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着装管理的通知

合集下载

关于加强管理规范着装的紧急通知范文

关于加强管理规范着装的紧急通知范文

关于加强管理规范着装的紧急通知
公司员工及全体驾驶员:
近段时间以来,公司及行业管理部门在路检路查中发现部分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着装不规范和不按规定佩戴上岗服务证。

因此,为加强规范经营,文明服务管理。

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形象,全司驾驶员应做到以下三点:
一、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必须着工作装;
二、在营运时,必须统一规范着行业工作装。

严禁工装混穿(上身着工作装下身着便装,或上身着便装下身着工作裤等不规范着装行为),不规范着装的视同未着装。

营运时必须按规定佩戴上岗服务证。

三、营运中严禁穿拖鞋或穿凉鞋不系鞋扣,穿凉鞋不系鞋扣的视同穿拖鞋。

运管管理部门和公司将定时或不定时进行检查和抽查。

在检查中发现不按上述规定着装的,一律按照出租汽车管理规定及公司《工装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从重处罚直至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并列入公司和行业“黑名单”。

X出租汽车公司
X年X月X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着装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着装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着装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2.05.15•【文号】国税发[1992]123号•【施行日期】1992.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着装管理的通知(1992年5月15日国税发(1992)123号)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分局:最近,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要求各地各部门对着装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税务部门经批准着装以来,各地做了很多工作,在维护税务执法的严肃性和接受社会对税务工作的监督等方面是有成效的。

加强着装管理涉及面广,需要认真总结,不断改进。

为此,国家税务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结合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加强着装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进行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一)税务人员的着装范围、供给标准、服装和标志的式样,仍要严格按照(83)财税字第194号、(88)财税字第127号、(88)国税征字第017号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以此对照检查。

(二)按照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清理整顿着装工作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

各地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并将清理整顿的情况报国家税务局。

二、加强税务着装的统一管理(一)从现在起,对服装标志(包括帽徽、肩徽、胸章、肩章、纽扣等)实行定点制作,统一管理。

具体办法是:由国家税务局选定几个厂家(各地可推荐),统一价格,各地在这几个厂家中选择确定加工点,并具体衔接,但不得在定点厂家之外联系制作。

具体确定哪些厂家以及价格等,衔接办法另行通知。

目前,根据一些地区急需配备肩徽的要求,由国家税务局按一人一副的数量统一制发一批。

其它标志,请各地将需用计划提前报给国家税务局,包括数量、供货期和其它要求,由国家税务局统一组织。

其中:肩章要报明是套式(即服装上有软肩袢,硬肩章套在软肩袢上)还是插式(即肩章插进服装带孔固定),并分清规格;纽扣要分别型号;臂章要有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外事活动公务员【发文字号】国税发[2000]57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0.03.28【实施日期】2000.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0]57号2000年3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履行出国(境)审批手续(一)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人员的审批。

司、处级干部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审批。

处级以下干部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报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核准。

派驻干部不得在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兼职。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审批。

1.副处级以下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所在单位负责填写《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表》,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边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审查,报本单位领导批准。

正处级以上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一般可与出国(境)任务一同办理审批手续,但要由所在单位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JI备案审核。

2.中央管理的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报国务院批准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3.赴香港、澳门地区和台湾省参加公务活动的人员,根据不同情况报新华社香港分社、澳门分社或者国务院港澳、台办审批。

(三)因私出国(境)的审批。

1.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构分设后着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4]2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构分设后着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4]2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构分设后着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构分设后着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4年9月12日国税发[1994]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机构分设后,着装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务标志、制服式样、制服制作工艺标准、面料色泽,发放范围、着装风纪和税务标志、制服定点生产等着装管理的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变通。

二、税务制服的加工制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为单位组织生产、进行管理、不得下放权限。

因分设机构需在国税函发[1993](031)号《关于确定全国税务服装制作定点厂的通知》范围外选择定点厂家的,请事先将厂家的基本情况书面报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备案。

三、为便于工作上的衔接,机构分设以后,请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将负责着装管理的部门和具体人员以及联系电话报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

——结束——。

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关于严肃处理擅自统一着装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关于严肃处理擅自统一着装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关于严肃处理擅自统一着装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2.05.23•【文号】国着装委字[1992]3号•【施行日期】1992.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关于严肃处理擅自统一着装问题的通知(1992年5月23日国着装委字(1992)3号)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不少省、市人民政府已陆续对本地区统一着装问题进行清理整顿,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当前,有的省、市正在针对清查出来的问题研究处理办法。

一些省、市建议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提出几条处理意见,以便有所遵循,避免出现因各地处理宽严不一,引起相互攀比,影响清整工作的进展。

为此,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精神并参照地方的一些有效作法,提出五点处理意见,并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1986〕29号)中关于:“批准统一着装的权限集中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无权批准”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部门和行业,违反规定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未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部门和行业,擅自统一着装的,不论以何种理由和由哪一级部门或领导批准的,均属违反国务院着装规定,应当进行坚决清理,无条件的“脱装”。

各级人民政府责成着装部门负责向着装人员如数收回大沿帽、帽徽、肩章、领花等标志,开具清单一并交县级以上主管清装工作部门,登记后集中统一销毁;将制服上的其他标志立即拆掉;将制服按价拨给着装人员改为便服使用,不再收回。

二、凡擅自统一着装或扩大着装范围、超过标准的,其着装费用原则上由着装人员自己负担。

如全部自负确有困难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主管清装部门)可视具体情况确定着装人员自己负担的制服工料费比例,但最少不得低于服装原价的5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4.05.24
•【文号】国税函[2004]640号
•【施行日期】2004.05.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函[2004]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财行〔2004〕15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税务系统的实际,就统一着装整顿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组成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办事机构,明确负责人,由着装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监察部门参加,制定整顿工作方案,对工作做出部署。

二、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重点是:着装范围、着装经费个人支付情况。

按照财政部(88)财税字第127号通知的着装范围和着装经费规定进行检查整顿。

三、各地统一着装整顿工作要根据《意见》中提出的整顿方式和步骤分阶段进行,要对着装工作安排检查抽查、自查自纠、边整边改。

四、各地要对整顿统一着装工作认真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和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见《意见》附件2)于2004年9月30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略)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1.01•【文号】国税党字[2000]83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国税党字[2000]83号2000年1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以下简称“两权”)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基本权力,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管理和行政管理的法律手段。

为了加强对“两权”的监督制约,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正确贯彻实施,从机制上和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树立税务部门良好形象,特作如下决定: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近几年来,全国税务系统结合税制改革、征管改革和机构改革,围绕对“两权”的监督制约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行了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加强了对税收执法权的制约,减少了税收执法随意性;在人、财、物管理方面,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了内部行政管理权的运作,加大了监管力度,促进了全国税务系统两个文明建设。

但是,在“两权”运行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违法违纪问题仍时有发生,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损害了税务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破坏了依法治税原则,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必须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两权的监督制约。

强化对“两权”监督制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针对“两权”运行过程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深化改革,完善机制,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坚持从严治队,推进依法治税,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为圆满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提供有力保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系统着装管理的通知-国税函[1999]9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系统着装管理的通知-国税函[1999]9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系统着装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系统着装管理的通知(国税函[1999]903号1999年12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部门经国务院批准着装以来,各地税务着装管理部门在维护税务执法的严肃性,接受社会对税务工作的监督等方面做了积极有效的工作,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税务执法形象。

但近年来,少数地区税务着装管理体制上相对松散,存在着装制作工作层层下放、自行改变制服颜色样式、随便增加制服标志、不按税容风纪的规定着装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务系统着装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根据国家有关着装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装管理机构和职责各级税务机关应设置专门机构或岗位负责税务着装管理工作。

(一)国家税务总局着装管理工作由财务管理司装备处负责。

主要负责制定着装管理的各项制度并监督其实施:制定税务制服各项技术标准;负责税务制服生产厂招标和制服产品质量监督评比等工作。

(二)各省(区、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着装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税务制服的统一制作和发放;负责做好着装意义的宣传教育和税容风纪的检查指导;负责税务制服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三)各地(市)级和县(市)缴税务着装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着装人员账册,办理税务制服的领发,检查本单位着装人员着装风纪。

二、建立着装管理年报制度。

各省(市)局税务着装管理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包括制服制作、换发、费用支出、着装风纪、生产厂家、产品质量等内容的上年着装管理工作总结及当年制服制作换发计划(表格附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2.11•【文号】工商办字[2004]第20号•【施行日期】2004.0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办字[2004]第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维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着装的严肃性,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改革,加强制服管理,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并将清理整顿的结果于2004年4月15日前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结合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关于下达<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制服管理和发放办法>的通知》(工商人字[1988]第170号)和《关于下发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规定的通知》(工商办字[2000]第38号)的要求,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这次清理整顿的重点:一是办管脱钩中分流人员;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人员;三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非在编人员等。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充分利用这次清理整顿的机会,按照《通知》的要求,强化制服规范化管理,防止工商制服流入社会,坚决制止仿制工商制服的行为。

同时,开展着装风纪整顿和教育活动,推进工商行政管理队伍建设,树立“仪容严整、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执法人员的仪表形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适时组成检查组对各地整顿统一着装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略)二00四年二月十一日。

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关于重申业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部门和行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关于重申业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部门和行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关于重申业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部门和行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2.02.25•【文号】国着装委字[1992]2号•【施行日期】1992.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关于重申业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部门和行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2月25日国着装委字(1992)2号)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纪要下发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都很重视,正在按照清理整顿统一着装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

为便于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国务院历次批准统一着装部门和行业的具体着装范围及有关规定予以重申(详见附件),并通知如下:一、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坚决按照国务院关于“批准统一着装的权限集中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无权批准”的规定执行。

凡是附件中未列的部门和行业已经统一着了装的,或者超越附件所列“行业统一着装范围”而统一着了装的,都属于擅自统一着装,均应立即予以纠正;按附件所列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而没有收交的,应视作欠费,要立即收交入库;凡擅自提高统一着装标准的,超过规定的部分,其价款要向着装本人如数收回。

二、过去已批准颁发的有关业务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报告等,凡在其中夹带有关要求统一着装内容的,都不能视为国务院同意统一着装的依据。

如据以统一着了装的,应按擅自统一着装处理。

今后,各部门在起草有关业务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等文件时,一律不准夹带有关要求统一着装的内容;在此之前所颁发的有关业务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等,凡在其中夹带有关要求统一着装的内容,应由起草文件的部门尽快修正。

三、中央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地方人民政府清理整顿统一着装的工作,不得以种种“理由”为下属部门和行业说情护短,更不得干涉地方清理整顿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换发工商制服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06]1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换发工商制服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06]1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换发工商制服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换发工商制服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06]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认真做好工商制服的换发工作,加强工商制服和标志的监督管理,确保换装工作圆满按期完成,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商制服改进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认真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要求,把换发工商制服,作为树立队伍形象,提升工商影响的重要工作来抓。

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健全制度,认真做好工商制服换发的各项工作。

二、认真做好工商制服和标志的订制。

工商制服和标志的订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商制服款式和标志图案改进方案》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工商制服和标志的技术标准及样服,统一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组织生产订制。

三、严格着装范围和发放标准。

按照有关规定,工商制服着装范围是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的正式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直辖市,省辖市,县(含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式工商行政管理人员。

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着装范围和发放标准的规定,不得自行扩大着装范围,提高发放标准。

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参照《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制服管理和发放办法》(工商人字[1988]第 170号)执行。

四、加强工商制服的管理(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制服管理和发放有关规定的要求,加强工商制服的质量管理,确保工商制服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税务工作人员制式服装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税务工作人员制式服装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税务工作人员制式服装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制式服装管理,税务工作人员【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7﹞63号【发文日期】2007-06-04【实施时间】2007-06-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为了加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的管理,保障税务制式服装及标志的专用性,维护税务执法的良好形象,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制定了《税务工作人员制式服装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二○○七年六月四日税务工作人员制式服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的管理,保障税务制式服装及标志的专用性,维护税务执法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税务制式服装及标志的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制式服装及标志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其服装面料、制作、标志的采购,服装的配发和日常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负责。

第三条税务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税务制式服装及标志的制作、配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着 装 范 围第四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穿着制式服装。

(一) 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并具有税收执法资格的人员;(二) 税务机关直接从事税收征收、管理和稽查的人员。

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穿着税务制式服装。

第五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收回税务标志:(一)调离或者辞职人员;(二)离、退休人员;(三)被开除、辞退或者其他不适宜穿着制式服装的人员。

第三章服装及标志类别第六条服装面料,夏服上衣为多异丝涤棉混纺,裤子为涤粘中长仿毛华达呢;春秋服为毛涤混纺贡丝锦;冬服为毛涤混纺缎褙哔叽;防寒服为TPU超细涤纶复合布,保暖层为絮片内胆。

第七条税务服装,包括春秋服、夏服、冬服、防寒服四类,以及各类帽子。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切实贯彻中央关于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完善具体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11月7日附件: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税务机构分设后,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经费实行了以中央预算拨款为主,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的新体制。

两年多来,各地在经费管理工作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保障了税收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各项改革的顺利开展。

但是,由于新体制实行的时间比较短,管理上缺乏经验,各项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在经费使用上也有不够合理的地方,存在上松下紧的倾向,有的单位基建规模过大,标准过高,花钱大手大脚,讲排场、比阔气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还呈蔓延之势。

为了管好税务经费,现就进一步加强税务经费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一、认真学习十五大精神,大力倡导艰苦奋斗的作风各级税务机关要将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作为税务经费管理工作的指针,抓紧抓好,长期坚持下去。

要组织本部门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央关于艰苦奋斗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教育全体人员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自觉性。

各地税务部门的领导和机关,应该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要将发扬艰苦奋斗优良作风与税务经费管理工作具体结合,落到实处,制订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4.30•【文号】国税发[2000]74号•【施行日期】2000.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4号2000年4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年来,国家税务局系统加大了基本建设资金的投入,新建改建了一批办公用房、培训中心等项目,为圆满完成各项税收任务创造了良好条件。

但是,基本建设管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区基本建设缺少统筹规划,资金使用上松下紧,致使基层办公条件十分艰苦;有的项目超规模、超标准,贪大求全,追求排场;有的项目违反基建程序,审批手续不全,事后问题成堆,等等。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杜绝各种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倡勤俭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刹住盲目攀比之风。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坚决贯彻中央一贯提倡的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的优良作风,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办公楼,严禁互相攀比。

各地的基本建设要统筹规划,优先保证基层的需要;新建的办公业务用房,要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装修标准,不得配备与办公无关的娱乐设施;建筑装修要简朴庄重、经济适用,以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为准,不得使用进口材料。

二、严格控制培训中心的建设。

省级培训中心项目原则上只建一个;地市级以下(含地市级)一律不得新建培训中心。

培训中心应以内部培训为目的,不得追求高档、豪华;不得建设保龄球、桑拿、室内游泳池等高档娱乐设施。

三、加强施工项目管理。

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基建程序办事,确保各项基本建设手续的完备合法;工程设计和施工一律实行公开招标,防止“暗箱”操作;施工过程要实施日常监理,保证工程质量,避免“豆腐渣”工程;项目竣工要及时安排中介机构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及时办理验收和产权手续,不得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前搬入使用。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办公环境及工作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办公环境及工作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办公环境及工作人员着装管理规定正文:----------------------------------------------------------------------------------------------------------------------------------------------------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办公环境及工作人员着装管理规定(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一、办公环境管理规定(一)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属办公区域。

办公区域物品的放置应当利于工作,方便纳税人,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要求。

(二)办公区域内不得自行放置与工作无关的饰物和用品,工作台面及活动资料柜不得放置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如饭盒、雨具、皮鞋、摩托车帽、化妆品等;工作台面上只准张贴区(县)局以上单位规定的图、文、像、牌、表。

因工作需要确需张贴或摆放的其他物品,须报市局机关服务中心批准。

(三)税收征管表格文书应统一放置(市局办税服务大厅应放在一楼发放表格处)。

(四)各类办税资料以各区(县)局为单位,统一标准,分类整齐摆放于柜内。

(五)办公区域必须保证环境整洁,各种办公用品用具要摆放整齐,下班后办公桌面要收拾干净,椅子要统一摆放整齐。

废纸篓放置位置应当统一,各区(县)局根据实际,可将废纸篓分散放在各工作台下一端,或集中放在适当位置。

(六)除windows系统或wps系统自带图案及市局明文规定的图案外,不得将其他图案设为电脑保护屏或桌面图案。

(七)各单位(部门)可在沿墙矮柜、玻璃窗沿、各楼层观景厅、电梯厅及柱边墙角等处,适当摆放植物盆景。

(八)办税服务厅1.办税服务厅实行“一站式”服务,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和首问责任等制度。

办税服务厅应当设置办税指南、公告栏、表证单书填写样本、举报箱等,提供纸张、笔墨及其他办公用品。

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将大厅划分为办税区、服务区、接待区,可以设置显示屏、纳税人自助服务区域、排队叫号系统、复印机、ic卡电话、饮水机等。

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

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

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正文:---------------------------------------------------------------------------------------------------------------------------------------------------- 关于整统一着装的通知(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九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近几年来,根据一些部门的要求,陆续批增加部分工作人员制着统一服装,其中大多数是必要的,但少数部门着装范围偏宽。

特别是有些部门和地方没有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或自行扩大着装范围,或未经批准自行着装,致使着装人员过多。

同时,许多制服式样雷同,难以分辨其工作性质,加之一些着装人员很不注意风纪,人民群众意见很大,强烈要求予以整顿。

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部门把统一着装作为一种福利待遇,互相攀比,要求着装的越来越多,制装标准越来越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顿和纠正。

为此,根据国务院常务会会议的决定,特通知如下:一、整顿着装范围,控制着装人数统一着装的,只限下列人员:(一)人民武警察部队在编干警。

(二)公安机关县、市(县级市)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在编干警,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以及行署、省辖市公安局的交通、外事、治安、户籍、刑侦、看守、预审、巡逻队的行政在编干警。

(三)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在编干警(按相应公安机关的着装范围执行)。

(四)国家安全部门以公开身份执行逮捕或追捕罪犯任务的行政在编干部……。

(五)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改、劳教场所直接从事对犯人或劳教人员进行管教工作的在编干警。

(六)法院系统定编的现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法警。

(七)检察院系统定编的现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法警。

(八)开放口岸对外执行任务的海关、卫生检疫、食品卫生检验、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港务监督和船舶检验部门的外勤工作干部,沿海和边境水域的渔政检察干部,海洋局涉外调查船队和海监船干部(含执法干部)、船员。

2023年度税务局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典型题汇编(含答案)

2023年度税务局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典型题汇编(含答案)

2023年度税务局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典型题汇编(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要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带好头,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为民、务实、清廉,以人格力量感召群众、引领风尚。

A.人民群众,特别是知识分子B.人民群众,特别是工人阶级C.党员,特别是新入党的党员D.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2.12366热线接收到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未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等轻微税收违法行为的举报,应直接转交( )处理。

A.被举报人主管税务机关纳服部门B.被举报人主管税务机关C.被举报人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D.举报人主管税务机关3.办税服务厅内部各类标识的中文字体为(),英文字体为()。

A.正大黑简体B.华文黑楷体C.TimesNewRomanD.arialUnicodeMS4.下列各项,哪一项是由税务总局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

()A.传真机B.便携式计算机C.碎纸机D.扫描仪5.新常态下,税务工作人员工作压力愈加增大,下面哪些因素会导致压力增大()。

A.单位设置宣泄室、减压室B.个人能力无法达到工作要求C.参加集体活动D.整理桌面保持工作环境整洁6.穿税务制服时可以搭配的皮鞋颜色有()。

A.白色B.黑色C.黄色D.红色7.根据税收和税法的概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之间的关系B.税收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C.从法律性质来看,税法属于授权性法规D.税收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税收不能课及E.但可以课及V部分8.2022年3月,欣欣公司(小微企业)购人一台单位价值为1620万元的机器。

该公司选择适用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则该项固定资产在前3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累计折旧额是( ) 。

财政部关于农业税征收人员统—着装的通知-财农税字[1989]1号

财政部关于农业税征收人员统—着装的通知-财农税字[1989]1号

财政部关于农业税征收人员统—着装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农业税征收人员统一着装的通知(财农税字[1989]1号1989年1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为了保障农业税征收人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和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便于群众对农业税征收人员识别和监督,经国务院批准,对农业税征收人员统一着装。

现将《农业税征收人员着装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税征收人员统一着装是执行国家税法的需要,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精神,做好着装工作。

当前有部分省、市的农业税收人员已经着装,由于没有统一规定,少数地区对着装的标准和范围控制不严,为此各地对农北税征收人员的着装必须按照财政部的农业税征收人员着装暂行规定,严格控制着装标准和范围。

农业税征收人员的服装式祥、着装标准应与税务人员服装一致,各地不得擅自改变服装式样,不得提高服装标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财政部门从事其他业务工作的人员不得着装。

各级财政部门要重视这项工作,尽快布置落实。

着装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于1989年5月1日前完成。

已着装的地方同时进行着装整顿,检查是否符合本规定,如有不符,应立即纠正。

各级财政部在完成和整顿农业税征收人员着装之后,将情况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汇总情况,报告我部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附件:农业税征收人员着装暂行规定附件:农业税征收人员着装暂行规定为了保障农业税征收人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和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便于群众对农业税征收人员的识别和监督,经国务院批准,对农业税征收人员统一着装规定如下:一、着装范围财政部门从事农业税征收工作的人员(从事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契税征收工作人员)可以着装,从事其他业务工作的人员不得着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着装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机构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2]123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2.05.15
【实施日期】1992.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着装管理的通知
(1992年5月15日国税发(1992)123号)
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分局:
最近,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要求各地各部门对着装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税务部门经批准着装以来,各地做了很多工作,在维护税务执法的严肃性和接受社会对税务工作的监督等方面是有成效的。

加强着装管理涉及面广,需要认真总结,不断改进。

为此,国家税务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结合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加强着装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进行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
(一)税务人员的着装范围、供给标准、服装和标志的式样,仍要严格按照(83)财
税字第194号、(88)财税字第127号、(88)国税征字第017号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以此对照检查。

(二)按照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清理整顿着装工作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

各地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并将清理整顿的情况报国家税务局。

二、加强税务着装的统一管理
(一)从现在起,对服装标志(包括帽徽、肩徽、胸章、肩章、纽扣等)实行定点制作,统一管理。

具体办法是:由国家税务局选定几个厂家(各地可推荐),统一价格,各地在这几个厂家中选择确定加工点,并具体衔接,但不得在定点厂家之外联系制作。

具体确定哪些厂家以及价格等,衔接办法另行通知。

目前,根据一些地区急需配备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