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预提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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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预提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如何判断预提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某些费用不一定当时就要支付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费用应该计入当期企业按期预提计入费用的金额同时也形成一笔负债。
为准确核算企业预提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会计实务中设置“预提费用”科目。
预提时记入该科目的贷方及“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有关科目的借方支付时则记入该科目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贷方余额在贷方表示尚未支付的预提费用数额。
该科目应按照预提费用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分别反映各项费用预提和支付情况。
预提费用包括预提租金、保险费、短期借款利息等。
但在目前税务机关对企业的“预提费用”年末贷方余额一般情况下都采取将此余额全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做法。
这一做法对税务机关来说可以减少认定困难简化税务工作程序保障国家税款不会滞后入库和流失但对企业来说影响较大。
首先会计上允许企业预提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数记账。
负债已经发生而数额要预计确定的应当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进行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条规定“本期支付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本期和以后各期。
本期尚未支付但应由本期负担的费用应当预提计入本期”。
另《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在费用尚未发生之前需要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
多提数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年终财务决算时不留余额。
需要保留余额的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如果企业按照规定合理地预提了费用但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了纳税调增就导致税款提前缴纳企业现金流出增加。
其次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将年末留有的预提费用贷方余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由此产生应纳税所得额大于企业税前会计利润的“时间性差异”。
对于“时间性差异”
当年做纳税调增后下年实际发生时可做纳税调减这在所得税会计的处理上是绝对没有问题的。
但是如果企业在下年度实际支付费用时真做了纳税调减则违反了国税发200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即“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费用并税前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另外也违反了财税字199679号文的规定1yoP4:T 即“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的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可知企业当年度调增的预提费用虽然在下一年度实际支付但因不符合税法有关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等原则的规定而成为永久性差异永久性的差异是不能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的。
如果预提费用在金额和性质上对企业是重要的当期调增下期不能调减会导致企业多缴纳税款造成利润损失。
事实上税法并未完全否定企业的预提费用国税发199719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明确了费用扣除的原则即“费用扣除的管理要掌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
纳税人在纳税期间扣除的费用必须与当期取得收入有关二是坚持实际发生的原则准予扣除的费用应是实际发生的费用三是严格控制预提费用的原则。
“预提费用”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取不得扩大提取范围和数额”。
可见税法只是说要严格控制预提费用并未否定预提费用对于合理的、真实的预提费用如能提供证明该预提费用确实应该发生和计提的依据如预提利息时提供银行借款合同等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另外国税发199719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
题的通知》第5条又进一步补充“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也就是说税法对预提费用贷方余额做纳税调整的时间界限是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日而非会计年度结束日。
如果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了合规的发票那么预提费用就不用做纳税调增的。
在为客户提供税务审计服务中我们发现部分企业在实际操作中根据自身的判断在年末预提多项费用其中多数属于准备金的性质。
税法对于准备金性质的预提费用要求企业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有必要对与年末预提费用相对应的应付项目余额进行分析将正常的预提费用与准备金性质的预提费用区别开。
那么如何区别正常的预提费用与准备金性质的预提费用呢我们总结了如下几条标准可作为参考 1、负债是否已经产生如卖方的货物是否已交付服务是否已提供等 2、对于该项负债是否可以确定其金额如是否已签订合同是否已收到发票或付款通知 3、期后是否会如约支付 4、该项负债是否归属纳税年度。
如果对上述四条的判定均为“是”则可判定为正常的预提费用否则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企业年末应付末付的房屋或场地租金、应付未付的员工薪金等都属于正常的预提费用反之某些企业在年末估计可能会发生商品索赔而暂估一定金额的预提费用即预提的产品质量保证由于该义务不是企业承担的现实义务不能确定在未来是否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所以属于计提的准备金不能在税前扣除。
确定税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据一笔负债法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原则除另有规定外即坏帐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不仅直接涉及到所得税的计算而且还间接涉及到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认定如亏损额即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向后弥补5年获利年度及随后的免税和减税年度的确认等等。
因此预提费用的正确核算和纳税调整对税务机关来说至关重要。
因此我们建议企业预提费用时应有合法的计提依据和合理的计提标准并
报告主管财政机关包括税务机关企业应以实际发生数而非实行支付数计提预提费用。
由于客观原因企业实际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应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提“预提费用”。
年终确需保留贷接喽钍逼笠狄诨峒票ū淼茸柿现兴得鞑?蛩拔窕厣瓯ㄉ笈在很多情况下有些企业年终留有的预提费用贷方余额中既包括预提费用的多提数也包括确实需要保留的余额。
企业或出于不愿调账或认为履行报批程序比较繁琐因此将预提费用的贷方余额全部转入“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
这种做法表面上看是简化了会计处理避免了被税务机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但其本质是运用了不符合国家财税政策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导致虚增企业成本、费用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正确计算与缴纳也逃避了向税务机关履行举证、呈报的责任其性质是非常严重的该行为有可能视情节被认定为偷税其相应的处罚也是严厉的应引起企业的足够重视。
下面我们就企业日常会计处理中经常预提的项目做个分析 1、预提的借款利息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在贷款期含展期内按贷款合同预提应付未付的贷款利息年终尚未支付部分可暂不冲减费用对预提的逾期贷款的利息年终尚未支付的部分应予以
冲减费用。
2、预提的运输费1销售产品预提运输费企业销售的产品需要第三方负责承运运费包含在售价中各月运费平稳发生并且能够根据当期产品的销售准确计算出运费金额所以采取事前预提、事后结算的核算方式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运费待实际结算时冲减。
对于按销售情况预提的运输费用年终尚未支付的部分可暂不冲减费用在下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实际支付并取得运输业发票后借记“预提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汇算清缴结束时尚未支付的部分如能提供有关运费金额确认和计算的相关证明资料如销售、运输合同等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不做纳税调增。
2采购货物预提运输费企业因生产采购原材料、燃料等需要第三方负责承运与承运方签有运输合同企业能够根据当期原材料、燃料等的采购情况计算出需
要承担的运费采用事前预提、事后结算的核算方式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运费待实际结算时冲减。
对于按采购情况预提的运输费用年终尚未支付的部分可暂不冲减费用在下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实际支付并取得运输业发票后借记“预提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汇算清缴结束时尚未支付的部分如能提供有关运费金额确认和计算的相关证明资料如采购、运输合同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不做纳税调增。
3、预提租金对按租赁合同租用房产或其他财产并已实际使用的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可采取预提租金的办法。
按月预提租金记入成本费用年终尚未支付的部分可暂不冲减费用但应向税务机关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如租赁合同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准应付末付的租金待下年实际支付、取得合法凭证时据实冲减预提费用多计提的部分应做纳税调整。
4、预提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不再通过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
对于“预提费用”中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应当查明该费用是否已经发生且有待结算否则应予以调整。
但对于企业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的核算方法由原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改为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的费用的其原为固定资产大修理发生的预提或待摊费用余额应继续采用原有的会计政策直至冲减或摊销完毕为止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后新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再按上述原则处理。
5、预提的研究开发费原行业会计制度没有对研究开发费规定明确的会计处理企业大多按照自己的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有的企业部分计入当期损益部分递延摊销有的企业在期末预提研究开发费有的企业将研究开发费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
新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研究开发费应于实际发生的当期计入期间费用不得预提和待摊”。
对于“预提费用”中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查明该费用是否已经发生而有待
结算否则应予以调整。
6、预提的广告宣传费新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企业为扩大其产品或劳务的影响而在各种媒体上作广告宣传所发生的广告费应于相关广告见诸于媒体时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不得预提和待摊”。
对于“预提费用”中的广告费应当检查相关广告合同及所对应的广告实际发布情况如是否有相关单位的广告见播证明以确认预提的广告费所对应的广告已见诸于媒体而有待结算。
预提广告费扣除已见诸于媒体而有待结算的广告费用的余额应进行调账处理冲减相关费用。
7、预提保险费必须提供证明确实应该发生和计提的依据如保险合同等。
对于合理的、真实的、已经发生而有待结算的预提保险费可以税前列支。
8、预提业务费由于供销员业务费一般跨年度结算
加之很多企业为控制供销员将其货款足额回笼而长期不结因此企业预提的业务费年底或多或少会有余额。
如果余额很大会直接影响企业税前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这是税法所不允许的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会被调整。
那么怎样使其余额得到合理确认呢我们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 1看提取比例是否正常。
可以通过与往年所提取的比例进行比较若比例偏高应及时调整 2看其余额与“应收账款”或“销售收入”余额是否相匹配。
如果当年提取比例已经确定是正常的财务人员还应就“预提业务费”的年底余额与“应收账款” 或“销售收入”余额进行比较如果“预提业务费”的年底余额大于“应收账款” 或“销售收入”余额与已确认的合理提取比例的乘积则超出部分即为企业历年来多提业务费的累计数应及时做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