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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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方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工作,杜绝设备采购过 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国家经贸委《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令1996年第

1号)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是指为采购机电设备, 事先公布竞争条件,并依照有关规定,择优选定合格制造厂商及其产品的 活动。

招标投标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

则。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经贸委)负 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工作,起草全区机电设备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划,审核、批准机电设备招标机构(以下简称 招标机构)报送的资格材料。

第六条各盟市经贸委(局)的机电设备招标工作站或技改、机电设 备进口管理科(室)负责本地区机电设备招标工作的协调和具体实施。

【章名】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七条 国家规定范围内进口机电产品的招标,必须委托国家指定的 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政策性项目所需机电设备的招标,必须委 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

自治区境内技术改造、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中所需机电设备,以及不可 分割的其它设施的设计和安装项目;弓I 进项目在5 0万美元(包括5 0万 美元)以上,单机引进在10万美元(包括10万美元)以上;国内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在5 0 0万元人民币(包括5 0 0万元人民币)以上,单机 引进在8 0万元人民币(包括8 0万元人民币)以上,须委托有具备相应 资质条件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利用国外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采购的机电设备,除贷款方有特殊 要第三条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条

求外,一般情况下,须由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与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联合招标或独立招标;贷款方有特殊要求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并由招标机构出具咨询评估报告,作为采购机电设备的依据。

二资企业中国有资产部分的招标工作,应首先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协助商检部门对其添置的机电设备进行咨询评估;中外双方联合采购的机电设备,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鼓励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采取招标办法采购机电设备。

第八条下列情况之一,可不履行招标程序:

(一)所购机电设备只有一个厂家能够生产;

(二)机电设备需方可以自产;

(三)国外贷款方有特殊要求;

(四)采购活动涉及国家安全;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章名】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招标投标参加人分为需方、招标机构和投标方。

第十条需方是指需要采购机电设备的法人和其它组织。

需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选择有资格的招标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区内有专职资格的招标机构,并要求招标机构按其所提技术条件进行招标;

(二)要求招标机构出示招标资格证书或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三)根据与招标机构签订的委托书,参与招标活动;

(四)与招标机构共同确定招标、定标程序。

需方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按照招标机构的要求提供招标所需资料;

(三)配合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活动;

(四)对招标机电设备的估算价和评标内容保密;

(五)与中标方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一条招标机构是指具备事业法人资格和招标资格,从事国内、国际招标业务的专职机构。招标机构的资格必须经国家经贸委认定。区外招标机构在接受招标委托前应到自治区经贸委办理资质核验和备案手续。

招标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招标文件审查投标方的资格;

(二)独立开展国内、国际招标活动;

(三)与需方共同确定定标程序;

(四)组织需方与潜在投标方进行技术交流;

(五)组织需方与中标方签订合同。

招标机构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三)严格履行招标程序,维护需方与投标方的合法权益;

(四)承办招标活动时,出示由国家经贸委核发的招标资格证书或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五)向有投标意向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有偿提供招标文件,并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六)对招标机电设备的估价和需方、投标方的商业秘密保密。

第十二条招标机构应设立专家支持系统。

第十三条投标方是指具备投标条件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方必须具备与完成招标任务相适应的能力,具有与完成招标任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投标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获取招标信息;

(二)要求招标机构对招标项目中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三)参加开标大会;

(四)检举揭发招标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投标方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投标文件,并接受招标机构的质疑;

(二)交纳投标保证金;

(三)不干预招标、评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中标后与需方签订并履行合同。

【章名】第四章招标类型

第十四条招标类型分为国内招标、国际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国内招标是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国内法人或其它组织, 单独或联合其它国内外法人或其它组织参加投标,并用人民币结算的招标

(二)国际招标是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国内、国外法人或其它 组织,单独或联合其它法人或其它组织参加投标,并以招标文件规定币种 结算的招标活动。

(三)公开招标是指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允许所有符合招标文 件规定条件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参加投标的招标活动;国外贷款项目,应在 国外贷款方规定的报刊上刊登招标通告;大型项目还应发布招标预告。

(四)邀请招标是指直接向潜在投标方发出投标邀请的招标活动。

【章名】第五章招标程序

第十五条需方应选择具备相应资格的专职招标机构办理委托招标手 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区内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办理委托招标 手续时需方应向招标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二)按统一格式填写的招标委托书;

(三)招标机构完成招标任务所需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

(四)未进行招标委托前与供货商的接触情况。

招标机构接受招标委托后,与需方共同确定招标类型;采

招标机构按照已经确定的招标类型,与需方根据招标机电 设备技术要求共同编制招标文件,需方应及时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采取 国际招标方式时,招标机构和需方共同编制中文和英文两种文本的招标文 件。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方的内容。招标文件发出前 ,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出。

第十九条 从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到开标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少于3 0天,大型或复杂项目不少于6 0天。

第二十条招标机构应与需方综合考虑有关因素,共同商定招标设备 的估算价,双方对此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 在国际招标中,按国际惯例对国内投标方予以优惠,并 将优活动;

第十六条 用邀请招标时, 应较全面掌握有能力提供标的投标方情况。

第十七条 招标机构与需方共同确定定标程序。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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