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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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8.07.09•【字号】浙财农〔2018〕43号•【施行日期】2018.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18〕4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宁波不发):为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3号),以及国家关于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有关实施指导意见等要求,结合浙江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2018年7月9日浙江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保障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3号)、《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是省级以上财政安排用于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基层动物防疫、动物疫病监测、养殖(屠宰)环节病死(害)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列入强制免疫、强制扑杀的病种实行动态调整,由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发布的病种,结合我省实际,开展定期评估并适时作出调整。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16•【文号】农财发〔2017〕69号•【施行日期】2017.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农财发〔2017〕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水利)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有关司局、直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部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2017年11月16日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设立的,履行农业部职责所必需的,用于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监管以及动物疫情处置和灾后动物防疫,动物疫病防治管理等方面的项目支出。

本办法所称动物均包括水生动物。

第三条农业部兽医局、渔业渔政管理局等项目主管司局和有关部属单位是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的实施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归口管理和直接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农业部财务司是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的监督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监督责任,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和开支范围第四条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一)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施方案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施方案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施方案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确保动物防疫工作得到充分的支持和资金保障,以提高动物健康水平、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保护公众健康和农业生产安全。

实施步骤1. 确定资金来源需要确定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资金来源。

可以考虑以下渠道: - 政府拨款:通过财政预算等途径,从国家层面向各级政府提供专项拨款。

- 捐赠和赞助:吸引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或提供赞助。

- 国际援助:与国际组织合作,争取国际援助资金。

2. 设立专项基金在确定了资金来源后,建议设立动物防疫等补助专项基金。

该基金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或机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透明、规范。

3. 制定补助政策和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动物防疫等补助政策和标准。

政策和标准应明确资助范围、申请条件、资助额度、使用要求等内容,以确保公平、公正的资金分配。

4. 宣传和申请宣传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政策和标准,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广泛宣传。

设立在线申请系统,简化申请流程,提高申请效率。

5. 评审和审批设立专门的评审委员会或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应公开、透明,并根据政策和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经过评审通过的项目,由相关部门进行最终审批。

6. 资金拨付和监督经过最终审批的项目,相关部门按照约定的方式拨付资金,并加强对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资金使用应符合规定要求,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使用情况。

7. 项目跟踪和评估对已资助的项目进行跟踪和评估,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和效果。

通过定期检查、现场考察、数据分析等手段,确保资金使用效果符合预期目标。

8. 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建立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各地区之间的经验交流和合作。

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研讨会等活动,提升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预期结果通过实施上述方案,预期可以达到以下结果:1.动物防疫工作得到充分的资金支持,提高动物健康水平。

2.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保护公众健康和农业生产安全。

3.资金使用透明、规范,确保公平、公正的资金分配。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国家建立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动态调整机制,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定期评估并适时做出调整。

第三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和使用。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动物防疫支出包括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等。

各省在完成各项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在本专项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第五条强制免疫补助主要是用于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

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第六条强制扑杀补助主要是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等方面。

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养殖者。

第七条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第八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动物防疫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九条强制免疫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相关畜种饲养量、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或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农业厅
•【公布日期】2020.09.11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9.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
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各体制管理型直管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要求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省直预〔2019〕23号) 精神,我们修订了《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9月11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28•【文号】财农〔2017〕43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畜牧兽医局,中央直属垦区:为了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了《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部2017年4月28日附件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国家建立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动态调整机制,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定期评估并适时做出调整。

第三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和使用。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动物防疫支出包括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等。

各省在完成各项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在本专项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第五条强制免疫补助主要是用于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

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附件5:兽医卫生监督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兽医卫生监督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__7〕38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兽医卫生监督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用于强化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兽医卫生监督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农业部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

第四条农业部兽医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农业部财务司负责制定兽医卫生监督经费资金的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并审核预、决算,下达项目经费,对预算执行履行监管职责。

bd336_280;第五条农业部兽医局、部属单位,地方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有关科研院所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预算编制、申报和执行,开展会计核算、资金支付、政府采购等业务,接受农业部财务司及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兽医卫生监督经费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主要用于检疫监督规划政策制定、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检疫1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培训、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联防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全国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管理以及工作宣传等。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办理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农业部根据兽医卫生监督工作需要和预算规模,组织提出项目工作计划,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年度项目计划包括年度目标、任务计划、经费测算安排等内容。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年度目标、人员安排、实施步骤、资金测算等。

地方承担单位的实施方案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农业部,农业部部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实施方案直接报送农业部。

动物防疫资金管理制度

动物防疫资金管理制度

动物防疫资金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工作,保障国家畜牧业的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必须建立科学严格的动物防疫资金管理制度。

该制度将严格规范动物防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和高效使用。

下面就对动物防疫资金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资金来源动物防疫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预算拨款、社会捐赠、农户缴纳的动物防疫费用等。

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和财政状况,将一定的资金用于动物防疫工作,确保动物防疫资金的来源充足稳定。

二、资金管理部门动物防疫资金由畜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资金管理工作。

资金管理办公室应当设立资金管理人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高效使用。

三、资金使用范围动物防疫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支出,包括疫苗、药品、消毒剂、防治设备等的采购和使用;2. 动物防疫监测和检测的费用支出,包括病毒检测、细菌检测、抗体检测等;3. 动物防疫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学习费用支出,包括参加相关培训班、学术会议、交流访问等的费用;4. 动物防疫宣传和教育费用支出,包括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宣传资料的印刷和发放等。

四、资金管理制度1. 资金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来源、用途、标准等,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2. 资金使用需经过合法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使用资金;3. 资金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资金使用规定,不得挪用、私分、挥霍动物防疫资金;4. 资金管理办公室应当对动物防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核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高效使用;五、资金监督机制1. 监督部门应当对资金管理办公室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2. 社会各界应当积极监督动物防疫资金的使用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3. 资金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监督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如发现问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

通过上述动物防疫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有效防止动物防疫资金的挪用和浪费,保障资金的安全和高效使用,提高动物防疫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范文最新推荐------------------------------------------------------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了《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以下是小编提供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欢迎浏览。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8〕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国家建立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动态调整机制,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定期评估并适时做出调整。

第三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和使用。

1 / 19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动物防疫支出包括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等。

各省在完成各项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在本专项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第五条强制免疫补助主要是用于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

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7.21•【文号】农医发〔2016〕35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动物疫病防控事关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动物防疫支持政策,有效保障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以相对较低的经济成本取得了较好的防控成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科学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农业部、财政部认真总结近年来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实施和试点工作情况,立足动物防疫实际,决定从2017年开始调整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家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国家继续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实施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

在布病重疫区省份(一类地区)将布病纳入强制免疫范围,将布病、结核病强制扑杀的畜种范围由奶牛扩大到所有牛和羊。

将马鼻疽、马传贫纳入强制扑杀范围。

包虫病重疫区省份将包虫病纳入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范围。

对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暂不实施国家强制免疫政策,由国家制定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指导意见,各地根据实际开展防治工作。

国家强制免疫和扑杀范围以外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自主安排。

二、建立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进入退出机制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调整机制。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
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等三方面支出。

具体实施要求继续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控财政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4号)执行。

一、强制免疫补助。

主要用于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包虫病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驱虫药物)采购、储存、注射(投喂)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对实施强制免疫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

各地要大力推进强制免疫的“先打后补”,力争辖区内规模养殖场在2020年实现“先打后补”。

各地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免疫质量和政策成效。

二、强制扑杀补助。

主要用于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偿。

纳入强制扑杀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等。

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中央财政根据统计局公布的生猪饲养量和合理的养殖量、处理量和集中专业处理率等因素测算各省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下达省级财政部门,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支出。

各地要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切实做好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工作。

动物重大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动物重大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动物重大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动物重大疫病免疫条例》,加强市级动物重大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强制免疫疫苗财政资金支付方式和市政府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重大疫病防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委员会安排,用于保障市级动物重大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动物与动物产品检疫工作,支持区级加强疫病防控,推进全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共健康安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权责匹配、公开透明、绩效导向的原则。

市、区两级财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事权职责划分,分别落实动物疫病防控投入责任。

第四条市本级相关开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核定后纳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或部门预算;市对区补助根据省级以上农业、财政部门的配套要求和本办法规定采用因素法测算,细化至区纳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特殊和临时性事项经市财政局、市农业委员会核定后,可采取定向补助或奖补的形式予以安排。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用途包括:(一)动物防疫:包括动物强制免疫和全面免疫疫苗与免疫标识、动物疫病与动物疫情监测采样、动物疫病净化、动物流行病学调查、免疫过敏反应与动物突发重大疫情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支出。

(二)动物卫生监督:包括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省际公路动物运输消毒检查站经费配套、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支出。

(三)防疫体系建设:用于市、区、街(镇)、村(社区)四级动物防疫、动物卫生监督及疫病监测体系建设,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技能培训、服务推广和动物防疫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四)市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运行:包括应急物资储备、疫苗冷链系统维护等方面的支出。

第六条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为: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筹集、资金拨付等财政财务管理;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对资金支出进行监督。

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工作总结

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工作总结

202年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工作总结202*年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工作总结202*年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工作总结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拨付202*年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的通知》要求,现将四方山农场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使用情况总结如下:一、基本情况农场现有基层动物防疫人员8人,大专1662人,中专2人;取得高级职称的有1人,中级职称1人,初级职称4人。

具体承担着四方山农场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工作。

二、经费使用情况202*8年,中央财政拨付黑龙江四方山农场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14800元,在综合考虑各畜禽数量、种类和免疫工作量的基础上,确定202*年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重点用于农牧场开展强制免疫注射时的劳务费、器械费、防护用品费、消毒用品费、通讯费、开展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经费补助支出。

三、补贴方式根据《垦区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考核办法》,农场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动态考核管理,农场根据考核等级兑现补贴资金。

在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考核中,获优秀等级的,给予每名防疫员每年元的补助;获良好等级的给予每名防疫员每年元的补助;获合格等级的给予每名防疫员每年元的补助;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此项补助。

四、主要措施(一)健全组织机构,加强项目的管理。

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农场成立由主管场长任组长,由畜牧、财务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和项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随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二)制定考核办法,严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为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农场制定了《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考核办法》。

根据考核办法,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动态考核管理,农场根据考核等级兑现农场补贴资金。

同时,为确保国家补助资金能全部用到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工作经费补助上,杜绝挤占和挪用,项目领导小组在资金拨付后,深入项目单位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严防“挤出效应”的发生。

动物防疫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经费使用和监督管理,实现专项资金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管理,最大限度改善镇(街)兽医站的办公条件和服务水平,保障镇(街)防检疫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性,确保我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安全,积极推进我县畜牧兽医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经费,是指根据和文件规定,自2012年8月20日起,暂停征收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所需动物防疫检疫的工作经费(以下简称”防检经费”),由县财政预算内安排50%,镇(街道)财政年度配套50%,具体各镇(街、开发区)防疫检疫类型参照文件执行。

第二条县级防检经费由县农业局负责编制预算,年度经费按年分二次拨付到各镇(街、开发区)财政专户。

镇(街、开发区)在收到县财政补助资金后与本级配套资金一并拨付到本镇(街)畜牧兽医站(或相关动物诊疗站)。

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截留、挤占、挪用。

第三条该防检经费必须专项用于畜禽免疫、动物检疫(包括市场检疫、屠宰检疫、产地检疫和交通道口管理)、疫情普查、疫情统计、疫病检测、畜牧生产调查、技术推广等公益性服务,具体包括镇(街、开发区)畜牧兽医站(或动物诊疗站)人员工资、福利和奖金支出、医疗及养老等社保支出、必要的办公和交通费用支出、相关培训和继续教学支出、劳保用品和特殊人员体检支出、困难畜牧兽医人员救助及其它相关支出等。

第四条各镇(街、开发区)畜牧兽医站必须设立专用帐户,帐户名称可为“××镇(街)畜牧兽医站”。

部分已注销畜牧兽医站的镇(街),建议设立相应的动物诊疗服务站(企业管理性质),实行镇(街)畜牧兽医站、动物诊疗服务站二块牌子、一套班子,以便做到有专用银行帐户、财政(或税务)部门的统一往来帐收据。

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畜禽及畜禽产品的防疫、检疫和兽医卫生监测的收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家畜禽防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农牧部门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畜禽防疫检疫机构及乡(镇)畜牧兽医站为执行本法的收费单位。

凡从事畜禽饲养、屠宰、购销、仓储,畜禽产品的生产、加工、购销和仓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本办法规定的收费对象。

第三条依法对畜禽实施各种防疫措施的,可收取防疫费。

第四条依法对畜禽及畜禽产品实行检疫(验)的,可收取检疫(验)费;需作实验室检验的,另收检验费。

第五条依法对毛、蹄、骨、角、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以及畜禽、畜禽产品的运载工具和有关场所设施等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的,可收取消毒、处理费。

第六条畜(货)主持有规定的检疫证明进入流通的,市场出售和调运过程中不得重复检疫和收费。

但对上市买卖和运输过程中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进行监督抽检,抽检不得收费。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检疫证明、消毒证明、免疫证明,以及证明逾期、物证不符;伪造、变造证明或发现有畜禽传染病的,须实施补免、补检、补充消毒或重新检疫、消毒免疫,可加倍收费;第七条根据有关检疫标准和规程,成批调运畜禽、畜禽产品进行抽样检疫的,按该批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总数收费。

第八条农牧部门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依照国家或行业兽医卫生标准,要求,对畜禽饲养、屠宰、购销、贮存,畜禽产品的生产、加工、购销、仓储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发证和定期的技术监测,可收取费用。

不定期的技术监测,合格者不得收费,不合格者加倍收费。

防疫检疫机构等各出(用)证单位,按有关规定领取农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兽医卫生证、章、标志时,应交纳工本费,其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实验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家养或捕获的野生动物伴侣动物等的收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省、地、县三级兽期待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可分别从防疫检疫收入中平衡调剂4%、10%、20%的比例用于发展兽医卫生监督管理事业。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一、背景说明动物防疫对于维护动物健康和人畜共患病预防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确保兽畜健康安全,许多政府、组织、企业都提供了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然而,由于资金管理不规范、补助对象不明确等问题,导致资金使用不当,影响了防疫工作的效果。

为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可以规范资金的流转和使用,确保补助经费的合理利用和公正分配,提高防疫工作的效率和成效。

二、管理办法的内容1. 补助资金申请程序:补助资金申请应经过严格审核,申请方需提供详细的项目计划和预算,明确资金的用途和目标。

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资金的划拨。

2. 资金监督和核查:设立专门部门或组织对资金的流转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核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维护公共利益。

并定期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 补助对象的确定:补助对象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进行确定。

主要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动物防疫工作的紧迫程度、受益面、防疫能力等因素。

4. 资金使用范围和限制:资金使用范围应与动物防疫工作相关,包括但不限于疫苗采购、检疫设备更新、防疫人员培训等。

禁止将补助经费用于个人或其他与动物防疫工作无关的私人用途。

5. 补助经费的监控和追责:建立健全的监控制度,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对滥用、挪用等不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对动物防疫效果进行评估,对效果不佳的项目进行追责。

三、管理办法的意义1. 规范资金的使用和流转,防止资金被滥用、挪用,确保补助经费的合理利用,提高防疫工作的效率和成效。

2. 公正分配补助经费,确保补助对象的公平待遇和防疫工作的均衡发展。

3. 加强资金的监督和追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社会对动物防疫工作的信任。

4. 保障兽畜健康安全,减少人畜共患病的发生,提高社会福利。

四、结语动物防疫是维护动物健康和人畜共患病预防的重要工作。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将能够规范资金的使用和流转,确保补助经费的合理利用和公正分配。

中央动物防疫经费实施方案

中央动物防疫经费实施方案

中央动物防疫经费实施方案为了加强我国动物防疫工作,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国家经济利益,中央决定制定动物防疫经费实施方案,以确保动物防疫经费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本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动物防疫工作的效率和水平,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经费来源。

动物防疫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配套、农户自筹和其他相关收入。

中央财政拨款用于支持国家重点防疫项目和重大疫情应急处置,地方财政配套用于支持地方动物防疫工作和基层防疫服务,农户自筹用于支付动物防疫服务费用和购买防疫药品,其他相关收入包括动物防疫服务收费、防疫药品销售收入等。

二、经费管理。

动物防疫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的监督和审计,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

同时,要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经费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经费使用。

动物防疫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是用于购买动物疫苗、药品、消毒剂等防疫物资,保障畜禽免疫和疫病防控;二是用于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检测,加强疫情监测预警和溯源追踪;三是用于加强动物防疫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的防疫意识和技能;四是用于建设和改造动物防疫设施,提高防疫条件和水平;五是用于支持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和培训,提高防疫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四、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比例,及时足额拨付动物防疫经费,确保动物防疫经费的及时到位和足额使用。

同时,要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动物防疫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

五、经费评估。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根据动物防疫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动物防疫经费的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确保动物防疫经费的科学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六、经费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的监督和审计,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经费监督机制,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动物防疫经费的合法合规使用。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动植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动植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动植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榕农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动植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榕农规〔2024〕2号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高新区农林水局、财政局:为切实加强市级动植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福州市动植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福州市财政局2024年6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第四章资金分配下达第五章监督和绩效管理第六章附则福州市动植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动植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植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动植物疫病监管、监测、防疫体系建设、无害化处理、强制免疫疫苗、设施设备建设、疫病净化、应急物资采购、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兽医从业人员培训、兽医技术研究及其他涉及动植物疫病防控事项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五条市农业农村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二)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审核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任务清单;(三)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四)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和专项资金的使用;(五)指导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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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经费使用和监督管理,实现专项资金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管理,最大限度改善镇(街)兽医站的办公条件和服务水平,保障镇(街)防检疫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性,确保我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安全,积极推进我县畜牧兽医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经费,是指根据和文件规定,自XX年8月20日起,暂停征收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所需动物防疫检疫的工作经费(以下简称“防检经费”),由县财政预算内安排50%,镇(街道)财政年度配套50%,具体各镇(街、开发区)防疫检疫类型参照文件执行。

第二条县级防检经费由县农业局负责编制预算,年度经费按年分二次拨付到各镇(街、开发区)财政专户。

镇(街、开发区)在收到县财政补助资金后与本级配套资金一并拨付到本镇(街)畜牧兽医站(或相关动物诊疗站)。

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截留、挤占、挪用。

第三条该防检经费必须专项用于畜禽免疫、动物检疫(包括市场检疫、屠宰检疫、产地检疫和交通道口管理)、疫情普查、疫情统计、疫病检测、畜牧生产调查、技术推广等公益性服务,具体包括镇(街、开发区)畜牧兽医站(或动物诊疗站)人员工资、福利和奖金支出、医疗及养老等社保支出、必要的办公和交通费用支出、相关培训和继续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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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劳保用品和特殊人员体检支出、困难畜牧兽医人员救助及其它相关支出等。

第四条各镇(街、开发区)畜牧兽医站必须设立专用帐户,帐户名称可为“××镇(街)畜牧兽医站”。

部分已注销畜牧兽医站的镇(街),建议设立相应的动物诊疗服务站(企业管理性质),实行镇(街)畜牧兽医站、动物诊疗服务站二块牌子、一套班子,以便做到有专用银行帐户、财政(或税务)部门的统一往来帐收据。

第五条各镇(街)政府为该防检经费监管的责任方,必须加强对防检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防检经费的支出要求票据规范,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齐全,按财务制度要求建立相应财务帐册,并用规定会计科目实行专帐核算,或委托镇(街)会计代理站负责代理,并逐月将经费使用情况上报镇(街)分管领导。

第七条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事关现代畜牧业的科学发展和畜产品安全,要求各镇(街)加强领导,配套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有钱办事、有人抓事、平安无事。

第八条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将组织财政、审计部门对各镇(街、开发区)的防检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凡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XX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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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阅览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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