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

合集下载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03]24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03]24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3年4月11日北政发[2003]24号)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北海市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海市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培育、规范海域市场,保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海洋产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北海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管辖范围内的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海域使用权人。

海域使用权人可依照本规定及批准海域使用的用途进行海域开发、经营,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行政区海域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对海域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实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海域使用权的出让,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申请批准、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域使用权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委托他人代签出让合同的,代理人须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用于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海域的利用方向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等格式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48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等格式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48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等格式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等格式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48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表》格式,现予发布试行。

附件:1.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格式)2.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表(格式)二○一○年九月三日附件1: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格式)海岛名称:项目名称:申请人:(印章)填表日期:年月日国家海洋局监制填写说明:1.《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由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人填写。

一个项目使用多个海岛的,每个海岛分别填写。

2.“申请人”为申请使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或个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并加盖个人印章(或手印)。

3.“法定代表人”栏中,如果申请人为个人的,只填写居民身份号码。

4.“联系人”为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的经办人或代理人。

5.“项目性质”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根据项目总体情况确定,选择划“√”。

公益性是指国防、公务、教学、防灾减灾、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测绘、气象观测等公益事业使用无居民海岛;经营性是指公益性范围以外使用无居民海岛的。

6.“投资额”为整个海岛开发利用项目的预计投资总额。

7.“海岛位置”应当注明管辖区域,并描述海岛与周边大陆或者海岛的相对位置和距离。

8.“用岛范围”首先选择是否整岛利用;是局部利用的,应当注明在海岛上的具体位置和利用范围。

9.“用岛年限”按申请人拟申请使用的年数填写。

海域及河道使用管理通告

海域及河道使用管理通告

海域及河道使用管理通告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海域及河道的使用,以确保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本通告适用于所有在海域及河道进行各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潜水、钓鱼、游泳等。

请所有使用者认真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安全和环保。

2. 使用前准备2.1 执照与许可证使用者在进入海域及河道前,应持有合法的执照和许可证。

船舶经营者应持有合法的船舶运营许可证,潜水者应持有合法的潜水执照,钓鱼者应持有合法的钓鱼许可证。

如未持有相关执照和许可证,将被视为无证使用,将受到处罚。

2.2 通告阅读与理解使用者在使用海域及河道前,应仔细阅读本通告,并确保完全理解其中的规定和要求。

如对某些规定有疑问,可向相关管理部门咨询或申请解释。

2.3 安全装备和救生设备在使用海域及河道过程中,务必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和救生设备。

船舶应配备救生艇、救生圈、救生衣等设备;潜水者应配备潜水服、潜水呼吸器等装备;游泳者应配备救生圈和浮标等设备。

使用者应确保这些装备和设备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以确保自身安全。

3. 使用规定3.1 海域使用规定3.1.1 禁止在未经授权的海域进行任何活动。

使用者应在事先获得相关管理部门的许可后,才能进行相关活动。

3.1.2 不得超出法定的海域使用时限。

根据不同类型的活动,相关管理部门会规定不同的时限,使用者应严格遵守。

3.1.3 在使用海域过程中,不得破坏海洋生态环境。

不得捕捞或销售濒危物种,不得排放有害物质,不得损坏珊瑚礁等。

3.1.4 遇到海洋灾害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保护自身安全。

不得隐瞒或拖延报告,以免造成更大的伤害。

3.2 河道使用规定3.2.1 禁止在未经授权的河道进行任何活动。

使用者应在事先获得相关管理部门的许可后,才能进行相关活动。

3.2.2 不得超出法定的河道使用时限。

根据不同类型的活动,相关管理部门会规定不同的时限,使用者应严格遵守。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修订)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修订)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8.09.18•【文号】国海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8]24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南海分局:为规范海域使用权证书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修订了《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

现将《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八年九月十八日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海域使用权证书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域使用权证书是海域使用权人享有海域使用权的证明,由海域使用权人持有。

第三条国家海洋局负责海域使用权证书的统一印制和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发放及发放后的监督检查。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写和向海域使用权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四条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采用纸质和电子文本方式,分两次将空白海域使用权证书申领发放表(附件1)和海域使用权证书发放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送所在海区分局,同时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第五条各分局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并上报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收到各分局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核定并下达海域使用权证书发放计划。

第六条各分局收到海域使用权证书发放计划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空白海域使用权证书发放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海管发[1997]355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海管发[1997]355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海管发[1997]355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办):近年来,随着沿海省市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的相继建立,海域使用登记工作已列入各级海洋管理部门的工作日程。

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对全面掌握海域使用状况,制定科学合理规划和实施有效管理将起到积极作用。

鉴于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为规范登记工作,我局制定了《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各沿海省,市结合本地情况组织实施。

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方案为规范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根据《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在全国沿海对海域使用现状进行登记,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海域使用者核发海域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开展登记工作,有利于维护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全面掌握海域使用状况,为制定海域使用规划和实施海域使用管理提供依据。

二、登记范围、对象海域使用登记的范围为我国内海、领海。

海陆分界以海岸线为界。

凡在上述范围固定使用海域从事三个月以上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登记手续。

建立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后已履行申报审批程序的海域使用项目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登记造册。

三、登记程序(一)通知县级政府或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本地区海域使用者发出进行海域使用登记的通知或公告,说明登记工作的具体事宜。

(二)申请海域使用者向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海管发[1993]359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海管发[1993]359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9月15日国海管发〔1993〕359号)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局(处、办)、各分局:为便于《海域使用证》的使用和管理,现将其有关格式、编号等问题补充规定如下,望遵照执行。

1、使用证由国家海洋局制定格式,负责监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行印制,封面落款为“国家海洋局监制”,里面扉页属以“××省(自治区、市)海洋局印制”。

另外,在原使用证“注意事项”的前一页增加“年度登记”栏,连续使用者可以逐年交费登记并注明使用中的有关问题,按10年设计。

2、统一编号为:×海证(××××)××××号。

第一个“×”填写方法:国家海洋局发证的,填写“国”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局(处、办)发证的,填写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简称;各市、县海洋局(处、办)发证的,填写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简称和所在市、县的简称。

(××××)为发证年号。

后四个“××××”为证书号,按发证顺序确定,自0001始。

如国家海洋局所发证书为:国海证(1993)0001号;辽宁省海洋局所发的第一张证书则为:辽海证(1993)0001号;辽宁兴城市海洋局所发的第二张使用证为:辽兴海证(1993)0002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10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我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发且以其他单位文号行文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国家海洋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附件:国家海洋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备注海域管理类1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国海发〔2010〕22号)2关于规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改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0〕590号)3关于在广东省海域实施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告(国海管字〔2010〕480号)4关于印发《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海管字〔2010〕83号5关于全面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0〕6号)6关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的通知(海管字〔2010〕4号)7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10号)8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9〕206号)9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00号)10关于印发分类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的通知(海办管字〔2009〕20号)11关于印发《海域使用分类体系》和《海籍调查规范》的通知(国海管字〔2008〕273号)12关于印发区域建设用海管理有关技术规范的通知(国海管字〔2008〕265号)13关于改进围填海造地工程平面设计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8〕37号)14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8〕24号)15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4号)16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国海管字〔2007〕193号)17关于印发《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7〕16号)18关于加强海上人工岛建设用海管理的意见(国海管字〔2007〕91号)19关于印发《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海管字〔2007〕22号)20关于印发《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7〕18号)21关于建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举报制度的通知(海办发〔2007〕15号)22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23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6〕28号)24关于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14号)25关于淤涨型高涂围垦养殖用海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6〕245号)26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函〔2006〕3号)27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4〕21号)28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管字〔2004〕90号)29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国海管字〔2003〕110号)30关于印发《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3〕18号)31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2〕10号)32关于印发《全国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规程》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177号)33关于印发《海砂开采动态监测简明规范(试行)》的通知(国海发〔2000〕11号)海岛管理类34关于印发《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0〕25号)35关于印发《海岛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0〕16号)36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岛字〔2010〕661号)37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岛字〔2010〕659号)38关于开展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办字〔2010〕649号)39关于尽快公布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6号)40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4号)41关于公布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单位推荐名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3号)42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等格式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48号)43关于公布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名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34号)44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10号)正在修订,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一致之处,按新颁布的执行海洋环境保护类45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国家级海洋公园评审标准》的通知(国海发〔2010〕21号)46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视工作有效应对海洋环境灾害与突发事件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10〕15号)47关于实施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10〕635号)48关于印发《海洋标准计划项目立项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10〕44号)49关于规范海洋环境公报(信息)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09〕511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09〕163号)51关于印发《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8〕3号)52关于印发《海洋计量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2号)53关于加强海洋倾废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525号)54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367号)55关于印发《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64号)56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645号)57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428号)58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426号)59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发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26号)60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470号)61关于印发《海洋倾倒区选划大纲和选划报告编制格式及报批要求》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89号)62关于印发《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23号)63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346号)64关于印发《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214号)65关于倾废航行数据记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海办字〔2002〕30号)66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平台弃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2〕21号)67关于印发《海洋赤潮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2〕19号)68关于在自航式倾倒船上安装航行数据记录仪的通知(国海管发〔1996〕348)69关于在自航式倾倒船上安装航行数据记录仪的通知(国海管发〔1996〕347号)70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编报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国海管发〔1995〕063号)71关于发布《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法发〔1996〕251号)72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使用规定》的通知(国海管发〔1992〕479号)海洋预报减灾类73关于印发《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监发〔1996〕101号)74关于颁发《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管发〔1993〕251号)海洋科技类75关于印发《海洋创新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海科字〔2007〕430号)76关于印发《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财字〔2007〕303号)77关于印发《海洋科技成果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1〕34号)78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科发〔1998〕006号)79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海科发〔1997〕111号)海洋法制及执法类80关于印发《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海办字〔2009〕22号)81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海法字〔2009〕834号)82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规字〔2008〕430号)83关于印发《海洋听证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7〕28号)84关于印发《海洋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示范文本样式的通知(国海发〔2007〕2号)85关于印发《海洋行政复议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5〕5号)86关于印发《海洋违法行为举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办字〔2006〕332号])87关于印发《海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则》的通知(国海办字〔2003〕344号)——结束——。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海管字[2011]28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海管字[2011]28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海管字〔2011〕28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计划单列市海洋局,局属各单位:现将《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十周年。

全国海域管理工作总的要求是: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点推进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围填海管理、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建设、海域整治和修复等四项工作,切实规范海域使用秩序,提高海洋开发、控制、综合管理能力,充分发挥海域管理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加强统筹协调,完成新一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一)完成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和报批工作。

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2002年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基础上,制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

(二)完成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和报批工作。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经国家海洋局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成果评审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三)严格实施海洋功能区划。

在全国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得到国务院批准之前,必须严格执行现行海洋功能区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

凡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项目不予受理和审查。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根据《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和《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国海发〔2006〕28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海域使用权管理有关文书的格式,现予发布施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国家海洋局发布的《关于印发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168号)废止。

附件:1.《海域使用申请书》(格式)2.《海域使用权(续期、变更、转让)申请书》(格式)3.《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格式)4。

《海域使用权登记册》、《海域使用权登记表》(格式)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海域使用申请书(格式)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印章)填表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国家海洋局监制填写说明:1.《海域使用申请书》由海域使用申请人负责填写。

2.“申请人”为申请使用海域的单位或个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并加单位盖印章;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并加盖个人印章(或手印)。

3.“申请人”是个人的,“法定代表人”一栏只填写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为海域使用申请的经办人或代理人。

“通讯地址”为申请人的地址。

4.“项目性质”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根据项目总体情况确定,选择划“√”。

公益性是指符合《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包括军事用海,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非经营性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和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的用海项目;经营性是指《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范围以外,以营利为目的的项目。

5.“用海年限”按申请人拟申请使用的年数填写。

6.“用海面积”为申请使用的全部海域面积,由申请人如实填报;“占用岸线”为沿岸海域使用项目所占用的岸线。

7.“用海类型”按海域使用分类体系一级类填写:包括渔业用海、交通运输用海、工矿用海(电厂、油气开发等)、旅游娱乐用海、海底工程用海、排污倾废用海、填海造地用海、特殊用海等类别。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函[2006]3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函[2006]3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函[2006]3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海洋厅(局):近年来,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事业发展较快。

截止到2005年底,已建涉及海洋的自然保护区120多个。

这些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对保护海洋资源和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海域使用管理工作没有及时到位,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用海管理,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就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的海域使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对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域使用活动买行依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凡在找国内水和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均应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管理范围。

《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国函[2003]44号)进一步明确,自然保护区内的项目用海,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自然保护区用海,是海域使用的重要类型之一,必须依法办理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手续。

有关部门在选划、新建或调整自然保护区时,如涉及使用海域的,还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并征求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对自然保护区内不同区域的海域使用活动采取不同的管理政策对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任何形式的开发利用活动用海。

核心区用海,属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海域使用权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申请取得,并可依法申请免缴海域使用金。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8.01.23•【文号】国海发[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4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为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提高海域使用审批的科学性,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定了《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海洋局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提高海域使用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据海洋功能区划选划的养殖区,进行整体海域使用论证。

单位和个人申请养殖用海时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但围海养殖、建设人工渔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养殖用海项目等除外。

第三条海域使用论证是审批项目用海的科学依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工作。

第四条海域使用论证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海洋局对全国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沿海地方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海域使用审批权限负责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当依据海域使用论证技术规范和标准编制。

报告包括报告书及资料来源说明等附件。

第六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当在详细了解和勘查项目所在区域海洋资源生态及其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科学客观地分析评价项目用海的必要性,项目用海选址、方式、面积、期限的合理性,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规划的符合性,项目用海与利益相关者的协调性以及项目用海的不利影响,提出项目用海的对策和建议,并做出用海论证结论。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现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六年十月十三日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招标、拍卖、转让、出租和抵押,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第四条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以下简称用海预审)。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

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第六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选划的养殖区进行整体海域使用论证。

单位和个人申请养殖用海时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但围海养殖、建设人工渔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养殖用海项目等除外。

第七条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组织招标、拍卖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第八条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论证项目,并对论证结果负责。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域使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三府[2007]185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域使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三府[2007]185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域使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域使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三府〔2007〕18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海域使用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三亚市海域使用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海域使用和管理,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审批权限范围内使用特定海域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滨海一线酒店、旅游区(景点)用海,向海一侧的距离一般不得少于400米。

第四条滨海一线酒店、特别旅游区(景点)使用对应海域从事配套性服务活动的,可以采取行政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其他海域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除下列情形外,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一)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二)国防建设项目;(三)传统赶海区、海洋自然保护区、有争议的海域或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海域使用权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海范围和项目内容使用海域,超出批准用海范围的,按非法占用海域论处;超出批准的项目内容的,按擅自改变海域用途论处。

第六条本市鼓励15米等深线以外的深海养殖,控制15米等深线以内的浅海养殖;鼓励不破坏环境的生态养殖。

从事15米等深线以外的深海养殖和生态养殖的,按省规定的最高额度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有关事
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海洋资源
【发文字号】莆政办[2013]164号
【发布部门】莆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9.06
【实施日期】2013.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莆政办〔2013〕1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县两级海域使用信息沟通,规范我市海域使用动态管理,推进海域资源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3〕151号精神,实行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报备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收到海域使用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海域使用审批报备。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应当在开展前期工作之前履行报备程序。

二、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海域使用审批报备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莆田市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报备表;(二)海域使用申请文件;
(三)申请海域的宗海图(包括项目界址。

海域及河道使用管理通告

海域及河道使用管理通告

海域及河道使用管理通告
为保护海洋渔业生态,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确保国家对海域的综合开发利用,服务“环三”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蕉城区海域及河道治理范围包括辖区内海域、海岸线、浅海养殖区、滩涂和七都溪、霍童溪等流域。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非法转让海域使用权。

三、辖区内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辖区内非法占用海域、滥用海域,非法从事围海、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

违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辖区海域及河道从事采砂活动。

否则,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两区两范围”、航道、港道、锚地等区域内非法从事生产、种养殖海生动植物。

七、在辖区内海域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保护海洋环境,科学利用海洋资源,防止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00]330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00]330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00]330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自《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两项制度的推行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

到目前为止,沿海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海域使用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达到50多个,其中大部分省(区、市)已出台人大法规或政府规章,全国普查登记用海面积达25000平方公里,发放海域使用证1.5万本,部分地区持证用海的比例达到了90%,形成了良好的用海秩序,促进了我国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

但在海洋工作新形势下,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工作发展不平衡,在对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的认识、地方法规建设、普查登记、使用金征收等工作上,个别地方还存在一定差距;二是个别地方由于政府部门之间在协调配合上存在特殊的困难,或工作方式及管理力度不够等原因,使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仍未能有效地开展起来。

这些问题如不及早统一认识,尽快地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势必阻碍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并直接影响到我国海域开发利用秩序的改善、海洋经济效益的提高,及海洋资源与环境的保护工作。

海域使用管理是各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工作,是我国实施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海洋综合管理极为关键的对策措施,对落实海洋行政管理职责到位具有深远的意义,我们必须以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紧迫感,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好,争取在近期取得一些突破性进展,为此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1998年全国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海管发[1998]318号),全面深入地检查和总结《暂行规定》在本地区的贯彻落实情况,找出找准目前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出解决措施。

办公厅室海域及河道使用管理通告

办公厅室海域及河道使用管理通告

办公厅室海域及河道使用管理通告
尊敬的各位同事: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办公厅室海域及河道资源,提高海域和河道的利用效率和安全性,特发布本通告。

请各位同事遵守以下规定:
一、海域及河道使用申请
1. 涉及对办公厅室海域及河道进行使用的项目需提前向行政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附
上详细的使用计划和相关证明文件。

2. 申请材料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使用目的、使用时间、使用范围、使用工具等。

3. 行政部门将根据申请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使用的决定,并及时通
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二、海域及河道使用管理
1. 已经获得使用批准的单位或个人,在使用期间应严格按照使用计划进行操作,不得
超越使用范围和时间。

2. 在使用过程中,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3. 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理所占用的海域或河道,并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4. 若需延长使用期限或变更使用方式,需提前向行政部门递交申请,并经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

三、违规处理
1. 未经批准占用办公厅室海域及河道进行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将被视为违规行为,行政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使用、处以罚款等。

2. 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严重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等影响公共利益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特此通告,望各位同事认真遵守,共同维护办公厅室海域及河道的良好秩序。

办公厅室管理部门
日期:YYYY年MM月DD日。

全县海域管治工作通知

全县海域管治工作通知

全县海域管治工作通知全县海域管治工作通知为切实加强我县海域使用综合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海域综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明确海域综合管理工作目标和任务沿海各乡镇要进一步健全海域使用管理机构,落实“六个有”,充分发挥村级海洋与渔业管理员的作用,确保县、乡、村三级管理网络的高效运作,切实负责本辖区用海户确权办证及海域使用金征收等海域管理工作,确保既实用海确权办证率达95%,新项目用海确权办证率达100%,完成下达各乡镇的海域使用金征收任务。

二、把握政策,切实落实海域使用权证制度1、渔业用海清理确权年限。

符合功能区划的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5年;海区功能尚不明确的,采用短期用海方式确权一年,最长不超过3年。

2、浅海、滩涂清理确权原则。

《海域法》实施以前由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由村委会申请确权;村委会同意在承包期限内由现养殖户申请确权的,可在承包期限内确权给现养殖户,期满后由村委会申请,进行重新确权;村委会拒不申请确权和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经县海洋与渔业局催办文书书面通知后,仍不申请办证、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可以确权给现养殖户;现养殖户有督促村委会申请确权的权利和义务,对村委会不主动申请确权的,现养殖户则要提出申请,由县政府给予确权,否则由县海洋与渔业局按照《海域法》第四十二条及《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等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海域法》实施以前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经营管理的浅海、滩涂,由现养殖户申请确权。

对界线不清的海域或确权主体不明确,经调解无效的,可暂缓办证或按《海域法》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公开招标出让。

3、虾池清理确权。

对围垦造田后改为虾池的,海域使用金折半征收。

养殖户围垦虾池时和村集体签有协议的,且协议中有明确规定使用权属的按协议确权;协议无明确规定使用权属的,视为村集体管理,按《海域法》二十二条规定优先确权给村集体,再由村集体发包给现养殖户,或经双方同意确权给现养殖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根据《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和《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国海发〔2006〕28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海域使用权管理有关文书的格式,现予发布施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国家海洋局发布的《关于印发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168号)废止。

附件:1.《海域使用申请书》(格式)2.《海域使用权(续期、变更、转让)申请书》(格式)3.《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格式)4。

《海域使用权登记册》、《海域使用权登记表》(格式)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海域使用申请书(格式)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印章) 填表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国家海洋局监制填写说明:1.《海域使用申请书》由海域使用申请人负责填写。

2.“申请人”为申请使用海域的单位或个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并加单位盖印章;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并加盖个人印章(或手印)。

3.“申请人”是个人的,“法定代表人”一栏只填写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为海域使用申请的经办人或代理人。

“通讯地址”为申请人的地址。

4.“项目性质”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根据项目总体情况确定,选择划“√”。

公益性是指符合《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包括军事用海,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非经营性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和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的用海项目;经营性是指《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范围以外,以营利为目的的项目。

5.“用海年限”按申请人拟申请使用的年数填写。

6.“用海面积”为申请使用的全部海域面积,由申请人如实填报;“占用岸线”为沿岸海域使用项目所占用的岸线。

7.“用海类型”按海域使用分类体系一级类填写:包括渔业用海、交通运输用海、工矿用海(电厂、油气开发等)、旅游娱乐用海、海底工程用海、排污倾废用海、填海造地用海、特殊用海等类别。

8.“使用方式”按填海(建设用、农业用)、透水构筑物、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港池、航道、锚地、人工岛、平台、海底管道、海砂开采、浴场、取排水口、围海养殖、开放式养殖等填写,并分别填写其对应的用海面积和具体用途。

9.“用海位置说明”主要用文字来描述海域的大致方位或具体位置,注明申请使用海域的周围标志物。

10.“项目的其他有关审批文件和材料”是指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开发利用项目的批准文件和说明材料的目录,具体文件和材料附后。

11.“顶点坐标”按申请使用海域的顶点序号逐一填写经纬度。

12.“坐标图”应当体现使用海域的具体轮廓和形状,标注各顶点坐标、比例尺、方向、测绘单位及测绘人等内容。

续期海域使用权(变更)申请书(格式)转让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印章)申请事项:□续期□变更□转让填表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国家海洋局监制海域使用权(续期、变更、转让)申请书填写说明:1.续期和变更申请由原海域使用权人填写;转让申请由转让双方同时填写。

2.“申请事项(封面)”,根据情况选择划“√”。

变更指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情形;转让指海域使用权人拟出售、赠与、作价入股、交换等情形的。

3.“海域使用权人及项目情况”按海域使用权证书有关内容填写。

4.“海域使用权申请事项”为选择性填写。

申请续期的,填写续期用海年限,再填用海面积、用海类型等事项;申请变更或转让的,填写相关内容,再填用海面积、用海类型等事项。

5.“用海面积”为申请使用的全部海域面积。

“占用岸线”为沿岸海域使用项目所占用的岸线。

6.“用海类型”根据海域使用分类体系一级类填写,包括渔业用海、交通运输用海、工矿用海(电厂、油气开发等)、旅游娱乐用海、海底工程用海、排污倾废用海、填海造地用海、特殊用海等类别。

7.“使用方式”按填海(建设用、农业用)、透水构筑物、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港池、航道、锚地、人工岛、平台、海底管道、海砂开采、浴场、取排水口、围海养殖、开放式养殖等填写,并分别填写其对应的用海面积和具体用途。

8.“用海位置说明”主要用文字来描述海域的大致方位或具体位置,注明项目用海的用海设施、构筑物及周围标志物。

9.“变更或转让有关证明材料”指依法批准的企业重组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的文件,或转让协议、合同等。

测绘单位测绘人登记申请表填写说明:1.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由登记申请人填写。

2.“登记类型”,根据情况选择划“√”。

初始登记指初次取得海域使用权而进行的登记;变更登记指海域使用权发生以下变化而进行的登记:(1)续期的,(2)改变用海位置、面积或期限的,(3)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4)填(围)海造地项目已竣工验收的,(5)因企业合并、分立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的,(6)转让的,(7)继承的,(8)因行政机关调解引起海域使用权转移的,(9)因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裁决引起海域使用权转移的,(10)海域使用权人名称改变的,(11)其他情形;注销登记指海域使用权人不再需要海域使用权而进行的主动申请。

3.“登记申请人”指已依法批准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并加单位盖印章;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并加盖个人印章(或手印)。

“登记申请人”是个人的,“法定代表人”一栏只填写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为经办人或代理人。

“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为申请人的地址和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4.“项目性质”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根据项目情况选择划“√”。

公益性是指符合《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项目,包括军事用海,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非经营性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和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经营性是指《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范围以外,以营利为目的的项目。

5.“用海类型”根据海域使用分类体系一级类填写,包括渔业用海、交通运输用海、工矿用海(电厂、油气开发等)、旅游娱乐用海、海底工程用海、排污倾废用海、填海造地用海、特殊用海等类别。

“用海面积”为批准使用的全部海域面积。

7.“用海时间”指批准使用海域的起止日期或出让合同确认的起止日期。

8.“使用方式”按填海(建设用、农业用)、透水构筑物、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港池、航道、锚地、人工岛、平台、海底管道、海砂开采、浴场、取排水口、围海养殖、开放式养殖等填写,并分别填写其对应的用海面积和具体用途。

9.“用海位置说明”主要用文字来描述海域的大致方位或具体位置,注明项目用海的用海设施、构筑物及周围标志物。

10.“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指批准海域使用权的文件及主要内容或出让合同主要内容。

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申请人签字______(盖章)海域使用权登记册(封面格式)( 年度)造册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造册日期:__________年 _______月______日国家海洋局监制海域使用权登记册造册说明:海域使用权登记册由海域使用权登记表组成,按海域使用权登记编号顺序排列,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海域使用权登记表副本按移送时间顺序排列于本级产生的海域使用权登记表之后。

海域使用权登记册设正、副本,每年度形成一册。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时,应当在填写有关栏目的同时,在登记表首页加盖“注销”字样。

海域使用权登记表填写说明:1.海域使用权登记表由办理登记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写。

2.“登记编号”为海域使用权登记编号,具体格式为登记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字母代码,加年份和四位数序号。

如2002年某县海洋部门登记的第一个海域使用项目为“县域字母代码—20020001”。

3.“海域使用权人”为依法批准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是个人的,填写姓名。

4.“用海时间”为批准使用海域的起止日期;“占用岸线”为沿岸海域使用项目需要占用的原有岸线;“用海面积”为批准使用的全部海域面积;“宗海面积”为批准使用的本宗海域的面积。

5.“用海类型A”按海域使用分类体系一级类填写。

包括渔业用海、交通运输用海、工矿用海、旅游娱乐用海、海底工程用海、排污倾废用海、填海造地用海等类别。

“用海类型B”按海域使用分类体系二级类填写。

6.“使用方式”按填海(建设用、农业用)、透水构筑物、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港池、航道、锚地、人工岛、平台、海底管道、海砂开采、浴场、取排水口、围海养殖、开放式养殖等填写,并分别填写其对应的用海面积、具体用途、海域使用金数额等。

7.“海域等级”和“海域使用金标准依据”按照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书有关内容填写。

“海域使用金标准依据”可填文件号;8.“调查表号”为《海籍调查表》的编号;审批表号或合同号为《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或《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编号。

“海籍编号”按《海籍调查表》中的海籍编号填写,“图号”为海籍管理中项目用海的宗海图图号。

“证书编号”为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权证书编号。

9.“登记人”、“审核人”分别由负责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及登记部门领导签字。

海域使用权登记表(可续页)(可续页)(可续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