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与法益规制下的刑法解释_读张明楷教授_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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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在刑法体系中,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是一项重要的原则,它对于我们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深远的意义。

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对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进行全面评估,探讨其深度和广度,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概念。

1. 刑法分则的基本概念刑法分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对刑法规定的具体内容进行归类和分类,从而便于理解和适用刑法。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则是在解释刑法分则时所遵循的原则和方法。

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分则的解释应当注重实践和效果,遵循法律的目的和价值导向,同时兼顾法律规定的结构和体系性。

这一观点对于我们理解刑法分则的本质和意义具有重要启示。

2. 刑法分则的理论价值刑法分则不仅对于法律的适用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在学术研究和理论探讨方面也具有重要价值。

通过对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的研究,我们可以深入理解刑法规定的内在逻辑和法律的本质,为我们掌握刑法理论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和指导。

3. 刑法分则的具体应用在具体的刑法解释和适用中,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根据刑法规定处理具体案件时,我们可以借鉴张明楷教授的理论观点,注重刑法规定的效果和实践意义,同时遵循刑法规定的结构和逻辑,从而更好地适用刑法规定,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效果。

通过对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的全面评估,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和掌握刑法分则的含义和意义,为我们在实践和理论研究中更好地运用刑法规定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和指导。

在今后的刑法学习和研究中,我们应当认真研究和理解张明楷教授的理论观点,将其运用到刑法的具体实践中,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效果。

结语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是一项重要的刑法理论,它对于我们理解和适用刑法规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通过对这一原理的全面评估和深入探讨,我们不仅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和掌握刑法规定,还可以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刑法规定,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效果。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张明楷教授是中国知名刑法学者,他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本文将介绍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包括其对于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方法论和具体应用的观点。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5篇《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篇1一、引言张明楷教授是中国刑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他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张明楷教授的刑法解释观点具有鲜明的特色,其基础理念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二、基本原则1. 法律文本主义: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解释的第一步是对法律文本进行准确理解。

法律文本主义强调法律文本的权威性和确定性,主张以法律文本为基础对刑法进行解释,而不是随意引申或扩张解释。

2. 刑法目的论: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解释应当结合刑法的目的进行解释。

刑法目的论强调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而不是惩罚犯罪。

因此,在解释刑法时,应当以保护法益为出发点,兼顾人权保障和犯罪惩罚。

三、方法论1. 体系解释方法:张明楷教授主张采用体系解释方法对刑法进行解释。

体系解释方法强调刑法条文之间的联系和逻辑关系,主张将刑法条文放在整个刑法体系中进行解释,而不是孤立地解释某个条文。

2. 比较法解释方法:张明楷教授认为,比较法解释方法是一种有效的刑法解释方法。

比较法解释方法强调比较国内外刑法的规定和实践,借鉴国外刑法的优秀经验和做法,从而完善国内刑法的规定和实践。

四、具体应用1. 刑法分则个罪观点: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他主张,对刑法分则中的各个罪名进行详细分析,以确定各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和刑罚适用规则。

2. 犯罪构成要件论:张明楷教授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解释的核心。

他主张,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三者缺一不可。

3. 刑罚适用规则:张明楷教授认为,刑罚适用规则是刑法解释的重要内容。

他主张,刑罚适用规则应当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张明楷刑法分论知识点

张明楷刑法分论知识点

张明楷刑法分论知识点引言张明楷是中国著名刑法学家,他在刑法分论领域有着丰富的研究经验和深厚的理论素养。

本文将对张明楷刑法分论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介绍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刑法学中的关键概念和原理。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刑法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张明楷提出的罪刑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明确规定罪名和刑罚:根据法律的规定,犯罪行为必须明确具体的罪名和相应的刑罚。

这样可以保证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也能有效地限制刑事司法的滥用。

2.法律不能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原则还规定了法律的不溯及既往性质,即法律不得追溯对以前的行为进行惩罚。

这样可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的滥用和任意执法。

3.刑罚的法定化: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罚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不能随意确定。

这样可以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也能有效地约束刑事司法的权力。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张明楷在刑法分论中还提出了一些刑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对于理解刑法学的核心概念和原理非常重要。

1.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已在上一部分进行了详细介绍。

2.独立性原则:刑法是独立于其他法律领域的,具有自己的独立性和特殊性。

刑法的制定和适用必须以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不能被其他法律领域的规定所限制和干扰。

3.平等原则:刑法的适用必须遵循平等原则,即任何人在同样的情况下应该受到同样的法律待遇。

这样可以保证刑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避免刑事司法的歧视和偏见。

4.人道主义原则:刑法的适用必须尊重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避免对罪犯进行残酷和不人道的惩罚。

刑法的目的是通过惩罚和教育改造罪犯,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张明楷的刑事责任理论张明楷的刑事责任理论是其刑法分论研究的重要成果之一,对于理解刑法学的核心概念和原理非常有帮助。

1.主观责任:刑事责任是基于犯罪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而确定的。

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刑事故意或过失,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张明楷犯罪的法律后果(3篇)

张明楷犯罪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法律对犯罪行为有着明确的界定和严厉的处罚。

本文以张明楷为例,探讨其犯罪的法律后果。

二、张明楷犯罪的事实张明楷,男,某市人,因涉嫌贪污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查,张明楷在担任某单位财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用于个人挥霍。

三、张明楷犯罪的法律依据1. 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 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张明楷犯罪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张明楷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刑事诉讼程序:张明楷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依法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张明楷有权进行辩护,同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将依法对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审判。

3. 民事责任:张明楷贪污的100万元公款,依法应当返还给国家。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张明楷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因贪污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

4. 治安管理处罚:张明楷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可以对张明楷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如行政拘留、罚款等。

5. 党纪处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张明楷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

张明楷使法律相协调是最好的解释方法

张明楷使法律相协调是最好的解释方法

张明楷使法律相协调是最好的解释方法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张明楷使法律相协调是最好的解释方法台湾刑法学者蔡敦铭先生曾说,刑法之解释不啻予刑法以生命。

刑法适用离不开对刑法的解释,刑事审判工作与刑法解释紧密相连。

由于刑法奉行罪刑法定原则,如何确保刑法解释的客观性、科学性,直接关系到刑法正义性的实现。

“刑法解释”系列专题希冀通过学理解释为法官增强司法能力提供参考。

“使法律相协调是最好的解释方法”是一句法律格言,其字面含义相当明确:只有将法律之间、同一法律的条文之间解释得协调一致,才是最好的解释;如果将法律之间、同一法律的条文之间解释得自相矛盾、相互冲突,则是最糟的解释。

从实质上说,成文法是正义的文字表述。

而正义的基本要求是,对于相同的事项应相同处理,对于不同的事项应不同处理。

所以,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使相同的犯罪得到相同的处理,就是正义的;否则就是非正义的。

例如,在刑法上,如果某种解释导致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无罪,而轻微侵害法益的行为有罪,或者解释导致重罪只能判处轻刑,轻罪反而应当判处重刑,那么,这种解释就是不协调的,因而也是不正义的。

要实现刑法的正义性,就必须保持刑法的协调性。

从解释论上而言,首先,只有将刑法作为一个整体,才能理解各个条文的含义;但对各个条文的理解,又有赖于对刑法这一整体的理解。

例如,如果离开了规定“贩卖”、“倒卖”概念的条文,解释者便不能理解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贩卖”是否包括单纯的出卖行为。

其次,当解释者对某个用语得出某种解释结论时,常常会心存疑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解释结论能够得到其他条文的印证,解释者便会解消疑虑。

例如,孤立地将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贩卖”解释为出卖时,解释者或许感到不安,因为贩卖的通常含义是买进后再卖出。

但当将“贩卖”解释为出卖能够得到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的印证时,不仅会消除解释者不安的感觉,而且会使解释者坚定其解释结论。

在法律方法论与刑法学之间的“往返顾盼”——读张明楷教授《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一)

在法律方法论与刑法学之间的“往返顾盼”——读张明楷教授《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一)

在法律方法论与刑法学之间的“往返顾盼”——读张明楷教授《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一)刑法在适用中获得生命。

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裁判者如何合理地阐明相关事实的刑法意义。

此处的“合理”,一方面追寻刑法的安定适用,另一方面追寻个案正义的实现;然而此二者又非总是和谐相处,从而裁判者可以兼收并蓄;正如哈贝马斯指出的,法律领域中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不能消解的紧张关系,在司法领域转化为了法的确定性原则和对法的正当运用之主张这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

1]虽然这样的难题出在刑法的适用中,——当然其它部门法的适用也无疑会遇到,——而率先作出尝试性解答的则是作为法理论学或法哲学的分支之法律方法论。

2]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各种部门法情况各异,法律方法论的这种总括性的讨论必须结合部门法自身的情况展开分析论证,才会更为有效。

——而刑法由于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这种“具体分析”就显得更为重要。

因此,刑法学界有必要从刑法学的视角审视法律方法论,在法律方法论和刑法学之间“往返顾盼”,3]既要注意到刑法学自身的特征,又要把法律方法论中的有益成果引入刑法学,以期在刑法适用中的合理性之达成。

——而张明楷教授的著作《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所做的,我认为正是这样的工作。

正如作者在文首指出的:“作为解释者,心中当永远充满正义,目光得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惟此,才能实现刑法的正义性、安定性与合目的性。

”(序说,Ⅰ)然而这样的目标能否达成,也即这种合目的的、安定的正义究竟是可以触及的,还是悬于远方的、虽遥不可及但可以指引方向的梦幻灯塔,抑或完全是一种幻象?此点由于前述难题之存在,而在法律人心中形成特别的疑惑。

因此有必要具体的看一下作者是如何在法律方法论和刑法学的“往返顾盼”中处理这个问题的。

一、著作的理论定位——外部证立问题的讨论既然问题的解决关乎法律方法论与刑法学之间的“往返顾盼”,因此有必要首先考察一下法律方法论提供了哪些知识,而作者的讨论是在哪个知识范畴内展开的。

从立场到观点再到体系 --浅评张明楷的《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及其学术之路

从立场到观点再到体系 --浅评张明楷的《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及其学术之路

从立场到观点再到体系 --浅评张明楷的《刑法分则的解释原
理》及其学术之路
张曙光
【期刊名称】《法学论坛》
【年(卷),期】2005(020)002
【摘要】<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是张明楷先生在确定了其学术基本立场之后,运用自己的基本观点在刑法分则领域的推演;是站在一个学术制高点上,高屋建瓴地审视刑法分则诸问题和现象后的结论.该书不仅让我们领略到其可贵的学术内涵,引领学界进入研究刑法分则的新境域,也将逆转过去学界轻视刑法分则研究的理路;同时,与作者以前的作品一起展现出其不同寻常的学术之路,即从拿来主义到立场到观点到体系.这是一条颇具中国特色和沧桑的学术之路,应成为时下中国刑法学理论研究要走的"人间正道".
【总页数】3页(P142-144)
【作者】张曙光
【作者单位】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相关文献】
1.刑法学的若干基本理论探讨--对张明楷教授的若干观点的商榷 [J], 张波
2.正义与法益规制下的刑法解释——读张明楷教授《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 [J],
毛舒逸
3.再论新刑法的基本立场——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J], 王志祥;姚兵
4.移植刑法理论需要注意的问题--兼与张明楷教授两个刑法观点商榷 [J], 肖松平
5.正义与法益规制下的刑法解释——读张明楷教授《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 [J], 毛舒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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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读书笔记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读书笔记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读书笔记解释法是法学中最重要的主题内容,并且是各国法律生效的核心手段。

刑法分则是法律解释中最重要的依据之一,本文将分析《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旨在让读者明白解释法的核心价值及其对法律实践及教育的重要性。

刑法分则是一种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它的核心理论是将一个法律条文通过严格的分析,将它拆解出来,将条文进行更加细致的拆分,从而确定出条文中不同要素之间的关系和效果。

这样一来,分析出来的结果就成为最终法律及其在案件审理中的有效性的重要依据,也是具体法律适用时最重要考虑的因素。

刑法分则是一种典型的“全面而有效”的解释原则,它涉及到法律解释的各个方面,从不同的角度分析问题,以找出全面的法律判断准则和解释结果。

例如,犯罪的元素及其关系、刑事事实的可证明程度、法律构成条件、法律应用中的时间约束等等,都是受刑法分则要求的细致拆解考虑,而此类考虑便可解释出合理的和明确的刑事裁判结果。

此外,刑法分则不仅能够使得法律的解释细致而准确,还能够使法律的解释更具有一致性,从而能够给予公众更加确定的判断依据和解释结果。

例如,在刑法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刑法中的元素的拆解分析便能够有效控制不同的审判结果,保证案件的审理具有统一性。

最后,刑法分则是法律解释教育最为重要的依据之一,它不仅能够让法律解释教学更加专业化,还能够让学生更加深入地了解理论与实践间的关系,并发挥出刑法解释的价值和核心价值。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的法制实践一致走向完善,刑法分则的解释和教育也将迎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将进一步促进我国法制实践的国际化。

综上所述,刑法分则是法律解释中最重要的依据,其解释原则不仅能够使法律解释变得更加细致而准确,还能够促进法律实践的一致性,使法律教育更加专业化。

因此,对刑法分则的深入理解和认识,对于促进法律实践的发展、培养法律人才的能力,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主要包括字面解释原则、目的和原则解释、时势和精神解释以及立法目的和理由解释等。

1. 字面解释原则:根据法律文本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

这一原则注重对法律规定中的明确措辞的解释,即遵循法律的文字表达,从法律规定的字面意思出发进行理解。

2. 目的和原则解释:根据法律的目的和基本原则进行解释。

法律的规定往往有一定的目的和基本原则,解释时应该考虑法律规定背后的目的和原则,从而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具体要求。

3. 时势和精神解释:根据社会时势和法律文本精神进行解释。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法律的要求也需要与时俱进,这就要求在解释法律时要考虑社会的时势和法律的精神,灵活运用法律规定。

4. 立法目的和理由解释:根据立法目的和立法理由进行解释。

立法过程中,立法者通常会明确提出立法的目的和理由,为了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含义,可以通过参考立法目的和理由来解释法律文本。

这些解释原则在具体的刑法案件中可以相互补充和运用,以便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刑法规定,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在法律方法论与刑法学之间的“往返顾盼”——读张明楷教授《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

在法律方法论与刑法学之间的“往返顾盼”——读张明楷教授《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

在法律方法论与刑法学之间的“往返顾盼”——读张明楷教授《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
在法学领域中,法律方法论和刑法学是两个紧密相关的学科。

法律方法论主要研究法律的本质、结构和解释原则,而刑法学则是研究刑法规范及其适用的学科。

本文将通过读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一书,探讨法律方法论与刑法学之间的关系。

首先,法律方法论对刑法学的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法律方法论通过研究法律的解释原则,为刑法学的实践提供了指导。

刑法作为一门特殊的法律分支,其规范的特点决定了其解释与适用需要更为严谨和精确。

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可以为刑法学提供解释的原则和标准,帮助刑法学家更加准确地理解和应用刑法规范。

例如,书中提到了刑法规范的文本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目的解释等多种方法,这些方法都可以帮助刑法学家正确地解释和适用刑法规范,提高刑法的适用效果和效力。

其次,刑法学的研究为法律方法论提供了实证材料和实践场景。

刑法学作为法律的一个分支,其研究对象是刑法规范及其在社会实践中的应用和适用情况。

刑法学的实践经验和实证研究结果可以为法律方法论的发展提供重要支持。

例如,刑法学家通过研究刑法规范的具体案例和实践应用情况,可以发现刑法规范中的一些模糊和不明确之处,并提出解释和适用的问题。

这些问题可以为法律方法论提供重要的研究素材和实证基础,促进法律方法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张明楷教授讲解(经典)

张明楷教授讲解(经典)

张明楷演讲:质疑立法解释——以刑事规范为视角质疑立法解释——以刑事规范为视角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大家晚上好,很高兴今天有机会和大家交流。

实际上我的观点大多是歪理邪说,这几年我参加了司法考试教材的编写,司考部要求把编写的教材让一些相关专业的泰斗们审定,负责审刑法的一位泰斗就问刑法是谁写的?司法考试中心的一位同事说是张明楷写的,他们就说那坏事了,全是歪理邪说,怎么能作为司法考试的依据呢?因为是歪理邪说,一些观点总是难以被人接受,所以就不得不想方设法多讲一点理由,让自己能够自圆其说,如果不是歪理学说,观点很正确,就用不着讲理了,反正是对的,不讲也行。

我今天讲的题目是“质疑立法解释”也好,是“对立法解释的质疑”也好,可能里面就有很多算是歪理邪说,总的思想是:我很反对立法解释。

我今天讲的虽然是以刑事立法解释为中心,但我并不评价这几年来立法机关对刑法所做的立法解释,我大体上是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讲不应当有立法解释的,但是一谈到法理,我又心惊胆颤,因为我是教刑法的。

我在日本的时候,日本导师就告诉我,一条缸里的鱼就不要跳到另外一个缸里了。

意思就是说做刑法的你就不要做别的,他还举了一个很有名例子,比如牧野英一,我想牧野英一很多同学都知道,老师们也都知道,是东京大学最有名的刑法教授。

实际上他的民法也写了一大堆,可是他的民法没有一个人引用,他写的刑法一直都被人引用,即使是现在他去世了很多年,他的观点依然被人引用。

所以我总记得日本导师的这句话,不要轻易跳到别的鱼缸里面去。

但是今天因为主要是联系到刑法的司法解释,所以可能还不算跳到别的鱼缸里面去了。

好在我这么多年来主要是对刑法解释学进行研究,所以我也是从解释学的角度去讲,而且我今天讲了很多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是这么多年来我对刑法学研究方法的部分总结。

我就大体上先交代一个前提。

大家都知道《立法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解释权,其中谈了两点:第一点,法律需要明确具体含义的时候需要立法解释;第二点,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根据的时候需要立法解释。

张明楷:不要期待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

张明楷:不要期待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

张明楷:不要期待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导语平庸的知识与信息占据了人们的头脑和兴趣。

歌德做过实验,半年不看新闻,和以前天天看新闻相比,没有任何损失。

你们也不要关注明星逸闻之类的信息。

费尔巴哈说:人就是他所吃的东西。

的确,一个人是否读书,读什么书,可以判断出其精神品格。

法学尤其是部门法学,就是把普遍规范运用到具体案件,这是一种实践智慧。

亚里士多德、康德都曾说过:实践智慧不可以学习也不可以传授,要靠自己反复的训练。

从这个角度来看,“教授死了”这一说法或许有一定道理。

罗尔斯将正义分为功利正义和直觉正义,二者会有冲突。

直觉对于学习法律很重要。

直觉即预判,我们总是凭直觉认为具体案情可能触犯某个罪名,然后去寻找、解释对应的法条,同时将具体案情抽象为类型化的案件事实。

在清华学习法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形成良好的直觉。

形成良好直觉路径是:多看书、多观察、多训练。

一、不要追随强势理论做学问不能总是跟着强势理论走,不要总是遵循通说,遵循多数人的观点。

不能受到任何批判的观点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如果一个强势理论永远强势,理论就不可能向前发展;一个理论只有受到批判时,人们才会去反思这个理论。

一个学科和理论的发展,一定要有人从弱势着手,推翻以前的强势理论,使弱势理论成为强势理论,如此反复,理论才能不断向前。

就如同划船一样,所有的人都坐在一侧划船,船是不可能前进的。

在这种场合,坐在另一侧划船的人,他的贡献一定是巨大的。

有人说,我们所有的人那坐在船中间,意思是要采取折中说,但如果都这样的话,就没有人划船了。

平野龙一最初非常认同泷川幸辰先生的学术观点,但后来发现全国的刑法学观点都只有一个声音,于是平野教授开始转向目的行为论;但当其他人跟着转向目的行为论,纷纷批判泷川先生的观点时,平野龙一转向了结果无价值论。

平野教授实际上就是要使弱势理论变为强势理论,也因为如此,日本刑法学在战后得到飞速发展。

二、不要固守先前的理解(一)法学是价值的判断《刑法》任何一个条文都可以作出两种以上的解释。

在法律方法论与刑法学之间的“往返顾盼”——读张明楷教授《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一)

在法律方法论与刑法学之间的“往返顾盼”——读张明楷教授《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一)

在法律方法论与刑法学之间的“往返顾盼”——读张明楷教授《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一)刑法在适用中获得生命。

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裁判者如何合理地阐明相关事实的刑法意义。

此处的“合理”,一方面追寻刑法的安定适用,另一方面追寻个案正义的实现;然而此二者又非总是和谐相处,从而裁判者可以兼收并蓄;正如哈贝马斯指出的,法律领域中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不能消解的紧张关系,在司法领域转化为了法的确定性原则和对法的正当运用之主张这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

1]虽然这样的难题出在刑法的适用中,——当然其它部门法的适用也无疑会遇到,——而率先作出尝试性解答的则是作为法理论学或法哲学的分支之法律方法论。

2]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各种部门法情况各异,法律方法论的这种总括性的讨论必须结合部门法自身的情况展开分析论证,才会更为有效。

——而刑法由于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这种“具体分析”就显得更为重要。

因此,刑法学界有必要从刑法学的视角审视法律方法论,在法律方法论和刑法学之间“往返顾盼”,3]既要注意到刑法学自身的特征,又要把法律方法论中的有益成果引入刑法学,以期在刑法适用中的合理性之达成。

——而张明楷教授的著作《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所做的,我认为正是这样的工作。

正如作者在文首指出的:“作为解释者,心中当永远充满正义,目光得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惟此,才能实现刑法的正义性、安定性与合目的性。

”(序说,Ⅰ)然而这样的目标能否达成,也即这种合目的的、安定的正义究竟是可以触及的,还是悬于远方的、虽遥不可及但可以指引方向的梦幻灯塔,抑或完全是一种幻象?此点由于前述难题之存在,而在法律人心中形成特别的疑惑。

因此有必要具体的看一下作者是如何在法律方法论和刑法学的“往返顾盼”中处理这个问题的。

一、著作的理论定位——外部证立问题的讨论既然问题的解决关乎法律方法论与刑法学之间的“往返顾盼”,因此有必要首先考察一下法律方法论提供了哪些知识,而作者的讨论是在哪个知识范畴内展开的。

张明楷-刑法解释理念

张明楷-刑法解释理念

法学讲坛刑法解释理念张明楷(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4)摘 要:刑法解释的目标是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客观解释),而不是立法者制定刑法时的本意(主观解释);对于刑法文字表述的缺陷,应当通过解释予以补正,批判刑法不如解释刑法;刑法的真实含义是从生活事实中发现出来的;解释者应当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具有相对性。

关键词:刑法 客观解释 主观解释中图分类号:D 924 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9428(2008)06 0140 10作者简介: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 本文根据作者2008年9月11日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演讲录音整理而成。

一、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实际上是对解释目标的争论,就是说对法条的解释结论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才是妥当的、合适的。

主观解释论追求的是要把立法者在制定刑法时候的原意揭示出来。

我们经常听到有人说:你的观点是违反立法原意的。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所欲得到的解释结论就是要把立法者的本意揭示出来,这就是主观解释。

而客观解释基本上是否认存在立法本意或立法原意的,是主张法律有其自身的客观真实的含义。

我个人就是客观解释论者。

现在有的人一遇到问题时就主张立法解释。

实际上以前我们的立法解释很少,后来立法解释多起来了。

我觉得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我们刑法界主张追求立法本意,而立法机关是最能够知道所谓立法本意的,于是就要求立法机关作解释。

我这里先讲一下立法解释的范围。

人们现在所说的立法解释也很宽泛。

比如说将刑法典中关于用语的解释也称为立法解释。

实际上他们不是解释,而是法律本身。

再如,把有关人士在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上对草案做的说明也作为立法解释。

其实,这也不能称之为立法解释,因为全国人大代表或常务委员所讨论的是法律草案本身,而不是讨论关于草案的说明。

所以真正的立法解释只能是在法律公布之后,立法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张明楷--法不正解心不朽,再挑灯火看文章!

张明楷--法不正解心不朽,再挑灯火看文章!

张明楷--法不正解心不朽,再挑灯火看文章!来源: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前言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解释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而不是消极地、被动地去发现立法者的原意。

作为解释者,心中当永远充满正义,目光得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惟此,才能实现刑法的正义性、安定性与合目的性。

这是我最为崇尚的一段话,事实上也成为我对法学方法论最初的认知和最终的坚持——心中永远充满正义,永远对法律忠诚和敬畏。

刑事立法活跃化的时代已经来临。

我不知道这将意味着刑法解释学的蓬勃生机,还是预示出刑法解释学的深刻危机。

面对解释者各执一词、分庭抗礼时,国外的立法者总是袖手旁观、置身事外,我国的立法者则要挺身而出、一槌定音。

我不清楚立法者是否相信自己制定的法律具有完美的内在丰富性和充足的逻辑延展力,不需要外在的填补即可时时刻刻满足社会生活中林林总总的需求,但我确实不会相信这一点。

任何个人与团体在起草法律时都不可能彻底避免与某个无法估计的、已经生效的法条相抵牾,不可能完全预见藏身于无尽多变的生活海洋而未曾冲上沙滩的各种现象。

认为立法者能够通过成文法条对每个案件都预先做出完整、终局之决定的想法,已被证实是一种错觉、一丝幻想。

法律的含义并非由文字固定,也不能由起草者锁定,而是需要在社会生活事实中不断发现。

不管面对如何完美的法典,解释者都不会缄口不言、沉默不语,也不应言不由衷、语与心违。

为了使法律满足一个处在永久变动中的社会的所有新的需要,解释者在面对崭新的生活事实时,总是要不断地使法律的真实含义得以发现、得到阐扬。

立法修法有时止,释法绵绵无绝期!况且,再完备的刑法典,也难免有符号的创伤。

但是,我不会在伤口上撒盐,也不会东捱西问已经对成文刑法丧失占有权的起草者,更不会对成文刑法吹毛求疵、洗垢求瘢。

法律并不被某个人或者某些人所占有,而是由人类杰出的智慧所拥有,并且经过漫长的过程,在辉煌的时代被界定出来,没有人可以认为自己比法律更聪慧。

所以,我只能秉持追求真理的良心,在解释法律的过程中澄思寂虑、刮肚搜肠。

张明楷:有关刑法解释的论断

张明楷:有关刑法解释的论断

张明楷:有关刑法解释的论断闲来读法学精品教材《刑法学》--张明楷教授著。

采撷一些自己认为的经典名句“灌顶”,充实下空虚的大脑。

学习永无止境,如果没有生活的拮据,还有阶段性的学习时间,我非常希望能够进入大学沉下心仔细地研究学习;如果,没有工作的拖累,生活也是学习,我希望夜间在办公室内读读经典,并记录下在南京工作的日子里,游走的刑辩生涯,学习的点滴,始终秉持正义,怀揣良善。

采撷者:吴伟召于南京夜雨听听音乐吧,读读书中经典名言!刑法解释是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

诚然,在当下的中国,如果没有司法解释,下级司法机关几乎不会办案。

要求刑法规定明确到不允许解释的程度,固然是最理想的,但这只是一种幻想,任何刑法都有解释的必要。

刑法不可避免存在缺陷,有的是文字表述的缺陷,有的是立法原意的缺陷,要克服刑法缺陷就必须进行解释。

要对过去制定的刑法适应现在的社会需要,使刑法成为具有实效的法律,需要根据现在社会需要解释刑法。

面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需要不断地对刑法条文做出解释。

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是在社会生活中发现的,面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需要不断地对刑法条文做出解释。

法律不仅仅由简单的日常用语意义取得其概念,法律概念经常都会或多或少地表现出规范意义。

除了规范概念之外,刑法中甚至还存在纯粹的价值概念(如“恶劣”、“严重”、“较大”、“巨大”、“特别巨大”)。

只有通过解释,规范概念与纯粹的价值概念的含义才得以明确。

刑法条款所规定的各种犯罪类型,都是对犯罪现象进行抽象化、类型化的结果,不可能详尽叙述各种犯罪的具体表现。

现实的案子都是具体的,于是刑法规定与个案之间便存在距离。

(采撷者认为,这种距离之间的空档是由司法者和律师等阶层填补的)要将刑法规定使用于具体个案,必须解释刑法的规定。

诚然,在当下的中国,如果没有司法解释,下级司法机关几乎不会办案。

刑法解释的必要性与重要意义说明了刑法解释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而不是消极地、被动地去发现立法者的原意。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裁的法律,它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刑法分则是刑法的组成部分之一,对刑法的具体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以便更好地适用于实际的司法实践。

在刑法分则中,解释原理是非常重要的,它为刑法的适用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方法,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的作用。

首先,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体现了法律的适用性和灵活性。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而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为司法人员提供了处理这些新情况的方法和原则。

比如,对于一些模糊的法律条文,可以通过解释原理进行具体分析和解释,从而更好地适用于具体的案件。

这种适用性和灵活性,有助于刑法的有效实施,保障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性。

其次,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体现了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争议性的法律问题,需要依据解释原理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和判断。

比如,对于一些涉及人权、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的案件,需要依据解释原理进行权衡和取舍,从而保障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这种合理性和公正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法治的健康发展。

再次,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体现了法律的系统性和完备性。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对刑法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解释和适用。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为司法人员提供了一种系统性的思维方式和方法论,使其能够全面、深入地理解和适用刑法的各个方面。

这种系统性和完备性,有助于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养,保障刑法的严密性和科学性。

最后,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依据解释原理对刑法进行严格的解释和适用,以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为司法人员提供了一种权威性的法律依据和规范,使其能够依法行使司法权,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这种权威性和约束力,有助于提高司法的效率和公信力,促进法治的稳定和发展。

综上所述,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是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性和规范性作用。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读后感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读后感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读后感《〈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读后感》哇,最近读了《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这本书,可真是让我有好多好多的想法呢!我觉得这本书就像一把神秘的钥匙,打开了我对刑法分则理解的新大门。

以前呀,我对刑法分则的认识就像是雾里看花,模模糊糊的。

可是这本书呢,就一点一点地把那些迷雾给吹散了。

书里讲了好多关于如何解释刑法分则里那些规定的方法。

这让我想起我们在做数学题的时候,那些复杂的数学公式就像是刑法分则的条文。

有时候光看公式,根本不知道该怎么用,就像光看条文,也不知道到底怎么去判定一个行为是不是犯罪呢。

但是,当老师给我们详细解释这个公式的原理,每一部分代表什么意义的时候,我们就慢慢懂了。

刑法分则的解释也是这样,通过这本书的讲解,我明白了那些条文背后的意义和应该怎么去解读。

我和我的小伙伴们还讨论过这本书呢。

我的小伙伴小明就说:“哎呀,这书好难啊,感觉像天书一样。

”我就跟他说:“你可不能这么想。

你看,我们玩游戏的时候,每个游戏都有规则对吧?刑法分则就像是社会这个大游戏的规则,要是我们都不懂这个规则怎么解释,那这个游戏不就乱套了吗?”小明听了我的话,似懂非懂地点了点头。

书里有好多实际的案例来解释那些解释原理。

比如说,有一个关于盗窃的案例。

这就像我们平常在生活中听到的小偷小摸的事情。

在书里详细地分析了什么样的行为算是盗窃,盗窃的金额、方式、对象等因素在判定的时候是怎么起作用的。

这让我想到我们小区里有一次有人的自行车被偷了。

大家都在讨论这是不是盗窃呢,偷自行车的人说他只是借用一下,可这真的是借用吗?要是按照书里说的,从刑法分则解释原理的角度看,这种没有经过主人同意就拿走自行车的行为,很可能就是盗窃呀。

这时候我就特别感慨,原来这些看起来很抽象的知识,离我们的生活这么近呢。

我还把书里的一些内容讲给我爸爸妈妈听。

我爸就特别感兴趣,他说:“哟,你这小脑袋懂得还不少呢。

”我就很得意地说:“那可不,这本书可让我学了不少厉害的东西呢。

让眼光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同名48918

让眼光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同名48918

让眼光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的读书笔记之一作者:周小兵发布时间:2009-09-13 16:48:32法律适用的过程,就是将有限的法律规定适用于复杂多样的案件事实中,其本身就是一个解释法律的过程。

法律惟解释方能适用。

但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解释法律?张明楷教授《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视角:“作为解释者,心中当永远充满正义,目光得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

惟此,才能实现刑法的正义性、安定性与合目的性。

”一、法律不应受裁判,而应是裁判的准则不知从何时起,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人们大都以批评法律、挖掘到法律漏洞为荣。

但是在张明楷教授的眼里,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法律不应受裁判,而应是裁判的准则。

尽管刑法用语可能出现失误,尽管法条表述可能产生歧义,但解释者“必须做出有利于立法者的假定”,相信立法者不会制定非正义的法律。

所以,解释者与其在得出非正义的解释结论后批判刑法,不如合理运用解释方法得出正义的解释结论;与其怀疑刑法规范本身,不如怀疑自己的解释能力与解释结论。

二、遵守罪刑法定原则解释刑法为克服刑法的安定性,罪刑法定主义应运而生,从而要求刑法成文化。

这决定解释者在解释刑法时,必须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的实质的、正义的标准,并且在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确定犯罪的范围,使实质的、正义的标准与刑法用语的含义相对应,正确界定犯罪的内涵与外延。

即既要按照正义的理念探索法律条文的正义含义,也不能脱离法律条文,追求所谓的“正义”。

三、应对法律作出与时代生活事实一致的解释法律是保守的,但时代是进化的。

因此,活生生的正义还需要从活生生的社会生活中发现。

制定法的真实含义不只是隐藏在法条文字中,而且同样隐藏在具体的生活事实中。

虽然刑法在制定时是当时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但解释者的根本标准,是解释时的人民群众意志。

所以,法律的生命不仅在于逻辑,而且在于生活。

法律的文本,不是在制定时已封闭成环,而是在不断吸收新的生活事实而成为一个开放的文本,同时代的解释是最好的解释,刑法分则条文并非界定具体犯罪的定义,而是以抽象性、一般性的用语描述具体犯罪类型,一个虽然有一个固定核心,但却是没有固定界限的开放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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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卷第5期长春大学学报Vol.21No.52011年5月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May 2011收稿日期:2011-04-10作者简介:毛舒逸(1987-),女,江西抚州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国刑法研究。

正义与法益规制下的刑法解释———读张明楷教授《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毛舒逸(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作为联结刑事立法和刑法适用桥梁的刑法解释,是实现正义和刑法目的的重要途径。

发挥宏观指引作用的正义理念与起中观规制作用的法益的契合点是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

刑法解释者应当心怀正义,围绕法益这一核心概念,在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两大原则的制约下,目光往返于生活事实和刑法规范之间,充分运用各种刑法解释方法,从定罪与量刑方面对刑法条文做出最合理而圆满的解释,从而保护法益,促成刑法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正义;法益;刑法解释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3907(2011)05-0095-04张明楷教授将其基本理念运用于中国刑法分则的演绎和论证,推出了《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

该书一改传统刑法分则著作对刑法条文逐条逐款解释的体例,从整体着眼,综合分析,其中的理论分析和实例论证,相互交织,娓娓道来,犹如一股清新的春风迎面吹来,令人耳目一新而深感惬意,字里行间都充满了作者对法律匠心独运的解释和对人权的深深维护。

全书共十三章,论述了刑法分则解释中的十三个问题。

本文对全书的内容大致做如下逻辑把握:第一章和第二章主要说明了刑法解释的基本理念及宏观上的总体把握;第五章论述了法益对解释构成要件的重要指导意义,而第六、七、八章实质上都是法益与要件的关系问题上的展开与延伸;第三、四、九、十、十一、十二和十三章则为正义与法益对刑法解释进行规制的具体问题。

三个部分宏观把握、中观切入、微观阐述,三者相对独立又彼此联系,相得益彰。

由此,不难发现,正义与法益是作者解释刑法分则的理念与原则。

从宏观上说,正义可谓是永驻心间的神圣信仰,而法益则是从中观角度对分则条文进行解释的有力指导武器。

1正义理念对刑法解释的宏观规制正义,是人类不断追求的价值观。

由于中外各民族文化传统不同,对“正义”的具体理解也会存在差异。

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大不同的面貌。

”[1]尽管如此,正义仍存在一个共同的基础,即“人们应当像自然界中‘正、端、直、平’的事物一样,以一种不偏不倚的态度来面对人文世界”。

[2]而正义又永远与自然法相连,可看作是自然法的本源。

制定法以自然法为价值指导,自然要在设计法律条文时体现正义,以在应用时实现正义。

张明楷在开篇便强调“作为解释者,心中当永远充满正义,目光得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

惟此,才能实现刑法的正义性、安定性与合目的性。

”所以,解释法律时,应当以正义理念为指导,运用合理的解释方法得出正义的解释结论。

倘若法律条文确实有歧义,则应当根据个案情况合理解释条文之后,通过合法正当的程序提出意见,而不是在解释法律的时候一味抨击立法。

1.1罪刑法定原则下的解释方法作为刑法生命的罪刑法定原则,发展到现代,其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民主要求刑法必须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保护人民的利益和自由,这也是现代法治的基础。

尊重人权即保障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在解释法律的时候不能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范围。

在纷繁复杂的今天,价值取向与利益追求越来越多元化,解释者要最后得出正义的结论,就必须平衡好限制自由与保护自由之间的关系,在不同情形中学会运用不同的解释方法。

罪刑法定原则下,对刑法条文进行文义解释是首要的。

“就法律之本文,依其章句,绎其文理,以求其涵义所在”。

[3]但这种解释方法不是万能的,语言文字的含混性与模糊性衍生了其他解释方法:扩大解释、限制解释、补正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和目的解释等,而且解释起根本制约作用。

目的解释是解释不明确的法律条文时最常用到也是最难把握的解释方法。

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而它既包括保护可能受个人侵害的法益也包括可能受国家刑罚权侵害的法益。

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要求。

而我们在解释具体罪名的时候,常常忽视后者的法益,损害了行为人的自由。

同时,张明楷在解释目的解释时对“有利于被告的解释是否就是符合刑法目的的解释”持否定回答。

文中从刑法的法益保护与自由保障两大机能的平衡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是事实认定之原则而不适用于法律之解释两方面进行了论述。

由此联系曾轰动一时的北科大学生抢银行案。

该案此前以涉嫌抢劫罪被批捕,后检方又以绑架罪提起公诉,理由是犯罪嫌疑人有挟持人质的行为[4],后来海淀法院以抢劫罪判被告人十年有期徒刑[5]。

根据刑法规定,从量刑轻重角度来说,定绑架罪对被告人来说更有利。

但在本案中,被告人的挟持行为与之前的抢劫行为,是连续发生的行为,出于同一故意———劫取财物,且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而绑架罪一般不具备“当场性”。

故不能说因为绑架罪判的刑罚可能更轻,说忽视被告人行为之间的联系和性质,不注意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区别。

1.2正义对生活事实的指引刑法解释方法是解释刑法条文的工具,而正义的落脚点最终要回到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的目光往返中。

“刑法的解释就是正义理念、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的相互对应”。

如何把握正义?作者给出了一些基本规则,可将之概括为以下几点:①基本的正义原则与价值经验(不会产生明显分歧);②相同犯罪得到相同处理;③凭良心以立法者的立场解释刑法。

科技发展迅速,人们的社会生活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许多行为的手段、对象与过去相比存在较大差异。

哪些生活事实需要纳入刑法调整与规制的范围?怎样纳入?哪些随着社会的发展又无需再由刑法进行规制?这些都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

而成文法的修改废止程序十分严格,司法过程中往往是来不及由立法机关做出规定的,此时就需要发挥解释的智慧,而正义在其中发挥重要的宏观指引作用。

从生活事实到法律事实,首先需要经过司法工作人员重重价值判断。

一种事实,只有当他是非正义的,才有可能纳入刑法视野中。

非正义,既包括违反了人类普遍追求的诸如平等、理性、和谐等基本价值,也包括了与其类似行为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

全文诸多章节中,对问题归纳解决办法或评析争议条文时多次强调了正义的作用。

如在第十章中,对特别法条内容不周全时作者总结了三种情形及处理方法,在因立法疏漏导致特别法条内容不周全时,对特别法条没有规定的行为应该按普通法条处理。

这在理念上也是基于正义的考量。

如前所述,凭良心以立法者的立场解释刑法是把握正义应有之义。

立法者将一些特殊要素单独提取作为特殊法条加以规定(并非是为了限制处罚范围),就可以清楚这些特殊要素是刑法要打击的重点。

而与该特殊要素地位、作用相当的情形由于立法疏漏没有纳入特殊法条中,站在立法者的立场思考,便知这其实也是刑法所要规制的。

如果不作为犯罪处理,则侵害了法益,也违背刑法正义的要求。

而将之按普通法条处理,既打击了犯罪,又没有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范围,是从另一角度实现了正义。

2法益对刑法解释的中观规制经过正义的宏观指引,从大量生活事实中提取出需要刑法调整的法律事实,并运用刑法解释方法进行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的对应(目光往返),从而正确地解释并适用刑法。

但是,正义毕竟是个笼统概念,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显然不能只依靠理念或原则来规范、调整社会生活。

因此,法益,作为区分类罪和罪与罪之间的标准,其重要性便不言而喻。

2.1法益的涵义要明确法益的概念,首先要讨论犯罪的本质。

张明楷教授在《法益初论》中有深入论述。

在本书,他简要介绍了权利侵害说、法益侵害说、规范违反说、义务违反说和折中说,并赞成我国刑法理论采纳法益侵害说代替原来的社会关系说。

这种观点也得到了越来越多学者的支持。

刑法上的法益,是指由刑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

它通俗易懂,直接具体,“在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内容上,侵害法益是直接、全面而完整的;被侵害的社会关系则是抽象的,是通过侵害法益而体现出来的,因而它是间接的,也是不完整的”。

[6]同时,一切犯罪都可以说侵犯了法益,但不一定侵害了社会关系,例如对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破坏。

69长春大学学报第21卷2.2法益对刑法解释的作用2.2.1法益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具有指导作用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因此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是刑法解释的重要内容。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刑法规定犯罪构成显然是为了实现刑法目的,所以,对犯罪构成的解释自然要以法益为指导。

“刑法分则所规定之条款,均有特定法益为其保护客体。

因之,法益可谓所有客观之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之构成要件要素所描述之中心概念。

准此,法益也就成为刑法解释之重要工具。

”[7]解释者面对刑法条文,须先分析该条文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或优先保护何种法益,进而根据确定的法益内容来解释构成要件的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

这样可以明确界定罪名和适用相应幅度的法定刑,避免罪名混淆。

需要注意的是,立法对罪名在章节体例上的修改也暗示了犯罪所针对的法益发生变化。

这样,在构成要件的解释上也要根据调整后的刑法的目的作相应变化。

但还存在另一个问题:主观上,能否将解释论上的某种目的、内心倾向确定为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内容;客观上,制约刑罚权发动的,犯罪事实之外刑法所规定的其他外部事由或者客观条件能否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内容?对此,前者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而对于后者,论者提出了“客观的超过要素”概念,认为应根据行为对法益的侵犯及其程度来确定。

如果它们发挥着使犯罪构成总体上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必须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即区分罪与非罪或使具体犯罪构成相区别即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作用,那么就应当认为属于犯罪构成要件。

而“主观的超过要素”与“客观的超过要素”概念又说明了它们并不一定在主观上或客观上存在与之完全相对应的事实。

以法益作为确定犯罪构成要件的标准,笔者完全赞同,但对于“客观的超过要素”这一概念仍有疑惑。

虽然张明楷教授强调他是从解释论上而非立法论上提出此概念,但不免给人以偏概全之感。

为什么说双重危害结果中只要有一个层次的危害结果具有认识与放任或希望态度就能表明故意仍然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另一个层次的危害结果即使不具备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也属于构成要件?全书较多是从使适用刑法条文符合刑法理论角度解释其必要性,对于其正当性的论证可能稍显单薄。

论者以丢失枪支不报罪为例论证“客观的超过要素”的合理性,认为“造成严重后果”便是超出故意内容的客观要素。

论者张明楷教授认为“造成严重后果”虽是构成要件,但不需要行为人对严重后果具有认识与希望或放任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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