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中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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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五听:“五听”是指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时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5种
方法,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简称这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影响较大。

(这里注意每一种方法大概是什么意思)
六礼:即古代结婚的一系列程序,分别是纳采、问吉、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仪式。

上计制度:就是每年年初由地方官郡守、县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将计划
上报中央,年终由中央有关部门根据该官吏的计划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出优劣,并予以奖惩。

嘉石之制:是指把那些有轻微罪行的犯罪人的手脚束缚起来,坐在嘉石上一段时间,让其思过悔改,再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服一定时期的劳役。

准五服以制罪: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

春秋决狱:即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的精神来定罪量刑。

八议:指中国封建刑律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
罚的特权制度。

这八种人分别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简答题中需要对八种人一一分析)
均输平准法:所谓“均输”,指在各郡国设置均输官,令各地将原先直接
贡纳京师的实物折价,加上运费金额,按照当地市价折合成一定数量的土特产品,就地交给均输官,均输官除将其中部分优质品上贡京城外,其余都运往各地价贵之地出售。

所谓“平准”,即由京师的平准机构,储存各地贡物、器物等商品,起平稳物价之用。

六杀:唐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情况,将杀人罪区分为“六杀”,分别是:谋杀、故杀、斗杀、戏杀、误杀、过失杀。

翻异别勘:宋代重视口供,翻异别勘是宋朝的一种诉讼审判制度,指在诉
讼中,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此谓“翻异”,事关情节重大,一般由另一法官或其他司法机关重审的,此谓“别勘”。

保辜制度:是指伤害在伤情未定时,由犯罪人保养被害人的伤情,使之早日平复,以减免犯罪者罪责的制度。

书市买牌:宋代官府采购的一种形式。

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于牌子上,公之于市,愿意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处按牌交易,官府一手交钱,商人一手交货的方式
三司推事:指遇到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则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的制度。

十恶:是指直接危及君主专制统治秩序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

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主要针对于官吏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行为,包括: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盗窃、坐赃(注意别把“赃”写成脏“脏”)
圆审:九卿圆审,又称九卿会审或圆审,是明朝重要的复审制度,凡是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罪犯经过二审后仍不服判决者。

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御史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和通政使组成会审机构共同审理,判决结果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热审:热审也是明朝的一种审判制度,热审是在暑热天审理、决遣囚犯,以
便疏理监狱的司法制度。

是刑部奉旨在每年小满后十日,会同都察院、锦衣卫和大理寺审理京城在押的没有审判定罪的囚犯的制度。

观审制度:所谓观审制度,是西方列强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以后确立的强行干预中国司法审判的制度。

观审制度规定,在原告是外国人,被告是中国人的案件中,原告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中国承审官应以观审之礼相待。

如果观审官员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有权提出新证据,再传原证,甚至参与辩论。

这种观审制度是对原有领事裁判权的扩充,也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粗暴践踏
会审公廨制度:是指我国在租界设会审公廨,受理租界内除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侨民为被告外的一切案件的制度。

同治八年,上海英美租界会审公廨成立,简称会审公廨。

二、论述题
一、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

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春秋决狱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事实,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之上,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

如果他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免罪。

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果,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遂处罚,此谓“原心定罪”。

董仲舒的这种思想对以后封建时代官吏审判案件起了指导作用,一般案件特别是民事案件,基层官吏审判时都是按照动机以及伦理道德来定罪量刑的,不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来定罪。

二、论法律儒家化:
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

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这种影响是全面的,主要表现为立法合流、德礼并用,德主刑辅等法律思想的确定,儒家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观点的形成,以及儒家思想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对司法实践领域的影响等等。

1)法制儒家化简要过程
1、中国古代成文法自战国时代魏国李悝制定《法经》开始,社会法制儒家化确是从汉朝开始的。

汉代但随着儒家学说在汉武帝时代成为居主导地位的官方意识形态之后,先前按照法家精神制定的中国古代成文法不断渗入儒家思想,儒家所维护的社会等级秩序以及相应的礼制规范和伦理纲常(“三纲五常”),逐渐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最高准则。

(儒家思想在汉武帝时代上升为统治思想以后,“三纲五常”的儒家伦理精神日益渗透到法律之中,并且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最高准则。


2、隋唐时代,以“以礼入法”为特征的法律文本大体成型。

(“以礼入法”的法律儒家化过程基本完成。

)《唐律》和《唐律疏议》集历代法制之大成。

3、宋元以来的法律修订,也都沿袭了“以礼入法”的精神。

(由于法律充满了儒家精神,唐宋以后的统治者都十分强调“明刑弼教”,即用法律来强化儒家的教化,从而巩固其专制统治。


2)法制儒家化实质,“以礼入法”的实质是将传统等级制度和礼制规范的原则贯彻到国家法律之中,依据人们的身份地位与社会关系来断案量刑,主要表现在:
1、十恶:魏晋以后,统治者将危及社会等级秩序的十项行为定位“十恶”,视作不可饶恕,必须严惩的重大最恶。

2、八议:“十恶”之外的罪行,如果是皇亲国戚、达官显贵,则可根据其身份地位以及对朝廷的功绩酌情减刑,称为“八议”。

3、如果是平民侵害权贵,晚辈侵害长辈,则根据尊卑上下和血缘亲疏加等严惩。

.....(自己将老师ppt上所说的准五服以制罪,亲亲得相首匿等都可以写)
3、法制儒家化影响:中国古代社会成员法律地位的不平等,与“以礼入法”密切相关。

三、封建特权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发展较为稳定,与封建专制发展相适应的法律特权特征十分明显,同罪异罚的特权现象比比皆是。

其中较为典型的制度有:
1、八议,凡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种人物违反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按照正常程序审判,必须将他们所犯罪行及应议理由上报皇帝,一般是要召集公卿进行评议,然后根据他们的地位、身份、功劳及其与皇室的关系等减免刑罚
2、请。

请的适用对象规格比议更低,是指皇太子妃大功以上的亲属,应议者期亲以上亲属及孙,官爵五品以上人员,犯死罪可上请皇帝裁决,流罪以下例减一等
3、减。

减的适用对象的规格又比请更低,是指官爵七品以上人员,应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妻、子孙等,“犯流罪以下,各从减一等之例”。

4、赎。

应当议、请、减者以及九品以上的官品,应减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

5、官当。

以官品折罪,凡议减请以下的官员,犯罪后可以官品抵罪。

特权制度本身是违背法律公平公正的精神,但处于当时的时代背景,我们应当认识到它在维护阶级统治、调和社会利益冲突、确保社
会稳定方面的确起了极其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法制的健全,于当今社会是不容许特权的存在的,因为这会和我们建造的“民主社会”宗旨相违背。

四、古今法家思想
法家是诸子百家中对中国后世影响较为深远的一家,其理论的形成和实践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是战国初期诸侯变法时期。

具有代表的商鞅的法,慎到的术语申不害的势;二是战国末期集法家之大成的韩非子;三是汉武帝推起的“外儒内法”
当时的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区别是所处的社会性质不同,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我们如今的法律确实人民的武器,不再是统治阶级的武器。

其他的区别有:
1、法家强调法律价值的绝对性,忽视甚至否认德治。

2、法自君出,违背罪行法定原则,与我们现在全国人们代表大会立法完全不同。

3、为了达到震慑目的,重刑主义,如今则推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4、法存在阶级特权,与如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相悖。

但是法家思想对当代也具有现实意义:1、依法治国的启蒙。

2、不可因私废公,早在《六微》《七术》中,韩非子明确提出个人情感和因素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并实施“举贤任能”3、早期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如“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五、刑--法--律的主要内容和发展规律
刑:在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通用,其含义和法相同,基本指刑律,不指刑罚。

后来,刑称为法或律,战国以后常指肉刑和刑罚。

法:魏相李悝集诸国邢典,造《法经》六篇,改刑为法,法涵盖的内容很广,一切规章制度都可以用法来表示。

律:商鞅变法,改法为律,律,是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其专业性很强。

下面我来阐述这其间的规律:奴隶时期存在的“刑”,与我们现在是不同的,从刑名上来说,当时的先民对刑罚与战争存在着不加区分的特殊观念。

从刑罚上来说,则是专指死刑、肉刑。

自春秋时期开始,各国先后进行法律改革,制定成文法。

法律由不成文发展到成文,自然引起表述上相应的变化,理解为刑书的法因此取代了刑流行与世。

当然这还不是充分的理由,法之所以取代刑,更是因为法实现了以罚为纲领,按照罪名分类,而不是以刑统罪的体系,以刑名分类。

这个转变表明中国古代发展史中的一个飞跃,表明古人制定法律技术的一大进步。

而“法”字的含义远没有“律”那样的专业、明确,所以为满足王政的统治和司法实践的需求,律渐渐地被推广开来。

总之,我国历史上刑、法、律这三个字的演化,从它的变化方面看,表明了古代社会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变迁,以及人们对法律认知能力的提高,从它不变的方面,则表明了文明的继承和文化的传统。

变化的是技术,是表面,不变的是本质,是深层。

首先是“”王者之政,
其次是“皆罪名之制”。

时代不同,但其渊源、功能、特征依然如故,法依旧是刑,律也在此基础上令刑具体化。

三、简答题
1、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第一,中国法律中的刑法起源于战争,所谓“刑起于兵”。

第二,中国法律的起源有礼法结合的特点,典型如法律儒家化。

第三,中国法律的起源有宗法统治的特点。

第四,中国法律的起源有民族融合的特征。

第五,中国法律自诞生起,就沦为统治工具
第六,中国法律的产生“由裁判到立法”
第七,中国法律具有早熟性
2、《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第一部)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

《法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其阶级本质即特征是:
(1)维护封建统治秩序,严惩“盗贼”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

《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
(2)体现了重刑主义。

(3)维护封建等级特权。

《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3、秦朝的刑法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以身高区分成年与未成年来定罪量刑。

(2)区分故意与过失。

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3)自首减免刑罚。

如盗窃罪自首从轻为逃亡罪。

(4)诬告反坐。

对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者,按照所诬陷的罪名,对诬告者处罚。

(5)共同犯罪加重处罚。

秦律规定五人以上共同犯罪加重处罚
(6)刑事责任时效。

有两点,一是罪发时被告已死亡不予追究;二是赦免后不追究。

4、汉朝两次废除肉刑
第一次废除肉刑的改革:汉文帝十三年,缇萦上书痛陈肉刑之弊。

首先废除肉刑制,取消黥、劓、刖刑,将黥刑改为髡钳为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文帝废肉刑之举,初步改革了奴隶制时代以来野蛮残酷的刑罚手段,但文帝废肉刑的具体措施又有不当,实则是“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第二次改革发生在汉景帝时期,其内容主要是对笞刑的数量进行减少以及板子的材质进行改良。

两次废除肉刑,局限性在于:但仍然不完善,一是刑制仍然很复杂,二是刑等结构不合理。

其历史意义是: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它标志着封建制刑罚制度从野蛮走向相对文明,废除了刻肌肤、断肌肤的刑罚也有利于保护劳动力,发展社会经济,同时为封建制五刑奠定基础。

五、泰始律、北齐律
泰始律相比魏律的进步:
(1)严格区分律令界限,提高正律的地位。

(2)篇章设置更加合理,将《刑名》分解为《刑名》和《法例》两篇
(3)法律概念更加规范化
(4)从内容看,“礼法并重”:准五服以制罪
(5)规定了保护官僚地主特权的法律
北齐律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1)确立了12篇的体例
(2)确立了重罪十条,为之后的“十恶制度”提供范例
(3)确立了鞭杖徒流死,为封建制五刑奠定雏形。

意义:它在中国刑律发展史上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
六、开皇律(针对开皇律我只说创新的几点)
(1)篇章体例定型,北齐创十二篇,创500条
(2)封建制五刑确立:笞杖徒流死
(3)区分公罪和私罪
(4)完善了官僚贵族特权制,确立“十恶”制度
七、唐律疏议(这里是超重点的,内容太多书本第109页)
八、宋刑统(我个人认为它顶多会问:第一部刊印发行的是什么,你们懂得)
体例方面:
(1)篇下分门类编,将同类的条文分为小单元
(2)附加敕令格式。

与律文和律疏具有等同效力。

(3)增设“臣等起请”条,即对原有敕令格式的内容随形势变化而加以调整,做出新的解释。

内容方面:
(1)折杖法。

用决杖代替笞杖徒流,但不能代替死刑。

(2)对官僚犯罪惩处明显减轻。

如放宽赃罪的惩处标准
(3)加重处罚盗罪。

如强盗行为,唐律疏议规定流三千,而宋刑统则处以死罪。

(4)通商惠工,工商发展。

九、元朝立法(简单了解即可)
一、立法指导思想
元朝虽然是少数民族政权,但儒道依然为立国之本。

在法律制度上,“十恶”、“八议”、“准五服以制罪”均被继承。

二、蒙古国时期的立法
《大札撒》是蒙古前期的习惯法,也是元朝的“圣法”。

三、元朝统一后的立法
元朝的主要立法有:《至元新格》、《大元通制》、《风宪宏纲》、《元典章》。

总结:我认为其中重点的,大家好好多看几遍,简答题如唐律疏议、法经、两废肉刑、北齐律论述题儒家思想的表现有哪些大家可以看书的时候记下了,以及一些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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