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购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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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购卡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购/持卡人):统一信用代码证/身份证:

乙方(发/售卡人):统一信用代码证:

甲方购买由乙方发行的X卡(下文简称本卡),乙方为持卡人在乙方处购买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时提供使用X卡进行支付的服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有关服务事宜形成约定如下,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声明与承诺

本协议已对与甲方的权益有或可能具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及对乙方具有或可能具有免责或限制责任的条款予以列示,请甲方注意。甲方确认,在甲方购买本卡之前,甲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第二条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功能及购卡/充值金额

1.单用途卡的名称:

2.不记名卡

3.单用途卡的功能:预付凭证

4.购卡/充值金额:元张,购卡总额:元。

5.现金支付银行转账

乙方指定收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特别说明:甲方为单位,且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的,或甲方为个人且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甲方采用非现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邮递、电话等方式)购卡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使用现金购卡。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乙方将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第三条乙方提供的服务

1.消费服务:乙方应设立符合金融标准的机具终端,为甲方提供刷卡消费以获取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服务。

2.安全保障:乙方确保本卡业务系统以及商户受理终端的正常使用,并确保系统的数据不外泄、不丢失。

3.客户服务:乙方在确保甲方持卡正常消费的基础上,还提供以下服务。

(1)客服电话:乙方提供客服电话以确保甲方在消费时遇到的问题能够及时解决。

(2)网站服务:乙方提供网站为本卡业务唯一服务性网站,为甲方提供最新商户信息查询、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密码等服务。

4.换卡服务:持卡人的本卡因持卡人保管不善毁损无法使用,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及旧卡到乙方指定场所办理更换新卡,旧卡由乙方收回。

5.退卡服务:

(1)若因持卡人自身原因须退卡的,持卡人应于卡片有效期内向乙方提出相应退卡申请。

(2)乙方终止兑付未到期本卡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内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示。

6.记名卡的充值、挂失、转让服务:记名卡可充值、可挂失、可转让。挂失时持卡人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指定场所办理挂失补卡。转让时持卡人须与受让人一同持有效证件到乙方指定地点进行相关业务办理。

7.甲方购买不记名卡的,应在有效期内及时使用,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卡片可到乙方办理激活、换卡手续。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确保甲方按照正常手续购买的本卡可以正常使用。

2.乙方应以网上公告、书面或其他合理方式告知甲方本卡的使用规则。

3.对于违反本协议或章程使用本卡的,乙方有权暂停该卡的使用。

4.甲方购买记名卡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规定提供个人、单位有效身份证件。

5.甲方有权使用本卡到乙方进行刷卡消费,并有权享受与其他客户同等的各种优惠待遇,但商户针对特定客户的优惠除外。

6.甲方有权依据乙方提供的服务实现消费、查询、充值、消磁换卡等卡片的使用和管理功能。

7.乙方依法对甲方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8.甲方应依据本卡的使用规则合法合理的使用该卡片,甲方对本卡、密码等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9.甲方应合法合理的使用乙方提供的客服热线、网站等服务。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因任一方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2.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一方延迟履行协议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六条纠纷处理

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附则

1.乙方在甲方签署本协议前已充分告知其所购买的本卡的风险及该卡的章程、制度及有关法规,甲方确认已知悉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及附件章程所包含的所有条款。

2.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附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没有约定和规定或约定和规定不明确的,各方应按照公平、诚信等原则履行。

3.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附件:《卡章程》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卡章程

(参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卡(以下简称本卡)为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面向社会公众发行的,仅限用于在购买商品和/或兑换服务的单用途购物卡。为了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规范本卡的购买、使用行为,同时向各购/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本公司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购/持卡者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使用本卡。

第三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1.“购卡者”指根据《本卡购卡协议》,使用现金、支票、银行转账等方式购买本卡的单位或个人。

2.“持卡者”指根据本章程规定持有并使用本卡,或主张与本卡有关权利的单位或个人。

3.“记名卡”指由本公司发行的记名本卡,该卡具有循环充值、消费、积分等多种功能。记名卡不设有效期,可以进行挂失、转让。

4.“不记名卡”指由本公司发行的不记名本卡,不具有循环充值功能,卡内余额用完即由本公司收回。不记名卡有效期为年,不可挂失。

第二章购卡、充值

第四条个人、单位或其代理人均可向本公司购买、充值本卡,且在购卡、充值前已充分理解并同意自愿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实名登记制度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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