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4篇)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导言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已经掌握了许多影响天气的手段,如云雾消散、雨雪增减、防雹、除尘、增雨等。
然而,人工影响天气可能对自然生态系统、水资源、农作物生长、生态环境等方面产生潜在的负面影响。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安全与福祉,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至关重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的监督管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组织者、实施者和相关单位。
第三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原则,保护生态环境,提供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组织者、实施者和相关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资质。
第五条对于可能对环境和人民群众产生重大风险的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风险评估。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国家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地方政府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地区的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成立专门的管理团队,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相关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研究和培训,为人工影响天气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人才保障。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十条进行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要求,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方案和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论证和方案评估。
第十二条地方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的技术标准和规定,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进行审批,并依法告知结果。
第十三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实施者应当持有相应资质证书,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和要求进行操作,确保安全。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国家应当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对活动的影响进行监测、评价和预警。
云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21年)
云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19•【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施行日期】2021.07.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14年1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合理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促进生态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纳入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指挥和协调机制。
第四条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烟草、保险等受益主体人工影响天气经费投入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应急管理、民航、烟草、保险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的科普宣传,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促进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七条人工影响天气年度工作计划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防灾减灾、生态环境建设、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等需要进行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应急人工影响天气预案
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了提高我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应急响应能力,确保在出现突发天气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应急措施,减轻灾害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活动的应急响应。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2.1 应急指挥部2.1.1 指挥部组成: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组成。
2.1.2 指挥部职责: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和监督应急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2.1 办公室组成: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组成。
2.2.2 办公室职责:负责应急工作的日常管理、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2.3 地方应急指挥部2.3.1 指挥部组成: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
2.3.2 指挥部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三、应急响应程序3.1 预警阶段3.1.1 气象部门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3.1.2 应急指挥部根据预警信息,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应急响应等级。
3.2 应急响应阶段3.2.1 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响应等级,启动本预案。
3.2.2 地方应急指挥部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响应预案。
3.2.3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等级,调整作业方案,确保作业安全。
3.3 应急结束阶段3.3.1 气象灾害风险解除后,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3.3.2 地方应急指挥部按照应急响应等级,结束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响应预案。
四、应急保障措施4.1 人力资源保障4.1.1 加强应急队伍培训,提高应急人员业务水平。
4.1.2 建立应急专家库,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2 物资保障4.2.1 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确保应急作业需求。
山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8日起施行。
省长于幼军二○○六年九月十四日山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发挥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在防御、减轻气象灾害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山西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增雪、防雹、防霜、消雨、消雾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 将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逐步增加资金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并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科技、农业、民政、水利、林业、安监、物价、通信及民航、飞行管制、无线电管理等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是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主管机构,其具体职责是:(一)编制全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划和计划;(二)制定管理规章制度;(三)组织实施全省人工影响天气重点工程建设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四)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和作业人员资格的审查;(五)负责全省人工影响天气技术培训和科学试验、技术开发及装备供应;(六)开展人工影响天气重大项目攻关、新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国内外学术交流等活动;(七)研究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对气候的影响,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八)规划和布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河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规定政府令〔2010〕第15号《河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12月14日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河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管理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县(市、区)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飞行管制、通信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指挥协调、联合作业机制,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效能。
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水平,拓展人工影响天气的应用领域。
第七条按照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其他的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其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八条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九条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全省防灾减灾、生态环境建设、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需要,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全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划和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上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划和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商同级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划和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有效防范和应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带来的潜在不安全和安全风险。
2.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包含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作业人员等。
2.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的人工影响天气活动或与之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三条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组织机构1.本企业设立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2.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委员会由企业负责人担负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共同构成。
3.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订立和完善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协调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
4.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职责1.企业负责人负责订立和推动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整体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
2.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订立部门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3.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检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4.员工应遵守公司订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乐观参加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自动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
第三章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第五条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制度1.企业应订立与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要求和责任。
2.安全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人员安全培训、作业安全掌控、应急预案等内容。
3.安全管理制度应依据具体工作环境和风险特征进行定制,并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掌控1.企业应订立认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掌控措施。
2.作业安全掌控措施包含但不限于人员资质要求、安全设备使用、作业程序等内容。
3.人员参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必需接受相关培训,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吉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充分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制定计划。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编制。
第六条按照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
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逐步增加。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费,应当专项用于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开发、人员经费、耗材购置、作业指挥和运行保障。
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
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民航、通信和飞行管制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八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九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作业人员,并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人数;(三)具有保证安全有效地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指挥中心、业务技术体系和规章制度;(四)具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必需的作业装备、作业平台、作业通道、作业装备库、弹药周转库、值班室、安全防范监控报警设施、电力通信设施、防雷设施。
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和管理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单位的行为,保障其技术安全,防范风险,维护社会稳定,需要制定相应的资质管理办法。
以下是人工影
响天气地面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一些建议:
一、资质等级分类
根据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单位的规模、技术实力、管理水平等因素,可以将单位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不同等级的单位应对应不同的安全管
理要求和技术能力要求。
二、资质认定条件
资质认定应以单位技术实力、资金实力、人员素质和安全管理等方面
作为评估的主要依据。
需要明确资质认定的申请条件和程序,确保公正、
公平地为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认定。
三、安全管理措施
1.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确保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
的安全进行。
2.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关技术能力和操作技能。
3.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防范和应对突发事故。
4.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四、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
建立和完善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的技术可行性和良好效果。
包括但不限于:气象观测技术、云微物理过程模拟技术、改善天气和预报能力评估等。
五、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众及相关部门公开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的相关信息,包括操作计划、作业区域等。
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机制,对单位的资质、安全管理和技术能力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六、违规处罚措施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资质等。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资格管理办法
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点作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确保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提高人工影响天气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工影响天气固定作业点均实行作业许可审批制度。
第三条申请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点(包括固定作业点和流动作业点)作业许可的必备条件:(一)作业点建设满足《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点建设基本标准(2012修订)》中相对应的各项要求。
(二)配有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许可使用并合格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和弹药。
(三)作业点保持通信畅通,以无线电台为主,电话(手机)为辅;卫星云图、天气雷达回波图能有效覆盖。
(四)作业点从事人工影响天气高炮、火箭的操作人员须符合《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均须持证上岗(100%)。
(五)持有上岗证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高炮作业点不少于4人,火箭作业点不少于3人。
(六)作业点制定有:岗位职责、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弹药装备管理办法、作业公告制度等;有作业安全射界图、空域申请记录、作业记录、弹药使用记录等专用表册并记录,配备相应的作业规范和人影安全管理规定、事故案例等学习材料。
(七)填报《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点作业许可申请表》。
第四条申请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点作业许可资格,由县气象主管机构填写《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点作业许可申请表》,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再报州(市)级人影主管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颁发作业点作业许可证。
州(市)级人影主管机构须填写《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点合格证备案表》和已审批合格颁证的县级《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点作业许可申请表》复印件,一并报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只有取得《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点作业许可证》的作业点,才能进入“级地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空域申请管理系统”,在有效期内和辖区范围内,具有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资格。
第六条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点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须在1个月内重新办理合格证的申请、审查和颁证手续。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7•【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代主席王正伟2007年12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和管理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了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学技术等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等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消)雨雪、防雹、防霜、消雾、森林草原防(灭)火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指挥和协调机制,统一指挥人工影响天气活动。
第五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
财政、公安、农业、林业、水利、安监、民航、电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的能力和效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指导本地区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八条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20修订)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20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8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作业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第五条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由有关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按照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该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六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适宜的天气气候条件,充分考虑当地防灾减灾的需要和作业效果。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提供决策依据的有关单位给予奖励。
第八条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确定。
第九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标准对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应当掌握相关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施办法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及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X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指导管理,具体办事机构组织实施。
发改、财政、公安、安监、民政、农业、林业、水务、科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五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是地方气象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防灾减灾的公益性事业。
所需基本建设经费、事业经费、作业经费和科学研究以及实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由气象主管机构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保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顺利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我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间为5月1日至10月31日,在此期间,根据天气形势,防雹增雨作业随时组织实施。
作业时间以外,根据天气情况和工农业生产需要,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临时通知有关县区进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九条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区域气候、地理、交通、通信、人口密度等情况,提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的布设意见,经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后,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商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确定。
经确定的作业站点不得擅自变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14年1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2018年8 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科学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根据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指挥和协调机制,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设施,保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民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民航、飞行管制、通信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按照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在确保防灾减灾公益性服务的前提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可以根据用户要求,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有偿专项服务。
第五条鼓励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研究成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在防灾减灾、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云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研究,不断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科学作业水平和服务效益。
第六条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由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本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交通、通讯、人口密度等情况和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布局规划,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确定。
经确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不得擅自变动,确需变动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基地和作业点等基础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标准组织建设专用燃爆器材库、作业装备专用库房、值班室、休息室和作业发射平台,配备通信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完善人工影响天气指挥系统、天气监测预警系统、通讯系统、信息处理和作业效果评估系统。
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范本)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确保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提高人工影响天气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州(市)、县两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均实行资质审批制度。
第三条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资质必备条件:(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了人工影响天气领导机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管理和组织实施由同级气象主管机构承担,没有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承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专项经费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
(二)建有作业指挥中心,具有人影作业管理和指挥能力;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业务管理和作业指挥的人员州(市)级作业组织单位不得少于3人,县级作业组织单位不得少于2人。
(三)具有对当地天气进行分析预测和跟踪监测的能力,配有常规地面气象观测设施和接收显示卫星云图、有效覆盖当地的天气雷达图象等气象信息的设备和业务平台。
(四)配有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许可使用的专用高炮、火箭发射装备,有符合规范的库房存放弹药、作业装备,并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配有必备的通信设备,能保证实施作业时通信畅通;作业点建设要符合《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点建设基本标准(2012修订)》要求及总体规划和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人员须培训后100%持证上岗。
(五) 投入使用的作业点必须全部有“作业许可证”。
(六) 建立必要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章制度(见填表说明)、重大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及应急预案。
(七)填报《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第四条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资质的程序:(一)申请州(市)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资质,应报请州(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州(市)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部门上报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
(二)申请县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资质,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再报州(市)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请州(市)上报已合格的县级单位资质审批表复印件到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人工影响天气组织资格申请表doc
安徽省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
申
请
表
申请组织:(盖章)申请时间:年月日
安徽省气象局制
申请单位(组织)
负责人职务电话
从事人影工作人数作业指挥人数炮手人数火箭手人数
作业设备单管高炮(门)单管高炮(门)高炮库房(间/平方米)固定火箭(套)车载火箭架(套)火箭库房(间/平方米)
通讯设备固定电话(部)移动电话(部)高频电话(部)经费保障来源本年度总额(万元)
县(区、市)人民政府意
见
市气象局
初审意见
市人民政府
意见
(县级组织不填此栏)
省气象局
核准意见
安徽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个人资格申请表
工作单位名称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政治面貌身体状况
所聘岗位作业指
挥人员
高炮作
业人员
火箭作
业人员
参加人工影响天气
学习培训情况
县气象局
初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气象局
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省气象局
核批意见
年月日
安徽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人员名单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年月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备注
安徽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高炮、火箭手名单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年月日
姓名性
别
身份
证号
工作单位(或居
住地址)
文化
程度
职业
上岗
证号
备
注。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质及人员资格审批(河南)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质及人员资格审批
办理机构:省气象局受理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1)审核有关材料。
办理程序:
(2)实地考察作业资格中涉及的条件。
(3)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可行性评审。
(4)依据论证结果进行审批。
(5)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告
办理时限: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受理条件:
(2)具有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经费。
(3)具有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使用的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高炮、火箭发射装
置。
(4)存放高炮、火箭的作业站点必须建有专用库房,具有存放炮弹、火箭弹的
专用库房。
(5)具有两名以上作业指挥人员。
每门高炮配有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培训、具有作
业资格的炮手3-5人,火箭配有作业资格的操作员2人。
(6)具有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通讯设备。
(7)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
材料明细:
收费情况: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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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应范围:在湖南省境内开展地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
二、填表要求:
1、申请单位:指在湖南省境内开展地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的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其设立的正式机构。
2、法人:必须填单位的法人代表,电话、手机栏必须填写,不能为空白。
3、经办人:是指本单位具体承办作业资格的工作人员,电话、手机栏必须填写。
4、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人数:是指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具体人数.
5、作业指挥人数、炮手人数、火箭操作人数:必须分开填写,不能重复填写。
6、作业设备:必须实事求是填报,有多少间库房,就填写多少间,没有的,就填无,不能为空白。
7、通讯设备: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必须填写,高频电话可暂不填写。
8、经费保障:必须将经费来源填写清楚,是政府拨款还是自
筹资金。
9、市或县人民政府意见:必须是作业单位的当地政府意见,并加盖公章.
10、市州人影办初审意见:是指市州人影办对所属县市人影办上报的作业组织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要求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严格把关,承担责任。
符合申报条件的,方能在初审意见栏中签署“材料齐全,情况属实,同意上报”意见,并加盖公章。
11、省人影办复审意见:省人影办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合格后,由省人影办常务副主任签字,并加盖省人影办公章。
12、省气象局认定意见:由分管人影工作的省局领导签字,并加盖湖南省气象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三、本表填写一式三份。
湖南省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