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申请法律救济渠道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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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倍增计划”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我市优质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简称“倍增计划”),创新土地供应方式、支持总部经济用地、解决用地历史遗留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优质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的意见》等省、市相关政策文件精神,针对“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目标

(一)创新土地供应方式:支持采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向试点企业灵活供应产业用地。以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的产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环节实施,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设、税收、就业等条件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至试点企业。大力推进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优先优惠提供给试点企业增资扩产。

(二)支持总部经济用地:参照韶关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政策标准及产权分割销售有关规定,对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或满足发展总部经济需求的,允许试点企业将自有物业升级后进行一定比例的产权分割。可分割转让的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5%,且配套生活用房不可分割。

(三)解决用地历史遗留问题:针对试点企业的不动产权证补办需求,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要求的,采取集中处理协调、简化办事流程、适当放宽条件等方式,每年完成两批次以上企业的补办工作。

二、适用原则

(一)武江区、浈江区试点企业适用本办法,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市倍增办负责“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的核实认定。

三、相关程序

创新土地供应方式

支持采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向试点企业灵活供应产业用地,并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工业用地公开租赁参照招拍挂出让方式编制公开租赁方案,租赁方案应包括宗地的基本情况、规划指标要求、租赁年限、总租金(或年租金)及租金相应计算方式、租金缴交要求、宗地交付时间与标准、宗地开竣工要求、宗地开发利用行(产)业要求及相应的建筑密度、投资强度、产出值、税收贡献等准入条件。拟订的租赁方案按程序审定、批准并公开发布成交后,作为租赁合同相关内容的依据。试点企业拟租用的地块在装备园区范围的,其租赁方案的审定及批准等程序由装备园管委会负责,并将相关资料上报市自然资源局。

工业用地长期租赁的,租赁期满前3个月内,承租人可提出协议出让土地申请,经地块所在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经信、发改、自然资源、税务开展土地使用评价,包括约定的建筑密度、投资强度、产出值、税收贡献等要求落实情况;经评价使用良好的,可将土地协议出让给申请人。

协议出让程序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租人向所在园区提出出让申请;

(二)所在园区开展土地使用评价;

(三)对土地使用评价结果和拟协议出让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内未有其他申请人提出出让申请的,按程序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公示期内有其他申请人提出出让申请的,由各申请人就用地地价、投资与产出等条件提出承诺,按承诺条件综合评价确定受让人;同等条件下,已承租土地的申请人具有优先受让权。

土地租赁方未提出出让申请,或者经评价后认定不予以协议出让以及因公共利益需收回土地的,租赁期满期后自然终止合同,由所在园区管委会依法收回土地,地上建(构)筑物无偿收回,承租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特殊情况的,可在租赁前期拟订租赁方案时约定租赁期满后地上建筑物处置具体方式。

支持总部经济用地

对不存在开工违约、闲置问题(非企业原因除外)的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宗地分割或分割转让的,经规划、产业论证分割或分割转让有利于提升项目用地使用效率(分割或分割转让后涉及调整产业、行业的,需进行产业、行业准入条件审核),并按照原宗地约定的规划条件(容积率除外)与投资要求核定分割范围及分割后各地块的指标的,可以由“倍增办”出具分割比例及转让规模的审批意见用于房屋交易部门办理转让手续。

解决用地历史遗留问题

坚持以确保安全、符合法规、扶优扶强、实事求是为原则,支持优质制造业企业解决“先行施工,同步办理或后补办报建”等历史遗留问题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对上一年度税收强度达到5万元/亩以上、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或补办前连续两年税收强度达到2万元/亩以上、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三年(不足3年的按开始生产时间至补办日期间)未发生消防安全和生产安全事故的的优质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在以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的地上房屋,按照“尊重历史,容缺办理”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由企业委托用第三方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可靠性鉴定报告,同时报告中的鉴定意见或结论为A级;(二)市自然资源局规划部

门对申请项目出具审核意见,明确该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条件核实的要求,并参照现行《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的审核要求,给出审批结论,确定相关规划验收数据;(三)已通过消防、防雷、电梯等部门进行专业验收;(四)市住建管理局、莞韶园住建局、浈江区住建局、武江区住建局按照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备案管理分工,对管辖的工程项目出具备案意见。明确该项目是否符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要求,并参照现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审核要求,给出审批结论;(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市城乡自然资源局规划部门、市住建管理局的备案意见,代替《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按规范要求审查相关数据,符合登记要求的,收齐其他登记资料,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自然资源局。

附录:相关政策文件摘引

一、韶关市武江区、浈江区工业用地公开租赁及租后出让操作细则(送审稿)

二、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三、关于贯彻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进一步做好支持实体经济用地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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