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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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水质》(GB1576-2001)等标准和有关要求对余热锅炉锅水的 水质进行分析,并记录分析结果。
5.4.8 物化车间中控工艺分析单(附表 19) 在危险废物物化处理设施运行期间,由分析部门对危险废物 物化处理产生的废水取样分析,并记录分析结果。 5.4.9 污水处理站调节池运行参数分析单(附表 20) 在污水处理站运行期间,由分析部门对污水处理站调节池的 废水进行取样分析,并记录分析结果。 5.4.10 污水处理站曝气池运行参数分析单(附表 21) 在污水处理站运行期间,由分析部门对污水处理站曝气池的 废水进行取样分析,并记录分析结果。 5.4.11 污水处理站格栅井运行参数分析单(附表 22) 在污水处理站运行期间,由分析部门对污水处理站格栅井的 废水(相当于进水水质)进行取样分析,并记录分析结果。 5.5 环境监测分析单 5.5.1 焚烧炉渣浸出毒性环境监测分析单(附表 23)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 2005)要求对焚烧炉渣进行危险特性鉴别,特性鉴别至少1次/ 天。 由分析部门对焚烧炉渣进行浸出毒性分析并记录结果。 5.5.2 焚烧炉渣热灼减率环境监测分析单(附表 2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规定焚 烧残渣的热灼减率应小于5%。 由分析部门按有关标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发证机关以 及地方环保部门的要求对焚烧炉渣进行热灼减率进行分析并记 录结果。 5.5.3 焚烧炉尾气环境监测分析单(附表 25)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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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焚烧炉大气污染排放限值。《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 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要求对焚烧烟气中的烟尘、 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氢等污染因子实行在线监测,对烟气 黑度、氟化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至少每季度采样监测一次,对 二恶英至少每年采样监测一次。
由分析部门根据上述标准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发证 机关以及地方环保部门的要求对焚烧炉尾气进行环境监测并记 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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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单位应当采用信息软件辅助管理记录簿。 5.记录簿主要内容 记录簿应当包括以下危险废物入库交接单、处理交接单、成
品(或非危险废物)交接单、样品分析单、环境监测分析单、设施 运行记录表、基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记录表等 7 类 41 项 内 容 , 并进行定期统计形成报表。
5.1 危险废物入库交接单 5.1.1 外来危险废物入库交接单(附表 1) 在外来危险废物进入贮存库时,由废物运输部门和废物贮存 (或物流)部门记录进入贮存库的时间、名称、数量以及转移联 单编号等相关情况。 5.1.2 内部危险废物入库交接单(附表 2) 内部危险废物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 动过程中新产生的危险废物。 在内部危险废物进入贮存库时,由废物产生部门和废物贮存 (或物流)部门记录进入贮存库时间、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 5.1.3 临时收存危险废物入库交接单(附表 3) 临时收存危险废物是指由公安或环保等部门查没的以及无 名危险废物或者对其名称和特性不清的危险废物。 在临时收存危险废物进入贮存库时,由废物运输部门、废物 贮存(或物流)部门记录进入贮存库时间、名称、数量等相关情 况。 5.1.4 危险废物返库交接单(附表 4) 废物处理部门接收的危险废物未全部处置完毕,需将剩余危 险废物返回贮存库。 在危险废物返回贮存库时,由废物处理部门和废物贮存(或 物流)部门记录返回贮存库时间、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 5.2 危险废物处理交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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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以及地方环保部门的要求对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并记录监 测结果。
5.5.12厂界噪声环境监测分析单(附表34)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 2005)要求焚烧厂的噪声应符合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1993)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1990), 对建筑物内设施直接噪声源控制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噪声控制 设计规范》(GBJ87-1985)中的有关规定。 由分析部门按有关标准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发证机 关以及地方环保部门的要求对厂界噪声进行监测,并记录监测结 果。 5.6 设施运行记录表 5.6.1焚烧设施运行工艺参数记录表(附表35)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 2005)要求对氧、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燃室和二燃室温度等 工艺指标实行在线监测。 在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运行过程中,由废物处理部门记录焚烧 设施运行参数。运行参数出现异常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5.6.2物化处理设施运行记录表(附表36) 在物化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由废物处理部门记录物化处理 设施运行参数。运行参数出现异常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5.6.3填埋设施运行记录表(附表37)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规定每 个工作日都应有填埋场运行情况的记录,记录设备工艺控制参 数、入场废物来源、种类、数量、废物填埋位置及环境监测数据 等。 在运行过程中,由废物处理部门记录填埋设施运行参数。运 行参数出现异常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5.5.4 贮存库环境监测分析单(附表 26)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规定应 按国家污染源管理要求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监测。 由分析部门按有关标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发证机关以 及地方环保部门的要求对危险废物贮存库进行环境监测并记录 结果。 5.5.5 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监测分析单(附表 27)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 2005)要求焚烧厂的废水经过处理后应优先回用。回用水质应符 合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25.1-1989)。废水需直接排 入水体时,其水质应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值。 由分析部门按有关标准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发证机 关以及地方环保部门的要求对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进行监测,并记 录监测结果。 5.5.6初期雨水监测分析单(附表28)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 2005)要求经收集池收集的贮存及作业区的初期雨水必须经过有 效处理,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后 排 放 。 由分析部门按有关标准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发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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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指南 (征求意见稿,2008 年 2 月) 1.目的和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408 号)第 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 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 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 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指导和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建立危 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特制定《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指南 》 (以下简称《指南》)。 2.适用范围 《指南》适用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 录簿(以下简称“记录簿”)。 3.记录簿建立的原则 (1)跟踪记录危险废物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内部运转的整 个流程; (2)跟踪记录危险废物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内部整个运转 流程中,相关保障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 急救援措施的实施情况。 4.记录簿的保障与实施 记录簿制度的实施涉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内部的运输、贮存 (或物流)、处理(利用/处置)、实验分析和安全环保等相关部 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指南》,充分结合自身的实际 情况,与生产记录相衔接,建立记录簿,明确各部门职责,真实 记录危险废物经营情况。 记录簿应当分类装订成册,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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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以及地方环保部门的要求对收集池内的初期雨水进行监测,并 记录监测结果。
5.5.7填埋场渗滤液监测分析单(附表29)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规 定 : 严禁将集排水系统收集的渗滤液直接排放,必须对其进行处理并 达到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的要求及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要求后方可 排放。 由分析部门按有关标准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发证机 关以及地方环保部门的要求对填埋场渗滤液进行监测,渗滤液水 质和水位监测频率至少为每月一次,并记录监测结果。 5.5.8生活废水监测分析单(附表30)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 2005)要求焚烧厂的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宜优先考虑循环再利用, 废水排放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要求。 由分析部门按有关标准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发证机 关以及地方环保部门的要求对生活废水进行监测,并记录监测结 果。 5.5.9地下水监测分析单(附表31) 由分析部门按《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2001)等有关标准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发证机关以及 地方环保部门的要求,对地下水进行监测,并记录监测结果。 5.5.10地表水监测分析单(附表32) 由分析部门按有关标准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发证机 关以及地方环保部门的要求对地表水进行监测,并记录监测结 果。 5.5.11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分析单(附表33) 由分析部门按有关标准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发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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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的非危险废物,在提供或委托给外单位使用、处置或利用过 程中,由废物贮存(或物流)部门和废物运输部门记录出厂的时 间、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
5.4 样品分析单 5.4.1 废物样品详细分析单(附表 12) 在贮存、处置和利用危险废物前,由分析部门按照有关标准 和要求进行相应的样品分析,并记录危险废物的有毒有害成分、 灰份、热值等详细情况。 5.4.2 废物毒性浸出试验分析单(附表 13) 在贮存、处置和利用危险废物前,由分析部门按照有关标准 和要求进行相应的样品分析,并记录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 5.4.3 废物样品小试报告单(附表 14) 在处置和利用危险废物前,必要时,由分析部门进行废物样 品小试,并记录试验内容和结果。 5.4.4 焚烧车间样品分析单(附表 15) 为保证危险废物符合焚烧炉的进料要求,在焚烧危险废物 前,由分析部门对危险废物的热值、含氯量和含硫量等相关情况 进行分析,并记录分析结果。 5.4.5 固化车间样品分析单(附表 16) 为保证危险废物浸出液符合允许进入填埋场的控制限值,在 填埋危险废物前,由分析部门对固化后危险废物进行毒性浸出分 析并记录结果。 5.4.6 余热锅炉给水水质分析单(附表 17) 在焚烧车间余热锅炉运行期间,由分析部门根据《工业锅炉 水质》(GB1576-2001)等标准和相关要求对余热锅炉给水的水 质进行分析,并记录分析结果。 5.4.7 余热锅炉锅水水质分析单(附表 18) 在焚烧车间余热锅炉运行运行期间,由分析部门按《工业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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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外来危险废物直接处理交接单(附表 5) 外来危险废物不经过贮存而直接进行处理时,由废物运输部 门、废物贮存(或物流)部门和废物处理部门记录处理的时间、 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 5.2.2 内部危险废物直接处理交接单(附表 6) 内部危险废物不经过贮存而直接进行处理时,由废物产生部 门和废物处理部门记录处理的时间、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 5.2.3 库存危险废物处理交接单(附表 7) 库存危险废物转移到废物处理部门进行处理时,由废物贮存 (或物流)部门和废物处理部门记录处理的时间、名称、数量等 相关情况。 5.2.4 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处理交接单(附表 8)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另一个持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的经营活动时,由废物贮存(或物流)部门、废物运输部门以及 废物接受单位记录委托处理的时间、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 5.2.5 危险废物处置(或利用)完毕回复单(附表 9) 废物处理部门将转移的危险废物处置完毕后,由废物处理部 门和废物贮存(或物流)部门记录处置的时间、名称、处置或利 用方式等相关情况。 5.3 产品(或非危险废物)交接单 5.3.1 产品(或非危险废物)入库交接单(附表 10) 危险废物处置或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产品或非危险废物,在交 付给废物贮存(或物流)部门贮存过程中,由废物处理部门和废 物贮存(或物流)部门记录进入贮存库的时间、名称、数量等相 关情况。 5.3.2 产品(或非危险废物)出厂交接单(附表 11) 危险废物处置或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产品和不能自行处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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