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相关规定

合集下载

银行抵押法律规定(3篇)

银行抵押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银行业务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银行抵押法律规定是指国家对于银行抵押行为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规范银行抵押行为,保障银行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抵押的定义、抵押物的范围、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实现等方面,对银行抵押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抵押的定义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财产权利作为担保,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抵押法律关系涉及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债务人三方当事人。

三、抵押物的范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物的范围包括:1. 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其附属设施;2. 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3. 交通运输工具;4. 有价证券;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财产不得抵押:1. 土地所有权;2.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四、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抵押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抵押物合法、有效;3. 抵押合同合法、有效;4. 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共同到抵押物的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五、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实现是指抵押权人依法行使抵押权,对抵押物进行处分,以实现债权的行为。

抵押权的实现有以下几种方式:1. 抵押权人自行处分抵押物;2.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处分抵押物;3. 抵押权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抵押物;4. 抵押权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变卖抵押物。

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应当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抵押物所取得的价款,应当优先偿还抵押权人所享有的债权。

民法典对抵押权的规定

民法典对抵押权的规定

民法典对抵押权的规定一、引言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实施,抵押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界定。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对抵押权的规定,包括抵押权的定义、设立要件、效力、范围等方面的内容。

二、抵押权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设定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权利。

抵押权的设立需通过合法的方式,即合同或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

三、抵押权的设立要件1. 抵押物的合法性抵押物必须是法律上允许抵押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抵押主要包括房屋、土地等,而动产抵押则包括机械设备、车辆、股权等。

抵押物的所有权属于抵押人,即抵押人拥有将该财产设为担保的权利。

2. 债权的存在设立抵押权必须有一定的债权,即债务人需要对债权人具有支付债务的义务。

抵押权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能够通过处置抵押物实现债权。

3. 设立形式的合法性抵押权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一般是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经过双方的自愿和协商达成。

四、抵押权的效力1. 设立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设立必须符合合法的要件,否则将导致抵押权无效。

合法设立的抵押权具有约束力,债务人不能以抵押合同的无效为由免除债务。

2. 优先权的效力在抵押权的范围内,拥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当债务人违约或无力还款时,优先受偿权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五、抵押权的范围抵押权的范围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抵押物设定为抵押担保的权利的限定范围。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的范围应当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确定,并不能超出约定范围。

六、抵押权的处置抵押权人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处置抵押物的权利以实现债权。

处置抵押物的方式包括变卖、拍卖、协议转让等。

七、抵押权的保护抵押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的保护。

一方面,抵押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可以通过处置抵押物实现债权;另一方面,抵押合同的违约条款和违约责任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担保的法律规定(3篇)

担保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者权利作为担保的行为。

担保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它不仅有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担保的概念、种类、设立条件、效力、变更、消灭等方面,对担保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担保的概念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者权利作为担保的行为。

担保的目的是确保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内能够实现其债权。

担保法律关系涉及担保人、债权人和债务人三方主体。

三、担保的种类1. 物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设定为担保,如抵押、质押等。

2. 人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权利设定为担保,如保证、定金等。

3. 混合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同时提供财产和权利作为担保。

四、担保的设立条件1. 担保意思表示真实:担保人应当真实地表示愿意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2. 担保物合法:担保物应当是合法的财产或者权利。

3. 担保范围明确:担保范围应当明确,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4. 担保期限明确:担保期限应当明确,一般不得超过主债权的履行期限。

五、担保的效力1. 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在债务履行期限内,担保物优先于债务人的一般债权人受偿。

2. 担保责任的免除:在债务履行期限内,债权人有权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3. 担保人的权利:担保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并有权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担保的变更1. 担保物权的变更:担保物权人可以将其担保物权转让给他人。

2. 担保范围的变更:担保范围可以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担保期间内经双方协商变更。

3. 担保期限的变更:担保期限可以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担保期间内经双方协商变更。

七、担保的消灭1. 债务履行完毕:债务履行完毕后,担保权利随之消灭。

2. 担保人放弃担保权利:担保人可以放弃担保权利,但应当通知债权人。

民法中的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

民法中的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

民法中的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在民法中,抵押与质押是常见的担保方式,用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本文将就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抵押的法律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权利实质性地转交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章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抵押可以对不动产和动产进行,包括房屋、土地、车辆等。

抵押的设立一般需要有书面形式,并依法进行登记。

抵押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有优先以抵押财产偿还债权的权利。

2. 公示作用:抵押登记能够公示债权人对抵押财产的权益,提醒第三人在与该财产有关的交易中注意债权人的权益。

3. 执行权:当债务人违约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申请对抵押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的设立与转让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比如对不动产抵押,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涉及特定行业的动产抵押,还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质押的法律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物的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章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质押权的设立应采取书面形式。

质押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优先受偿: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有优先以质押物偿还债权的权利。

2. 公示作用:质押可以通过交付质押物的行为实现公示债权,提醒第三人注意债权人的权益。

3. 执行权: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可以依法申请执行权,将质押物变现以偿还债务。

质押权的设立与转让同样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特别是对于资金、证券等质押,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抵押与质押的异同点抵押和质押作为担保方式,虽然都能提供债权人的保障,但也存在一些差异:1. 客体不同:抵押的客体可以是不动产和动产,而质押的客体主要是动产。

2. 形式要求不同:抵押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进行登记,而质押只需要书面形式。

3. 转让方式不同:抵押以债权人获得抵押财产的处分权为目的,而质押则是债权人获得债务人交付的动产。

房地产抵押相关法律法规

房地产抵押相关法律法规

房地产抵押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抵押相关法律法规一、概述房地产抵押是指将房地产作为借款人在贷款过程中提供给贷款人作为债务担保的一种方式。

在房地产抵押过程中,借款人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人借款,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期限进行还款。

在这个过程中,房地产抵押相关法律法规起着重要的指导和保护作用。

二、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该法规定了担保的范围、形式、设立与效力、保全与追偿、清偿顺序等方面的内容。

在房地产抵押中,负有担保责任的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都受到该法的约束。

例如,担保范围的确定就是根据该法来规定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为房地产拥有者和使用者规定了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房地产抵押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在物权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在担保物品的选择和担保物的优先权等方面都受到该法的规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相关合同的订立、履行、修改和解除过程中的权益和义务。

在房地产抵押过程中,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抵押物的选择和评估等方面,都受到该法的规范。

4. 《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房地产交易的管理制度,并对房地产交易中的抵押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借款人和贷款人在房地产抵押过程中,需要遵守该条例的规定,确保抵押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该条例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登记申请、登记内容、登记机关的职责等方面的规定。

在房地产抵押过程中,不动产登记是必要的环节,借款人和贷款人需要按照该条例的规定,完成相关登记手续。

三、房地产抵押的法律意义与保护房地产抵押的法律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明确权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益和义务,避免了双方在借贷过程中产生争议。

双方都能够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保护利益:抵押物作为借款人提供给贷款人的担保,可以保护贷款人的利益,减少贷款风险。

抵押担保相关规定

抵押担保相关规定

抵押担保相关规定
1. 抵押物的确定:抵押物应为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且具有可转让性,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

2. 抵押合同的签订:抵押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记载抵押物的
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等信息,以及债务的种类、数额、
履行期限等。

3. 抵押物的登记:抵押物的登记是抵押权设立的必要条件。

债务人或
第三人应依法向相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4. 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抵押权人有权在债
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依法申请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实现
债权。

5. 抵押物的保管: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
不得损害抵押物的价值。

6. 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7. 抵押权的转让:抵押权可以转让,但转让抵押权应当通知债务人,
并不得对债务人造成不利影响。

8. 抵押物的保险:抵押人应当为抵押物投保,保险金由抵押人支付,
保险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抵押权人。

9. 抵押物的处分限制: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出租、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10. 抵押权的消灭: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时,抵押权消灭。

抵押权消灭后,抵押人有权要求抵押权人协助办理抵押物的注销登记手续。

最高额抵押担保法律规定

最高额抵押担保法律规定

最⾼额抵押担保法律规定最⾼额抵押担保法律是如何进⾏规定的?最⾼额抵押担保决算期如何确定?最⾼额保证是保证⼈在其承诺的额度范围内,对债务⼈⼀定期间内连续发⽣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详细内容就和店铺⼩编⼀起来看看下⾯为你整理的内容吧。

最⾼额抵押担保法律规定最⾼⼈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全⽂》第23、37条分别就最⾼额保证和保证额和保证期间作了规定:最⾼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应当在最⾼债权额限度内就⼀定期间连续发⽣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最⾼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额保证约定有保证⼈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债务期限届满之⽇起6个⽉;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最⾼额保证终⽌之⽇或⾃债权⼈收到保证⼈终⽌合同的书⾯通知到达之⽇起6个⽉。

最⾼额保证是保证⼈在其承诺的额度范围内,对债务⼈⼀定期间内连续发⽣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额的确定应当以决算期为准。

决算期是保证⼈与债权⼈约定的被担保债权的决算⽇期,是确定最⾼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期。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第23条规定:“最⾼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应当对在最⾼债权额限度内就⼀定期间连续发⽣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最⾼额保证中保证责任的起算点是“不特定的债权确定后”,即以不特定的债权确定之⽇作为最⾼额保证的债权额的决算期。

最⾼额抵押担保决算期的确定通常有以下⼏种情况:①当事⼈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最⾼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存续期间的终点,即为债权额的决算期;②在最⾼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内,债权⼈与保证⼈协议终⽌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终⽌之⽇为债权额的决算期;③保证⼈⾏使任意解除权。

在当事⼈对最⾼额保证存续期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保证⼈的书⾯通知到达债权⼈之⽇,即为债权额的决算期。

以上内容由店铺⼩编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若仍有问题,欢迎到店铺进⾏了解。

民法典担保抵押质押规定

民法典担保抵押质押规定

民法典担保抵押质押规定担保是指在债务发生风险时,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或提供第三方担保来保证债权人得到债权。

担保的形式主要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

民法典中对担保的规定主要在第五编第一章《担保》中,其中包含了担保的准则、担保的内容和效力、担保的变更等方面的规定。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典中关于担保的抵押与质押的规定。

一、抵押的规定民法典对抵押的规定主要在第八款至第三十三款中,详细阐述了抵押的申请与效力、抵押的设立、抵押的变更与消灭等方面内容。

据此,我们了解到抵押的基本要素包括抵押的标的物、担保的债权和抵押的权利凭证。

抵押的设立需要经过协议、登记和抵押物交付等程序,抵押权取得后,抵押权人便享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并可以依法追索债权。

此外,抵押权人还享有在债务履行不到的情况下变更和消灭抵押的权利。

在具体的操作上,债务人将抵押物交付给债权人,债权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抵押权设立。

法院受理后,将对抵押权的设立进行登记,确保其具备公示和优先受偿的效果。

抵押权设立后,一方面债务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债务,另一方面抵押权人可以依法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物的保管、保养以及责任保险等。

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通过法院申请变更、消灭抵押权。

二、质押的规定民法典对质押的规定主要在第三十四款至第五十八款中,详细说明了质押的设立、质押物的保管和变更、消灭质权等方面的内容。

质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或第三方的财产用于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质押的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或财产权利等。

相对于抵押,质押注重的是对质物的实际控制,所以质押的设立除了书面协议和登记外,还需债权人拥有质物的实际控制。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协议后,质押物即被交付给债权人进行保管。

质押物应当以合理的方式进行保管和使用,并按照协议约定进行保养和维修。

在债务履行不到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依法变更或者消灭质权。

质权消灭的方式包括债务履行、债务免除、质物灭失等情况。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法律规定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法律规定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法律规定(二)1.引言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它在商业贷款和个人借贷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该合同将借款人的财产或资产作为担保,以保证债务的偿还。

本文是关于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法律规定的第二部分,将进一步探讨与其相关的法律规定。

2.法律规定2.1《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法》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包含在《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法》中。

该法律针对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成立、效力、变更、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双重利益。

2.2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2.3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和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也涉及到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和转让。

根据《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对最高额抵押权进行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同时,最高额抵押权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其负有的最高额抵押权转让给第三方。

2.4最高额抵押权的解除和清偿当债务人偿还全部债务时,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中的最高额抵押权即可解除。

根据《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法》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解除后,债务人可以要求债权人给予解除证明。

同时,在最高额抵押权解除后,债务人可以行使清偿权,即取回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或资产。

3.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下面将介绍一个与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相关的案例。

某公司向银行贷款50万元,并以公司名下的一栋房产作为最高额抵押担保。

合同明确规定,房产的抵押额度为最高额。

在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的情况下,银行可以依法行使最高额抵押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公司偿还了40万元的贷款,仍欠银行10万元。

某公司申请解除抵押权,并要求取回房产。

根据《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债务人已还清部分债务,债权人必须解除相应金额的抵押权。

因此,银行应解除对房产10万元的抵押权,并出具解除证明。

某公司取得解除证明后,可以重新获得对房产的所有权。

民法中的担保法律规定解析

民法中的担保法律规定解析

民法中的担保法律规定解析民法中的担保法律规定是确保债务履行的重要手段之一,它涉及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对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以及促进经济交易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中的担保法律规定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内涵与适用。

一、担保的定义与分类1. 定义: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为债权人提供财产或履行义务作为保障的一种法律行为。

2. 分类:担保可以分为实体担保和个人担保两种形式。

- 实体担保:包括抵押、质押、留置等形式,具体以不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最为常见。

- 个人担保:包括连带保证和保证等形式,债务人或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为债权人提供保证。

二、抵押担保的法律规定1. 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担保必须通过合同约定,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方可设立。

2. 抵押债权的范围:抵押债权的范围应当明确约定,超过债务数额的抵押担保无效。

3. 抵押权的优先顺序:抵押权按照设立的先后顺序确定优先顺序,后设立的抵押权优先于早设立的抵押权。

三、质押担保的法律规定1. 质押物的交付和保管:质押担保需要将质押物交付给债权人或第三人进行保管,并签订质押合同。

2. 质押物的处分: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质押物,以偿还债务。

3. 多重质押的处理:如存在多个债权人,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或协商一致原则,按照先后顺序分别优先受偿。

四、连带保证的法律规定1. 连带责任的确定:连带保证指债务人与保证人对同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分次序。

在债务履行期限内,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追偿于保证人。

2. 保证的范围和限制:连带保证应明确约定债务种类、金额和期限等要素,超过约定范围的保证无效。

3. 保证人的责任免除: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并可以与债务人约定担保人豁免责任的情形。

五、保证担保的法律规定1. 保证合同的订立:保证合同需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具备合同的要件和形式,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房地产抵押相关法律法规

房地产抵押相关法律法规

房地产抵押相关法律法规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抵押是一种常见的方式来获取贷款或者担保借款。

然而,抵押涉及到许多法律法规,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益。

本文将探讨与房地产抵押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帮助读者了解相关规定并确保其在抵押交易中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将介绍抵押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抵押是指借款人将其财产(通常是房地产)作为担保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或担保借款。

这种担保方式的目的在于向贷款人提供一种保障,以便在借款人无法履行借款还款义务时,贷款人能够通过拍卖抵押物来追回借款。

然后,我们将对房地产抵押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介绍。

在中国,房地产抵押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合同法》、《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文件。

这些法律法规确立了抵押的法律效力、债权人的权益保障、抵押物的评估和拍卖程序等核心方面的规定。

首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和贷款人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来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合同可以规定贷款的本金、利率、偿还方式等。

此外,合同还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其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通过公证和登记等方式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抵押合同的必要内容,例如抵押的财产情况、抵押的债权数额等。

此外,在房地产抵押中,还需要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确保抵押的房地产权益的合法性。

最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当在签订抵押合同时,一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不动产抵押登记是一项重要的程序,通过登记,可以确立抵押权的设立和优先顺位,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除了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还需要借款人和贷款人了解一些相关的注意事项。

首先,借款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当了解贷款的利率和还款方式,并确保自己有足够的还款能力。

其次,借款人需要确保所抵押的房产是合法所有权,没有其他纠纷。

此外,借款人还应当了解抵押合同的约定,避免违约带来的法律风险。

总结起来,房地产抵押涉及到许多法律法规,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益。

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

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

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名下的动产财产作为债权人的担保物,以便在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优先取得动产财产进行清偿。

动产抵押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在我国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和约束。

本文将就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探讨。

一、动产抵押的法律依据动产抵押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在这两部法律中,对于动产抵押的设立条件、效力、变更、清偿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动产抵押交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动产抵押是一种担保方式,债务人将自己的动产财产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务的担保。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依法优先取得动产财产进行清偿。

同时,债务人在动产抵押设立后仍享有动产的占有和使用权,但不得处分抵押的动产。

二、动产抵押的设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动产抵押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 动产抵押合同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3. 动产抵押合同中应当载明抵押的动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等相关信息;4. 动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债务的数额、期限、利率等相关信息;5. 动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动产抵押的范围和顺位等相关信息。

只有当以上条件全部满足时,动产抵押的设立才是有效的。

三、动产抵押的效力动产抵押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动产抵押的设立对抵押财产具有担保效力,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依法优先取得抵押财产进行清偿;2. 债务人在动产抵押设立后仍享有动产的占有和使用权,但不得处分抵押的动产;3. 债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在清偿抵押财产时,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得到清偿。

四、动产抵押的变更和清偿动产抵押的变更和清偿是动产抵押交易中常见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动产抵押的变更和清偿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 动产抵押的变更应当经过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2. 动产抵押的清偿应当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进行,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清偿债务,债权人应当及时放弃对抵押财产的权利。

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

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

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

在我国,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产抵押法》。

本文将对这两部法律进行介绍和解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我国担保法律的基本法规,其中对动产抵押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动产抵押的定义:《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质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质押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 动产抵押的设立:《担保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动产抵押的设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办理登记手续。

债务人和债权人应当约定质押的动产的种类、数量、质量、质量标准等内容,并明确质押的范围。

3. 动产抵押的效力:《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动产抵押设立后,债务人不得处分质押的动产,但可以经债权人同意或者法律规定可以处分的情况下进行处分。

4. 动产抵押权的变更和转让:《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动产抵押权转让给第三人,但应当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5. 动产抵押权的实现:《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动产抵押权,即通过变卖、变价、变换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动产抵押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产抵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产抵押法》是我国专门针对动产抵押制定的法律,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对动产抵押的设立、变更、转让、实现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动产抵押的设立:《动产抵押法》第十条规定,动产抵押的设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办理登记手续。

债务人和债权人应当约定质押的动产的种类、数量、质量、质量标准等内容,并明确质押的范围。

2. 动产抵押的登记:《动产抵押法》第十一条规定,动产抵押设立后,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并向债务人、债权人发放动产抵押登记证明。

民法典关于担保抵押登记合同法律条款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担保抵押登记合同法律条款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担保抵押登记合同法律条款的规定大家好,今天咱们来聊聊《民法典》里关于担保、抵押和登记的一些规定。

这是个大话题,关系到咱们生活中的房子、车子,甚至是你可能借个小钱,或者人家借你点小钱的事情。

你可能会觉得这些东西离自己很远,感觉那些“法律条款”离咱们有点距离,但其实呢,它们离我们每个人都挺近的,尤其是像贷款买房、买车的时候,真得弄明白这些东西,否则吃亏的可是自己。

首先啊,担保这个事儿,咱们大多数人可能一听到就会想起“保证人”这个词。

你知道有时候朋友之间借点钱,咱们不太放心,就会找个担保人,咱们的《民法典》其实就是在告诉大家,担保不仅仅是朋友之间那么简单的事情,它背后有着一整套的法律框架。

说白了,担保有两种:一种是人担保,另一种就是用东西来担保,叫做抵押。

咱们最常听说的应该是房子抵押了,银行借钱给你,万一你还不上,那房子就归银行了。

所以,大家要清楚,抵押这个东西,它是一种不转移物权的担保形式。

什么意思呢?就是你把房子抵押给银行,但房子还是你住着的,银行暂时没法动它,除非你真的还不上钱。

不过,咱们得记住,抵押物一旦登记了,意味着银行在法律上是有优先权的。

也就是说,万一你还不上,银行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把你的房子给处理了。

你这可得小心了。

至于登记,哎呀,没登记就不算数。

可别觉得只是签个合同就行,这事儿得登记。

根据《民法典》规定,抵押权的设立,不登记就没效。

就是说,如果你把自己的车子、房子都抵押了,但你没有去登记,这个抵押在法律上就等于是不存在的。

你还可以继续住你家房子、开你车子,银行啥也做不了,等于是虚设。

所以,登记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没登记就等于没担保,没担保,你贷的钱就有可能拿不到手。

说到这里,可能有人会问,登记不就是去一个什么地方,交点手续嘛,谁不会呢?登记比你想的复杂得多。

每个地方的不一样,办手续的时候可得特别仔细,得确保所有资料都齐全,哪怕有一个小地方没填对,银行可能就不认你这份担保了。

担保法律法规相关法律规定

担保法律法规相关法律规定

担保法律法规相关法律规定在金融领域里,担保是一种常见而重要的金融手段,它为借款人提供了风险保障,同时也对担保人进行了相关的义务和责任规定。

担保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旨在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中国担保法律法规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担保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体系的基础法律,其中也包含了与担保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该法律,担保可以是合同中的一部分,也可以是独立的合同。

无论是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还是独立的合同,担保都需要满足合同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

首先,在合同履行规范中,合同法规定了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

担保人需要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追偿责任。

同时,合同法规定,债务人的逾期行为,担保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物或履行责任。

这一规定保证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合同法还规定了对担保合同的异议处理。

当担保主张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纠纷时,各方可以提起诉讼或仲裁进行解决。

法院、仲裁机构会根据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担保合同的效力进行判决。

此外,合同法还对担保的内容和形式做了一定的规定。

担保可以是一定金额的金钱,也可以是担保人的财产或者第三方的财产。

担保可以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等形式,具体形式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选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专门针对担保行为和担保事务所制定的法律,它详细规定了担保的种类、担保人的责任、担保合同的订立和效力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根据担保法,担保可以分为合同担保和法定担保两种形式。

合同担保是指各方通过合同达成一致,约定担保事项和责任。

法定担保是指法律规定的一种担保形式,例如金融机构对客户进行贷款时的法定担保规定。

担保法还规定了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

担保人需要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追偿责任。

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立即偿还债务。

抵押期限的法律规定

抵押期限的法律规定

抵押期限的法律规定抵押期限的法律规定是指在抵押权的设立过程中,债务人与债权人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的时间范围内履行债务和行使债权。

以下是抵押期限的主要法律规定:1. 民法总则第215条规定,抵押权的期限可以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确定,也可以依法定约定确定。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抵押权的期限为债务到期之日。

2. 民法总则第216条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可以对抵押权的期限进行一次或者多次的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在延长抵押期限时,债务人与债权人必须达成书面协议,并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履行。

3. 《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担保债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主债权的期限。

抵押债权的期限以及延长期限的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成立。

4.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限或者担保范围发生变更的,抵押权人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变更手续。

5. 《抵押法》第十二条规定,抵押登记的时效期间为三十日。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决定的,即为准予登记。

6. 《抵押法》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通过抵押拍卖取得债权后,应当自取得抵押物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超抵押权(如果有其他抵押权的情况)人通知,并注销抵押权。

7. 抵押期限的违约处理。

当债务人未按时履行债务或者债权人未按时行使债权时,另一方可以采取违约处理措施,包括索赔、解除合同、要求债务人履行等。

综上所述,抵押期限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民法总则、担保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抵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协商确定抵押期限,也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延长期限。

同时,在办理抵押登记和抵押拍卖时,也有相应的时限要求,违约处理也是抵押期限法律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在抵押权的设立过程中起到重要的法律约束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关于一般规定第一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 适用本解释。

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 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 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主合同有效的, 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 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 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 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六条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 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快来阅读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文是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担保法抵押规定是如何规定

担保法抵押规定是如何规定

担保法抵押规定是如何规定一、担保法抵押的规定1、《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丌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丌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丌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担保法对抵押权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章第三节抵押的效力中有规定担保法对抵押权效力: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丌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乊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丌及亍该孳息。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亍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丌提供的,丌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不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丌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抵押权丌得不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抵押担保的相关规定(1)抵押范围1.动产抵押范围:飞机、汽车、船舶(登记为类不动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企业的产品、原材料等2.不动产抵押范围:不动产抵押如土地、房屋、建筑物等。

由于用益物权抵押与不动产抵押有极大共性,因此不动产抵押贷款当包括不动产抵押贷款和用益物权抵押贷款。

(2)抵押权标的的性质1.不动产;2.不动产的用益物权。

如土地使用权、典权等;3.准动产。

主要指车辆、船舶、航空器等;4.动产。

(3)抵押登记相关规定1.抵押合同是抵押权设立的原因,但有抵押合同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签订后,只有经抵押物登记,抵押权人才能取得抵押权。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2.设立抵押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4)申办抵押合同公证,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有:办理抵押合同公证,由抵押人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法人资格证明,如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还要提交本人身份证件等;2.担保债务的证明,如借款合同、还款协议等;3.抵押物的权利证明,如房地产权证等;4.抵押合同文本;5.公证人员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5)抵押合同1.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四)抵押担保的范围;(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2.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权是对债权的保障,当债权无法实现时其才出现。

抵押合同具有从属性,当主合同即债权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

因此,签订抵押合同时需要明确主合同的效力。

(6)抵押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二、动产抵押登记办法:1.动产抵押权的生效○1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3.动产抵押登记(1)需提交材料:办理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三)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材料;(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五)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住所;(二)申请抵押登记的原因;(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规格、号码、出厂日期、使用年限、价值、存放地等;(四)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五)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七)抵押担保的范围;(八)登记机关;(九)申请人;(十)申请日期。

4.企业动产抵押登记事项: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合同,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和价格,抵押担保的范围,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5.受理抵押物登记的机关对抵押物登记申请应审查内容: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后5日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下列内容:(一)提交的文件是否齐备;(二)抵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备;(三)用作抵押的动产是否重复登记;(四)抵押物是否属于我国《担保法》禁止抵押的动产;(五)抵押期限是否在动产抵押物权限期限或者使用年限内。

6.需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证》的变更登记的情况:当事人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的范围,双方应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7.需办理动产抵押物的续期登记的情况:当事人延长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的,应当在到期日之前的1个月内,持延长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的协议、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8.需办理动产抵押的注销登记的情况:一是当事人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应当自解除抵押合同的协议签字盖章后7日内,持解除抵押合同的协议和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二是合同履行完毕或者抵押物灭失之日起7日内,持履行或者灭失凭证和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抵押权人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即使生效,若未经抵押物登记,抵押权人不能取得抵押权;合同签订后,只有经抵押物登记,抵押权人才能取得抵押权。

(1)根据规定,需要进行不动产抵押登记的财产为: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签订要经过审查、估价等程序。

抵押物的审查可分为三个方面:抵押人主体资格审查、抵押物权属审查、抵押物的价值审查1.不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房地产抵押登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房管局);(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2.房地产抵押登记(1)房地产抵押登记所需资料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4抵押合同;○5主债权合同;○6其他必要材料。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抵押物是否符合准许进入抵押交易市场的条件;抵押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利证明文件与权属档案记录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权属证书的真伪等,并由审核人签字在案。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核准登记记入登记簿并颁发他项权利证书。

(2)办理流程:1.提交材料;2.房屋交易大厅受理材料;3.十个工作日领证。

(3)房地产抵押登记基本程序如下:1.抵押登记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3)抵押合同;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2.受理申请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

3.审核1)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驳回转移登记申请:A.权属来源的性质是限制抵押(包括福利房、微利房,行政划拨土地、减免地价土地)而未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的;B.根据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C.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D.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E.权属有争议的;F.法律、法规或市、区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

驳回登记申请,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2)从房地产登记册或电脑记录中查明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的权利状况后,审查下列文件是否真实、齐全和有效:A.身份证明;B.《房地产证》或其他房地产权利证书;C.抵押登记申请书是否按要求填写;D.抵押合同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并通知抵押当事人。

4.登记(1)对核准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

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等内容。

(2)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在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5.收费发证(1)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2)将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人(由抵押当事人凭回执、身份证明及交费凭证领取)。

6.立卷归档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的档案。

3.在建工程抵押登记(1)申报材料:1)房屋他项权证调查表,房屋他项权利权申请表2)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3)抵押担保合同、借款合同或最高额抵押合同4)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已办理预售的提交预售备案总表及预售许可证5)评估报告(或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房地产价值商议定书)6)施工进度与已投入工程的资金表7)计委批文及登记机关认为必须的相关文件(2)办理程序产权人申请登记--查询档案--询问并受理--初审--复审--打证缮证--记载于登记簿--收费发证(3)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5-10个工作日(4)在建工程抵押条件1.在建工程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

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缴纳全部的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