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酒类商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酒类商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商委发[2009]1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2.16
【实施日期】2009.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酒类商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9]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酒类商品管理,规范酒类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做好我市今年酒类商品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酒类商品管理工作的认识。
酒是一种特殊商品。
作为食品,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易燃物品,关系到经营场所建筑设施消防安全;作为高税消费品,关系到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税收。
区县商贸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酒类商品管理工
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法履行酒类商品管理的法定职责,把酒类商品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继续贯彻落实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随附单溯源制度。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随附单溯源制度,是商贸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重。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9.29•【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35号•【施行日期】2005.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35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5年9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改为“酒类商品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酒类商品销售实行备案制度。
”二、第七条第二款“酒类生产许可证”改为“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
三、删去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四、第十四条改为“从事酒类商品销售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五、第二十一条改为“酒类商品经营者应当销售取得酒类商品生产资格的生产者生产的酒类商品。
”六、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的“销售”二字。
七、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一)无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酒类商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酒类商品、生产设备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不按规定时限办理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审核的,视为无证生产,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三)伪造、涂改、转借、出售、出租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商贸流通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商委发〔2015〕1号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商贸流通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商贸流通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商委发〔2015〕1号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商贸行业协会:《2015年全市商贸流通工作要点》已经市商委第4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2015年1月15日2015年全市商贸流通工作要点2015年全市商贸流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入实施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继续坚持“一保二建三打造”工作思路,全面深化商贸流通领域改革,认真推进内贸工作专项行动计划,积极扩大居民消费需求,努力构建方便、快捷、安全的商贸流通网络,为建成长江上游地区商贸物流中心奠定坚实基础。
全市商贸流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是: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2%左右,商品销售总额增长14%以上,商业增加值增长10%左右,住宿餐饮业营业额增长14%,会展产业直接收入实现95亿元以上,网络零售额力争实现600亿元,粮油供需总量平衡。
一、继续深化商贸流通领域改革(一)推动五大功能区域商贸流通产业协调发展。
主动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和建设长江经济带战略,实施五大功能区域商贸流通发展分类指导,努力实现各区域商贸服务业错位布局、差异发展、特色发展。
支持都市功能核心区重点发展现代高端商贸服务业。
支持都市功能拓展区重点发展现代商贸物流业。
支持城市发展新区重点加强区域性中心城市、重点工业园区、交通枢纽等领域的商贸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等关于贯彻落实《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等关于贯彻落实《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商委发[2007]1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07.01.17【实施日期】2007.0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委发[2007]13号)各区、县(市、自治县)有关部门,各相关行业协会,各大型零售企业:为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和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零售行业健康发展,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第18号令)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第17号令)(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现将两个《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零售业经营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改革开放以来,零售行业持续快速发展,为满足群众需求、繁荣市场、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零售商在经营中的各种促销活动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不同程度的不实宣传、价格欺诈、违反商业道德、限制消费者行为、缺乏安全管理措施等,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与此同时,由于消费品生产日益供过于求,零售商在销售渠道方面逐步占据优势地位。
一些零售商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通过订立不公正条款,收取不合理费用,拖欠货款等方式,随意侵害供应商权益,严重影响供应商的生存和发展,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有的甚至引发连锁债务危机,影响社会稳定。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开展酒类流通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开展酒类流通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
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布部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2.10
【实施日期】2014.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开展酒类流通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近期,发现酒类流通市场出现了大量假冒伪劣产品,严重冲击正规产品的销售,严重侵犯消费者的利益,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破坏了正常的酒类流通秩序。
元旦、春节即将来临,酒类销售和消费进入旺季,为净化市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维护酒类流通秩序,拟在重庆市开展打击假冒伪劣酒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突出重点、从严检查、规范行为、依法处置”的原则,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掌握我市流通环节酒类购销渠道,规范和维护流通环节酒类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购销假冒伪劣酒类等违法经营行为,消除酒类食品安全隐患。
二、整治内容
以超市、专卖店、餐馆酒吧、宾馆会所等经营主体为重点对象,以娱乐场所、酒类批发市场、农村市场为重点区域,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无据溯源、来历不明的酒类商品;。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商委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商委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27•【字号】•【施行日期】2006.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商委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市直属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商务部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今年将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这是一项事关商贸流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工作。
市商委是全市商贸流通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治理商委系统的商业贿赂负有重要责任。
为切实抓好商委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现将《市商委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单位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办公室负责人及联系人名单,于4月10日前报市商委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驻委纪检组、监察室,电话、传真:63850193)。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市商委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抓好市商委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6]9号文件、商务部商机纪发[2006]65号文件和《重庆市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市商委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损害商贸事业健康发展;增加企业经营成本,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为假冒伪劣商品开了方便之门,直接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4号]
![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8e220ec9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49.png)
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正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4号)《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1999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在重庆市区停止适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7月29日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1999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酒类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管理,保护酒类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酒类商品,包括白酒、啤酒、黄酒、果酒、滋补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乙醇的饮料。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商品生产、销售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对酒类商品生产、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酒类商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区、县(市)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商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工商、技术监督、卫生、物价、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市酒类商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酒类商品生产、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酒类商品的生产第六条从事酒类商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一定生产规模以及相适应的生产场地、注册资本及生产设备;(二)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工艺条件,计量、检测手段,以及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防护措施;(四)符合卫生、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印发2007年全市商贸流通工作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印发2007年全市商贸流通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商委发[2007]1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1.01【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印发2007年全市商贸流通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商委发〔2007〕1号)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相关行业协会:现将《2007年全市商贸流通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一月一日2007年全市商贸流通工作要点2007年是全市商贸流通产业发展的重要机遇年,做好全年的商贸流通工作对全市经济发展、迎接党的十七大和市第三次党代会以及直辖十周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7年全市商贸流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商务工作会和全市经济工作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商贸流通工作,进一步开拓农村市场,繁荣城市市场,拓展市外市场,激活潜在市场,加大改革力度,加强行业管理,开展“生活服务业发展年”主题活动,抓好农村市场“双建工程”和城市社区“双进工程”,加快构建和谐商贸的步伐,促进商贸流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2007年全市商贸流通工作的主要预期目标是: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3%,达到1580亿元,力争增长13.5%,达到1590亿元。
商业增加值增长11%,达到410亿元,力争增长12%,达到415亿元。
商品销售总额增长13%,达到3530亿元,力争增长14%,达到3560亿元。
商贸流通就业人员增长4%,达到218万人,力争增长4.5%,达到219万人。
一、基础工作1.加强生猪屠宰管理。
待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出台后,修订《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并认真贯彻落实。
进一步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巩固机械化定点屠宰成果,规范屠宰市场秩序。
全年新改扩建生猪机械化屠宰厂30个。
强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管理和培训,全年培训200名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商务发〔2018〕51号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商务发〔2018〕51号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委属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决定对《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支持三峡库区发展开放型经济意见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5〕81号)等4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商务委员会2018年8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支持三峡库区发展开放型经济意见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5〕81号)2.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创建高效生态蚕业科技示范基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5〕150号)3.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重庆市软件出口通关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5〕165号)4.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推进外派劳务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意见(渝外经贸发〔2005〕168号)5.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创建标准化农产品出口生产示范基地考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5〕261号)6.重庆市外经贸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产品出口企业建立农产品履历和质量可追溯体系及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注册备案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6〕153号)7.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创建标准化农产品出口生产示范基地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渝外经贸发〔2006〕213号)8.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6〕228号)9.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出口畅销品牌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6〕259号)10.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品牌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7〕95号)11.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建设农产品出口资源生产加工集中示范区分年度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7〕201号)12.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7〕206号)13.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加强出口企业环境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7〕360号)14.重庆市外经贸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外贸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7〕416号)15.重庆市外经贸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进口先进技术和产品贴息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8〕131号)16.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外贸企业电子申领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网络传输费资助的试行办法(渝外经贸发〔2009〕183号)17.重庆市外经贸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09〕623号)18.重庆市外经贸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建设标准化农产品出口生产加工示范基地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10〕129号)19.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外经贸委专项资金审签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10〕328号)20.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出口农产品区域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11〕338号)21.重庆市外经贸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外贸集装箱“五定”快班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1〕370号)2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出口农产品区域标准化示范区资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1〕645号)23.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推进现代蚕桑产业发展的意见(渝外经贸发〔2013〕89号)24.重庆市外经贸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进口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13〕153号)25.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14〕114号)26.重庆市外经贸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进口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15〕54号)27.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出口境外消费信贷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15〕57号)28.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15〕116号)29.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严格规范外贸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16〕90号)30.重庆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暂行办法(渝文审〔2006〕27号)31.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文审〔2007〕3号)32.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实施细则》和《重庆市农户科学储粮专项验收办法》的通知(渝商委发〔2010〕146号)3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规范商贸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商委发〔2011〕100号)3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餐饮住宿企业50强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渝商委发〔2012〕49号)35.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商贸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商委发〔2013〕34号)36.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推进五大功能区商贸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商委发〔2013〕41号)37.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发挥商贸行业协会作用的意见(渝商委发〔2013〕50号)38.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商贸企业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意见(渝商委发〔2014〕13号)39.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商贸流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委发〔2014〕16号)40.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推动餐饮住宿业转型发展的意见(渝商委发〔2014〕19号)41.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园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渝商委发〔2014〕23号)42.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深化粮食收储供应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渝商委发〔2014〕32号)4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商贸流通行业地方标准相关工作的通知(渝商委办发〔2014〕40号)4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切实推进展会市场化专业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渝商委发〔2014〕40号)45.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大众化餐饮的通知(渝商委发〔2014〕48号)——结束——。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规范商贸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规范商贸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渝商委发[2011]100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6.30【实施日期】201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规范商贸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商委发〔2011〕100号)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北部新区商务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贸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87号)的要求,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38号)和商贸流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商贸流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重庆市规范商贸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注:《重庆市酒类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正在修订中,此次未纳入),已通过市政府审查登记(渝文审〔2011〕57号)。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重庆市规范商贸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本市商贸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商贸流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重庆市商业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市商贸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重庆市商贸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见附件)是全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行使商贸流通行政处罚职权的指导性意见,全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执行。
第三条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应当根据立法情况和商贸流通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适时修订、完善商贸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四条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规范商贸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监察机构负责监察辖区内商贸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2.28•【字号】渝商发委[2007]37号•【施行日期】2007.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原材料工业正文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商发委[2007]37号)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经开区产业发展局、高新区经济局: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渝府令第20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渝府令第202号)(安监总厅政法函[2006]357 号)要求,现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市商委负责核发,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由市商委委托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核发,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由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二、对新申请经营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备案证明合并办理后,经营备案证明编号的编写原则与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编号原则相同。
但对经营第二类或同时经营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备案证明编号中“J ”前的类别按第二类编写,即为“2J ”;在证书“品种类别”项填写“第二、三类”;在证书“经营品种”项应把第二类排前。
对同一单位分别取得的第二类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后仍申请继续经营的,应当将二证合一核发,其备案证明编号除类别为“2J”外,其他仍沿用原第三类备案证明编号不变。
三、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汇总上月本地区办证情况,向市商委填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办理情况登记表》(附件),并向同级公安等有关部门通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开展酒类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渝商委发[2006]89号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开展酒类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渝商委发[2006]89号](https://img.taocdn.com/s3/m/6be0b730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e4.png)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开展酒类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开展酒类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渝商委发〔2006〕8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开区、高新区商贸主管部门:为了切实贯彻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全面深入持久地推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随附单溯源制度,确保全年备案登记率和随附单使用率达到90%以上,我委决定在全市统一开展酒类流通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时间从2006年7月1日起至2006年9月30日止,凡已开展备案登记和随附单溯源工作的区县(市)均应开展专项检查。
在此期间,各区县(市)商贸主管部门每周应安排2次以上的执法检查(不含委托执法)。
二、专项检查内容1、经营者销售的酒类商品是否产自于具有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2、经营者是否履行了备案登记手续;3、经营者是否执行随附单溯源制度;4、经营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专项检查范围主要限于酒类流通环节的酒类经营者,包括批发商、零售商、餐饮场所、娱乐场所以及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其中对于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总经销、总代理、较大批发商、连锁经营企业的配送中心、大型零售卖场、大型餐饮场所、大型娱乐场所的检查面应当达到100%。
四、专项检查处罚依据对于经营者销售的酒类商品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依据《条例》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进行处罚。
对于经营者没有履行备案登记手续的,依据《办法》第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进行处罚。
对于经营者没有执行随附单溯源制度的,依据《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罚。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酒类流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商委发[2006]61号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酒类流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商委发[2006]61号](https://img.taocdn.com/s3/m/5db014c2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e6.png)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酒类流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酒类流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商委发〔2006〕6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开区、高新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市从今年3月开展对酒类经营者实行备案登记、对酒类商品实行随附单溯源制度以来,工作进展顺利。
为了进一步做好备案登记工作,加快工作进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开展酒类行业管理,实施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是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的职责和任务之一,各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实施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并将工作进展、工作难度、开展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等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汇报,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以争取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确保酒类商品的消费安全和酒类商品的财税增收。
二、各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已经开始备案登记的区县,要扩大备案登记的广度和深度,提高覆盖率。
尚未开始备案登记的区县,要立即启动备案登记工作,加快进度,避免因备案登记工作进度滞后而影响本地酒厂和酒类经营者的购销业务。
三、各地在备案登记工作中要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先城镇后乡村、先大户后小户的循序渐进原则。
前期备案登记的重点是批发商(含酒厂)和大的销售终端(指直接面对消费者的零售、餐饮、娱乐等卖场)。
各地可采取灵活多样的便民方式受理备案登记,可直接办理,也可委托乡镇政府或其他机构代为发放收集申报表、主管部门汇总办证、受托机构再代为分发备案登记证,或者主管部门约期巡回到乡镇、分片区分期分批受理申报办证。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商务发〔2018〕4号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商务发〔2018〕4号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商务局:为贯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加强全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我委制定了《重庆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重庆市商务委员会2018年2月28日重庆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活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油料、豆类和薯类。
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储备粮。
本细则所称加工,是指对政策性粮食的加工。
本细则所称经营,是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活动。
进出境粮食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规定。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五届四次会议第0909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五届四次会议第0909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21•【字号】渝商务函〔2021〕167号•【施行日期】2021.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五届四次会议第0909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渝商务函〔2021〕167号王涛委员:您提出的《关于传承振兴山城啤酒等老字号、推广渝货精品的建议》(第0909号)收悉。
经与市经济信息委共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全市老字号发展现状老字号是优秀民族品牌和传统商业文化的集中代表,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具有不可再生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
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老字号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中提出实施“中华老字号保护发展工程”,商务部等16部委《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一系列新政策、新举措,《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统筹推进老字号保护、传承、创新、发展各项工作措施。
市商务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推动全市老字号企业在传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
我市“中华老字号”基本情况目前,全市经商务部2006年和2010年两次评审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品牌)共有19家(居全国第22位),其中2006年认定了9家,2010年认定了10家。
按创立年代划分,清末之前创立的企业(品牌)5家,民国期间创立的企业(品牌)9家,建国后创立的的企业(品牌)5家;百年以上历史的企业(品牌)共7家。
“重庆老字号”基本情况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指导意见》,我市自2011年启动重庆老字号认定工作,每两年认定一批,认定范围涵盖百货、中药、餐饮、服装、调味品、酒、茶叶、烘焙食品、肉制品、民间工艺品等。
重庆酒类流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重庆酒类流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重庆市酒类流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是为了加强对酒类流通活动的监管,保障市场秩序,提升市民消费体验,促进酒类流通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许可审批、经营行为、市场监管等方面对细则进行详细解读。
一、许可审批(一)酒类经销企业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条件方可办理许可证。
酒类经销企业需要具备法定经营范围,具备独立的经营场所,具备与经营规模相符的经营设施、设备。
此外,酒类经销企业还需要具备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能够确保销售酒类产品的品质和安全。
(二)酒类经销企业申请许可证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资料,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的申请费用。
相关部门将根据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进行实地检查,确保企业符合许可条件。
二、经营行为(一)酒类经销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不得销售伪劣产品、假冒伪劣酒类产品,不得销售过期产品。
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酒类产品,必须及时采取下架、退货等措施,并主动向相关部门报告。
(二)酒类经销企业在销售酒类产品前,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并确保这些信息真实可信。
同时,也可以在销售场所进行展示,让消费者更加了解产品的信息。
三、市场监管(一)相关部门将加强对酒类经销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罚。
对于违规销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企业,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存在销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将暂停或者吊销其许可证。
(二)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市场的监测力度,对市场上的酒类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以确保市民的消费安全。
同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
(三)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对于消费者投诉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反馈到相关部门。
同时,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将依法追究责任。
综上所述,重庆市酒类流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是为了推动酒类流通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市场秩序以及提升市民消费体验而制定的。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流通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工商发[2013]2号_1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流通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工商发[2013]2号_1](https://img.taocdn.com/s3/m/294d150e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26.png)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流通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流通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工商发〔2013〕2号)各区县局、直属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摊贩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局2013年度第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局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办法》附件中的备案相关文书,除《食品流通摊贩备案证》由市局统一印制外,其余文书均由各局自行印制。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1月15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流通摊贩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流通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允许的场所内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个人。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和《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的,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食品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流通摊贩,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各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市局直属分局负责辖区内食品流通摊贩备案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市局直属分局可以委托工商所具体实施辖区内食品流通摊贩备案管理。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第五条食品流通摊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指定的范围或者场所内经营,距离厕所、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简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手续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简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手续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01.30
•【字号】渝商委发[2007]15号
•【施行日期】2007.0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简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手续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7]15号)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按照“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要求,为了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方便基层管理者和管理相对人,提高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效率,现就《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渝商委发[2005]308号)中有关酒类流通备案登记手续的简化事宜通知如下,从即日起执行:
一、酒类经营者申请备案登记时所需的申报材料为备案登记申报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地理状况和工作需要,采取设立区域代办点、约期巡回办公、委托其他组织机构代办等灵活多样的备案登记申办方式。
三、备案登记工作人员(含代办人员)在向申请人发放申报表时,应当一次性地解释填表及附件要求。
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报材料的次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采取委托代办方式批量送件的,可以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
不予备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告知原因及补救措施。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规审发[2005]44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12.19【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商委发〔2005〕30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商委(商贸委、经贸委、贸易委、贸易局)、经开区产业发展局、高新区综合经济局:为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持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5号)和《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予以登记(登记编号为渝规审发〔2005〕44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执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第25号令)有关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规定,落实管理责任,规范行政行为,明晰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确保酒类消费安全,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酒类商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下属的连锁店、分店、门点、摊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视为一个独立的经营者。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业主是指单位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含其下属连锁店、分店、门点、摊点的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户主。
第五条重庆市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委)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区县(自治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按照商务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备案登记表,受理有关酒类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查处全市范围内违反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重大的、跨区域的违规行为。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餐饮业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餐饮业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服务【发文字号】渝商委发[2005]175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07.25【实施日期】2005.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餐饮业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商委发[2005]175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市级有关行业协会:为了实现我市餐饮业服务规范化,提升服务质量,促进餐饮业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重庆市餐饮业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经主任办公室研究,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渝规审发[2005]27号)。
现将《重庆市餐饮业服务质量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重庆市餐饮业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餐饮行业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餐饮企业应树立“安全、卫生、营养、健康”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以满足顾客需求为服务宗旨;坚持企业经营与提高服务质量同步发展;创造舒适的就餐环境,提供优质服务,让顾客满意。
第三条餐饮企业应遵循依法经营、诚实待客、货真价实、公平交易、文明礼貌、安全卫生的原则,规范服务行为,履行服务承诺,自觉维护企业信誉和顾客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种经济成分的直接或间接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第二章职业道德和服务要求第五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热爱餐饮服务工作,有大局观念和团结协作精神,始终以高度的责任感为顾客服务,忠实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定,自觉维护国家、企业的利益和声誉,不私自与顾客作交易,不做有损国格和人格的事情。
第七条坚持文明经商、诚信无欺、真实公道,不分种族、民族、国家、地区、性别、贫富、亲疏,均一视同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规审发[2005]4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12.19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5〕30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委(商贸委、经贸委、贸易委、贸易局)、经开区产业发展局、高新区综合经济局:
为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持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5号)和《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予以登记(登记编号为渝规审发〔2005〕44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第25号令)有关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规定,落实管理责任,规范行政行为,明晰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确保酒类消费安全,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酒类商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下属的连锁店、分店、门点、摊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视为一个独立的经营者。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业主是指单位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含其下属连锁店、分店、门点、摊点的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户主。
第五条重庆市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委)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区县(自治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按照商务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备案登记表,受理有关酒类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查处全市范围内违反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重大的、跨区域的违规行为。
第六条区县(自治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向市商委报送备案登记情况报表,按照商务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和发放酒类流通随附单,受理有关酒类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投诉和举报,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违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