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刑法理念的更新
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的意义
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是什么?这是我国历史上,人权第一次明确地载入宪法。
这不仅仅是宪法学界、人权理论界的一件重大事件,而且在我国人权实践、政治生活中具有深远意义。
人权载入宪法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
尊重人权,表明国家的政治态度和基本立场;保障人权,反映政府的庄严承诺和政府职能观念的转变。
就刑法理念而言,传统刑罚功能认识中强调惩罚的功能,即刑法的功能主要是惩治犯罪,但随着对人权理念的深化,我们渐渐认识到刑法应当具有保障功能。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法的双重功能,忽视二者之一都是对刑法功能认识的片面。
刑事法理论界和实践界已经对刑法惩罚与保障的二元功能形成了共识。
这次宪法修改,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更进一步地从宪法权威确认了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权的高度重视,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现实的实践意义。
首先,人权载入宪法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就人权而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的实现,以公民权利的行使和保障为前提和基础。
这次宪法的修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重视人的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助于推动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事业的进步,并与共产主义宗旨相一致。
其次,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发展的总结。
它不仅仅反映了人权观念的变化,而且是人权实践发展的证明。
新中国建立以来,人权事业不断得到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种对特殊人群的保护(如残疾人的权利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未成年人保护、老年人权利保障等)得以全面展开。
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必然反映到宪法与法律中来。
正如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所作的重要讲话中提出:“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认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
五次宪法修正案的内容归纳
五次宪法修正案的内容归纳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随着时代的变迁,宪法也不断地进行修改完善。
而在这些对宪法的修正中,“五次宪法修正”无疑是中国宪法史上最重要的一页。
那么,我们一起来看一看这五次宪法修正的内容。
第一次宪法修正(1982年)第一次宪法修正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是吸收国际公约中的某些内容,另一个是对宪法中若干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其中重要的修改内容包括:明确宪法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作为最高法律地位;规定了国家必须保障人民的民主和人权。
第二次宪法修正(1988年)第二次宪法修正主要对宪法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同时也为刚刚启动的改革开放中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
这次修正重点修改内容包括:增加了宪法对私营经济的正式承认;对经济问题的一些条例加以解释和规范;强调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建设等等。
第三次宪法修正(1993年)第三次宪法修正是由于所面临的内外环境的变化而进行的一次修正。
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增加了一些政治内容如国家的选举制度和领导职务任免规定;修改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的选举规定;修改了宪法关于死刑适用的有关条文等等。
第四次宪法修正(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是对现有宪法的一次全面检讨和修订,主要是在保留原有宪法精髓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中国地位、强调人权以及改革司法体系等。
这次宪法修正的内容涉及面非常广泛,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增加了一些新的基本权利;重新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司法上做出了一些改革并完善了各项规定等等。
第五次宪法修正(2018年)第五次宪法修正是近年来的一项重大宪法修订,它是为适应中国国情和生产生活转变的需要,赋予新时代的中国更加强大和稳定的法律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宪法修正增加了新的基本原则和新的社会制度,包括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改革开放取得了决定性成就,以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目标等等。
综上所述,五次宪法修正的修正内容都是以适应时代发展为出发点,旨在为我国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以及更好地满足人民的实际需要。
略论当代中国社会体制下的刑法理念现代化内涵
略论当代中国社会体制下的刑法理念现代化内涵摘要刑法现代化的实现关键在于刑法理念现代化的实现,基于我国社会体制下的发展与实践证明,我们有必要去研究它,本文着重从三方面即转变刑法的权利本位思想、强化刑事法治理念的微观面、明确刑法的谦抑性来论述了刑法理念现代化的内涵,内涵的丰富与完善对我们日后国家法治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同时也为广大法律研究与爱好者作为研读铺垫之用。
关键词刑法理念现代化法治内涵作者简介:翟笑梅,哈尔滨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当今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在其现今的发展轨迹中有其自身时代意义,而在此意义下,我们有必要去研究刑法的理念在中国社会体制下发展的脉搏,即刑法理念的现代化。
在研究此问题时,先要对刑法的理念加以分析,它对中国刑事法治建设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准则的作用,主要涉及三个层面上的内容,即制度、理念与技术。
一个国家在法治上具有引领作用的要归属理念,其包含价值意义和根基的东西,只有正确的理念才能引导我们朝着健康、向上的法治国度发展,“其包括三个内容,即人权保障的理念、刑法谦抑的理念和形式理性的理念。
”对制度和技术的理论与实践性,在此不加以赘述,便于突出理念现代性问题的阐述。
一、刑法思想现代化概述自“科技、国防、农业、工业”口号喊出时,中国政府已利用二十余年的时间来践行着,在此于1999年将“依法治国”方略写进宪法,标志着我国第五个法治现代化正式启动,且刑法现代化在法治现代化中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执法的现代化、立法的现代化和司法的现代化组成了法制现代化,无论你是宏观的,还是微观具体的,都不可缺失理念在指导现代化上的作用。
在其社会历史演变中不同的文明国度产生了不同特色的时代鲜明的法律文化传统,它成为了民族精神的载体,折射出一个民族的价值追求和其准则,更蕴藏着丰富的关于民族法律调整的经验,同时也成为了一个反思自我的镜子。
纵观我国法制发展历史历程,不难发现历朝历代立法指导思想不尽相同,例夏商“君权神授”的天罚、天讨、天命主义法制观,西周时期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宗法主义法制观,秦朝的重刑主义与唐的宽仁慎刑、法令简约主义法制观,明代的重典治乱世法制观等。
我国宪法五次重要修改的简述
我国宪法五次重要修改的简述1. 引言1.1 我国宪法五次重要修改的简述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总纲和行为的准则。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宪法经历了五次重要修改。
这五次宪法修改,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和规范化。
本文将对我国宪法五次重要修改进行简要梳理和总结,以便更好地了解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成就。
第一次宪法修改发生于1982年,是我国宪法自颁布以来的第一次修改。
此次修改主要是对宪法内容的普及和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充实了国家的法律体系,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打下良好基础。
随后的第二次宪法修改发生于1988年,主要内容是对宪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正和补充,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宪法的内容和体系,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2. 正文2.1 第一次宪法修改:1982年1982年是我国宪法重要的一次修改,这一次修改实际是重新制定了新的宪法,取代了1978年通过的临时宪法。
这次宪法修改是中国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也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需要。
1982年宪法保留了原有的基本框架和原则,但是在一些关键领域进行了重要修正和补充。
首先,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写入宪法,这是确保社会主义事业不变形的快要。
其次,强调了依法治国的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行为等规定。
此外,宪法规定了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性,提出了国家倡导和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1982年宪法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方向和目标,为我国改革开放奠定了法治基础。
宪法的不断修正和完善,也体现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持续发展和进步。
2.2 第二次宪法修改:1988年1988年,我国进行了第二次宪法修改。
这次修改是为了适应国家改革开放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宪法体系,推动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
《刑法修正案(九)》立法理念探寻与评析
2016年第2期法治研究《刑法修正案(九)》立法理念探寻与评析高铭暄 李彦峰**作者简介:高铭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彦峰,中北大学法学系讲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① 丁祖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兼论增强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的路径》,载《法治研究》2014年第2期。
② 艾文波:《立法博弈必须保障民众话语权》,载《检察风云》2006年第14期。
摘 要:从犯罪圈变化的角度看,以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为主要问题导向、以刑法功能的积极发挥为基本价值指引是《刑法修正案(九)》的基本立法理念。
犯罪社会危害性标准呈降低趋势、刑罚积极一般预防目的突出是刑法功能积极发挥的具体体现。
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主要问题导向具有价值合理性与现实合理性。
犯罪社会危害性标准降低与我国当前社会状况相适应,但应当尊重我国二元体制存在的现实,保持适度。
理念更新与体系性配套是犯罪社会危害性标准降低在价值上能否得到认同、效果上可否达到预期的关键。
对刑罚积极一般预防目的的突出应给予肯定评价,但必须使其受到法治原则的约束。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 立法理念 犯罪社会危害性标准 刑罚积极一般预防一、引言201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行了一次审议,并于11月在“全国人大网”上全文公布,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结合相关意见,对一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再次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结合相关意见,对二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8月29日表决通过,决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本次刑法修改过程中,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热度不减,受益于全媒体时代的便利,无论个人抑或团体、行业,都得以通过自己的渠道,基于自己的判断,发出自己的声音。
和谐社会语境下刑事司法理念的更新
、
坚持打 击犯 罪与 保 障人权 的有 机统 一
真对 待权 利就 不能 认真 对待 法律 ” ¨。 其次, 要依 法保 护 被告 人和 被 害人 的合 法权 益 ,
注重 保 障被告 人 的诉讼 权利 及其 他法 定权 利 。为 了
只有 充 分尊 重 和 保 障人 权 , 社 会 各 方 面 的合 使
首先 , 摒弃 “ 打击 、 要 重 轻保 护 ” 陈 旧 司法 观 , 的 坚 决改 变 只顾 打击 犯 罪 、 视 人 权 保 障 的状 况 。 由 漠 于受历 史 、 化传 统 等 因素 的影 响 , 诉 讼 价 值 上 , 文 在 我 国的司法 实践 历 来 强 调 打击 犯 罪 和 实 体 真 实 , 而 忽视 对诉 讼参 与 人尤其 是 被告 人权 利 的保 障 。尽 管 近年来 情况 大有 改观 , 在保 障被 告人 权利 方 面 , 但 至
200 9年 第 5期 第l 9卷 总第 8 3期
铁 道 警 官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学报
J u n lo i yP l e C l g o r a fRal oi ol e wa c e
2 9 No 5 00 .
Vo . 9 S ra 3 1 1 e il8
须 坚持 打击 犯罪 与保 障人 权 的有机 统一 。
会议 通过 的宪 法修 正案 , 次 将 “ 权 ” 念 引入 宪 首 人 概 法, 明确规 定 “ 国家 尊 重 和保 障人 权 ” 据此 , 。 国家
既要 尊重 和保 障普 通 人 的人 权 , 要 尊 重 和保 障被 也 告人 及被 害人 的 人 权 。一 切 践 踏人 权 的行 径 , 是 都
和 谐社 会语 境 下刑 事 司法理 念 的更新
历届宪法修正案内容
历届宪法修正案内容
1.第一次宪法修正案:于1982年通过,对宪法第五条进行修改,将“尽力”改为“真心实意”。
2.第二次宪法修正案:于1988年通过,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的规定,增设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不受侵犯的权利”“保障私有财产合法权益”的内容。
3.第三次宪法修正案:于1993年通过,加强了宪法条文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规定,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4.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于1999年通过,对宪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坚持知识分子为人民服务的方针,保护知识产权”和“国家支持科学技术进步和推广应用”等内容。
5.第五次宪法修正案:于2004年通过,增设了“法制教育在教育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规定“国家加强对公民精神文明建设的引导和服务,并尊重和保障公民民主权利和人权”。
6.第六次宪法修正案:于2018年通过,增设了“宪法的法律效力”条款,明确了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强调“依法治国,以宪法为
根本法”和“全面依法治国”。
总的来说,宪法修正案都在保护和强化公民的民主权利、法制建
设和知识产权等方面有所修正和增强。
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它
的修正不仅仅对国内产生影响,也对外界传递了中国作为一个法治国
家的信号。
论刑法理念之更新——基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思考
矛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从法学的角度看 ,
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 , 主要是通过建立一整套能够 对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加 以全面有效调整的法律 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现今提 倡与推崇 的
路?在这个问题上 , 西方 国家的道路给了我们 以启
示与借鉴 , 那就是实施宪政 。作 为一种建立在宪法 确认之上的政治秩序 , 宪政恐怕是人类所知道 的 “
实现 一 定 程 度 法 治 的 惟 一 途 径 ” 。在 宪 政 原 则 J 下 , 切 权力 来 源 于宪 法 和 法 律 , 开宪 法 和 法 律 一 离
论刑 法理 念 之 更 新
— —
基 于构建和谐社 会的思考
谭绍木
( 中国人 民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 7 ) 0 8 2
摘要 : 国正处在人权观来自 不断进步的 时代 , 既是一 个刑 法规则膨胀 ( 密法 网) 时代 , 我 这 严 的 又最有 可能是一
个社会和谐 不断受到威胁的时代。在这 个时代 , 法理 念应 当适 时更新。具体 为: 法应 以实施 宪政 为价值取 刑 刑
法, 称之 为 民权 主 义 的 刑 法 ¨ 。 一 个 施 行 国 权 主
足的同时作 出最小 的牺牲 的办法 J 。法 律的 目的 是促进和保障礼会利益, 是维持人们之间一个理想 的关系 。这种强调社会利益保护、 J 强调各种利益
第1 期
谭绍术 : 论刑法理念之更新
律活动 , 旨在调整各种关 系, 协调人们之间彼此交 叉的权利要求 , 旨在通过规定每个人可以安全地坚
宪法历次修改内容
宪法历次修改内容宪法历次修改内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制定宪法是每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制建设工作之一。
中国的宪法历经五次修改,每一次修改都是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不同的时期条件下进行的。
一、第一次修改(1982年)首次修改主要是针对宪法制度的改革,充实国有领土的实质内容、拓宽公民权利和保障原则、强化宪法的法律效力等。
1、增设了“法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两篇内容。
2、新增了第十一条,“国有土地和其上的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
3、扩大了公民权利的范围,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二、第二次修改(1988年)第二次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需要,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扩大公民民主参与。
1、修改了第二十五条,消除了“决定局外人”的规定,扩大了民主决策的范围。
2、增加了第四十五条,强化个人的财产权利保护。
3、修改了第三十六条,增加枪支和子弹等的禁止拥有和私藏。
三、第三次修改(1993年)第三次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和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想加强对人权的保护。
1、修改了第一百四十四条,更加强调宪法的法律效力。
2、新增了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强化人民的法治意识。
3、增加了宪法的一些法律法则,包括三权分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
四、第四次修改(1999年)第四次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利益和拓宽公民参与的渠道。
1、新增了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增加了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少数民族有权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
3、修改和补充了宪法的一些条款,包括环保、加强公共卫生、保护少年儿童、促进文化繁荣等。
五、第五次修改(2004年)第五次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并推进“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发展,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消除社会不平等现象。
1、新增了第五十号条目,“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权益”。
浅谈宪法与刑法的关系【仅供参考】
浅谈宪法与刑法的关系浅谈宪法与刑法的关系【论文摘要】:宪法与刑法关系可以从三个层面思考:首先是宪法与刑法关系的效力之维;在确立了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的基础之上,再涉及到宪法与刑法关系的价值之维与功能之维。
这三个层面并不是平行的关系,而是彼此紧密联系的。
学界原有的观点多发自应然视角并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需要结合我国宪政发展的实际加以反思。
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刑罚的产生远早于宪政。
然而在宪政体制下谈论宪法与刑法的关系却有着重要的意义,正是宪法赋予了同时也在检视着刑法——这一规制以法律所认可的最残酷手段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刑权力的法律——的合法性。
宪法与刑法关系成为人权保障的重要一环。
宪法与刑法关系可以从三个层面思考:首先是宪法与刑法关系的效力之维;在确立了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的基础之上,再涉及到宪法与刑法关系的价值之维与功能之维。
一、宪法与刑法关系的效力之维学者关于宪法与刑法关系效力之维的观点,可以分为三种:其一是“母法说”,通常是在论及宪法的特征之效力位阶时及宪法与法律的关系时会涉及到宪法与刑法的关系,认为刑法规范是宪法的具体化,各部门法都是从宪法出发,并且是对宪法原则的引申,把宪法称为“母法”、“最高法”,把普通法律称为“子法”。
其二是“依据说”,认为宪法是刑法规范的依据和指导。
在宪政社会中,刑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
刑法的基本原则都能从宪法中找到依据,包括直接作为宪法规范出现在宪法中和隐含在宪法中的原则;刑法的“分则”部分都贯彻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并可能实现宪法某些规则的具体化。
其三是“不抵触说”,一般是在论及宪法的效力特征和合宪性解释的要求里涉及到,认为刑法应受宪法限制,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以上的几种观点都建立在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基础之上,并不是严格独立的,毋宁是相互影响和包容的。
比如采用“母法说”的应有之意便是宪法是作为部门法的刑法的依据,同时作为部门法的刑法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所以有些学者在论述时并没有严格区分它们的意义。
我国宪法五次重要修改的简述
我国宪法五次重要修改的简述
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五次重要的宪法修改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下是对五次宪法修改的简述:
第一次宪法修改(1982年):这是我国宪法自颁布以来的第一次重大修订。
宪法修改的重点在于形成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框架,强调了人民民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九年基础教育的制度保障。
此次修改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为今后的宪法修订奠定了基础。
第二次宪法修改(1988年):这次宪法修改的核心是强调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在这次修改中明确规定了公民人身自由、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等权利。
宪法还明确规定了财产权和婚姻家庭等权益的保护。
这次修改的目的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增强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保障。
第三次宪法修改(1993年):这次宪法修改的核心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加强了对私有经济的保护和支持。
宪法在这次修改中明确规定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保护。
宪法还增加了国家的双重经济结构,即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
这次修改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四次宪法修改(1999年):这次宪法修改的核心是强调人民民主的实质和法治的原则。
宪法在这次修改中明确规定了人民民主的基本形式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方式。
宪法还明确规定了人民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和监督权,并加强了对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监督机制。
这次修改为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持。
我国历次宪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我国历次宪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我国历次宪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我国宪法是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总纲,不仅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泌,也指曾经施行过的五大宪法和正在施行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法,至今为止,我国宪法历次修订均非常重要,下面就具体介绍一下它们的主要内容。
一、1954 年宪法修订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颁布,成为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的第一个宪法,此次宪法的修订内容有三点:首先规定了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其次明确了权利公正和义务相平衡的原则;最后,宪法增加了全民所有制和国家事业接受社会参与的规定。
二、1975 年宪法修订1975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进行了宪法的修订,此次宪法的修订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经济建设的基础和特征;把国家总体经济计划、集中经济管理、多种所有制经济一起实施;增加了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条款;并且增加了有效控制通货膨胀、实施行政经济管理的条款。
三、1978 年宪法修订1978年,中国共产党又进行了宪法的修订,本次宪法的修订内容有:规定了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原则;把老百姓的生活作为改革的核心;规定实行外商投资和“联营、合作、募集资金”等经济发展形式;把劳动参与经济管理作为社会主义改造的要求;增加了关于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条款;把反对走错方向、走错路的规定也增加到宪法之中。
四、1988 年宪法修订1988年,中国共产党又对宪法进行了修订,本次宪法的修订内容有: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挥党的领导作用;明确赋予公民宪法的权利,加强公民的法律保护;规定实行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相结合;明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规定实行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相结合;增加了关于财税和外贸管理的条款。
五、1993 年宪法修订1993年,又进行了宪法的修订,本次宪法的修订内容有: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经济体制的新的基础,增加了规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条款,增加了对国有企业的条款;实行民主评议,加快改革开放的进程;增加了关于职工参与国家事务的条款;并增加了关于反对腐败的条款。
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精)
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是什么?这是我国历史上,人权第一次明确地载入宪法。
这不仅仅是宪法学界、人权理论界的一件重大事件,而且在我国人权实践、政治生活中具有深远意义。
人权载入宪法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
尊重人权,表明国家的政治态度和基本立场;保障人权,反映政府的庄严承诺和政府职能观念的转变。
就刑法理念而言,传统刑罚功能认识中强调惩罚的功能,即刑法的功能主要是惩治犯罪,但随着对人权理念的深化,我们渐渐认识到刑法应当具有保障功能。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法的双重功能,忽视二者之一都是对刑法功能认识的片面。
刑事法理论界和实践界已经对刑法惩罚与保障的二元功能形成了共识。
这次宪法修改,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更进一步地从宪法权威确认了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权的高度重视,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现实的实践意义。
首先,人权载入宪法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就人权而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的实现,以公民权利的行使和保障为前提和基础。
这次宪法的修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重视人的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助于推动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事业的进步,并与共产主义宗旨相一致。
其次,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发展的总结。
它不仅仅反映了人权观念的变化,而且是人权实践发展的证明。
新中国建立以来,人权事业不断得到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种对特殊人群的保护(如残疾人的权利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未成年人保护、老年人权利保障等)得以全面展开。
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必然反映到宪法与法律中来。
正如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所作的重要讲话中提出:“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认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
浅析宪法发展与刑法进步
实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的基 本 要 求 .增 强 罪 刑 规 范 的明 确 性 。二 是 进 一 步 贯彻 宪 法 的
所 确 立 的法 治 原 则 、 基本人权原则 、 权 力 制 约 原 则 等 对 我 国 的刑 法 制 度 产 生 了 深 远 的 影 响 。同 时 , 刑 法 的 进 步也 使 得 宪 法
权” 等 理 念 。 二 是 刑 法 理 念 的 自我 更 新 , 随着 社会 的发展 , 罪刑 法定 、 人权 保障 、
刑 法 谦 抑 等 现 代 法 治 理 念 已 逐 渐 深 人 人
心 , 成 为我 国刑 法 的 基 础 理 念 。不 过 由 于
法 律 体 系 的 严 密 完 整 程 度 、法 律 的科 学
加 强 对 公 民基 本 权 利 、社 会 安 全 和 国 家 安 全 的保 护 ; 要完善刑罚执行制度 , 提 高 罪 犯 改 造 的效 果 。贯 彻 落 实 宪 法 关 于 遏 制犯 罪 和 改 造 罪 犯 的 规 定 。 在 条 件 成 熟 时 ,我 国还 可 以考 虑 在 程 序 上 建 立 司法 的违 宪审 查 制 度 ,以 进 一 步 督 促 宪 法 的 刑法 化 发 展 。 以刑 法 为 代 表 的 基 本 法 律 与 宪 法 之 间的衔接 程度是判 断一 国宪法 的权威 、
现代宪法学新发展的内容
现代宪法学新发展的内容现代宪法学在不断发展演进,涵盖了一系列新的内容和问题,反映了当今社会、政治和法律环境的挑战和需求。
以下是现代宪法学新发展的一些内容:1.权利与自由的拓展:现代宪法学强调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性别平等、性取向、数字隐私等。
这反映了社会的多元性和对人权的不断演变理解。
2.社会权利:宪法学越来越关注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如教育、医疗保健、住房等。
它们被视为与政治权利一样重要。
3.多元主义和包容性:现代宪法学强调多元文化和宗教的尊重,鼓励社会的包容性和多元化。
宪法应当确保各种群体的权益得到保护。
4.数字时代的挑战:数字化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引发了有关数字权利、网络隐私和数据安全的新法律问题。
宪法学必须适应这些变化。
5.环境法和气候变化:宪法学越来越关注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
一些宪法已经包括环境权,强调国家的责任来应对环境威胁。
6.国际法和全球化:现代宪法学考虑到国际法和全球化对国内法律的影响。
国家宪法需要与国际条约和法律保持一致。
7.宪法法律体系:宪法学探讨宪法的地位和权威,以及宪法法院的职能和权力。
这涉及到宪法的解释和实施。
8.紧急状态和人权平衡:宪法学讨论在紧急情况下如何平衡国家安全和人权。
这牵涉到权力的分立和监督机构的作用。
9.宪政原则:宪政原则包括透明度、问责制和法治原则,以确保政府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10.宪法修正和革命:宪法学研究宪法修正的程序和条件,以及何时革命可以合法地改变宪法。
这些是现代宪法学的一些新发展内容。
宪法学持续适应社会和政治的演变,以确保宪法体现最新的法律、伦理和价值观。
论我国宪法指导下刑法理念的更新
当然,我国刑法在立法上也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1)在法定刑的配置方面,有些犯罪还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如《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三种金融诈骗犯罪的死刑,而单独保留了同属金融诈骗犯罪的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规定。(2)刑法典的明确性不足。如对禁止令和社区矫正的规定上,《刑法修正案(八)》只作了原则性规定,至于这些制度应当如何实施,尚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3)还存在着“口袋罪”现象。如非法经营罪、玩忽职守罪等,面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很多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将多种行为规定适用此条,导致这些犯罪被不断扩容。这些都有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罪刑法定理念在立法实践中的运用,就其消极要求而言,1997年刑法典均做了明确规定,主要体现在:(1)在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的同时,彻底取消了1979年刑法典中的类推制度,从而结束了关于类推制度存废的争论;(2)1997年刑法典在总则第五章“其它规定”中,明确界定了刑法条文中的一些关键术语,表明了通过立法解释禁止对这些词语进行扩大解释;对刑法的溯及力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禁止新的重的刑法溯及既往;(3)规定相对明确的刑期,以禁止不定期刑;(4)禁止适用习惯法、禁止法外施刑也是其题中应有之义。由此可见,1997年刑法典基本达到了罪刑法定的消极要求。
我国现行宪法及五次宪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宪法及五次宪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我国现行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并于1983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这部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法律,为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自1982年以来,我国宪法已经进行了五次修订,以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
第一次宪法修订是在1988年进行的。
这次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修订后的宪法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框架,强调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并且扩大了私营经济的发展空间。
此外,宪法还增加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为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二次宪法修订是在1993年进行的。
这次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修订后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市场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此外,宪法还增加了对私营企业的保护,为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
第三次宪法修订是在1999年进行的。
这次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
修订后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对外开放的基本方针,强调了对外经济合作的重要性。
此外,宪法还增加了对私营企业的保护,为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
第四次宪法修订是在2004年进行的。
这次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修订后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市场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此外,宪法还增加了对私营企业的保护,为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
第五次宪法修订是在2018年进行的。
这次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修订后的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强调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
此外,宪法还增加了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定,强调了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总的来说,我国现行宪法及五次宪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和进步。
宪法的修订不仅适应了国家发展的需要,也为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
浅谈我国刑法的合宪化发展
浅谈我国刑法的合宪化发展[摘要]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而刑法是国家基本法之一。
在宪法的指导下刑法应该坚持一种自由优先、兼顾秩序的合宪化价值取向位阶关系;在重视人权保障和法治的这一宪法大背景下,当前的我国刑法立法应该坚持刑法谦抑性理念的合宪化立法趋向。
[关键词]刑法;宪法;合宪化根本法与基本法存在着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刑法,作为国家一基本法从其诞生之初就受到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指导。
因此,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期,在坚持合宪化的刑法价值取向位阶的前提下,推动刑法的合宪化立法,以期实现刑法的合宪化发展。
一、刑法要有合宪化的价值位阶(一)刑法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的价值取向陈兴良教授说:“刑法既具有人权保障机能,又具有社会保护机能,这两者的价值取向显然是有所不同的。
”1.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人权具有鲜明的个体性,因此保障人权其实质就是对社会中个体的肯定和维护,是对私权利的重视和保护,是在崇尚和创造一种自由的社会环境。
因此,坚持人权保障就是追求自由的体现。
一方面,国家尽可能通过立法的形式将个人应有的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让法定权利与实有权利相吻合,最终让社会中个体享有尽可能多的自由;另一方面,国家要排除公权力机关对于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权利的践踏和干涉,尽力让社会中的个人能够自由地行使自己所享有的权利。
因此,笔者认为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就是自由。
2.社会保护的价值取向对社会进行概念界定的关键在于理解社会的本质特征。
由于社会是与个人相对立的,因此,一般认为社会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秩序性、集权性、公共性。
社会的公共性和集权性统一于社会的秩序性之中,社会的本质属性应该是社会的秩序性。
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更多注重的是对于社会稳定性的维护和社会整体性质的利益,主要是以国家或者社会为本位考虑问题,其着眼于群体之间和谐关系。
因此,社会保护的刑法机能其最终的价值取向是秩序。
(二)刑法合宪化的价值取向位阶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的两个机能显现出了刑法的两个基本的价值取向,即自由和秩序。
新刑诉法视野中的案管工作理念更新与重构
新刑诉法视野中的案管工作理念更新与重构摘要案管部门虽然是检察机关新成立的内设机构,但是由于其是从办案部门分化整合出来,因而难免受到固有执法办案理念的束缚与禁锢,致使案管工作与新刑诉法追求的价值理念存在一定程度的张力。
缓解这种张力,关键在于案管部门要推进理念更新,尽快摆脱旧理念的束缚,按照新刑诉法的精神重构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特征和规律的“人权、程序与效率”的新理念,否则案管部门将难以完成推进执法规范化,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历史使命。
关键词新刑诉法案管理念更新与重构作者简介:远桂宝,南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蔡艳,南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书记员。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完成了对刑诉法的整体修改。
这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司法文明进步都具有里程碑意义。
修改后的刑诉法的贯彻落实涉及到各业务部门的案件管理。
案管部门实现对这些案件的监督与管理,关键在于按照新刑诉法的要求推动案管工作理念更新和重构,尽快缓解案管工作理念与新刑诉法价值追求之间的张力。
一、案管工作的理念更新在成立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对案件实行集中管理之前,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是由办案部门完成的,也就是存在办案与管案的不分问题,由于办案的重要性显然大于管案,一个合乎逻辑的结论就是忽视了案件管理这一环节,使得案件管理形同虚设,造成了种种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办案中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重公正,轻效率;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①等错误的执法理念渗透到案件管理中去,使得案件管理中存在着“重视服务属性,轻视监管属性”、“重视程序监督,忽视实体监督”等带有倾向的理念问题。
这增加了案管干警从“办案”到“管案”的角色转变难度。
曹建明检察长指出:“理念是行动的指南,是指导实践的思想基础。
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检察机关面临的挑战很多。
应当充分认识到,首先是执法理念的挑战②。
”对案管部门而言,实现对案件的监督管理,首要的是深刻领会刑诉法修改的宪法原则和立法本意,准确把握新刑诉法的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和监督意识等“五个意识”,并结合案管工作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推动理念更新,重构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特点和规律的“人权、程序和效率”的新理念,将这些新理念贯穿于履行“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和综合考评”职责的过程始终,以这些理念引领刑诉法修改后的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新实践,才能实现案管部门机构设立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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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刑法理念的更新
随着经济在快速发展,我国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
刑法作为宪法的实施法,它直接传承着宪法中所蕴涵的基础精神。
因此,宪法的价值、精神以及理念的变化会对刑法的发展产生相应的影响,从一定意义上讲,也就是国权刑法向民权刑法的嬗变。
本文主要分析了宪法发展进一步促进民权刑法的发展,阐述了在当前形势下,国权刑法向民权刑法在嬗变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并进行了具体分析,进一步体现了宪法发展与刑法理念更新之间的关系,以促进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我国作为法治后发型国家,随着宪法与刑法的不断完善和更新,经济的全球化和市场化也在迅速发展。
为提高现代国家的秩序保障,在当前建立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其主要目的即在于促进社会健康良性发展,最终体现社会以及个人的价值。
目前,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与刑法的关系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
就具体的应用而言,宪法所针对国家公权利组织活动的原则以及人民权利义务的抽象规定也有赖于通过刑法的具体化而得以实施和适用。
因此,宪法对刑法关于犯罪以及刑罚的具体规范无疑有着直接的影响,本文通过分析宪法规则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其所包含的价值、精神以及理念所发生的嬗变,以期说明由此而对刑法所产生的影响,并最终
形成国权刑法向民权刑法的嬗变。
一、国权刑法、民权刑法及其共性
国权刑法强调保护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不重视个人利益的保护,主要的目的是发挥国家的权威,而民权刑法是指依照主权在民的宪法原则,其重点是以人民的利益为重点和重心。
国权刑法和民权刑法都属于权威刑法,在法律效力中强调保护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强调刑罚的严酷性,包括死刑存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国权和民权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是可以取得一致的,但是在刑法理念上,民权刑法与国权刑法则是势不两立的。
二、宪法精神对于民权刑法形成和发展的影响
(一) 针对公民的权利保障
宪法是刑法制定的依据,而刑法对于保障宪法的实施以及社会的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从1997《刑法》的修订来看,宪法关于公民权利义务的一些具体内容被体现在“罪刑相适应”以及“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三大原则之中。
这三大原则不仅体现于此后的刑事立法思想上,更为刑法今后的变革
提供了重要依据,因为这三大原则的内容涉及到公民财、自由权利以及生命权等,具有民主法治意义,作为民主法制化的成果,同时也对人权的保障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并在此期间不断发展和完善,最终形成一套刑事领域的人权保障体系,有效地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之间的合法权利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此外,该三大原则也对罪刑法定精神的确立,以及个人价值的取向和宪法人权保障精神的树立有积极的影响,从而提高了刑法在规范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
宪法中在规范人权保障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制度、原则以及相关的规定来体现的。
比如,在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强调“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并将其写入宪法规范当中,这就为进一步建立科学、民主的政治以及保障人权的发展提供了重要依据。
在刑法修订之后,经济性非暴力型犯罪的死刑,就适度调整为12项。
这些修改,对进一步尊重人的生命权有重要的作用。
这些修改和补充,可以说体现了国权刑法向民权刑法嬗变,宣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与人权发展事业开辟了新的道路,并且在随后的刑法历次修正案中,一些具有严重社会危险性的卫星被犯罪化,实为刑法强化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具体措施。
最终在宪法的引导下以工民权利保障作为刑法的价值优位的理念逐渐渗透到刑法的各个环节中,全面体现了国权刑法向
民权刑法的嬗变。
(二)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障
根据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保障,也促使国权刑法向民权刑法的嬗变。
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公有制为主体,各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这是对传统社会主义所有理论的二次重大突破,第一次突破了非公有制经济争取得到合法地位,并且突破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之后在1988年以及1999年,针对非公有制经济条款进行了细致修改,最终实现了非公有制经济在宪法规范中的地位,进一步推动了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保护范围的不断扩大和深入研究。
最终为确立“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重要依据,从而打破传统的经济体制格局,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向,进一步提升私营经济的重要性,避免发生冲突。
最后国家对于私营经济的保护条款中,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以及利益,并且鼓励私有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对具体的条款进行监督和管理,保证私营经济不受侵犯。
以上这些规定都是对私营经济进行进行创新和发展,最终对刑法理念的更新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宪法的修改对刑法具有引导的功能,这也进一步体现在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和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障方面。
加强了法律规范体系,强调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对犯罪行为同等处理,即对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应当平等进行保护。
三、从国权刑法到民权刑法嬗变的过程
宪法已经将保障人权具体归纳其中,在实施过程中,刑法作为基本法,该法律中具体规定的内容直接关系着人民的财产权、自由权以及生命权的相关规定,但是基于现实的影响,当前我国的刑法仍然处于国权刑法范畴之中,在立法及司法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从国权刑法向民权刑法嬗变时,存在的问题表现在:
(一)宪法中的国权主义的体现
根据现行宪法的相关规定表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是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是破坏国家的财产。
”宪法保护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社会主义体制下,国家和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另外针对私有财产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任何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
这些宪法规定表明,公有财产和公民的私有财产都受法律保护,但对于在保护的重心方面,显然还有一定的区别。
(二)刑法中国权主义的体现
刑法规定的主要任务是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利益以及安全,捍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注重对国有资产以及集体利益的保护,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以及私有财产不受任何侵犯,因此,从这一点上来看,刑法首先强调和注重的是对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以及保障社会主义事业建设方面的作用。
(三)国权刑法在犯罪行为排序中的具体体现
根据犯罪行为侵犯的利益不同,刑法主要分为十大类,具体排序分析,排在前面的具体顺序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排在第四位的是侵犯工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位是侵犯财产罪。
根据排序,表明我国立法者对国家利益、公共法益的突出保护,通常个人法益在保护价值高于国家法益和公共法益的保护价值。
表明刑法首先强调的是严厉打击侵犯国家利益以及公共利益的行为。
(四)刑法分则中的国权刑法表现
立法规范中,除危害国家利益以及公共利益之外的犯罪外,也强调对挪用公款,贪污受贿以及职务侵犯等行为进行打击。
由此体现立法者对公共利益的保护重视程度比较高,这也是国权刑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五)社会生活中的国权刑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出现了不同类型的法律犯罪。
由于国权刑法观受到长期封建社会集权主义的传统文化影响,因此,通说认为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首先要捍卫国家以及公共利益,然而这种法制观念与依法治国的要求出现了冲突,违背了现代民权、人权以及自由理念。
针对当前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刑法的理念有必要予以更新,以提倡民权本位思想为指导,从法律文化、以及制度建构方面来增强法律意识,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体系,注重人权保障。
然而在民权刑法中,根据现行社会主义体制,并且结合我国国情,不断扩大公民在刑事领域中的权利,体现民主和自由权,促进国家法律朝着规范化、标准化的方向发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宪法以及刑法理念的更新分析,探讨了国权刑法向民权刑法嬗变的必要性。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发挥着根本大法的效力,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宪法也在不断发展,因此刑法的理念也需要不断更新,以此促进刑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有效运行,从而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安全以及个人财产与权利,进而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国权刑法到民权刑法的嬗变,强调的是对公民财产、自由以及生命权的保障力度,体现的是现代化法律运行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作者:张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1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