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司法案例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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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公司法案例参考答案

案例1.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拟定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万元。甲打算以现金出资5000元,乙打算以自己拥有的一台机器设备出资,丙打算用自己拥有的专利技术出资,丁打算以劳务出资,戊打算以自己的姓名使用权出资。

要求分析:

甲、乙、丙、丁、戊的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公司注册资本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甲、乙、丙、丁、戊拟定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万元。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

万元。

(2)甲、乙、丙分别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出资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而丁、戊分别以劳务和姓名使用权出资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劳务和姓名使用权不属于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3)甲、乙、丙、丁、戊的货币出资金额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甲、乙、丙、丁、戊五人中,只有甲打算以现金出资5000元,而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案例2.甲、乙、丙公司和丙、丁两个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拟用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拟注册资本初步拟定为1800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份共计1800万股,发起人A公司用专利出资,经评估作价为200万人民币;其余发起人认购了400万元人民币的股份,其余的准备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在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时,发起人既自己销售股份,也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发起人在认股人缴清股款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完毕并出具证明的二个月后召开了创立大会。

请问:该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而本案的全体股东认购的股款不足35%。

(2)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本案中发起人自己也销售,不合法。

(3)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本案中,二个月后才召开创立大会,不合法。

案例3.有甲、乙、丙三家住所地均在中国内地的商业企业,拟作为发起人设立一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万元,公司股份共计1500万股。甲、乙、丙三家企业各认购200万股,其余股份向特定的其他企业募集。在特定的其他企业缴足股款的同时,拟成立公司向特定的其他企业交付了股票。股款缴足后,甲、乙、丙三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准备在股款缴足之日起的第20天,主持召开创立大会,由于会议日期是在创立大会召开前2天通知认股人,有部分认股人未能到会,创立大会召开之日有代表股份总数2/5的发起人、认股人到会。

要求分析:

(1)甲、乙、丙三家企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甲、乙、丙三家企业各认购200万股,其余股份向特定的其他企业募集是否合法?为什么?

(3)在特定的其他企业缴足股款的同时,拟成立公司向特定的其他企业交付了股票是否合法?为什么?

(4)会议日期在创立大会召开前2天通知认股人是否合法?为什么?

(5)创立大会召开之日有代表股份总数2/5的发起人、认股人到会,创立大会能否举行?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甲、乙丙三家企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合法。因为其发起人达到了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并在中国境内均有住所。

(2)甲、乙、丙三家企业各认购200万股,其余股份向特定的其他企业募集不合法,因为它们认购的股份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在特定的其他企业缴足股款的同时,拟成立公司向特定的其他企业交付了股票不合法。因为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4)会议日期在创立大会召开前2天通知认股人不合法,因为会议日期应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通知认股人。

(5)创立大会召开之日有代表股份总数2/5的发起人、认股人到会,创立大会不能举行。因为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案例4.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1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万元,1997年2月,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人民币300万元,并对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公司股东甲在公司中共出资50万元,2007年4月,公司股东甲与其妻乙协议离婚,乙要求甲补偿25万元。股东甲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根据协议抵偿给其妻乙,公司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

问题:

(1)公司董事会的增资决议和公司的增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股东甲的妻子乙能否根据补偿协议获得股东甲所持股权的50%?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公司董事会的增资决议和公司的增资行为无效。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该决议应在股东会上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基于无效决议而实施的增资行为也应归于无效。

(2)股东甲的妻子乙不能根据补偿协议获得股东甲所持股权的50%。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对外出让股权应经过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董事会无权批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案例5.甲、乙、丙拟共同组建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万元,其中,甲以货币12万元出资;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6万元;丙以货币2万元出资。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经理;不设监事会,由乙担任公司的监事。

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一直不好,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中经营状况好的一部分出去,另外新成立一家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养品有限责任公司。后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乙准备将其股权转让给丁。

问题:

(1)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另外成立营养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营养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原有的债务应如何承担?

(3)乙准备转让股权给丁时是否需要经过其他所有股东的同意?为什么?

(4)若乙经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另两位股东均主张优先购买是否合法?对此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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