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区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对区直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土地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对区直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土地房屋权属集中登记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管理机构
【发文字号】京兴政办发[2007]8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7.09.30
【实施日期】2007.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对区直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土地房屋权属集中登记
意见的通知
(京兴政办发〔2007〕86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关于对区直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土地房屋权属集中登记的意见》已经2007年8月29
日第12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对区直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土地房屋权属集中登记的意见
为加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的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5号令)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等规定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等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9•【字号】潭政办发[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等规定的通知(潭政办发〔2007〕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单位会议管理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奖励支出管理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的规定》已经2007年3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握好财政收入的发展趋势,认真完成财政税收任务;要在保持财政收入较快稳定增长的同时,不断扩大财政收入规模;要大力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积极做好财政增收节支工作,有效缓解财政收支矛盾,在全市形成一手抓增收、一手抓节支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七年四月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的规定为切实降低公务用车成本,控制行政运行成本的快速增长,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作如下规定:一、严格控制车辆编制。
严格公务用车审批关,对没有公务用车编制的单位,一律不允许购置新车,财政部门一律不拨购车经费。
凡因机构变动或人员调整等原因,需要购置新车的,按照《湘潭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潭办发〔2006〕13号)的规定办理。
二、严格控制费用总额。
各单位全年的交通费必须在财政部门下达的控制数内据实支付,对超支的交通费,一律不予报销。
特殊情况需要报销的,相应减少下一年度交通费控制指标。
三、严格控制车辆更新。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内政发〔1998〕8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住房补贴,要坚持国家政策为指导,从实际出发,兼顾职工利益和财政承受能力,量力而行的原则;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低标准,快起步,重在建立新制度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实施范围是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拨款或财政部分补助的驻呼直属机关、事业单位。
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拨款或财政部分补助的驻外埠单位,执行当地住房补贴有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实行住房补贴的对象是本办法实施范围内单位的无房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其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但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职工个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福利性实物分房是指按原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租住公有住房。
住用单位或房管部门成套平房的,视为有房户;住用单位或房管部门非成套平房的,视为有房户,但在计算面积时按平房现建筑面积的70%予以折算。
第六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职工,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每平方米个人出资额在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以上,且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的,视为无房户。
(二)每平方米个人出资额在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以下的,对已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按现时公房出售政策计算个人应付购房款。
集资额(合作建房出资,下同)超出应付购房款的部分,折算住房面积,根据折算后的住房面积认定其是否达标:集资额低于应付购房款的,补交差额后,根据现住房面积认定其是否达标。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确定地方党委所属事业单位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确定地⽅党委所属事业单位列⼊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号:组通字[1996]33号颁布⽇期:1996-07-25执⾏⽇期:1996-07-2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为了进⼀步做好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实施⼯作,根据中组发〔1993〕8号⽂件规定,现对地⽅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委⼯作部门和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确定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范围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确定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范围,要有利于实⾏⼲部分类管理,有利于事业单位的改⾰和发展。
要以机构改⾰“三定”⽅案确定的职能为主要依据,从严掌握实施范围,严格履⾏审批程序。
⼆、省(⾃治区、直辖市)党委直属事业单位中,⾏使党的领导机关⼯作职能(或⾏政职能)并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经审批,可以列⼊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范围。
⾏使党的领导机关部分⼯作职能(或部分⾏政职能)及实⾏差额拨款、⾃收⾃⽀的事业单位,不列⼊参照管理范围;列⼊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其下属事业单位,不列⼊参照管理范围。
省(⾃治区、直辖市)党委⼯作部门和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列⼊参照管理范围,确需列⼊的,按照以上原则从严掌握。
三、列⼊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参照试⾏国家公务员制度并执⾏国家公务员的职级⼯资制,不得实⾏事业单位的⼈事管理制度及⼯资制度。
⼀个单位不得实⾏两种制度。
列⼊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的⼯作⼈员,不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原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保留其资格,不与⼯资挂钩。
四、省(⾃治区、直辖市)党委直属事业单位符合条件列⼊参照管理范围的,由省(⾃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省(⾃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并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省(⾃治区、直辖市)党委⼯作部门和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符合条件列⼊参照管理范围的,由省(⾃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省(⾃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
审核列⼊参照范围过程中,应征求财政、编制和⼈事部门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5.04.30•【字号】宁党办[2005]38号•【施行日期】2005.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宁党办[2005]38号2005年4月30日)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党政群机关(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意义机构编制管理是党和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国家政权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近年来,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积极推进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改善机关事业单位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但是,还有一些地方和单位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人员超编、混编混岗、职责不清、效率不高等问题。
在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控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无序增长、超编配备人员,有利于解决混编混岗甚至冒名顶替等问题,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减轻财政负担,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各级党委、政府和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充分认识推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切实把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创新体制,完善机制,将编制与在编人员一一对应,把编制落实到具体人,加强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关于调整直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并综合考虑近两年全省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 014〕6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一)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 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50元。
(二)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所辖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20元;到上述14个市所辖县(市)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件)。
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三、有关要求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的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12•【字号】泉鲤政办〔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泉鲤政办〔2021〕7号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管理,促进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适用范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是指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不包括区教育系统、卫健系统及各街道办事处)在编制外聘用的人员。
按目前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工作性质,主要分为专项招聘编外人员和一般编外人员,其中:专项招聘是指区直有关部门因专项工作需要,招聘下派到各街道办事处的编外人员,如城市基层党建专职工作者、城市管理协管员、计生协管员、司法协理员、统计员、养老协理员、基层工会专干、残疾人联络员等;一般编外人员是指除专项招聘以外的其他编外人员(不包括保洁、安保等其他购买性服务人员)。
二、符合基本条件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工作制度;(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一般不超过35周岁;(三)身体健康,具备应聘岗位所需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三、遵循总量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招聘编外人员,确有明文规定和因工作需要的,应按照“编内为主、编外为辅、严格控制、先批后用”的原则进行招聘。
(一)编制限额内编外用工申请用人单位填写《鲤城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审批表》(见附件),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区委编办确认该单位当前编制使用情况,再送区财政局审核,最后报区人社局审批。
秦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秦州区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为深化政府机构改革,提高办事效率,努力在全区形成“率先发展,争创一流,建设首善之区”的良好氛围,进一步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完善干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全区科级以下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和市、区有关通知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就加强和完善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调配、抽借调、离职进修、退职退休、请销假、考核培训、职称评审、工资福利、档案管理等工作提出如下管理办法:一、依法规范干部管理,正确履行组织、人社工作职能,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权限;一依法规范干部管理工作;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实施,为加强干部队伍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参照中共天水市委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实施公务员法后组织部门管理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57号和中共天水市委组织部、天水市人事局、天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委组织部管理公务员有关事宜的通知200840号文件精神,区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群团组织、区委工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和全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由区委组织部负责管理;区政府机关、区政府工作部门、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包括下属各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各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由区人社局负责管理;二正确履行组织、人社工作职能;组织、人社部门是区委、区政府综合管理干部的主要工作部门,其工作职能的充分发挥对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干部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组织、人社部门在干部管理工作中既要明确干部管理权限,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又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进一步发挥部门职能,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二、规范交流调配程序,严肃人事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交流调配工作一交流调配的基本原则;交流调配工作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和专业对口的原则;坚持工作需要和空编补员的原则;坚持身份符合和近亲回避的原则;坚持乡镇、街道以块交流为主的原则,加大交流力度,合理使用、科学流动、保证重点、规范管理;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机构编制、人员结构、岗位设置等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确保人员交流调配工作规范有序运行;二交流调配的办理程序;1、区内人员交流调配程序在本区范围内的人员交流调配过程中,用人单位需用人时须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再由主管部门征得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提出书面报告,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组织、编制、人社部门,经审查合格的提交有关会议研究同意后由组织、编制、人社部门分别办理交流调配手续;任何部门、任何单位、系统内部除机关内设行政机构和内设事业单位机构外“人、财、物”管理权限相对独立的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各下属单位包括院、校、站、所等之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交流调配工作人员;2、区外人才引进程序对相关紧缺人才可以按照人才引进的办法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在空编的前提下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编制、人社部门办理相关引进调动手续;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工作由区人社部门牵头负责,相关主管部门配合实施,任何主管部门及下属单位不得自行引进;3、区内人员外调程序在不影响本区工作的情况下,外调人员须向本单位、本部门提出申请,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即可办理相关外调手续;4、招聘、录用及安置高校毕业生的招聘由组织、编制、人社部门统一申报招聘计划;首先由编制部门提供全区空编情况,再由人社局上报招录计划并具体负责落实组织报名、配合考试、审查申报、体检培训等工作;公务员的录用由组织、编制、人社部门申报录用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录用工作;新录选调生、大学生村官、新招聘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的公务员、新引进的人才、转业干部及士官的派遣安置由用人单位提供用人计划和岗位,组织、人社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全区各类人员的统一派遣安置工作;三人员交流调配的基本要求;一是区直单位之间人员交流调配的,除调任外要继续实行机构同性质、经费渠道同类型且专业相对对口的单位之间流动;二是对机关公务员流动到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财政定额补贴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财政定额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以及城区工作人员流动到农村的都予以鼓励和支持;三是严格控制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长速度;区直机关调入的科级以下公务员,要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选调生优先考虑;区直事业单位调入工作人员,原则上应是在聘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和做出突出贡献的骨干人员;四是为了推进城乡一体化,以城带乡支持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快速发展,适当控制农村工作人员流出数量;新招聘安排到农村各行各业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工作5年以上方可考虑正常流动;三、坚持按需原则,严格抽借调审批程序,进一步加强抽借调人员的管理工作一抽调人员的办理程序;除区上因阶段性、突发性抽调人员开展中心工作以外,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抽调人员;如需抽调突发性工作抽调除外用人单位按使用计划填写抽调人员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并备案管理;抽调期满用人单位给抽调人员进行工作鉴定并按期退回原单位;如需继续抽调应办理延续手续;二借调人员的办理程序;在办理借调人员手续时,借调半年之内的由组织、人社部门负责人审签,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由区委、区政府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审签,借调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有特殊原因借调期超过一年的由区委或区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借调人员需填写借调人员审批表审批表一式三份:借入单位、借出单位、组织或人社部门各一份,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借调期满由组织、人社部门书面通知借入出单位,同时要求借调人员返回原单位工作,超过15日仍不回原单位工作的,由组织、人社部门书面通知借入出单位和财政部门停发其工资;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借调人员,同时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正常借调工作的进行;三抽借调人员的基本要求;抽借调人员在抽借调期间原有工资及福利关系不变;抽借调人员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工作任务,原工作单位按在岗职工对被抽借调人员做好编制、工资、职称正常晋升和年度考核等事项管理;抽借调人员工作期间的考勤、日常管理及个人安全等由用人单位管理负责;在年度未考核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被抽借调人员在抽借调期间的工作情况做出工作鉴定,作为抽借调人员原工作单位对该同志年度考核的依据;市级单位需要从本区借调人员的需征得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方可按我区借调程序办理;四、规范工资审批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进一步推进工资福利和职称评审改革工作一规范工资审批程序;组织、人社部门具体负责国家和省、市统一安排的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正常晋升工资档次、调整级别工资和增加离退休费等政策的落实工作,并依照有关政策办理个人增资有关的申报、审批手续;区财政部门根据组织、人社部门的审批手续做好工资福利等的兑现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区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群团组织、区委工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和全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工资原则上由区委组织部审批,根据现行工资审批的实际情况,以上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继续由人社局审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的工资变动包括职务变动、级别晋升和调入人员、转业干部、退伍军人、新录用人员等的工资确定,严格按照省、市统一政策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二规范职称改革工作;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全区的职称改革工作由秦州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承办;一是规范评审程序;拟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以下简称“职称”,根据市评委会规定:高级职称由省职改办审批,中级职称由市职改办审批,初级职称由区职改办审批;二是要严格报送程序;晋升职称由基层站所推荐上报至主管局,经主管局职改领导小组上会研究后确定上报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10天,公示结束后由单位将空岗介绍信和评审材料统一报送区职改办审核;区职改办审核合格后开具相应的介绍信报送上一级评委会评审;三是要严把指标关;上报评审材料时要坚持空岗晋升的原则,数额要与市、区两级职改办核准的为准,不允许单位私自核定限额数;对于伪造证件、论文、成果等相关凭证的要按照甘职改办〔2001〕13号文件规定取消其评审资格,二年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同时要在单位内部进行通报批评;五、规范进修办理程序,完善请假销假制度,进一步严明干部学习和工作纪律;一规范离岗进修人员的审批程序;工作满一年以上已转正定级且工作表现好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申请离岗进修;离岗进修人员要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印发的天水市秦州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实施办法天秦区委发200411号的规定,本人须写出书面申请并附院校录取通知书交原单位,单位同意后和本人签定离职进修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学习时限、停发工资和补贴,每月发300元生活费、学习期满回原单位工作等内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上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协议书一式四份:本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或人社部门各一份;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查同意的,按权限下发批复,本人方可离职进修;进修学习期间,每学期结束后必须将本人学习成绩及在校表现经在读学校院、系证明后送审批单位备案,进修结束后必须返回原单位工作,否则退还学习期间所发的生活费;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自行批准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离岗进修;二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是一项严肃的行政纪律,是确保政府工作高效有序运转、维护良好工作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搞好政风建设,确保政令畅通,做好全局工作的重要保障;全区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及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在一个月以内的由主管部门审批;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内的由本人填写请销假卡,单位同意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备案;两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由本人填写请销假卡,单位同意后分别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六个月以上的由区委、区政府分管组织、人社工作的领导签字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应及时向备案部门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间因故逾期的,须及时按审批权限报告主管部门、区委、区政府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逾期;对不履行请销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科级干部的请销假制度仍执行天秦区委办20089号文件精神;三严格执行请假期间的各项待遇规定;全区机关公务员及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休假要根据秦州区区委办公室、秦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天水市秦州区请销假制度天秦区委办20089号执行;病假请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参加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按原工资的90%发放,满10年以上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参加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按原工资的90%发放,满10年以上的按原工资的95%发放,满20年以上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12个月且工作满20年的劝其办理病退手续;事假全年事假累计在15 天以内的原工资照发;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本规定处理;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每多请一天事假扣发一日工资,由所在部门单位执行;工作人员事假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婚假婚假一般为3天;实行晚婚的夫妻双方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其婚假为30天;假期内工资、津补贴照发;产假、护理假女职工产假90天难产增加15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实行晚育的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在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男方护理假增加5天;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津补贴照发;丧假丧假一般不得超过5天;去省外料理丧事的假期可酌情增加,但一般不得超过7天往返时日除外;丧假期间工资、津补贴照发;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年休假:一是享受寒暑假天数超过年休假天数的;二是事假年累计超过20天且按规定不扣工资的;三是工作不满10年且请病假年累计超过2个月以上的;四是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且请病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是20年以上且请病假年累计超过4个月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津补贴照发;六、清退在职不在岗人员,清理失去财政供养条件人员,进一步严明组织、人事、财经纪律一全面清退在职不在岗人员;严肃组织、人事、财经纪律是加强干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区干部职工管理工作,进一步严明组织、人事、财经纪律;要按照干部管理的有关政策及时清退在职不在岗人员:一是严禁财政供给人员在工作日内从事经营活动或第二职业,如违反规定无故旷工的机关公务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第五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连续旷工十五天、一年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上的予以辞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故旷工处理可参照公务员法执行;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旷工期间停发工资,已发工资由原单位追回后上缴财政;二是创业留职人员三年期满回原单位工作的要按照天水市行政事业单位停薪离岗创办企业人员管理办法天劳社发200927号执行;三年期满仍不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通知本人写出离职申请,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后办理离职手续;三是在干部任用调配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社部门督促原单位原则上在一月内办结组织、行政和工资关系,否则从下月起不再发放其工资;四是因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工作人员,符合病退条件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后按有关程序办理病退手续;正在治疗的按有关规定报批请假手续并享受病假工资;二严肃清理失去财政供养条件人员;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加强干部管理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对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现实意义;按照规定财政供养人员失去供养条件后,原工资、退休费和抚恤金等计发单位要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上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并停发工资、退休费和抚恤金;一是离退休干部职工病故后,原单位要及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上报组织、人社部门停发其退休费,并按规定到财政部门报批丧葬费;任何单位不得以漏报、迟报、瞒报等形式套取国家财政资金;二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是干部职工生前供养的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包括职工父母、配偶、子女含领养子女和弟、妹等,按照规定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发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死者生前供养的遗属死亡后应在下月起停发生活困难补助;死者的配偶再婚后要在下月起停发生活困难补助;死者子女及弟、妹发放遗属补助的年龄不得超过18周岁;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瞒报已失去财政供养人员;七、完善考核奖罚制度,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培训工作一完善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制度;全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要严格按照中组部、人社部印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和甘肃省人事厅印发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甘人发200735号执行;区委组织部负责区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群团组织、区委工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和全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区人社局负责其他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年度考核工作原则上应在每年十二月初至次年元月底进行,一个月内结束,逾期不能结束的本年度不能正常晋升工资;审核工作在第二年第一季度完成;二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力度;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增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抓好干部教育培训规范管理工作,加强对干部培训工作的检查,确保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公务员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工勤人员必须参加有关培训,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拒绝参加或顶替培训的当年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称职,不予调整工资;八、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退休政策,进一步加强到龄人员的批退和档案管理工作一严格执行退休政策;认真做好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的工作;公务员及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工作要坚持到龄即退的原则;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逐月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办理退休手续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退休人员的方针、政策,对全区公务员及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特殊、重大贡献待遇的审批和国家干部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年限认定等工作要严把关、细审查,在一个月内办结退休手续;退职人员按有关程序办理;二加强档案管理;区委组织部负责全区的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工作要按照天水市秦州区干部职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水市秦州区干部职工档案管理细则进行管理;组织、人社和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干部职工档案的范围,原则上应与干部职工管理范围相一致:区委组织部负责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全区科级及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档案;人社部门负责管理其它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教育部门负责管理教育系统教职工的档案;其他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工人身份职员的档案;切实加强全区干部职工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凡违反本管理办法之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干部职工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天水市秦州区领导干部有错无为问责办法、天水市秦州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附件:1.秦州区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单备案单2.抽借调人员审批表3.秦州区抽借调人员回原单位工作通知单借入单位4.秦州区抽借调人员回原单位工作通知单借出单位5.秦州区机关事业单位一般人员停发工资通知单。
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提前退休
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提前退休和休病假人员进行医务鉴定工作的通知各区人事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问题的有关规定》(黑人办字〔1998〕131号)文件精神,我们将组织2012年上半年机关事业单位因病提前退休和休病假人员的医务鉴定工作,具体事宜如下:一、具体条件1、提前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中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长期休病假的人员。
2、休病假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时间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2011年4月份及在此之前参加过全市医务鉴定,经福利科审批已经休病假,但病假时间已经满1年或超过1年需要复检的,应重新申报近半年的连续病历材料并参加医务鉴定,鉴定后仍不能恢复工作的,已达到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病退年龄的人员,一般应予办理退休;工作人员因工致伤、残或患癌症等重病症,病假时间可适当延长,病假满3年仍不能上班工作的,已达到病退年龄的人员,原则上按退休规定办理。
二、具体要求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病因,在申请书上署明同意病退或病休,出具近半年内县以上医院的原始病历材料,由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后汇总,以正式文件报市人事局福利科;对人事局批准已休病假人员,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六个月的,由病休人员所在单位及时上报人事局福利科减发工资基数,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对于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晋升级别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晋升薪级工资。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调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景府字[2007]3号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调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调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景府字[200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调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调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级以下人员的调动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增减工作人员科学、合理、协调、有序的管理机制,有效巩固机构改革成果,保证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有序流动,杜绝无计划增人增资、瞒报漏报减少人员和套取财政经费现象的发生,切实减轻财政供养负担,根据《公务员法》、《景德镇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和《景德镇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调动工作的原则(一)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坚持执行核编进人的规定,严格控编进入,防止超编进人。
(三)坚持实行人员结构管理,严格按照编制结构比例配备人员。
(四)坚持部门内部调剂、总量平衡,严格控制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总量增长。
(五)坚持在本级内调动人员,严格控制县(市、区)人员调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六)坚持严把逆向调动关,严格控制企业人员调入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调入差额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调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或机关单位、企业或事业单位人员调入机关单位。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铜仁地区地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铜仁地区地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9•【字号】铜署办发[2008]204号•【施行日期】200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铜仁地区地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铜署办发〔2008〕204号)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铜仁地区地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铜仁地区地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实施意见(地区人事局)为规范和完善我区地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更好地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人才调动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地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调配原则1、调配工作要以党的干部调配路线、方针和政策为指导,着眼于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服从和服务于全区工作大局,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完成地委、行署交给的调配工作任务。
2、工作人员调配需按照确定的编制、职数和人员结构进行有计划的调配,有利于促进人才在地区各行业、各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布及专业对口,做到缺什么人才补充什么人才,先调动再任职。
3、人员调配一般按照由人才比较集中的部门和单位向人才力量比较薄弱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合理有序顺向流动的原则进行,同时积极支持和鼓励干部到基层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
4、人员调配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工作人员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工作人员的实际困难。
5、工作人员调配需按照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含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人员、转业军官和退役士兵安置等,下同)的绝对增加数不超过上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实有财政供养在职人员2.5%的原则予以控制。
秦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州区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为深化政府机构改革,提高办事效率,努力在全区形成“率先发展,争创一流,建设首善之区”的良好氛围,进一步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完善干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全区科级以下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和市、区有关通知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就加强和完善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调配)、抽(借)调、离职进修、退职退休、请(销)假、考核培训、职称评审、工资福利、档案管理等工作提出如下管理办法:一、依法规干部管理,正确履行组织、人社工作职能,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权限。
(一)依法规干部管理工作。
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实施,为加强干部队伍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参照中共市委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实施公务员法后组织部门管理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57号)和中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委组织部管理公务员有关事宜的通知》([2008]40号)文件精神,区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群团组织、区委工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和全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由区委组织部负责管理。
区政府机关、区政府工作部门、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包括下属)各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各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由区人社局负责管理。
(二)正确履行组织、人社工作职能。
组织、人社部门是区委、区政府综合管理干部的主要工作部门,其工作职能的充分发挥对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干部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组织、人社部门在干部管理工作中既要明确干部管理权限,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又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进一步发挥部门职能,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规交流(调配)程序,严肃人事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交流(调配)工作(一)交流(调配)的基本原则。
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潍坊市潍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机构编制实名制公示榜根据潍坊市潍城区编委办公室《关于全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潍城编办字[2007]3号)要求,现将潍坊市潍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编办单位性质、单位规格、主要职责、内部机构、人员编制及对应配备的实有人员名单公示如下:机构名称潍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编办单位性质行政单位规格正科主要职责内部机构编制员额26(含编办6)在编人员名单王军、孟宝平、孟庆涛、刘健、夏全昌、赵洪东、王修建、王德斌、徐栋、李兴民、徐玉孝、吴振鹏、刘涛、李海涛、张兴涛、孙宝泉、郎济宁、朱云峰、蔡文卿、刘慧、武慧杰、闫殿国(工勤)、李中伟(工勤)、监督电话:8188552(潍城区编办)潍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盖章)(部门盖章)二〇一〇年六月二〇一〇年六月潍坊市潍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编制实名制公示榜根据潍坊市潍城区编委办公室《关于全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潍城编办字[2007]3号)要求,现将潍坊市潍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编制情况和人员名单公示如下:单位性质事业经费形式全额预算管理主要职责内部机构综合科编制员额 5在编人赵志辉员名单监督电话:8188552(潍城区编办)潍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盖章)(部门盖章)二〇一〇年六月二〇一〇年六月潍坊市潍城区国家公务员考试考核中心编制实名制公示榜根据潍坊市潍城区编委办公室《关于全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潍城编办字[2007]3号)要求,现将潍坊市潍城区国家公务员考试考核中心编制情况和人员名单公示如下:单位性质事业经费形式全额预算管理主要职责内部机构编制员额 3在编张涛人员名单监督电话:8188552(潍城区编办)潍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盖章)(部门盖章)二〇一〇年六月二〇一〇年六月潍坊市潍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编制实名制公示榜根据潍坊市潍城区编委办公室《关于全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潍城编办字[2007]3号)要求,现将潍坊市潍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编制情况和人员名单公示如下:单位性质事业经费形式全额预算管理主要职责内部机构综合科编制员额7在编人宁芳娜、谭振武、高晓亮、胡嘉栋、关胜军、孔令军员名单监督电话:8188552(潍城区编办)潍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盖章)(部门盖章)二〇一〇年六月二〇一〇年六月潍坊市潍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编制实名制公示榜根据潍坊市潍城区编委办公室《关于全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潍城编办字[2007]3号)要求,现将潍坊市潍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编制情况和人员名单公示如下:单位性质事业经费形式全额预算管理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2.21•【字号】毕府办通〔2013〕29号•【施行日期】2013.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21日毕节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黔人发﹝2006﹞4号)、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调配工作的通知》(黔组通﹝2010﹞81号)精神,结合我市干部调配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调配原则(一)保障急需的原则。
围绕人才强市战略,积极为毕节试验区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选配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
(二)严格编制管理的原则。
人员调配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无空缺编制和职数的单位,不得调入人员。
(三)严格流向的原则。
人员调配坚持正常的流向,除同类性质单位之间的调配外,一般按照市级到县级,县级到乡镇,机关单位到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到企业的方向流动和调配。
(四)照顾家庭困难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适当照顾干部实际困难。
夫妻同在一地工作的,一般不宜跨地区调动,确因工作需要跨地区调动的,应坚持夫妻同调的原则;对夫妻两地分居,老干部身边无子女或其他特殊困难的人员调动,应有计划地帮助解决。
(五)坚持回避的原则。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规定,拟调人员存在回避情形的,按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直属机关及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1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桂发〔201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 267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直属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维修,是指使用自治区预算内维修资金对办公用房(含房屋本身及其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更新与改造。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和特殊用房等。
具体为:(一)办公室用房,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五)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第三条办公用房的维修应在保证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前提下,科学组织,严格控制标准,遵循经济、简朴、适用、勤俭节约的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办公用房维修分类第五条根据房屋建筑年代、使用年限、老化损坏程度、使用功能调整、设施设备损害程度和维修工作量,分为日常维修、大、中型维修和整体装修。
关于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关于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项目进一步明确规范的通知(讨论稿)市直各部门组织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为了使离退休人员及从事离退休工作的人员,进一步明确离退休费各项待遇的名称和标准,便于理解和掌握,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及津贴补贴项目再次进行明确规范。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规范后的离退休待遇项目名称将现执行的所有离退休费及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13项,分别为:基本离退休费、增发离退休费、生活补贴1、生活补贴2、特需补助费、驻济地方福利补贴、物价补贴、福利费、乘车费、电话费、护理费、住房补贴、其他津补贴。
二、明确规范后的离退休待遇项目内容(一)基本离退休费: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标准工资计发的离休费、退休费。
(二)增发离退休费:离退休人员按鲁老[1988]9号、鲁老[1989]8号、国发[1989]82号、国发[1991]74号、国发[1993]79号、国发[1995]32号、人发[1997]74号、国办发[1999]78号、国办发[2001]14号、国办发[2001]70号、国办发[2003]93号及以后按国家文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
(三)生活补贴1: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85工改前离退休人员17元;[1990]鲁人退字14号文件规定:85工改前离退休人员,一个级差,但离休人员不低于15元,退休人员不低于10元;85工改后至89年9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一个级差;2001年12月市委、市政府决定,职务补贴及副局以上干部职岗补贴;鲁人发[2004]30号文件规定:2004年12月生活(岗位)津贴等项目。
(四)生活补贴2:[1986]鲁人老字7号文件规定:85工改前退休人员8元;鲁老[1988]9号文件规定:85工改前离休人员0.5-3元;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93工改前离退休人员5元;99年12月市委、市政府决定:100元;原保留补贴事业20元、机关40元。
最新区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层干部调整审核备案制度
齐建组发[2019]25号中共**市**区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区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层干部调整审核备案制度?工作的通知区直各党组〔党委〕、党工委,区直各部门:经区委研究同意,现将?**区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层干部调整审核备案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市**区委组织部2019年5月30日**区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层干部调整审核备案制度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有效解决省委巡视组提出的“对基层干部选任监督指导不够到位〞的问题,提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标准化水平,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方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审核备案事项在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干部调整动议后调整前,对拟调整干部中涉及的中层负责同志〔部门或单位内设机构的科、组、室负责同志〕、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拟任免人选进行审核。
二、审核备案原那么严格按照“三定方案〞等机构设置规定配备干部,加强对基层选任干部的监督指导。
三、审核备案程序〔一〕提前沟通。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启动干部调整动议,确定干部调整意向后,与区委组织部主管副部长进行沟通,汇报本次拟调整干部的主要动因、调整数量、类别及动议酝酿等情况,经区委组织部同意后启动报审程序。
〔二〕上报审核。
拟调整干部的部门和单位,由党组〔党委〕、党工委书记〔未设党组、党委的区直部门由行政负责同志〕向区委组织部进行汇报。
汇报时提供请示文件、岗位核定文件、?拟调整干部任免名册?〔样式附后〕。
〔三〕审核回复。
区委组织部干部室按照规定对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拟调整中层干部职数配备等情况进行审核,综合汇总后向分管副部长进行汇报,经分管副部长审核同意后回复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对需要报请区委组织部部长批准的,待部长同意后予以回复。
回复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启动推荐考察等后续工作。
在回复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少任免人数、调整人选任职岗位的,要在党组〔党委〕、党工委会召开前及时上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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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区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档案工作开展执法检查的通知
区直各单位档案部门:
为顺利完成沈阳市档案局档案工作目标考核工作,不断提高区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服务,更好地为全区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沈阳市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区档案局决定对区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档案工作开展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1年9月1日-9月30日
二、检查内容
此次检查重点围绕以下四个方面:
(一)归档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情况
重点检查2007-2010年度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情况,区直机关贯彻落实8号令情况。
抽查下列文件材料是否归档:
1.本单位召开党组、党委会议和行政办公会议的记录、纪要;
2.本单位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请示、批复、通知、报告、领导讲话等文件材料;
3.本单位制发的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业务文件材料的印本和签发稿;
4.本单位中层干部任职的文件及相关材料;
5.本单位编写的简报、大事记、组织沿革;
6.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调研报告;
7.本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因公出国考察的审批手续、考察报告;
8.本单位职工录用、调资、定级审批表;
9.本单位职工受市级以上机关命名、表彰、奖励的文件材料;
10.与本单位人事任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有关的文件材料;
11.本单位形成的专业档案(如会计、审计、统计、工商登记、产权产籍、婚姻登记档案等);
12.本单位各种活动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多媒体档案等;
13.本单位形成的科技档案(基建、设备、科研档案等)。
(二)档案安全保管情况
1.是否有独立的档案库房;
2.档案库房是否配备了“八防”设施;
3.是否建立健全档案安全管理制度和档案应急防范预案;
4.对所属单位是否定期开展档案安全检查。
(三)档案规范管理情况
1.是否制定了适应本单位、本系统或直属单位的档案管理办法;
2.是否制定了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
3.各门类和载体档案整理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
4.是否做到准确划分归档文件保管期限,分类明确、编目清楚、编号规范、排列有序;
5.是否使用了计算机辅助档案管理软件,档案数字化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管理规范的要求;
6.室藏档案是否全部建成文件级目录数据库;
7.对下属单位是否进行了档案规范化管理的检查和指导。
三、检查方法
1.1自检自查
受检单位要按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进行整改。
2.1区档案局组织检查
1.检查组听取受检单位主管领导关于档案工作情况的汇报;
2.检查组现场检查;
3.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向各受检单位下发检查反馈意见书,对档案管理存在问题的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4.检查结束后,区档案局将检查结果通报全区。
四、检查要求
1.1提高认识
机关和事业单位档案工作是国家档案事业的根基,其档案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区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档案工作执法检查,是《档案法》赋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职责,是新形势下加强国家档案资源建设,促进机关和事业单位档案基础业务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单位要提高对此次执法检查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自检工作及迎检的准备工作。
要把此次检查作为加强和改进本单位档案工作的有利契机,以推动机关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2.1报送自检报告
各受检单位要形成书面自检报告并将自检报告于8月10日前报区档案局业务指导科。
联系部门:铁西区档案局业务指导科
地址:铁西区重工北街64号
邮编:110026
电话:25110013
邮箱:zdk25110013@
铁西区档案局
2011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