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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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 经济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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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考点一破产申请的受理(15.09年)(一)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1.《企业破产法》十条规定: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5日法院通知债务人→7日债务人提异议→异议期满10日法院裁定。

2)“债务人或清算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提示】有特殊情况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2.《企业破产法》十一条规定: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2)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将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及时送达债务人”。

3.《企业破产法》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受理申请和驳回申请”, 10日内有权提起上诉。

4.《企业破产法》十三、十四条规定:1)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2)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3.《企业破产法》十七条规定: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4.《企业破产法》十八条规定: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1)前提: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受理时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2)视为合同解除的情形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②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

解释:超过通知或答复的法定期限,管理人即丧失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只能解除合同),但如果是此后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契约自由体现),合同仍可继续履行。

3)管理人选择权的限制(不能反复)1)继续履行有损失的:共益债务;2)解除合同有损失的:普通债权,违约金不能申请。

5.《企业破产法》十九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014经济法章节重点

2014经济法章节重点

复习顺序教材章节注意问题Lesson01第一章导论必须预习的章节,重点掌握:1.法律渊源(制定主体及效力级次);2.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能区分事件、人的行为)。

【提示】本章“法律关系”是后续章节学习的基础,须深入理解,为后面学习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

Lesson02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必须预习的章节,重点掌握:1.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概念与分类)2.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与第四章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结合理解);2.代理制度(滥用代理权、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3.诉讼时效制度。

【提示】本章2015年教材可能会微调,但不会影响学习,现在完全可以按照2014年教材预习。

Lesson03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必须预习的章节,重点掌握:1.物权法基本原则;2.物权变动公示方式(交付、登记);3.共有;4.善意取得制度;5.担保物权制度(抵押、质押、留置均须重点掌握)。

【提示1】本章可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个板块;可结合生活实例去掌握;同时可以与第四章买卖合同、合同的担保结合理解,考试中出题老师也偏爱合同法与物权法结合出题。

【提示2】由于很多学员之前未接触物权法,建议根据2014年东奥几位老师的课程以及2015年开设的经济法预科班等课程进行理解,为2015年的学习打下牢固的基础。

【提示3】2015年本章教材可能会有调整,但是基本理论不会改变,现在完全可以按照2014年教材预习。

Lesson04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必须预习的章节,重点掌握:1.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2.合同的履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处理规则、三种抗辩权、代位权与撤销权两种保全措施);3.合同的担保(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及保证、定金);【提示】合同的担保可以与第三章担保物权制度结合理解;并且定金可与本章第八节“违约责任”中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下的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定金结合理解。

201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讲义

201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讲义

第一部分企业组织法基础知识【学习脉络】适用于教材第二、三、四章一、法人的相关概念1.法人VS自然人定义权利能力(有没有)行为能力(能不能)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受经营范围、性质上的约束始于成立,终于消灭,没有等级之分自然人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取决于年龄和心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2.法人VS企业VS公司(1)企业判断一个组织是否为企业,主要分析两个特征:第一,必须能够给社会提供服务或产品;第二,要以营利为目的。

(2)法人法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第二,财产独立;第三,人格、组织独立;第四,责任独立(独立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解释】责任独立:投资人负有“有限责任”,即不会连累到投资人。

结论: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是法人。

(3)公司目前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种。

公司一定是法人,而企业不一定都是公司法人。

【链接教材】(1)公司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可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不用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即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还需要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3)合伙企业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即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还需要出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法人VS民事主体无论是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都是“民事主体”。

【链接教材】(1)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2)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3)合伙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4.法人VS法定代表人(1)法人是一个社会组织,往往指的是法人型企业(企业法人)。

(2)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是指法人型企业中代表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然人。

【注意】代理≠代表(1)代表人和法人同属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2014注会经济法常见考点

2014注会经济法常见考点

2014注会经济法常见考点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中的经济法科目,也主要涉及到的是客观题和主观题两种类型,其中主观题仅涉及到案例分析题一个题型。

下文内容是东奥会计在线小编为大家总结的2014年注会考试经济法常见考点来供大家参考学习。

第一章导论一个客观题。

三个考点:法律渊源、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事实。

1、法律渊源把握好有哪些种类、制定机关如何、效力层级如何。

2、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能为能力今年教材新增了“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要特别注意。

3、法律事实关键是要看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若有关则属于行为;若无关则属于事件。

行为中考虑是否与意思表示为生效的重要因素,如果是,属于法律行为;如果不是,属于事实行为。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三大重要考点:民事行为效力的判定、代理、诉讼时效制度。

1、民事行为效力的判定。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最为常考,首先要区分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胁迫、欺诈,还要注意什么时候与是否损害国家利益有关。

撤销权需要关注:(1)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2)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请求人是否享有撤销权;但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主动干预(3)撤销权的存续期间①具有撤销权事由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②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即属于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2、代理(1)区分代理与委托、代表、行纪。

(2)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区分。

关键点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

(3)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实质上也属于无权代理,盯住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

3、诉讼时效制度(1)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①适用1年短期的诉讼时效的4种情形必须记住,尤其要关注延付或拒付租金适用于经营租赁。

(完整版)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四)

(完整版)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四)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四)导语:笔者对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主要知识点按课本章节顺序进行了归纳总结,希望能对准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小伙伴起到一点作用。

由于知识点较多,所以分成了多篇文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看系列文章。

最后祝大家顺利通过。

买卖合同一、交付的法律效力(1)所有权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孳息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风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1年案例分析题)(4)先占有后订立买卖合同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相关链接】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必背法条]完整版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必背法条]完整版

必背法条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考点2】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1.2.欺诈VS胁迫VS乘人之危VS重大误解VS显失公平(1)受欺诈而为:故意导致对方错误认识而为+知假买假不构成(2)受胁迫而为: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3)乘人之危而为:处于危难境地+被动作出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利益(4)重大误解:不包括对动机、价值的错误认识+较大损失(5)显失公平:以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

(2)撤销权属于形成权。

(3)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1年内行使(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注意】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4)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考点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1.【必背法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后果:【必背法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必背法条】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期间一过,丧失实体权利;法院可主动审查;不变期间。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考点4】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1.【必背法条】规则:【必背法条】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如承租、借用),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014年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2014年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总结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一、法律规范(P2-P3)1.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

其中,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二、法律渊源(P3)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里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其他级别的法院和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渊源)7.国际条约或协定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P7)(注意年龄的临界点!)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P8)1.物2.行为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身份等)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着作、科学发明等)五、法律事实(P8)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1)人的出生与死亡(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3)时间的经过2.人的行为(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2)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一、法律行为理论(P12-13)(一)、法律行为的特征1.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为目的3. 是一种合法行为(二)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一般为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默示的状态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

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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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一、法律规范(P2-P3)1.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

其中,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二、法律渊源(P3)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里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其他级别的法院和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渊源)7.国际条约或协定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P7)(注意年龄的临界点!)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P8)1.物2.行为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身份等)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五、法律事实(P8)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1)人的出生与死亡(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3)时间的经过2.人的行为(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2)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一、法律行为理论(P12-13)(一)、法律行为的特征1.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为目的3. 是一种合法行为(二)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一般为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默示的状态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_经济法_新版教材主要内容框架(附真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_经济法_新版教材主要内容框架(附真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_经济法_新版教材主要内容框架(附真题-第六章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一、公司法律制度1.公司的特征2.公司的法律人格(1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2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①对外投资的限制②担保的限制③借款的限制3.有限责任制度及其例外4.股东权保护(1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2股东权利①股东权利的概念②股东权利的分类A.自益权和共益权B.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C.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又称法定股东权和非法定股东权D.普通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③股东权利的内容A.表决权B.选举权和被选举权C.依法转让出资额或者股份的权利D.知情权E.建议和质询权F.新股优先认购权G.股利分配请求权H.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自行召集的权利I.临时提案权J.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K.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L.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公司终止后,向其全体债权人清偿债务之后尚有剩余财产的,股东有权请求分配④股东权利的滥用禁止(3股东诉讼①股东代表诉讼②股东直接诉讼二、股份有限公司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1设立条件①发起人条件②财产条件③出资A.出资方式B.非货币财产的评估作价C.履行出资义务D.不按照规定出资的责任④组织条件(2设立方式(3设立程序①签订发起人协议②报经有关部门批准③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制订公司章程④认购股份⑤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⑥发行股票⑦公告(4设立公司失败的后果(5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2.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大会①职权②股东大会会议形式③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④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事项⑤累积投票制⑥记录(2董事会①董事会成员的组成②董事的任期③董事会职权④董事会机构设置⑤董事会会议的召开⑥记录(3经营管理机关①经营管理机关的概念②经理的职权(4监事①监事会的概念②监事会成员的组成③监事会机构设置④监事会职权和监事任期⑤监事会会议的召开(5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①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②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③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总结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总结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一.法律的一般理论:1.法律渊源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3.法律关系的客体二.法律行为制度:1.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2.无效民事行为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②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③撤销权④民事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三.代理制度:1.代理制度的法律特征2.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3.代理的种类4.代理权5.无权代理6.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效果四.诉讼时效制度:1.诉讼时效的特点2.当事人“不丧失胜诉权”的两个例外2.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3.诉讼时效的种类4.诉讼时效的起算5.诉讼时效的中止6.诉讼时效的中断7.诉讼时效的延长五.民事诉讼和仲裁制度:1.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2.再审制度和二审制度的主要区别3.判决与裁定的区别4.仲裁裁决和仲裁协议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1.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3.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4.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事由5.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①通知和公告债权人②财产清偿顺序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A普通合伙企业:1.合伙企业法的适用2.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3.合伙企业的财产3.合伙事务执行中的权力和义务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5.非合伙人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6.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7.普通合伙人的债务清偿8.入伙与退伙9.财产继承B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C有限合伙企业:1.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2.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中的特殊规定4.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和转让的特殊协议 5.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 6.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7.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D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E合伙企业的清算:1.确定清算人2.债权申报期限3.财产清偿顺序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一.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2.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3.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同步权问题和控股权问题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①股权转让②股权质押5.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①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承继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③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期限④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要求⑤特殊目的公司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查6.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7.外国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要求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①董事会的职权②董事会的特别决议③董事会的会议制度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①技术转让应当符合的规定②生产经营管理③财务会计管理④职工代表的职权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转让的条件和程序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清算委员会成员的组成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1.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相同点2.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区别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4.外商投资企业先行收回投资的法定条件5.中和合作企业的期限四.外资企业法律制度:1.设立外资企业的法律制度2.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3.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①职工代表的职权②储备基金的提取4.外资企业的清算适用中国法律与清算委员会的组成第四章公司法一.公司法的基本理论:1.一般规定:①公司的分类②对外投资③对外担保④对外借款2.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3.设立公司失败的责任承担二.股东:1.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2.股东权利:①表决权②股利分配请求权③新股有限认购权④知情权⑤异议股东股份请求权3.股东诉讼:①股东代表公司诉讼②股东直接诉讼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四.公司的登记管理:1.法定代表人的选择2.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1.出资期限2.出资形式3.关于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①未依法评估的②以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③出资人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④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只是产权等财产出资⑤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⑥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4.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①在公司内部②对债权人③能否提起诉讼时效抗辩④股权转让的限制5.股东抽逃出资:①抽逃出资的形态②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③抽逃出资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A《公司法》的规定:①转让条件②股权转让中的股东会③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B《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①实际出资人想“转正”②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将其股权站让给第三人③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就转让其股权④一股二卖六.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1.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2.股东会的会议制度:①法定②先约定后法定③董事会决议的无效和撤销3.董事会和监事会:①董事会的组成②小公司的特别规定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①注册资本②“计划生育原则”③公示④公司章程⑤组织机构⑥财务监督⑦法人的人格否定原则5.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①不设股东会②董事会③监事会七.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1.发起设立2.募集设立:①发起人②注册资本③创立大会④抽回股本⑤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八.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1.股东大会:①年会②临时股东大会③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④股东大会的决议方式⑤累积投票制⑥会议记录2.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①股东大会②董事会3.董事会:①董事会的职权②董事会的组成③董事会的会议制度④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⑤董事会的决议方式⑥赔偿损失4.经理5.监事会九.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1.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2.独立董事的提名、任期和更换3.独立董事的职权:①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②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形③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十.股份的转让和回购:1.股份转让的限制:①发起人的限制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2.股份的回购十一.公司的财务会计:1.利润分配2.公积金十二.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1.合并:①合并的形式②合并决议③通知债权人④债券债务⑤司法解释2.分立:①分立的形式②分立决议③通知债权人④债权债务⑤司法解释3.增加注册资本:①决议方式②缴付出资③工商变更登记4.减少注册资本:①决议方式②通知债权人十三.公司解散和清算:1.公司解散:①公司解散的原因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2.公司清算:①自行清算②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③清算组的职权④债权登记⑤清算方案第五章证券法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1.在主板和中小板块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⑴成立满三年的规定⑵最近三年稳定⑶注册资本⑷股权明晰⑸人员独立⑹业务独立⑺高级管理人员⑻违规担保⑼资金占用⑽持续盈利能力⑾财务管理规范⑿财务指标⒀财务资料真实完整⒁募集资金用途⒂法定障碍2.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在主板和中小板块上市不同的是:①在主板和中小板要求主营业务收入、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时间是最近三年,而在创业板是两年②股本总额在主板和中小板块是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而创业板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③盈利能力在主板和中小板块要求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在创业板上市要求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④净资产的限制不同⑤法定障碍的适用人不同3.证券的承销4.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二.上市公司增发股票:1.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10)2.配股条件(10+3)3.上市公司增发的条件(10+3)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非分离交易):①发行条件(10+3)②担保③转股期限④转股价格5.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10+4)6.认股权证:①认股价格②存续期间③行权期间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2.法定障碍3.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四.股票的上市与交易:1.股票转让的限制:①发起人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证券从业人员④中介机构⑤股票(5%+5%)⑥上市公司收购人(重大调整)⑦非公开发行的股票⑧境外战略投资者2.股票的上市:①上市条件②暂停上市条件③终止上市条件五.公司债券:1.公司债券的发行:①发行条件②募集资金用途③法定障碍④核准和发行⑤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条件⑥公司债券的担保2.公司债券的上市条件六.证券投资基金:1.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①基金财产的独立性②基金财产的使用限制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2.基金份额持有人: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力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职权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条件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通过方式3.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①封闭式基金的上市条件②开放式基金七.持续信息公开:1.信息披露的内容:①定期报告②临时报告(重大事件21条)2.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①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②重大事件的披露时点③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主动披露的事件3.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分担②信息披露有关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分担八.禁止的交易行为:1.内幕交易:①内幕交易的界定②内幕人员的界定③内幕信息的界定④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2.虚假陈述:①与投资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②与投资人的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③虚假陈述行为的损失认定(资金利息、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④虚假陈述行为的归责和免责事由④虚假陈述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保荐人)九.上市公司的收购:1.收购人:①获得控制权的情形②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③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和所持股份的计算2.上市公司收购相关当事人的义务:①收购人②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义务③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3.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报告和信息披露:①5%②5%~20%③20%~30%4.要约收购30%:①收购要约②预受③要约价格④价款支付方式(现金、证券)⑤竞争要约⑥收购期限届满⑦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5.豁免申请:①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②适用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③免于提起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的事项十.证券公司:1.注册资本2.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3.证券公司的业务管理第六章企业破产法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1.主体适用范围2.地域适用范围二.破产原因:1.不能清偿的界定2.资不抵债的界定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三.破产申请:1.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①债务人②债权人③清算组④职工 2.破产申请的地域管辖四.破产申请的受理:1.受理程序:①债务人申请破产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③上诉2.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①债务人员承担的责任②尚未履行的合同规定③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④尚未审结的民事案件五.管理人制度:1.管理人的资格和指定:①管理人的资格②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条)③个人担当管理人2.管理人的报酬3.管理人的职责和责任六.债务人财产:1.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①债务人财产的范围②债务人财产的收回2.破产撤销权和无效行为制度3.取回权:①一般取回权②出卖人取回权4.不得使用抵消权的情形七.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1.破产费用的范围2.公益债务的范围3.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的清偿八.破产债权:1.债权申报期限2.债权申报的要求(10条)九.保证人:1.债务人(被保证人)破产:①连带保证②一般保证2.保证人破产:①连带保证②一般保证十.债权人会议:1.表决权2.债权人主席的产生方式3.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4.临时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5.债权人会议的职权6.人民法院的裁定7.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8.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9.债权人委员会十一.重整:1.重整申请2.重整期间3.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4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和批准5.重整计划的效力十二.和解:1.和解的申请2.和解申请的通过3.和解协议的效力十三.别除权:1.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自己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2.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3.第三人以其机器设备为破产企业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十四.破产清算程序:1.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3.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4.保证人。

2014年注会经济法核心精华密押必考点

2014年注会经济法核心精华密押必考点

2014年注会《经济法》核心精华密押必考点前言一、2014年教材简介2014年教材进行了部分修改,主要包括:删除了个人独资企业的有关内容;将合伙企业独立设为一章;根据新的法律法规修改了公司设立、新股发行和破产程序方面的有关规定,教材由原来的十一章变为十二章。

第一章导论本章共三节。

2014年没有实质性修改。

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知识第二节法律关系第三节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律制度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本章共三节。

2014年没有实质性修改。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第二节代理制度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本章共五节。

2014年没有实质性修改。

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物权变动第三节所有权第四节用益物权第五节担保物权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本章共九节。

2014年没有实质性修改。

第一节合同的基本理论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五节合同的担保第六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第七节合同的终止第八节违约责任第九节几类主要的有名合同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本章共四节。

本章内容原来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为单独的一章,2013年教材调整与公司法律制度合并,2014年再次成为单独一章并删除了个人独资企业部分,但内容没有实质性修改。

第一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第三节有限合伙企业第四节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本章共七节。

2014年根据新法规增加了优先股的规定。

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五节公司的财务会计第六节公司合并、分立与减资第七节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本章共六节。

本章内容基本上每年都会有较大的修改。

2014年根据新法规增加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老股转让、网上和网下同时发行的机制、优先股的发行与交易和借壳上市审核的有关规定。

第一节证券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股票的发行第三节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第四节股票的上市与交易第五节上市公司收购和重组第六节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本章共九节。

《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 行为(法 思表示真实;(3)(意思表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行为人的 律行为是 意思表示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 有效) 定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效力暂不确定,满足法定条件后再确定为有效民事行为或无效
必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而在可撤销合同中,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作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
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无权代理具有有权代理的外观)
1.善意相对人:既可以主张其为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 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 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 方性法规
规章
地方政府 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 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 府
——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一共)
——
国际条约和协定
——
——
4
1. 我国法律渊源的种类不包括判例(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2. 主要渊源的效力层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及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3. 严格限制行政权侵害公民权 (1)没有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201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串讲讲义DOC

201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串讲讲义DOC

201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串讲讲义第一章导论【考点复习】法律渊源1.宪法。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5.部门规章。

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司法解释。

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

7.国际条约或协定。

【考点复习】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1.法律关系的主体(1)公民(自然人)。

权利能力在出生时产生,到死亡时消灭。

(2)法人和其他组织。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成立时同时产生,到终止时同时消灭。

(3)国家。

在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2.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3.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1)物。

(2)行为。

(3)人格利益。

(4)智力成果。

【考点复习】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1.事件。

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1)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

2.人的行为。

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

(1)法律行为。

(2)事实行为。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考点复习】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更多会计实务精品:点击阅读>>>(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考点复习】无效民事行为1.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有:(1)自始无效。

(2)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

2.无效民事行为有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的区别。

2014年初级会计 经济法汇总复习资料要点

2014年初级会计 经济法汇总复习资料要点





附加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第二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 01 讲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复习方向】本章在以往年度的考核中各类题型均有涉及,但考 核点相对固定,且比较基础,不涉及过于复杂的计算性题目。对本章
所涉及的时间及数字性规定必须在考前予以消化,同时不定项选择题
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约定工资的
超过 2
不满 3 年
80%”;“最低工资标准”
个月
3 年以上固 不得
定期限 超过 6
无固定期 个月

单位出钱培训且有凭证
服务期长合同顺延
服务期 违约赔偿以培训费为限并扣除已履行服务期比例
劳动者原因解除合同照赔
单位原因解除合同不赔
可以约定,但时间最长不超过“2 年”
在签订时“必须有补偿条款”否则就属于
表五、经济仲裁
适用 “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
适用 《仲裁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范围 法》
不能仲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

行政争议(不平等主体)
原则 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
委员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形式 必须书面!
⑴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
换工作不影响享受假期。
部分人放 有工资无加班费
假节日
平时加班 150%
周末加班 200%
法定休假
300%
日加班
特殊情
不支付加
况的工
先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按“应付”
班费的罚
资支付
金额 50%~100%加付赔偿金

2014年注会经济法第14章讲义_Microsoft_Word_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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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本章提示1.本章内容基本未调整。

考试中所占比重大约为6分左右。

2.学习中注意比较和链接:专利法和技术合同;商标权保护与不正当竞争。

3.重点与难点:职务发明创造及其专利归属;专利权客体和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优先权;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商标权的客体;注册商标的申请与核准;驰名商标的保护。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知识产权的特征知识产权是一种与物权、债权并列的独立的民事权利,其具有如下特征:1.知识产权的无形性。

2.知识产权的法定性。

3.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4.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5.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知识产权法是指调整在创造、利用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专利法律制度一、专利制度的基本理论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

它是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发明人或申请人生产经营其发明创造并禁止他人生产经营其发明创造的某种特权,是对发明创造的独占的排他权。

二、专利权主体(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自然人。

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认定不受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3.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设计人,也可以不是发明人、设计人。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1.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凡是不能被证明为职务发明创造的,为非职务发明创造。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属于职务发明创造:(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201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讲义-全

201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讲义-全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班讲义-全第一篇考情分析一、经济法考试简述1.考试难度如何?经济法的难度相对于注会其他几科,难度算是比较低的。

但是既然是注会,难度就不会太低,相较于中级职称、初级职称等都要难度高很多,因此实践证明大多数靠突击想搞定经济法的同学失败的概率是很大的。

具体难度体现在:(1)教材内容之多仅次于审计,且内容繁杂;(2)模糊=不会,经济法要求精确的记忆;(3)题量不走寻常路,近几年就没有稳定过。

2.范围覆盖如何?知识点覆盖教材的所有章节,没有一个章节会不命题,至少也会有一道单选、一道多选;但是令人欣喜的是,重点章节考核比重很高,这些重点章节分值基本每年保持在10分以上,所以掌握了重点章也就为通过考试奠定了基石。

3.考核方式如何?近几年,案例性的出题方式居多,除了综合题以外,客观题也很多以实务例子的形式考核。

即便是刚刚经过的2012年的考试,由于赶上了变革难度有所降低,客观题中出现了不少概念性的题目,可是还是很少有直接背诵一个数字、一个词就能解决的题目。

一句话,考核的方式注重学生的理解,而不是死记硬背。

4.考试规律如何?(1)题目相对独立:大部分题目不像其他科目那样跨章节的内容那么多,基本上还是独立在具体某一章的,客观题尤其如此。

在主观题中,虽然有些题目会存在跨章节的现象,但是由于主观题是分很多小问的,所以建议各个击破即可。

(2)旧爱新欢都重要:每年新增知识点往往是必考的内容,比如2012试卷中涉及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物业服务合同等,然而老牌重点仍然会在考题中占到大半壁江山。

以近三年综合题为例:二、考试题型关于2012年的试卷由于采用机考形式,所以分值统计只是按照学员反映的大体情况统计,可以这么说,具体2013年考场上的出题题型和题量恐怕得上考场才知道了!以下是根据目前常见的几种题型给大家简单分析一下平时以及考场上的应对策略:1.单项选择题:四个备选项,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平时练习贴士】(1)多问自己几个why,知道考查的是什么知识点,为什么对了,为什么错了;(2)不要一味追求量,不要一味追求快。

2014年注会《经济法》试题涉及考点总结

2014年注会《经济法》试题涉及考点总结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题目所涉及知识点与网校2014年考试中心开通的模拟试题、竞赛试题中部分题目考点基本相同。另外,在2014年“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之《梦想成真-应试指南》164页第4题、《梦想成真-经典题解》155页第3题、《梦想成真-全真模拟试卷》4页单选第21题中均有类似题目或原题。同时,在中华会计网校()2014年《注会经济法》基础班、习题班练习中心中均有所涉及。
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题目所涉及知识点与网校2014年考试中心开通的模拟试题、竞赛试题中部分题目考点基本相同。另外,在2014年“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之《梦想成真-应试指南》222页单选第22题、《梦想成真-经典题解》200页单选题27题、《梦想成真-全真模拟试卷》62页案例分析题第2题第1问中均有类似题目或原题。同时,在中华会计网校()2014年《注会经济法》基础班、习题班练习中心中均有所涉及。
虚假陈述行为的责任承担
题目所涉及知识点与网校2014年考试中心开通的模拟试题、竞赛试题中部分题目考点基本相同。另外,在2014年“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之《梦想成真-应试指南》220页单选第23题、《梦想成真-经典题解》195页第1题中均有类似题目或原题。同时,在中华会计网校()2014年《注会经济法》基础班、习题班练习中心中均有所涉及。
2014
中华会计网校专家根据论坛学员反馈的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题,对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试题所涉知识点进行了分析总结,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知识点
点评
并购安全审查
题目所涉及知识点与网校2014年考试中心开通的模拟试题、竞赛试题中部分题目考点基本相同。另外,在2014年“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之《梦想成真-应试指南》388页多选15、16题、《梦想成真-经典题解》351页多选20题中均有类似题目或原题。同时,在中华会计网校()2014年《注会经济法》基础班、习题班练习中心中均有所涉及。

注会经济法重点知识归纳

注会经济法重点知识归纳

公司法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仍为实收股本总额。

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但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不能出资。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另有规定除外。

2、例:甲、乙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出资。

甲于2011年4月1日将房屋交付给A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

2012年6月1日,A公司的债权人B公司主张认定甲未履行出资业务,如果甲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甲已经履行了出资业务;如果甲主张自2011年4月1日起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例:甲、乙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出资。

甲于2011年4月1日办理了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但一直未将该房屋交付给A公司使用。

2012年6月1日,A公司主张甲交付房屋、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业务(不包括未全面履行),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而非董事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而非董事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的,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所有的发起人股东(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均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成立后新加入的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但股东抽逃出资的,只有“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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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结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一、法律规范(P2-P3)1.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

其中,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二、法律渊源(P3)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里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其他级别的法院和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渊源)7.国际条约或协定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P7)(注意年龄的临界点!)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P8)1.物2.行为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身份等)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着作、科学发明等)五、法律事实(P8)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1)人的出生与死亡(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更多会计资料下载:点击下载>>>(3)时间的经过2.人的行为(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2)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一、法律行为理论(P12-13)(一)、法律行为的特征1.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为目的3. 是一种合法行为(二)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一般为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默示的状态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

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继承遗产处理之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作出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过传达人传达,则由于传达人没有传达或者推迟传达意思表示的风险,由表意人承担。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1. 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2. 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3. 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是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种形式或者履行一种程序;不要式:不要求采取那个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那个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二、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P13)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无效民事行为(P14-16)(一)无效行为的特征1. 自始无效:即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 当然无效:无论当时人是否知道、主张,或经司法机关确认都无效3. 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补正。

(二)无效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9岁的男孩从小卖部购买了1元的雪糕),该行为有效。

更多会计视频教程:点击观看>>>(3)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1)合同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直接有效(见第9章)。

②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除合同以外的其他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1)合同①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1)合同①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解释】(2011年新增)受胁迫方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

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5.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一切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属无效。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无效9.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胁迫和欺诈的合同是看是否损害国家利益来判断无效还是可撤销,恶意串通的合同无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均是无效,乘人之危的合同无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均是可撤销。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1.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区别(P17)(1)法律效力不同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②无效民事行为则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②对无效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但是,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3)行为效果不同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

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要求将该行为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仍然有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②无效民事行为绝对无效,也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4)行使时间不同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②在无效民事行为中,则不存在时间的限制。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P17)(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3.撤销权(P18)(1)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依撤销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2)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并非所有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

当事人是否享有撤销权,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3)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18~P19)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1)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期限届至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行为所确定的法律效力消灭。

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结婚之日),但所附的期限不论是不是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死亡之日)。

3、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这句话很容易考到)第三节代理制度一、代理的法律特征(P20)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注意与行纪合同的区别)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注意与行纪合同的区别)行纪合同:以行纪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纪人对自己的法律行为直接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

(详见第十章合同法分则)二、委托代理(P21)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三、代理权的滥用(P22)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四、无权代理(P22)1.无权代理的情形(2006年多选题)(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注意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滥用代理权的代理人本身是享有代理权的,但是无权代理代理人不享有代理权。

2.无权代理的后果(1)本人的追认权①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②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仅凭被代理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

③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相对人的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3)相对人的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五、表见代理(P23)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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