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验收实施细则
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实施细则【最新版】

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实施细则目次1总则2术语3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3.1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3.2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3.3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3.4 建筑材料质量管理3.5 施工过程质量管理3.6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4验收评定附录A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评分汇总表附录B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分项评分表1总则1.0.1 为了促进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切实履行质量责任,规范工程质量管理活动,提高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的创建和验收评定。
1.0.3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管理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的要求。
2术语2.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特性满足要求而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活动。
2.0.2 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为科学组织工程施工和保证建筑产品质量,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程序和质量控制方法等方面做出的管理和技术方面的标准化规定,以及实行的标准化管理活动。
2.0.3 质量检查标识将工程实体部位的质量检查项目、允许偏差值、检查值、检查日期、受检人、检查人等质量检查信息标识在相应的检查部位。
2.0.4 成品保护根据不同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性能采取的免受污染、破坏的措施和活动。
2.0.5 留样室现场存放符合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且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认可的材料、构配件样品的房间。
2.0.6 实物样板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在现场制作的符合规范、工艺和质量要求,用以指导同类工程施工的实物。
2.0.7 标养室能够满足混凝土试块和砂浆试块标准养护环境的用房。
混凝土试块标准养护环境是指温度为20℃±2℃、相对湿度≥95%的环境;水泥砂浆试块标准养护环境是指温度为20℃±3℃、相对湿度≥90%的环境;水泥混合砂浆试块标准养护环境是指温度为20℃±3℃、相对湿度60%-80%的环境。
2021年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标准版)

2021年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全文,欢迎阅读!20xx年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倡导创建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并明确有关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
依法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
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细则

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细则1 总则1.0.1 为规范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提高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de)通知和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1.0.2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de)全过程,对工程参建责任主体(de)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实行(de)规范化管理活动.其核心内容是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1.0.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de)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de)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de)创建和评价.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质量管理标准化可参照执行.1.0.4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de)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de)要求.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要求施工单位质量管理2.1.1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标准化主要内容包括: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人员配备、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工程资料等.2.1.2 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de)质量管理标准化应做到:1 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确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质量工作负责人、总工程师、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工程项目(de)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实测实量人员、施工员等人员工作制度和责任制.2 建立质量自查与评价制度.对项目部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进行检查,施工过程中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并留有书面检查记录.对项目部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中发现(de)问题应及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督促实施并验证整改效果.应根据检查结果每月对项目部进行考核评价.3 建立质量奖罚制度.明确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质量奖罚要求,每月进行考核评价,并留有记录.4 建立分包管理制度.总承包施工单位应依法订立分包合同,建立分包管理制度,明确分包管理活动中(de)职责和权限.2.1.3 项目部应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编制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专项方案,方案中应突出样板引路制度和质量常见问题(de)防治措施,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2.1.4 项目部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制度:1 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隐蔽工程(de)质量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申请验收前,必须对工程资料、实体质量等进行检查,检查应有详细(de)检查记录和明确(de)检查结论,对不符合要求(de)限期整改,并留有书面整改及复查记录.2 建立关键工序质量控制制度.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明确关键工序,针对关键工序划分质量控制点,制定质量控制措施.质量控制点应包括工程施工(de)重点、难点以及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de)部位.在过程质量控制中应留有相应(de)影像资料和质量记录,工程结束后对上述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归档保存.3 建立进场材料验收制度.对进场材料(de)品种、规格、型号、数量等进行验收,并留有材料进场验收记录.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按照规定见证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de)质量检测单位检测.4 建立样板引路制度.(1)建立工前样板制度,即施工前按照规定在现场将本工程重要分部、分项工程及重要工序、工艺制作形成样板间(件),在施工现场集中展示,实现质量标准样板化.(2)建立交底样板制度,即质量技术交底前通过设置样板间(件)来展示质量技术标准、成品保护措施、施工工艺等内容,实现交底可视化.(3)建立操作样板制度,即在分部分项工程大面积施工前,在工程实体中做出示范性实物样板,展示相关工序、工艺等内容,实现操作过程精细化.(4)建立验收样板制度,即在分部工程验收或竣工验收前选择有代表性(de)楼层(标准层)施工至达到验收标准状态,使得工程参建各方具体掌握、清晰看到满足验收标准(de)实物状态,实现工程验收标准化.5 建立成品保护制度.针对不同(de)材料、半成品、成品制定相应(de)成品保护措施和方法,明确成品保护责任人,制定成品保护(de)奖罚措施.6 建立质量改进制度.对质量实测实量检查中发现(de)质量偏差,定期或按节点进行统计分析,制订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避免相同问题重复出现.2.1.5 项目部管理人员应佩戴胸卡上岗.胸卡上应有个人近期照片、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相关信息.2.1.6 项目部应配备以下规范标准和质量检查工具、仪器:1 满足工程所需(de)标准、规范、图集和相关法律法规等.2 磅秤、钢尺、靠尺、线锤、塞尺、游标卡尺、百格网、坍落度筒、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混凝土强度回弹仪、钢筋扫描仪等计量和检测工具,并应按照规定(de)周期检定(校准),建立明细台账.2.1.7 项目部应明确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资料(de)收集、整理、保存和管理工作,做到及时归类整理、编目清楚、书写工整,且完整真实、签章齐全.施工过程资料应和工程进度同步,签字不得早签、代签.2.1.8 项目部应建立施工过程中(de)质量管理记录,质量管理记录包括:施工日志和专项施工记录、交底记录、上岗培训记录和岗位资格证明、图纸(de)接受和发放、设计变更(de)有关记录、检查验收和整改、复查记录以及质量管理相关文件等.建筑材料质量管理2.2.1 项目部应加强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de)质量管理.材料(de)进场验收、存放、管理、检测、留样等环节应符合有关规定(de)要求.2.2.2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de)进场验收过程、记录和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共同参加,并签字确认,建立进场材料质量验收台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de)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用于工程.材料验收应在施工现场内进行,并核查材料(de)质量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有关技术资料等.对需要复验确认(de)材料应及时现场见证取样,送有资质(de)检测单位进行检验.建筑材料使用前应依据规定分批次、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检测报告中代表批量、检测结果等信息应齐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检测不合格(de),不得用于工程.对验收或检测不合格(de)材料、构配件应进行处理,并记录处理结果.2.2.3 项目部应对材料堆放、使用进行管理,按照现场平面布置图储存、运输、加工,钢筋加工区、水泥库房、砂石堆场等场地应硬化,标准养护室应规范设置、满足施工质量要求.各种材料、半成品、成品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并设置明显标识牌.1 标识牌大小: 0.4m×0.3m.2 钢筋原材料标识牌应标注下列内容:材料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进货(进场)日期、检验日期、检验状态、验收人.其他原材料标识牌参照标注.3 钢筋半成品标示牌应标注下列内容:名称、规格、使用部位、图形尺寸、操作人、检验日期、检验状态、验收人.2.2.4 建筑材料质量证明文件上应注明材料型号、进场时间、进场数量、具体使用部位、具体使用数量、采购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原件存放其他单位(de),应由存放单位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存放单位公章.2.2.5 见证取样检测和实体检测应满足以下要求:1 见证取样检测、实体检测、桩基检测等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2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编制见证取样送检计划并报监理单位审批.3 见证取样数量和检测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设计和规范规定.4 工程项目(de)取样员、见证员最低配备均各不少于1人.5 取样员和见证员明确后,应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和该工程(de)质量监督机构.在施工过程中,更换取样员和见证员应当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申请并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6 见证员应按技术标准进行见证取样,对试样进行唯一性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唯一性识别标识.钢筋和混凝土等重要原材料见证取样,应留存影像资料.2.2.6 项目部应设立建筑材料、构配件样品留样室,留样(de)材料、构配件应标注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信息,标注应清晰,样品应归类,以备核验.施工过程质量管理2.3.1 项目部应对施工过程(de)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技术交底,样板引路,三检制,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验收,材料质量管理,成品保护,质量问题处理和改进等.2.3.2 施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de)要求,向质量管理人员、班组长逐层进行技术交底,并办理签字手续.应在样板集中展示部位设置班前讲评台,现场依据样板间(件)进行技术交底,并应留有影音或照片等资料.2.3.3 工程施工实行样板引路制度,做到样板先行.工序施工前,应在施工现场做实物样板件、工程实体样板间等.样板制作范围应当包括下列方面:1 展示工程特殊(de)或架设难度大(de)模板安装方面样板件(间).2 展示钢筋保护层控制措施、防止踩踏措施、梁板柱钢筋接头等(de)钢筋绑扎方面样板件(间).3 展示墙体和构造柱连接处马牙槎设置、拉结筋设置、增设构造柱或腰梁、梭砖斜砌等(de)砌体组砌方面样板件(间).4 展示施工层次,具有防止裂缝和渗漏措施等工程施工中具有代表性(de)建筑防水方面样板件(间).5 展示工序关系、施工层次,具有防止外墙外保温裂缝、渗漏、脱落措施(de)外墙保温方面样板件.6 工程验收前设置具有代表性(de)达到验收标准状态房间(楼层)(de)样板间.7 住宅工程结合工程实际需要,参照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规范,下列工序或分项工程设置样板件(间):(1)展示防止内墙裂缝、空鼓有关措施(de)样板件(间).(2)展示防止门窗变形、渗漏有关措施(de)样板件(间).(3)展示防止墙体结露、霉变等措施(de)样板件(间).(4)展示电气、给排水及采暖管道穿墙有关构造(de)样板(间).(5)展示防止排水系统返味、排水不畅等有关措施(de)样板件(间).8 工程具有代表性或施工难度大(de)其他工序或分项工程(de)样板件(间).9 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施工设置(de)样板件(间).2.3.4 施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实测实量检查制.混凝土、砌体等结构工程以及抹灰等装饰装修工程,每施工完一个检验批,应由项目部实测实量人员进行测量,并将结果信息如实地录入质量检查标识或二维码,标识或二维码粘贴在受检部位,公示检查结果.质量检查标识标注内容包括垂直、平整度,轴线位移、截面尺寸等相应测量数据,并有检查日期和操作人、实测实量人员姓名.2.3.5 隐蔽工程施工完毕后,由质量员、技术员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内容应清晰、完整、准确.验收合格后由监理签署意见,并留存相应隐蔽验收记录和影像资料.2.3.6 施工前,应编制混凝土标养试块、600℃d 同条件养护试块、拆模用同条件养护试块、冬期施工试块(实施冬期施工(de))留置计划,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认.试块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制作,并做好信息标识.1 施工现场应按照规定设置标养室.标养试块留置数量应根据混凝土浇筑(de)施工部位、浇筑量、浇筑台班确定.2 600℃d 同条件养护试块应留置在相应(de)混凝土浇筑构件处,并采取钢筋笼加锁(de)防移动和损坏(de)措施.工程(de)同条件养护试块留置数量应符合标准规范要求.3 拆模用同条件养护试块(de)留置方法与600℃d 同条件养护试块相同,留置数量应满足能够判定是否可以拆模为标准.4 冬期施工试块留置应当符合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要求.2.3.7 施工前,应制定检验批划分计划,经监理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应按规范要求程序组织验收.2.3.8 项目部应建立质量问题处理制度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质量问题(de)分类、分级报告流程作出规定,明确对质量问题处理(de)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保存质量问题(de)处理和验收记录.2.3.9 项目部应针对工程(de)具体情况,制定质量常见问题(de)防治措施,住宅工程应符合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规范(de)要求,消除质量通病.项目部应加强创优创新工作,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认真总结有关施工经验积极编制施工工法.工程实体质量控制2.4.1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de)检查内容包括实体质量抽测和观感质量检查.2.4.2 实体质量抽测项目包括:1 混凝土强度.2 现浇楼板厚度.3 钢筋保护层厚度.4 混凝土构件截面尺寸、垂直度、表面平整度.5 砌体垂直度、表面平整度.6 抹灰工程表面平整度、立面垂直度.7 门窗工程安装.8 屋面工程分格缝等细部构造.9 护栏和扶手高度、立杆间距.2.4.3 实体质量抽测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混凝土强度.(1)混凝土强度抽测以梁、柱、墙等构件为主,具体抽测构件根据施工图纸随机抽取.房屋总建筑工程面积5万㎡以下(de)抽测3个构件,每增加2万㎡增加1个构件.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按照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抽测数量.(2)被抽测(de)建筑物、构筑物或市政桥梁(de)砼养护龄期应达到等效养护龄期,即日平均养护温度逐日累计应达600℃d.(3)混凝土强度代表值不应小于设计值,也不宜超过设计值(de)130%.2 现浇楼板厚度.(1)现浇楼板厚度抽测部位根据施工图纸随机抽取.房屋总建筑工程面积5万㎡以下(de)抽测3个构件,每增加2万㎡增加1个构件.(2)楼板厚度检测采用超声法或钻孔实测法.3 钢筋保护层厚度.(1)钢筋保护层厚度抽测以梁、板类构件为主,具体抽测构件根据施工图纸随机抽取.房屋总建筑工程面积5万㎡以下(de)抽测3个构件,每增加2万㎡增加1个构件.(2)保护层厚度检测主要依据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采用电磁感应法检测,必要时可采用剔凿(de)方法验证.(3)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梁类构件为+10mm,-7mm;板类构件为+8mm,-5mm.4 混凝土构件截面尺寸、垂直度、表面平整度.(1)混凝土构件截面尺寸、垂直度、表面平整度抽测部位根据施工图纸随机抽取.房屋总建筑工程面积5万㎡以下(de)抽测3个构件,每增加2万㎡增加1个构件.(2)截面尺寸宜在地面向上300mm和1500mm(de)位置测量.(3)垂直度宜在一面墙距边角300mm左、右(de)两处测量,柱(de)相邻两个面测量.(4)表面平整度测量宜在一面墙按45度角斜放靠尺测量,跨洞口部位优先选测.5 砌体垂直度、表面平整度.(1)砌体垂直度、表面平整度抽测部位根据施工图纸随机抽取.房屋总建筑工程面积5万㎡以下(de)抽测3处墙,每增加2万㎡增加1处墙.(2)垂直度测量宜在一面墙距边角 300mm 左、右(de)两处测量,测量部位选择正手墙面.(3)表面平整度测量宜在一面墙按45度角斜放靠尺测量.优先选取带门窗、过道洞口(de)墙面,测量部位选择正手墙面.6 抹灰工程表面平整度、立面垂直度.(1)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时施工(de)多个单位工程(群体建筑)房屋总面积50000㎡以下抽查3间,每增加20000㎡增加1间,抽测部位应随机抽取.(2)表面平整度应用2m靠尺、塞尺检查;立面垂直度、阴阳角垂直用2m垂直检测尺检查;阴阳角方正用直角检测尺检查.7 门窗工程安装.(1)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时施工(de)多个单位工程(群体建筑)房屋总面积50000㎡以下抽查6樘,每增加20000㎡增加3樘,抽测部位应随机抽取.(2)检查开启扇开启是否灵活,关闭有无透风情况,执手、连通器等五金件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并应满足使用功能.(3)各处密封胶条不得有脱落、断条;外窗周边应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打注应均匀饱满,表面应平整、光滑、顺直.8 屋面工程分格缝等细部构造.(1)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时施工(de)多个单位工程(群体建筑)房屋总面积50000㎡以下抽查3处,每增加20000㎡增加1处,抽测部位应随机抽取.(2)屋面工程保护层应设置分格缝,水泥砂浆保护层分格面积宜为1㎡;细石混凝土保护层分格缝纵横间距不应大于2m,分格面积不宜大于2㎡.(3)屋面工程细部构造:女儿墙和山墙压顶内侧下端应做成鹰嘴或滴水槽;檐沟和天沟防水层应由沟底翻上至外侧顶部,卷材收头应用金属压条钉固定,并用密封材料密封;女儿墙(de)卷材应满粘,卷材收头应用金属压条钉固定,并用密封材料密封;等高变形缝顶部加扣混凝土或金属盖板,高低跨变形缝在高跨墙面上(de)防水卷材封盖和金属盖板应金属压条固定并用密封材料密封;伸出屋面管道卷材防水层收头应用金属箍固定,并用密封材料密封;出屋面排气孔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不应小于700mm;水落口周围直径500mm范围内(de)坡度不应小于5%;屋面出入口(de)泛水高度不应小于250mm;高层雨水管水落口应设球形篦子.9 护栏和扶手高度、立杆间距.(1)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时施工(de)多个单位工程(群体建筑)房屋总面积50000㎡以下抽查3处,每增加20000㎡增加1处,抽测部位应随机抽取.(2)钢尺量楼梯扶手高度,垂直杆件净距离.(3)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de)净高低于0.9m时,应有防护设施.2.4.4 当实体质量抽测出现异常值或严重不合格时,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de)检测机构进行复测,根据复测结果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确保工程不留质量隐患.2.4.5 以上实体质量抽测宜选取有质量检查标识(de)构件,进行复核性抽查.2.4.6 观感质量检查项目包括:1 混凝土观感.2 砌体观感.3 墙体节能饰面层观感.2.4.7 观感质量检查应在具备检查条件(de)结构层中抽取3个层数目测.2.4.8 观感质量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混凝土观感.混凝土外观不应有蜂窝、麻面、疏松、孔洞、露筋、夹渣、开裂等质量缺陷.当混凝土出现严重缺陷时,施工单位应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de)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当混凝土出现一般缺陷时,施工单位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2 砌体观感.砌体应组砌正确、排砖合理、表面平整、外观清洁、灰缝平直均匀密实,马牙槎留置规范、构造满足要求.不得出现瞎缝、假缝、透缝、通缝(de)现象.3 墙体节能饰面层观感.饰面层施工(de)基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饰面层及保温层与其他部位交接(de)收口处应采取密封措施.当饰面层采用饰面板开缝安装时,保温层表面应采取防水措施,当饰面层采用饰面砖时,其安全性和耐久性应符合设计要求.3 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工程质量管理标准评价内容和原则3.1.1 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包括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自行评价(简称项目自评),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实施评价(简称主管部门评价)并确定项目评价等级;评价内容包括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建筑材料质量管理、施工过程质量管理、工程实体质量控制等4个分项.检查分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3.1.2 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应坚持客观、公平、公开(de)原则.项目自评3.2.1 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承包单位)及相关专业分包单位应当成立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机构.自评机构在施工过程中每月月初依据本细则附件1和附件2(de)规定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工作,并形成每月(de)项目自评分数.3.2.2 同一项目中若干单位工程或标段涉及不同总承包单位(de),应当按照总承包单位组成自评机构分别进行项目自评.3.2.3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de)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依法依规履行责任主体质量责任,实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3.2.4 施工单位应当每月对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所属项目部及时进行项目自评,发现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存在问题(de)要及时督促解决并跟踪整改.3.2.53.2.6 同一项目中若干单位工程或标段涉及多个监理单位(de),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总承包单位对项目自评分别进行监督.3.2.7 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过程中建档管理并在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监督手续前装订成册以下资料,按照当地住建主管部门要求存档备查:1 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机构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及岗位明细.2 施工过程中项目自评材料、主管部门评价材料.有关材料应当包括本细则附件1、附件2中表格.3 施工过程中项目工程质量受到住建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奖惩情况包括通报表扬、表彰奖励、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主管部门评价3.3.1 在项目施工期内,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至少进行2次主管部门评价:1 实施日常质量监督(de)同时开展评价.2 每次参加评价(de)住建主管部门人员应当至少2人并应具有质量监督资格证书.3 同一项目中若干单位工程或标段涉及不同总承包单位(de),按照总承包单位分别进行评价.3.3.2 住建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附件1、附件2中表格内容组织进行主管部门评价,按照下列步骤要求确定当次主管部门评价分数和评价等级:1 按照附件1表格规定(de)检查项目,以主管部门评价当日所在月份(de)项目自评(当月未进行项目自评(de)可以选取上一月份)分数为基础抽查复核打分:(1)抽查(de)复核检查项目重新打分.(2)未抽查(de)复核检查项目录用项目自评分数.2 按照附件2要求计算(de)当次检查得分作为本次主管部门评价分数.3 按照本细则第3.4.3条第1款规定确定本次主管部门评价等级,并在附件2表格“评语”一栏标注.3.3.3 住建主管部门进行主管部门评价时,应当对包括但不限于本细则附件1表格中下列检查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复核:1 表3中第1项至第9项.2 表4中第1项至第12项(根据工程施工形象确定具体实体质量检查项目).3.3.4 住建主管部门实施主管部门评价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扣分检查项目(de),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de)可以根据整改后结果确定当次主管部门评价分数.3.3.5 每次主管部门评价分数和等级确定后,住建主管部门评价人员、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本细则附件2表格“评价单位以及人员”一栏签字确认评价结果.总承包单位或监理单位对主管部门评价分数有异议(de),应当说明相关事实依据,住建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进行评价.总承包单位或监理单位无故拒绝在本细则附件2表格签字确认评价结果(de),住建主管部门可以将相关事实形成书面说明作为主管部门评价结果(de)证明材料.确定项目评价等级。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安徽省建设⼯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是如何规定的建设⼯程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件,对建设⼯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程实体质量、使⽤功能等进⾏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因为每个各地的技术⽔平呈现不⼀样,所以相关的规定内容也有差别。
今天店铺⼩编就给⼤家介绍⼀下安徽省建设⼯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是如何规定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安徽省建设⼯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是如何规定的,具体法律内容如下: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全省建设⼯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在我省⾏政区域内从事建设⼯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程质量检测活动(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包括检测机构和⾮检测机构的⼯程质量检测活动。
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活动是指:对⼯程成品、半成品质量性能的抽样检测(鉴定),对进⼊施⼯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取样检测(鉴定)。
⾮检测机构的⼯程质量检测活动包括:1、企业试验活动:指建筑业企业试验室依据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对本企业施⼯的⼊场原材料、设备、半成品的质量参数进⾏验证性试验以及对其施⼯或⽣产的⼯程半成品、成品进⾏检测的活动;2、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指⼯程项⽬监理机构在平⾏检验时利⽤⼀定的检测⼿段,在施⼯单位⾃⾏检验的基础上,按照⼀定的⽐例独⽴进⾏的检测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对全省建设⼯程质量检测活动及检测试验能⼒评估活动实施统⼀监督管理。
各市、县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监督管理的具体⼯作。
第五条检测机构从事⼯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六条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
(现场管理)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验收实施细则

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验收实施细则前言本标准根据我省工程质量管理的需要,结合我省实际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提出了对建设程序、管理人员、建筑材料、工艺方法等的统一要求,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
本标准坚持了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等特点,对工程质量管理水平进行量化,能够科学的反映项目施工质量管理水平,是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益补充,可以作为考核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建筑材料质量管理、施工过程质量管理以及实体质量检测、实测实量、观感质量检查等八部分。
本标准由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解释。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检查评定项目 (3)3.1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3.2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3.3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3.4 建筑材料质量管理……………………………………………3.5 施工过程质量管理……………………………………………3.6 实体检测质量…………………………………………………3.7 实测实量质量…………………………………………………3.8 工程观感质量…………………………………………………4 检查评分方法…………………………………………………5 检查评定等级…………………………………………………附录A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检查评分汇总表附录B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分项检查评分表1 总则1.0.1 为促进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提高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标准。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倡导创建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建质[2011]131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05.24【实施日期】2011.05.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3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自2006年以来,我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认真组织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提升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水平,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为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文件精神,在总结我省近年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征询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我厅对原《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申报考核办法》(建安〔2006〕221号)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2、《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3、《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小区工程申报表》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行为的规范化、安全防护的标准化和安全管理的秩序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平稳,我厅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特制定《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
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监督实施细则

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监督实施细则1. 目的本细则的目的是确保施工现场质量符合标准化要求,并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督和管理。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施工现场,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地、道路施工、桥梁施工等。
3. 监督责任- 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的监督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 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在施工现场配备质量监督人员,并配合开展监督工作。
- 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的实施,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督情况。
4. 实施要求- 施工现场应按照相关工程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并确保施工质量达到标准化要求。
-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施工方案编制、施工过程控制、质量验收等环节。
- 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自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
-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人员,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监测工作的准确性。
- 施工现场应加强施工队伍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施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质量意识。
5. 处罚措施- 对于不符合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要求的行为,建设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施工等。
-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责任的,建设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6. 维护与改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定期召开会议,对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的实施进行评估和改进,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难题。
以上为《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监督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建议各相关单位按照细则要求认真履行监督责任,确保施工现场质量的标准化。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七年六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倡导创建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并明确有关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材工程【发文字号】建标[2017]266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7.12.20【实施日期】2017.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17〕26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委、城乡规划建设委)、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城管(市容)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点工程局、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滁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宣城、铜陵市房屋征收安置办、马鞍山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安庆市国土资源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处),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厅管各协会(学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0日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意见的通知》(建标[2016]166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是怎样的

安徽省建筑⼯程质量管理规范是怎样的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建筑⼯程这样的施⼯团体也是如此。
施⼯⼈员有⾏为规范,这是为了确保施⼯正常进⾏还有⼈员安全。
建筑⼯程也有质量管理规范,这是为了确保⼯程的完美运⾏与结束。
今天,店铺⼩编将为您介绍安徽省建筑⼯程质量管理规范是怎样的。
⼀、安徽省建筑⼯程质量管理规范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建设⼯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程质量,保障⼈民⽣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在本省⾏政区域内从事建设⼯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程,是指⼟⽊⼯程、建筑⼯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程以及装修⼯程。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程质量负责。
施⼯图设计⽂件审查机构、⼯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建设⼯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交通、⽔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政区域内专业建设⼯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程质量监督管理⼯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程活动,应当严格执⾏建设⼯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设⼯程质量。
各级⼈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预建设⼯程活动和建设⼯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励采⽤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法,提⾼建设⼯程质量,倡导创建优质⼯程、科技⽰范⼯程和⽤户满意⼯程。
第⼆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监理、检测单位承担⼯程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
第⼋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程项⽬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负责⼯程质量管理,建⽴⼯程质量管理制度,并明确有关管理⼈员的质量责任。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Time not only allows you to see through others, but also allows you to recognize yourself.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导读: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检测流程5、检测能力6、计算机辅助管理。
3.14检测机构、企业试验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两个以上检测机构或单位,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一个高质量的工程需要经历很多繁琐的程序,在施工之前,需要进行招标、投标、中标程序,然后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购买材料的规范、工程的验收标准等等,不同的工程的验收标准是不一样的。
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相关信息。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1、总则1.1 为规范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统一检测流程和管理,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与公正性,促进检测工作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
1.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和非检测机构,都应遵守本规程。
1.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管理规定的要求。
2、术语2.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包括检测机构和非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活动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成品、半成品质量性能的抽样检测(鉴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取样检测(鉴定)。
非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是指:企业试验活动和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
2.2 企业试验活动企业试验活动是指建筑业企业试验室依据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对本企业施工的入场原材料、设备、半成品的质量参数进行验证性试验以及对其施工或生产的工程半成品、成品进行检测的活动。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年6月15日
2007
总则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则
附则
第六十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责任
质量责任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 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建安[2006]221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6.06.21【实施日期】2006.06.2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安徽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建安〔2006〕221号)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工作是建设部安全生产“十五”规划的重要内容,是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等安全生产法规、规范和规程的重要手段,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及《建设部关于贯彻》的重要措施。
为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创建工作走向深入,树立一批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路的作用,以点带面,带动我省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全面开展,全面提高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树立建筑行业良好形象,我厅决定广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创建活动。
现我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申报考核办法》,并予以颁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与省厅建筑安全办公室联系。
我厅下发的《关于颁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管理暂行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考核评分办法)的通知》(建劳〔1998〕190号)、《关于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管理的补充规定》(建安〔2001〕74号)和《关于颁发(安徽省省级安全文明施工小区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建安〔2002〕159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一)质量目标的设定1.建设投资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施及安全要求,制定工程质量目标、施工管理总体计划和现场管理规程,并组织完善实施。
2.施工单位应当在实施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文件的基础上,依法遵守绩效合同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实施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得以标准控制。
(二)质量管理措施1.施工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标准规范,开展工程质量现场检查,及时纠正和改进、提高质量标准。
2.施工单位应当制定严格的质量控制、检验、试验、验收等流程,以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满足要求。
3.建设投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文件,按照质量验收标准和程序,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措施进行检查和验收。
(三)建立质量保障制度1.严格实施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即:在投资单位、施工单位、00创新者间健全质量责任人制定和执行各项质量保证措施,规范施工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实现质量责任体系。
2.建立质量报告制度。
报告内容应当为:工程建设的质量检查、质量评价,施工细部开工前、中期、末期及验收时的质量体系及质量状况,施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措施及落实情况,建设投资单位质量验收标准及检验结果,定期报告及报告摘录。
(四)监督检查1.建设投资单位应当组织具有质量技术能力和业务知识的专业人士,以监理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定期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情况、施工图纸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质量问题,保障安全施工技术质量。
2.施工部门应当建立质量档案记录,对每一个施工环节均认真记录,如工程结构,安全施工情况,材料管理,质量和安全检查结果等,以便以后的施工管理更有效地开展。
三、法律责任(一)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建设投资单位将被处以罚款,并在现场立案并公开发布相应的权责情况。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意外责任,依照相应法律责任执行。
四、附则(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解释权归本省建设主管部门所有。
安徽省工地标准化建设指南

安徽省工地标准化建设指南工地标准化建设是当前建筑行业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推动工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的关键举措。
安徽省作为我国经济发展较为活跃的地区之一,工地标准化建设更是刻不容缓。
因此,本指南旨在为安徽省的工地标准化建设提供指导,帮助各地加强工地管理,提高工地施工水平,推动工地建设朝着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1. 法律法规遵守。
在安徽省工地标准化建设中,首要的一点是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各地工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地的监管,确保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严格依法操作,不得违规施工。
2. 施工环境保护。
工地标准化建设要注重施工环境的保护。
在施工过程中,要合理规划施工场地,做到尘土、噪音、废水等污染物的有效控制。
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边的生态环境,确保施工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3. 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是工地建设的头等大事,各地工地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同时,要加强对施工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施工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稳定性。
4. 文明施工。
工地标准化建设要求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要提高文明施工意识,做到施工现场秩序井然、无垃圾、无乱堆、无违章建筑等现象。
同时,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施工人员文明施工,做到有序施工、文明施工。
5. 质量管理。
工地标准化建设要求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管理,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加强对施工材料的检验和验收,杜绝使用假冒伪劣材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6. 管理创新。
工地标准化建设要求各地工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地管理的创新,推动工地管理模式的现代化和智能化。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工地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工地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推动工地标准化建设向着智慧工地的方向发展。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提高工程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验收,包括新建、改造、扩建等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验收。
第三条施工质量验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合规进行。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合格的单位进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第二章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第六条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之后,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施工质量验收申请。
第七条建设单位受理施工单位的质量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等相关方面协商确定验收方案。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验收方案的要求,配合验收单位进行验收工作。
第九条验收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建筑工程进行验收,认真核查各项质量验收标准。
第十条验收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验收报告,并对验收结果进行评定及处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方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查确认,并作出验收结论。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收结论及时完成整改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三章施工质量验收的内容第十三条施工质量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主要结构、建筑设备、管线、装饰装修等方面的验收;(二)建筑工程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验收;(三)建筑工程图纸、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管理等方面的验收;(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等方面的验收。
第十四条施工质量验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验收标准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施工质量验收的管理第十六条验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验收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验收工作的进行。
第十七条验收单位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培训专业技术人员,提高验收质量。
第十八条验收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相关验收资料。
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方案

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含住宅小区配套工程和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为工程),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和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由项目经理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送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总监应签署是否同意提交竣工验收的意见.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工程竣工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分包工程完成及质量情况;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各项工程内容的完成情况;设备安装调试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技术管理资料情况;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新技术应用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工程质量自评情况等.(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监理单位在接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在5日内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送交建设单位。
安徽省施工质量标准化

安徽省施工质量标准化安徽省施工质量标准化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一定的要求。
施工质量标准化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提高施工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安徽省施工质量标准化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施工质量管理制度,明确施工过程中的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从而保障施工质量的稳定和可控性。
同时,施工单位还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施工技能和质量意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达标。
其次,安徽省施工质量标准化需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同时,施工单位还应加强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符合标准,不影响工程质量。
另外,安徽省施工质量标准化需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同时,施工单位也应加强自身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的质量检查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最后,安徽省施工质量标准化需要加强对施工工程的验收和评定。
相关部门应对施工工程进行严格的验收和评定,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同时,施工单位也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的自查和评定,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一定的要求。
总之,安徽省施工质量标准化是建筑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共同努力,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管理和控制,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

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落实参建各方质量责任,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保障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程)是指工程建设程序合法,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规范,在管理人员配备、材料使用、工艺方法、施工环境、质量控制等方面实行标准化管理,工程实体质量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省级示范工程的创建申报、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等。
第四条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省级示范工程的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设区的市和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创建省级示范工程的管理,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省级示范工程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验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另文印发)。
第二章示范工程申报第六条省级示范工程创建申报主体是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可与其联合申报。
第七条申报省级示范工程的项目,工程施工总包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1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创建主管部门报送创建计划;在完成主体结构工程量一半以前,经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申报。
经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名单由厅质量安全监管处在网上发布公示。
第八条申报省级示范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基本建设手续齐全,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规范;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制度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3、工程实体质量和观感较好,在全省达到领先水平;4、应用施工现场关键岗位广域网络考勤系统(IFA)和工程质量检测系统(IMT),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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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验收实施细则前言本标准根据我省工程质量管理的需要,结合我省实际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提出了对建设程序、管理人员、建筑材料、工艺方法等的统一要求,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
本标准坚持了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等特点,对工程质量管理水平进行量化,能够科学的反映项目施工质量管理水平,是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益补充,可以作为考核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建筑材料质量管理、施工过程质量管理以及实体质量检测、实测实量、观感质量检查等八部分。
本标准由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解释。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检查评定项目 (3)3.1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3.2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3.3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3.4 建筑材料质量管理……………………………………………3.5 施工过程质量管理……………………………………………3.6 实体检测质量…………………………………………………3.7 实测实量质量…………………………………………………3.8 工程观感质量…………………………………………………4 检查评分方法…………………………………………………5 检查评定等级…………………………………………………附录A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检查评分汇总表附录B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分项检查评分表1 总则1.0.1 为促进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提高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检查评定。
1.0.3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constr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在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特性满足要求而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活动。
2.0.2 项目经理project manager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建设工程项目上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0.3 总监理工程师General supervision engineer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简称总监。
2.0.4 专业监理工程师Discipline supervision engineer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
2.0.5 监理员Supervisor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2.0.6 专职质量检查员Quality inspector施工企业派驻施工现场,负责工程质量检查的人员。
2.0.7观感质量quality of appearance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3 检查评定项目3.1建设单位质量管理3.1.1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履行工程建设程序和质量管理职责。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检查内容应包括:施工许可、质量报监、施工图审查、合同管理、图纸会审、考勤等。
3.1.2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工程开工前应及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不得开工建设;2 施工过程中,工程名称、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他许可内容有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3 工程因故停工超过3个月应办理相关手续。
3.1.3 建设单位办理质量报监手续应符合以下规定:1 工程开工前应及时办理质量报监手续;2 办理监督手续时应提供参建各方真实有效的信息;3 开工前应主动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联系监督交底事宜。
3.1.4 施工图审查应符合以下规定:1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勘查设计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进行审查并审查合格。
审查合格证放在施工现场备查;2 设计单位应根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进行设计;3 设计单位应对施工图审查意见认真研究,逐条回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补充,并落实在设计文件中;4 施工单位应依据经审图合格并加盖审图专用章的施工图纸施工。
3.1.5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1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2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查、设计、监理、施工企业,并签订书面合同,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3工程建设应实行总分包管理,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4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或与承包方签订阴阳合同,随意降低工程造价;工程建设应有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5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擅自降低工程建设质量标准;6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质量目标、质量标准。
3.1.6 建设单位应认真组织图纸会审:1 设计单位应将设计意图、设计内容等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交底;2 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图纸会审,会审记录的各责任主体签章应齐全;3 针对图纸会审中提出的问题,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及时答复解决。
3.1.7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1 建设单位应建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且有工程管理经验;2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应建立质量管理责任制度、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相关质量管理制度;3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气象和水文观测、相邻建(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4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总承包企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和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建立档案名册,实行考勤制度;5 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落实考勤制度,并留存考勤记录。
3.2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3.2.1 监理企业应对监理部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1 监理企业应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2 监理企业应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成立监理部,选派有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3 现场监理人员应为监理企业聘任的员工;4监理企业质量安全职能部门应定期对监理部及现场实体进行内部检查,检查频率每月不少于一次,并留有书面检查记录。
3.2.2 监理部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1 监理部组织结构应健全,职责明确,岗位设置合理;2 总监应具备国家执业资格,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有省级以上监理师资格。
项目监理人员应按照监理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齐全,除总监以外,土建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人/万平方米,安装监理工程师1人/2万平方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根据道路、桥梁、排水等专业配置相应监理工程师。
3 监理员应具备从业资格和相应专业知识;4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总监应有独立办公室,其他监理人员人均办公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应有资料室、夜班休息室等;5 监理部应配备有关标准、规范、图集和混凝土回弹仪、游标卡尺、坍落度筒、测距仪等简易测量工具;6 监理单位应建立例会制度,每周应不少于1次。
参加人员包括现场质量管理人员,会议应有签到和书面记录。
3.2.3 监理单位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审批:1 开工报告、复工报告等;2 施工组织设计;3 专项方案;4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人员资格、特种作业人员资格;5 分包单位资质和管理人员资格;6 检测机构资质。
3.2.4 监理单位对进场材料、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应及时组织验收。
报验单上(验收单上)应签字齐全,不得代签。
监理单位应建立材料进场验收台账,包括材料的规格、品种、生产厂家、进场数量、使用部位、取样记录及复试报告等;发现不合格材料的,应督促责任单位退场处理。
3.2.5 监理资料应符合以下规定:1 监理部应有独立资料室,并明确专人负责;2 资料应及时分类整理,编目清晰;3 报验单、验收记录、检测报告等重要工程资料监理应留存。
3.2.6 日常监理中,监理单位应针对现场存在问题及时发出监理通知,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要求将全部问题整改完毕,不留质量隐患。
3.3施工单位质量管理3.3.1 施工合同签订后30日内,项目部根据施工合同和企业要求确定质量目标,编制完成质量策划书,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施工企业应对项目质量目标实施过程进行考核和奖罚,并留有记录。
3.3.2项目部应建立健全以下质量管理制度:1 质量检查制度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质量检查,质量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工序质量检查、竣工验收检查等。
检查应有详细的检查记录和明确的检查结论,对不符合要求的期限整改,并留有书面整改及复查记录。
2关键工序质量控制制度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明确关键工序,针对关键工序划分质量控制点,制定质量控制措施。
质量控制点包括工程施工的重点、难点以及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部位。
在过程质量控制中应留有相应的质量记录,项目结束后对质量记录进行收集、整理并归档保存。
3 质量奖罚制度建立质量奖罚制度,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对项目质量控制的过程实施进行考核和奖罚,并有记录。
4 质量例会制度质量例会分为周例会、月例会和质量专题会。
质量例会由项目经理组织召开,并做好相关记录。
5 成品保护制度项目部应编制成品保护方案,从开工到竣工交付的全过程进行成品保护管理。
6 质量改进制度对质量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偏差定期或按节点进行统计分析,制订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避免相同问题重复出现。
7质量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质量责任制,每月进行考核评价。
8 分包管理制度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分包管理制度,签订总分包合同,对分包工程进行质量管理。
3.3.3管理人员和主要专业工种配备1 质量管理人员配备质量检查员配备数量:2万㎡以下须设1名质量检查员,2-5万㎡须设2名质量检查员,5-10万㎡须设3名质量检查员,10万㎡以上不少于4名质量检查员;质量检查员必须取得资格证书,并有施工企业任命文件。
市政工程质量检查员配备按照工程规模确定。
2 主要专业工种配备建立专业工种人员及证书登记台账,并造册管理,定期更新,组织专业工种人员培训取证,做到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