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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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规审发[2005]4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12.19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5〕30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委(商贸委、经贸委、贸易委、贸易局)、经开区产业发展局、高新区综合经济局:

为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持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5号)和《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予以登记(登记编号为渝规审发〔2005〕44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第25号令)有关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规定,落实管理责任,规范行政行为,明晰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确保酒类消费安全,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酒类商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下属的连锁店、分店、门点、摊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视为一个独立的经营者。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业主是指单位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含其下属连锁店、分店、门点、摊点的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户主。

第五条重庆市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委)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区县(自治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按照商务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备案登记表,受理有关酒类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查处全市范围内违反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重大的、跨区域的违规行为。

第六条区县(自治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向市商委报送备案登记情况报表,按照商务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和发放酒类流通随附单,受理有关酒类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投诉和举报,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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