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新增加汇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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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人或付款人的票据丧 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
②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现金的(银行汇 票、支票、本票)
③挂失止付并非必经程序,是一种暂时的预防 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
(不是必经,只是暂时预防)
(2)公示催告: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 (3)普通诉讼:确定的利害关系人(无须公示催告) (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
2、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票据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代替现金使用。 (2)汇兑功能:票据可以代替货币在不同地方之间运送,方便 异地之间的支付。
(3)信用功能: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 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4)结算功能:
债权人可以签发票据,指定自己的债务人向自己的债权人
支付的付款人
追索权(第二顺序权利) (付款遭拒或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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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利的取得 (1)基本规定
票据的 取得
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
必须给付对价
(完整有效票据权利)
税收 继承 赠与
前手
无偿取得的,不受对价限制,
(权利取决于前手,不得优于前手)
(2)享有权利: 依法接受 出票人签发
背书人转让 无偿取得 (3)不享有权利: 非法取得 欺诈偷窃
虚列、多列、少列、不列费用、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或 隐瞒利润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二)、票据当事人:(2012年增加) 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 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与票据
同时产生
2★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 证人,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 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
恶意 重大过失
3、权利的行驶和保全
行驶付款请求权
按期提示
保全
依法证明(无证明不得追索)
(防止票据权利丧失)
行驶追索权
4、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 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 有。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 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 通知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审查后暂停 支付的一种方式。
5、时效 (1)2年 汇票、本票 (见票即付的为出票日,其他是票据到期日) (2)6个月 支票出票日
追索权(被拒之日) (3)3个月
再追索权(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日)
超时效或记载事项缺, 票据权利丧失,但仍有民事权利
6、责任(支付票据金额)
(1)汇票:承兑人
(2)本票:出票人
付款义务(向持票人 )
设权证券指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本来不存在,而是随着证券 的制作而产生,即权利的发生是以证券的制作和存在为条 件的。
证权证券:证权证券是指证券是权利的一种物化的外在形式,它 是权利的载体,权利是已经存在的。
3)金钱:目的是给付金钱而非其他财物 (4)债权:
债权债务关系不同于物权证劵和社员权证劵
(5)文义:必须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而定 (6)要式:规定形式 (7)无因:见票给钱,不问原因 (8)流通:可自由转让 (9)提示:行权时必须出示票据 (10)债权满足后必须交还给债务人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由此消灭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
(5)融资功能
持票人
贴现: 商业银行(农行)
转贴现:另一家商业银行(工行)
再贴现:中国人民银行
(四)票据权利责任(2012年增加)
1、权利的概念
收款人
持票人 最后的被背书人 保证人 背书人
权利
汇票的承兑人
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利) 本票的出票人
(4)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 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 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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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托收承付
(一)托收承付的概念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
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 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民事诉讼。)不是行政诉讼 例题: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ABC ) A.普通诉讼 B.公示催告C.挂失止付 D.登报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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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预防 最终措施
挂失止付 利害关系人 不确定 公示催告
明确(被告) 普通诉讼
补救措施情形有: (1)+(2)、 (1)+(3)、 (2) 、 (3)
(3)支票:开户银行 (与出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有资金关系)
(4)偿还义务 背书人 出票人 保证人
7、票据签章 (1)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
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必须记载的事项。 如果缺少当事人的签章,票据无效或该项行 为无效。 (2)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 的,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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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 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 签章的效力。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2012增加及变动部分汇总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三节 会计核算
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要求
1、如实、合法的反应经纪业务事项 2、不得有的行为 (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计量方
法或确认标准,虚列、多列、少列、不列资产、 负债、所有者权益。
(2)虚列、隐瞒收入,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计量方法或确认标准,
(5)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 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 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6)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 票据转让的人;
(7)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 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保。
(三)特征与功能(2012年增加) 1、特征: (1)完全有价:票据权利不能离开票据的存在 (2)设权证券:创设票据权利,并非证权证劵
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 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各种当事人的定义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 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 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 担付款责任的人;
4)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 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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