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后仍存在的问题和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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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后仍存在的问题和几点建议
201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调整无疑是当年最影响民生的大事件之一,十分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和思考。作为税收制度中的主要税种,个税的征收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可以正确处理政府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实现政府的经济权益,稳定个人的税收负担;它还可以缩小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实现收入分配的社会公平,它还能够调节社会的总需求,保持经济的稳定。
我国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后,个人所得税实施15年的实践,也表明了该税的成长性和巨大潜力。可是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完善,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逐渐拉大是不争的事实和突出的矛盾之一。税收手段是调节收入差距的主要工具,随着收入差距的变化,税收政策也应作相应的调整。我国现行所得税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亟需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因此针对我国收入差距变化的具体情况,国家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改革。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原来的2000元上调到3500元,工资薪金由原来的九级税率降到现在的七级税率。由此带来的直接影响是全国6000万人可免税,纳税人减至2400万,工薪阶层纳税比降至7.7%,个税收入全年减收1600亿左右。这些数据说明了个税修改法案,是去年政府送出的第一份直接惠及民众的“幸福蛋糕”,具有典型的标杆作用,同时具有政治和经济的双重重大意义。然而,是不是这次个税改革后,我们国家
的个税体系就不存在问题,完美无缺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在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情况下,至少存在这样几种问题:第一:目前的负税状况与现实情况仍然不相吻合。就按照目前个税的征收制度来说,现在个税能真正低成本征到的,仍是来自工薪阶层,工薪所得主要来源于企业账面工资,奖金,实行企业,单位代收代缴,特别好管理。而富豪的阶层,现行个人所得税可以轻易规避掉。长期以来,对高收入者征税是件很难的事,偷税漏税现象相当严重。另外,对较难掌握收入来源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等高收入项目征税很少,调节力度不够,使得有些高收入所得并没有真正进入征税范围。
第二:费用扣除规定缺乏公平。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净所得减去固定的费用扣除后纳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实行综合扣除方式,将个人所得减去3500后的余额计征个税。可这种扣除方式对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考虑不够周全,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只是从数字层面来讨论和分析的,这样仍然存在着公平问题。不同家庭的实际需求是不一样的,比如有的家庭仅有一个人工作,上有老人需要赡养,下有小孩需要养育,因而家庭负担比较重;而有的人是一人吃饱,全家不愁,负担比较轻。不同的家庭情况却采用相同的扣除模式,显然不甚合理。
第三,个税起征点与CPI脱节。在美国,除了不断提高个税起征点外,个税的征收还根据CPI不断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