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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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摘要】公司法人否认制度旨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众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项否认公司股东各自独立人格及其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之目标而设置一种法

律措施。本文就它的具体概念、适用范围、意义与作用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认;适用范围;意义与作用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概述

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最先起源于英美的判例中,英美法系国家将其称为“刺破公司面纱”。在二十世纪初,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之铁路运送回扣一案中,开创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先河,审理该案的法官桑伯恩指出:“就一般规则而言,公司应被看做法人而具有独立的人格,除非有足够的相反的理由出现;然而公司的法人特性如被作为损害公共利益,使非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为犯罪抗辩的工具,那么,法律上则应将公司视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组合体。” 1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应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之后的英国、德国、日本等国也纷纷效仿。英国将其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在德国一般称为公司“直索责任”,而我国则沿袭大陆法系说法,及公司法人格否认说。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公司依法成立后,在特定事件中(如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因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之

情事时,若在该案件中仍完全承认该公司具有形式上的独立人格,将违反公平正义原则或侵害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则暂时性否认在该特定事件中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目的在于,防止或制裁滥用公司独立法人格,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平交易及保护公司债权人。它作为一种事后救济手段出现,是对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一种风险与权利的平衡,各股东在公司人格被否认之后,再也不能以公司独立的人格对抗善意债权人,股东的责任也应由有限责任转为无限责任。它的具体构成要件包括:

(一)公司已取得独立法律人格,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对象只能是依法成立的具有合法有效独立人格的公司,因为这样的公司,股东才能依法享有公司法人格独立的有限责任的优惠,其人格才有被滥用的可能,才有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效力,只适用于个案中的特定法律关系,而不具有普适性。它并不是对公司人格的全部否认,仅就特定具体个案中,忽略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对公司独立责任予以个案性否认2。

(三)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法人格被滥用后的一种事

后规制,它只能由债权人提出,法院不能主动追加。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由于实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国家相对来说还是数目有限,并且大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较大的分歧。总括各国实践,可大致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必须合法设立并具有独立的人格

各国公司法都对公司的合法有效及公司享有独立的人格规定一系列的条件,如要有独立的财产,有章程,有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成立等。如果公司欠缺以上条件,其设立就被认为无效,公司不能成立,股东也不会享有因公司人格独立而产生的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公司人格否认也就毫无意义。除此之外,公司被依法撤消或解散后,其法人资格也随之终止,公司不复存在,同样不会产生人格否认。因此公司设立合法有效且有独立人格是公司人格否认的首要条件。

(二)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的血液,公司以其资本作为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最低担保,与债权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公司资本不足,往往是导致公司人格否认的重要因素。

在认定公司资产是否充足时,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认定公司资产的合理范围,它不应与公司注册时的法定最低资本额为准,而

应以公司设立或新业务开展时的注册资本为准,股东的出资必须符合公司经营事业、规模或经营风险的最低要求。即公司资产不足是公司资本与其经营的事业和隐含的风险或经营规模相比明显不足时,才使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此外,衡量公司资本是否充足,也应以公司设立之时为时间标准。需要一提的是,如果公司设立时虽具有足额的资本,但因控股股东的不当或不法行为(如抽逃出资)发生公司资本不足的事实,则仍视为公司资本不足。

但不是所有资本不足的情况都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当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资本不足仍与其交易时,则不适用该制度。

(三)控制者利用其控制的公司实施了法律规避和逃避合同义务的行为

主要是指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操纵公司实施有损公司自身利益或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使公司形骸化,然后利用公司人格独立原则,抗辩债权人的债权,从而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具体而言又可分为:

1、为回避契约上特定的不作为义务,如竞业禁止,而设立新公司或利用其原有的公司,假借公司名义而掩盖其真实行为。

2、“脱壳经营”,即控股股东为逃避原公司巨额债务而抽逃资金或解散公司或宣告公司破产,再以原设备、场所、人员及相同经营目的而另设一公司的行为。

3、当事人利用公司名义转移财产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的行

为。

(四)从属公司丧失独立性,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常常构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依据。这在一人公司和母子公司中表现的最为明显,其基本表征如主要有:

1、财产混同。一方面表现在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在实际经营上的混同,无法严格区分;另一方面表现在公司与股东或一公司与其他公司利益一体化上。如子公司以一种“不公平的方式”运作,使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利润积累与母公司而损失留存于子公司。

2、业务混同。如没有明确的界限以区分母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子公司的经营活动。

3、组织机构混同。两个公司共用一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导致公司独立意思无法形成,从而丧失公司本质性法律人格要素。

(五)遵循有限责任原则难以救济公司人格滥用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以及在特定法律关系中,不否认公司人格将导致不公平。也就是以公司人格否认来制裁与防止股东以公司人格独立为工具而对他人权利造成的侵害3。

三、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意义和作用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根植于传统公司的法人制度,即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它充当了公司人格独立理论漏洞填补者的角色。它被人们所引用的重大意义便在于它是对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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