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火作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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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防止在明火作业过程中发生火灾,避免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根据《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临时动火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公司区域范围内的所有明火作业项目适用本规定。

3定义

“明火作业”是指进行焊接、切割、喷灯、浇沥青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按动火区域危险程度的不同,动火等级划分为一级动火和一般动火。一级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场所和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明火作业;除一级动火区域以外的其它所有区域的明火作业统称为一般动火。

4责任

4.1申请

4.1.1明火作业部门(单位)应携带事先填妥并经有关人员核准的《限期明火批准书》(见

附件1)向公司消防队提出动火申请。

4.1.2《限期明火批准书》一式二份,由动火部门(单位)和消防队各执一份。

4.1.3节假日期间原则上停止明火作业。如确需动火的,动火部门(单位)应在节假日前最

后一个工作日的前一天提出申请,并在消防队登记备案。

4.2核准

4.2.1动火部门(或明火作业的第一发包部门)的经办人和部门经理应首先对提出申请的《限

期明火批准书》进行核准并签名。

4.2.2明火作业区域所在部门经理应对“申请在本部门区域内进行明火作业的《限期明火批

准书》”进行核准并签名。

4.3审批

4.3.1消防人员在审批前应检查申请者的资格:

本公司人员动火的,要检查动火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特殊工操作证》;

外来单位进行明火作业的,首先要查明该单位是否已与本公司安全部门签署

《安全协议》,再检查动火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特殊工操作证》。

4.3.2消防人员应在《限期明火批准书》第六条所列条款中,对要求动火部门(单位)落实

的选项前打“√”。

4.3.3动火部门(单位)的监护人应详细了解《限期明火批准书》第六条(已打“√”的部

分)和第七条的内容,并亲自在“监护人”一栏内签名。

4.3.4完成上述手续后,消防人员向动火部门(单位)核发《动火项目安全告知》(见附件

2)。明火项目申请人应在该《动火项目安全告知》上签字确认。

4.3.5对一般动火,消防人员只需在“批准人”一栏内签字许可;对一级动火,消防人员应

先至动火现场检查,确认措施到位后在“批准人”一栏内签字,同时指派一名消防队

员为监督人负责该动火点的安全工作,并由该队员在“监督人”一栏内签名确认。

5 规定

5.1 所有明火作业项目实行“谁动火、谁监护”原则。

5.2 动火部门(单位)应把经审批的《限期明火批准书》悬挂(或张贴)在作业区域醒目位置,

明火操作工应随身携带《特殊工操作证》(正本或复印件)。

5.3 一级动火的明火作业项目,明火作业区域所在部门、动火部门(单位)、该动火项目的规划

(负责)部门和消防部门有关人员应共同对现场的相关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认,并由消防

队员进行现场跟踪监督。

5.4 明火作业区域所在部门有责任对在本部门内正在进行的动火项目进行监督。

5.5 监护人应对《限期明火批准书》和《动火项目安全告知》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

动火过程中,监护人不得离开动火现场,并有权在发现异常情况时通知明火操作者停止动火,同时及时向审批部门报告。

5.6 明火作业结束后,监护人应对动火现场再进行一次检查,在确认未留下任何火险隐患后方可

离开。

5.7对违反本规定的,将视实际情况依《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职工违纪处

理条例》和《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外来单位及其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5.8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消防科消防队。

5.9 本规定自批准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以往规定中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依本规定为准。

5.10 实行“明火项目专用灭火机”制度。所有明火现场必须配备由消防科提供的专用灭火机。详

见“附件三《明火作业专用灭火机租借实施细则》”

6存档文件

1:《限期明火批准书》

2:《动火项目安全告知》

7评审与修改

该程序文件由消防科负责每年一次对其适宜性和有效性评审,在需要时进行更改。

8 分发

所有部门

9附件

附件1:《限期明火批准书》

附件2:《动火项目安全告知》

附件3:《明火作业专用灭火机租借实施细则》

限期明火批准书

1.动火单位(部门)

单位(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

2.动火项目内容简述

3.明火作业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4.发包部门

经理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5.动火区域负责人联系电话第一联消

防队留存(白色)

第二联申请部门(单位)留存(红色)

6.明火工作要在采取下列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在“()”内打“√”)。

()确保所有动火设备安全可靠。

()搬走场地周围米以内的易燃物和可燃物。

()配备消防器材。

()铺设消防水带,水要送到动火处。

()动火前通知消防队。

()明火作业过程中以及明火作业开始前和结束后,由施工部门负责安全检查。

()明火作业过程中以及明火作业开始前和结束后,由消防队负责安全检查。

7.注意事项和特别条件:

①签名人应明确:此批准书不意味着施工者没有责任谨慎操作。

②此批准书必须在明火作业现场进行公示,直至明火作业结束。

③限期明火作业批准书只适用于第二条款中所述的此类工作。

④明火作业项目监护人和监督人必须认真检查动火现场周围场所的安全。

⑤一级动火项目,必须要在消防队员到场并了解情况后方可进行,如消防队员因故离开作业场地,则明火工作要在此期间停止,违者追查责任。

⑥如虽然采取了相关安全措施,仍然发生着火现象,此批准书即失效。

监督人联系电话

审批人联系电话

灭火机租用:编号租借人

注:明火作业区域现场及周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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