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跨(电)安全距离 规范要求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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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设计规范第4.0.8条

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

7.5.2.1 对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或接近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B.0.1和附录B.0.0的规定;即附表B.0.1(垂直)和附表B.0.2(水平)。

7.5.2 35kV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通道,并应加以保护。

根据《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092):

16.0.4 送电线路不应跨越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物。对耐火屋顶的建筑物,如需跨越时应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取得当地政府同意,500kV送电线路不应跨越长期住人的建筑物。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表16.0.4-1所列数值。

送电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的情况下,不应小于表

16.0.4-2所列数值。

在无风情况下,边导线与不在规划范围内的城市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表16.0.4-3所列数值。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第8.2.6条

根据《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

14.3.21 接触网带电部分和结构体、车体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14.3.21的规定。

根据《铁路电力牵引设计规范》(TB10009):

5.3.2 接触网绝缘水平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接触网的空气绝缘间隙不应小于表5.3.2的规定。表5.3.2中第9项,25kV 带电体距跨线桥建筑物底部的静态间隙,一般值500mm,困难值3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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