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刑法的理念解释与适用
刑法中的刑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区别与适用
刑法中的刑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区别与适用在刑法领域中,刑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法律解释与适用上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本文将介绍刑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区别,并探讨它们在实际应用中的适用情况。
一、刑法解释的概念和特点刑法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刑法条文的含义进行明确和解释的行为。
刑法解释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刑法的适用和实施的一致性,避免各级法院对刑法解释的理解不一致,导致判决不公。
刑法解释具有以下特点:1. 来源权威:刑法解释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或由高级法院进行的,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
2. 适用范围广:刑法解释适用于整个司法系统,具有普遍适用性,各级法院在适用刑法时应依据刑法解释的规定进行。
3. 补充性质:刑法解释对于刑法条文的解释和适用起到补充作用,是对刑法的普遍适用原则和基本规则的具体解释。
二、司法解释的概念和特点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或其他高级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和审判实践的需要,对刑法的具体条文和规定进行解释和探讨。
司法解释主要用于指导和规范具体案件的审判活动,保证刑法的有效实施。
司法解释具有以下特点:1. 适用范围狭窄:司法解释仅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审理,不具备普遍适用性。
2. 可变性和灵活性:司法解释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进行解释,具有较高的可变性和灵活性。
3. 具体指导作用:司法解释对于下级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法律适用提供具体的指导和规范。
三、刑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区别刑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1. 文件形式不同:刑法解释多以立法机关发布的文件形式存在,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司法解释则以司法机关发布的文件形式存在,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某案件的司法解释》。
2. 适用范围不同:刑法解释适用范围广泛,适用于整个司法系统;而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相对狭窄,仅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审理。
3. 法律效力不同:刑法解释由立法机关发布,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而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相对较低,仅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张明楷教授是中国知名刑法学者,他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本文将介绍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包括其对于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方法论和具体应用的观点。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5篇《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篇1一、引言张明楷教授是中国刑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他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张明楷教授的刑法解释观点具有鲜明的特色,其基础理念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二、基本原则1. 法律文本主义: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解释的第一步是对法律文本进行准确理解。
法律文本主义强调法律文本的权威性和确定性,主张以法律文本为基础对刑法进行解释,而不是随意引申或扩张解释。
2. 刑法目的论: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解释应当结合刑法的目的进行解释。
刑法目的论强调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而不是惩罚犯罪。
因此,在解释刑法时,应当以保护法益为出发点,兼顾人权保障和犯罪惩罚。
三、方法论1. 体系解释方法:张明楷教授主张采用体系解释方法对刑法进行解释。
体系解释方法强调刑法条文之间的联系和逻辑关系,主张将刑法条文放在整个刑法体系中进行解释,而不是孤立地解释某个条文。
2. 比较法解释方法:张明楷教授认为,比较法解释方法是一种有效的刑法解释方法。
比较法解释方法强调比较国内外刑法的规定和实践,借鉴国外刑法的优秀经验和做法,从而完善国内刑法的规定和实践。
四、具体应用1. 刑法分则个罪观点: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他主张,对刑法分则中的各个罪名进行详细分析,以确定各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和刑罚适用规则。
2. 犯罪构成要件论:张明楷教授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解释的核心。
他主张,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三者缺一不可。
3. 刑罚适用规则:张明楷教授认为,刑罚适用规则是刑法解释的重要内容。
他主张,刑罚适用规则应当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刑法解释原理与方法(完整版)
(五)文理解释优先于论理解释的原则
文理解释,即文义解释、文意解释,是对法 律规范文词字句进行字面解释。其体现了严格 解释刑法的要求,即严格参照法律文本,按照 条文用语及其通常使用方式,对法律文本的本 身含义的说明。如刑法规范上的“应当”、 “可以”、亲告罪中的“近亲属”等。
内容概要
一、刑法解释概要 二、刑法解释所应遵循的原则 三、刑法解释的主要方法及适用 四、刑法解释方法的相互协调机理
一、刑法解释概要
(一)刑法解释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法律需要解释,法律的生命在于解释, 刑法亦如此。刑法的解释“对于刑法,就像 营养对于生物,至少可以延长其生命,使其 适用成为可能。”
问题在于如何解释刑法?首先应避免不 敢解释与过度解释的两个极端;其次在于掌 握必要的解释方法和原理。
主观优先说认为,刑法解释原则上采 主观说,但如果有充足理由表明立法过 时,则采客观说。
我们的建议:鉴于客观解释论进行的 解释有较强的造法倾向性、司法制度不 尽完善、法官素质参差不齐、法律修订 时间不长等原因,宜提倡主观解释论优 先、兼顾客观解释论。如时间上较新的 立法可以主观说为主,而时间较长的立 法则侧重客观说。
(三)体系性原则、协调性原则
使法律之间相互协调是最好的解释方 法;是公平正义的理念之体现。
体系性原则要求将解释的结论放在法 条的系统中,看其是否同其他规定相互 协调,避免断章取义。如倒卖盗版光盘 的行为如何处理(非法经营罪VS销售侵 权复制品罪)?
再如第37条之理解与地位(是否属于 独立的免刑情节)?
例如:共犯案件中的罚金刑适用(南阳 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
其次,满足“法理”同时,须尊重“三 常理论”。即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应 符合社会生活中的常识、常情、常理,提 倡充分关注社会的普遍正义,尽可能满足 实质正义(实质合理),尤其对“非典型 犯罪”等可能引发社会公众争议的案件及 敏感案件时,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仅仅 满足于所谓的合法性,要对基本常识有判 断。因为“情理是法律的生命”(科克 语)。
在法律方法论与刑法学之间的“往返顾盼”――读张明楷教授《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
在法律方法论与刑法学之间的“往返顾盼”――读张明楷教授《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刑法在适用中获得生命。
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裁判者如何合理地阐明相关事实的刑法意义。
此处的“合理”,一方面追寻刑法的安定适用,另一方面追寻个案正义的实现;然而此二者又非总是和谐相处,从而裁判者可以兼收并蓄;正如哈贝马斯指出的,法律领域中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不能消解的紧张关系,在司法领域转化为了法的确定性原则和对法的正当运用之主张这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
[1]虽然这样的难题出在刑法的适用中,――当然其它部门法的适用也无疑会遇到,――而率先作出尝试性解答的则是作为法理论学或法哲学的分支之法律方法论。
[2]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各种部门法情况各异,法律方法论的这种总括性的讨论必须结合部门法自身的情况展开分析论证,才会更为有效。
――而刑法由于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这种“具体分析”就显得更为重要。
因此,刑法学界有必要从刑法学的视角审视法律方法论,在法律方法论和刑法学之间“往返顾盼”,[3]既要注意到刑法学自身的特征,又要把法律方法论中的有益成果引入刑法学,以期在刑法适用中的合理性之达成。
――而张明楷教授的著作《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所做的,我认为正是这样的工作。
正如作者在文首指出的:“作为解释者,心中当永远充满正义,目光得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惟此,才能实现刑法的正义性、安定性与合目的性。
”(序说,Ⅰ)然而这样的目标能否达成,也即这种合目的的、安定的正义究竟是可以触及的,还是悬于远方的、虽遥不可及但可以指引方向的梦幻灯塔,抑或完全是一种幻象?此点由于前述难题之存在,而在法律人心中形成特别的疑惑。
因此有必要具体的看一下作者是如何在法律方法论和刑法学的“往返顾盼”中处理这个问题的。
一、著作的理论定位――外部证立问题的讨论既然问题的解决关乎法律方法论与刑法学之间的“往返顾盼”,因此有必要首先考察一下法律方法论提供了哪些知识,而作者的讨论是在哪个知识范畴内展开的。
名词解释刑法的理念
名词解释刑法的理念刑法是一门法学科目,主要研究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及相关理论。
它以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通过规范和制约人的行为以达到预防犯罪、教育犯罪、惩罚犯罪的目的。
刑法的理念是指在刑法中所体现的一种思想、原则或价值观体系,它旨在指导和规范刑法制度的建设与运行。
本文将从概念、内容、意义等方面解释刑法的理念。
一、刑法理念的概念刑法理念是指刑法制度所追求的目标或所体现的核心价值观。
它反映了社会对犯罪和刑罚问题的认识和观念,旨在通过对犯罪行为和刑罚措施的规制,实现社会正义和法治的目标。
刑法理念的形成是历史和社会发展的产物,不同国家和时代的刑法理念存在差异,但总体上都以保护社会秩序和人民权益为出发点。
二、刑法理念的内容刑法理念的内容涉及多个方面,主要包括犯罪与刑罚的性质、目的和原则等。
犯罪与刑罚的性质是指犯罪行为和刑罚措施所具有的法律属性和社会属性,主要包括犯罪的违法性、犯罪的危害性、刑罚的权力性等。
犯罪与刑罚的目的是指通过刑法制度的运行,达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预防的目的,保护社会秩序和人民权益。
刑法理念的原则主要包括法无禁止即可为、罪无可赦即可犯、力所能及即可罚等。
三、刑法理念的意义刑法理念在刑法制度建设和运行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刑法理念是刑法制度的指导思想,它为刑法规范的制定和适用提供了依据和原则。
其次,刑法理念可以引导和规制司法机关的刑罚决策,保证刑罚的公正、合法和适当。
再次,刑法理念的传达和弘扬可以增强社会对法律和刑罚的认同感,提高社会对刑罚的支持和接受度。
最后,刑法理念对于犯罪预防和社会治安维护也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综上所述,刑法的理念是指刑法制度所追求的目标或所体现的核心价值观,它以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通过规范和制约人的行为以达到预防犯罪、教育犯罪、惩罚犯罪的目的。
刑法理念的内容涉及犯罪与刑罚的性质、目的和原则等方面,它在刑法制度建设和运行中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教学设计的理念与思路
刑法教学设计的理念与思路
刑法教学设计的理念与思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 以学生为中心:以学习者为中心,关注学生的需求和学习背景,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和策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
2. 案例教学法: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帮助学生理解刑法的具体适用和实践操作,培养学生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 系统性与逻辑性:按照刑法学的知识体系和逻辑结构进行教学设计,确保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刑法的基本理论和法律规定。
4. 启发式教学:采用启发式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主动思考和探索,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精神。
5. 法律实践导向:结合法律实践,让学生了解刑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6. 教学资源整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资源,丰富教学内容和手段,提高教学效果。
7. 多元化评估:采用多元化的评估方式,包括作业、考试、课堂表现、项目实践等,全面评价学生的学习成果。
8. 教师专业发展:鼓励教师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提高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学服务。
刑法学原理
刑法学原理刑法学原理是犯罪学科中的基础,是法律与正义交汇的地方。
它探讨刑法的核心原则和基本概念,为刑事司法体系的运行提供了理论基础。
在研究刑法学原理时,我们不仅仅在探讨法律的适用,更是在追寻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本文将深入探讨刑法学原理的重要概念和原则,以及其在法律和社会中的意义。
一、法律与正义的交汇刑法学原理旨在确保法律体系的公平和正义。
正义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不仅体现在法律的文字中,更包括了对罪犯、受害者和社会的平衡考量。
刑法学原理的目标是使刑法的制定和执行与社会的正义观相契合,以保护人权、维护秩序。
这种追求正义的理念不仅仅是法律体系的要求,更是社会对法律的期望。
二、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学原理的核心之一。
它要求刑法规定必须明确、具体,确保人们在行为前可以清楚知道什么是违法行为,以及对此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保障了个体权益,限制了政府的权力,使刑法不会随意滥用。
这一原则不仅在刑法领域具有重要意义,也体现了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
三、罪刑合一原则罪刑合一原则强调刑法对犯罪的量刑和处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
这一原则使量刑更加合理和公正,避免了对轻微犯罪过度严厉的判决,也防止了对严重犯罪的轻判。
罪刑合一原则使刑罚更加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相符,体现了刑法的平衡性和人性化。
四、法益原则刑法的设立旨在保护社会的法益,包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等。
法益原则要求法律必须基于对社会法益的保护,从而确保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这一原则强调了刑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使刑罚在保护法益的同时,不至于过于严苛。
五、人性原则人性原则强调刑法对罪犯的尊重和人权的保障。
即使是犯罪分子,也有一定的基本人权应当受到保护。
这一原则要求刑法的制定和执行应当遵循人性化的原则,避免对罪犯进行虐待或不人道的待遇。
人性原则的遵循体现了社会的文明和人权观。
六、最小化原则最小化原则强调在刑法体系中应当尽量减少刑罚对个体的负面影响。
法律规范的解释与适用原则
法律规范的解释与适用原则一、引言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为了确保公平、正义和秩序的维护,法律规范的解释与适用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法律规范的解释与适用原则,包括解释的方法和适用的原则,以期理清法律解释和适用的思路,提高法律从业者和公民对法律的理解与遵守。
二、法律规范的解释方法1. 文本解释法文本解释法是最常用的法律规范解释方法,即根据法律文本字面上的含义来解释法律规范的意思。
该方法要求依据法律文件中所使用的词语和语法结构,理解法律规范的真正目的和意图。
例如,在合同法中,当合同中的条款表述不清或有歧义时,根据条款的语言表达来解释其具体涵义,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2. 时代精神解释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法律规范也需要与时俱进。
时代精神解释法强调将法律规范与当下社会背景和价值观相结合,使其更符合当前社会情境和人们的普遍认知。
例如,在刑法中,对于涉及网络犯罪的规范解释,需要考虑到互联网的特殊性,并采用更加开放和包容的态度。
3. 法理解释法法理解释法强调通过法律的基本原则和逻辑推理来解释法律规范。
这种方法强调法律的一致性和逻辑性,以达到解释法律规范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例如,对于合同法中的合同成立要素,法律学者和法官会参考法律的一般原则和逻辑关系,分析各要素之间的关系以判断合同是否有效。
三、法律规范的适用原则1.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法律规范适用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要求法律规范在适用过程中不能对当事人不平等对待,不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劳动法中,雇主在解雇员工时必须遵循公平原则,不能任意辞退员工,必须给予合理的解雇理由。
2. 适用背景原则适用背景原则要求将法律规范与具体的社会背景相结合,在实际适用中考虑当地的文化、经济和社会环境。
例如,在行政法中,对于各地区行政管制的规范适用,需要考虑当地的社会经济状况、文化传统和特殊需求,以确保规范的合理性和适应性。
3.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要求法律规范在适用过程中尊重个体的自由和人权,不得随意干预个人的合法权益。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召开,正式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指引。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跟上,2020年底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此次修正案是在立法领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它紧紧围绕保障党和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实现、保障改革开放成果和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要求,对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实践中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规范调整。
全文共48个条文,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进一步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近年来,一些突发重大案件引发全社会热议,需要刑法及时作出反应。
比如,对未成年人犯罪和权益保护作出了全新规定,在总则中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调整,分则中对性侵、猥亵儿童犯罪作了修改;又如,健全了冒名顶替接受高等教育、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等犯罪的规定。
二是进一步体现了对社会秩序的有效保护。
近年来,我国加快了在民事、经济、行政等领域的立法节奏,这些法律规定了大量“合法”与“违法”行为的界限,出于保障社会秩序的需要,把其中一些危害严重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
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此次《修正案》与相关部门法相衔接,严密了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保护。
比如,与民法典相衔接,增设了高空抛物、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等犯罪;又如,与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等部门法相协调,对侵犯商业秘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犯罪的相关规定作出修改,构建更加完备的社会秩序法律保护体系。
三是进一步体现了刑事法律保障与社会发展的同步。
立法对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型犯罪及时回应,比如,明确将基因编辑和兴奋剂违规等行为规定为犯罪,体现了立法的与时俱进。
同时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方面,《修正案》48个条文中有10个条文涉及相关金融犯罪的修改,比如,细化了对证券犯罪的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金融犯罪的刑罚结构作出相应调整等。
第二讲 刑法的基本原则
有犯罪与刑罚”
费尔巴哈,用拉丁语表述的含义:法无明文不为罪, 法无规定不处罚。 我国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 的,不得定罪处刑。”
引申出两个命题:
法律之外不存在对人的强制 行为之外不是法律作用的领域
(二)沿革
1、思想渊源追溯到普通法系关于“正当 程序”的概念 2、法律渊源 直接的法律渊源
(四)禁止绝对不定刑与绝对不定期刑
绝对不定刑实际上只规定对犯罪科处刑 罚,但没有规定科处何种刑罚; 绝对不定期刑仅就自由刑而言,是指立 法上只规定了科处自由刑,而没有规定 自由刑的期限,司法上只科处自由刑而 不宣告自由刑的期限 。 思考:无期徒刑? 300年有期徒刑?
(五)派生新原则
1、明确性原则 明确——罪之确定,刑之确定。思考:中 国古代“不应为罪”。现代刑法中的情节。 2、刑法的适当原则(正当性原则) 适当——罪之适当,刑之适当。 犯罪圈是否合理适当;刑罚是否合理适当。 要求: (1)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2)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罚。死刑问题
要求
2、尊重人权
自由是基本人权。为了保障人权,不 致阻碍公民的自由行为,又不致使公 民产生不安感,就要使公民事先能够 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因此, 对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罪给予什么 处罚,必须事前做出明文规定。
我们因为自由并为了自由而遵守一切 法律。
自由最富有牺牲精神。
3、保障社会安宁 (维护公众安 全)
(一)学说3、心理强制说
著名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是心理强制学说的首倡 者。贝卡利亚也赞同心理强制说。
心理强制说以人是理性动物、又有自私特性为基点。 在费尔巴哈看来,违法犯罪行为的根源就在于趋利 避害的本性,它驱使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追求其中 的快乐或借此排遣一定的不快。 所以,国家仅靠道德教化不能遏制犯罪,因为犯罪 有利可图,人们就会去犯罪。遏制犯罪必须要有第 二道防线,即法律规定的刑事处罚对人们的心理强 制。
刑法理念与刑法解释+张明楷
刑法理念与刑法解释张明楷关键词: 刑法解释/刑法理念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列举并分析偏离刑法理念进行刑法解释的现象与原因,论述了刑法解释应当以刑法理念为指导。
“法的理念作为真正的正义的最终的和永恒的形态,人在这个世界上既未彻底认识也未充分实现,但是,人的一切立法的行为都以这个理念为取向,法的理念的宏伟景象从未抛弃人们。
”(注:[德]H·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 10页,第213页,第165页,第9页。
)“法理念是以三个基本价值的紧张关系表现出来的,这三个基本价值是正义、合目的性与法的安定性。
……正义是形式的理念,无数的法规范根据正义采取其形式,即采取对万人平等对待和由法律规制的普遍性。
而其内容必须由与正义不同的、因而与正义并列的、也属于法理念的原理来决定,这个原理就是合目的性。
”(注:[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入门》,碧海纯一译,东京大学出版会1973 年版,第33~34页。
)但实质合目的性是相对的,需要制定法律予以确定。
于是产生法的安定性理念,即法是实定的,实定法本身是安定的,作为法的基础的事实必须尽可能准确无误地予以确定,不轻易变更实定法。
显然,上述正义是指狭义的正义即平等、公平,而三个法理念可以用广义的正义理念来概括。
(注:[德]亚图·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55页。
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以下所称正义理念皆从广义,而且在等同意义上使用“刑法理念”与“正义理念”两个术语。
)法的安定性表现在刑法领域就是罪刑法定主义;法的合目的性具体于刑法上则是保护法益(包括行为人的自由);法的平等性在刑法(包括立法与司法)上的要求则是平等对待被规制的行为,相同犯罪行为应相同地对待与处理,不同的犯罪行为应予以有差别的且符合其本质的对待与处理,而且要实现罪刑相适应。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目的与基本原则,都是对刑法理念的表述,即第2条表述了合目的性的理念,第3条表述了法的安定性的理念,第4条与第5条表述了法的平等性理念。
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与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与解释罪刑法定原则,又被称为法无明文禁止则可为之原则,是刑事法律领域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强调了法律的确定性和不可变性,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与解释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文将对其进行探讨与阐述。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与意义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罪与刑的适用必须有法律依据,法律要明确规定了罪名和相应的刑罚,不能有任意解释与变动。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权威的统一性和确定性,旨在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益,限制司法机关的滥用职权行为。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素包括:罪名禁止适用处罚原则、犯罪与刑罚必须有法定依据原则、罪行应由法律预先明文确定原则、对罪刑所做的解释必须有法律约束原则。
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
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意义在于维护法治和公正,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范围罪刑法定原则适用于刑事法律领域,包括刑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刑罚的适用以及刑法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在立法过程中,必须明确罪名及其法定刑,同时规定明确的证据要求和程序规定,以保证立法的严肃性和合法性。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和法院必须依照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进行判断和裁决,不能凭个人主观判断或解释法律。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与适用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与适用过程中,应遵循法律规定的层级关系。
首先,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准则,同时要考虑国际人权公约及其他国际公约的约束。
其次,应当参照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及时对犯罪行为进行归类和界定。
再次,要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解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与裁决。
在国内,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法院和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为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这样可以提高刑事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减少司法差异,保障公民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罪刑法定原则不等同于法律确定主义。
法律确定主义强调罪名与刑罚的明文规定,而罪刑法定原则还包括了法律解释的约束。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根本准则。
通说认为,我国刑法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罪刑平等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清华大学张明楷老师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保护原则和权利保障原则。
西北政法陈子平老师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主义、行为主义和责任主义。
不同学者观点不同,我们终点根据刑法的规定按照通说展开。
一、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在刑法当中,存在着“情无穷,法有限”的现象,这主要体现在立法能力的有限性与犯罪行为的无穷性以及刑法典的稳定性与犯罪现象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
追求形式合理性还是实质合理性因此成为一个问题,罪刑法定主义所倡导的就是形式合理性:只有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才能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无论该行为具有多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都不能定罪处刑。
也就是说,为获得形式合理性,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能不以丧失实质合理性为必要的代价。
[1]民主主义和尊重权利主义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立法、司法、执法都是民主的过程,事先规定国民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具有预测可能性,这也是尊重权利的体现。
《刑法》第 3 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根据第3条之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分为两个基本面:积极的罪刑法定和消极的罪刑法定。
积极的罪刑法定旨在保护法益,消极的罪刑法定旨在保障权利,从而确保刑法既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权利保障是罪刑法定原则追求的终极价值,就像欧洲启蒙思想家们所说的,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
防止国家滥用刑罚权,我们在理解的时候,还是要谦和一些。
笔者认为,就像包拯所说的,“发号施令,在乎必行;赏德罚罪,在乎不滥”,对于国家而言,一方面作为公民的家长,在刑罚这个意义上把家长的身份让渡给了刑法,刑法就要端起家长主义,给大家立个规矩,以保护法益。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理念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理念(最新版)目录1.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背景和意义2.立法理念的主要内容3.立法理念的具体体现4.立法理念的实施效果及展望正文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背景和意义刑法修正案十一是我国对刑法进行修改和完善的一次重要立法活动。
2020 年 6 月 28 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草案拟从六方面对刑法进行修改完善,共修改补充 30 条。
2020 年 10 月 13 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
这次修正案的出台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体现了我国立法机关对于刑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推进。
二、立法理念的主要内容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理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坚持法治精神,强化法治意识。
在修正案的制定过程中,立法机关始终强调要坚持法治精神,强化法治意识,确保刑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2.保障人权,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立法理念强调对公民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在刑罚的适用和执行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
3.实现罪行与刑罚的均衡,体现刑法的公正性。
立法理念强调罪行与刑罚的均衡,既要保证罪行得到应有的惩罚,又要避免过度惩罚。
4.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刑法。
立法理念强调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对刑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三、立法理念的具体体现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具体内容体现了以上立法理念,例如:1.对一些罪名进行了调整和修改,使之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如新增了“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2.调整了刑罚的适用,使之更加体现公正性和人权保护。
如对死刑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制,取消了部分死刑罪名。
3.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类型,如网络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以适应当前社会治安形势。
四、立法理念的实施效果及展望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效果正在逐步显现,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推进法治建设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准确理解和适⽤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最⾼⼈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全国地⽅各级⼈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新疆⽣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前,国务院法制办就国务院办公厅⽂件的有关规定是否可以认定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予以统⼀、规范。
为切实做好相关刑事案件审判⼯作,准确把握刑法有关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标准,依法惩治犯罪,统⼀法律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刑法第九⼗六的规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政法规、规定的⾏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其中,“国务院规定的⾏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件的形式加以规定。
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政法规不相抵触;(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3)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
⼆、各级⼈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作中,对有关案件所涉及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要依照相关法律、⾏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
对于规定不明确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审慎认定。
对于违反地⽅性法规、部门规章的⾏为,不得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
对被告⼈的⾏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作为法律适⽤问题,逐级向最⾼⼈民法院请⽰。
三、各级⼈民法院审理⾮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百⼆⼗五条第(四)的适⽤范围。
对被告⼈的⾏为是否属于刑法第⼆百⼆⼗五条第(四)规定的“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法经营⾏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问题,逐级向最⾼⼈民法院请⽰。
赵海飞律师团队,专注于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为犯罪嫌疑⼈、被告⼈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始终坚守“受⼈之托,忠⼈之事”的服务理念,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严谨、优质、⾼效”的服务宗旨赢得了⼴⼤当事⼈的尊重与信任。
法律解释与适用理解法律条文的要点
法律解释与适用理解法律条文的要点法律解释以及适用是法律实施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它对于确保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条文时,有一些关键要点需要注意。
本文将探讨法律解释与适用的基本原则、适用法律的解释方法以及相关实例。
一、法律解释与适用的基本原则1. 文义原则:法律条文的解释首先应当从文字本义出发,根据法律的字面意思来进行理解。
即依法从字面理解条文,寻求与常识、语法相符的解释,以确保法律的表述和意图一致。
2. 目的与原则原则: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条文时,应当考虑法律的目的和宗旨,以及所追求的价值体系。
通过了解立法者的初衷和法律的宏观目标,来解释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
3. 实际情况原则:法律要适应社会实际情况的需要,因此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应当考虑到当时的社会环境、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科技水平以及社会习俗等因素。
法律的解释与适用必须与实际情况相协调,以保证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4. 一贯性原则:法律是相互连接的体系,因此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应当注重法律规范之间的一贯性和连贯性。
避免在相同或相似情况下出现不一致解释或适用的情况,以保证法律的统一性和预见性。
二、适用法律的解释方法1. 结合上下文解释:法律条文的解释不能仅仅停留在字面意思上,而应当结合上下文的内容来进行分析和理解。
通过考察条文前后的相关内容,推断法律的意图和目的。
2. 解释口径的选择:在进行适用法律的解释时,应当选择正确的解释口径。
例如,如果法律条文存在歧义,可以使用最符合法律目的和立法者意图的解释,或者采用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权益的解释。
3. 阐明规则和原则:在适用法律时,有时需要明确适用的规则和原则。
这些规则和原则可以是法律上的基本原则,也可以是具体领域的特定规则。
通过阐明规则和原则,可以提供更具体的适用准则。
三、实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法律解释与适用的要点,以下是两个实例分析。
案例1: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
最高法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法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摘要: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背景与意义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主要内容1.增设罪名2.修改现有罪名3.调整刑罚幅度三、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适用范围四、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对我国刑法体系的影响五、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1.法律解释与适用2.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六、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对相关行业和个人的影响七、未来刑法修正案的发展趋势和建议正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国刑法体系不断完善。
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十一)应运而生,旨在适应新时代犯罪形势的变化,进一步严密法网,加强刑事司法治理。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修正案十一进行解读,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参考。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背景与意义近年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严峻,新型犯罪不断涌现。
为应对这些犯罪问题,修正案十一应运而生。
修正案十一对于加强刑事法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主要内容修正案十一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增设罪名针对新型犯罪现象,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诸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以严密法网,严厉打击相关犯罪行为。
2.修改现有罪名修正案十一对部分现有罪名进行了修改,包括盗窃罪、抢劫罪、贪污罪等。
修改后的罪名更能适应犯罪形势的发展,有利于打击犯罪。
3.调整刑罚幅度修正案十一对刑罚幅度进行了适当调整,加大对某些严重犯罪的惩处力度。
如对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犯罪,提高了刑罚的上限,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适用范围修正案十一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犯罪行为。
此外,对于发生在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的行为,如符合修正案十一规定的情形,也可适用修正案十一。
四、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对我国刑法体系的影响修正案十一的实施对我国刑法体系产生了积极影响。
一方面,修正案十一完善了刑法罪名体系,使我国刑法更加科学、严谨;另一方面,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对严重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实现刑事法治的现代化。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理念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理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刑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时代的需求。
刑法修正案十一作为最新的修正案,其立法理念体现了对社会变革的回应和对刑法制度的优化。
首先,刑法修正案十一强调了人权保护和依法治国的原则。
在修正案中,加强了对人身权利的保护,明确了刑法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修正案还规定了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要求,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过度惩罚和滥用刑事手段的现象。
其次,刑法修正案十一注重了社会关切和公众利益的平衡。
修正案中规定了对环境犯罪、食品安全犯罪等社会关切的刑事处罚,以保护公众的利益。
同时,修正案也强调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社会关怀,提倡对其进行社会教育、心理疏导等措施,以期改造和预防再犯。
第三,刑法修正案十一强调了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创新。
修正案对程序规定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提出了适用新技术手段的司法方法,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修正案还对部分刑罚的适用进行了调整,采取了更加灵活和差别化的刑事制度,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多元化需求。
最后,刑法修正案十一倡导了国际合作和共同打击犯罪的理念。
修正案中规定了对跨国犯罪的打击和合作机制,以加强国际间的刑事司法合作。
这一立法理念体现了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和反腐败斗争的决心和行动。
综上所述,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理念体现了对社会变革的回应和对刑法制度的优化。
其强调了人权保护和依法治国的原则,平衡了社会关切和公众利益,完善和创新了法律制度,以及倡导了国际合作和共同打击犯罪的理念。
这些立法理念的贯彻和实施将为中国的刑事司法体系带来积极的影响,并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常用的法律解释与适用原则
常用的法律解释与适用原则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法律的广泛性和复杂性,许多人难以理解法律文件和条款中的真实含义。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法律解释与适用原则成为了非常重要的工具。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用的法律解释与适用原则,并探讨其在实际中的应用。
一、广义和狭义解释法律解释的首要原则是广义解释和狭义解释。
广义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款的理解和解释应该以保护公民权益为前提,注重保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相对应的,狭义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款的理解和解释应该依照条款的字面意义来执行。
在实践中,法律解释需要在广义和狭义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例如,在合同法中,当合同的某些条款存在模糊或争议时,法官或仲裁员需要进行广义解释,以追求公平和合理的结果。
然而,在刑法中,对于明确和可操作的犯罪行为,狭义解释更为常见,以确保严格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秩序。
二、文字解释和精神解释法律解释还可以通过文字解释和精神解释的方法来实现。
文字解释是指根据法律文件中明确的文字表述来理解法律的含义。
精神解释是指从法律背后的目的和原则出发,理解法律条款背后的意图和精神。
例如,在宪法中,有一条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条款,如果只依靠文字解释,可能对具体的情况难以适用。
而通过精神解释,法官可以在维护公民自由权利的前提下,根据当前社会环境和需求作出合理的判决。
三、先例解释与规则解释先例解释和规则解释是法律解释中涉及的另外两种方法。
先例解释是指根据之前法院或相关机构已经做出的判决或解释来理解法律条款的含义和适用。
规则解释是指根据法律中明确规定的法规和条例来解释相关法律条款。
这两种解释方法常常结合使用,以保障法律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例如,在知识产权法领域,针对某些争议性的专利或商标问题,法院可以使用以往类似案例的判决作为先例解释,以保持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与此同时,法院也会应用相关的规则和条例,确保专利和商标权的法律适用和保护。
综上所述,常用的法律解释与适用原则包括广义和狭义解释、文字解释和精神解释,先例解释与规则解释。
如何理解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司法解释的关系
如何理解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司法解释的关系在刑法领域中,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是两个重要的概念,二者在刑法体系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理解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对于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刑法立法解释的定义与特点刑法立法解释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刑法过程中对相关刑事法律规则的解释和界定。
立法解释具有权威性和普遍性,为具体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准绳与基础。
立法解释通常由立法机构或相关部门发布,具有明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刑法司法解释的定义与特点刑法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对法律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司法解释具有具体性和可操作性,针对具体案件进行具体裁决。
司法解释是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立法规定进行具体解释和应用的过程。
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司法解释的关系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作用。
首先,刑法立法解释为刑法的司法适用提供了基本依据和框架,确立了刑法规则的准确含义与适用范围。
同时,刑法司法解释在具体案件中对刑法规则进行具体应用,补充和细化了刑法规则的具体适用要求。
刑法立法解释和刑法司法解释之间既有统一性又有差异性。
在统一性方面,二者都是围绕刑法规则的解释与适用展开的,目的都是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
在差异性方面,刑法立法解释更加抽象普遍,具有更高程度的权威性,而刑法司法解释更加具体具现化,具有时效性与灵活性。
如何正确理解两者关系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正确理解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
首先,要依法尊重和遵守刑法的立法解释,确保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遵守立法规定。
同时,要充分理解刑法司法解释的具体背景和适用要求,确保在具体案件中正确理解并适用法律规则。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和相关执法机关应充分考虑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司法解释的关系,确保在具体案件审理中综合运用两者规定,保证刑法的正确适用与司法公正。
总结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司法解释是刑法体系中两个重要的概念,二者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与相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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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刑法的理念解释与适用在规范刑法之争上,行为无价值更具有理论优势。
结果无价值在被害人同意问题上不能贯彻到底。
法益的概念同样具有模糊性,只是经验性的后天裁判工具,不具有规范的先验自在性,因此不能单独成为违法的判断基准。
行为无价值认为,在裁判规范上,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不是被害人决定的,也不是客观上结果的利益大小单独决定的,而是应当由法益和规范共同决定的。
规范是法益侵害处罚的基础,我国现行国情不宜实施结果无价值,采取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相结合的新行为无价值较为适宜。
标签:规范论;刑法理念;司法适用;解释学术之盛需要学派之争,与大陆刑法学的历史轨迹相似,我国刑法学派之争的要点,也已经超脱了单纯新派主观和旧派客观主义的窠臼,在客观主义刑法观的内部,形成了违法论的结果无价值和新行为无价值的对峙。
所谓结果无价值,是指刑法中违法判断的标准只考虑行为人对社会事实及法益有无造成侵害,而不考虑规范或社会关系危害的影响,行为无价值的刑法理念是指在法益侵害的基础上,还要考虑行为人有无侵害规范或产生动摇法规范危险的影响,以此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理论上,在未遂犯、被害人同意和违法阻却事由问题上,结果无价值的刑法观都会产生疑问和适用困境,在我国采用行为无价值的理念是妥当的。
一、未遂犯危险的规范认定在刑法认定的犯罪危险问题上,结果无价值刑法观认为,行为无价值以规范违反来限制法益侵害划定的违法标准,在理论上应当比结果无价值的入罪范围小,可是事实上在不能犯和未遂犯的区分上,行为无价值却处罚了更多的未遂犯,形成了逻辑上的缺陷。
笔者以为,这个批评不成立:第一,从处罚范围上看,刑法并不是绝对的处罚越少越好。
应当处罚而不处罚的,就是对国民保护机能的弱化和行为规范引导的不作为。
单纯形而上的讲结果无价值或行为无价值处罚范围的大小并没有强硬的说服力。
扩张不能犯的范围表面上粉饰了刑法谦抑性和人权保障的口号,实际上有悖于罪刑法定和严格的刑罚阶梯,并不能体现结果无价值理论的优越性。
第二,从违法判定基准上看,不能犯上两论的分歧,集中于行为对法益损害危险的有无:结果无价值采取事后的纯客观的科学判断;行为无价值则采取事前的行为人及一般人认识的事实的主客观判断。
结果无价值的客观危险说,方法论仍然停留在结果的实害犯层面,即要求作为未遂犯处罚的行为必须在客观上有一个对应的侵害结果。
如以为是活人而实际上是死人的射杀行为,黎宏教授认为只能是不能犯。
可是,以杀人的故意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只是因为没有出现既遂犯的结果就作为不能犯处理并不妥当。
西田典之教授就指出,以事后实际结果没有发生为理由的话,所有的未遂犯都会变成不能犯。
未遂犯的处罚范围,本来就是立法者意图和时代状况作用的国民规范意识的勘案,前田雅英教授正是基于此说:“再怎么重视结果无价值,行为时的危险判断也是必须的。
”依行为无价值看来,实际上,本案是故意杀人罪未遂和侮辱尸体罪既遂的竞合,以想象竞合犯处断,而非完全的不能犯。
第三,从法益和规范的关系上看,如前所述,即使不考虑规范违反的违法性,单就法益危险有无的角度讲,结果无价值的不能犯也具有法益侵害。
未遂犯作为危险犯的本义,本来就不仅包含了对法益侵害的可能的危险,也包含了法益侵害的危险的可能性。
所谓不能犯,一定是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只在违法层面阻却的行为。
否则它就是一般行为而不属于刑法所要评价的范围。
结果无价值的不能犯一方面承认符合构成要件,一方面又说没有危险,且只能在违法阶层以无法益侵害性出罪。
其判断的方法矛盾。
并且,因为不承认规范,所以在规范上并没有违法阻却事由。
相反,以行为无价值看来,这些“不能犯”却正是规范作为未遂犯所要禁止的。
这样一个既具有法益侵害性,又具有规范违反性的行为,当然是犯罪。
第四,从预防目的上看,行为无价值论者强调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刑法不仅是裁判规范,也是行为规范,否则国民就会无所适从。
例如,行为人A以为被害人B是死人便向其开枪而实际上打死了一个活人的行为,结果无价值认为客观上出现了一个被打死的人,死亡结果和行为人又具有因果关系,所以A就具有故意杀人罪的不法。
可是,这种自然因果关系论在违法判断上是过于滞后的,在结果无价值中,故意和过失的违法形态完全相同,行为人究竟构成何罪在责任阶层才能定着。
可是,给行为人贴上一个故意杀人的违法的“标签”是不必要的,其使得构成要件判断过于形式,也不利于保障人权。
故意杀人罪的注意规范的保护目,不是“禁止出现死亡结果”,而应当是“禁止实施杀人的行为”。
如果在一般人及行为人都认为B只能是一个尸体的时候,A完全没有杀人的预见可能性。
连过失杀人犯罪都够不上,又怎么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和违法?正如周光权教授所说:“不能将第一层次必须完成的判断人为推迟到下一环节”。
换言之,当刑法理论认为行为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该当和违法时,必须要求其对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有认识,而不是说只要出现了致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就符合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和违法。
在规范保护目的上,此处,行为人根本没有故意杀人罪预防的必要性,因为在特殊预防上,A本就不想故意杀人。
因此,主张A具有故意杀人罪的不法是没有意义的,因为A不具有故意的主观的违法要素,所以,不在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之内。
相反的,结果无价值的不能犯,例如,出于杀人的故意拿一支没有子弹的枪向被害人射击的,行为人却具有极大的预防和处罚必要性。
否则社会上人人都可以随意实施杀人行为,而死不死则全看被害人的运气。
第五,从行为论上,结果无价值在方法论上采取的还是因果行为论。
行为实际上不在其体系评价之内。
从结果看,行为人只要没死又没受伤的,一般都是不能犯。
这样就使得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等同于了伤害罪的既遂犯。
可是,伤害并不是死亡的必经阶段。
杀人罪的未遂犯还包括未转化为实害的具有死亡可能性的危险行为,这种行为,它在客观上的体现不是死亡的危险,而是死亡可能的危险。
以此为客观不法的基础,再加上升高违法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杀人的故意,就足以被评价为杀人罪未遂。
对比社会行为论,贝林自己都承认自然行为论确是一种“失血幽灵”。
林钰雄教授也指出:“因果行为概念固然能够快速过滤一些欠缺意思性的非行为,但却无法为可罚行为提供共同的基础要素,如刑法处罚的未遂犯,因为往往欠缺外界变动的因果历程,所以无法以因果行为解释”。
行为无价值通过法益和规范的双重判断,能够完整的划定未遂犯的范围,结果无价值的不能犯过于扩张,侵蚀了未遂犯的处罚领域,在结论上有失妥当。
二、被害人同意的解释方法论上,二元论不是认为行为无价值反过来决定了结果无价值的存在,而是将二者作为独立的违法判断基准。
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是可以分离的,大体可以分为四种情况:其一,有结果无价值又有行为无价值的,是既遂犯。
其二,有结果无价值而没有行为无价值的,不是犯罪,如被允许的危险、无过当防卫等。
其三,有行为无价值而没有结果无价值的,是未遂犯,如偶然防卫。
其四,既没有结果无价值又没有行为无价值的,不是犯罪。
结果无价值的学者,如果将有被害人同意就阻却违法的观点贯彻到底,就应当得出重伤和死亡的同意也有效的结论。
因为身体和生命法益都归个人所有和自由处分,并且,教唆和帮助自杀的行为也不应当处罚。
可是,因为规范因素的作用,无论是刑法学者,还是实体法,在事实上都并非如此主张。
在自杀关联·重伤的被害人同意的处罚根据上,源自于历史形成的部落式的保全和延续个体生命的社会规范要求教唆和帮助自杀的行为都要予以惩罚,甚至不惜将其共犯正犯化。
如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275条加工自杀罪,以及日本刑法第202条受嘱托杀人罪,前田雅英教授就坦言:“对于202条的结果无价值彻底化说明是困难的。
”笔者以为,法治实践和刑法的国民精神反对结果无价值扩张的被害人同意。
具言之,法益处分的权利只能在规范维护的考量下正当化和有效化,结果无价值的可罚性一定存在于行为无价值之中。
裸的纯粹的结果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正当化事由也会造成法益侵害的事实。
同样,对于被害人同意来说,离开规范,单纯的被害人同意的客观存在不足以完全阻却违法。
在财产犯罪中,根据日本刑法通说的一般见解,除了背信罪以外都应当认为是对法益的个别的犯罪。
我们假设B内心完全同意放弃自己的1万元钱,A不知B的同意而盗窃的,或者盗窃时留下价值2万元的一幅字画的。
按照结果无价值被害人同意的理论就会得出A不构成盗窃罪的结论,可是这与个别财产说的立场完全矛盾。
在默示的同意中,结果无价值的问题更会被放大。
例如,B天生右手有六个手指,其对第六指颇为不喜爱,早有想法切除。
一日其仇人A以伤害的意思持刀砍B,B逃跑,结果造成砍掉第六指的伤害。
问A可否以故意伤害罪归责?根据结果无价值的观点,A客观上给B做了一件“好事”。
因为B内心早有放弃第六指身体部分的法益同意,A完全没有结果无价值,所以无罪。
但是以行为无价值的观点看来,A并没有认识到B的同意,这种只存在没表示的同意使得A行为的当时缺乏主观的违法阻却事由。
换言之,类比于正当防卫中的防卫意思,行为无价值要求行为人具有基于同意的意思,否则便不能阻却行为违法。
同时,在主观违法的层面,伤害的故意要求被归入行为人的“作品”。
即B 的内心同意、默示虽然可以抵消断指的不法和结果无价值,但A仍应当为伤害行为、伤害的危险以及主观的故意承担行为无价值的归责,即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未遂。
三、违法阻却事由的原理在刑法的违法阻却事由中,被害人没有同意而行为人误以为同意的场合,行为无价值也能够体现出理论优势。
例如,B有一所大房子,藏有家财万贯。
一日B看破红尘,视钱财如粪土,自己放火烧了房屋,然后坐在路边呆看。
此时B 的朋友A正好路过,见此情景,见义勇为冲入火海。
踹开房门进入室内为B抢救出了名贵古玩数件,送还给B,B坚决不要,怒而摔碎。
问A是否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归责?根据结果无价值的话,单纯以法益衡量看来,A保护被B放弃的法益不能成为违法阻却事由。
在客观上,其完全具有了非法侵入住宅的结果无价值。
既然如黎宏教授所说不必考虑行为人的动机、目的等行为的属性,那么就应当给A定本罪的故意犯,且既遂。
但是,以行为无价值的观点,A虽然有侵入住宅的结果无价值,但是没有行为无价值,所以不构成犯罪。
即使考虑到在紧急情势下有履行结果回避义务的可能性,即应当向B当场询问征得被害人的同意,A至多只构成事实认识错误的过失犯。
而过失的非法侵入住宅罪不罚,所以A仍无罪。
以上案例的问题点在于,结果无价值的方法论使得犯罪是否成立完全取决于被害人的心理状态,以个人的心情和态度,抹去了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类型化机能。
换言之,行为无价值认为,在裁判规范上,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不是被害人决定的,也不是客观上结果的利益大小单独决定的,而是应当由法益和规范共同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