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视角物业税制度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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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角的物业税制度评析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2-175-01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繁荣和发展。
近几年房地产市场呈现火爆场面,房价持续快速走高。
给普通民众的生活带来诸多影响,政府基于国计民生的考虑,采取了各种措施对房地产市场予以调控,有关征收物业税的问题也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就物业税的经济法层面的价值作相关分析。
关键词物业税社会本位价值
一、物业税概述
一般意义上的物业税主要是指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所有者或承租人对其所有或使用的该不动产按期缴付一定税额的税种,其税额额度随不动产价值的变化而变化。
从国际范围来看,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税收制度中。
物业税已经成为重要的税种之一,其在这些国家实行的过程中体现了以下特征:
(1)坚持“宽税基、简税种、低税率”的原则。
(2)根据不动产使用性质的不同确定不同的税率。
(3)征税范围既包括城镇,也包括农村,公共、宗教、慈善等机构的不动产在免征范围内,这一点更注重不动产范围的界定,即城镇和农村的不动产均在征收范围内,以及征收上的地域差异,使其征收规则与实际情况结合更紧。
(4)物业税在财税划分体制中属于地方税种,是地方财政收入
的来源。
针对目前中央地方财权事权的划分情况,把物业税纳入地方税种范围是十分必要的。
(5)各国都建立了完善的房地产登记和评估制度与之相配套。
二、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属性
法的各个部门在处理社会整体和个体的关系方面,有不同的主旨和调整方式,对国家和非公共组织、个人的保护和制约也有不同的侧重,从而区分出不同的法律调整模式。
相对行政法的权力本位和民法个人权利本位,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准则。
经济法作为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本质上是体现社会本位的。
事实上,社会利益独立于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存在是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其得以存在的完全而充分的理由,正是基于此,经济法在调整上述三种经济关系的过程中,始终立足于社会整体,强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保持干预的适度性,追求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以保证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这也就是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主要内容。
税收体制作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理所当然的具有社会本位的特质。
国家在制定相关税收制度和政策时,必须依法合理的行使权力,对社会负责,不能够只求扩大税收收入,设定不合理的税种税率;企业和个人等经济主体也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权利,不得片面强调自身的财产利益,置社会利益于不顾,以行使权利为借口对抗行政干预而损害他人乃至社会整体利益;社会中间层
主题则要独立于前二者,为政府干预市场和市场主体交易活动服务。
在整个经济环境中。
任何主体的活动都是依照经济法的规定,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基准的。
三、物业税的经济法价值
(1)从消费环节抑制需求,打击“炒楼”、“圈地”等投机行为。
现行房地产税费制度,无论在税种、税率设置、计税依据方面,还是在税收征收成本和奉行成本方面。
都不能很好的限制房地产产业的投机行为,导致了政府宏观调控的缺位。
而物业税的开征会使房地产自用需求者倾向于购置较小面积的房地产,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地产投资和投机需求,从而在消费环节减少房屋的需求量,对房价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使社会大部分个体从中受益。
(2)有利于确立一个稳定的地方财政收入来源。
根据世界各国的实践,物业税均被归为地方税,再加上我国目前的税收状况呈现出。
中央富地方穷”的局面,所以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将物业税所得“分地方一杯羹”,甚至可以将物业税作为地方的主体税种,以持续和稳定的水源保证地方财政税收收入的增长,改变现阶段地方政府卖地筹钱的根本动因,协调中央和地方财权、事权分配的平衡。
这种平衡使地方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区域性公共产品的供给,而中央政府也能够提供足够的全国性公共产品,最终达到公共产品的供给满足社会各阶层的需求,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
(3)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
按照西方税收理论,物业税是否具有收入与财譬分配功能取决于对其税负归宿的分析,如果税负归宿
相对于财富分布具有累进性,那么它就具有调节收入与财富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反之则否。
结合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实际,本文倾向于不动产税具有累迸性的观点,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物业税很有可能采取使用性质不同、省区不同,则税率不同的征收方式。
总的来讲,物业税的征收可以从开发商、消费者、投资者、政府等各个市场管理和活动主体的层面,对其行为进行间接或直接的规制,使“有形的手”在不动产领域充分发挥其调控作用,给初涉市场的房地产产业一剂高效的镇定剂,解决目前市场出现的盲目投资、滥占农地等短视行为引发的一系列环境社会问题。
更重要的是,物业税的征收在完善我国税制的同时,给社会法制进程的深化和公共利益保障制度的建设提供了一条进路,是国家公共产品的供给更加趋于符合社会的需求,经济法的价值得到更好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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