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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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酒店管理人员良好工作作风的培养,对酒店管理人员的管理规定如下:

一、酒店管理人员上班必须提前10分钟打卡,下班推迟10分钟打卡。无正当理

由发现不按时打卡的,处以一般员工三倍的罚款。

二、休假按排休安排表进行。临时调休半天(含以内的),厨务部报行政总厨批

准,前厅部报大堂经理批准,其他部门报执总批准;临时调休一天(含以上的),统一报执总处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调休的,视同旷工处理。

三、上班必须按着装规范着工作服,佩带工作号牌。未穿着工作服或佩带工作号牌

的,处以一般员工三倍的罚款。

四、上班期间有私人客人到访的,接待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确需较长时间陪客

的,须经执总批准,并视同休假半天。同行业客人来访,非执总批准, 接待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否则按事假1天处理,并记入管理人员日常工作行为表现中,参与年终考核。

五、厨务部各档口厨师长以上管理人员上午11:00至13:00时、下午17:

00至20:00期间原则上不得在厨务办公室做长时间逗留,违者处以50-100 元罚款。

六、前厅部管理人员工作时间必须在现场,不得脱岗,巡查发现30 分钟未到现场

无正当理由的,处以50-100 元罚款。

七、各部门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发生意见分歧的,应礼貌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

的备案至执总处解决。因工作发生纠纷导致不良内部或外部影响的,处以200-500 元罚款;造成重大影响,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降级、解雇并附带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八、《员工手册》中规定普通员工做到的,酒店管理人员发生违反现象的或经举

报发现违反的,除另有规定外,处以普通员工2-5 倍的罚款。

九、本规定适用于部长以上级(含部长)管理人员,包括各楼面经理、大堂经理、

厨师长、档口负责人、行政总厨、行政办公室人员、保安队长及客户经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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