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适用中的正义理念
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刑法规范的基础和指导方针,对于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将从法治原则、人权原则、公正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过罪不罚原则等几个方面来论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首先,我国刑法基于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是指法律是统治的最高准则,在法治国家中,一切行政、立法、司法的行为都要以法律为依据,所有的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和保护。
刑法作为法律的一部分,也受到法治原则的制约,必须合法、公正地规定罪行和刑罚,确保法律的适用和执行不受个人的任意行为干扰。
其次,我国刑法基于人权原则。
人权原则是指刑法应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确保每个人享有尊严和自由,不受任意限制和侵犯。
刑法中规定的罪行和刑罚应当对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进行合理限制和惩罚,同时要保护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基本人权,例如忍耐权、身体权、尊严权等。
第三,我国刑法基于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刑法适用和刑罚执行应当公正无私,不偏不倚。
刑法的适用必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犯罪的危害程度、社会的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确保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公平和合理性。
在刑罚执行中,要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审判公正、执行公平,以减少滥用职权和错误判决的可能性。
第四,我国刑法基于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在刑法中应明确规定犯罪行为和对应的刑罚种类、标准和限度,以确保犯罪行为和刑罚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定的犯罪和刑罚必须具体明确,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不能以不符合法定规定的行为为依据进行定罪或者加重刑罚。
最后,我国刑法基于过罪不罚原则。
过罪不罚原则是指在一定的情况下,对于已经成为犯罪的行为,由于证据不足、程序错误等原因,不能起诉或者不能判罚。
这一原则的存在可以保护无辜者免受冤假错案的侵害,同时也能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总的来说,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法治、人权、公正、罪刑法定和过罪不罚的理念。
这些原则的应用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发展。
刑法与司法公正演讲稿
刑法与司法公正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在这里和大家分享有关刑法与司法公正的话题。
刑法是国家的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而司法公正则是刑法得以实施的基础,是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正义的根本要求。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刑法的重要性。
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裁的法律,它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约束,更是对全体公民的保护。
刑法的存在和实施,使得社会秩序更加稳定,人民生活更加安宁。
在刑法的约束下,犯罪行为受到严厉打击,社会治安得到有效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得到更好的保障。
因此,刑法的健全与完善,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和稳定至关重要。
然而,刑法的实施离不开司法公正的保障。
司法公正是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公正、公平、公开地行使审判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公正是刑法得以实施的保障,是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正义的根本要求。
如果司法不公,刑法就会失去其意义,社会秩序将会混乱,人民的权益将会受到侵害。
因
此,司法公正是刑法得以有效实施的基础,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保障。
为了保障刑法的有效实施,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刑法体系,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刑法的执行效率。
同时,我们也需要不断强化司法公正,加强对司法权力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得到有效保障。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让人民生活在法治的保护下,享受安宁和幸福。
最后,让我们共同努力,维护刑法与司法公正,建设一个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社会,让每一个人都能够在公平的法治环境中实现自己的梦想。
谢谢大家!。
刑法理论
专题一近代刑法理论一、启蒙主义的刑法思想中世纪刑法:法与道德不可分、罪刑擅断主义、以死刑和身体刑为中心的刑罚的严苛性、基于身份的处罚的不平等17、18世纪:人道主义与自由主义发展——社会契约论(刑法的平等性、合理性)、刑罚的目的(预防)——平等主义、合理主义、理性主义二、主要启蒙思想家的刑法思想1、格老修斯:脱离教会、自然法。
法来源于自然,来源于人的理性。
刑罚的本质是报应刑。
刑罚目的在于犯人的改善和犯罪的预防。
2、霍布斯:刑法是成文法。
刑罚的根据——社会契约论。
刑罚的本质是痛苦。
刑罚目的是对第三者的威吓和对犯人的改善。
3、洛克:刑罚权的基础是社会契约论;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反对酷刑;死刑慎重4、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罪刑法定基础);刑罚的威吓及宽和化;罪刑适当。
5、卢梭:社会契约论;反对频繁使用刑罚,用教育预防犯罪二、前期古典学派的刑法思想1、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罪刑法定:“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只有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罪刑均衡:“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犯罪行为有一个从高到低顺序排列的阶梯,那么也很需要有一个相应的,有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为目的的相对主义:“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2、费尔巴哈刑法思想犯罪本质:权利侵害说。
客观主义:客观行为是处罚的对象。
心理强制说、罪刑法定一般预防论:向一般人预告刑罚,预防犯罪于未然3、康德(1)正义:服从无上的命令。
对侵犯正义的犯罪,根据理性的命令,应当科处刑罚。
(2)刑罚权:不法行为是对自由的侵害,为了抑制不法,需要强制力(3)绝对主义: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科处,不是作为手段促进犯人改善——刑罚仅仅是报应(4)支持死刑4、黑格尔的刑法思想(1)辩证法:犯罪是客观的法的否定,刑罚是否定之否定,由于是对否定法的犯罪的再否定而“恢复”法。
(2)刑罚不止是为了使犯人痛苦而科处,是为了作为理性者被尊敬而科处。
法考刑法历年真题答案及解析(一)
2018法考刑法历年真题答案及解析(一)2018法考已进入到了紧张的复习阶段,真题练习必不可少,小编整理了刑法历年真题供各位考生练习,帮助大家解析命题思路,了解命题的陷阱与障碍。
一、单项选择题1、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
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
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
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C.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本案中甲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而以转移财产的方式拒不支付,且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后逃匿,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
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另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规定,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题干中给出的信息看,甲在侦查期间即起诉前支付了所欠工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可以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另外,注意减轻或免除处罚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是不同的,减轻或免除处罚是以定罪为前提的,而不追究刑事责任则是不构成犯罪。
【提示】解答本题主要是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及处罚入手,法治理念只是形式。
2、甲与乙女恋爱。
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
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
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
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
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刑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和实现公平正义。
在刑法的适用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被称为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
本文将探讨这一原则的含义和作用。
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是指在刑法适用过程中,主观方面即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方面即犯罪行为的客观构成要件必须相一致。
也就是说,要认定某人犯有某罪,除了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客观要件外,还必须证明其有故意或过失等主观心态。
首先,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体现了刑法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通过要求主观和客观要件相一致,可以防止无故行为被定为犯罪,保证了刑法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只有当犯罪人的主观意图与其实际行为相符合时,才能真正确认其罪责,避免对无辜者的误判和惩罚。
其次,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也有助于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刑法是以保护人民利益为出发点的,对犯罪人也应当尊重其权利和尊严。
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要求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一致,避免了对犯罪人进行主观意图的推定和猜测,保证了犯罪人在刑事审判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外,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也为法律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明确要求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相一致,可以为法官和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标准和判断依据。
这有助于提高刑法适用的效率和准确性,维护司法公正性,同时也减少了对犯罪人的不当指控和侵犯。
然而,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也存在一些挑战和困难。
有时在实践中,很难准确判断犯罪人的主观故意,特别是在一些复杂的刑事案件中。
此外,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要求执法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判断能力,以确保刑法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是刑法适用中的重要原则。
它既体现了刑法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又保护了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法律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尽管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只有在主客观相一致的基础上,我们才能确保刑法的公正和有效实施,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论刑法的公平正义价值与罪刑相适应原则
作者: 刘邦明
作者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1
出版物刊名: 社科纵横
页码: 70-72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4期
主题词: 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的价值 公平正义
摘要:价值是作为人主观世界以外的客观实在对于人或其延伸与结合的主体需要。
公平正义作为法的正义价值,是刑法永恒的价值追求。
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刑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实现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刑法的内在精神。
无论是同态复仇的原始、朴素公平正义观探源,还是报应刑、功利刑中的法律与社会正义实现,都揭示着罪刑相适应原则这一刑法核心原则不容替代的刑法基本原则作用。
论功利主义的刑法理论
论功利主义的刑法理论功利主义是一种伦理学理论,其核心思想是追求最大幸福最大化或最大利益最大化。
在刑法领域中,功利主义被用来解决如何平衡社会正义和个体权利之间的关系,以达到最大化整体利益的目标。
本文将探讨功利主义的刑法理论,并探讨其优点和局限性。
一、功利主义刑法理论的基本原则功利主义刑法理论的核心原则是追求最大利益最大化。
根据这一原则,刑法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惩罚犯罪行为来保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利,并预防和减少犯罪活动的发生。
根据功利主义的观点,刑法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 最大幸福原则: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最大化整体社会的幸福感和福祉。
通过惩罚犯罪分子,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从而使整个社会受益。
2. 最大利益原则:刑法的制定和执行应当考虑到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包括受害者、社会大众和罪犯本人。
在权衡利益的过程中,应该追求最大化整体利益。
3. 公平正义原则:刑法应该以公平和正义为基础,确保刑罚的分配是公正的。
这意味着刑罚应该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来决定,以确保公平的惩罚和公正的复仇。
二、功利主义刑法理论的优点1. 形成公正的刑罚体系:功利主义刑法理论通过追求最大化整体利益,可以帮助形成公正的刑罚体系。
刑罚的确定和执行应当依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以保证刑罚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2. 强调预防和治疗犯罪:功利主义刑法理论注重预防和治疗犯罪行为。
除了通过惩罚来制止犯罪活动外,功利主义主张通过矫正措施、康复措施和再教育来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以避免再次犯罪。
3.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功利主义刑法理论注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通过对犯罪行为的追究和制裁,可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一个安全和和谐的社会环境。
三、功利主义刑法理论的局限性1. 忽视个体权利:功利主义刑法理论的主要批评是其忽视了个体权利的重要性。
由于功利主义追求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个体的权利和尊严可能会被忽视或牺牲。
这可能导致对个人权利的侵害和不公正的刑罚。
正义道法知识点归纳总结
正义道法知识点归纳总结一、正义道法的概念正义道法是指在社会中为维护公平公正,保护个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制度,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
正义道法的核心理念是平等、公正和法治,是社会秩序和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正义道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正义道法以平等为基本原则,要求法律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不分贵贱、贫富、种族、性别等因素对待,确保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2. 公正原则公正是正义道法的核心理念,要求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必须符合公平公正的要求,不偏袒任何一方,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3. 法治原则法治是正义道法的基本原则,要求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依法办事,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保证法律的权威和稳定,为社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4. 人权原则正义道法要尊重和保护每个人的基本人权,包括生存权、发展权、言论自由等,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5. 公共利益原则正义道法要维护公共利益,同时兼顾民众的个人利益,确保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
三、正义道法的主要内容1. 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是正义道法的基础,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原则和基本权利,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2. 刑法刑法是规范和惩罚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了不同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3. 民法民法是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包括婚姻家庭、财产权益、债务关系等方面的规定,保护个人财产和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4. 行政法行政法规定了政府的权力行使和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限制政府的滥用权力,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
5.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具体法律规范,用以规范行为,维护公平公正,保护人民的利益。
四、正义道法的制定和执行1.正义道法的制定正义道法的制定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负责,包括国家和地方的人大代表大会,经过程序的讨论和表决形成法律法规,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有关行刑公正原则案例
有关行刑公正原则案例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沙迪德·阿布杜梅亭故意杀人案。
经过法庭举证、质证,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沙迪德·阿布杜梅亭死刑,这个结果是我国刑法适用人人平等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展示,实现了作为现代法律基础的公平与正义。
首先,对沙迪德·阿布杜梅亭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任何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都应受到中国刑法的管辖,这是我国刑法第6条明确规定的属地管辖原则。
适用的属地性,既是一国的司法主权,更是一国的国家主权。
1927年的“荷花号案”对此做了经典的阐释。
属地原则已经成为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国家享有属地优越权。
行为人在一国领域内实施犯罪行为,无论其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该国均可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并对其罪行适用该国刑法予以追诉。
结合本案,沙迪德·阿布杜梅亭在我国领域内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且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例外适用情形,对其适用我国刑法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其次,对沙迪德·阿布杜梅亭故意杀人罪适用死刑遵循了刑法适用基本原则的核心——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是世界各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中普遍接受的一项基本原则,且在世界各国刑法中均将故意杀人明确规定为犯罪,甚至有的国家还将直接故意杀人界定为一级谋杀罪。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是全球公认的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
我国刑法第232条明确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沙迪德·阿布杜梅亭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无论从主观故意,还是客观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完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的平等和公正
法律的平等和公正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实现社会公平与公正。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平等和公正是一项重要的原则,它旨在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在法律面前得到公平待遇。
一、法律的平等原则法律的平等原则是指法律对所有人具有普遍适用性,无论其社会地位、性别、种族或其他身份特征。
根据这一原则,法律应该对所有人实施公正的标准,不偏袒任何一方。
法律的平等原则不仅体现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还应在法律的适用和执行中得到严格遵守。
这就意味着每个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无论其权益受到侵害的程度大小。
例如,在刑法方面,法律要求对于相同的犯罪行为,无论是贫穷还是富有、无论是权势显赫还是平民百姓,都应该受到同等的审判和惩罚。
二、法律的公正原则法律的公正原则是指法律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应当正直、公平、无私心,并以实现公正为最高理念。
公正意味着在法律的运作中不偏袒任何一方,并保证每个个体都能够享受到公正的待遇。
法律的公正体现在许多方面,例如在司法审判中,法官应当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并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公正的判断。
他们不能受到任何私人利益、个人情感或外界压力的影响。
此外,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有平等的权利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证明自己的权益。
他们应受到同等的对待,并在一个公正的环境中进行争论和辩护。
三、法律平等和公正的保障为了确保法律的平等和公正原则的落实,各国都设立了独立的司法机构,如法院和检察院。
这些机构负责审判和解决法律争议,并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此外,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政府也要倾听人民的声音和意见,确保每个人都能参与到法律的讨论和决策中,以反映社会的多元需求。
法律教育也是保证法律平等和公正的一个关键因素。
通过加强法律教育,人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法律的规定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法律的平等和公正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原则。
只有通过确保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能受到平等和公正的对待,才能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
论刑事诉讼的“中立”理念(一)
论刑事诉讼的“中立”理念(一)内容提要“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和体现,它贯穿于诸多诉讼原则和制度之中。
但是,人们对其理解过于偏狭,而我国现有诉讼制度对“”中立“”的保障或体现也有所不足,其直接后果就是阻碍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实现。
从中立性的理念出发,在制度上完善或保障法官中立、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保持中立、鉴定机构中立、看守所在侦查机关与被羁押人之间保持中立,则是诉讼改革的当务之急。
一、中立的基本理念与价值公正(正义),是诉讼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在价值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司法作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
由于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人类社会设计了各种制度、规则或程序对其孜孜以求。
在保证公正得以实现的各种理念和制度中,“”中立“”处于显要的地位。
诉讼中立的理念由来已久。
在古罗马时代和中世纪,为了实现自然正义,对审判程序有两项基本要求,即“”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和“”必须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中国古代司法中“”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也含有法官中立地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之意。
美国学者戈尔丁根据时代的精神将“”自然正义“”扩解为九条标准,其中第一、二条要求法官与案件本身没有利害关系,第三、四条要求法官应公平地对待诉讼双方当事人。
现代国家以及联合国有关法律文件也都将中立性作为公正审判的一个前提和基础。
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均规定了人人有权有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与公开的审判,《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13条(a)要求检察官“”不偏不倚地履行职能“”。
其中“”无偏倚“”、“”不偏不倚“”也就是中立性的体现。
在英美法系国家,裁判者包括陪审团的中立性是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之一;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组织法对法官、检察官的中立性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具体制度的设置也表明法官以及检察官在一定范围应当保持中立,典型的如回避制度。
论中国刑法解释中的立法原意
论中国刑法解释中的立法原意中国刑法解释是指在中国的刑法制度中,对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进行解释和说明的文件。
在解释中,有时会涉及到立法原意。
立法原意是指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所考虑的意图和目的,这些意图和目的基于社会和法律背景,并体现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
本文将探讨中国刑法解释中的立法原意,并列举三个案例以说明。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非法拘禁罪的解释。
据立法原意,非法拘禁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自由和人格尊严,确保公民不会被非法拘禁。
对于该罪的刑事责任,前提是必须存在非法拘禁行为。
因此,在解释中,该罪行的法律条文对于“非法拘禁行为”的解释非常重要。
此外,判决中还需考虑案件的具体情节和证据,以确定是否构成该罪行。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盗窃罪的解释。
据立法原意,盗窃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确保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在解释中,盗窃罪的法律解释有以下几个要点:首先,什么是“财产”,这个概念应该具有广泛的含义,并且应该代表任何可以转换为货币的物品。
其次,什么是“盗窃行为”,这个概念应该包括“占有目的”的概念,因为只有在把物品从原所有人手中转换为自己的所有人后,才能构成盗窃罪。
最后,在判决该罪行时,法庭应该考虑盗窃行为的具体情节和被盗窃物品的价值。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强奸罪的解释。
据立法原意,强奸罪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和尊严,确保人们可以在拒绝无理要求的情况下获得自由和安全。
在解释中,强奸罪的法律解释有以下几个要点:首先,仅在未得到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才可涉及该罪行。
其次,在判决该罪行时,需要考虑被害人的年龄、性别、心理和身体状态等因素。
最后,在对罪行进行评估时,应评估强奸罪的具体情节和有关证据,以确定是否有罪。
总的来说,中国刑法解释中的立法原意对于理解和适用法律是至关重要的。
在考虑这些意图和目的时,法官和律师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刑法。
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理解和遵循立法原意是确保刑事司法公正性和可信性的基本要求。
刑法的基本理论
刑法的基本理论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分支,涉及到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个人权益的保护。
它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准则,通过制定刑罚来惩罚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刑法的基本理论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构成与责任、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刑事法律适用的原则等。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刑法实施的基本保障。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罚的确定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
它包括法无明文禁止不可处罚、罪行须以法定方式确定、刑罚必须依法规定等要求。
首先,法无明文禁止不可处罚的原则要求刑罚的设定必须依法进行。
刑罚不能凭个人意愿或行政决定予以确定,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这样做可以保证刑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防止滥用刑权,维护公平公正。
其次,罪行须以法定方式确定的原则要求犯罪行为及其刑罚必须在法律中明确定义。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的包括犯罪行为的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时机要件以及量刑标准等。
只有明确定义的罪行才能为法律所惩罚,以保证刑罚的合理性。
最后,刑罚必须依法规定的原则要求刑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度予以确定。
刑法规定了不同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受到的刑罚种类和刑罚限度,对于轻微的刑罚违法行为,可以适用缓刑、罚款等措施代替监禁等刑罚,以确保刑罚的公正。
二、犯罪构成与责任犯罪构成与责任是刑法的另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它关系到刑事责任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
犯罪构成是指犯罪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客观要件,具备构成犯罪的基本条件。
刑法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关系为判断犯罪构成的原则。
犯罪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人对其所犯罪行的后果负有法律上的责任。
犯罪责任的认定应当具备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的要件。
主观故意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明知故犯;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没有达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出于过失而实施犯罪行为。
刑罚的科学适用应当基于犯罪构成与责任原则,对于故意犯罪可以依法处以较重的刑罚,对于过失犯罪可以适用较轻的刑罚或赔偿措施。
刑法中的刑罚种类和适用原则
刑法中的刑罚种类和适用原则刑法是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应受到的惩罚措施。
在刑法中,刑罚是对犯罪行为者进行惩处的手段,其种类和适用原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正义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刑法中的刑罚种类和适用原则,从而深入了解刑法的指导原则和执行实践。
一、刑罚种类刑罚种类是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涵盖了多个层次和形式,包括剥夺自由的刑罚、金钱刑罚、缓刑、暂缓执行、死刑等。
下面将对这些刑罚种类进行详细介绍。
1.剥夺自由的刑罚剥夺自由的刑罚是指通过对罪犯进行关押或监禁来惩罚其犯罪行为。
它可以分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两种形式。
有期徒刑是指对罪犯进行一定时期的刑罚,如五年、十年等。
无期徒刑则是没有具体刑期的刑罚,必须经过法定的刑罚执行期限后才能考虑减刑或假释。
2.金钱刑罚金钱刑罚是指以罚款的方式对犯罪行为者进行惩处。
罚款是对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一种补偿方式,同时也是对犯罪行为人财产状况的一种考量和调节。
在刑法中,一般通过明确罚款数额或者责令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来实施金钱刑罚。
3.缓刑缓刑是指对犯罪分子在刑罚确定后,暂时不执行,对其进行一定的监督和考验,借以鼓励其改恶从善,争取社会适应能力,最终实现真正的法律规范遵守者。
刑法中规定了缓刑的条件和期限,罪犯需在缓刑期间接受指定的教育和社会服务。
4.暂缓执行暂缓执行是指对刑事判决的执行暂时不予执行,待特定条件满足后执行的刑罚方式。
主要用于刑法中特定情况下对犯罪行为人进行教育、矫正和改造的目的。
暂缓执行的条件和期限由法律明确规定。
5.死刑死刑是对犯罪行为极其严重的惩罚措施。
虽然现代社会对死刑的观念逐渐转变,但一些国家仍保留死刑作为某些严重犯罪行为的刑罚。
目前,世界上有多个国家仍然实行死刑,但执行死刑的条件和方式在各国法律中有所不同。
二、刑罚适用原则刑罚适用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指导着法律实践中对犯罪行为进行判决和处罚。
以下是刑罚适用的几个原则。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根本准则。
通说认为,我国刑法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罪刑平等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清华大学张明楷老师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保护原则和权利保障原则。
西北政法陈子平老师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主义、行为主义和责任主义。
不同学者观点不同,我们终点根据刑法的规定按照通说展开。
一、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在刑法当中,存在着“情无穷,法有限”的现象,这主要体现在立法能力的有限性与犯罪行为的无穷性以及刑法典的稳定性与犯罪现象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
追求形式合理性还是实质合理性因此成为一个问题,罪刑法定主义所倡导的就是形式合理性:只有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才能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无论该行为具有多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都不能定罪处刑。
也就是说,为获得形式合理性,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能不以丧失实质合理性为必要的代价。
[1]民主主义和尊重权利主义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立法、司法、执法都是民主的过程,事先规定国民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具有预测可能性,这也是尊重权利的体现。
《刑法》第 3 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根据第3条之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分为两个基本面:积极的罪刑法定和消极的罪刑法定。
积极的罪刑法定旨在保护法益,消极的罪刑法定旨在保障权利,从而确保刑法既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权利保障是罪刑法定原则追求的终极价值,就像欧洲启蒙思想家们所说的,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
防止国家滥用刑罚权,我们在理解的时候,还是要谦和一些。
笔者认为,就像包拯所说的,“发号施令,在乎必行;赏德罚罪,在乎不滥”,对于国家而言,一方面作为公民的家长,在刑罚这个意义上把家长的身份让渡给了刑法,刑法就要端起家长主义,给大家立个规矩,以保护法益。
刑法的目的论与基本原则分析
刑法的目的论与基本原则分析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刑法作为一种法律工具,其目的论与基本原则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刑法的目的即法律惩罚的目的,是指对犯罪分子进行法律制裁的目的。
而刑法的基本原则则是对犯罪行为及其追究、审判过程中的基本原则的总称。
下面将对刑法的目的论与基本原则进行分析。
刑法的目的论:刑法的目的论是刑法学理论研究的核心内容,也是刑法规范的生命线。
刑法的目的有多种不同的观点,比如报复论、预防论、教育改造论等。
报复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报复犯罪行为,体现了对罪恶的正义承认。
预防论则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防止犯罪重新发生。
教育改造论则强调刑罚的目的是通过对罪犯进行教育和改造,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
这些不同的目的论互相补充、交叉影响,刑法的目的也不是单纯的某个观点,而是综合多种目的的综合体。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规范的基础和保障,对于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合理性、人权保障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主要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法律平等原则、犯罪责任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责任分配原则等。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中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也是现代刑法存在的最基本条件之一。
这一原则主要包括罪行与刑罚的预定规定、刑罚的确定、刑事责任的界定等方面。
罪刑法定原则确保了刑罚的合法性和公平性,避免了滥用权力和随意执法的情况。
法律平等原则是指法律对所有公民实行平等保护和公正对待的原则。
在刑法领域,法律平等原则要求对于同类犯罪行为要实施同样的法律制裁,并不歧视任何特定群体或个体。
犯罪责任原则是刑法中涉及到犯罪行为与其后果相联系的一种原则。
根据犯罪责任原则,只有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一原则强调了犯罪行为与犯罪人的直接关系,以确保刑罚的精确度和公平性。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法中刑罚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犯罪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越大,刑罚的严厉程度也应相应增加。
刑法中的法益保护原则探析
刑法中的法益保护原则探析引言刑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它旨在通过法律规范和制度来保护社会的法益。
法益保护原则作为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于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析刑法中的法益保护原则,明确其内涵和价值。
一、法益保护原则的内涵法益保护原则是指刑法中以保护法律所承认的各种主观和客观权益为目的的基本原则。
它体现了刑法的最根本宗旨,即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法益保护原则包括对人身、财产和其他社会利益的保护,旨在维护社会稳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首先,法益保护原则要求对人身权益进行有效保护。
人身权益是个体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权益,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
刑法通过对杀人、伤害、强奸等行为的制裁,保护人民的人身权益,确保人民的生命和身体安全。
其次,法益保护原则要求对财产权益进行充分保护。
财产权益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益,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刑法通过对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的惩治,保护人民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稳定发展。
此外,法益保护原则还涉及对其他社会利益的保护。
社会利益包括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等,是社会生活的基础。
刑法通过对破坏社会稳定、扰乱公共秩序、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的制裁,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二、法益保护原则的价值法益保护原则在刑法中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首先,它体现了法治精神和人权保护的原则。
法益保护原则保证了人民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维护了人权的尊严和价值。
同时,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法益保护原则促进了社会的法治建设和秩序稳定。
其次,法益保护原则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刑法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惩治,保护了社会的利益和公共权益。
这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
此外,法益保护原则还有助于预防犯罪和减少社会冲突。
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预防,刑法能够起到警示作用,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同时,它能够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解决社会纠纷和冲突,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人人平等不仅要求立法上平等,还要求司法上平等;不仅要求处罚犯罪人上一律平等,还要求保护受害人同等权益上一律平等。
平等的重要含义包括相同的情形相同对待和反对特权。
但是平等并不是绝对地平等,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结合犯罪人和受害人特定的个人情况来处理。
标签:刑法;立法平等;司法平等;反对特权1 平等的含义1795年的《法国宪法》是这样定义“平等”的:“平等是指:法律无论是用于保护还是用于惩罚,对一切人都是平等的。
它不承认出身的差别,不承认权力的世袭。
”平等是专属于人类精神状态的一种理念性追求,动物之间只存在“弱肉强食”的自然法则,绝无平等而言。
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6条明确宣布:“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者处罚都是一样。
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据此归纳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含义为:1、任何人犯罪,都平等地适用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 2、任何人受到犯罪的侵害,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3、不同受害人的同等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4、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数额、政治面貌和才能业绩如何,都平等地受到处罚,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存在。
2 立法体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刑法领域的贯彻和体现。
具体来说,首先体现在刑法总则。
刑法第4条就旗帜鲜明地表达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精神。
此外,只要精神状态正常,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就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论他的身份地位、职业状况、财产数额如何。
其次刑法分则的规定也体现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分则共十章,每一章中的每一种犯罪都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化表现。
此外,刑法所增设罪名亦体现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精神。
刑事法治中的执法为民理念
社 会 主义 法治 理 念是 社会 主 义法 治 的精 髓 和灵 魂 , 它 突出强 调 了依法 治 国、 法为 民 、 执 公平 正义 、 服务大 局
和 党 的领 导等 五个 方面 的法治 理 念。
法 观 , 张刑 法是 以保护 国民 的权 利 和 自由为核 心 的法 主 律, 因而应 当严 格 限制 国家刑 罚权 并使 之成 为个人 自由 的有力保 障 , 目的一是 最大 限度 地保 障公 民 自由 ,二 其
用 刑法 ?对 于这 个 问题 的 回答 ,正 确答案 应 当仅仅 限定
体 要求 是 :必须 特别强 调 民权 主义 刑法观 和 “ 人权 保 障
至上 ” “ 、 公正 至上 ” 的刑事 政策 理念 。
一
为“ 民权 保 障”或者 “ 利保 障 ” 而不能 扩张 到其 他方 权 ,
面 。例如 , 不应 当主张 刑法 需要满 足 “ 复” “ 应 ” 报 、报 观
人 权 ”“ 、 以人 为本 ” 。 因此 可 以说 ,在刑 事法 治领 域 ,执 法为 民理念 的具
象 是 国家及 其刑罚 权 。
一
般 而 言 , 代刑 法在基 本 立场 上都 是坚 持权 利本 现
位刑法 观 。这种 刑法 观对 于我 们认 识刑法 、 践刑 事立 实 法, 尤其 是刑 事 司法具有 重 大指 导意 义 。 我们 现代 社会 为什 么需 要 制定刑 法 , 为什 么需 要适
由价值 ,它所 针对 的对象 是 国家 ,它的所 限制 的主 要对
的根 本 利益 , 为政法 工作 的根 本 出发点 和落 脚点 , 作 在
各 项政 法工作 中切 实做 到 以人 为本 、执法 公正 、一 心为
民。 中央政法 委指 出 : 执法 为 民是我 党 “ 党为公 、 立 执政 为民” 执政 理念 对政 法工作 的必 然 要求 , “ 切权 力属 是 一 于人 民”的宪法 原则在 政法 工作 中的具体 体现 , 政法 是 工 作始 终保 持正确 政治 方 向的思 想保 证 ; 政为 民的核 执 心 和重 点是 “ 护和保 障人 民群 众 利益 ” 尊重 和保 障 维 、“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刑法是一门关乎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学问,是保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的重要法律工具。
刑法格言旨在以简洁的文字表达深邃的思想,在短短的几个字中传递着众多法律原则和价值观念。
读完这些格言,我深感其背后蕴含着丰厚的法律智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经验。
首先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宁可假释一千有罪,不可枉杀一个无辜”。
这句话道出了刑法的最重要的两个原则:罪刑相适应和推定无罪。
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是指刑罚的大小要与罪行的轻重相匹配,刑法要通过对犯罪行为的依法处罚,维护社会正义和法治秩序。
而推定无罪的原则是指在一个人没有被证实有罪之前,他应当被视为无罪的。
这是保护人权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
这两个原则并不冲突,恰恰相反,它们相辅相成、统一于司法实践中,保证了犯罪被惩治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其次,格言中的“法律适用面面俱到,法外施仁心系院士”表达了刑法的适用和审判的尺度问题。
法律的适用应该是面面俱到的,它要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益的平衡。
法律适用的广泛性和合理性需要刑法学者长期的法学研究、判例分析和司法实践的总结。
同时,审判过程中,法官需要具备良好的人文关怀,有仁爱之心,而非只是机器般的程序执行者。
法官在判决犯罪分子时,应该兼顾刑法的目的和效果,考虑到犯罪分子的人权和社会效益,做出全面和公正的判决。
刑法作为一门人文学科,也应该注重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帮助他们重返社会。
另外一句让我深有感触的是“修缮天地,根纳弗纷”。
这句格言意味着刑法的重要任务是维护法治和社会秩序,打击犯罪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与冲突。
刑法是刑事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古代法律家杨坚曾经说过:“修法者宜专事修法,断事者宜专事断事。
”此言可谓刑法之要义,法律必须以严谨的逻辑、系统的法律体系和明确的法律制度去规范人们的行为。
而实际上,刑法正是通过定义犯罪和制定相应的刑罚,来维护和规范社会秩序。
因此,在修缮天地的同时,根纳弗纷是刑法必须重视且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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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适用中的正义理念赖修桂赵学军• 2012-02-19 19:28:02 来源:《法律适用》2010年第6期一、刑法适用中正义理念的思想内涵刑法适用,就是在准确理解刑法条文含义的基础上,将刑法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事实,从而得出案件结论的过程。
通过刑法的适用,犯罪行为得到应有惩罚,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障,最终使蕴含于刑法之中的正义得到了伸张。
所以,刑法的适用过程也是彰显刑法正义的过程。
正义是刑法适用的终极目标,但同时也是衡量刑法适用效果的重要标准,当刑法适用过程中出现各种复杂问题时,可以按照正义理念的要求进行合理的解决。
然而,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1}正因为如此,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乃至不同的人,对正义都会有不同的理解,从而产生了形形色色的正义观。
尽管各种不同正义观存在着一些差异,但由于正义的本质根源于人的本性,具有符合人性要求的属性,因而在某种程度上都同人类的共同需要具有紧密关系。
事实上刑法适用中的正义理念就是对人类安全、平等、自由、人道的需要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反过来,这些要求又成为反映正义理念的思想内涵。
具体来说,刑法适用中正义理念的思想内涵包括如下内容。
(一)促进安全刑法是以刑罚手段保护社会基本生存条件的法律规范,直接体现了“促进安全”的正义价值。
刑法对安全的保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生命安全的保护;二是对维系生命需要的保障。
刑法禁止侵犯人的生命、人身以及生存、发展条件的行为,这表现了刑法对安全价值的追求。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安全的需要不再仅仅局限于对生命及维系生命存续的追求上,而是不断扩大到保障个人更自由地发展和人类社会共同体存在所需要的安全上。
所以现代刑法所体现的安全价值具有更广泛的内容。
为了促进安全的正义实现,在刑法适用中必须对个人、社会的各种利益进行有效保护,对危害安全利益的犯罪行为进行刑罚制裁;同时还需约束刑罚权的不当扩张可能造成的对安全价值的威胁,禁止在刑法适用中侵害到人的生命、健康等安全利益。
(二)维护平等刑法适用中的平等主要体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待遇平等,二是罪刑均衡。
待遇平等就是同样情况同样对待。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在平等按照被认为相关的标准界定的场合,正义意味着同等地对待同等物,不同等地对待不同等物”。
{2}首先,待遇平等要求刑法适用主体的一律平等,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正如斯宾诺莎所言,“正义在于习惯性地使每人都有其法律上之所应得,不义是借合法之名剥夺一个人在法律上之所应得。
此二者也叫做公平与不公平,因为执行法律的人必须不顾到一些个人,而是把所有的人都看做平等,对每个人的权利都一样地加以护卫,不羡慕富人,也不藐视穷人”。
{3}其次,待遇平等还要求对于所有符合同一法律规范的案件事实,应当作出相同的法律评价。
这体现的是同罪同罚、异罪异罚的思想。
罪刑均衡的正义理念其实是社会心理中“罪有应得”这种道德观念的理性反映。
康德主张均衡的正义理念,提出:“公共的正义可以作为它的原则和标准的惩罚方式与尺度是什么?这只能是平等原则。
”{4}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要求犯罪人付出与被害人所付出的大体相当的利益代价,可以在受损害的意义上恢复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平等。
只有在惩罚犯罪行为时贯彻这种平等原则,从而使罪刑相适应时,才被人们视为是正义的。
(三)保障自由自由在刑法适用中的正义性体现为自由的保护和自由的保障两方面。
即刑法一方面通过制裁犯罪限制、防范着来自其他个人的恣意、任性,保护每个人的正当自由不被犯罪侵害,达到“惩恶扬善”的正义目的。
这体现为刑罚的积极适用对于自由保护的重要意义。
然而,刑罚是以剥夺个人自由为内容的法律制裁手段,它的积极适用在保护自由的同时又有可能因不当适用造成对犯罪人正当自由的限制或剥夺。
洛克认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5}对刑罚的必要限制意味着对个人自由的更少剥夺。
所以,在另一方面刑法通过约束权力排除政府任意、专断地对待个人的可能,保障个人的正当自由不被刑罚制裁。
这体现为对刑法适用的消极限制在实现自由保障中的价值,是刑法谦抑性的集中表现。
(四)体现人道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来看,刑法的适用经历了从野蛮、残酷、愚昧逐渐向文明、轻缓、人道的转变。
在这一转变过程中,人道主义思想起了决定性的影响。
人道,即把人当人,从人的本性需要来对待人。
而正义是人性需要的反映,人性是正义的根据,正义的本质就是人性。
所以,对人给予人性化的对待所表现的人道,同时就是正义性的体现。
古希腊哲学家普罗泰戈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
”{6}刑法适用的正义性就应当立足于人性,按照人的尺度、体现人性的要求。
人性的基本要求乃是指人类出于良知而在其行为中表现出的善良与仁爱的态度与做法,即把任何一个人都作为人来看待。
{7}因此,一个人即使因犯罪而被剥夺自由甚至剥夺生命,但却不能受到有损人类尊严的对待;无论犯罪人的罪行多么严重,也不能以违背基本人性的方式做出回应。
而人性又是具体的、历史的、受到社会历史条件制约的。
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由于人的社会实践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的不同,人性的内涵和要求就存在差别。
虽然人的本性首先表现为自然属性,具有一般动物的生理需求,当然它不同于一般动物,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肉体感受性,人的欲望、情感、意志、思想和行为都是由它来决定。
但同时,“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社会联系,所以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
”{8}在现代社会条件下,随着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人的价值、人的意义、人的尊严、人的权利都得到了很大提升,人性的内容不断得到丰富,体现这种人性需要的正义也将不断得到修正。
二、正义理念在刑法适用中的具体应用实现正义是刑法的最高价值追求,为了实现刑法正义,适用者必须心中充满正义,在正义理念的引导下理解刑法、评价案件事实,做出符合正义要求的适用结果。
正义理念在刑法适用中主要表现为价值导向和限度要求两个方面。
(一)正义理念对刑法适用的价值导向刑法适用中对正义的追求,意味着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适用者必须“把正义理解为一种衡量法律制度实施情况的理想。
”{9}如果依照刑法文义,不能得出公正、合理的处理结果,适用者应当在正义理念的引导下,按照正义的要求做出灵活的处理。
如果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如果依照法条的文字进行通常理解会出现不公正的结果,则可以对法条文字进行扩张或者限制解释,将其做出有罪性的处理。
如,2003年1-8月间,被告人李宁以营利为目的,先后与他人采取张贴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男青年做“公关先生”,并制定了《公关人员管理制度》。
李宁指使他人对“公关先生”进行管理,并在其经营的三间酒吧内将多名“公关先生”多次介绍给男性顾客从事同性卖淫活动。
对本案的定性,一审法官在判决书中解释说:“被告人李宁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公关人员’从事金钱与性的交易活动,虽然该交易在同性之间进行,但该行为亦为卖淫行为,亦妨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尚,故李宁的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条件。
”{10}显然,将男性之间提供性服务解释为“卖淫”突破了一般词典对该词含义的界限,说明法官在解释中考虑的不是“卖淫”的大众化意义,而是将其进行扩大解释,强调的是一种规范的客观意义。
法官最后基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的立场做出了正确的有罪判决,正是体现了正义理念对刑法适用的价值引导作用,从而保证刑法适用结果的正义性。
相反,如果行为不具有应有的社会危害性,即使刑法有明文规定,也不得当作犯罪来科处刑罚。
因为保障行为人的人权免受不法侵犯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实质。
如果将这种行为进行出罪处理,并不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相反如果对虽然符合刑法的形式规定但不具有惩罚正义的行为进行人罪解释,则既丧失了刑法的正义性要求,也违反了形式合法的精神实质。
对此,可以运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通过将犯罪构成要件作实质化的解释而达到出罪的目的,或者根据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给予免于刑事处罚。
如在“刘海洋伤熊案”中,刘海洋的行为虽然符合故意损坏财物的形式规定,但是法官认识到刘海洋“对作为一种财物的伤害远远没有达到需要用刑法进行调整的程度”,如果按照该罪定罪处罚,“他知道这样的决定对被告人是不公平的。
”{11}最终,法官选择了刑法第37条的规定,在认定刘海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情况下,对其免于刑事处罚,合理地解决了不值得科处刑罚但又在形式上有罪的对立情形。
(二)正义理念对刑法适用的限度要求在强调正义理念对刑法适用价值导向的作用外,也不能过分夸大这种引导功能而忽视正义理念本身所具有的限度要求。
如果在刑法适用中过分注重正义理念的司法能动性,就会出现基于维护社会利益或个案公正的需要,而突破现行刑法规定进行任意司法的可能,造成法律普遍性、客观性和确定性的荡然无存,使司法充满了不可预见性,一旦刑法被滥用,国民的自由便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最终必然会导致正义的彻底丧失。
因此,刑法适用中的正义首先是一种规范内的正义,必须在刑法用语可能的文义范围内去实现正义。
然而,刑法用语可能文义的含义范围不同于其通常含义,还应当包括其通常含义之外的扩大含义。
因为按照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这里的“法定”是刑法规范的规定,而不是孤立的某个词语或词组的规定,意指符合刑法目的的刑法规定。
因此,对于字面上没有的而法律真正包含的含义,也属于可能的文义范围,如法官将男性之间提供性服务解释为“卖淫”就属于这种情况。
然而,由于立法者的有限理性和成文法的局限性决定了刑法不可能对所有犯罪都能做出毫无遗漏的规定,肯定会存在实质上值得科处刑罚,但是却游离于刑法可能的文义范围之外的情况,这便出现了个案中的具体正义与抽象正义冲突的局面。
由于该行为没有被刑法文义所包含,处罚这种行为所实现的正义是一种规范之外的正义,并不能体现真正的刑法正义。
考虑到将这些为数极少的极端情况作为犯罪处理可能会导致法治荡然无存的危险,为了维护既定规则的普遍性和一致性,应当对某些个案中的具体正义进行妥协,而将这些行为交由立法来解决,在法律修正之前,原则上对其以无罪处理。
另外,刑法适用中体现正义性的各种价值理念并非协调一致,有时也会出现相互冲突的情形。
如,在使用刑法惩罚危害行为实现安全价值的同时,必然会对行为人的自由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或剥夺;相反,则会放任危害行为发生,产生对社会安全保护不力的后果。
正如日本刑法学者内藤谦所言:“刑法的两大机能—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具有相互矛盾的一面:刑法保护的法益范围越广泛,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就越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