物权优先原则 (2)
物权效力优先原则体现在哪些方面-
物权效力优先原则体现在哪些方面?物权是居民重要的一项权利,人们买到房子后,房产证上面记载的名字就是房屋所有人,这就确定了物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有关物权法律效力方面的几个原则、包括优先、追诉、请求原则等。
那么,物权效力优先原则体现在哪些方面?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下。
物权是居民重要的一项权利,人们买到房子后,房产证上面记载的名字就是房屋所有人,这就确定了物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有关物权法律效力方面的几个原则、包括优先、追诉、请求原则等。
那么,物权效力优先原则体现在哪些方面?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下。
一、物权效力优先原则体现在哪些方面?1、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在同一物之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无沦其成立次序先后,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理根据主要在于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经过登记或动产经过交付转移了占有,就发生物权转移,产生对抗第三人的债权的效力。
如未经过登记或交付,就还停留在债权阶段,债权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彼此不发生某一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的问题。
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物权之间是否存在优先效力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对此前面已有提及。
立足于物权效力的广义理解,物权的优先效力应当包含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亦称作物权的对内效力或物权的对内优先性,意指同一物之上多个他物权并存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物权设立的先后确立物权实现的顺序,先实现的物权相对后实现的物权而言具有优先性。
根据物权的排他性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多个所有权,但可以设立多个互不冲突的他物权。
多个他物权中确立优先性的依据首先是法律法规的规定。
例如《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此条规定背后的法理在于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与留置权是约定担保物权,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法定权利优先于约定权利。
二、物权优于债权的法定依据是什么?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理依据。
物权法对业主安全的规定(3篇)
(4)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物权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管理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二、物权法对业主安全的规定
1.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安全责任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意味着业主对其专有部分负有安全保障责任。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业主应当确保其专有部分的使用不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如不得擅自改动建筑物的结构,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
第七十七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1)按照物业管理规定,对小区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2)加强对小区内车辆、人员的管理,确保小区交通安全。
(3)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业主的安全意识。
三、物权法对业主安全规定的意义
1. 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对业主安全的规定,明确了业主在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业主的生活质量。
3. 车位、车库的安全
物权的基本原则
物权的基本原则一、引言物权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人们对物的支配和利用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物权不仅是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发展的基础。
因此,对于物权的基本原则的认识和理解至关重要。
二、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个人或集体对某种具体物体所享有的支配和利用权利。
它是一种绝对权利,具有排他性、继承性、稳定性等特点。
三、物权的基本原则1. 占有原则占有原则是指只有占有了某种具体物品才能拥有所有权。
这意味着只有实际控制了某种具体物品并且拥有意愿和能力保持这种控制状态,才能够成为该物品的所有者。
2. 依法取得原则依法取得原则是指只有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才能够取得所有权。
这意味着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之外获取所有权将被视为非法行为。
3. 物力合一原则物力合一原则是指所有者应该以自己的财产来保护其拥有的物品,并承担因其物品所造成的损失。
这意味着所有者应该对其拥有的物品负责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4. 优先权原则优先权原则是指在同等条件下,先取得某种具体物品的人享有优先权。
这意味着在同等条件下,获得某种具体物品的人将享有优先权。
5. 不得侵犯原则不得侵犯原则是指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所有权。
这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能擅自占用、毁坏或者转让他人的财产。
6. 不得滥用原则不得滥用原则是指所有者不能滥用其所有权。
这意味着所有者不能以不当方式使用其财产,也不能使用其财产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7.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是指在保护个人所有权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应该优先考虑社会公共利益。
这意味着在保护个人所有权的同时,也要兼顾社会公共利益。
四、结论综上所述,物权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指个人或集体对某种具体物体所享有的支配和利用权利。
物权的基本原则包括占有原则、依法取得原则、物力合一原则、优先权原则、不得侵犯原则、不得滥用原则和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对于保护个人所有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该遵循的准则。
土地纠纷案件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国家的根本,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基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的利用和分配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土地纠纷案件作为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类案件,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法律关系,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本文将探讨土地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以期对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土地纠纷案件概述土地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土地权属纠纷:指当事人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权利产生争议的案件。
2. 土地征收、征用纠纷:指在土地征收、征用过程中,被征收、征用土地的当事人与政府、征收单位之间产生的争议。
3.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流转过程中与受让方产生的争议。
4. 土地补偿安置纠纷:指在土地征收、征用过程中,被征收、征用土地的当事人与政府、征收单位之间关于土地补偿、安置等问题产生的争议。
三、土地纠纷案件适用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对于土地纠纷案件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纠纷案件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处理土地纠纷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历史原因和事实情况,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合理。
(2)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处理土地纠纷案件时,应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实事求是、公正合理原则:在处理土地纠纷案件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正合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土地纠纷案件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物权法》,土地纠纷案件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物权优先原则:在处理土地纠纷案件时,应优先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2)平等保护原则:在处理土地纠纷案件时,应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善意取得原则:在处理土地纠纷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土地纠纷案件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公基常识】常考的100个法律知识点
【公基常识】常考的100个法律知识点1.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实施,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权利义务性。
3.法的作用可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包括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
社会作用一方面,法的社会作用体现在维护阶级统治;另一方面,体现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
4.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5.法的效力层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6.法律制裁以惩罚为主要形式,主要包括:(1)民事制裁。
(2)行政制裁。
(3)刑事制裁。
(4)违宪制裁。
7.宪法集中体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国家的意志和利益,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确认和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8.宪法的特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母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9.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
11.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12.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
13.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也是我们的政治制度和根本政治制度。
14.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普遍、平等、直接和间接选举、无记名投票。
15.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
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自发回之日起立即失效,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16.特别行政区拥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但没有国防权和外交权。
物权行为 区分原则
物权行为区分原则
物权行为是指对某一物体施加支配能力并享有该物体的权利的
行为。
在物权法领域中,需要将不同的物权行为进行区分,以确保权利的有效行使。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物权行为区分原则:
1. 实体主义原则:该原则强调物权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物体,而非物体所处的位置或者环境。
例如,拥有房屋产权的人可以在房屋内自由支配和使用房屋,但不能将房屋搬到别处。
2. 绝对性原则:该原则强调物权人对物体的支配能力是无限制的。
例如,拥有土地产权的人可以在土地上建造任何建筑物,不受任何限制。
3. 公示原则:该原则强调物权行为必须通过公证或者登记等方式进行公示,以确保第三方对物权的知情权。
例如,买卖房屋必须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登记产权才能转移。
4. 优先权原则:该原则强调物权人在与第三方权利发生冲突时,拥有优先权。
例如,拥有抵押权的人在贷款人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有权先行占有抵押物。
以上是几种常见的物权行为区分原则,不同的原则可以在不同的情况下产生作用,以确保物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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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效力
例1:甲有楼房一幢估价3000万,先后以该楼房为抵 押向乙、丙、丁银行各借款1000万,抵押登记分别在 8月1日、8月2日、8月3日。后三份债权都快要到期时, 该房屋按市场估价2600万,现甲、丙之间达成以下四 项协议,乙、丁之间应分别如何应对: 协议1、丙要代替乙成为第一顺位人 协议2、丙要与丁换位成为第三顺位人 协议3、丙要将自己的担保债权额上升至1300万 协议4、丙要将自己的担保债权数额减到300万 如果房屋估价3600万呢?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 6、法定优先权: • 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约定抵押权 • 船舶物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 权
四、物上请求权
• 物权请求权的概念 • 又称物上请求权,指物权人在其权利实现上遇到 某种妨害或有悖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 权的圆满状态,有权请求妨害人请求为或者不为 一定行为的权利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 (一)、物权优于债权及其例外 • 同一物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物权的实 现优于债权: • 所有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标的物被“一物二卖”的,如果标的物为动产, 先受让该动产交付取得所有权的物权人优于一般 债权人;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先登记取得所有 权的物权人优先于一般债权人
四、物上请求权
• 在性质上,物权请求权属于独立的请求权,区别 于债权请求权,为物所派生,不能脱离物权而独 立存在:基本物权移转、消灭的,物上请求权随 之转移、消灭。
四、物上请求权
• 在内容上,物上请求权以排除妨害与回复物权的 圆满状态为目的,依照妨害形态不同可以大致分 为四种: • 一是对于物权占有的妨害,发生返还原物请求权 • 注意:(1)请求权的主体既包括所有权人,也包 括他物权人 • (2)请求权的相对人占有财产必须是基于无权占 有,既包括直接占有人,也包括间接占有人。既 包括自始无权占有,也包括嗣后无权占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是指规范人们对物质财产的支配和利用的法律制度。
它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包括房屋、土地、机器设备、车辆等所有的财产,以及其他权利,如股份、债券等。
在物权法的实践中,有许多基本原则,它们对于保障公平、公正、合法、有效的物权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探讨。
一、物权的绝对性原则物权法的绝对性原则是指物权人不受任何人干扰和侵害,也不由任何人限制和剥夺。
这意味着,物权的受保护程度要高于其他一般财产关系的受保护程度。
物权人可以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完全的支配权,而不受到形式主义和手续上的限制。
以土地为例,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变卖或出租土地,可以将土地分割、改变性质、出售等,而且不受其他人的干扰和侵害。
这种绝对性原则对于保障物权人的权利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守信原则守信原则是物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是指物权人应当遵守与第三人达成的交易协议,要求物权人之间互相信任并遵守协议的精神。
物权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彼此相互连接并存在信任的基础上进行的。
例如,房屋买卖时,买方出具支票或银行转账凭证,卖方要交付合法产权证明,以及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
各方应当在协议中清晰地约定卖方的交付义务和买方的付款义务,建立互信互利、公正合约的合作关系。
三、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设定在物权法中的第三个基本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要求人们在物权关系中的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公德,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和社会习惯,国家法律禁止的物权关系是不被承认的。
例如,人们不允许以欺诈手段获取财产或以违法手段劫持他人财产,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并不受到法律保护。
四、优先权原则优先权原则是设定在物权法中的第四个基本原则。
在物权法中,优先权原则要求在决定物权归属的问题时应当考虑相关法律规定的保护先后顺序。
例如,在查封、扣押等程序中,应优先保护财产权,保障物权人的权益。
类似的,法律规定的优先级别也体现在土地占用、财产变卖等方面。
五、不得侵犯原则不得侵犯原则是设定在物权法中的第五个基本原则。
从物权法中解读优先原则
从物权法 中解读优先原则
吴鹏飞 中南财经政 法大学法学 院 武 汉 4 0 6 300
优先于其 他普 通债权人而受偿 。 所有权 在 上设定担保物 权和用益物权 , 现了以所 体 有为 中心 到以利用为 中心的所有物价值利 用趋势 。在所 有权 的占有 、使用 、收益 、 处分等 四项基 本权 能 中, 为了真正地实 现 物尽其用 , 一方面 , 物的使用价值以利用 将 权 的形态归属于利用权人 ; 另一方面 , 将物 的交换价值 以担保 的形态归属于担保权人 以获 得融资 。 这样 ,便有了在一项财产上 设立 多项 相容的定 限物权 的可能性 , 于是 便产 生了物权间的冲突与矛盾 。 立各定 设 限物权 的 目的是为 了实现物尽其用 , 但各 个物权间的冲突与矛盾反而不 利于所有物 的价值实现 ,这似乎又是一个悖论 。而物 权的优先原则 正是解决物权冲 突的关键 。 优先原则在此的基本作用是使在所有权上 成 立的各物权处于迥然有序 的状 态 , 避免 冲 突和利益纷争 。 其运用 的规则有:对所 有权 的限制优先 ;鉴 于物权 的公示公信 , 占有 或登记优先。 留置权 人可对抗 已在 如 动产上设立 的抵押权或质权 , 即物权 法第 2 9 的规定。对 于不动产 ,已登记 的抵 3条 押 权 优 先 于 未登 记 的 抵 押 权 , 已登 记 的 物 权甚至排斥 并排 除后成立 的物权 。 于抵 对 押 权之间 的优先权 , 物权法 19 9 条有 明确 而详细的规定 。 于担保物权之 间竞存 问 对 的优先效力 , 其规则 应该 为:直接 占有优 先 ;登记优 先原则;留置权优先 ;善意第 三人 的担保 物权优先 ( 物权 法保 护他物权 的善意 取得 ) 。以上四个规则 ,后一规则 优先于 前一规则 。从保 护交易安全来看 , 善意第三 人的保护具有更 大的立法价值 , 故应最为优允 登记的公信力 明显强于 占 有, 是故 已登 记的物权优先;留置权 的优 先 是 基 于 法 律 的直 接 规 定 。 是 否 应 该在 物 权 法 中 规定 优 先 权 ?笔 者觉得我国的 目前立法 采取 了很奇怪 的态 度。 立法者给我们 的感 觉是在具体的制度 上体现 优先原则 , 而不 把 优 先 原 则 直 接 写 进物权法 。 那么如何体现 优先原则的呢? 物权法 的第 6 、第 9 条 条规 定了物权变动 的规则 , 即不动产 的登记 、 变更 登记 以及 动产 的交 付。 通过物权变动和物权 公示规 则 的确立 , 使相应的物权或者债权取 得了 优先或对抗 效力 , 这样 间接地体 现了物权 优 先 原 则 。 乎 立 法 者 觉 得 物 权 优 先 可 以 似
物权法的原则(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物权的性质、内容和保护方法。
物权法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精神,是指导物权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本准则。
本文将围绕物权法原则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物权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关系的稳定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物权种类法定。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均为法定物权种类。
(2)物权内容法定。
物权的内容,如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用益物权人享有的权利等,均由法律规定。
(3)物权效力法定。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均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2.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价值取向,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序良俗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3. 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法对各类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不得歧视。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公平性,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平等保护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各类物权主体享有平等的物权。
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均享有平等的物权。
(2)各类物权主体在物权纠纷中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
在物权纠纷中,各类物权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各类物权主体在物权保护中享有平等的救济途径。
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各类物权主体均可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寻求救济。
4.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指物权法的制定、实施和司法实践,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利于提高物权法的实施效果。
民法典物债二分原则
民法典物债二分原则
民法典物债二分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将物与债权两种性质进行区分,以便明确权利义务的归属。
物是指具体的物品或财产,债权则是指权利人向债务人要求履行某种义务的权利。
在实际生活中,物债二分原则被广泛应用于不同领域的法律关系。
例如,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支付房价后,物权即转移给买方,卖方的义务也就履行完毕;而租赁合同中,租客支付租金后,房东仍需继续提供住房服务,因为债权仍未消失。
在执行物债二分原则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物权优先原则:物权的归属优先于债权,即具体的物品或财产的归属先于债权的履行。
2.债权优先原则:债权的履行优先于物权的归属,即当债权得到履行时,物权也就相应地转移给权利人。
通过遵循物债二分原则,可以明确权利义务的归属和履行方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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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二卖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房地产市场中,一地二卖现象时有发生。
一地二卖是指同一块土地或房产在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卖方将土地或房产再次出售给买方。
一地二卖的法律后果涉及合同效力、物权变动、违约责任等方面。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一地二卖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一地二卖的法律后果1. 合同效力(1)一地二卖合同有效在一般情况下,一地二卖合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只要一地二卖合同在订立过程中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即为有效。
(2)一地二卖合同无效在以下情况下,一地二卖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①欺诈:卖方在订立合同时,隐瞒土地或房产已出售的事实,使买方陷入错误认识,导致合同订立。
②胁迫: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利用某种手段迫使买方签订合同。
③恶意串通:卖方与买方恶意串通,共同实施一地二卖行为。
2. 物权变动(1)一地二卖情况下,先买方取得土地或房产的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动,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一地二卖情况下,先买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取得了土地或房产的物权。
因此,在办理过户手续后,先买方可以对抗后买方。
(2)一地二卖情况下,后买方无法取得土地或房产的物权由于先买方已经取得了土地或房产的物权,后买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取得土地或房产的物权。
因此,后买方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无法取得土地或房产的物权。
3. 违约责任(1)卖方违约责任在一地二卖情况下,卖方存在以下违约责任:①返还已收房款:卖方应返还先买方已支付的房款。
②赔偿损失:卖方应赔偿先买方因一地二卖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2)买方违约责任在一地二卖情况下,买方存在以下违约责任:①返还已收房款:买方应返还卖方已支付的房款。
②赔偿损失:买方应赔偿卖方因一地二卖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民法中的物权法
民法中的物权法民法中的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部分,规定了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对他人侵害这些权利所享有的保护。
一、关于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法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以法定的方式规定人们对物的权利及其行使方式的一整套法律制度。
它以明确、确立和保障个体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为基础,保障了个体财产权的合法性和权益。
物权法的基本内容包括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对他人侵害这些权利所享有的保护措施。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物权法的主体原则:主体原则是指物权法的主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 物权法的物质性原则:物质性原则是指物权法所保护的主体是物,是客观存在的有形或无形的可供占有的财产。
3. 物权法的相对性原则:相对性原则是指物权法仅适用于特定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关系,即只限于事实背景下的特定权利主体之间的物权关系。
4. 物权法的绝对性原则:绝对性原则是指物权法的内容和范围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即无论权利人的权利主体是谁,其权益都受到物权法的保护,无论对抗何人都具有绝对力。
5. 物权法的权利优先原则:权利优先原则是指对于同一物上的多个权利人,根据优先取得权利的时间,通常采取最早取得权利的权利人的权利优先。
6. 物权法的依法取得和合法性原则:依法取得和合法性原则是指物权法所保护的权利必须是依法获得的,并且具有合法性。
三、物权法的具体规定物权法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的内容:1. 占有权:占有权是指占有物的实际控制权。
根据物权法,只有拥有物的占有权的人才能主张该物的所有权,并对其物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
2. 所有权:所有权是占有物的权属关系。
物权法规定了所有权的获取方式、取得条件、保护措施和终止方式。
所有权人对物享有最充分的权利,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3. 使用权:使用权是指合法占有物的人对其物进行使用的权利。
使用权通常是通过合同、借款等方式获得的。
物权的排他性是什么含义
物权的排他性是什么含义
物权的排他性是什么含义?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物权的排他性是什么含义
物权的排他效⼒是⼀物之上只能设定⼀个所有权和⼀物之上不得设⽴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主要表现⼀物上只能设定⼀个所有权、同⼀物上不得设⽴两个以上⽤益物权、同⼀物上设⽴两个以上担保物权时依先后顺序确定效⼒。
根据《中户⼈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扩展资料:
1、物权的优先效⼒
物权优先原则,即指同⼀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存在,或者该物权的标的物也为债权给付的标的物时,成⽴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在后的物权的效⼒,物权则有优先于债权的效⼒。
2、物权优先原则的具体内容
第⼀、同⼀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存在时,成⽴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在后的物权的效⼒。
第⼆、同⼀标的物上既有物权,也有债权时,⽆论物权成⽴于债权之前或之后,它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
3、物权的追及效⼒
追及效⼒是物权的标的物⽆论辗转⼊何⼈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均可追及⾄物之所在⾏使物权的法律效⼒。
追及效⼒不是绝对的,也要保护善意第三⼈。
4、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物权⼈对物的⽀配因受到他⼈妨碍⽽出现缺陷时,为回复其对物的圆满⽀配状态⽽产⽣的请求权。
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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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原则
物权法原则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一部分,旨在规范物权关系,保障公民和法人的物权权益。
物权法以其包容性和灵活性,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在实践中,物权法遵循着几个重要的原则,下面我将从生动、全面和有指导意义的角度给大家介绍一下。
首先,物权法尊重自由意志原则。
自由意志原则是指当事人在物权关系中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
根据这一原则,物权法允许所有权人自由支配自己的财产,包括出售、赠与或租赁等。
同时,债务人也享有财产的自由支配权,不会因为拥有债务而丧失财产权益。
这一原则在促进市场经济和保护个人利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物权法保护正当交易原则。
正当交易原则是指在交易行为中双方当事人都是诚实守信的,交易行为是基于合法目的和合意的行为。
物权法规定了物权交易的合法性和约束力,确保了交易行为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正当交易原则是法律秩序和社会信用的基石,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保障。
再次,物权法尊重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原则是指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物权关系中的先得权益人享有优先权。
例如,如果一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则先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抵押登记的抵押权。
优先权原则的遵循确保了物权关系的稳定和有序发展,防止权益冲突和纠纷的发生。
此外,物权法强调公共利益原则。
公共利益原则是指在物权行使中,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政策,不能妨碍农业生产和乡村发展。
公共利益原则使物权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保护了社会和公众的利益。
最后,物权法强调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
弱势群体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等容易受到侵害的群体。
物权法对于这些弱势群体的保护给予了特殊关注,确保他们的物权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总之,物权法的原则为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我们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守这些原则,在物权关系中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的框架下,确保市场经济的规范运行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担保物权的叠加及其优先次序问题研究
担保物权的叠加及其优先次序问题研究担保物权的叠加及其优先次序问题研究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的财产上设定一种限制权,以保障其债权实现的权利。
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当一笔贷款需要多个担保时,就会引发担保物权的叠加问题,即多个担保物权同时存在时,如何确定它们之间的优先次序。
一、担保物权的叠加在借贷关系中,债务人通常会提供多种形式的担保,如抵押、质押、保证等,这些担保同时存在于借款合同中,构成了担保物权的叠加。
叠加的方式有两种,即互斥叠加与非互斥叠加。
互斥叠加指的是多种担保物权之间只能存在一种,当其中一种担保物权生效后,其他的担保物权即失效。
例如,某借款合同中规定了抵押和保证两种担保,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借款,债权人可以优先选择抵押物来清偿借款,保证担保即失效。
非互斥叠加则是多种担保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但在实际执行中需要确定担保物权的优先次序。
二、担保物权的优先次序问题当多种担保物权同时存在时,按照优先次序来确定清偿顺序是非常必要的。
担保物权的优先次序可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及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而定。
1.法律规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担保物权的优先次序通常可遵循以下原则进行确定:(1)合法取得原则,即担保物权的优先权按照其获得时间的先后确定。
(2)特定担保物权优先原则,即根据特殊情况对某些担保物权给予优先考虑。
(3)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事项优先于担保物权的优先权。
2.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担保物权的优先次序。
例如,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抵押物和质押物的优先次序,或者对于罚息、违约金等的优先清偿也进行了约定。
3.实际情况在实际执行中,担保物权的优先次序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例如,在一起借款纠纷中,案件审理的法院可能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和担保物权的性质等,对担保物权的优先次序进行判决。
三、案例分析以下是三个关于担保物权优先次序问题的案例。
物权的基本原则
-、物权的含义及特征(物2、5)(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支配、排他的权利。
(2)物权的特征:①以物为客体②法定性: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规定,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类③对世性: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人,但义务人是不特定人④支配性:权利人无须他人的介入,依自己的意思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行为⑤排他性:同一标的上不可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相容的物权⑥优先性:物权优于债权(一物多卖,担保物权、租赁关系)一物多卖的买卖合同效力及物权效力问题1、不动产的一物多卖(《商品房买卖解释》8、9):合同均有效,先登记的取得物权;2、普通动产的一物多卖(《买卖合同解释》9):合同均有效,先交付的取得物权f均未交付的,先付款的取得物权f均未交付也未付款的,合同成立在先的取得物权;3、准不动产的一物多卖(《买卖合同解释》10):合同均有效,先交付的取得物权f均未交付的,先登记的取得物权f均未交付也未登记的,合同成立在先的取得物权;另外,受领交付人与登记人非同一人的,受领交付人取得物权。
物权对租赁关系的影响。
买卖不破租赁,但先抵押后租赁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物权之间有位阶顺序(A设立在先的物权优于设立在后的B定限物权优于所有权C抵押权之间的优先性D留置权优于抵押权质押权)⑦追及效力:物权标的由他人占有时,物权所有人可向占有人主张物权。
⑧排除效力:法律禁止他人侵权物权。
二、物权的公示原则(物6、9、28、29、30、24)(1)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一般的公示原则为: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不动产公示: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物14)。
记载至不动产登记簿时生效动产公示(物23-27):①特殊的交付方式: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及拟制交付(债务人交付单据凭证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②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动产物权变动自交付时生效;其他的公示方式:预告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
第二章民法第一节民法概述一, 民法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 第二条给我国民法下了一个定义: 我国民法是调整同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ꎮ二, 民法的基本原则1, 同等原则: 身份同等, 没有公权力的介入2, 自愿原则: 不肯定也不能违法3, 公允原则: 双方权利义务均衡同等ꎻ4, 诚恳信用原则☆: (民法的帝王条款)不欺诈, 要守信5, 公序良俗原则: 良好的秩序, 和善的风俗6, 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可以运用权利, 但不能有碍他人或有损他人第二节民事主体一, 自然人概述自然人, 是依自然规律诞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是及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ꎮ(一)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 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担当义务的资格。
ꎮ1, 开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始于诞生, 诞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没有户籍证明的, 以医院出具的诞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 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ꎮ2, 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最终死亡, 死亡有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之分。
ꎮ(二)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实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实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ꎮ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实力类型包括:1, 完全的民事行为实力(完人)(1)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是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
ꎻ(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
ꎮ2, 限制民事行为实力(限人)(1)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ꎻ(2) 不能完全分辨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ꎻ(3) 只能实施及他的年龄, 智力, 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包括纯获利行为, 比如赠送), 其他民事活动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ꎮ比如: 16岁的孩子经过父亲的同意卖了钢琴。
物权的法律适用口诀(2篇)
第1篇一、物权概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稳定性和普遍性。
以下是一篇关于物权法律适用口诀的阐述,旨在帮助读者快速掌握物权法律适用的要点。
二、物权法律适用口诀1. 物权法优先原则:物权法优先于其他法律适用,即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当物权法与其他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物权法。
口诀:物权优先,其他皆退。
2.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关系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约定。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口诀:物权法定,约定无效。
3. 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交付。
公示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口诀:公示为原则,例外亦可行。
4. 物权优先原则:在同一物上存在数个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口诀:先来先得,后到难争。
5. 物权平等原则:在同一物上存在数个物权时,各物权之间应当平等,不得损害其他物权。
口诀:物权平等,相互尊重。
6. 物权不可分原则:物权作为一项整体权利,不得分割、拆分。
口诀:整体权利,不可分割。
7. 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在同一物上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口诀:物权优先,债权退让。
8. 物权善意取得原则:善意受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依法取得他人财产的所有权。
口诀:善意取得,权属转移。
9. 物权善意取得例外原则:善意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善意取得。
(1)存在权利人同意的情况;(2)存在权利人追认的情况;(3)存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
口诀:善意取得,例外不适用。
10. 物权损害赔偿原则:因物权受到侵害,权利人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口诀:物权受损,赔偿有据。
11. 物权纠纷解决原则:物权纠纷应当依法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口诀:物权纠纷,依法解决。
三、总结物权法律适用口诀简洁明了,便于记忆。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要结合具体案例,灵活运用这些口诀,确保物权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客体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动产物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其法律适用问题也成为理论和实践中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动产物权的概念、特征、法律适用原则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动产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动产物权的概念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客体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动产物权是指权利人对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动产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所有权:指权利人对动产享有完全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
2. 用益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3. 担保物权:指权利人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在他人动产上设定担保,以确保债权实现的权利。
(二)动产物权的特征1. 客体特定性:动产物权的客体为动产,具有特定的物理形态。
2. 权利主体特定性:动产物权的权利主体为特定的个人或单位。
3. 权利内容特定性:动产物权的权利内容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
4. 法律适用灵活性: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较为灵活,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三、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原则(一)依法保护原则依法保护原则是指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优先保护原则:在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中,应优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 公平原则:在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中,应遵循公平原则,平衡各方利益。
3. 等同保护原则:在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中,对同等条件的权利人应给予同等保护。
(二)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转让等方式实现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在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自愿原则:在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中,当事人应自愿进行交易,不得强迫或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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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优先原则”的理解,在学术界一直有不同的意见。
分别有: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物权间的优先效力以及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优先原则的具体定义。
(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根据不同种类的物权的排他性不同并依物权成立之先后而确定其优先的效力,这是一般原则。
但是这一原则的例外情况,就是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
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除了在一些极特别的情形(所有人地上权、抵押权)外,限制物权都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权利。
(二)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与债权是有区别的,物权作为绝对权应该是优先的。
问题——物权优先于债权,是仅限于在同一物上的物权优先于债权,还是
1. 所有权的优先性。
2. 用益物权的优先性。
3. 担保物权的优先性。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债权的基本内容是请求权;物权的基本内容是支配权(不管是所有权还是限定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2、债权是相对权;物权是绝对权或对世权,其义务人为权利人以外的法律主体。
3、债权是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的;而物权是具有排他性和优先性。
对于一般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的财产具有平等的要求权,
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任何一般债权人都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债权的实现方面,对于担保物权人,则对于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具有排他性和优先性的受偿权利。
4、债权是有期限的权利;物权一般是不受期限的限制,当然,这里主要是正对所有权而言,而对于限定物权则是有相应的期
限的拉。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锡鹤观点: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锡鹤认为,物权的标的物是物,其客体是特定物;而债权是客体一种行为。
所以在物上只有物权,没有债权,而所谓建立在同一物上是物权优先于债权是理论,违背了债权的基本性质。
在担保物权中权利人能直接支配特定的物来实现其债权;而对于一般债权人则只能通过要求请求债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来实现其债权,因此一般债权人在债务人的财产没有直接或间接的权利,更不能对其财产进行支配。
?债务人不为清偿时,担保物权人可为清偿而处分担保物,所有人(含债务人)不得妨碍。
法院执行债务人财产,其实是以公权力代债务人履行债务,行为后果由债务人承担,可视为一种特殊代理,执行的权限不得超过债务人的权利。
因此,法院也不得妨碍担保物权人处分担保物。
如有妨碍,担保物权人可提起异议之诉。
债务人不为清偿时,一般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清偿,或者请求法院判决债务人清偿。
无论请求债务人清偿,还是判决债务人清偿,都是通过债务人的行为清偿,前提是债务人可处分自己的财产。
而所有人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担保物权后,债务人不得妨碍担保物权的行使。
这样,一般债权人不仅自己不能处分担保物,也不能请求债务人处分担保物,或者请求法院执行担保物。
对以上观点的评析: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是存在的,也是以担保权的标的物为基础来体现。
虽然说,在物上只能存在物权,而无所谓债权,但债权的实现是离不开物以及物权的行使的。
同时由于债权的存在,也能限制物权人对物权的行使,例如债务人不能非法转移财产,不能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某些不合法的行为具有撤销权、代位权等,通过特定司法程序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等等。
正是由于债权的存在,债务人才有义务对其所有物行使相关的物权行为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当然,这种义务并没有针对债务人所有的特定物,更不会广泛到债务人所拥有的所有物,而具体怎么是行使其物权行为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则是债务人的意思自治范围之内。
但是,由于偿债义务的存在,债务人某些特定的物权行为是要受到限制的,这种限制甚至会涉及到债务人全部的物权,例如在债务人非法低价转移财产的行为。
对于已经设定了担保物权的物,意味着在债务人没有按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此担保物则享有排他性、优先性的特定处分权,并能直接通过行使这一权利来实现其债权。
而对于债务人在此物上的一些物权行为则受到限制,或者说必须在担保物权人的权益得到实现或放弃其权利之后,其受限的物权才能得以恢复,此时一般债权人才能采取相关的法律救济手段来要求债务人针对
担保物实施物权行为来实现其债权,或者直接通过特定发法律程序来对该物实行保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