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培训2-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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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85号)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的《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推行代建制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试点项目首先在省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中进行,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推广。

实行代建制的省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二)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三)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等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政法设施项目;(四)其他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公用事业项目。

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暂行.doc

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暂行.doc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审计问题发现整改情况的公示根据海南省审计厅《关于做好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我厅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逐条逐项按照有关规定对照检查整改。

现按规定予以公示。

一、省本级预算执行及决算草案审计的整改情况(一)3个课题项目费用支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存在课题成果未完成就支付全部费用问题整改情况:已整改完毕。

1.2014年委托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实施的“海南省高等级公路路面沥青技术标准研究”课题根据合同约定,我厅应于该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后向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拨付课题研究经费尾款。

其合同约定应完成的研究成果《海南省道路沥青技术标准》已向我厅提交,且已通过我厅组织的专家验收,成果内容深度、格式均已达到地方标准的要求。

正式带文号的地方标准需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专家立项评审、过程评审、终审等复杂程序后方能印发。

依托该课题研究成果发表的5篇论文,其中,3篇在合同签订日期之后发表,2篇在2012年下发科技项目任务通知之后、未签订合同之前发表。

经向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询证其原因为在接到科技项目任务书之后,为把握研究时机,立即开展了相关研究工作,且合同谈判过程较长,为此出现了有2篇论文发表时间较合同签订时间早3个月的情况。

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亦对此问题进行了正式说明。

由于该课题较合同约定的结题时间已超出两年,为规范课题管理程序,我厅在经专家验收同意该课题结题且第三方机构出具科研经费审计报告的情况下,才向其支付完成全部研究经费。

2.2016年委托省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开展的“海南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技术细则编制研究”课题根据合同约定,我厅应于该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后向省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拨付课题研究经费尾款。

该课题已按合同约定要求编制了相关地方技术细则,并委托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出版合同已提交审计组,但实体纸质材料等待出版社排版的过程较为漫长。

由于该课题较合同约定的结题时间已超出两年,为规范课题管理程序,我厅在经专家验收同意该课题结题且第三方机构出具科研经费审计报告的情况下,才向其支付完成全部研究经费。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地铁一期工程征地拆迁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地铁一期工程征地拆迁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地铁一期工程征地拆迁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9•【字号】杭政办[2007]14号•【施行日期】2007.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地铁一期工程征地拆迁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07〕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地铁一期工程是省、市重点工程,是杭州市“十一五”期间最大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线路途经萧山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钱江新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杭州经济开发区、余杭区等区域。

为控制建设投资、节约建设成本,统一各城区在地铁一期工程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萧山区、余杭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仍按区政府(管委会)批准的原拆迁安置政策、法规及操作办法执行。

一、原则要求(一)坚持“少征地、少扰民、少拆迁”的原则,严格按规划红线确定的范围实施拆迁。

(二)坚持市区联动、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政府(管委会)作为地铁工程征地拆迁安置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征地拆迁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坚持国有和集体土地上的单位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原则。

(四)搬迁进度奖励实行限价控制,超过搬迁期限的一律不予奖励。

(五)动迁实施机构、房屋评估机构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现行有关政策法规组织确定。

(六)国家、省、市对现行的房屋拆迁安置政策进行调整时,应按调整后的新政策实施。

二、拆迁安置房的落实(一)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用房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用房由市地铁集团向市建委申报安置用房使用计划和使用要求,由市建委负责落实房源并优先调拨。

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一)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安置。

1.撤村建居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杭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2013]10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杭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2013]10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杭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杭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2013〕10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面推进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打造东方品质之城、建设幸福和谐杭州”奋斗目标,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住房保障需求的实际,进一步完善全市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机制。

(二)主要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全市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

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五年总建设规模达到1650万平方米,其中:主城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下同]达到1290万平方米(廉租住房2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5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120万平方米,拆迁安置房1000万平方米),萧山区、余杭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七区(县、市)达到360万平方米。

力争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创业人员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明显改善。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下16号建议的答复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下16号建议的答复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下1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下16号建议的答复王力代表:您在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整改新德佳苑小区公共设施存在问题的建议》(下16号)收悉。

经我委主办,市住保房管局、市城投集团会办,现答复如下:一、基本情况1.项目概况新德佳苑小区为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做地的杭氧地块拆迁安置房小区,该项目建设主体为杭州市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中心(杭州拆迁安置房建设有限公司),代建单位为杭州绿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公司”)。

该小区于2015年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交付后一直由杭州润宇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润宇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017年10月,经市政府批准,新德佳苑除用于杭氧地块拆迁安置外,剩余666套房源全部调拨移交给下城区政府。

2018年2月,该项目完成决算审计和资金结算。

其中,杭州拆迁安置房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划转至市城投集团所属市市政公用建设开发公司,并于2018年被市市政公用建设开发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杭州新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旸公司”)吸收合并。

2.之前维修情况2015年新德佳苑第一批住户入住后,反映小区雨水排放不畅,尤其是大雨天气,小区积水现象严重。

后经建设单位协调,及时对雨水管、下水井进行了维修和整改,费用列入建安成本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承担。

2018年2月,市建委曾就新德佳苑住户反映的底层厨房废水排水不畅事宜进行了专题协调,形成了《关于新德佳苑部分废水管道提升改造事宜专题会议纪要》(杭建村改发﹝2018﹞52号),明确:一是由杭州拆迁安置房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委托原施工单位对厨房废水管道进行提升改造,改造实施方案要经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市质安监总站、小区物业、胜利经合社等单位专题研究予以确认;代建单位负责做好技术服务及现场管理工作;市保障房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相关沟通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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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杭州拆迁细则篇一: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管理,明确代建资格准入、代建招标、代建双方职责、资金管理以及奖罚规定等有关内容,加快拆迁安置房代建工作的实施推广,根据《关于推行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函〔201X〕39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拆迁安置房建设主体(以下简称建设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各自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拆迁安置房代建管理组织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内项目代建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包含有城市居民和农转非居民两类拆迁安置房的,以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的两类安置房所占比例高的一类来确定项目性质;两类拆迁安置房所占比例相等的项目,参照城市居民拆迁安置房项目执行。

城市居民拆迁安置房一律实施代建制,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房鼓励实施代建制。

第四条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单位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安置房代建资格准入条件的单位实行代建单位预选名录管理。

建设主体应通过招标程序在代建单位预选名录中择优选择代建单位。

第五条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分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形式;其中分阶段代建包括项目前期阶段代建和实施阶段代建,以取得初步设计批复为分界点。

第二章预选名录管理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开发资质、资金实力、业绩、信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等因素,对申报进入代建预选名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代建单位预选名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进入代建预选名录:(一)符合杭政办函〔201X〕397号文件第四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达到本条要求,且在其下属控股项目公司中按控股比例折算的注册资金部分超过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视作符合要求);(二)申请前3年内在杭州市开发房地产住宅项目和代建拆迁安置房项目累计竣工建筑面积达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的,或者申请上一年在杭州市开发房地产住宅项目和代建拆迁安置房项目施工建筑面积达12万平方米以上(含12万平方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下属控股项目公司完成的开发业绩可一并计入);(三)在编专职从事工程技术、经济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人,其中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四)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

关于新时代拆迁安置房全过程代建开发的实施办法

关于新时代拆迁安置房全过程代建开发的实施办法

关于新时代拆迁安置房全过程代建开发的实施办法为加快安置房建设进度,提高安置房建设品质,依据《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暂行)》、《关于进一步提升市拆迁安置房建设品质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本办法所称的安置房全过程代建开发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或由其牵头建筑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采用全过程代建开发管理模式建设安置房。

待工程综合验收合格,完成城建档案备案、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由代建开发单位整体移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约定的价格和支付方式向代建开发单位支付费用。

全过程代建开发从前期审查表批复后开始,除征迁和监理、跟踪审计外,代建开发单位负责项目全过程开发及管理,根据企业性质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咨询服务、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阶段进行发包及管理,以及工程综合验收后的产权首次登记办理移交,直至质量缺陷期满结束。

拟建安置房项目在建设范围、建设内容及配置、建设标准、投资额、建设周期明确后才可以采用代建模式建设。

二、代建开发单位确定代建开发招投标工作统一纳入建设工程招标平台实施,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代建开发单位的资金实力、业绩、信誉、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项目代建管理大纲的合理性、代建管理目标和保证措施、代建管理费报价、奖罚等因素,择优选择代建开发单位。

三、代建开发费用(-)代建开发实行总价包干,包括工程建设过程中除征迁费用、跟踪审计、物业维修基金、监理费用以外的所有费用,原则上不允许调整。

代建开发价格以市近年安置房单方全造价为基础,结合市场材料、人工、建设标准、设计规范等差异,由建设单位测算提出,经市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审核后,并报市政府通过。

(二)代建开发费用按照以下类别进行分别支付:1建安工程费:按照项目形象进度支付,节点支付条件和比例按合同约定,质量缺陷期满后完成余款支付。

2.设计费用:按照进度支付,节点支付条件和比例按合同约定,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余款支付。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339号提案的答复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339号提案的答复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339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09•【字号】杭建办提〔2019〕42号•【施行日期】2019.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339号提案的答复杭建办提〔2019〕42号周旭霞委员:您在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杭州拆迁安置房建设的建议》(第339号)收悉。

经我委主办,现答复如下:一、基本情况我市城中村改造自1998年启动以来,城中村改造规模和进展一直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与此同时,我市高度重视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将此作为城中村改造的主要内容和抓手予以积极推进。

特别是进入2016年,市委市政府启动了主城区城中村改造五年攻坚行动,全市城中村改造大大提速,至2017年底主城区城中村征迁清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城中村改造由此从“拆迁为主”进入“拆建并举”阶段。

2018年初,市政府明确“主城区后续需建安置房量,80%要在2018年实现开工,2019年要实现全面开工,四区三县(市)加快建设”的目标。

为确保目标完成,市建委(市城改办)编制了安置房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并将目标任务分年度予以落实。

经多方努力,2018年全市安置房实现开工1623万平方米,开工量远超历年之最,为历年开工量2-3倍;同年7月,《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拆迁安置房建设品质的指导意见》(杭村改攻坚办〔2018〕26号)下发,明确新建安置房项目建设品质要达到中等偏上商品房水平。

上述工作的开展取得了良好成效,2018年有关调查显示,我市安置房受到了广大回迁安置群众总体肯定,杭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队抽样调查分别显示对安置房的满意率达到了71%、77%。

2019年初,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安置房建设、缩短在外过渡周期、加快回迁安置的有关要求,市建委(市城改办)对十城区及大江东的城中村改造过渡、安置及拆迁安置房建设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并于3月中旬全面完成。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发改委拟订的《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二月四日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市发改委二○○九年一月十六日)为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5〕8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为《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范围。

受市政府委托,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综合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项目代建管理政策、审核代建资格等工作。

(二)凡工程总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均应实行代建制。

(三)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分工如下: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具体负责各专项资金安排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指定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市审计部门对代建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对代建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303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303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303
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3.23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
正文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303号提
案的会办意见
市审改办:
夏海琴委员提出的“关于优化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批机制的建议”收悉。

经研究,现将我委相关会办意见答复如下:
为推进我市城市国际化战略,加快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缩短被拆迁户在外过渡时间,实现城中村改造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交付,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总体要求、具体部署,2017年8月市城改办与贵办联合发布了《杭州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推行模拟审批的实施办法(试行)》及《杭州市城中村改造项目联合竣工验收的实施办法(试行)》两个文件,两个文件明确了项目审批、验收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验收程序、申报相关要求等内容,突出了并联推进、强化服务职能,形成了比较规范、高效的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机制。

文件出台后,我委积级对接各相关建设主体。

截至目前,市本级约有30个项目、区级约有140个城中村改造相关项目纳入了模拟审批流程,有力推动了项目前
期审批进度。

近期,市钱投集团有多个安置房项目准备申请联合验收试点。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贵办,促进模拟审批、联合验收等工作规范运作,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相关项目的建设进度
以上会办意见,供你办在答复建议时参考。

特此反馈。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3月23日。

杭州市房屋建设开发实施细则

杭州市房屋建设开发实施细则

杭州市房屋建设开发实施细则【发文字号】杭政〔1984〕131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公布日期】1984.05.01【实施日期】1984.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杭州市房屋建设开发实施细则(一九八四年五月六日杭政〔1984〕131号发布)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房屋建设开发暂行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在杭的中央部属、省属单位,部队系统和本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凡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建造住宅、办公楼、营业楼及其它大中型公建房屋,均应纳入批准的开发区或批准的专项用地范围之内,实行有计划地成片建设开发。

第三条房屋建设开发的建筑指标,旧城每亩建房不少于一千一百平方米;新区每亩建房不少于七百平方米。

旧城和新区建筑面积按五五的比例安排建设用地。

第四条凡征农地建设开发的住宅小区,不论是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市开发公司)统一建设开发,还是由单位联合成片建设开发,一律按每平方米承担旧城改造补贴费用八十元及相应材料(每亩建房不足七百平方米的,按七百平方米计算)。

同时必须按小区规划项目,负责完成小区市政设施和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的建设。

小区内的邮政,电信、银行、书店、粮站用房,其建设资金和材料,仍由各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旧城成片改造建房,不论是市开发公司统一建设开发,还是由单位联合成片建设开发,其直接有关的市政设施和非专业性的零星公建配套,均须按改造旧城的规划要求一并完成。

需拆除的公建房屋,按同等面积拆旧还新。

如超过原面积,其超过部份,由用房单位承担建设资金和建筑材料。

新增的公建房屋,除必须的非营业性零星配套外,一律由使用单位交付建设资金和建筑材料。

第六条上述四、五两条所列各类配套的公共建筑,其内外特殊装饰,以及各种机器、设备的购置、安装,均由使用单位自理。

第七条个别单位利用旧城或新区零星土地,经规划部门批准自建住宅或公建房屋,每平方米应交纳旧城改造补贴费一百十元及相应材料(新区每亩建房不足七百平方米的,按七百平方米计算),然后发给建筑许可证。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9.24•【字号】杭建设〔2024〕122号•【施行日期】2024.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建设〔2024〕122号各区、县(市)住建局、财政局: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关于明确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杭建设〔2024〕85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实际,制定《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予贯彻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2024年9月24日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工作,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以下简称《省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临时性房屋建筑不征收配套费。

二、部门职责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配套费征收管理。

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范围内配套费由市建委负责征收。

滨江区、钱塘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淳安县、桐庐县、建德市范围内配套费由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推行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推行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推行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6.19•【字号】杭政办函〔2008〕397号•【施行日期】201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推行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9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建委《关于推行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关于推行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为加快拆迁安置房建设,促进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的规范化管理,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推行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项目代建制的定义项目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专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项目实施,待竣工验收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项目移交给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形式。

二、实施项目代建制的目的通过发挥项目代建制“保进度、保质量、保投资”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控制建设成本;加快建设进度,规范建设行为;提升拆迁安置房建设品质,落实“民生为重、安置先行”的要求。

三、项目代建制的形式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分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形式。

(一)全过程项目代建制。

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开始,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直至质量责任期结束。

(二)分阶段项目代建制。

仅代建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某一阶段,一般为获得初步设计批复后的项目前期阶段或项目建设阶段。

四、项目代建单位资格准入项目代建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二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2.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

五、项目代建制招投标管理城市居民拆迁安置房一律实施代建制,并通过招投标程序择优确定代建单位;各区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房鼓励实施代建制。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限额以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发包行为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限额以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发包行为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限额以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发包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24•【字号】杭建市发〔2019〕119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限额以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发包行为的通知杭建市发〔2019〕119号各区(县、市)住建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规建局、杭州钱塘新区建设局: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健全权力运行制约机制,规范限额以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发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是指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明确的必须招标标准以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二、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实行发包人负责制。

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工程项目发包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发包人应建立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决策的内部约束、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实现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

三、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发包人主动要求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发包的,应当按照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程序及要求进行。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要求做好限额以下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管服务工作。

四、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国发〔2014〕20号)相关精神,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发包的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各地相关管理部门不得通过设置投标单位名录等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排斥、影响公平竞争。

五、建设单位不得将限额以上工程项目肢解规避招标。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施工标准化作业操作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施工标准化作业操作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施工标准化作业操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2.15•【字号】•【施行日期】2014.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施工标准化作业操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施工作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施工标准化作业操作方案》。

现予印发,请参考执行。

附件: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施工标准化作业操作方案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4年12月15日附件: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施工标准化作业操作方案根据《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杭州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作特性,对一般性项目机械拆除(有防水、防辐射、防爆燃、防污染扩散等要求的除外)制定本操作方案,请各有关单位结合项目特点参考执行。

1.施工作业准备阶段要求1.1 建设业主单位(拆迁人、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准备工作1.1.1 拟拆除房屋产权清晰、无纠纷,并已腾空,建设业主单位取得房屋处置权。

1.1.2 拟拆除房屋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等管线切断,附属在建筑物上的通讯、网络、燃气、电力、给排水及其他材料输送管线迁移完成。

1.1.3 建设业主单位向拆除施工企业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并提供拆除区域地上地下管网资料。

1.1.4 拆除施工企业资格条件符合项目要求。

1.1.5 施工临时用电、用水所需电源、水源保障到位,安全措施和文明施工所需经费到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拆迁安置房统筹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拆迁安置房统筹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拆迁安置房统筹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12.08•【字号】•【施行日期】2008.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拆迁安置房统筹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拆迁安置房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维护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拆迁安置房建设统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定义拆迁安置房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由市、区两级政府在国有土地上建设,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用于安置被拆迁户的专项用房,包括城市居民拆迁安置房与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房。

二、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拆迁安置房。

三、工作目标坚持“适度超前、又好又快、确保品质”的原则,以“大项目带动”推动拆迁安置房建设,按照拆迁计划、选址规划、供地计划、建设计划、安置计划、配套计划等六大计划(规划)的要求,加大拆迁安置房建设力度,确保2008年—2012年每年开工量不少于300万平方米,力争五年开工量超过1800万平方米,逐步实现“房等人”的目标。

四、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市区联动”原则,加强对全市拆迁安置房建设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建立由许迈永副市长为总牵头人、王光荣副秘书长为具体协调人的市拆迁安置房项目推进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拆迁安置房建设。

强化市实施居者有其屋工程领导小组、市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的作用,指导全市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各区政府(管委会)工作职责。

各相关区政府(管委会)应成立相应的拆迁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辖区内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制订辖区内的拆迁计划、选址规划、供地计划、建设计划、安置计划和配套计划,经市实施居者有其屋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协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后报市实施居者有其屋工程领导小组、市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定。

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

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

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管理,明确代建资格准入、代建招标、代建双方职责、资金管理以及奖罚规定等有关内容,加快拆迁安置房代建工作的实施推广,根据《关于推行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函〔2008〕39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拆迁安置房建设主体(以下简称建设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各自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拆迁安置房代建管理组织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内项目代建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包含有城市居民和农转非居民两类拆迁安置房的,以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的两类安置房所占比例高的一类来确定项目性质;两类拆迁安置房所占比例相等的项目,参照城市居民拆迁安置房项目执行。

城市居民拆迁安置房一律实施代建制,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房鼓励实施代建制。

第四条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单位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安置房代建资格准入条件的单位实行代建单位预选名录管理。

建设主体应通过招标程序在代建单位预选名录中择优选择代建单位。

第五条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分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形式;其中分阶段代建包括项目前期阶段代建和实施阶段代建,以取得初步设计批复为分界点。

第二章预选名录管理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开发资质、资金实力、业绩、信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等因素,对申报进入代建预选名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代建单位预选名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进入代建预选名录:(一)符合杭政办函〔2008〕397号文件第四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达到本条要求,且在其下属控股项目公司中按控股比例折算的注册资金部分超过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视作符合要求);(二)申请前3年内在杭州市开发房地产住宅项目和代建拆迁安置房项目累计竣工建筑面积达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的,或者申请上一年在杭州市开发房地产住宅项目和代建拆迁安置房项目施工建筑面积达12万平方米以上(含12万平方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下属控股项目公司完成的开发业绩可一并计入);(三)在编专职从事工程技术、经济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人,其中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四)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杭州市区拆迁安置房调拨价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杭州市区拆迁安置房调拨价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杭州市区拆迁安置房调拨价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1•【字号】杭政办函[2011]182号•【施行日期】2011.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杭州市区拆迁安置房调拨价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18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物价局拟订的《杭州市区拆迁安置房调拨价格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杭州市区拆迁安置房调拨价格认定办法(市物价局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为加强对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拆迁安置房的调拨价格认定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利益,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拆迁安置房统筹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办〔2008〕18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对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的拆迁安置房调拨价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拆迁安置房调拨价格是指在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和房源需求单位之间调拨房源,进行资金结算时的价格。

对拆迁安置房调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拆迁安置房的调拨价格应经过价格认定。

根据本办法认定的拆迁安置房调拨价格应作为工程决算前拆迁安置房建设单位与房源需求单位的结算依据。

二、认定机构市本级建设或由市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拆迁安置房调拨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区级建设且由区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拆迁安置房调拨价格由各区政府组织认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价格认定部门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具备建安造价审核能力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认定。

评估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保障。

三、认定依据拆迁安置房调拨价格以开发建设成本为依据,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认定。

(一)拆迁安置房调拨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1.土地使用权取得费或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费用及拆迁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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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暂行)2011-04-26 16:38:45 作者:来源:中房联网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大】【中】【小】•杭府法审告[2010]5号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你委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杭建村改发〔2010〕54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杭府法审告[2010]5号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你委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杭建村改发〔2010〕54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建村改发〔2010〕54号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0一0年二月九日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管理,明确代建资格准入、代建招标、代建双方职责、资金管理以及奖罚规定等有关内容,加快拆迁安置房代建工作的实施推广,根据《关于推行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函〔2008〕39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拆迁安置房建设主体(以下简称建设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各自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拆迁安置房代建管理组织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内项目代建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包含有城市居民和农转非居民两类拆迁安置房的,以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的两类安置房所占比例高的一类来确定项目性质;两类拆迁安置房所占比例相等的项目,参照城市居民拆迁安置房项目执行。

城市居民拆迁安置房一律实施代建制,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房鼓励实施代建制。

第四条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单位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安置房代建资格准入条件的单位实行代建单位预选名录管理。

建设主体应通过招标程序在代建单位预选名录中择优选择代建单位。

第五条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分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形式;其中分阶段代建包括项目前期阶段代建和实施阶段代建,以取得初步设计批复为分界点。

第二章预选名录管理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开发资质、资金实力、业绩、信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等因素,对申报进入代建预选名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代建单位预选名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进入代建预选名录:(一)符合杭政办函〔2008〕397号文件第四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达到本条要求,且在其下属控股项目公司中按控股比例折算的注册资金部分超过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视作符合要求);(二)申请前3年内在杭州市开发房地产住宅项目和代建拆迁安置房项目累计竣工建筑面积达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的,或者申请上一年在杭州市开发房地产住宅项目和代建拆迁安置房项目施工建筑面积达12万平方米以上(含12万平方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下属控股项目公司完成的开发业绩可一并计入);(三)在编专职从事工程技术、经济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人,其中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四)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

第八条申报进入代建预选名录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加入预选名录申请表(一式两份,电子文档);(二)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三)验资报告复印件;(四)单位组织结构及管理制度说明;(五)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资格证书以及单位和以上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保基金缴纳证明复印件;(六)单位业绩证明资料;(七)办公场地证明材料;(八)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其中上述第(二)、(三)、(五)项申报时需同时提供资料原件,核对确认后原件予以返还。

第九条代建单位预选名录申报每年二次,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与12月。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推进联席会议确认,并发放代建预选名录卡。

第十条代建预选名录卡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须重新申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推进联席会议审核确认后换发新卡。

第三章代建招标管理第十一条代建项目一般应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代建单位;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建设主体需报市政府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招标评标小组由建设主体代表和工程管理、规划、建筑、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七人以上(含七人)单数,其中建设主体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专家库中抽取产生,专家分类根据安置房代建评标的专业特点和需求设置。

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专家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由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组成。

代建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分为技术部分、资信部分、商务部分,总分值为100分,其中技术部分为60分,资信部分为25分,商务部分为15分。

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为技术部分、资信部分、商务部分的得分总和,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企业为中标者(综合得分相同的,实行商务标低价者中标)。

第十四条评标时评标小组成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重点对企业业绩、信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工程管理大纲或管理方案、方案设计的合理和可行性,对工程的理解特别是节点、难点工程实施保障措施,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等管理目标及保障措施,代建管理费报价等因素进行审议评分。

第四章代建双方职责第十五条项目代建实行合同制管理,代建单位确定之日起30日内,建设主体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管理合同》,明确项目代建的范围及投资、质量、工期、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履约保证方式、代建管理费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六条建设主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牵头组织各自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招标工作,编制招标文件,报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备案,并依法择优选定代建单位;(二)负责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等;(三)负责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及相关报批手续;(四)负责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管理合同》;(五)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并按代建合同约定支付和结算资金;(六)依据项目代建方式不同,需协助或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工作,办理或协助办理各项前期报批手续。

依据合同约定,做好征地拆迁等建设条件的落实、协调工作;(七)负责项目设计全过程决策;(八)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监督代建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九)其它合同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代建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代建合同约定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在工作中应回避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二)进行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等全过程科学管理,涉及文物、环境、绿化等其它需要保护的,按市有关规定执行;(三)办理工程实施阶段涉及的相关报审报批等各类手续;(四)根据合同约定对重大工程变更的报审;(五)进行资金使用计划的申报;(六)依据项目代建方式不同,需负责或协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工作,办理或协助办理各项前期报批手续。

(七)审核设计文件、督促和检查设计进度,确保项目按建设主体要求以及相关部门审批意见进行设计;(八)做好工程进度报表的审核、签证,按月向建设主体上报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投资建设计划;(九)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分户检验、专项验收;负责完成竣工备案、配套确认等工作;负责工程决算的初步审核和上报;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办理项目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落实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及时处理因施工质量等引起的各类投诉;(十)按照工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代建各个环节建立健全有关档案;负责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和移交城建档案馆等工作;负责在办理工程移交时一并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建设主体和有关部门移交;(十一)代建单位实施项目代建管理过程中,应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考核、审计等监督管理;(十二)其它合同约定的事项。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八条代建单位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资金的使用计划,并依据相关合同、工作进度、完成工程量等,做好各项资金拨付的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及相关资料报建设主体。

第十九条根据相关单位对资金拨付的审核结果,建设主体审定后将资金拨付至代建单位设立的代建项目专项资金帐户或将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承建单位、设备供应商及相应的收款(用款)单位。

第二十条代建管理费用由代建单位在投标时自行报价,其中:(一)全过程代建管理费用:以经审定的工程决算总投资额(包括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等)为基数,费率最高不得超过3%;(二)分阶段代建管理费用1、前期阶段代建管理费用:原则上以项目勘察设计(不含施工图设计)费用和工程前期费用为基数,费率最高不得超过3%;2、建设阶段代建管理费用:原则上以项目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为基数,费率最高不得超过3%。

代建管理单位除收取代建管理费用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奖励费用除外)。

第二十一条代建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费,不包括项目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和监理、决算审核委托等咨询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实行代建的项目应当以建设主体委托相关部门或咨询机构审核后确认的初步设计概算(以下简称经确认的初步设计概算,包括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等)作为最高投资控制限额。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相关部门或咨询机构审核确认后,报建设主体同意,可做调整:(一)不可抗力;(二)国家政策调整;(三)符合有关工程变更相应规定,累计变更金额超过经确认的初步设计概算10%或超过500万元以上的。

第六章奖惩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主体可对代建主体实施奖励:(一)与项目最高投资限额相比,代建项目在确保质量、不降低标准和减少工程内容的前提下,通过优化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而节省的工程投资,其工程决算经财政、审计等部门审定确认后,由代建单位提出申请,可给予一定奖励。

奖励标准为所节约资金的10%,节约资金奖励最高限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代建项目实际交付工期比合同约定工期提前的,可给予一定奖励,工期提前奖励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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