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预算审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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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13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13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17日财预字[1999]13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我国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1.22•【字号】深财法[2010]26号•【施行日期】2005.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财法〔2010〕2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 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 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财政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文件的决定或通知除外)。

原深圳市财政局2002年— 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3〕2号)2.关于继续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深财会〔2003〕12号)3.关于严禁我市金融企业在海外设立小金库的通知(深财外〔2003〕17号)4.关于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进出口货物预付货款问题的通知(深财库〔2003〕17号)5.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03〕21号)6.关于规范银行代收教育收费的通知(深财综〔2003〕29号)7.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2号)8.关于印发《深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农〔2004〕6号)9.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4〕6号)10.关于印发《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4〕9号)11.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4〕11号)12.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13号)13.关于规范票据使用的通知(深财综〔2004〕25号)14.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4〕35号)15.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5号)16.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抽取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6号)17.关于国库集中支付实行银行卡结算的通知(深财库〔2005〕6号)18.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5〕8号)19.关于简化政府采购资金付款审核资料的通知(深财库〔2005〕24号)20.关于加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支付安全管理的通知(深财库〔2005〕30号)21.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通知(深财库〔2005〕31号)22.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补充通知(深财库〔2005〕32号)23.关于印发《深圳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程序》的通知(深财企〔2005〕35号)24.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37号)2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综〔2005〕39号)26.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40号)27.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5〕54号)28.关于在政府采购领域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的通知(深财购〔2006〕10号)29.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17号)30.关于贯彻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增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0号)31.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深财购〔2006〕21号)32.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1号)33.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2号)34.关于物业管理等经常性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下达与采购流程衔接问题的通知(深财购〔2006〕24号)35.关于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财社〔2006〕25号)36.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6号)37.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6〕39号)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2005年3月17日深财购〔2005〕5号)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各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招标代理机构:为保证我市政府采购评标活动有序规范进行,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与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与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与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1.12•【字号】深财规〔2016〕8号•【施行日期】2016.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与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发挥政府采购政策的导向功能,鼓励、扶持创新产品与服务的研究和应用,规范深圳市创新产品与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深圳市实际,市财政委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与服务暂行办法》。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6年11月12日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与服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发挥政府采购政策的导向功能,鼓励、扶持创新产品与服务的研究和应用,规范深圳市创新产品与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采购创新产品与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产品与服务,可按本办法规定享有相应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第三条政府采购创新产品与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节俭高效、诚实信用、物有所值的原则。

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2007-8-17鲁财预〔2007〕41号省直各部门:为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根据《山东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7〕50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四日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根据《山东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部门拟在预算年度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当年省级政府采购范围内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部门,是指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

第三条政府采购预算,是指部门预算中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和资金计划。

第四条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一)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和调整;(二)采购项目按采购目录细化;(三)采购资金专款专用;(四)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引导作用;(五)集中采购、统一支付;(六)不办理无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第五条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统一批复。

第六条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要将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列出,并细化到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下项级品目,形成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规定的车辆保险、车辆加油、车辆维修等交通工具维修保障服务,应当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七条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资金来源,是部门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八条省直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时,一般情况下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按照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财库〔2007〕29号)、财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等文件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当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以及环保节能等产品。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13•【文号】国卫财务发〔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8〕17号委预算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结合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预算单位实际情况,我委研究制定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6月1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采购行为,完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委机关各司局、委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集采目录》)执行。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各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地开展采购活动。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9•【字号】津政发[2007]109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预算、决算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10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算单位,是指纳入市和区县两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报关系,预算单位分为主管部门(或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预算单位(以下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市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购人委托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数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委托经财政部或市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甲级或乙级)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库题4

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库题4

2024模拟考试4一、判断题1、公开招标项目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为3个,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采购人必须废标。

对错答错了您的答案:请输入答案标准答案:错得分:0分解析:(问题17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一候选人放弃中标怎么办?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标签:公开招标、采购程序、合同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是招标投标法的下位法。

对错答错了您的答案:请输入答案标准答案:错得分:0分解析:(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标签: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非招标方式3、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采购人应当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错答错了您的答案:请输入答案标准答案:对得分:0分解析:(《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采购人应当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标签: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4、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框架协议采购采用二次竞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应确定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

对错答错了您的答案:请输入答案标准答案:对得分:0分解析:第三十三条二次竞价方式是指以框架协议约定的入围产品、采购合同文本等为依据,以协议价格为最高限价,采购人明确第二阶段竞价需求,从入围供应商中选择所有符合竞价需求的供应商参与二次竞价,确定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4•【字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昆明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政府采购活动,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造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统一管理、集中交易、全面监管的原则,结合昆明市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采购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市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为昆明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四条昆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监办)负责全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备案,对重大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昆明市财政局负责对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审核、计划管理、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的审批,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广西艺术学院货物类、服务类采购工作管理办法1.doc

广西艺术学院货物类、服务类采购工作管理办法1.doc

广西艺术学院货物类、服务类采购工作管理办法1广西艺术学院货物类、服务类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货物类、服务类采购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种货物类、服务类采购工作。

第三条货物类、服务类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立项单位(部门)指采购项目预算经费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立项单位(部门)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各使用单位(部门)的采购计划,在保证经费使用效率的前提下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

第六条任何立项单位(部门)不得将应当按本办法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第二章货物类、服务类采购范围划分第七条我校货物类、服务类采购主要分为政府采购和校内自行采购。

(一)政府采购范围:1、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无论采购金额是否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均实行政府采购;2、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金额超过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均实行政府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自治区当期最新目录为准。

(二)校内自行采购范围:1、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同时采购金额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2、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转校内自行采购的项目。

采购金额低于校内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零星自行采购。

第三章货物类、服务类采购方式第八条政府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九条以上六种政府采购方式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我校货物类、服务类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货物类≥120万元、服务类≥80万元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货物类<120万元、服务类<80万元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其他采购方式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2024年度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库题(4套)

2024年度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库题(4套)

第一套试题一、判断题1、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全部由采购人专家组成。

(×)2、评分办法规定可以规定:投标人为独立法人得2分,投标人为非独立法人得0分。

(×)3、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征集人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框架协议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资料。

除征集人和采购人另有约定外,合同授予的采购文件资料由征集人负责保存。

(×)5、《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要求,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6、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些区域仅在关税待遇及贸易管制方面实施同于我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特殊政策,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

(×)7、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框架协议采购可以订立固定价格合同和可调价格合同。

(×)8、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电子化采购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有偿提供电子采购文件。

(×)9、《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承担保密责任。

(×)10、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11、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

(√)12、按利于采购项目进行的原则,采购代理机构可为参加代理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提供本项目的投标咨询。

(×)13、资格预审结果应当告知所有参与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

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预算审核意见表

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预算审核意见表
附件2
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预算审核意见表
(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根据《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预算审核暂行办法》,审计处对你(部门)报送的采购项目预算进行了审核,现将以下审核结果提交你(部门)征求意见。
送审项目类型
货物类□
服务类□
送审项目预算(元)
审核后项目预算(元)
审减(增)预算(元)
如果对预算审核结果有意见,请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书面回复,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以便进一步修正审核预算。超过3个工作日未提出书面回复意见的,视同无意见。
项目预算审核人
(签字)
年月日
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审核
(签字)(公章)
年月日
附:项目预算审核清单送达时间:年月日

财库〔〕号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号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1.15•【文号】财库[2015]36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3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人大机关采购中心,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1月15日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预算单位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条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应当由中央主管预算单位向财政部提出。

财政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条中央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提交完整、明确、合规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6.24•【文号】财预字[1999]363号•【施行日期】1999.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被《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8月19日实施日期:2004年9月1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6月24日财预字[1999]36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管理以及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

现将这两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这两个办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一、《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七月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一章招标第一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政府采购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机关为招标人。

第二条招标人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应与代理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协议,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招标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招标委托书;(二)招标人与代理机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三)招标人全权代表的授权书;(四)标的品目表;(五)标的的技术参数和主要要求;(六)定标程序;(七)代理费用。

物资(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170712

物资(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170712

物资(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障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物资及服务的正常持续供应,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采购原则公司物资(服务)采购应当遵循询价比价原则、价优者得原则、一致性原则、廉洁原则、招标采购原则。

(一)询价比价原则。

采购总额超过2万或以上物资(服务),采购必须由三家以上供应商提供报价,在权衡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资信和客户群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并与供应商进一步议定最终价格,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临时应急购买的物品除外,或以实际情况批示执行。

(二)价优者得原则。

对供应商及其提供的物资(服务)的报价进行全面、充分比对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综合价格水平最低、最具性价比的供应商及其提供的物资(服务)。

(三)一致性原则。

采购人员采购的物资(服务)必须与请购单位所列的要求、规格、型号、数量一致。

在市场条件不能满足请购单位要求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采购人员必须及时反馈信息供请购部门更改或作参考,如确因特定条件数量不能完全与请购请示一致的,经报批后执行。

(四)廉洁原则。

采购人员要自觉维护公司利益,努力提高采购物资质量,降低采购成本,严格按采购制度和程序办事,自觉接受监督。

(五)招标采购原则。

凡大宗或经常使用的物资,都应通过询价对比或招标的形式,由请购单位、行政部、财务部、技术研发部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选定固定长期合作的供应商,签订供货协议,以简化采购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对于价格随市场变化较快的物资,除缩短招标间隔时限外,还应随时掌握市场行情,调整采购价格。

第三条为提高采购效率与加强监督,采购工作的各个流程、阶段应该分别由请购部门、行政部、财务部、技术研发部等各个部门进行管理与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事业体系与部门。

第二章采购方式及适用的物资(服务)第五条单一来源采购(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

全国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目答案解析2023年度最新知识竞赛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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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目答案解析一、填空题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2、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4、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5、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7、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8、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9、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1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二、单选题1、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能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D)A能B不能C说不清D为完成自身职责,可采购所需辅助服务事项2、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能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B)A能B不能C说不清D为完成自身职责,可采购所需辅助服务事项3、劳务派遣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B)A属于B不属于C说不清D不一定4、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C)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采购工作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政府采购和财经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用财政资金购买政府采购品分类目录内货物、工程、服务等行为。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按照上级文件发布执行。

第三条采购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规范、高效、节俭、诚信”,坚持依法依规,择优选用,确保采购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加强采购预算管理,严格按预算安排,科学确定采购经费,合理安排采购计划。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建立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以镇长为组长,人大主席为副组长,人大副主席、城建副镇长、农业副镇长、党政综合办主任、财政办主任、招投标办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办公室,采购办公室设在党政综合办,党政综合办主任兼任采购办公室主任,镇财政办、招投标办、采购人员等相关人员为成员,采购管理工作原则上由党政综合办负责实施,并确定专人负责采购具体事项。

采购办公室职责为:1.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2.财政办负责采购预算执行书的报批,党政综合办负责组织采购活动的实施;3.招投标办负责制定招标文件或详细购物标准制作工作;负责举行招标会议,确定中标单位以及处理招标过程中的相关工作;第三章采购内控程序第六条各办线按月申报政府采购需求。

用于机关日常运转的货物、服务采购由党政综合办申报;固定资产类货物采购由需求办线向党政综合办提出申请,由党政综合办审核后方可提交需求申报;专项货物、服务采购由各办线申报,每月25日前由采购办公室汇总次月采购需求。

1.预算总价不超过2万元(含)的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由办线分管领导提出意见,经党政综合办审核后,镇长直接审批(附件1)。

但在挑选货物和购买服务的过程中,应本着择优选取的原则货比三家,其中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在审批时应体现比价过程(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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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预算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审计监督职能,规范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预算审核业务,促进强化预算管理,控制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实施货物和服务采购业务,必须先立项,编制采购项目详细预算。

第三条各部门1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预算须报经审计处审核后,方可办理采购业务。

第四条审计处审核内容:
(一)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是否真实、合理、合法;
(二)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是否有资金来源;
(三)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具体预算表的编制依据是否客观真实;
(四)货物类采购项目所购置货物的名称、规格、质量要求是否明确;
(五)货物类采购项目所购置货物的数量、单价是否合理,依据是否真实,计算是否正确;
(六)服务类采购项目内容及价格是否合理,依据是否真实,计算是否正确;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五条部门报审资料包括:
(一)采购项目立项申请、概算、可行性报告、审批等相关资料;
(二)采购项目预算汇总表及明细表;
(三)采购项目预算明细表中各项预算单价的参考依据及佐证材料;
(四)相关设计图纸、图样及规格数据;
(五)其他需要报审的资料。

第六条部门报审程序:
(一)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的经办部门安排专人负责编制采购项目预算,填写预算审核申报表;
(二)5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预算审核申报表(后附预算资料)由经办部门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送审计处审核;
(三)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预算审核申报表(后附预算资料),其报审预算金额不超原立项金额10%的,由经办部门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送审计处审核;其报审预算金额超过原立项金额10%的,还须经办部门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送审计处审核;
(四)二级学院(部)用非专项经费安排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5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预算审核申报表(后附预算资料)由二级学院(部)行政主要是负责人审批后报送审计处审核;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预算审核申报表(后附预算资料)由二级学院(部)党政负责人共同审批后报送审计处审核。

第七条审计处审核程序:
(一)对采购项目预算内容进行逐项审核;
(二)对采购项目清单内容及价格进行市场调研分析,参照已有的中标价格、市场平均价格等情况,结合实际调整预算价格;
(三)向报审部门出具采购项目预算审核意见表,报审部门如果有意见,在收到预算审核意见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并附相关佐证材料,逾期则视为无意见;
(四)根据报审部门回复意见及相关佐证资料修正相关采购项目审核预算后,向报审部门再次出具预算审核意见表;
(五)报审部门无意见后,出具预算审核定案表;
(六)根据预算审核定案表,5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预算由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下达审核意见书;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预算经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审核,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下达审核意见书。

第八条部门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经费(包括代管经费等),用于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必须编制采购项目预算,并参照本暂行规定办理预算审核手续。

第九条报审部门必须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预算审核资料,对资料不齐全、签字盖章手续不全的货物和服务
类采购项目预算,审计处不予审核。

第十条审计处应认真履行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预算审核职责,积极组织审计人员及时完成审核工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将预算审核结果向相关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各部门应按照国家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和学校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编制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预算,按本暂行办法办理采购项目预算报审手续,对报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不按本暂行办法办理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预算审核手续的,学校将不予批准采购业务;违反本办法自行办理采购业务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维修工程类采购项目预算审核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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