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产业发展迅速。
然而,与此同时,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
其中,动物源性食品中的抗菌药物残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为了加强对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本文制定了《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二、背景1.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的定义:指用于预防和治疗食品动物疾病的药物,包括抗生素、化学合成药物和其他抗菌药物。
2.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性:通过规范抗菌药物的使用,可以减少抗菌药物在食品中的残留,保障食品安全,减少抗菌药物滥用导致的抗药性问题,提高兽医临床用药水平。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抗菌药物使用原则–严格按照兽医学和临床实践规范使用抗菌药物。
–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人用抗菌药物。
–鼓励使用替代抗菌药物,如中草药、生物制品等。
2.抗菌药物使用程序–兽医师在临床使用抗菌药物前,必须对食品动物进行全面的体检和病史调查,确保抗菌药物的使用是合理的。
–使用抗菌药物时,应按照药物说明书中的剂量和疗程进行使用,禁止超量使用和长期使用。
–兽医师必须对使用抗菌药物的食品动物进行记录,包括药物名称、剂量、使用时间等信息,并与兽医师协会进行备案。
3.抗菌药物监测与评估–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使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由相关部门负责。
–监测和评估的内容包括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残留水平、抗菌药物耐药性状况等。
–监测结果将定期向社会公布,提高公众对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知情度和参与度。
4.处罚与奖励–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兽医师和食品动物养殖场将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执业证书等。
–对遵守管理办法的兽医师和食品动物养殖场将给予奖励,包括表彰、奖金等。
四、管理效果预期1.减少食品动物中抗菌药物的残留,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2.减少抗菌药物滥用和抗菌药物耐药性的发生,保障公众健康。
3.提高兽医师临床用药水平,确保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
1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附件1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控制动物源细菌耐药,保障动物疾病防治效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及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兽用抗菌药物是指防治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防治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药物。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食品动物养殖场(户)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保障动物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对兽用抗菌药物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对动物感染治疗的重要性及细菌耐药性等因素,将兽用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特殊使用级等三级。
具体分级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经长期兽医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动物严重感染治疗重要,细菌耐药性关注比较小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经长期兽医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动物严重感染治疗高度重要,细菌耐药性关注比较大的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动物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对动物严重感染治疗极为重要的;细菌耐药性受到高度关注的;上市不足5 年的抗菌药物新品种。
第七条养殖场(户)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立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第八条养殖场(户)应当严格执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兽医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8月1日经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部长韩长赋2013年9月11日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促进兽医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动物产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兽用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兽医处方笺即可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兽用处方药目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
兽用处方药目录以外的兽药为兽用非处方药。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执法机构承担。
第四条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非处方药”字样。
前款字样应当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右上角以宋体红色标注,背景应当为白色,字体大小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必须醒目、清晰。
第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跟踪本企业所生产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发现不适合按兽用非处方药管理的,应当及时向农业部报告。
兽药经营者、动物诊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现兽用非处方药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兽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
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
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第七条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进出口兽用处方药的;(二)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者销售兽用处方药的;(三)向聘有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一、我国兽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该药仅限量供应乡以上畜牧兽医站(个体兽医医疗站除外)、家 畜饲养场兽医室以及农业科研教学单位所属的兽医院等兽医医疗 单位临床使用。
凭兽用安钠咖注射液经销、使用卡到本省指定的定点经销单位采 购。
兽药管理
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 全身麻醉药,用于家畜和野生动物的全身麻醉和化学保定。
定点生产 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 定点经营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经营单位。 使用单位责任 必须从复方氯胺酮注射液指定经销单位采购产品,产 品仅限自用,不得转手倒买倒卖; 凭兽医处方使用产品。
兽药管理
(3)休药期管理规定 什么是休药期? 是食品动物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或其产品(肉、蛋、奶) 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
奶牛进入休药期, 不能挤奶 停止给药
许可屠宰 产品上市
时间 休药期
依据药物在动物体内的消除规律确定的。 兽药管理
思考
1、不遵守休药期有何危害? 2、如何监督是否执行了休药期的规定? 3、是否所有的兽药都有休药期的规定? 4、不同种类的兽药休药期是否一致? 5、执行休药期的目的是什么?
兽药管理
(5)规定了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部分)
序号 1 2 类别 β-兴奋剂类 性激素类 药物名称 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西马特罗 己烯雌酚、雌二醇
3
抗生素滤渣
抗生素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工业三废
4
蛋白质同化激素
碘化酪蛋白、苯丙酸诺龙
兽药管理
图片中不规范使用兽药表现为?
目的:强化对兽用处方药的管理,保障 Nhomakorabea药安全。
兽药管理
3、加强对特殊兽药品的管理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10.21•【文号】农牧发〔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切实加强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有效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整治兽药残留超标,全面提升畜禽绿色健康养殖水平,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有力维护畜牧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我部制定了《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农业农村部2021年10月21日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在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基础上,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行动目标以生猪、蛋鸡、肉鸡、肉鸭、奶牛、肉牛、肉羊等畜禽品种为重点,稳步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以下简称“减抗”)行动,切实提高畜禽养殖环节兽用抗菌药安全、规范、科学使用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十四五”时期全国产出每吨动物产品兽用抗菌药的使用量保持下降趋势,肉蛋奶等畜禽产品的兽药残留监督抽检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8%以上,动物源细菌耐药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到2025年末,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减抗行动,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兽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做到规范科学用药,全面落实兽用处方药制度、兽药休药期制度和“兽药规范使用”承诺制度。
我国现行的兽用抗菌药相关现行的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特别策划我国现行的兽用抗菌药相关现行的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19年5月,农业农村部汇总了现行的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并予以公布。
兽药相关政策有52条,具体如下。
1.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1980年11月20日〔80〕农业(牧)字第34号、〔80〕卫药字36号、〔80〕国药供字第545号公布)2.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1999年3月22日农牧发〔1999〕5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公布)4.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5.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7.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公布)8.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9.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3月29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10.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1.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12.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3.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9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14.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5.加强氟虫腈管理(2009年2月25日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第1157号)16.氟虫胺管理措施(2019年3月22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48号)17.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2002年2月9日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176号)18.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2002年4月9日农业部公告第193号)19.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2003年1月22日农业部公告第242号)20.兽药注册资料要求(2004年12月22日农业部公告第442号)21.新兽药监测期期限(2005年1月7日农业部公告第449号)22.农业部关于发布《农业部兽药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3月8日农医发〔2005〕3号)23.兽药品种编号(2005年3月11日农业部公告第472号)2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商品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0月10日农办医〔2006〕48号)25.农业部关于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检验原料监督管理的通知(2006年11月22日农医发〔2006〕10号)26.农业部关于发布《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年1月2日农医发〔2008〕1号)27.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麻黄碱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2008年11月24日农医发〔2008〕24号)28.禁止在饲料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和饲料中三聚氰胺限量规定(2009年6月8日农业部公告第1218号)29.进口兽药管理目录(2009年12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1312号)30.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2010年12月27日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3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生产企业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函(2011年2月15日农办医函〔2011〕12号)3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国内兽药生产企业出口兽药使用外文标签和说明书问题的函(2011年10月13日农办医函〔2011〕30号)33.新兽药监测期等有关问题公告(2013年2月16日农业部公告第1899号)(下转第55页)12中国动物保健 | 2019.10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上接第12页)34.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2013年9月30日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35.食品动物用兽药产品注册要求补充规定(2015年3月2日农业部公告第2223号)36.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洛美沙星等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脂及各种制剂的公告(2015年9月1日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37.新兽用生物制品研发临床试验靶动物数量调整(2015年11月24日农业部公告第2326号)38.兽医诊断制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5年12月9日农业部公告第2334号)39.兽医诊断制品注册规定修订(2015年12月10日农业部公告第2335号)40.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2015年12月9日农业部公告第2336号)41.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5年12月9日农业部公告第2337号)42.停止硫酸黏菌素作为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2016年7月26日农业部公告第2428号)43.《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标准》《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标准》及其监督检查相关要求(2016年10月27日农业部公告第2464号)44.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2016年10月27日农业部公告第2465号)45.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二批)(2016年11月28日农业部公告第2471号)46.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变更工作要求(2016年12月21日农业部公告第2481号)47.宠物用兽药说明书范本(2017年4月1日农业部公告第2512号)48.停止生产使用狂犬病活疫苗(2017年4月7日农业部公告第2514号)49.农业部兽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17年6月2日农业部公告第2507号公布)50.兽药注册评审工作程序(2017年10月30日农业部公告第2599号公布)51.兽药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管理办法(2017年11月21日农业部公告第2611号)52.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2018年12月4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文章内容根据公开数据整理或有遗漏)力,一般情况下一两个月便能出栏。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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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前言近几年,使用抗菌药物的过度使用已导致抗药性菌株的快速增加,这对人类健康和食品安全等方面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严格管理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是防范和控制抗药菌株的重要措施之一。
本文将介绍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办法。
一、抗菌药物的分类抗菌药物是指对细菌、病毒、真菌等微生物有杀灭或抑制作用的药物。
根据不同的抗菌谱和药理作用,抗菌药物可分为广谱抗菌药物和狭谱抗菌药物两大类。
广谱抗菌药物适用于多种细菌感染,但易产生耐药性,狭谱抗菌药物适用于特定的细菌感染。
二、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原则1. 临床应用必须遵循临床诊断和抗菌药物应用指南,遵循科学、合理、规范的原则。
2. 抗菌药物的选择应以药敏试验为依据,根据抗菌药物的谱效和安全性、患者的个体差异、感染情况等综合因素,选择合适的抗菌药物。
3. 合理利用狭谱抗菌药物,尽量避免广谱抗菌药物过度使用。
4. 按照医生的处方购买使用抗菌药物,不得随意购买使用,更不得共享、买卖或赠送抗菌药物。
5. 用药过程中应注意药物不良反应和药物的相互作用。
三、抗菌药物的管理1. 应建立健全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医疗机构和非医疗机构的应用管理机构,并定期进行督导和检查。
2. 明确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的使用范围和条件,制定科学、合理的使用方案,并记录使用情况。
3. 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应在药店或有资质的药商处购买,不得在非法渠道购买。
4. 取得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报告使用情况,共同维护食品、环境和生态安全。
四、临床应用记录和追溯管理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患者临床应用记录,当患者出现不良反应、治疗失效等事件时应及时记录和报告。
2.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抗菌药物使用记录,并追溯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加强抗菌药物使用情况的信息公示。
五、处罚对违法使用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13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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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畜牧业协会、中国奶业协会、中国兽医协会、中国兽药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绿色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养殖业绿色发展,大力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我部决定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
为保证减量化行动顺利开展,我部组织制定了《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方案(2018—2021年)》,确定了各地2018年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养殖场数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方案(2018—2021年)
2.2018年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指标分配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4月20日
——结束——。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医[2013]52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医[2013]52号)《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4年3月1日施行。
为切实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建立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特殊商品。
合理使用兽药,可以预防和治疗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如使用不当、使用过量或违规使用,则会造成动物或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因此,《兽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办法》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确定的分类管理要求,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监管经验与做法,并结合我国实际,围绕促进兽医合理用药、保障动物产品安全,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制定并施行《办法》是我国兽药使用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标志,是提高兽药安全使用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对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类健康具有重大意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把贯彻实施《办法》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把《办法》的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兽用处方药制度涉及到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多个环节,以及管理、服务、养殖等多方面人员,业界高度关注,加强和做好《办法》宣传培训工作十分必要。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84号2012-05-10 15:52:0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大、中、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兽药抗生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兽药抗生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抗生素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兽药抗生素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兽药抗生素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兽药抗生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药抗生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兽药抗生素生产管理第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生产过程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兽药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不得生产未经批准的兽药,不得使用非法原料和辅料生产兽药。
第三章兽药抗生素经营管理第九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条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兽药的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不得经营假兽药、劣兽药,不得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兽药抗生素使用管理第十二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使用条件,取得相应的使用许可证。
第十三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兽药的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第十四条兽药使用单位不得使用非法兽药,不得滥用兽药,不得使用人用抗生素兽。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兽药抗生素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加大抽检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兽药抗生素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现代畜牧业的发展,养殖业已经成为了一项重要的产业。
但是,动物养殖和使用抗菌药物也导致许多问题,包括抗生素滥用和微生物耐药性的增加等。
因此,本文旨在详细介绍国家对于食品动物用和兽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办法,并促进抗菌药物的科学合理使用,保障动物健康和人类健康。
二、背景抗菌药物是维护动物健康不可或缺的药物,但同时也会导致微生物耐药性问题。
因此,国家不断完善管理办法,规范抗菌药物的使用,以遏制耐药性的扩散。
三、临床应用管理办法1. 抗菌药物的分类首先,动物用抗菌药物按照作用机制可以分为静菌药和动菌药;按药物在兽体内的药代动力学特性可分为长效制剂和短效制剂。
2. 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应该严格遵循诊断、病原学检验和药敏试验原则。
在使用抗菌药物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1)合理选择药物在使用抗菌药物时,应根据病原体特点、兽体情况以及药物的作用机制、药代动力学特性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药物。
(2)合理使用药物对于不同类型的抗菌药物,应该对其使用剂量、用药频率、疗程等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
同时,在临床应用抗菌药物时,应充分考虑其毒副作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滴速缓慢给药、肝肾功能监测等。
(3)合理评价疗效在使用抗菌药物时,应及时随访动物的疗效,对于疗效不佳的动物,应及时调整药物治疗方案。
3. 饲料中抗菌药物的使用为了确保食物安全,国家对饲料中抗菌药物的使用也做出了规定。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禁止在饲料中指定的禁用抗菌药物,对于允许使用的抗菌药物,应按照规定的最高限量使用。
4. 管理机制为了规范抗菌药物的使用,在临床应用过程中,医生和兽医要按照规定填写药品使用记录和处方,实现信息数据化管理,保证药品的统计信息和使用情况真实、准确。
四、结论以上是国家对于食品动物用和兽用抗菌药物管理办法的详细介绍。
在实践中,我们要遵循这些规定,做到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保证动物健康,确保食品安全,遏制耐药性问题的发展,为人类健康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 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方法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越来越广泛地使用于农业生产中,极大地提升了养殖效益。
然而,滥用抗菌药物也带来了不少危害,如加添抗药性菌株的显现、药物残留给人类健康带来潜在威逼等。
因此,要对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方法加强监管和规范,以达到保障人类健康与动物健康及遏制抗菌耐药的目的。
一、严格规定禁用类抗菌药物禁用抗菌药物是指在某些区域、行业或特定动物等方面,禁止使用的一种药物。
目前,我国禁止使用的抗生素药物包括更环唑酸、磺胺类、利福公平药品。
这些药品已经证明会给人类健康带来危害,因此在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这些药品以保障人类健康。
二、严控兽用抗菌药物的使用量和使用频率在生产的过程中,要严格规范使用的抗菌药物用量和频率。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配制合理的生产用药计划生产过程中应配制合理的抗菌药物使用计划。
在订立计划时,应依据生产场所、饲料品种、季节、动物年龄、生产环境等要素订立合理的用药计划,进行可持续的养殖。
2、落实“使用一书一码”制度兽药市场上的抗菌药物应当实行“一书一码”制度。
通过此制度的实施,可以做到对每一只动物的药箱都应当对应着一本使用说明书。
这样的话,医生和农夫就可以对药品进行有针对性的使用和管理,有效防止滥用和挥霍。
3、注册兽药实现抗菌药物管理在我国,目前需要注册的兽药药品并非全部的都维管所注册的,而是专门由农业部进行审核和授权批准的。
创新相关政策并进一步落实管理制度,加强兽药的注册管理,严查不良厂商,全面落实抗菌药物管理。
三、建立废弃兽用药品的回收处置体系设立废弃兽用药品回收处置体系是有效避开靠山食水饮用岂不更劣的一种方案。
该系统可对废弃兽药的处理打开模糊监管。
对于已经过期的、废弃和剩余的兽用药品应当进行分类处理和回收,让其流动再利用。
四、建立兽用抗菌药物排放限制管理兽用抗菌药物排放污染削减标准通过多种有效手段实现,计在内的有,加压限排制度的推行、建设科研单位的兽药废物处理专业人员,加密大中型检查试点,实行污染许可证制度等等。
农业农村部 兽药使用管理
农业农村部兽药使用管理
一、合法渠道购买
为了保证兽药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必须从具有合法资质的兽药生产企业或者兽药经营企业购买兽药。
在购买兽药时,应检查其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确保所购买的兽药合法、合格。
二、兽药使用记录
建立兽药使用记录,详细记录兽药的名称、剂型、含量、使用时间、方法、用量等信息。
这些信息应保存以备查询,以确保兽药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严格执行停药期
兽药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停药期执行,确保动物在停药期内不使用该药物。
停药期的设定是为了保证动物的健康和食品安全,防止药物在动物体内残留过多,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四、禁止假冒伪劣兽药
禁止使用假冒伪劣兽药,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兽药。
这些药物不仅无法有效治疗疾病,还可能对动物的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如发现假冒伪劣或不合格的兽药,应立即向相关部门举报。
五、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
兽药使用必须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避免对动物和人类造成危害。
在兽药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药物的用法用量进行使用,避免过量使用或不当使用导致的不良反应和耐药性的产生。
六、接受监督检查
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农业农村部门会对兽药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在接受检查时,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91号——兽用生物制品和兽用化学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91号——兽用生物制品和兽用化学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31•【文号】农业部公告第291号•【施行日期】2003.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91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第22号令)的规定,经审查,批准附件所列的161个兽用生物制品和46个兽用化学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
现予以公告。
附件:1.兽用生物制品说明书和标签(第一册)2.兽用生物制品说明书和标签(第二册)3.兽用化学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二00三年七月三十一日附件1:兽用生物制品说明书和标签(第一册)┏━━┯━━━━━━━━━┯━━━━━━━━━━━━━━━━━━━━━┯━━━━┓┃序号│公司名称│产品名称│页码┃┠──┼─────────┼─────────────────────┼────┨┃ 1│勃林格殷格翰动物保│猪伪狂犬病活疫苗│ 1┃┃│健(美国)有限公司││┃┠──┼─────────┼─────────────────────┼────┨┃ 2│梅里亚有限公司法国│鸡新城疫活疫苗(VG/GA株)│2┃┃│生产厂││┃┠──┼─────────┼─────────────────────┼────┨┃ 3││鸡痘活疫苗│ 3┃┠──┼─────────┼─────────────────────┼────┨┃ 4││鸡马立克氏病活疫苗(CVI988株)│ 4┃┠──┼─────────┼─────────────────────┼────┨┃ 5││鸡传染性法氏囊病活疫苗(S706株)│ 5┃┠──┼─────────┼─────────────────────┼────┨┃ 6││鸡马立克氏病I、III型二价活疫苗│ 6┃┠──┼─────────┼─────────────────────┼────┨┃ 7│梅里亚动物保健有限│鸡新城疫活疫苗(VG/GA株)│7┃┃│公司南昌生产厂││┃┠──┼─────────┼─────────────────────┼────┨┃ 8││鸡马立克氏病活疫苗(CVI988株)│ 8┃┠──┼─────────┼─────────────────────┼────┨┃ 9│罗曼美国梅因生物药│鸽副粘病毒(1型)灭活疫苗│9┃┃│厂││┃┠──┼─────────┼─────────────────────┼────┨┃10 ││鸡传染性法氏囊病灭活疫苗│ 10┃┠──┼─────────┼─────────────────────┼────┨┃11 ││鸡新城疫灭活疫苗│ 11┃┠──┼─────────┼─────────────────────┼────┨┃12 ││鸡传染性法氏囊病、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三│ 12┃┃││联灭活疫苗│┃┠──┼─────────┼─────────────────────┼────┨┃13 ││鸡传染性法氏囊病、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 14┃┃││病毒性关节炎四联灭活疫苗│┃┠──┼─────────┼─────────────────────┼────┨┃14 ││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二联灭活疫苗│ 16┃┠──┼─────────┼─────────────────────┼────┨┃15 ││鸡传染性法氏囊病、新城疫二联灭活疫苗│ 17┃┠──┼─────────┼─────────────────────┼────┨┃16 ││鸡病毒性关节炎灭活疫苗│ 18┃┠──┼─────────┼─────────────────────┼────┨┃17 ││禽多杀性巴氏杆菌油乳剂灭活疫苗│ 19┃┠──┼─────────┼─────────────────────┼────┨┃18 ││鸡新城疫灭活疫苗│ 20┃┠──┼─────────┼─────────────────────┼────┨┃19 │英特威国际有限公司│鸡传染性支气管炎活疫苗(H52株)│21┃┠──┼─────────┼─────────────────────┼────┨┃20 ││鸡减蛋综合征灭活疫苗│ 22┃┠──┼─────────┼─────────────────────┼────┨┃21 ││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二联活疫苗│ 23┃┠──┼─────────┼─────────────────────┼────┨┃22 ││鸡呼肠孤病毒活疫苗(1133株)│ 24┃┠──┼─────────┼─────────────────────┼────┨┃23 ││鸡病毒性关节炎灭活疫苗│ 25┃┠──┼─────────┼─────────────────────┼────┨┃24 ││鸡传染性支气管炎活疫苗(MA5株)│26┃┠──┼─────────┼─────────────────────┼────┨┃25 ││禽脑脊髓炎活疫苗(1143株)│ 27┃┠──┼─────────┼─────────────────────┼────┨┃26 ││禽脑脊髓炎、禽痘二联活疫苗│ 28┃┠──┼─────────┼─────────────────────┼────┨┃27 ││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传染性法氏囊病三│ 29┃┃││联灭活疫苗│┃┠──┼─────────┼─────────────────────┼────┨┃28 ││鸡传染性鼻炎三价灭活疫苗│ 30┃┠──┼─────────┼─────────────────────┼────┨┃29 ││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传染性法氏囊病、│ 31┃┃││呼肠孤病毒感染四联灭活疫苗│┃┠──┼─────────┼─────────────────────┼────┨┃30 ││犬、猫狂犬病灭活疫苗│ 33┃┠──┼─────────┼─────────────────────┼────┨┃31 │英特威国际有限公司│鸡马立克氏病冻结活疫苗(CVI988克隆C 株)│ 34┃┠──┼─────────┼─────────────────────┼────┨┃32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鸡传染性法氏囊病中等毒力活疫苗(NF8株)│ 35┃┃│司南京药械厂││┃┠──┼─────────┼─────────────────────┼────┨┃33 ││鸡马立克氏病活疫苗(CVI988/ Rispens 株)│ 37┃┠──┼─────────┼─────────────────────┼────┨┃34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I)│ 39┃┃│司兰州生物药厂││┃┠──┼─────────┼─────────────────────┼────┨┃35 ││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Ⅱ)│ 41┃┠──┼─────────┼─────────────────────┼────┨┃36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猪伪狂犬病灭活疫苗│ 43┃┃│司成都药械厂││┃┠──┼─────────┼─────────────────────┼────┨┃37 ││伪狂犬病胶乳凝集试验试剂盒│ 44┃┠──┼─────────┼─────────────────────┼────┨┃38 │绵阳宝莱生物药业有│鸡传染性法氏囊病抗体│ 46┃┃│限公司││┃┠──┼─────────┼─────────────────────┼────┨┃39 │北京海淀中海动物保│猪瘟活疫苗(Ⅰ)│ 47┃┃│健科技公司││┃┠──┼─────────┼─────────────────────┼────┨┃40 ││猪瘟活疫苗(Ⅱ)│ 48┃┠──┼─────────┼─────────────────────┼────┨┃41 ││猪支原体肺炎活疫苗│ 49┃┠──┼─────────┼─────────────────────┼────┨┃42 ││鸡传染性法氏囊病中等毒力活疫苗(B87株)│ 50┃┠──┼─────────┼─────────────────────┼────┨┃43 ││鸡新城疫、鸡传染性支气管炎二联活疫苗(La │ 51┃┃││Sota株+H52株)│┃┠──┼─────────┼─────────────────────┼────┨┃44 ││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二联活疫苗(La │ 52┃┃││Sota株+H120株)│┃┠──┼─────────┼─────────────────────┼────┨┃45 ││鸡新城疫低毒力活疫苗(La Sota株)│53┃┠──┼─────────┼─────────────────────┼────┨┃46 ││鸡马立克氏病火鸡疱疹病毒活疫苗│ 54┃┠──┼─────────┼─────────────────────┼────┨┃47 ││鸡痘活疫苗(Ⅰ)│ 55┃┠──┼─────────┼─────────────────────┼────┨┃48 ││鸡传染性支气管炎活疫苗(H52株)│56┃┠──┼─────────┼─────────────────────┼────┨┃49 ││鸡传染性支气管炎活疫苗(H120株)│ 57┃┠──┼─────────┼─────────────────────┼────┨┃50 ││鸡传染性支气管炎活疫苗(W93株)│58┃┠──┼─────────┼─────────────────────┼────┨┃51 ││鸡毒支原体活疫苗(F36株)│59┃┠──┼─────────┼─────────────────────┼────┨┃52 ││鸡新城疫中等毒力活疫苗(Mukteswar株)│60┃┠──┼─────────┼─────────────────────┼────┨┃53 │美国辉瑞公司林肯厂│仔猪C型产气荚膜梭菌病、大肠埃希氏菌病二联│ 61┃┃││灭活疫苗│┃┠──┼─────────┼─────────────────────┼────┨┃54 ││猪支原体肺炎灭活疫苗│ 63┃┠──┼─────────┼─────────────────────┼────┨┃55 │江苏省农科院牧医所│兔病毒性出血症灭活疫苗│ 64┃┃│畜禽生物制品研究开││┃┃│发中心││┃┠──┼─────────┼─────────────────────┼────┨┃56 ││兔多杀性巴氏杆菌病灭活疫苗│ 65┃┠──┼─────────┼─────────────────────┼────┨┃57 ││家兔产气荚膜梭菌病(A型)灭活疫苗│66┃┠──┼─────────┼─────────────────────┼────┨┃58 │四川世红生物技术有│猪白细胞干扰素│ 67┃┃│限公司││┃┗━━┷━━━━━━━━━┷━━━━━━━━━━━━━━━━━━━━━┷━━━━┛附件2:兽用生物制品说明书和标签(第二册)┏━━━━━━━━━━┯━━━━━━━━━━━━━━━━━━━━━━━┯━━━━┓┃公司名称│产品名称│页码┃┠──────────┼───────────────────────┼────┨┃吉林省生物制品厂│1.鸡新城疫灭活疫苗│ 5┃┃│2.鸡新城疫、减蛋综合征二联灭活疫苗│ 6┃┃│3.鸡新城疫低毒力活疫苗(II系)│ 7┃┃│4.鸭瘟活疫苗│ 8┃┃│5.鸡新城疫低毒力活疫苗(La Sota株)│9┃┃│6.鸡传染性喉气管炎活疫苗│ 10┃┃│7.鸡痘活疫苗(I)│11┃┃│8.鸡传染性法氏囊病中等毒力活疫苗(B87株)│12┃┃│9.鸡传染性支气管炎活疫苗(H120株)│ 13┃┃│10.鸡传染性支气管炎活疫苗(H52株)│ 14┃┃│11.鸡新城疫、鸡传染性支气管炎二联活疫苗│15┃┃│(Mukteswar株+H52株)│ 16┃┃│12.鸡新城疫、鸡传染性支气管炎二联活疫苗(La │ 17┃┃│Sota株+ H120株)│ 18┃┃│13.鸡新城疫、鸡传染性支气管炎二联活疫苗(HB1株│ 19┃┃│+H120株)│20┃┃│14.鸡新城疫、鸡传染性支气管炎二联活疫苗(HB1株│ 21┃┃│+H52株)│ 22┃┃│15.鸡新城疫、鸡传染性支气管炎二联活疫苗(La │ 23┃┃│Sota株+ H52株)│ 24┃┃│16.鸡新城疫中等毒力活疫苗(I系)│ 25┃┃│17.禽多杀性巴氏杆菌病活疫苗(B26-T1200株)│ 26┃┃│18.禽多杀性巴氏杆菌病活疫苗(G190E40株)│ 27┃┃│19.小鹅瘟活疫苗(GD株)│28┃┃│20.山羊痘活疫苗│29┃┃│21.猪丹毒活疫苗(GC42株)│30┃┃│22.猪多杀性巴氏杆菌病活疫苗(679-230株)│ 31┃┃│23.猪瘟活疫苗(细胞源)│32┃┃│24.仔猪副伤寒活疫苗│33┃┃│25.马传染性贫血活疫苗(驴白细胞源)│34┃┃│26.无荚膜炭疽芽孢苗│35┃┃│27.鸡新城疫低毒力活疫苗(Clone30株)│ 36┃┃│28.伪狂犬病活疫苗│37┃┃│29.猪细小病毒病灭活疫苗│38┃┃│30.猪败血性链球菌病活疫苗│39┃┃│31.鸡大肠埃希氏菌病灭活疫苗│40┃┃│32.牛多杀性巴氏杆菌病灭活疫苗│41┃┃│33.羊败血性链球菌病灭活疫苗│42┃┃│34.鼻疽菌素│43┃┃│35.鸡传染性鼻炎灭活疫苗│44┃┃│36.破伤风抗毒素│┃┃│37.猪瘟、猪丹毒、猪多杀性巴氏杆菌病三联活疫苗│┃┃│38.仔猪红痢灭活疫苗│┃┃│39.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灭活疫苗│┃┃│40.羊快疫、猝狙、肠毒血症(复合培养基)三联灭│┃┃│活疫苗│┃┠──────────┼───────────────────────┼────┨┃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畜牧│41.鸡传染性鼻炎、鸡新城疫二联灭活疫苗│45┃┃兽医研究所北京市畜禽│42.鸡传染性鼻炎灭活疫苗│46┃┃生物制品生产车间│43.鸡传染性法氏囊病中等毒力活疫苗(BJ836株)│ 47┃┃│44.鸡传染性法氏囊病灭活疫苗│48┃┃│45.鸡马立克氏病活疫苗(CVI988/Rispens 株)│ 49┃┃│46.鸡新城疫、传染性法氏囊病二联灭活疫苗│50┃┃│47.鸡新城疫灭活疫苗│51┃┠──────────┼───────────────────────┼────┨┃梅里亚动物保健有限公│48.鸡传染性法氏囊病中等毒力活疫苗│52┃┃司│49.鸡传染性法氏囊病中等偏强毒力活疫苗│53┃┃│50.鸡传染性喉气管炎活疫苗│54┃┃│51.鸡马立克氏病火鸡疱疹病毒活疫苗│55┃┃│52.鸡新城疫活疫苗(La Sota株)│ 56┃┃│53.鸡新城疫、支气管炎二联活疫苗│57┃┃│54.鸡新城疫活疫苗(B1株)│58┃┃│55.鸡传染性支气管炎活疫苗(B48株)│ 59┃┠──────────┼───────────────────────┼────┨┃梅里亚有限公司│56.鸡传染性支气管炎、减蛋综合征、传染性法氏囊│ 60┃┃│病、新城疫四联油乳剂灭活疫苗│┃┃│57.鸡传染性支气管炎、新城疫二联油乳剂灭活疫苗│ 62┃┃│58.鸡传染性支气管炎、减蛋综合征、新城疫三联油│ 63┃┃│乳剂灭活疫苗│ 64┃┃│59.禽病毒性关节炎油乳剂灭活疫苗│65┃┃│60.鸡传染性法氏囊病油乳剂灭活疫苗│66┃┃│61.鸡传染性鼻炎灭活疫苗│67┃┃│62.鸡新城疫灭活疫苗(Ulster 2C株)│ 68┃┃│63.鸡减蛋综合征、新城疫二联油乳剂灭活疫苗│69┃┃│64.鸡减蛋综合征油乳剂灭活疫苗│70┃┃│65.鸡马立克氏病火鸡疱疹病毒活疫苗│71┃┃│66.鸡传染性法氏囊病活疫苗│┃┠──────────┼───────────────────────┼────┨┃印度尼西亚美迪安有限│67.鸡新城疫活疫苗(La Sota株)│ 72┃┃公司│68.鸡新城疫灭活疫苗(La Sota株)│ 74┃┃│69.鸡新城疫活疫苗(Clone 45株)│ 76┃┃│70.鸡传染性喉气管炎活疫苗│78┃┃│71.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二联活疫苗│79┃┃│72.鸡新城疫、减蛋综合征二联灭活疫苗│81┃┃│73.鸡新城疫、减蛋综合征、传染性支气管炎三联灭│ 83┃┃│活疫苗│ 85┃┃│74.鸡传染性法氏囊病活疫苗│┃┠──────────┼───────────────────────┼────┨┃美国富道动物保健有限│75.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减蛋综合征三联灭│ 87┃┃公司│活疫苗│ 88┃┃│76.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二联灭活疫苗│89┃┃│77.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二联活疫苗(B1株+H株│ 90┃┃│)│91┃┃│78.禽多杀性巴氏杆菌(1、3、4型)灭活疫苗│ 92┃┃│79.鸡传染性喉气管炎活疫苗│93┃┃│80.鸡新城疫、减蛋综合征二联灭活疫苗说明书│94┃┃│81.鸡马立克氏病活疫苗(CVI988株)│95┃┃│82.鸡新城疫活疫苗(Ulster株)│96┃┃│83.猪肺炎支原体灭活疫苗│97┃┃│84.猪伪狂犬病活疫苗│98┃┃│85.鸡传染性法氏囊病活疫苗│99┃┃│86.鸡传染性法氏囊病、新城疫二联灭活疫苗│100┃┃│87.鸡新城疫灭活疫苗│101┃┃│88.鸡传染性法氏囊病、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三│┃┃│联灭活疫苗│┃┃│89.鸡马立克氏病火鸡疱疹病毒活疫苗│┃┠──────────┼───────────────────────┼────┨┃英特威国际有限公司│90.鸡马立克氏病火鸡疱疹病毒活疫苗(PB-THV1株)│103┃┃│91.鸡传染性喉气管炎活疫苗(Tri-Bio株)│104┃┃│92.鸡新城疫灭活疫苗│105┃┃│93.鸡新城疫、传染性法氏囊病二联灭活疫苗│106┃┃│94.鸡传染性法氏囊病灭活疫苗│107┃┃│95.鸡新城疫活疫苗(La Sota株)│108┃┃│96.鸡新城疫活疫苗(Clone 30株)│109┃┃│97.鸡传染性法氏囊病活疫苗(D78株)│110┃┃│98.鸡传染性支气管炎活疫苗(H120株)│111┃┃│99.鸡传染性喉气管炎活疫苗│112┃┃│100.鸡新城疫、传染性法氏囊病、减蛋综合征三联灭│113┃┃│活疫苗│┃┠──────────┼───────────────────────┼────┨┃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101.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114┃┃医研究所│102.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Ⅱ)│116┃┃│103.牛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118┃┗━━━━━━━━━━┷━━━━━━━━━━━━━━━━━━━━━━━┷━━━━┛附件3:兽用化学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申报单位│品种│内容│页码┃┠──────────┼────────────┼───────────┼──────┨┃濮阳泓天威药业有限公│硫酸安普霉素│标签│1┃┃司│││┃┠──────────┼────────────┼───────────┼──────┨┃│硫酸安普霉素可溶性粉(40│内标签、外标签、说明书│2┃┃│%)││┃┠──────────┼────────────┼───────────┼──────┨┃│硫酸安普霉素可溶性粉(50│内标签、外标签、说明书│5┃┃│%)││┃┠──────────┼────────────┼───────────┼──────┨┃│硫酸安普霉素预混剂(3%)│内标签、说明书│8┃┠──────────┼────────────┼───────────┼──────┨┃│硫酸安普霉素(16.5%)│内标签、说明书│10┃┠──────────┼────────────┼───────────┼──────┨┃沈阳市兽药厂│安钠咖注射液│盒签│12┃┠──────────┼────────────┼───────────┼──────┨┃成都药械厂│安钠咖注射液│10ml(10%)盒签、10(20%)│13┃┃││盒签、20ml(10%)盒签、│┃┃││20ml(20%)盒签│┃┠──────────┼────────────┼───────────┼──────┨┃江苏苏州市吴中区兽药│安钠咖注射液│盒签│17┃┃厂│││┃┠──────────┼────────────┼───────────┼──────┨┃兰州正丰制药有限责任│安钠咖注射液│标签、说明书│18┃┃公司│││┃┠──────────┼────────────┼───────────┼──────┨┃广东燕塘兽药有限公司│甲磺酸达氟沙星溶液│盒签│20┃┠──────────┼────────────┼───────────┼──────┨┃│甲磺酸达氟沙星注射液│盒签│21┃┠──────────┼────────────┼───────────┼──────┨┃西班牙海博莱生物大药│恩诺沙星溶液│标签、说明书│22┃┃厂│││┃┠──────────┼────────────┼───────────┼──────┨┃山东鲁抗舍里乐药业有│硫酸粘菌素│标签、桶签│24┃┃限公司│││┃┠──────────┼────────────┼───────────┼──────┨┃│硫酸粘菌素预混剂│标签、说明书│26┃┠──────────┼────────────┼───────────┼──────┨┃江苏宜兴华士化工厂│氨苯胂酸│标签│28┃┠──────────┼────────────┼───────────┼──────┨┃浙江福原兽药有限公司│氨苯胂酸│标签、说明书│29┃┠──────────┼────────────┼───────────┼──────┨┃安徽绩溪兽药有限责任│氨苯胂酸预混剂│标签│31┃┃公司│││┃┠──────────┼────────────┼───────────┼──────┨┃法国维克制药集团│头孢氨苄混悬液│标签、说明书│32┃┠──────────┼────────────┼───────────┼──────┨┃│复方磺胺嘧啶混悬液│标签、说明书│34┃┠──────────┼────────────┼───────────┼──────┨┃梅里亚国际贸易(上│盐酸氨丙啉│标签│36┃┃海)有限公司│││┃┠──────────┼────────────┼───────────┼──────┨┃│非泼罗尼喷剂│标签、说明书│37┃┠──────────┼────────────┼───────────┼──────┨┃│伊维菌素注射液│标签、说明书│40┃┠──────────┼────────────┼───────────┼──────┨┃│复方氯羟吡啶预混剂│标签、说明书│43┃┠──────────┼────────────┼───────────┼──────┨┃│复方氯羟吡啶粉│标签│45┃┠──────────┼────────────┼───────────┼──────┨┃北京中龙生物科技总公│地克珠利溶液│标签、说明书│46┃┃司│││┃┠──────────┼────────────┼───────────┼──────┨┃拜尔(四川)动物保健│恩诺沙星注射液(5%)│盒签、标签│48┃┃有限公司│││┃┠──────────┼────────────┼───────────┼──────┨┃│恩诺沙星注射液(10%)│盒签、标签│49┃┠──────────┼────────────┼───────────┼──────┨┃│复方布他磷注射液│盒签、标签│50┃┠──────────┼────────────┼───────────┼──────┨┃│辛硫磷浇泼溶液│标签│51┃┠──────────┼────────────┼───────────┼──────┨┃贵州海盾生物科技开发│虾康颗粒│内标签、外标签、说明书│53┃┃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常青兽药有限公司│盐酸沙拉沙星可溶性粉│内标签、外标签、说明书│55┃┠──────────┼────────────┼───────────┼──────┨┃湖北有限公司中牧安达│氟苯尼考│标签│57┃┃药业│││┃┠──────────┼────────────┼───────────┼──────┨┃│氟苯尼考粉│标签、说明书│59┃┠──────────┼────────────┼───────────┼──────┨┃│氟苯尼考注射液│标签、说明书│60┃┠──────────┼────────────┼───────────┼──────┨┃常州智能动物药业有限│盐酸沙拉沙星│标签、说明书│61┃┃公司│││┃┠──────────┼────────────┼───────────┼──────┨┃│盐酸沙拉沙星可溶性粉│标签、说明书│63┃┠──────────┼────────────┼───────────┼──────┨┃│盐酸沙拉沙星溶液│标签、说明书│64┃┠──────────┼────────────┼───────────┼──────┨┃│地克珠利溶液│标签、说明书│65┃┠──────────┼────────────┼───────────┼──────┨┃美国雅来大药厂│癸氧喹酯预混剂│说明书│66┃┠──────────┼────────────┼───────────┼──────┨┃四川资阳蜂药厂│氟胺氰菊酯条│内标签、外标签、说明书│68┃┗━━━━━━━━━━┷━━━━━━━━━━━━┷━━━━━━━━━━━┷━━━━━━┛。
农业农村部对兽用抗菌药的监管都发布了哪些政策措施
农业农村部对兽用抗菌药的监管都发布了哪些政策措施我国是兽用化学制剂使用量最大的国家之一,2014年超过5万吨抗菌药物用于养殖业,超过50%的抗菌药物量用作药物饲料添加剂。
我国近年来加强了对兽用抗菌药的监管。
小编汇总如下。
2001年《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我国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2001年9月4日发布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68号),根据药物的使用情况,将饲料药物添加剂分为两类: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期添加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共33种。
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允许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共24种(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2013年,《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9月,农业部发布了《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开始将抗菌药物纳入兽用处方药管理。
2015年6月,禁止四种抗菌药用于食品动物2015年6月,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第2292号,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禁止食品动物使用诺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氧氟沙星等4种抗菌药。
2015年7月,《全国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2015年7月,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全国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
2016年7月,停止硫酸黏菌素用于动物促生长2016年7月,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决定从2017年4月起停止硫酸粘菌素用于动物促生长。
2016年8月,《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年)2016年8月,14部委联合发布了《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年)。
进一步加强兽用抗菌药物的研发、生产、流通、应用的监管和耐药性监测,应对动物源细菌耐药带来的风险挑战。
2017年9月,禁止非泼罗尼用于食品动物2017年9月,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发布2583号公告禁止非泼罗尼及相关制剂用于食品动物。
农业农村部 兽药使用管理
农业农村部兽药使用管理农业农村部作为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主管部门,对于兽药使用管理具有重要的责任和使命。
兽药使用管理是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措施,也是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就农业农村部在兽药使用管理方面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展开讨论。
一、监管制度的建立为了规范兽药使用,农业农村部制定了一系列监管制度和标准,以确保兽药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性。
首先,农业农村部发布了相关法律法规,如《兽药管理办法》等,明确了兽药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的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
其次,针对兽药使用中的监督检查工作,农业农村部建立了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加强对兽药企业和农户的日常检查和监管,确保兽药使用符合规定。
此外,农业农村部还加强了对兽药广告的监督,禁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以提高兽药的使用效果和安全性。
二、兽药登记与审批为了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性,农业农村部设立了兽药登记与审批制度。
企业在生产兽药之前,需要向农业农村部递交相关申请,并提供充分的科学依据和临床试验数据,经过严格的审查后才能获得兽药生产和流通许可。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兽药的质量水平和使用安全性,减少了低效和有害兽药的使用。
三、兽药使用指导农业农村部以兽药使用指导为重要手段,积极推广科学合理的兽药使用模式。
一方面,农业农村部加强了兽药使用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科学合理使用兽药的能力。
另一方面,农业农村部通过各种渠道向农户和养殖户广泛宣传兽药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传授科学知识,提高兽药使用者的科学素养和安全意识。
这些指导措施不仅能够减少兽药误用和滥用的风险,也有助于保障畜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四、违规行为处理农业农村部对于兽药违规行为采取严厉的处理措施,以保护农民利益和公众健康。
一旦发现兽药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如滥用、超量使用等,农业农村部会依法进行处理,并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这种严格的监管和处罚制度对于维护兽药使用秩序和保障畜禽产品质量有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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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控制动物源细菌耐药,保障动物疾病防治效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及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兽用抗菌药物是指防治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防治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药物。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食品动物养殖场(户)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保障动物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对兽用抗菌药物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对动物感染治疗的重要性及细菌耐药性等因素,
将兽用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特殊使用级等三级。
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经长期兽医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动物严重感染治疗重要,细菌耐药性关注比较小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经长期兽医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动物严重感染治疗高度重要,细菌耐药性关注比较大的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动物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对动物严重感染治疗极为重要的;细菌耐药性受到高度关注的;上市不足5 年的抗菌药物新品种。
第七条养殖场(户)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立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第八条养殖场(户)应当严格执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兽医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第九条养殖场(户)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应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养殖场(户)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性严重等情况
的抗菌药物品种,应当予以清退或者更换。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第十一条养殖场(户)应当实施国家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国家将对兽医技术人员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进行培训和考核,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一)《兽药管理条例》《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三)细菌耐药性及抗菌药物相互作用;
(四)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
第十三条农业部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全国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对全国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养殖场(户)应当根据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结果选择使用抗菌药物。
在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或相关替代试验之前,对于已知的或怀疑为细菌感染的初期治疗,可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经过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综合考虑患病动物和感染因素,认为没有合适的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可用时,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经过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认为感染属于严重威胁动物和种群的生命,并且选用后预期对治疗结果有积极影响时,可选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第十五条养殖场(户)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本机构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有条件的应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第十六条养殖场(户)应当对接受抗菌药物治疗的患病动物采集微生物样本进行敏感性试验,样本送农业部动物源性耐药性监测机构检验,送检率不得低于10%。
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一)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当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二)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当予以警示,经验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谨慎。
(三)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当暂停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第十七条养殖场(户)有义务配合农业部动物源性细菌耐药性监测的采样和用药调查,并上报抗菌药物应用情
况。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户)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养殖场(户)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养殖场(户)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条养殖场(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兽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
(三)未按有关兽药使用规定进行记录的;
(四)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养殖场(户)应当对以下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理:(一)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
(二)使用效果不佳的抗菌药物;
(三)耐药性异常增加的抗菌药物;
(四)频繁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抗菌药物。
第二十二条执业兽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养殖场
(户)应当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一)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当利益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