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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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06]1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06]1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06〕10号2006年7月1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对房地产业重要地位的认识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积极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对改善人居条件、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判断和各项工作部署上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措施,把调控房地产市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抓好抓实。

二、加大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执法工作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住房价格管理,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价格的审定力度,合理确定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位。

要把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位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切实防止房价地价过快上涨。

对于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及预售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各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为其提供购房按揭贷款。

按照《通知》要求,2006年,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等部门,集中开展房地产交易环节专项整治活动,依法对合同欺诈、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和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行为进行查处和打击。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
是指针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住房补贴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

具体细则可能因不同地区和单位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性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
1. 适用对象:一般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2. 补贴标准:住房补贴的标准根据不同地区和单位的规定而定,一般以月度或年度补贴额度来确定。

补贴标准一般与工作人员的职务、岗位等因素相关。

有些地区和单位还会根据家庭人口情况、居住面积等因素进行细分补贴标准。

3. 补贴范围:住房补贴一般是针对租房或购房者的,可以用于支付租房费用或者按揭贷款等。

一些地区和单位也可能提供购房补贴,用于购买自己的住房。

4. 申请条件:一般要求申请人是该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并符合相关条件(例如工作年限、职务等)。

有些地区和单位还会对申请人的年龄、婚姻状况等进行限制。

5. 申请程序:一般需要申请人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租房合同、房贷还款证明等。

申请通常需要经过单位审批或审核,最终决定是否给予住房补贴。

6. 补贴支付方式:住房补贴一般以月度或年度形式支付给申请人,可以通过工资、福利或个人银行账户等方式发放。

以上只是一般性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具体细则可能因单位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建议咨询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相关部门,了解具体的政策和申请程序。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布小林2018年12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集中统一、保障有力、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和节约利用资源。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集中管理本部门的机关事务,严格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事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经费、资产、公务用车、能源资源节约以及后勤服务等管理信息平台,促进信息和资源共享。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机关事务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绩效考核激励机制。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机关运行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
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其工作人员提供住房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

具体细则可能会因地区和单位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补贴对象:一般包括该机关事业单位的在岗职工和退休人员。

2. 补贴标准:根据不同地区和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住房补贴标准,一般以固定金额或固定比例的方式进行补贴。

补贴标准通常会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岗位等级和工资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3. 补贴发放方式:补贴可以以固定月份的形式发放,也可以根据职工的实际需要进行灵活调整。

4. 补贴申请和审核:职工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单位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核实职工的工作情况和住房情况等。

5. 补贴管理和监督:单位会建立相应的补贴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同时,也会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和检查,防止出现滥用、挪用等现象。

需要注意的是,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可能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具体细则请以当地单位公布的相关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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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全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坚持因地制宜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各地区要坚持因地制宜、供需匹配、一城一策的原则,科学确定本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

没有需求的城市不要盲目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以公租房形式继续做好住房保障。

二、明确工作重点(一)确定重点城市。

按照国家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要求,“十四五”时期,确定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作为全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其中,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为底线城市。

要努力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比重,在“十四五”期间,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要达到一定比例。

2021年10月底前,应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需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将其“十四五”期间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于2021年10月底前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核,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作为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纳入全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政策规定

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政策规定

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政策规定事业单位福利待遇好,这是很多⼈在⼯作的时候选择事业单位的主要原因。

针对⽬前⾼房价,事业单位有⼀些住房补贴政策给员⼯,减轻员⼯的租房或是买房的压⼒,这是⼀般企业没有的。

店铺⼩编为你详细介绍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政策规定。

国家对于享受住房补贴的相关规定:1、对职⼯因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但未达规定⾯积标准的,单位按国家或地⽅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次性或按⽉计⼊职⼯个⼈所在的住房公积⾦管理中⼼专⽤账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所得税。

2、国家⾏政机关、事业单位对⽆住房职⼯或住房⾯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发放的现⾦补贴。

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住房平均价格、平均⼯资,以及职⼯应享有的住房⾯积等因素具体确定。

3、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前,经济发达地⽅的⾏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已经实施,企业根据⾃⾝的条件参照执⾏,经济⽋发展的地区还⽆法实施。

4、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积标准住房的职⼯不享受住房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在⾃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职⼯住房⾯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办法和职⼯住房⾯积标准按地⽅政府规定施⾏。

政策中关于事业单位房不得条例:1、第三条住房实物分配系指职⼯(含配偶)通过下列形式取得住房的⾏为:购买或租住单位⾃管公房、房管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享受经房改部门批准的集资合作建房、资助购房;享受单位组织委托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的经济适⽤住房;享受单位组织购买并享受单位补贴的经济适⽤住房或其他商品房。

2、第五条住房补贴可采取按⽉发放或⼀次性发放的⽅式,也可采取按⽉发放和⼀次性发放两者相结合的⽅式。

符合发放条件的,住房补贴按每⽉每平⽅⽶3.5元标准实⾏⼀次性计发。

离退休的职⼯,家庭住房实物分配⾯积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1)、(2)款之规定认定。

符合发放条件的,其住房补贴实⾏分段计算⼀次性发放。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06•【字号】呼政发[2002]70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办法》的通知(2002年8月6日呼政发[2002]70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办法第一条为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加强市本级财政住宅取暖费支出的管理,逐步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实现职工分配制度货币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职工住宅取暖费采取按标准发给个人的办法。

由职工个人按实际住房面积与供暖单位结算,不再由单位报销。

第四条实行职工住宅取暖费按标准发放办法,要根据国家的住房政策,坚持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范围包括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第六条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标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按不同级别职工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和呼和浩特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呼市联合供热价格的通知》(呼价工字[1998]第241号),规定居民住宅供热价格2.55元/平方米.月,其中职工个人应负担部分0.32元/平方米.月,其余部分由职工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确定。

行政单位住宅取暖费发放标准级别/项目住房面积(平方米)年发放标准(元/年)正厅级130870副厅级120803正处级110736副处级100669正科级90602副科级80535科员70468事业单位住宅取暖费发放标准-------------------------------------------------------------------------级别/项目住房面积(㎡)年发放标准(元/年)-------------------------------------------------------------------------被聘为高级技术职称125836-------------------------------------------------------------------------被聘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五年以上115769-------------------------------------------------------------------------被聘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五年以下105702-------------------------------------------------------------------------被聘高级技师100669-------------------------------------------------------------------------被聘为中级技术职称、技师和二十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90602-------------------------------------------------------------------------被聘为助理级技术职称、高级工和十年以上至二十年以下(不含二十年)工龄的普通工人80535-------------------------------------------------------------------------被聘为技术员、中级工以下和十年以下(不舍十年)工龄的普通工人70468-------------------------------------------------------------------------第七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配偶享受“三条社会保障线”的,由职工所在单位申报,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核准,按468元/年的标准,财政部门批准另行解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03•【字号】内政办发〔2014〕124号•【施行日期】2014.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24号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办法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制度,切实减轻职工经济负担,根据建设部、财政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城〔2003〕14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范围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

二、发放办法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依照规定的标准,由职工所在单位在每个供热期前集中一次性发放给职工个人。

三、发放标准(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0〕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房委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房字〔2002〕第1号)有关规定,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标准,按不同级别职工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及单位所驻地区居民住宅现行供热价格收费标准和规定的年取暖月数计算,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

(二)驻呼和浩特市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标准,按驻呼和浩特市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人员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标准执行(见附件);驻呼和浩特市区以外的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计发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内政发[2000]9号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内政发[2000]9号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自治区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内政发〔2000〕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内政发〔1998〕8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住房补贴,要坚持国家政策为指导,从实际出发,兼顾职工利益和财政承受能力,量力而行的原则;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低标准,快起步,重在建立新制度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实施范围是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拨款或财政部分补助的驻呼直属机关、事业单位。

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拨款或财政部分补助的驻外埠单位,执行当地住房补贴有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实行住房补贴的对象是本办法实施范围内单位的无房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其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但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职工个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福利性实物分房是指按原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租住公有住房。

住用单位或房管部门成套平房的,视为有房户;住用单位或房管部门非成套平房的,视为有房户,但在计算面积时按平房现建筑面积的70%予以折算。

第六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职工,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每平方米个人出资额在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以上,且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的,视为无房户。

2023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范文

2023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范文

2023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范文根据2023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政策的要求,制定了以下细则范文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发放,提高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福利待遇,根据《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

第三条住房补贴的发放原则为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立学校、医院等。

第五条参照行业和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具体的住房补贴细则,但不得低于本细则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二章住房补贴形式和标准第六条住房补贴分为基本住房补贴和特殊住房补贴两种形式。

第七条基本住房补贴根据职级和地区制定不同的标准。

职级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标准分别为:甲级:在一线城市的职工,每月补贴金额为月工资的30%;乙级:在二线城市的职工,每月补贴金额为月工资的25%;丙级:在三线城市的职工,每月补贴金额为月工资的20%;丁级:在四线城市及以下地区的职工,每月补贴金额为月工资的15%。

第八条特殊住房补贴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职工,包括工作条件恶劣、工作内容特殊等情况。

特殊住房补贴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发放,并报备相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住房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住房补贴的申报和发放第十条住房补贴的申报和发放由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应当在每年的1月1日至2月底之间向单位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应当在3月底前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及时发放补贴。

第十二条外地来京工作的人员可以提前向单位申请住房补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应当在人员到岗后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发放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住房补贴的发放可以采取银行代发和单位直接发放两种方式,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适的方式。

第四章监督和追责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补贴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发放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范本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范本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范本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管理,充分发挥住房补贴的积极作用,提高工作人员的生活质量和工作积极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分为两类: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

第三条:购房补贴的申请条件为:
1.工作人员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三年;
2.工作人员自购房之日起未享受过购房补贴;
3.购房金额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购房标准。

第四条: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
1.购房金额的50%作为补贴金额;
2.补贴金额按照购房首付款支付完成后,由机关事业单位直接发放给申请人。

第五条:租房补贴的申请条件为:
1.工作人员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
2.工作人员租赁的房屋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安全、卫生等相关标准。

第六条:租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
1.每月租金的50%作为补贴金额;
2.补贴金额由机关事业单位直接发放给申请人,每月一次。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申请和审批流程为:
1.工作人员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申请所需的证明材料;
2.申请表格和证明材料由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并提交领导审批;
3.经领导审批通过后,单位人事部门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若工作人员获得住房补贴后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住房补贴金额超过应发金额的,工作人员应返还超过的金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机关事业单位所有。

以上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的范本,具体执行以各机关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为准。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范例(2篇)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范例(2篇)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范例____中心交通补贴管理办法(试行)一、目的____中心作为全省____系统的主管部门,担负着十分重要的技术服务工作,管理任务非常繁重。

中心仅有的____台车辆基本上长期在各市州基层单位运行,市内办公主要依靠乘坐出租车和公交车。

特别是去年上级主管部门搬迁到郊外后,中心离总部的交通成了老大难问题,经常不得不征用职工的私人车辆为单位服务。

为了确保中心安全值班、技术故障紧急排除的上下班交通问题,经中心党委研究决定,对职工日常办公所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给予适当补贴,以此缓解车辆安排压力。

为加强交通费的管理,简化报销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正式在编员工,计划外用工和借调到中心服务的人员。

三、补贴标准凡属本办法适用范围内人员,依据不同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按自备车或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车情况,分别执行以下交通费补贴标准:(一)中心正职:1、自备车元,2、市内公共交通元;(二)中心副职:1、自备车元,2、市内公共交通元;(三)部门正职:1、自备车元,2、市内公共交通元;(四)部门正职:1、自备车元,2、市内公共交通元;(五)一般职工:市内公共交通元;(六)计划外用工和借调人员:市内公共交通元;(七)二线处级、高级职称:市内公共交通元;(八)二线科级、中级职称:市内公共交通元;(九)二线其它人员:市内公共交通元;四、相关规定(一)已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交通补贴的职工,当职位变动后,其补贴标准自职位变动次月起执行变动后职位对应的交通补贴标准。

(二)对自备车辆的相关规定1、自备车由所属职工自行驾驶,并自行办理车辆年审、保险、路桥等手续及相应费用缴纳,但须满足单位重要工作和应急事务需要。

2、自备车由所属职工工自行驾驶时发生的交通违章、交通事故、车辆被盗等事件,由自己独立承担其经济法律责任。

3、自备车所产生的燃料、修理等一切费用用职工本人负担,中心不予报销。

(五)享受交通补贴的职工,日常外出到市内工作(除外出人多等特殊情况外),中心原则上不再派车,确因工作需要公司派车的,车辆管理部门需严格把关,并报主管领导同意。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5•【字号】呼政字[2004]114号•【施行日期】2004.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呼政字[2004]114号)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呼伦贝尔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呼伦贝尔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全面建立住房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内政发(1998)82号)要求,在对内蒙古自治区批复的《呼伦贝尔盟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呼伦贝尔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停止住房福利性实物分配后,对2000年12月3l(含)日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国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未享受福利分房(以下简称“无房户”),或者本人配偶已享受过福利分房,但未达到职工个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未达标户”)按此办法可实行一次性补贴。

第三条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的住房除经济适用住房按其规定价格销售外,一律实行商品化定价、市场化销售,腾退后的旧公房,除根据需要留出一部分作为廉租住房外,原则上只售不租。

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按规定发放的住房补贴等。

第四条实施范围:市财政预算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市属差额补贴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中区直企事业单位,股份制商业银行参照执行;大中型工矿企业可参照本办法,也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另行制订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经主管部门审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筹集、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筹集、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筹集、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6•【字号】呼政发[2003]54号•【施行日期】2003.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筹集、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呼政发[2003]5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为建立住房分配新制度,确保住房补贴及时发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呼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一)住房补贴资金是指国家、单位按规定发给职工的住房货币补贴,分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和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

(二)住房补贴按照国家、单位共同负担的原则多渠道进行筹集。

(三)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1、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划转部分;2、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3、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4、单位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资金。

(四)市财政局、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委办)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资金情况进行核查,核定的上述住房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职工住房补贴,不得挤占、挪用和流失。

(五)由市本级财政核拨的住房补贴资金,按财政预算管理方式和财力可能的原则进行安排。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

二、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一)补贴资金的发放标准。

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内政发[2000]9号)及市政府《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呼政发[2001]102号)的规定执行,对2001年12月31日(含当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实行一次性发放。

职工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35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为5.73元。

包头住房补贴实施方案是什么

包头住房补贴实施方案是什么

包头住房补贴实施方案是什么包头市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制定了住房补贴实施方案,那方案的内容是什么呢?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包头住房补贴实施方案是什么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包头住房补贴实施方案为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改善人民居住条件,增加社会有效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使住宅业成为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及自治区贯彻《通知》的意见(内政发[1998]8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承受能力,按照国家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要求,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坚持“新房新制度,旧房老办法”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搞好新旧房改政策的衔接,逐步实现住房建设产业化、供应商品化、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建立起适合我市的住房新制度和新的住房供应体系,推动住房建设的快速发展,使住宅业成为拉动我市经济增长、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产业,到2000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达到9平方米。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一)从1999年起,全市各单位停止全部由国家和单位出资建成、购买的住房进行实物分配。

对1998年已批准立项,并于1999年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可以按照《包头市震后公有住房出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向职工出售,也可以按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否则不予发放房屋产权证。

从1999年开始,各级财政、计划不再安排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再安排资金建设福利住房,其住房建设由市经济住房建设发展中心统一安排。

1999年年底以后竣工的经济适用住房和腾空重新分配的旧房,原则上只售不租。

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条件的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等。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公布日期】2001.05.20•【字号】•【施行日期】200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2001年5月20日)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85元至720元提高到115元至1166元。

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

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㈠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要在严格界定机关性质的基础上进行。

凡机关性质不明确或者机关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先按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界定,然后再按所明确的单位性质调整工资标准。

㈡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

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36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37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9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1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6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15元。

㈢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熟练)期工资待遇在现执行的机关工人学徒(熟练)期工资标准基础上,再提高80元。

㈣对机关临时人员先进行清理。

经清理之后,确需留用的极少数临时人员待遇,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制定。

自治区驻盟市机关临时人员,执行所在盟市制定的机关临时人员工资待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办公用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办公用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办公用房地产
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11.29
•【字号】内政办字[2002]344号
•【施行日期】2002.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办公用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2]344号2002年11月29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各驻外办事机构:加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各部门办公用房地产管理,是保证各部门工作正常运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

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现有办公用房地产的管理使用,不得自行处置现有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及其他单位使用。

凡发生类似问题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好对自治区党政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及中央驻区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力的依法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工作;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好驻呼和浩特市辖区内的自治区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地产管理工作,不得办理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的自治区直属机关办理办公用房地产过户、出售、转租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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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内政发〔1998〕
8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住房补贴,要坚持国家政策为指导,从实际出发,兼顾职工利益和财政承受能力,量力而行的原则;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低标准,快起步,重在建立新制度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实施范围是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拨款或财政部分补助的驻呼直属机关、事业单位。

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拨款或财政部分补助的驻外埠单位,执行当地住房补贴有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实行住房补贴的对象是本办法实施范围内单位的无房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其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但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职工个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福利性实物分房是指按原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租住公有住房。

住用单位或房管部门成套平房的,视为有房户;住用单位或房管部门非成套平房的,视为有房户,但在计算面积时按平房现建筑面积的70%予以折算。

第六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职工,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每平方米个人出资额在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以上,且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的,视为无房户。

(二)每平方米个人出资额在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以下的,对已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按现时公房出售政策计算个人应付购房款。

集资额(合作建房出资,下同)超出应付购房款的部分,折算住房面积,根据折算后的住房面积认定其是否达标:集资额低于应付购房款的,补交差额
后,根据现住房面积认定其是否达标。

折算后的住房建筑面积=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建筑面积-(集资额-应付购房款)÷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
第二章住房补贴标准
第七条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
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人员:办事员、科员,70平方米;副主任科员,80平方米;主任科员,90平方米;副处级,100平方米;正处级,110平方米;副厅(局)级,120平方米;正厅(局)级,130平方米。

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技术员,70平方米;助理级,80平方米;中级,90平方米;副高级,5年(含)以下,105平方米,5年以上,115平方米;正高级,125平方米。

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普通工人:中级工以下和20年(含)工龄以下的普通工人,
70平方米;高级工和20年工龄以上的普通工人,80平方米;技师,90平方米;高级技师,100平方米。

第八条职工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

(一)基准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由自治区房改办根据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和呼和浩特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定期测算。

计算公式为: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2-(职均工资×4)÷70
呼和浩特市2000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350元。

(二)工龄补贴额=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其中,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按出售公有住房工龄折扣办法计算。

呼和浩特市2000年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为5.73元(只限发放住
房补贴时使用)。

第九条职工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按月补贴的方式发放:
(一)1999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以下简称老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核算、分期分批方式发放。

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

住房未达标的离退休老职工,本人提出不再换购住房申请,经单位签署意见,报自治区房改办核准后,可一次性领取差面积部分住房补贴。

(二)1999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按月方式发放。

新职工月住房补贴额=职工当月工资总额×年度月住房补贴率。

第十条年度月住房补贴率实行动态管理,由自治区房改办根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和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测算,并定期公布。

2000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率为15%。

第十一条职工住房补贴由职工夫妇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分别计发。

机关人员只按行政职务进行补贴;事业单位人员只有行政职务的按行政人员标准执行,只有被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按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标准执行,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被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就高标准执行。

第三章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住房补贴资金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划转部分、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与单位其它住房资金中解决。

不足部分,由自治区财政预算拨付。

第四章住房补贴的拨付与管理
第十三条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市场价购买住房时,均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职工申请住房补贴、支取和使用住房补贴须经自治区房改办批准。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并有人专管。

根据需要建立住房补贴申请、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综合考虑职工的工龄、职务、住房情况等因素,确定老职工的住房补
贴发放顺序。

单位申报住房补贴,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将本单位下年度所需住房补贴资金总额及住房补贴年度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房改办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售房资金收入和财政状况确定年度住房补贴额度,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住房补贴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专项用于住房消费。

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在职工购买住房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予以支付。

新职工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存入在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职工住房补贴帐户上。

职工在工作年限内不换购住房或未使用住房补贴的,离退休时可申请支取本人储存余额。

第十七条已批准拨付的住房补贴,按照“房改领导小组(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纳入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统一管理,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优惠政策。

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房改办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老职工按本办法领取住房补贴后职务变动的,再次换购住房时,一次性计发职务变动后差面积部分的住房补贴。

在工作年限内未再换购住房的,职工离退休时可申请领取该部分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额为:(届时本人职级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原购房时本人职级应享受
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

第十九条职工调离本办法实施单位,或辞去公职以及被辞退、开除的,原工作单位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发住房补贴,并将其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计入本人住房档案。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自治区房改、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发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住房补贴资金合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对未按规定管理和发放住房补贴,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和售房收入、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人数以及新职工人数的,自治区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可暂停审批拨付住房补贴,并按有关财经纪律进行处理,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二条对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人员,自治区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出令其退出住房和退回全部住房补贴外,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证明机构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自治区直属企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实施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方案须经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报自治区房改办审批后实施。

补贴资金从单位现有住房基金、福利基金和其他自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列入成本或费用。

第二十四条省部级干部住房补贴办法根据国家规定和自治区的实际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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