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规范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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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规范申报审核要点

一、整体申报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部分章节的章注或子目注释后面列有【注解】,是对本章商品的申报要素进行重点说明,应严格参照执行。

2、商品品名应具体明确。品名申报模糊、笼统,如报为“XX零件”或“XX附件”,不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等需要的,视为申报不规范。

3、申报要素的项目和顺序必须与H2000系统中“审单辅助”提示信息一一对应,不得空项或颠倒申报次序(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和凭减免税表申报等有联网核查情况的除外)。

4、申报要素的各项内容应准确、具体。内容模糊、笼统或申报内容无法充分描述申报要素,不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等需要的,视为申报不规范。

5、确因某项申报要素的字符太多,难以在规格型号栏中填写完整、且影响其他申报要素在纸面报关单上展示的,可在两个分隔符中注明“见备注”,并标注对应的商品项号将具体内容报在备注栏中,如在备注栏注明:“第3项原理为XXXXXX”。

5、遇有某项申报要素的确无对应申报内容的,应准确表述为“无品牌”、“无型号”、“无级别”等等,不能简单地申报为“无”、“无”、“无”。

二、加工贸易内销和凭减免税表报关单审核要点

1、加工贸易料件内销或凭减免税表申报的应税报关单,由于与手册备案信息、内销补税联系单或减免税备案信息存在关联,品名、规格内容无法修改,对于缺少申报要素的,应标注对应的商品项号将具体内容报在备注栏中,如在备注栏注明:“第3项原理为XXXXXX”。

2、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的应税报关单,由于内销补税联系单预录入时可以实现手工录入品名栏和规格栏内容,因此企业在向海关申请边角料内销时,应按商品规范申报要素填报相关申请资料,对在通关环节报关单缺少规范申报要素的,海关可不接受申报并要求企业修改内销补税联系单。

三、机电类商品的审核要点

1、要求申报用途、功能、原理的,其申报内容不能简单重复或描述雷同,也不能省略某项或将几项内容合并在一个要素栏目中申报,各项申报内容应足以满足海关归类、审价等需要。

2、要求申报“用途(适用机型)”的,除申报详细用途外,还必须申报适用哪种具体的机器型号(通常为其可直接发挥功能的上一级机型),其申报内容应足以满足海关归类、

审价等需要。

3、部分机电类商品的额定容量和额定能量、功率和电压等有各自的标示单位,如若漏报标示单位或申报单位不准确,视为申报不规范。

四、部分应着重关注的申报要素及审核要点

1、成分含量

(1)要求申报“成分含量”的,应申报具体成分并注明该成分的含量数值及比例单位(如:%、‰、ppm等),即使为单一成分,也应注明“XX成分100%”。缺少具体成分、含量数值及比例单位任何一项均视为申报不规范。

(2)由多种成分组成的,应逐项列明具体成分、含量数值及比例单位,并要注意含量比例总和不应超过100%;具体成分种类过多,无法一一罗列的,应罗列主要成分和含量及比例,其申报内容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等需要为限。

(3)要求申报是否含有某种成分的,即使商品中确无此种成分,也应注明“不含XX成分”或“无XX成分”。

2、包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相关章节的“注解”,部分化工类商品要求申报“包装”要素的,其申报内容要足以判断是否为零售包装,无法判断是否为零售包装的均视为申报不规范。为避免不同的判断标准,要求在申报上述相关章节的“包装”要素时,须在申报

包装方式的同时注明“零售包装”或“非零售包装”。

3、型号

要求申报“型号”而确无具体型号的,应报“无型号”,不能以规格、尺寸、容量、含量等替代;规格、尺寸、容量、含量等可作为非申报要素追加申报在“其他”栏中。

4、级别

要求申报“级别”的,须详报为“XX级”,不能以“XX 型”或“XX号”替代。确无具体级别的,应报“无级别”;“XX型”或“XX号”等可作为非申报要素追加申报在“其他”栏中。

5、品牌和生产厂商

要求申报“品牌”、“生产厂商”或既要申报“品牌”又要申报“生产厂商”的,二者的申报内容不能相互替代或完全相同。

6、英文名称和拉丁学名

部分商品的“种类”或“材质”等要素,注明要求申报“中英文名称”或“中文及拉丁学名”的,应分别申报两种语言标识,不可缺省或英文与拉丁文名称相互替代。

7、单体单元的种类和比例

部分化工类商品要求申报“单体单元的种类和比例”,应申报所含的具体单体单元名称和对应的含量及比例,不能与“成分含量”等同或混淆申报。

8、申报要素附带有加括号说明内容的

申报要素附带有“括号”,提示说明内容的,应根据实际商品判断其提示的说明内容之间是“或(or)”还是“和(and)”的关系,并准确申报。主要有三种情形:(1)说明内容之间是“或(or)”关系的,应选择实际对应的项目申报,如品目25.19的申报要素“外观(粉末、粒状、块状等)”,应按实际申报“粉末”或“粒状“或“块状”或说明内容未列明的其他外观形状;

(2)说明内容之间是“和(and)”关系的,应逐项具体申报,如品目48.11的申报要素“规格(成条等、浸渍或涂布物、每平方米克重)”,应按实际逐项具体申报为“成条、浸渍甘油、300克/平方米”;

(3)说明内容之间既有“或(or)”又有“和(and)”关系的,应选择实际对应的项目分别申报,如品目08.02的申报要素“制作或保存方法(鲜、干、去壳、未去壳)”,应按实际分别申报“鲜、未去壳”或“干、去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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