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新增加汇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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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 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 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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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托收承付
(一)托收承付的概念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
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 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虚列、多列、少列、不列费用、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或 隐瞒利润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二)、票据当事人:(2012年增加) 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 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与票据
同时产生
2★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 证人,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 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
设权证券指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本来不存在,而是随着证券 的制作而产生,即权利的发生是以证券的制作和存在为条 件的。
证权证券:证权证券是指证券是权利的一种物化的外在形式,它 是权利的载体,权利是已经存在的。
3)金钱:目的是给付金钱而非其他财物 (4)债权:
债权债务关系不同于物权证劵和社员权证劵
(5)文义:必须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而定 (6)要式:规定形式 (7)无因:见票给钱,不问原因 (8)流通:可自由转让 (9)提示:行权时必须出示票据 (10)债权满足后必须交还给债务人
①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人或付款人的票据丧 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
②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现金的(银行汇 票、支票、本票)
③挂失止付并非必经程序,是一种暂时的预防 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
(不是必经,只是暂时预防)
(2)公示催告: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 (3)普通诉讼:确定的利害关系人(无须公示催告) (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
(3)支票:开户银行 (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
(4)偿还义务 背书人 出票人 保证人
7、票据签章 (1)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
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必须记载的事项。 如果缺少当事人的签章,票据无效或该项行 为无效。 (2)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 的,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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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 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 签章的效力。
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 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各种当事人的定义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 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 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 担付款责任的人;
4)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 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2012增加及变动部分汇总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三节 会计核算
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要求
1、如实、合法的反应经纪业务事项 2、不得有的行为 (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计量方
法或确认标准,虚列、多列、少列、不列资产、 负债、所有者权益。
(2)虚列、隐瞒收入,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计量方法或确认标准,
2、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票据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代替现金使用。 (2)汇兑功能:票据可以代替货币在不同地方之间运送,方便 异地之间的支付。
(3)信用功能: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 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4)结算功能:
债权人可以签发票据,指定自己的债务人向自己的债权人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民事诉讼。)不是行政诉讼 例题: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ABC ) A.普通诉讼 B.公示催告C.挂失止付 D.登报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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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预防 最终措施
挂失止付 利害关系人 不确定 公示催告
明确(被告) 普通诉讼
补救措施情形有: (1)+(2)、 (1)+(3)、 (2) 、 (3)
恶意 重大过失
3、权利的行驶和保全
行驶付款请求权
按期提示
保全
依法证明(无证明不得追索)
(防止票据权利丧失)
行驶追索权
4、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 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 有。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 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 通知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审查后暂停 支付的一种方式。
5、时效 (1)2年 汇票、本票 (见票即付的为出票日,其他是票据到期日) (2)6个月 支票出票日
追索权(被拒之日) (3)3个月
再追索权(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日)
超时效或记载事项缺, 票据权利丧失,但仍有民事权利
6、责任(支付票据金额)
(1)汇票:承兑人
(2)本票:出票人
付款义务(向持票人 )
支付的付款人
追索权(第二顺序权利) (付款遭拒或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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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利的取得 (1)基本规定
票据的 取得
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
必须给付对价
(完整有效票据权利)
税收 继承 赠与
前手
无偿取得的,不受对价限制,
(权利取决于前手,不得优于前手)
(2)享有权利: 依法接受 出票人签发
背书人转让 无偿取得 (3)不享有权利: 非法取得 欺诈偷窃
(5)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 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 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6)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 票据转让的人;
(7)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 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保。
(三)特征与功能(2012年增加) 1、特征: (1)完全有价:票据权利不能离开票据的存在 (2)设权证券:创设票据权利,并非证权证劵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由此消灭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
(5)融资功能
持票人
贴现: 商业银行(农行)
转贴现:另一家商业银行(工行)
再贴现Fra Baidu bibliotek中国人民银行
(四)票据权利责任(2012年增加)
1、权利的概念
收款人
持票人 最后的被背书人 保证人 背书人
权利
汇票的承兑人
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利) 本票的出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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