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合集下载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组成部分,总共包括五个分则,分别是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刑罚、刑事强制措施和附则。

下面是对刑法分则的相关名词解释:
1. 犯罪和刑罚:这一分则主要规定了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则,包括犯罪的概念、犯罪的构成要件、对犯罪行为的刑罚等内容。

2. 刑事责任:这一分则主要规定了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明确了刑事责任的范围和界限,包括刑事责任年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豁免等内容。

3. 刑罚:这一分则主要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刑罚的种类,以及判处刑罚的量刑原则、刑期的计算方法等内容。

4. 刑事强制措施:这一分则主要规定了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羁押、勒令停产停业、撤销或者暂扣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内容。

5. 附则:这一分则主要包括一些与刑法有关的其他规定,包括刑事责任年龄的适用、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等内容。

这些名词解释涵盖了刑法分则的主要内容,对于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分则作为刑法的组成部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保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了社会安全和秩序。

第十一章 刑法分则概述

第十一章 刑法分则概述

三、罪名
一)概念:是指法律规定的犯罪名称,是 对犯罪本质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注意】 罪名的确定是定罪的结果,直接 反映了定罪是否准确。 罪名的确定必须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 高人民检察院对于罪名的确定都有司法 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 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
法定刑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 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刑罚种 类通常称为刑种,刑罚幅度通常称为 刑度。 我国刑法中表示的法定刑有 ⑴规定最高刑罚的法定刑:XX罪: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 ⑵规定最低刑罚的法定刑 :XX罪: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
[注意] 加重/减轻罪状合称为量刑罪状,不决 定定罪。以基本罪状的存在为前提。 转化罪状决定定罪
3、罪状的内容


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犯罪主观方面要件
犯罪主体要件
犯罪情节




空 白 罪 状
引 证 罪 状
叙 明 罪 状
简 单 罪 状
4 、 基 本 罪 状 的 描 述 方 式
简单罪状 对犯罪构成特征加以概括描述。或只写出罪 名,不作描述。 如232条故意杀人罪
二、刑法分则条文的结构
1.分则条文主要由罪状和法定刑构成
对具体各罪的构成及其 加重/减轻情节的规定 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 定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 刑罚种类通常称为刑种,刑 罚幅度通常称为刑度
2.罪状有基本罪状
指描述加重、减轻法定 刑的适用条件的罪状
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刑法分则

刑法分则

第十四章罪刑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分则的体系一、概念刑法分则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类犯罪所包含的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标准和次序,加以排列而形成的有机整体。

二、意义1、刑法的价值取向二分法或者三分法、排列次序——国家刑法、民权刑法2、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原则三、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1、同类客体分类——十类2、根据社会危害性程度对类罪排列3、根据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各罪关系对个罪排第二节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一、罪状(一)概念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二)种类1、以描述方式为标准:(1)简单罪状:第232条故意杀人罪(2)叙明罪状:洗钱罪、信用卡诈骗罪(3)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

如:第119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第2款,过失犯前款罪的……(4)空白罪状(空白刑法或者白地刑法):指出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或法规。

如:第345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真正的空白罪状:违反……法,处。

如日本刑法第94条:“在外国交战之际,违反有关局外中立之命令的,处三年以下监禁或者五十万圆以下罚金。

”2、以描述内容为标准:基本//加重、减轻(1)基本罪状:条文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如第238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加重、减轻罪状:对加重或者减轻法定刑的适用条件的描述第238条第2款: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罪状的方式:1、设专条规定加重罪状与法定刑。

如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117条(破坏交通设施罪)、118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加重罪状,第119条: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无期、死刑;2、设专款规定:如第257条第2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年以下、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3、在基本罪状与法定刑之后在同款内规定。

《刑法》分则

《刑法》分则

03
刑法分则的体系
介绍刑法分则的体系
01
刑法分则的体系是指刑法典中分 则部分所规定的各种犯罪的分类 、排列和组合。
02
刑法分则的体系是刑法典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正确理解和 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包括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
的定义、犯 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形态、共同犯 罪、刑罚等。
1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行为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2
共同犯罪的特点
3
对各种犯罪的特点和构成要件进行解释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 为。
形成共同正犯关系或者教唆 犯、帮助犯关系。
对共同犯罪的结果承担责任。
06
刑罚的种类
介绍刑罚的种类
01
02
03
04
生命刑
死刑和无期徒刑,剥夺犯罪人 的生命权。
不同的犯罪类型可能有不同的构成要件,但通常都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 理状态,以及行为产生了相应的后果。
构成要件是确定犯罪行为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也是司法机关进行定罪量刑的重要 依据。
强调犯罪的严重性和刑事责任
犯罪的严重性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 个人或组织造成的损害或伤害的程度 。
强调犯罪的严重性和刑事责任是为了 让人们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违 法性,从而加强社会对犯罪行为的防 范和打击力度。
03
常见罪名解析
04
案例分析
02
引言
刑法分则的概述
刑法分则的定义
刑法分则规定了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刑法分则的分类
根据犯罪行为的特点和危害程度,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10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分则知识点总结

刑法分则知识点总结

刑法分则知识点总结一、罪名及罪刑1. 罪名的认定罪名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形式化的描述,通过罪名来区分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

刑法分则对于罪名的认定有明确规定,包括故意犯罪、过失犯罪、自首、妨害作证等。

法律对于不同的罪名也有相应的刑罚规定。

2. 罪刑的确立罪刑的确立是指根据罪名认定犯罪行为,并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刑法分则对于刑罚的确定有一定的程序规定和刑法规定,包括对于量刑的原则、法定刑和自由裁量刑等。

二、犯罪构成要件1.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或者单位。

刑法分则对于犯罪主体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对于单位犯罪的规定等。

2.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利益或者对象。

刑法分则对于犯罪客体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国家机关等利益的保护。

3. 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犯罪行为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法定条件。

刑法分则对于犯罪构成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故意、过失、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要件的认定和判断。

三、刑罚的适用1.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的主体对于其所犯罪行为所承担的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刑法分则对于刑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刑法适用、行为能力、故意和过失等方面的规定。

2. 刑罚的种类刑罚是指对于犯罪行为进行的法定的处罚。

刑法分则对于刑罚的种类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主刑和附加刑的具体规定、对于罚金、有限自由和剥夺自由、死刑等刑罚的规定。

3. 刑罚的量刑刑罚的量刑是指对于犯罪行为具体判决刑罚量的裁定。

刑法分则对于刑罚的量刑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法定刑和自由裁量刑的规定、对于情节和性质的考虑等。

四、刑法适用1. 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指在适用刑法时应当遵循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原则。

刑法分则对于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法律溯及力、刑法解释和适用、刑法规定的适用等。

2. 刑事法律程序刑事法律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的一系列法律程序规定。

刑法分则

刑法分则

1,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主体是年满16周岁并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主观方面是故意2,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3,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主体为一般主体。

同上。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4,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为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是故意。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故意。

6,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

主体为一般客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7,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8,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为四点。

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9,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过失。

10,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客体是复杂客体,侵犯了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也损害了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刑法分则概述

刑法分则概述

3.法定刑与宣告刑、执行刑
宣告刑是人民法院对具体犯罪判决 宣告刑 宣告的刑罚。 执行刑是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罚, 执行刑 一般低于宣告刑。
思考题
(1)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关系 是什么? (2)空白罪状和罪刑法定原则的 关系是什么?
(二)我国刑法对犯罪的排列顺序
我国刑法在分则各章的排列顺序问题上, 是按各章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的顺序来排列 的,即按照不同的同类客体在国家社会关系整 体中的重要性程度的大小的顺序来排列的,即 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排在前面,社会危害性小 的犯罪排在后面。在每一章中,对具体犯罪的 排列也按照这样的标准。
第三节 刑法分则具体罪刑条文的构成 一、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犯罪 构成要件的表述。刑法分则对罪状的表述有以 下四种方式: (1)叙明罪状 叙明罪状。对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加一明 叙明罪状 确的描述,这是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方式。 (2)简单罪状 简单罪状。只写出犯罪的名称,而不表述 简单罪状 其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如第232条故意杀人 罪。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刑法分则的体系,即分则对犯罪的分类和排 列顺序。 (一)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分类 我国新旧刑法均按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作 为分类的依据。新刑法把犯罪分为十类,即危害 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 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分论
1
第八章
刑法分则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述
第一节 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
刑法分论,又称刑法各论,研究对象主要是 刑法分则,另外还包括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的 分则性规范。 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整 体。总则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理与原则, 如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正当行为、 犯罪形态、刑罚制度等;分则则规定了各种犯罪 的具体要件和对该种犯罪的法定刑。总则和分则 均是刑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总则是分则的概 括和抽象,分则是总则的具体化,是总则原理、 原则的具体运用。

刑法分则——精选推荐

刑法分则——精选推荐

刑法分则第⼀章刑法分则概述⼀、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1、总则规定犯罪与刑罚的⼀般原则、原理,分则规定具体的犯罪及其法定刑。

所以具体来说,总则规定与分则规定⼤体上是⼀般与特殊。

★注意:分则规定不同于总则的⼀般规定时,应当认为是总则的特别或例外规定,⽽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否认总则的规定。

2、刑法总则存在许多⼀般原则、⼀般概念的规定。

这种⼀般原则、⼀般概念的规定不仅指导总则的规定,指导总则的解释、适⽤;⽽且指导分则的规定,指导分则的解释、适⽤。

所以在解释分则时,定要以总则的规定为指导。

⼆、刑法分则的体系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10类,每⼀类为⼀章。

其排列顺序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违反职责罪。

特点:(1)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分类;(2)依据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安排具体章节的位置;(3)依据每⼀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间的内在联系安排具体犯罪的位置;(4)依据犯罪的主要客体对复杂客体的犯罪进⾏归类(⼀些犯罪侵犯了两种以上的合法权益,即复杂客体)。

三、具体犯罪条⽂的构成(⼀)罪名1、罪名的概念罪名,即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度概括。

罪名依据罪状对犯罪特征的描述来确定。

有的刑法条⽂明确显⽰出罪名,如刑罚第232条规定:“故意杀⼈的,……”,可知该条的罪名是故意杀⼈罪。

2、罪名的分类(1)根据⼴义和狭义之分,分为类罪名和具体罪名(2)根据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可分为⽴法罪名、司法罪名、学理罪名→⽴法罪名,是指⽴法机关在刑法分则条⽂中明确规定的罪名。

如贪污罪、受贿罪、挪⽤公款罪、⾏贿罪等。

(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司法罪名,是指最⾼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所确定的罪名。

→学理罪名,是指理论上根据刑法分则条⽂规定的内容,对犯罪所概括出的罪名。

(没有法律效⼒,但对最⾼司法机关确定罪名时具有参考意义)(3)根据条⽂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单复,罪名可分为单⼀罪名和选择罪名→单⼀罪名,是指罪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的罪名。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刑法分则名词解释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罪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罪名包括类罪名,狭义的罪名仅指具体罪名。

狭义的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3.叙明罪状:指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4.选择罪名:指因罪状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比较复杂,罪名刑事上表现为并列特点的罪名。

选择罪名可以统一使用,也可以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分解使用。

5.法定刑: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法的种类和刑法幅度。

6.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7.分-裂国家罪: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8.颠-覆-国-家-政-权罪: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9.投敌叛变罪:指中国公民投奔敌人营垒,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0.资敌罪: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11.叛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2.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3.投放危险物质罪: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5.破坏交通工具罪:是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6.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罪刑各论概说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叙明罪状:即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简单罪状: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4、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5、空白罪状: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6、单一罪状:即条纹只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叙述。

7、混合罪状:即条文同时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8、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9、概括功能:指对社会上纷繁复杂、千姿百态、形形色色的犯罪现象进行概括的作用。

10、区分功能:指罪名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作用。

11、评价功能:指罪名具有国家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所给予的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以及对行为人进行的非难和谴责的作用。

12、威慑功能:指由于罪名体现了国家对犯罪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因而揭示出:为避免这种否定评价,只有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触犯罪名,这实际上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13、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4、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5、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6、合法性原则:指确定罪名时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所描述的罪状,既不得超出罪状的内容,也不能片面地反映罪状的内容。

17、概括性原则:指罪名的确定必须是对罪状的高度概括,表述应力求简明。

18、科学性原则:指罪名要在合法性、概括性、概括性的基础上,明确地反映出犯罪行为最本质的特征以及此罪与彼罪的主要区别。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作出的解释;司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作出的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刑法始终的,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刑法效力: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的效力;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有效力;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2、刑法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判决、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之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二、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法处罚性1、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它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2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具有重要作用,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法律标准;同时犯罪构成对量刑的意义也十分重要;任何犯罪都具有四个共同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2、犯罪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3、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4、一般主体——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一般主体;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5、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6、犯罪的主观方面——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及其已经或者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7、罪过——行为主体实施按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具有的心理态度;8、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直接或者放任间接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9、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过于自信,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10、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11、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12、犯罪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13、犯罪的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危害行为——被刑法所明文禁止,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或者言辞;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不作为——指犯罪人消极的不履行有特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14、危害结果——任何危害行为都会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但只有危害行为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害事实才是真正的“危害结果”;15、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犯罪分子对之施加某中影响的具体的物或人;联系:犯罪对象反映着犯罪客体,是犯罪客体的存在和表现形式,犯罪客体则是隐藏在犯罪对象后面的犯罪的实质内容;区别:①是否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是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对象;②是否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③是否受到实际的损害:任何犯罪都危害客体,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④是否是刑法分则犯罪分类的依据: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16、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假想防卫——指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从而进行所谓的防卫,或者对没有实行不法侵害的第三者,误认为是不法侵害而加以防卫,因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事先防卫——指不法侵害尚未开始而实行所谓防卫事后防卫——指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而实行所谓的防卫;无限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大损害从而构成了犯罪的行为;17、紧急避险——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18、故意犯罪形态——在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形态;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既遂——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中止——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19、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结果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继续犯——又叫持续犯,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了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同时触犯两个以上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结合犯——指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依照法律的规定,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新罪的情况;连续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性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吸收犯——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之罪论之,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情形;;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假释之后,在法定的期限五年内又因故意犯罪被判刑事处罚的罪犯,称累犯;惯犯——行为人因为犯罪已成为习惯或以犯罪为常业,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依法律规定应按一罪处理的情况;20、共同犯罪——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教唆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自己并不亲自参加某种犯罪,而是以自己的言行去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通过他人去实施犯罪;三、刑罚:由国家审判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犯罪人所适用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21、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基本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一种刑罚方法;22、量刑——即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23、自首——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立功——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4、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得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25、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1、刑法特征:使用范围:地域范围--刑法第6条第一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有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都适用本法.时间范围--对人范围--强制手段--一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二刑法的保障性三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更广泛四刑法的谦抑性、最后手段性2、刑法的基本原则①——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罚.②——平等适用原则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③——罪刑相当原则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3、罪刑法定原则基本要求: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意义:①有利于加强人民民主专政②有利于保证人民基本权利的实现③有利于克服“人治”至上的弊端,使犯罪分子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惩处④有利于加强公民同犯罪作斗争⑤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①法不溯及既往;②不搞类推;③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④司法结实不能超越法律;⑤各种犯罪及其处罚必须明确、具体派生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4、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联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运用;区别:①表述内容不同:犯罪概念着重表述的是一切犯罪所具有的最基本的社会政治本质和危害本质,从宏观上认识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而犯罪构成则着重表述的是犯罪的规格和标准,从微观上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具备某种犯罪的特征②两者作用不同:犯罪概念为人们提供了犯罪与其他非犯罪的社会现象区别的原则界限;而犯罪构成则是具体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5、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①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③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④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6、刑事责任能力:①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②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③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7、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关系相同:①认识上,对危险结果都有预见性;②意志上,对危险结果的发生都不是希望的,即没有追求其发生的意欲区别:①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认识程度较高;②对危险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是违背行为人意愿;间接故意是放任态度;在实践中主要是看是否有避免结果发生采取了积极的措施;8、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的关系相似:①两者的行为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一定的客观损害结果,这种客观损害结果都可以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件②两者的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引起这一客观损害结果,这种损害结果都违背了行为人应有的主观意志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除了在法律上负有应当预见的义务外,在事实上也具有预见的能力,之所以在事实上美欧预见,完全是由于行为人疏忽大意不想预见不去预见;意外事件,行为人在法律上不负有应当预见的义务,在行为当时也不具有预见的能力,导致了客观损害结果的发生.9、犯罪目的与动机在刑法中的作用:犯罪动机:首先:罪动机往往对量刑有影响作用其次,犯罪动机对定罪也有一定的意义,是衡量犯罪情节的一个重要因素犯罪目的:首先,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其次,犯罪目的在某些犯罪中试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再次,犯罪目的影响量刑10、不作为特定义务的内容: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②职务上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③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11、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危害结果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因素,具有重要意义:①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在某种犯罪中,危害结果是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行为没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就不成立犯罪②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以及结果的严重程度,在某些情况下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③是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与否,是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④是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它对量刑的影响作用表现为:一是作为选择法定刑幅度的根据,二是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三是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⑤是影响诉讼程序的因素之一;12、预备犯与犯意表示的关系相同之处:①二者都是一种行为;犯意表示是一种言词行为,而犯罪预备则是一种为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②二者都是一种有意识的行为,都反映了行为人的犯罪意图;③二者都不能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直接的、现实的侵害或破坏;区别主要是:①犯意表示是通过口头的或书面的形式,简单地流露犯罪意图;犯罪预备则是通过各种具体的活动为实行犯罪创造条件;②犯意表示停留在单纯表现犯罪思想阶段,尚未通过实际的犯罪行为将犯罪意图的实现付诸行动;而犯罪预备则是将犯罪目的与犯罪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开始实施犯罪的准备活动;刑责13、犯罪预备的刑责: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未遂的刑责: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中止的刑责: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14、主犯的刑责: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犯罪的全部罪行处罚;从犯的刑责: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的刑责: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教唆犯的刑责: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5、罪数区分的意义:首先,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是正确定罪的要求;其次,准确确定罪数,是正确适用刑罚的前提;16、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对定性,量刑的意义——影响定罪量刑;17、刑罚目的表述——是指国家创制、适用与执行刑罚的目的,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方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所期望达到的结果;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用刑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方法,目的是改造罪犯,教育罪犯,预防犯罪;一般预防——指防止社会成员实施犯罪行为;其特点是没有特定的具体对象,只是作为社会一般的预防措施来加以应用特殊预防——指采取特殊预防手段和措施,对犯罪分子依法进行监禁和改造,防止他们重新违法犯罪;是犯罪预防措施的重要组织部分18、刑罚与其他法律强制方法的异同:①适用对象不同;刑罚是对特定对象适用的强制方法,即只有犯罪分子才是刑罚适用的对象;②严厉程度不同;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其他强制方法相对持续时间短,制裁强渡轻,远不如刑罚严厉,其法律后果也根本不同③适用的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适用,人民法院在适用刑罚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的干涉;④执行的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分别执行,并以监狱管理机关为主;刑罚执行的方法与场所都是法定的;⑤法律依据不同;在我国,只有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拥有指定刑事法律、确定刑罚的权力;19、管制的期限——一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拘役的期限——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的期限——六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20、死刑的限制对象: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行为时未满18周岁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制度;程序: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才能判21、剥夺政治权利内容: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对象:①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②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③对于一些轻微犯罪可独立适用,取决于刑法分则的规定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剥夺终身时间计算:管制和管制相等,同时起算拘役和有期主刑执行完毕后开始计算,1~5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3~10年22、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以下由重到轻①应从重处罚的情节:教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累犯;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自首、犯罪未遂、教唆未遂、犯罪后有立功表现、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③应当从轻、减轻的情节: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④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如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犯罪预备;⑤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⑥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有重大立功表现、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贿赂行为的、个人贪污在5000上不满1万,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⑦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⑧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⑨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⑩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犯罪较轻且自首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⑾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酌定量刑情节:时间、地点、手段、方法、动机、目的、对象、结果、数额、罪前罪后表现23、数罪并罚原则:1、并罚原则,又称相加原则、累加原则或合并原则等,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2、吸收原则,是由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吸收其它较轻的罪,或者由最重宣告刑吸收其它较轻的宣告刑,仅以最重罪的宣告刑或者已宣告的最重刑罚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3、限制加重原则,又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4、折衷原则,又称混合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单纯采用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而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特点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以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和宣告刑结构的合并处罚规则;换言之,它是指以上述一种原则为主、他种原则为辅,将其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或刑罚结构的数罪合并处罚方法;24、缓刑对象: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考验期:拘役2月~1年;有期1年~5年法律后果:①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典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依条据第77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典第69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新犯之罪和漏判之罪,不受犯罪性质、种类、轻重以及应当判处的刑种、刑期的限制;③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刑法分则

刑法分则

刑 法 分 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 二、失火罪 三、爆炸罪 四、应注意的问题
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进行的犯罪, 并不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时候采用了以上方法,却构成 了杀人罪、伤害罪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这是因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特点是通过实施犯罪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即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如果行为人使用的这种危险方法,在主观上仅仅是危害特定的个人 或特定的财物,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根本不危及到公共安全,就只能构成 杀人罪、伤害罪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而不能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刑 法 分 则
徐旭东
刑 法 分 则
一、总则和分则的关系
总则和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刑法总则主要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刑法分则是将 总则所确定的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加以具体化。 总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对分则的具体应用起着指导作用, 分则的具体规定又保障了总则精神的实现,两者相辅相成。 案例: 王某,男,29岁,某市炼钢厂工人。一天,王某向厂后 勤负责人李某要求提前领取工作服未成。由此产生报复邪念, 于次日上午8:30左右,乘后勤办公室无人之机,将灭鼠剂 投入水壶内,致使李某等四人喝水后中毒呕吐,嘴唇被烧破。 问此案的性质?
刑 法 分 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述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2、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 易然易爆设备、通讯设施的犯罪。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 (116、119条),破坏交通设施罪(117、119条),破坏电 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罪(118、119条),破坏广 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24条)。 3、严重暴力活动的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 组织罪和资助恐怖活动罪(120条),劫持航空器罪(121 条),劫持船只、汽车罪(122条),对航空器上的人员使 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123条)。

刑法学名词解释完整版(总则1-11章)

刑法学名词解释完整版(总则1-11章)
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意外事件: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愿意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也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法,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体系:《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刑法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刑法分则第一章

刑法分则第一章

四、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 法定刑是立法机关在制定刑法时确定的,宣告刑是 法院对具体犯罪判决宣告应当执行的刑罚,是审判 机关审理案件是确定的。 法定刑是立法上的规定,宣告刑是司法中的适用。 五、法律拟制: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按照 该规定处理。即“有意将明知为不同者,犯罪的分类及排列次序。 (二)刑法分则与总则的关系 二、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一)原则上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 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 同类客体 (二)总体上依据各类犯罪的罪行轻重对类罪进行排列。 (三)大体上依据犯罪的罪行轻重以及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对 具体犯罪进行安排。 (四)基本上依据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
3、浮动法定刑:指法定刑的具体期限或具体数量 并非确定,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升降不居,处于一 种相对不确定的游移状态。第227条第2款:“倒卖 车票、船票的,并处或单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 下罚金。” 浮动法定刑具有以下特点: (1)只见于罚金刑 (2)只适用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 (3)罚金的具体幅度要根据案件的事实确定。这 是浮动法定刑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区别。
三、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一)罪状: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 构成特征的描述,指明适用该罪刑规范的 条件,行为只有符合某罪刑规范的罪状, 才能适用该规范。
分则条文对基本罪状的描述方式,可以分为四种情况: 1、叙明罪状: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 的描述。如第305条伪证罪。 2、简单罪状: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 的基本构成特征。 3、引证罪状:引用刑法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 犯罪构成的特征。如第124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 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空白罪状: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 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刑法分论名词解释汇总

刑法分论名词解释汇总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转化型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既遂标准: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盗窃罪既遂标准:失控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对财务的控制时,就是既遂。

但由于盗窃犯是数额犯,即使行为人窃取财物,但财物数额极其低廉,也应该定为盗窃未遂。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遗忘物: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然(即不是基于委托关系)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村民小组长)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体结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绑架了他人。

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基于恐惧心理不得已交付财物还是基于认识错误“自愿”交付财物。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暴力是否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当时当场)。

抢夺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物暴力、对人轻微暴力、紧密占有、当场直接、来不及反抗)。

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刑法分则之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之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之名词解释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的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放火罪:是指故意用放火的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焚毁重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焚毁重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以外的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法规,擅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故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破坏商品市场秩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依法应缴纳关税而偷逃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1、强奸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普通强奸,即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二是奸淫幼女(准强奸),即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的行为。

2、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慰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4、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5、诬告陷害罪,是指故意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国家有关机关告发捏造的犯罪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6、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犯罪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7、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8、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9、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0、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或者将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11、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2、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勒索的行为。

13、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14、交通肇事罪,是指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5、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与特点

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与特点

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与特点刑法分则体系,是指以刑法分则条文为单元,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和内在联系所组成的刑法规范的整体结构。

其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首先,刑法分则体系是由刑法分则条文所构成的。

这些条文是刑法分则体系的基本单元,每一个条文都规定了一种具体的犯罪行为及其相应的刑罚处罚。

通过这些条文的组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刑法分则体系。

其次,刑法分则体系具有逻辑性和内在联系。

各个条文之间并不是孤立的,而是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和内在联系进行排列组合。

这种逻辑性和内在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按照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等;二是按照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进行分类,如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三是按照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进行分类,如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最后,刑法分则体系还具有独立性和开放性。

独立性是指其作为一个独立的体系,有自己的逻辑起点和终点,独立于其他法律部门而存在。

开放性则是指其可以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不断吸收新的犯罪行为和刑罚措施,以适应社会的需要。

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一是系统性。

刑法分则体系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各个条文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

在这个系统中,各个条文都有自己的位置和作用,缺少任何一个条文都会对整个体系的完整性和协调性造成影响。

二是规范性。

刑法分则体系是由法律条文所构成的,具有高度的规范性。

每一个条文都明确规定了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相应的刑罚处罚,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执法依据。

同时,这种规范性也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三是实用性。

刑法分则体系在构建时充分考虑了实践的需要,针对各种具体的犯罪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刑罚措施。

这使得刑法分则体系具有很强的实用性,能够为司法机关提供明确的执法依据,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保护法益和社会秩序。

四是发展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罪状:罪状是我国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叙明罪状:叙明罪状是指对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进行详细描述的罪状形式。

3.引证罪状:引证罪状是指需要引用刑法条文的其他条款来描述犯罪的构成特征的罪状形式。

4.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不直接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而且要引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罪状形式。

5.法定刑:法定刑是指我国刑法分则确定的,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量刑标准。

6.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适用其中一个条文定罪量刑的情况。

7.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8.背叛国家罪:背叛国家是指勾结外国或与境外组织、机构、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9.颠覆国家政权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10.间谍罪: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11.资敌罪:资敌罪是指战时为敌人提供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

12.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13.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5.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6.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7.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18.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9.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从事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20.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与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21.走私普通货物、货品罪:走私普通货物、货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限制出口以及其他应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纳数额较大的行为。

22.虚假破产罪: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2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4.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照货币的样式、票面、图案、色彩、防伪标记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的行为。

25.持有、使用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26.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2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28.洗钱罪: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用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方法,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29.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30.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31.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虚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

32.逃税罪:逃税罪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逃避缴纳应缴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缴纳税额10%以上的行为。

33.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34.虚假广告罪: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35.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6.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7.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38.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法规,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或者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9.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与人身有直接关系的权利,以及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

40.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关系或奸淫幼女的行为。

41.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押、禁闭或者以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42.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要求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为人质的行为。

43.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44.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45.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行为。

46.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47.诽谤罪: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48.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的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49.报复陷害罪: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50.遗弃罪:遗弃罪是指对于负有抚养义务的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严重的行为。

51.拐骗儿童罪: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任,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52.侵犯财产罪: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故意毁坏公司财务以及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53.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4.聚众哄抢罪:聚众哄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55.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56.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57.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58.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59.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60.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大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行为。

61.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62.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6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对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64.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65.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是指以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

66.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67.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活、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68.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聚集多人,非法闯入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69.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是指故意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斗殴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

70.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闹事,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71.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72.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是指以赢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罪是指为他人赌博设立、提供场所的行为。

73.伪证罪: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74.扰乱法庭秩序罪: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75.窝藏、包庇罪: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对的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