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当然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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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形式逻辑作为当然解释的推理基础并不妥当。有的学者认为, 形式逻辑上的当然道理是指从 逻辑上讲, 刑法规定所使用的概念当然包含被解释的概念, 二者之间存在着种属关系∀ 。还有的学者主 张逻辑上的当然是指解释的概念与被解释的事项间存在种属关系或者递进关系 # 。这些学者都主张形
式逻辑上的当然主要是基于种概念与属概念之间的关系, 以及所谓的 递进关系 , 不过, 这种逻辑上的 当然依据 是很成问题的。第一, 种属关系。将种概念解释为包含在属概念之内, 不属于当然解释的范 畴, 而是文理解释。如将组织他人卖淫中的 他人 解释为包括男人, 这不是当然解释, 而是文理解释; 又 如我国刑法第 116 条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对象包括 汽车 , 但没有明确规定破坏小轿车是否构成本罪, 认为 小轿车 与 汽车 是种属关系, 汽车 当然包含 小轿车 , 对破坏小轿车的行为也适用该条规定处 理。这种解释显然不是当然解释, 也是文理解释。第二, 递进关系。在形式逻辑中, 概念之间的关系中 没有递进关系的说法, 只有概念的传递性, 如 长江长于黄河, 黄河长于珠江, 则长江长于珠江。即使概 念间存在传递性, 也不能认为据此作出的当然解释就符合形式逻辑的要求, 比如投网捕鱼比垂钓钓鱼危 害更为严重, 这两个概念间具备传递性, 但能否合乎逻辑地推出 既然法律禁止垂钓钓鱼, 更严重的投网 捕鱼当然在禁止之列 呢? 显然不能, 因为概念的传递性与当然解释的 推理逻辑 没有关系。所以, 笔 者认为, 在当然解释中, 前述学者所谓 逻辑上的当然 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其实, 所谓概念间的递进关 系是指这样一种关系: 甲概念和乙概念具有相同的属性, 并且甲是由乙发展而来, 如 1979 年刑法第 92 条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 这里只规定阴谋的行为是犯罪, 如果犯罪人实际已实施颠覆政府、分裂国 家的行为,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是犯罪, 但实施行为与阴谋行为具有相同的属性, 且是从阴谋行为发展 而来, 当然更是构成本罪。这种所谓概念间的递进关系属于事物属性的范畴, 而不是形式逻辑。
一、当然解释的概念比较
根据台湾学者的理解,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法规虽未明文规定, 但根据法律规范的宗旨, 其行为事实 比法律所规定的更有适用的理由, 而直接适用该法律规定的解释方法! 。比如法律仅记载禁止牛马通 过某路, 依当然解释, 像骆驼之类较牛马为大者亦在禁止之列; 如果法律仅记载禁止以垂钓之方法捕鱼, 依当然解释, 投网捕鱼之方法亦在禁止之列 ∀ 。大陆学者有的认为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 一事项, 但依形式逻辑或者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 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 ; 有 的主张当然解释是指法律虽无明文规定, 但依照法律之精神该事项事实上已包含于条文规定含义之中, 故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方法 ∃。有的认为当然解释是指刑法条文表面 虽未明确规定, 但实际上已包含于法条的意义之中, 依照当然解释的道理解释法条意义的方法 % 。还有 的认为当然解释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 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 将该 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
( பைடு நூலகம்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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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5 年第 3 期
从人的理性以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来衡量刑法规范的宗旨, 该事项已包含于刑法规范的适用范围 之中。
三、当然解释的地位
在刑法解释的体系中, 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是基本的分类, 解释的顺序是先适用文理解释, 如果文 理解释的结论有歧义或者明显不当, 则再进行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的方法也有多种, 如体系解释、历史解 释、目的解释、合宪解释等, 其中体系解释是将被解释对象置于刑法系统之中阐明其含义的方法, 因为每 一个刑法规范都属于一个整体, 对其含义的解释, 应着眼于整个刑法体系, 以维护各个法条之间的协调 关系。换言之, 就各个刑法规范而言, 其规定可能不完整, 也可能彼此矛盾, 但通过体系构造的整合, 则 可使之完整而顺畅。当然解释属于体系解释之一种! 。
其次, 规范宗旨与事物属性作为当然解释的推理基础不能相提并论, 正如有的台湾学者指出的那 样, 当然解释是法律规范的宗旨, 确切地说是全部法律规范的宗旨。因为任何法律规范都有其宗旨, 规 范宗旨就是个别或者多数法规所要实现的基本价值判断, 个别法规的立法宗旨较为具体, 而多数法规的 整体立法宗旨则较为抽象, 个别法规的立法宗旨是实现整体立法宗旨的手段, 如果法律仅就个别立法宗 旨制定条文, 某一行为事实虽无法律明文规定, 但从该条文的立法宗旨来看, 尤甚于法律已规定事项, 更 有适用理由, 这时就应当作当然解释 ∃。进而言之, 就像扩张解释是以 文义 的预测可能性为限, 当然 解释是以立法宗旨的预测可能性为限, 如桥梁禁止通行出租车, 则禁止通行大货车可认为尚在法条立法 宗旨之预测可能性范围以内。那么, 如何判断某一法条立法宗旨的预测可能性呢? 笔者认为, 判断法律 规范宗旨的预测可能性之依据是人的理性和事物属性。美国法理学家 E(博登海默认为: 人的理性乃是 人用智识理解和应对现实的能力, 有理性的人能够辨识一般性原则并能够把握事物内部、人与事物之间 以及人与人之间的某种基本关系; 事物的性质是指基于事物本身的性质在解决某个问题时迫使决策者 去接受它的令人非同意不可的和不可辩驳的力量 % 。比如垂钓钓鱼与投网捕鱼, 二者的行为属性相同, 法律规定禁止垂钓钓鱼, 根据人的理性和事物的属性, 该法条的立法宗旨就是保护塘中鱼类, 投网捕鱼 与垂钓钓鱼具有相同的属性且程度更为严重, 当然更要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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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当然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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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当然与逻辑上的当然的统一, 事理上的当然是基于合理性的推论, 逻辑上的当然是指解释的概念与被 解释的事项间存在种属关系或者递进关系。与民法不同, 仅有事理上的当然, 而无逻辑上的当然, 在刑 法中不得作当然解释 ! 。笔者认为, 应当在分析研究当然解释的这三种根据的基础上, 才能对上述问题 作出合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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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
中国刑事法杂志
刑法当然解释论
2005 年第 3 期
欧阳竹筠 杨方泉
刑法第 125 条规定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但近来新疆 东突组 织 人员开始非法制造大炮, 司法机关也破获了几起此类案件, 对此类案件的处理遇到刑法上的困难, 因 为刑法规定有非法制造枪支罪, 但并未规定非法制造大炮罪, 对此类案件的犯罪人能否以非法制造枪支 罪定罪处罚? 有人主张定非法制造枪支罪, 并认为这是当然解释, 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对此, 学界的 意见颇不一致, 没有形成通说。本文拟对刑法中的当然解释提出自己的见解, 以期抛砖引玉。
! 参见梁根林: 罪刑法定视域中的刑法适用解释 , 载)中国法学∗ 2004 年第 3 期。 ∀ 参见李国如著: )罪刑法定原则视野中的刑法解释∗ ,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1 年版, 第 186 页。 # 参见杨仁寿著: )法学方法论∗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第 173 页。
当然解释的当然依据解决的是对刑法规范的解释问题, 即某一事项虽然刑法规范没有明确规定, 但
! 参见陈兴良著: )本体刑法学∗ , 商务印书馆 2001 年版, 第 35 页。 ∀ 参见李希慧著: )刑法解释论∗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5 年版, 第 117 页。 # 参见陈兴良著: )本体刑法学∗ , 商务印书馆 2001 年版, 第 35 页。 ∃ 参见杨仁寿著: )法学方法论∗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第 121- 122 页。 % 参见[ 美] E(博登海默著: )法理学 + + +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第 454- 455 页。
! 参见杨仁寿著: )法学方法论∗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第 120 页。 ∀ 参见陈朴生、洪福增著: )刑法总则∗ , 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982 年版, 第 9 页。 # 参见李希慧著: )刑法解释论∗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5 年版, 第 116 页。 ∃ 参见董 著: )司法解释论∗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第 243 页。 % 参见陈兴良著: )本体刑法学∗ , 商务印书馆 2001 年版, 第 35 页。 & 参见张明楷著: )刑法学∗ ( 第二版) , 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第 44 页。 ∋ 参见李希慧著: )刑法解释论∗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5 年版, 第 116- 117 页。
由于刑法学界对当然解释的研究不够深入, 实践中人们往往把当然解释与其他几种刑法解释相混 淆。在刑法解释体系中, 当然解释与扩张解释以及类推解释的关系有待廓清。
( 一) 当然解释与扩张解释 扩张解释是指法律规定的含义过于狭窄, 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正意图, 因而将法律规定的含义扩大 到较该规定字面含义更广的范围。一般认为, 扩张解释与限制解释都属于论理解释的特殊解释方法, 与 当然解释、反对解释并列。但也有人认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根本不是具体的解释方法, 充其量只是基 于解释的后果对刑法解释的分类 ∀ 。笔者认为, 就扩张解释的含义来看, 它确实没有提供特别的依据或 者标准来指导刑法解释活动, 扩张解释或者根据立法意图而扩张文义, 或者根据社会需要而扩张文义, 前者可称之为目的解释, 后者可称之为社会学的解释, 扩张解释作为一种刑法解释方法是不合格的。 当然解释从根本上说也是依据法律规范的目的( 宗旨) 而进行解释的, 但是, 在判断法律规范宗旨 时, 当然解释提供了一个具体依据和标准, 即事物属性和人的理性, 这使得当然解释得以作为一种刑法 解释方法而存在。 ( 二) 当然解释与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就是类推, 即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 比照刑法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处罚, 如刑法 没有规定通奸罪, 通奸行为与重婚罪相类似, 于是法官以重婚罪的法条对通奸行为定罪处罚。类推在刑 法中是严格禁止的, 因为它与罪刑法定原则直接相抵触。当然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有时不易区分, 因 为二者的结果都对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予以定罪处罚, 但人们公认当然解释在刑法中是允许的, 不 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因此, 当然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就成为问题的关键。 有学者认为, 当然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在于该事项是否在立法宗旨的预测可能性范围内# , 如果 该事项尚在立法宗旨的预测可能性范围内, 则可以作当然解释, 否则, 应认为是类推而判决无罪。笔者 认为, 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没有问题, 但是, 在具体案例中, 难以发挥指导性作用, 因为立法宗旨的判断见 仁见智, 立法宗旨的预测可能性更难以确定。所以, 在立法宗旨的预测可能性的基础上, 还必须增加一 些可操作性的标准, 满足这些标准, 则可进行当然解释, 否则即为类推解释, 应予禁止。 在具体案例中, 当然解释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第一, 待解释的事项与刑法规定的事项之间应有轻重 之分, 即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衡量, 前者重, 后者轻; 第二, 轻重行为的性质相同, 并且具有递进关系或者 高度类似性。所谓递进关系, 如我国刑法第 201 条规定 纳税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 偷税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如果纳税人因偷税被税 务机关给予三次行政处罚又偷税, 法律没有规定是否按本条定罪处罚, 但因三次行政处罚是从二次行政
笔者认为, 与民事法律中的当然解释不同, 刑法解释要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 因为当然解释涉及 对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 刑法中的当然解释必须在当然的依据以及逻辑推理过程上 符合一定的条件, 其推理结论要更具有妥当性。
二、当然解释的当然依据及推理过程
我国学者们指出了作为当然解释推理基础的三种依据: 一是形式逻辑, 二是规范宗旨, 三是事物属 性, 至于是否这三种依据必须同时具备, 还是只需具备其中一种即可, 学者们的看法有分歧。有的认为, 当然解释的根据中形式逻辑或者事物属性只需具备一种即可 ∋; 有的认为, 当然解释之当然, 是事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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