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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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文)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文)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文)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但须这些国家均为本公约缔约国。

第二条排除适用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情况:1. 销售合同的标的物是供私人、家庭或家庭消费使用的货物;2. 销售合同的标的物是供个人使用或消费的货物;3. 销售合同的标的物是供个人使用或消费的货物;4. 销售合同的标的物是供个人使用或消费的货物。

第三条合同形式合同无需以书面形式,也无需签字,即可成立。

第四条货物交付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货物。

第五条货物质量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六条货物价格买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支付货物。

第七条货物所有权货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方。

第八条风险转移货物的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条合同解除在特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合同的解释、效力和履行,适用合同双方选择的法律。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合同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仲裁或诉讼。

第十三条公约的解释和修订本公约的解释和修订应通过缔约国之间的协商进行。

第十四条公约的签署、批准和加入本公约开放供各国签署、批准和加入。

第十五条公约的生效本公约自一定数量的缔约国批准或加入后生效。

第十六条公约的退出缔约国可以声明退出本公约。

第十七条公约的保存和通知本公约由联合国秘书长保存,并负责通知缔约国。

第十八条公约的修订和修正本公约可以由缔约国通过协商进行修订或修正。

第十九条公约的解释本公约的解释应以促进其目的和宗旨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公约的最终条款本公约的最终条款包括其生效、退出、修订和解释等相关规定。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并非真实法律文本。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一个实际存在的国际公约,旨在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规则。

如果您需要了解真实的公约内容,建议查阅官方文件或咨询法律专家。

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CISG

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CISG

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CISG)是1980年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旨在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规则。

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是目前国际货物买卖领域中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之一。

一、公约的背景与目的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日益频繁,各国之间的法律制度差异给国际货物买卖带来了诸多不便。

为解决这一问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广泛听取各国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CISG,旨在通过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规则,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二、公约的主要内容1. 适用范围CISG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具体包括以下情况:(1)合同当事人所在国均为CISG缔约国;(2)合同当事人所在国不是CISG缔约国,但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 合同的订立CISG规定了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要约、承诺、合同的成立等。

同时,公约还明确了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等。

3. 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CISG明确了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包括:(1)卖方的义务:交付货物、转移货物所有权、提供货物质量保证等;(2)买方的义务:支付价款、接收货物、风险转移等。

4. 违约责任CISG规定了违约责任,包括违约的种类、违约责任的承担等。

公约明确了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并规定了赔偿损失的原则。

5. 争议解决CISG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同时规定了仲裁和诉讼等争议解决方式。

三、CISG的意义与影响1. 促进国际贸易发展CISG通过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规则,降低了国际贸易的法律风险,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2. 提高交易效率CISG简化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程序,提高了交易效率。

3. 增强法律可预见性CISG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增强了法律的可预见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下,合同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同的成立:- 合同通过一方的要约和另一方的承诺形成。

- 要约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暗示的,但必须包含足够的信息以确定合同的基本条款。

- 承诺必须明确表示接受要约,并且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更改。

2. 合同的条款:- 合同条款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或者是通过行为表明的。

- 合同应当包括货物的描述、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基本条款。

- 双方可以自由协商合同条款,但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

3. 合同的履行:- 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并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 买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接受货物。

- 双方应当遵守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时间、地点和方式。

4. 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履行、赔偿损失或者解除合同。

- 赔偿损失应当相当于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利润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5. 合同的解释:- 合同应当根据其条款、合同的目的、双方的行为以及相关贸易惯例进行解释。

- 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解释。

6. 争议解决:- 双方可以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合同争议。

- 如果没有约定,争议可以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7. 适用法律:- CISG适用于合同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合同,除非合同双方明确选择适用其他法律。

8. 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合同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进行修改。

- 合同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被终止,例如一方严重违约。

请注意,CISG的规定仅适用于销售合同,不适用于服务合同或其他类型的合同。

此外,CISG的规定是最低标准,双方可以通过协议增加额外的条款。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读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读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读什么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一份由联合国编制的合同条款,用于规范跨国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

此公约于1980年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生效,目前已经有近100个国家加入。

CISG的作用和适用范围CISG适用于所有出售商品的合同,无论其是否为跨国交易,只要合同双方均来自CISG缔约国。

此公约旨在帮助各国在国际贸易中建立起一套公认的标准,从而降低因合同条款不同而导致的法律纠纷。

CISG的作用非常广泛,涵盖了从商品品质到交付方式的各个方面。

它规定了买卖双方的义务和权利,明确了支付、交货、保修等方面的条款,同时也涉及了商品的包装、标注、运输方式,以及违约赔偿等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在CISG适用范围内,国家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合同条款的解释,除非CISG另有规定。

CISG的主要内容商品的品质和数量CISG规定,卖方必须向买方出售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商品,数量和品质必须符合合同要求,并在交货时符合国际通行的商品品质、数量和包装标准。

如果商品品质不符合要求或者数量不足,买方有权拒收商品,并要求卖方赔偿。

交货时间和方式交货时间和方式也是CISG关注的重点。

此公约规定,交货时间应符合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交货时间,则卖方应该在合理时间内交付商品。

交货方式应符合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则卖方有权选择交货方式。

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接收商品,则卖方有权要求赔偿。

付款和货款CISG规定,买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货款,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卖方有义务向买方出示货物的文件,例如发票、清单和装箱单等。

违约和赔偿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被视为违约。

CISG规定,在以下情况下,被视为违约:•卖方未向买方出售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商品;•商品品质或数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商品;•卖方未选择与合同要求相符的交货方式。

如果存在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合同;•终止合同;•要求赔偿。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析ok3w_ads(“s004”);ok3w_ads(“s005”);篇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规则浅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规则【摘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或“cisg”)的通过及生效是国际货物买卖领域中法律统一的重大成果。

然而,法律文本上的统一只是形式上的统一,公约要在货物销售领域中得到广泛的统一适用,实现公约的目的和宗旨,前提之一就是其在不同的国家得到统一的解释和适用。

然而,由于cisg本身并未建立统一的争端解决机构,因此,公约的解释和适用一般由国内法庭或仲裁庭完成,这使得cisg的解释难免受国内法偏见的影响。

公约本身用语的模糊及其提供的解释规则的原则性更加大了对其进行统一解释和适用的难度。

因此,本文力图对cisg的解释规则进行梳理和分析,为公约的统一解释和适用做有益的铺垫。

【关键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的解释;解释原则;一般原则一、对公约进行统一解释的必要性在订立过程中,cisg有来自不同法系及不同法律传统的国家及地区的广泛参与,且其对国际贸易惯例及贸易中的习惯做法表达了充分的尊重,因此,公约自生效以来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适用。

公约以其自身的专门语言提供了一套不同于各国国内法的规则体系,并在各成员国、国际贸易活动参与者及争端解决机构之间架起了一道桥梁,使其在进行与国际货物贸易相关的事项时能够运用同一种语言交流。

公约订立的目的在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要实现公约的这一目的,公约的统一适用不可或缺。

然而,公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确定个别条款的准确含义、填补立法当初遗留的法律漏洞等国内法实施中的问题。

因此,公约的统一适用有赖于其解释与适用的统一。

如前所述,公约的解释和适用最终是由相关国家的司法或仲裁机构来进行,这就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其本国法律文化及传统的影响,导致对公约同一条文或用语产生不同的理解和解释,最终导致同一案件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会产生不同的处理结果。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为CISG(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是联合国设立的一个国际法基准。

它于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通过,自198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该公约的目的是在国际货物销售中统一和协调国际交易,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繁荣。

该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的契约,适用于买卖双方居于合同国的情况下。

许多国家都成为了该公约的缔约国,目前已有近90个国家加入。

CISG的核心原则是平等原则和将合同约定的货物销售规则转化为法律条文。

它主要包括了买卖双方的义务和权利,货物的交付和接受,价格、付款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该公约,买卖双方应当履行他们在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双方应当以善意和合理的方式完成交易,包括以合适的方法传递货物,支付合理的价格,履行相关手续等。

此外,该公约还规定了对质量缺陷的补救措施,包括退货、修理、降价和赔偿等。

合同的成立和变更,以及解释和补充合同条款的规定也在该公约中有所提及。

在合同成立阶段,买卖双方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达成的一致意见即构成有效合同。

合同的变更和解释应当依据合同的原则和买卖双方的意愿进行。

双方还可以通过合理的方式补充合同条款。

CISG还涉及到关于货物的交付和接受的规定。

根据该公约,卖方应当交付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并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买方应当及时接受货物,并支付合理的价款。

如果卖方未能交付合格的货物,买方有权要求修复、退货或索赔。

对于违约行为,该公约也作了规定。

违反合同条款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损失赔偿、支付延迟付款的利息等。

然而,买卖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而不一定要采取法律诉讼。

总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国际货物销售领域的一个重要法律规范。

它规定了买卖双方的义务和权利,货物的交付和接受,价格、付款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又被称为《联合国公约》,是国际间进行货物销售交易的统一法律规则。

该公约于1980年通过,并于1988年生效。

其目的是通过确立统一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规则,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保护商业交易的安全和可预见性。

1. 概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国际间涉及货物销售交易的合同。

该公约的主要目标是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平衡,提供明确的合同条款,以减少交易风险和纠纷。

2. 适用范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两个或多个缔约国之间进行的货物销售合同。

在涉及国际贸易的货物销售中,无论是同一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还是跨国合同,该公约都应适用。

3. 关键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一些关键原则,用于指导国际货物贸易的合同解释和执行。

其中包括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履行原则和可预见性原则等。

4. 合同条款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涵盖了许多重要的合同条款,包括货物质量、交付期限、付款条件、合同解除和违约救济等。

这些条款旨在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平衡和合理的交易条件。

5. 合同解决纠纷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还为合同纠纷解决提供了指导。

根据该公约,当合同纠纷发生时,合同双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等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

6. 缔约国。

截至目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已经获得了超过90个国家的批准,包括许多主要的贸易国家。

这些国家通过批准该公约,表明他们愿意遵守公约规定,并充分利用该公约提供的便利和保护。

7. 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国际贸易产生了重要影响。

该公约通过确立一套统一的国际贸易合同规则,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环境。

这种统一的规则减少了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差异和交易不确定性,促进了全球贸易的发展。

结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法律框架,旨在统一和简化国际贸易的合同规则。

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解释

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解释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内容如下:“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下情况除外:(一)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二)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三)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依照买方所提供的信息,或按买方所要求的方式,特别为买方加工制造的货物的性质所致。

”以下是关于第42条的具体解释:1. 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范围:根据第42条,卖方有义务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不会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这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产权(如专利、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如版权、设计权)。

2. 买方的知情权: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存在第三方知识产权,则卖方不承担担保义务。

这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即合同双方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进行交易。

3. 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的影响:如果卖方是根据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来制造货物,且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侵犯是由于这些规格导致的,卖方也不承担担保义务。

4. 特别为买方加工制造的货物:如果卖方是根据买方的要求特别加工制造的货物,且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侵犯是由于这种加工制造的特性所致,卖方同样不承担担保义务。

5. 免责情形:在特定情况下,即使卖方未能履行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情况包括买方知情、技术规格导致的侵权、以及特别加工制造的货物。

总结来说,第42条明确了卖方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同时考虑了合同自由、技术规格等因素。

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买方的利益,同时也为卖方提供了合理的免责条件。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该条款,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条款,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主要内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主要内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主要内容在国际贸易中,货物销售合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国际货物销售活动,联合国制定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也被称为《维也纳公约》。

该公约于1980年通过,并于1988年生效,旨在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的法律规定,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便利和发展。

该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成立、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

下面,我们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来探讨该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的成立1.1 原则性条款《公约》规定了货物销售合同的成立原则,包括了书面形式、协商意愿、价格确定、发货证明和契约方式等内容。

这些原则性条款使得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签订更加严谨和规范,降低了双方交易中的风险。

1.2 合同条款该公约还规定了合同条款的重要内容,包括了交货时间、货物数量和质量、付款方式等。

这些条款的明确规定,为货物销售合同的履行提供了具体的依据,使得双方交易更加透明和可靠。

二、合同履行2.1 交货和验收《公约》对于货物的交货和验收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了交货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买方对货物的验收标准等。

这些规定保障了卖方和买方在货物交付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效防止了因交付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

2.2 缺陷货物在货物存在缺陷的情况下,该公约规定了买方的权利和解决方式,包括了通知卖方、要求修理或替换、要求减少价格和索赔等。

这些规定为双方在货物质量方面的纠纷提供了解决的具体途径,维护了买方的合法权益。

三、违约责任3.1 责任的范围《公约》对于合同违约的责任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包括了严格责任、过失责任和责任的限制等内容。

这些规定为双方在合同违约方面的责任划分提供了具体依据,减少了因合同违约而产生的纠纷和损失。

3.2 赔偿方式在合同违约的情况下,该公约规定了赔偿的方式和范围,包括了损失的赔偿、利益的赔偿、预防损害等内容。

这些规定为双方在违约责任方面的赔偿提供了具体规定,维护了合同的公平和稳定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篇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主要内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主要内容1.公约的基本原则。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与兼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是执行、解释和修订公约的依据,也是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和发展国际贸易关系的准绳。

2.适用范围。

第一,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对某些货物的国际买卖不能适用该公约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公约适用于当事人在缔约国内有营业地的合同,但如果根据适用于“合同”的冲突规范,该“合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也应适用“销售合同公约”,而不管合同当事人在该缔约国有无营业所。

对此规定,缔约国在批准或者加入时可以声明保留。

第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

(适用范围不允许缔约国保留)3.合同的订立。

包括合同的形式和发盘(要约)与接受(承诺)的法律效力。

4.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卖方责任主要表现为三项义务: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移转货物的所有权。

第二,买方的责任主要表现为两项义务:支付货物价款;收取货物。

第三,详细规定卖方和买方违反合同时的补救办法。

第四,规定了风险转移的几种情况。

第五,明确了根本违反合同和预期违反合同的含义以及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当事人双方所应履行的义务。

第六,对免责根据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招标师在线(QQ学习群:244362119),欢迎分享本文!篇二: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的适用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的适用一、引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以下简称公约),是国际社会通过集体努力在《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的基础上达成的。

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本公约旨在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规则,以促进国际贸易的便利化和法律确定性。

以下是公约的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
- 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 不适用于消费者购买、拍卖、公共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知识产权转让等。

2. 合同的成立:
- 合同的成立不依赖于书面形式,但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方式证明。

- 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的要约和承诺。

3. 货物的交付:
- 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 买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接收货物。

4. 风险转移:
- 货物的风险在交付时从卖方转移到买方,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5. 违约责任:
- 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利润损失。

- 违约方有权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

6. 货物检验和通知:
- 买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检验货物,并在发现不符合合同的货物时及时通知卖方。

7. 合同的解释:
- 合同应根据其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当事人的行为以及国际贸易惯例来解释。

8. 适用法律:
-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适用卖方营业地国家的法律。

9. 争议解决:
- 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也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

10. 公约的生效和加入:
- 公约自1988年1月1日起生效,各国可以通过签署、批准或加入的方式成为公约的缔约国。

本公约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提供了一套统一的法律框架,有助于减少交易中的法律不确定性,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解读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解读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解读引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全球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国际商事法规范之一。

本文将对该公约进行解读,重点涉及其背景、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一些重要条款的解释。

背景国际贸易在全球范围内日益频繁,因此需要一套统一的法律规则来调解和规范合同关系。

为了满足各国之间的交易需求,联合国在1980年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旨在增加国际贸易的预见性和稳定性。

目的《公约》的目的在于统一国际货物销售的法律规则,以便减少合同纠纷和降低交易成本。

通过该公约,各国可以在合同中引用统一的条款,避免因法律制度的差异而导致的争议和误解。

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跨国双方签订的、涉及货物销售的合同。

不论是在国内市场还是国际市场上进行的货物销售,只要符合《公约》的条件,就可以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该公约不适用于服务、土地、金融工具、知识产权等非货物销售合同。

基本原则1.交付物的合规性《公约》规定,卖方必须向买方交付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包括质量、数量、品质等方面的要求。

如果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买方有权对货物进行退货或要求赔偿。

2.付款义务买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付款。

未能按时支付款项的买方应承担延迟支付的责任,并支付逾期利息等相关费用。

3.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公约》鼓励合同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保持诚实、信用的行为。

各方应遵守合同义务,积极履行合同,并在协商中解决合同履行中的争议。

重要条款解读1.价格和支付方式根据《公约》第14条,合同双方应就货物的价格和支付方式达成一致。

买方应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支付方式履行付款义务,卖方则必须按照约定的价格交付货物。

2.交付方式和时间根据《公约》第31条,合同双方应就货物的交付方式和时间达成一致。

卖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或提供合理的交付凭证。

3.非履约责任如果合同的履行出现问题,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这一原则在《公约》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评释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评释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评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评释1. 背景介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联合国于1980年制定的一项重要国际私法公约,旨在统一和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规则,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公约》已经成为国际商事合同中使用最广泛的规范之一,目前已经有约80个国家和地区加入该公约,其中包括我国、美国、德国、法国等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

2. 深入解读《公约》适用评释作为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规范,《公约》的适用评释显得尤为重要。

在实际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合同各方常常会因为合同条款的模糊、歧义或不足而发生纠纷,这时《公约》的适用评释就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根据《公约》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解释规则》的相关原则进行适用评释,而且在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公约》的一般原则和通则进行解释。

对《公约》适用评释的深入理解,对于避免和解决合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3. 评价《公约》适用评释的深度和广度《公约》适用评释的深度和广度主要体现在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和规则的适用上。

在深度方面,适用评释需要充分考虑合同条款的文字表述、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和公平原则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以确保适用结果符合合同各方的真实意图。

在广度方面,适用评释不仅需要考虑到《公约》的具体条款,还需要综合考虑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商法守则以及国际仲裁实践等多种因素,以确保适用结果具有普适性和权威性。

4.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公约》的使用者,我们应当充分理解和掌握适用评释的原则和方法,以避免因为适用错误造成的法律风险。

在适用评释时,应当注重考虑到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和合同条款的合理解释,同时也要尊重国际贸易惯例和公平原则,以确保适用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我认为《公约》适用评释的深度和广度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以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求。

5. 总结《公约》适用评释的深度和广度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也关系到国际贸易活动的秩序和稳定。

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解释

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解释

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CISG),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一部重要国际公约。

该公约于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公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全球贸易和交流,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商业交易的可靠性。

本文将就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进行简要解释。

一、公约适用范围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具体包括以下情况:1. 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缔约国之间所订立的合同;2. 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非缔约国之间所订立的合同,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3. 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非缔约国之间所订立的合同,但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透露的情报均显示其营业地在缔约国。

二、公约主要内容1. 合同的成立:公约规定了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要约、承诺、合同内容等。

其中,要约应明确表明货物的名称、数量、价格、交货地点等要素。

2. 货物买卖:公约规定了货物买卖的基本原则,如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约定,买方支付货款等。

同时,公约还规定了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

3. 违约责任:公约规定了违约行为的种类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约行为包括迟延履行、不履行、履行不符合约定等。

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4. 争议解决:公约规定了争议解决的途径,包括协商、调解、仲裁等。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仲裁机构的选择和仲裁程序的适用。

三、公约解释原则1. 文字解释:公约的解释应以公约的文字为准,避免对公约条款进行扩大或缩小解释。

2. 上下文解释:公约的解释应考虑公约条款的上下文,以全面、准确地理解公约的意图。

3. 目的解释:公约的解释应考虑公约的宗旨和目的,即促进全球贸易和交流,降低交易成本。

4. 国际惯例:公约的解释应参考国际惯例,以保持公约与国际商业实践的一致性。

5. 公正解释:公约的解释应公平、合理,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全文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全文

第一部分:介绍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全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是联合国为促进国际贸易所制定的重要法律文书。

该公约于1980年4月11日在奥地利维也纳通过并生效,被认为是国际商法领域最具权威和最有影响力的国际公约之一。

2. 深度和广度的评估在对CISG进行深度和广度的评估时,我们首先要了解该公约的具体内容和条款,理解其适用的范围和影响,还要探讨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实际应用和意义。

第二部分:CISG的主要内容3. 定义在CISG的第一部分,我们首先要了解其涵盖的范围和适用的对象,比如“合同”,“国际性”等关键词。

这有利于我们对CISG的整体认识和理解。

4. 签约国家CISG目前已经有数十个签约国家,这意味着该公约在这些国家的贸易活动中具有法律效力。

了解签约国家的范围是十分重要的。

5. 货物销售合同内容CISG对于商品的销售合同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违约等方面的规定,这能帮助我们对CISG的实质内容有更全面的了解。

第三部分:CISG的实际应用和意义6. 重要性CISG的重要性体现在于它在国际贸易中的普遍适用性,能够为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贸易活动提供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减少了跨国贸易中的法律冲突和不确定性。

7. 实际案例分析在现实的国际贸易中,许多案例都涉及了CISG的适用和解释,我们可以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深入了解CISG在实际贸易活动中的应用和影响。

第四部分:总结与回顾8. 总结与回顾通过对CISG的深度和广度的评估,我们不仅对其内容和适用范围有了更深入的理解,还能够意识到CISG在促进国际贸易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在未来的国际贸易中,我们也应该更加重视CISG的适用和遵守。

第五部分:个人观点和理解9. 个人观点在我看来,CISG作为促进国际贸易的重要法律文书,其意义不仅在于统一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规定,还在于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个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文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文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文版) 序言该公约是针对全球范围内进行国际货物销售所制定的。

作为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编制的模板, 该公约旨在推动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

该公约主要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中涉及的各种合同, 是国际贸易领域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该公约适用于所有涉及到国际货物销售的各种合同。

第二条公约的作用该公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国际货物销售中的各项合同, 并确保其公平、合理、公正, 各方都能基于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并得到保障。

第三条词语的含义该公约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词语均应根据其通常意义进行解释。

第四条公约对国内法的关系该公约不得侵犯任何国家的国内法, 同时, 任何相关的国内法也不得影响该公约的实施。

第五条排除适用公约的规定当一方或双方就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达成协议时, 如有排除公约适用的规定, 该规定应得到尊重。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六条要约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 要约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商品名称、数量、价格、交付方式、付款方式、交货地点等。

第七条要约的修改或撤回一旦要约被接受, 任何对要约的修改或撤回均需得到对方同意。

第八条接受接受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商品名称、数量、价格、交付方式、付款方式、交货地点等。

第九条撤回的接受在接受方发出接受之前, 要约方可以随时撤回其要约。

第十条电子通讯的效力各方之间的电子通讯和电子签名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十一条合同履行的义务各方应当按照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约定, 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

第十二条货物的质量所涉及到的货物应当符合国际标准, 符合双方约定的规格要求, 并保证质量合格。

第十三条交付货物各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货物的交付。

第十四条支付货款支付货款的方式、时间及金额等应当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约定进行, 任何违约行为都应被追究。

第十五条对拒绝接受货物的处理如果接受方拒绝或无法接受货物, 则应当按照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英文对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英文对照
第二部分 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 -7-
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 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 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2)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 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 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1-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 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 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 1980 年 4 月 11 日订于维也纳 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 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 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 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 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兹协议如下: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 (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 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 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 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 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百科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百科

一、概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CISG)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一项国际公约。

该公约于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CISG旨在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规则,提高国际贸易的可靠性和降低交易成本。

二、适用范围CISG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具体包括以下情况:1. 当事人所在的国家是CISG的缔约国;2. 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3. 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透露的情报表明合同与某一缔约国有关。

CISG不适用于以下情况:1. 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2. 经由拍卖的销售;3.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4.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 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 电力的销售。

三、主要内容CISG共分为四个部分,101条,主要内容包括:1. 适用范围和总则:明确了CISG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2.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规定了合同的订立、修改、解除等程序和条件;3. 买卖双方的义务:明确了卖方和买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交货、付款、检验、风险转移等;4. 违约责任:规定了违约行为的认定、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四、CISG的成员国截至2021年,CISG的成员国已超过80个,包括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挪威、瑞典和瑞士等世界主要贸易国。

我国于1986年12月加入CISG,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

五、CISG的意义CISG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提高国际贸易的可靠性、降低交易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它有助于:1. 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2. 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规则,提高国际贸易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3. 增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履行率,降低交易风险。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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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销售合同”指卖方与买方之间关于货物销售的合同。

(3)“公约”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协议书适用于卖方与买方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

2.2 本协议书的条款与公约的规定相一致,如本协议书与公约的规定存在冲突,应以公约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货物的交付3.1 卖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货物。

3.2 买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收货物。

第四条货物的质量与数量4.1 卖方保证货物符合约定的质量、规格和数量。

4.2 买方有权在接收货物时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规格和数量,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予以更换或赔偿。

第五条货物的风险转移5.1 货物的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转移至买方。

5.2 如买方迟延接收货物,自迟延之日起,货物的风险转移至买方。

第六条货物的价格与支付6.1 双方应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支付方式进行货款的支付。

6.2 买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迟延支付的利息。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一方违反本协议书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7.2 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货款、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和律师费用。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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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篇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主要内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主要内容1.公约的基本原则。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与兼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是执行、解释和修订公约的依据,也是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和发展国际贸易关系的准绳。

2.适用范围。

第一,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对某些货物的国际买卖不能适用该公约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公约适用于当事人在缔约国内有营业地的合同,但如果根据适用于“合同”的冲突规范,该“合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也应适用“销售合同公约”,而不管合同当事人在该缔约国有无营业所。

对此规定,缔约国在批准或者加入时可以声明保留。

第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

(适用范围不允许缔约国保留)3.合同的订立。

包括合同的形式和发盘(要约)与接受(承诺)的法律效力。

4.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卖方责任主要表现为三项义务: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移转货物的所有权。

第二,买方的责任主要表现为两项义务:支付货物价款;收取货物。

第三,详细规定卖方和买方违反合同时的补救办法。

第四,规定了风险转移的几种情况。

第五,明确了根本违反合同和预期违反合同的含义以及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当事人双方所应履行的义务。

第六,对免责根据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来源:招标师在线网(QQ学习群:244362119),欢迎分享本文!篇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规则浅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规则摘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或“cisg”)的通过及生效是国际货物买卖领域中法律统一的重大成果。

然而,法律文本上的统一只是形式上的统一,公约要在货物销售领域中得到广泛的统一适用,实现公约的目的和宗旨,前提之一就是其在不同的国家得到统一的解释和适用。

然而,由于cisg本身并未建立统一的争端解决机构,因此,公约的解释和适用一般由国内法庭或仲裁庭完成,这使得cisg的解释难免受国内法偏见的影响。

公约本身用语的模糊及其提供的解释规则的原则性更加大了对其进行统一解释和适用的难度。

因此,本文力图对cisg的解释规则进行梳理和分析,为公约的统一解释和适用做有益的铺垫。

关键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的解释;解释原则;一般原则一、对公约进行统一解释的必要性在订立过程中,cisg有来自不同法系及不同法律传统的国家及地区的广泛参与,且其对国际贸易惯例及贸易中的习惯做法表达了充分的尊重,因此,公约自生效以来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适用。

公约以其自身的专门语言提供了一套不同于各国国内法的规则体系,并在各成员国、国际贸易活动参与者及争端解决机构之间架起了一道桥梁,使其在进行与国际货物贸易相关的事项时能够运用同一种语言交流。

公约订立的目的在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篇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通过国际立法协调和统一各国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的法律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贸易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

1964年在海牙外交会议上通过了由罗马统一国际私法研究所起草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简称海牙第一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简称海牙第二公约)。

海牙第一公约是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和风险转移的公约,海牙第二公约是关于签订隔地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公约。

这两个公约主要反映了以欧洲为主的立法与习惯,在地区和内容上有很大的局限性,基本上属于区域性的多边条约,因此,需要有一个国际普遍适用的新的公约来代替这两个公约。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从1964年开始将海牙第一公约与海牙第二公约的内容予以合并,并进行修改补充,目的是为了使更多的国家能接受。

委员会于1978年完成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起草工作,1980年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讨论并通过了此项公约,包括中国在内的62个国家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公约共101条,主要内容为公约的适用范围、合同的成立、货物销售及最后条款;公约已对中国、美国、意大利、赞比亚、南斯拉夫、阿根廷、匈牙利、埃及、叙利亚、法国等34个国家生效。

1、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第1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强调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事实,并规定“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公约第2条列举了六类不适用公约的销售:(1)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

鉴于这六种买卖交易性质、交易方法及标的物的特殊性,不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内.此外,公约第4条规定,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合同的订立及买卖双方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2、合同的形式与成立(1)合同的形式。

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但是公约允许缔约国对这一条提出保留。

(2)合同的成立。

公约第二部分对于要约和承诺的有关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其具体内容与本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所述相同,但在对待承诺是否必须无条件地接受要约所提出的交易条件这一问题上,公约第19条作了一些变通的规定,公约将对要约条件的添加、修改划分为实质性修改和非实质性修改两类。

凡是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争议的解决等等内容的添加或修改,均被视为实质性的变更。

除此以外的其他次要条件的添加或修改则被视作非实质性修改;只有实质性的修改才构成对原要约的拒绝并构成新要约,而非实质性修改不影响承诺的有效性。

3、买卖双方的义务。

从法律上讲,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买卖双方当事人都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公约对买卖双方的义务作了如下明确的规定.(1)卖方的义务。

公约第30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根据这一规定,卖方的义务主要有以下三项:第一,交付货物。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完成交付货物的义务。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交货的具体时间,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且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卖方交付的货物还必须是任何第三方不能提出权利和要求的货物,即卖方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第二,移交单据。

公约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这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这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内容。

但是,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第三,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这是买卖合同主要的法律特征,也是买卖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的直接目的。

(2)买方的义务。

按照公约的规定,买方必须按照合同与公约的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根据这一规定,买方主要有以下两项义务:第一,支付价款。

公约规定,买方必须严格根据合同或有关法律规定的步骤和手续支付价款。

如果合同已有效地订立,但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在没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如果价格是按货物的重量规定的,如有疑问,应按净重确定。

第二,收取货物。

公约第60条规定了买方有关收取货物的两项义务:①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②接受货物。

4、违约救济方法。

违约的救济方法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而使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受损害一方为了取得补偿依照法律所采取的措施。

公约对买卖双方违约的救济方法作了明确规定:(1)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公约对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作了详尽的规定,按照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只有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才有权撤销合同,并依法得到补偿。

公约对以下几种卖方违约行为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救济方法:第一,卖方拒不交货。

公约根据卖方拒不交货所造成的损失的程度,对拒不交货的卖方采取以下几种救济方法:①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

公约规定,卖方拒不交货时,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除非买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如买方已宣告撤销合同,就不能再要求卖方履行义务;②撤销合同。

公约规定,当卖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时,买方可以撤销合同,宣告原合同无效。

但撤销合同时必须向卖方发出通知;③请求损害赔偿。

公约规定,对于卖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予以赔偿,即使买方已经采取了其他救济方法,但对于因卖方违反合同所遭受的损失,仍有权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第二,卖方迟延交货。

公约规定,卖方迟延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但卖方迟延交货的行为尚未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义务,如卖方在这一时间仍不交货,买方即可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因迟延交货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

公约规定,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或包装等方面与合同不符时,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另行交付一批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以替代不符合合同的货物,也可以要求卖方对不符合合同的货物进行修补,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减低货物的价格,当卖方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而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还可以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2)买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公约第三章第三节对买方违约的救济方式作了详尽规定:第一,要求买方履行合同义务。

公约规定,当买方违反合同拒付货款、拒收货物或不履行其他义务时,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除非卖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

第二,撤销合同。

公约规定,当买方不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卖方可以立即撤销合同,但尚未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义务,如时间届满买方仍不履行义务,卖方即可撤销合同。

第三,请求损害赔偿。

公约规定,买方违约造成卖方损失时,卖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赔偿额应与卖方因买方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对于买方拖欠的货款以及其他金额,卖方还有权收取利息。

5、风险的转移。

公约第四章根据各种货物不同的运输与交付情况,对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和地点作了规定:第一,规定特定地点交货的,风险于该地点转移,公约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之前,风险不转移给买方;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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