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对策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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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对策简析

【摘要】近年来,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不断发生,占学生伤害事故的比例不断上升。给学生、家长和教师都承受了不同程度的压力,也给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带来不良影响。本文采用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通过对学校伤害事故概念界定、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律运行环境的分析,建设性提出相关处理办法、保险救济等措施。【关键词】学校;伤害事故;处理

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界定

(一)法律概念中的学校伤害事故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体育伤害,它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也没有这一概念。”[1]《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学校伤害事故”是一个上位概念,“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为下位概念,或是其的一个子类型。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第一种认为,其为发生在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这种观点以行为为标准全方位界定了涵义,但学生自发进行的体育活动被排除为缩小解释,而囊括意外事件却是扩大解释。

第三种认为,“其为学校实施的体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体育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体育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导致伤残、死亡或其他无形人身伤害事故”。[2]

笔者认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指校内外体育活动存在于学校组织下或在校内学生自发组织的体育活动,以及在校内体育场、馆或其他体育设施内发生的体育活动,主观上存在过错导致在校生人身损害和对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类型

1.学校主体侵权事故

学校直接侵权行为包括学校体育设施事故、学校体育活动事故和学校违反法定义务事故。学校间接侵权行为事故包括体育教学中体罚学生、违反工作规程和违法组织危险性活动。

2.学生主体侵权事故

此类主要包括一是体育活动中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与其年龄认知能力不匹配的活动;二是学生不听学校或教师劝阻,进行超越自身能力的危险性体育活动;三是学生或监护人隐瞒特异体质或特殊病情;四是学校在已知情况下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五是其他过错导致的。

3.第三人主体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28条明确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4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共同侵权事故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一是主题的复数性;二是行为或意思的共同性;三是结果的统一性;四是责任的连带性。”[3]对于学生体育伤害事故而言,主体包括学生、学校及其教职员工、第三人及其他们的组合;主观上他们具有共同的过错;客观上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共同侵权人对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5.意外事故

因不可抗力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就是意外事故。主要包括:一是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自然因素造成的伤害事故;二是校外的突发意外侵害事件;三是学生自身突发疾病的伤害事故;四是正常体育活动中不可预测风险。

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律运行环境

(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现状概述

高校通常大二结束后不再开设体育课,所以体育伤害事故按几率高低为:课余体育锻炼中、体育比赛中、其他体育活动中、体育课上。关于事故原因通过以下数据可以看出:(二)体育伤害事故责任承担

1.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损害。罗马法有一句格言:无损害既无责任。侵权责任的前提是损害,损害后果是确定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损害有两个特征:一是损害后果在法律上具有救济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任何人身或者财产上的不利益,只有在法律上被认为具有补救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事,才产生民事责任。”[4]

要件之二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有一般和特殊之分。

要件之三是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从文义解释来理解就是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逻辑关系。

要件之四是行为违法性。在实在法上,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我国的现行法律无明确规定,但是《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在司法适用和参照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要件之四是过错。这是其主观要件。过错是行为人的一种心理状态,是可归责的,其为一种偏离正常的心理状态。

2.归责原则

我国民法上的三大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当然适用侵权案件。

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过错责任适用于学校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存在过错时,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其次第三人对学生造成伤害的。这是一种混合过错,根据情形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适用特定条件下,《民法》、《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监护人责任、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笔者认为,学校对学生存在一定的监护责任所以适用此原则;另外《民法通则》第121条的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规定和《侵权责任法》第34条关于“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也是一种情况。

公平责任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对抗性体育活动是由学校组织或

者参与的;二是体育活动的发生是学生自我组织的。

(三)我国学校伤害事故现行法律体系

目前为止,涉及高校伤害事故专门法律、法规、规章不存在。但散件文件规范层出不穷,法律效力不高。从中央角度看有,《民法通则》、《教育法》、《教师法》、《体育法》、《学校教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教育部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地方上,地方法规有:《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四川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地方政府规章有:《威海市学校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文山州学校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邯郸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东营市学校安全教育暂行办法》、《邢台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校方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无锡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实行)》。中央层面太宏观,地方层面位阶低,不能适应发展的要求,所以有必要制定《学校体育安全保护法》。

三、完善相关处理办法、措施

(一)创新解决方式

解决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解决、调解解决和诉讼解决。协商,指相关当事人包括受害学生及其监护人与事故有关各方之间的直接交涉,经过阐明事实、分配责任、明确损失,得到各方合意的解决办法;调解解决,双方合意在无利害关系的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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