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出版专业基础知识(中级)--第四章 出版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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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出版行政管理
思考 题
1.什么是出版行政管理?实施行政管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几类?
答:(1)出版行政管理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出版活动进行管理的行为。
(2)实施行政管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1) 出版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出版行政管理的重要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
3) 出版行政管理的重要规章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等等。

2.我国对出版单位的设立实行什么制度?出版单位的变更和注销应办理什么手续?
答:(1)对设立出版单位的管理
对出版单位的设立,我国实行审批制,即设立出版单位需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2)对出版单位变更和注销的管理
1)出版单位的变更
出版单位变更,应当依照新设立出版单位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同意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2)出版单位的注销
出版单位因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主动停业,或者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被迫停业,或者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出版许可证,都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注销登记,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3.出版单位年登记制度和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各包括哪些内容?
答:(1)出版单位年登记制度
每逢单数年,图书出版社在自查年检的基础上,进行年检登记工作;每逢双数年,图书出版社在领导主持下,自行检查总结工作。
(2)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制度
国家对新闻出版行业的领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互联网出版社、期刊社、新华书店、省管书刊印刷企业、音像复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均须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单位领导人员,在当年内或任职后半年内按规定参加相应的岗位培训班。
《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该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

4.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的基本要求有哪些?国家对已经获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有哪些管理措施?
答:(1)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的基本要求
凡在出版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规定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持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2)国家对已经获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的管理措施
1)接受继续教育
2)职业资格登记
(1)首次登记
(2)续展登记
(3)变更登记
(4

)申请登记的资格保留期:5年。
3)责任编辑注册
(1)首次注册
(2)续展注册
(3)变更注册
(4)申请续展注册的资格保留期:5年。
3)对违规人员的处理
(1)限制报考
(2)取消职业资格
(3)注销责任编辑证书

5.保障图书质量的出版管理宏观调控机制有哪些?
答:(1)预报机制
(2)引导机制
(3)约束机制
(4)监督机制
(5)奖罚机制
(6)责任机制

6.图书质量标准有哪几项?它们的具体要求是什么?不能保证图书质量者需承担哪些责任?
答:(1)图书质量标准有内容、编校、设计、印刷四项。
(2)图书质量标准的具体要求
1)内容质量标准
凡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书合格;凡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书不合格。
2)编校质量标准
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合格;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不合格。
进行图书编校质量时,对每种图书至少应检查内容(或页码)连续的10万字,并以检查字数作为计算差错率的基数。
3)设计质量标准
图书的整体设计和封面、扉页、插图等各项设计,若全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其设计质量属合格;若有一项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其设计质量属不合格。
4)印刷质量标准
印刷质量合格的图书,必须符合国家出版行业标准《印刷产品质量和分等导则》(CY/Y——1999)的规定,否则就为不合格。
(3)不能保证图书质量者需承担的责任
1)对内容不合格的图书的处罚措施
对出版了内容不合格的图书的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2)对编校质量、印刷不合格图书的处罚措施
编校质量不合格的图书,若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上、万分之五以下,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改正重印后方可继续发行。
印刷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出版单位必须及时予以收回、调换。
对于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出版单位,由省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3万元以下罚款。
3)对不合格图书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措施
一年内造成三种以上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或者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由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且其三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

7.什么是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其要点有哪些?
答:(1)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是出版社准备在某一年度安排出版的产品计划,有时也

称“年度选题计划”。
(2)新闻出版总署要求:出版社应在上一年第四季度制订出版计划,先报主管部门审核和批准,再送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8.什么是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哪些选题需要备案?对违反这项制度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1)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属于保障图书质量的出版宏观调控机制中预报机制的组成部分之一。重大选题是指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
(2)需要备案的选题:
1有关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文献选题。
2有关党和国家曾任和现任主要领导人的著作、文章以及有关其生活和工作情况的选题。
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选题。
4集中介绍政府机构设置和党政领导干部情况的选题。
5涉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选题。
6涉及我国国防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的战役、战斗、工作、生活和重要人物的选题。
7涉及“文化大革命”的选题。
8涉及中共党史上的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选题。
9涉及国民党上层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选题。
10涉及前苏联、东欧以及其他兄弟党和国家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导人的选题。
11涉及中国国界的各类地图选题。
1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图书的选题。
13大型古籍白话今译的选题。
14引进版动画读物的选题。
15以单位名称、通讯地址等为内容的各类“名录”的选题。
(3)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出版单位违反备案办法,未经备案而出版属于重大选题范围的出版物,无论内容有无问题,一律先停止出版发行。

9.哪些选题需要专项报批?
答:(1)人体美术、法规汇编等类型的图书。
(2)引进版图书。

10.书号、刊号、版号管理的要点有哪些?
答:(1)书号、刊号、版号不能相互代替使用。
(2)一个书号、刊号或版号只能用于相应出版物的一个品种,不得“一号多用“。
(3)严禁买卖书号、刊号和版号。

11.出版物样本缴送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国家规定,出版单位发行其出版物前应当向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免费缴送出版物样本。

12.委托印刷复制出版物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1)关于书刊委托印刷的规定
1)对书刊出版单位的规定
书刊出版单位在委托印刷书刊时,必须审核拟委托其承印书刊的企业是否属于出版行政部门审定许可的书刊印刷企业。
2)对印刷企业的规定
印刷企业接受书刊出版单位委托印刷书刊,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

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备案。
(2)关于音像制品复制的规定
1)对音像出版单位的规定
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
2)对音像复制单位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复制音像制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委托单位订立复制委托合同。
(3)关于电子出版物品复制的规定
1)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规定
出版单位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只能委托持有《电子出版物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复制单位并签订合同,不得委托未取得许可的单位复制。
2)对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规定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复制委托时,必须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复制合同,验证《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和著作权人的授权证书。
(4)光盘类出版物的SID码
SID码的中文全称是“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它是一组由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的编码,刻压在光盘内圈表面。

13.国家对于出版物市场的管理规定中有哪些与出版单位密切相关?
答:(1)关于出版物市场管理的共同性规定
国家对出版物的总发行、批发、零售等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发行业务。
(2)关于出版物总发行的规定
出版单位拥有本版出版物的总发行权。
依法设立的企业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审批取得出版物总发行权后,可从事总发行业务。
(3)关于出版物分销的规定
1)对出版物分销的共同性规定
出版物分销企业应从合法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的版权页;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活动。
2)对出版物批发的规定
依法设立的企业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审批取得出版物批发权后,可从事批发业务。
3)对出版物零售的规定
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个人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审批取得出版物零售资格后,方可从事零售业务。
4)对出版物连锁经营的规定
依法设立的企业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审批后,可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
5)对举办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规定
省级新闻出版局和全国性的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申请主办全国性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并应至少提前6个月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4)关于音像制品发行的特殊规定
音像出版单位和经批准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的其他出版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发、零售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

14.国家对出版活动有哪些方面的保障措施?这些措施各有哪些具体内容?
答:(1)实行保障、促进出版业发展与繁荣的经济政策
国家针

对出版业而制定、实行的经济政策,主要包括投资政策、税收政策、价格政策、分配政策等,基本内容是对出版业的支持和优惠。
(2)保障教科书的出版发行
1)从制度上确保教科书出版发行秩序
2) 在政策上和物质上支持教科书的出版发行
(3)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和盲文出版物
1)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的扶持
2)对盲文出版物的扶持
(4)对在特殊地区和农村发行出版物实行优惠政策
对全国县及县以下的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退还的税款用于发行网点的建设。

15.党、政府和行业协会对优秀出版物和出版行业优秀的单位、个人各有哪些褒奖措施?
答:(1)对优秀出版物的鼓励
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的;
对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有重要意义的;
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
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
(2)对优秀者的奖励
1)一本好书奖
2)中国出版政府奖
3)中国优秀出版物奖
4)韬奋新人奖

16.违反国家有关出版活动的各种规定各应受到哪些惩戒?
答:(1)对擅自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者的惩戒
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
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中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对违反关于出版物禁载内容规定的违法者的惩戒
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而触犯刑律者,由人民法院对行为人依法定罪量刑。
(3)对非法出版中小学教科书者的惩戒
没收出版物及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买卖书号、刊号、版号者的惩戒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及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对擅自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者的惩戒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出版物及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6)对实施其他违法行为者的惩戒
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7)对出版行政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惩戒
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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