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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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维修管理,节约车辆费用,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维修按照确保运行安全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

二、为确保车辆维修质量,指定两家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并由采供配送部每年年初与其签定当年维修合同,按合同规定维修车辆。

三、驾驶员要经常加强对车辆的保养与维护,确保车辆完好。

四、车辆维修费用根据品牌、购买年限及往年修理费情况实行年度包干(不含车辆保险、养路费),超额经费不补,节余部分5%予以奖励。包干维修费每年核定一次,修理费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报批,并从严把握。

五、车辆报修程序:

1、凡采供配送部的车辆进厂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不管金额大小必须由驾驶员向采购驾驶组组长或(副组长)提出具体项目清单;由采供配送部部长根据提出的项目及实际情况开具《车辆派修单》,并签字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等意见;若遇重大维修或维修经费过大需请示中心领导或集团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厂维修保养。

2、驾驶员持《车辆派修单》到定点的修理厂修理,凡未按指定的修理厂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

3、车辆修理完毕,驾驶员验收合格后,应对修理所用材料进行核对,

查验是否更换配件,必要时,还应将调换的配件交采供配送部核对。并在所用材料、工时费等验车单上签字确认。

六、在城外运输或异地出差的过程中遇特殊情况必须修车的,应由随车人同行,并电话向采购驾驶组组长或副组长汇报,经同意后,方可就近维修,但仅以恢复车辆安全运行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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