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法院警务保障工作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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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法院警务保障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健全法院警务保障工作的几点思考
警务保障是司法警察为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而依法实施的安全服务保障职务行为。随着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日趋复杂和不断面临的新情况,基层人民法院需要建立健全适合审判工作特点的警务保障体系。笔者现结合基层警务保障工作的实际,探索适合审判工作特点的警务保障途径和方法。
一、警务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及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20**)》中就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中提出:“要改革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制,明确司法警察的法律地位、作用、职责和职权,优化司法警察的职能设置,规范人员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适合审判工作特点的警务保障体系。”警务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法院审判工作需要为前提,充分发挥司法警察服务审判的职能,为审判工作提供有力的警务保障,切实排除警务保障安全隐患,维护司法审判秩序和社会稳定。警务保障工作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是全面性。警务保障的全面性就是要求以整体保障为主,局部服从整体,整体统领局部,达到整体最佳的效果。也就是说,从全面警务保障着眼,局部保障入手,统筹考虑,达到各项职责的协调统一,使各项警务工作都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和落实,从而达到整体上的最优化。
二是动态性。警务保障的动态性强调警务工作的快速反应和动态防控的要求,使警务保障工作呈现复杂多变和高度动态的特征。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警务安保工作会遇到各种新类型、新情况、新事件,如何做出快速的应急反应,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和动态的防控手段,需要对警务保障综合能力有更高的要求。
三是层次性。警务保障工作的层次性体现警务保障在实践中针
对不同情况、不同部门的特点,分清轻重缓急,结合实际采取措施。民事保全、执行工作由于具有突发性的特点,用警说要就要,说走
得走;刑事宣判由于案件重大、复杂等多方面的原因,当庭宣判的
比例还比较少,用警不排期,临时用警比较多;涉法上访、群体上访、闹访问题一旦发生,需要迅速出警,迅速处置。所以在警力有
限的情况下要分清轻重缓急,宏观上保障审判的大局,微观上保质
保量完成各项保障任务。
四是有效性。警务保障的有效性体现在警务保障工作要及时、
优质、高效。警务保障工作的实效性是警务保障的根本目标,把做
好审判保障安全工作作为重中之重,采取“人防”与“技防”相结合的
方法,从细节入手,严格落实安全制度,把警力用足、用到位,严
防人犯逃脱、自残、行凶等问题的发生,确保人犯、审判人员、法
警自身的安全,维护法院的秩序和法律的尊严。
二、基层法院警务保障工作面临的困难
(一)内部原因。
1、警力不足。以刑事开庭被告一人为例,按照《四项规则》的
要求,押解警力配备比例为1:2;看管警力配备比例为1:2;值庭
警力配备为2人,传递、展示证据材料和传唤证人为一人,维护旁
听秩序2人;安全检查工作至少配备2名警力(其中一人必须是女警)。依照最基本的比例配备就需要9名警力,可基层法院法警整
体编制还没有达到9人。由于警力不足,日常工作繁重,训练少,
难以面对日益复杂的审判工作需要。
2、警力分散。目前法警队伍力量比较分散,个别法警充实到基
层法庭,可用的一线法警较少。由于法警编制固定,要求按法院总
人数的12%配备,所以老干警不退警,就没有空缺编制招录新警。
导致现有警力总量不足,包括领导岗位、特殊岗位人员,有时警员
需要公休、调休或病假,因此每天能够用于一线警务保障的力量较少。。
3、工作效率弱化。目前大多数法院都是老警察较多,新警数量少,年龄结构上断层现象严重,呈现日趋老龄化态势,缺乏生机与
活力。近年来,公开招录的法警年龄一般都在25周岁以下,实践经
验不足,需要一定的学习和适应过程,在处理突发事件或者在日常
安全问题上容易留有隐患,难以适应日趋复杂的安全保障工作。
(二)外部原因。
1、警务保障范围不断加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
二章第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八项职责”,也就是说通常情
况下有八个方向需要用警。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用警的方向在
不断增多。过去通常是动用警力维护刑事审判开庭秩序,而现在许
多民商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由于矛盾激化、社会影响力大
等特殊情况也需要动用警力维护审判秩序。另外,行政案件的强制
拆迁也需要有力的警务保障。
2、警务保障工作负荷量大。近年来,审判任务不断加重对警务
工作综合保障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审判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导致
矛盾不断激化,从而警务保障工作负荷随之不断增大。同时由于警
务保障范围的不断加大,导致警务保障工作压力增大,工作量增加,经常需要加班加点才能确保警务保障任务的完成。由于警务工作任
务繁重,警备人员很难抽出大量时间进行业务训练。
3、警务保障质量要求不断提高。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
台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
检查规则》(简称“四个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简称《内务条令》)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简称《执法行为规范》)。这些规则、条令和规范,对于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的要求更加具体、更加明确、更加严格。比如,过去警力比较紧张时,在确保人犯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一押二”或串铐“一押三”、“一押多”的方法完成任务,而按照“四个
规则”、《执法行为规范》要求,则必须“二押一”,重大案件必须“三押一”。既要落实相关规定,又要确保任务完成,矛盾十分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