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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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2009年8月11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生产、基建过程中的人员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国有资产免遭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所有区域公司、产业公司及其所管理的基层单位(以下统称各企业)。

第三条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第五条各企业实行突发事件(含生产安全事故)三个渠道逐级报告制度,由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行政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对口领导、部门报告。

各企业必须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级报告系统的责任制。

第六条各企业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涉网事故后,应严格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第七条公司系统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各企业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八条公司系统贯彻“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必须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基建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牢固树立“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信誉、安全就是竞争力”的意识,搞好安全工作。

第九条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工会与行政监察部门有权参与事故调查,依靠职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规定、制度,制定适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十一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落实、指导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研究和决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本单位的行政正职担任,其他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 目 标
第十三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7种事故:
(一) 人身死亡。

(二) 垮坝与重大垮(坍)塌。

(三) 主要设备、设施严重损坏。

(四) 重大火灾。

(五) 重大瓦斯爆炸、透水事故、冒顶事故。

(六) 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

(七) 同等责任以上特大交通事故。

第十四条区域公司、产业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
(一) 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二) 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三) 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

(四) 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五) 不发生垮坝及垮(坍)塌事故。

(六) 不发生重大瓦斯爆炸、透水事故、冒顶事故。

(七) 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八) 不发生电厂负主要责任的重大电网事故。

(九) 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

第十五条基层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
(一) 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群伤事故。

(二) 不发生重大设备损坏事故。

(三) 不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 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五) 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六) 不发生瓦斯爆炸、透水事故、冒顶事故。

(七) 不发生重大供热事故。

(八) 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十六条基层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一) 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事故;
(二) 部门(车间、队)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一般事故;
(三) 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十七条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系统内上级单位负责确定下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并考核其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对上级确定的目标逐级进行分解,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各企业必须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所有参建单位进行协调、监督,并要求各参建单位制定确保实现安全目标的措施和方案。

第三章 责任制
第二十条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各企业及基层企业必须制定本单位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调。

第二十一条公司系统各企业的上一级企业行政正职与下一级企业行政正职签订年度保证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责任书,责任书的内容依据本规定第二章及当年的安全工作重点制订。

第二十二条公司系统实行年度安全目标绩效考核,每年对年度考核指标实施动态调整,并评估安全目标绩效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本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
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工作到位标准,明确各部门及岗位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责任落实。

公司系统实行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各级企业行政副职(包括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企业行政正职负责。

第二十六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在责任追究上各级企业逐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系统接受委托管理的各企业,在签定的代管协议中应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并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管理职责。

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安全考核及责任追究同公司系统各企业。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二十八条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各企业依据管理关系,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十九条公司系统自上而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和制度,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三十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督人员。

第三十一条基层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由企业安全监督人员、部门(车间、队)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的三级安全网,主要生产部门(车间、队)设专职安全员,其他部门(车间、队)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第三十二条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由各企业行政正职主管或受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分管。

第三十三条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全员、全面、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业务素质好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特点,制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具体办法或细则,明确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以及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
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职权。

第五章 规程制度
第三十五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制度、规定、规程、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六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生产安全、文明生产及职业安全健康的各项规程制度。

各基层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生产属性、生产流程及设备特点,编制有效保障生产安全、文明生产及职业安全健康的各项规程制度。

第三十七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一) 当国家、上级颁发新的标准、规程、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要求,以及本企业设备系统变动和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相关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 每年应对各项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及审核工作,并将复核结论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三) 各项规程应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

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八条各企业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基层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三十九条基层企业及在基层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系统规章制度以及基层企业保证安全生产的作业规程等制度。

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措施双方会签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四十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建立健全各级技术监督网络,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四十一条各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各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与制定。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中安全技术措施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劳动保护措施以人资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参与制定。

第四十二条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的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之中。

第四十三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标准,从减轻职工压力、改善作业环境、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确保职工健康以及建立安全设施标准化、完善消防设施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四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设计、安全预评价等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文明生产、作业环境、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四十五条基层企业的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抗震、防台风、防雷击、防污染、防透水、防顶板事故、防瓦斯事故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各企业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

煤矿企业应保证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

第四十七条公司系统各级主管领导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情况,各级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实施,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七章 事故应急管理
第四十八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和落实各级应急管理责任,确保应急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响应及时、协调有序、处置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第四十九条各企业应针对可能发生的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或造成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预案内容要简明、实效,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应急
预案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中的作用。

基层企业还应针对生产风险、事故隐患特点,制定各类专项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十条基层企业要从实际出发,对各类专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工作,以确保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实施预案,组织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

第五十一条各企业每年要根据国家和上级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要求,以及企业实际情况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评估、修订预案,并予公布。

第五十二条各企业应根据各项预案的要求,保证事故备品、救援装备、救援器材、救援人员防护用品等的应急物资储备,确保满足应急预案施行的要求。

第五十三条各企业应定期开展突发事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知识培训、宣传教育和演练等工作,提高职工的应急处置能力,提高企业的防灾减灾能力及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十四条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演练等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八章 教育培训
第五十五条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实行逐级负责制,根据《安全生产法》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五十六条公司系统各企业每年应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职工受到应有的规程、规定、制度和相应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的教育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七条各企业新进入(含实习、代培人员)的生产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企业、部门(车间、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电力企业还应经过《电力安全作业规程》学习,煤矿企业还应经过《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作业规程》和相关安全技术业务知识的学习,并通过规定的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基层企业新上岗的生产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八条基层企业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一) 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规程考试等培训活动。

(二) 离开生产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生产一线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生
产流程的跟班实习,电力企业还需经《电力安全作业规程》考试合格后,煤矿企业还需经过《安全作业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 设备经过重大技术改造后,所有相关的生产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 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接受本企业所配置的消防器材的使用培训,并熟练掌握。

(五)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特种作业培训,取得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六) 电力企业300MW火电、40MW水电以上机组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九条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学习、考试。

煤矿企业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负责人任职前,必须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培训,并取到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六十条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一) 集团公司对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二) 各企业对生产、建设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基层企业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

(三) 基层企业对部门(车间、队)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四) 基层企业对生产岗位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各企业应根据情况对生产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考试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批评。

第六十一条基层企业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
单。

第六十二条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六十三条基层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十四条各企业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

各企业应运用现代化的工具和手段,以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九章 例行工作
第六十五条各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辨识”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六十六条各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精神、要求,分析企业安全生产现状,提出应关注的安全问题,研究防范对策,部署工作安排,落实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第六十七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和安全网例会。

安全工作会、安全分析会应由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受其委托的领导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安全监督和安全网例会可由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

基层企业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

基层企业班组必须开展班前会和班后会活动,做好班前危险点分析、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班后评估安全工作情况等工作。

第六十八条安全检查
基层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

春季、秋季以及防洪度汛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至少各进行一次。

安全检查应结合安全性评价、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

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责任人,并监督落实。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检查可单独进行,应根据项目性质、工程进度、施工工艺、
季节特性及施工队伍人员素质状况等特点,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第六十九条生产安全信息
各企业应保证生产安全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总结生产安全情况,分析生产安全风险,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要求。

安全简报至少每月一期。

第七十条安全性评价工作
基层企业定期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

集团公司、区域和产业公司对基层企业的自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评。

第七十一条煤矿企业应以安全性评价工作为基础,有机结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保持并促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在煤矿建设、生产过程中发展。

煤矿企业应根据属地政府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分解、细化至安全性评价查评标准中。

公司系统实行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评定考核。

第七十二条发电企业应按照集团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实施和保持华能电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章 生产企业
第七十三条发电企业应遵照《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第七十四条发电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开展运行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确保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

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

第七十五条涉网设备遇有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情况时,运行值班人员应按照有关规程处理,处理后必须立即报告电网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

第七十六条发电企业应定期与电网企业联系,分析和交流发输电设备安全稳定运行情况,通报相关信息,商讨解决涉网双方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保证电厂和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十七条发电企业发生涉网事故,应搜集、整理相关技术资料和原始记录,配合事故调查。

第七十八条煤矿企业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以及瓦斯超限作业。

第七十九条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劳动定员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严禁两班交叉作业。

煤矿企业要层层建立劳动定额定员考核办法。

第八十条煤矿企业同时作业的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个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章建设项目管理
第八十一条公司系统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及大型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负责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

第八十二条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一) 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二) 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超过100人。

(三) 项目工期超过180天。

第八十三条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召集成立安委会,并出任安委会主任。

安委会其他成员由监理、施工、设计等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担任。

安委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须在7天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八十四条安委会的基本任务:
(一) 动员和组织各参建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以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

(二) 讨论通过项目法人单位制定的项目安全目标、安全工作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以及项目法人单位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动员和组织参建单位落实。

(三) 通过并发布建设工地各参建单位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和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规定,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协调参建单位相互之间安全问题的关系。

安委会不替代各参建单位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五条安委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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