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省辖市办公室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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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省辖市

办公室组建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5]62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7.26

【实施日期】2005.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河南省农村

信用社联合社省辖市办公室组建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政办[2005]6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组建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省辖市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辖市农信办公室),进一步理顺全省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切实履行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职责,现就省辖市农信办公室组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妥善安置市银监分局信合办人员

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职能移交省辖市农信办公室后,原信合办正式人员根据自愿报名,省辖市农信办公室审核后提出意见,报省农信联社批准接收。各市银监分局信合办

从农村信用社借调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可根据缺编在编制内择优选调到省辖市农信办公室,工作不需要的,一律回原单位,按原职级妥善安排。市银监分局负责动员退回工作,省辖市农信办公室配合做好回原单位的工作安置。安置原则是:借调人员原单位的岗位未安排其他人员的,仍回原单位任原职;原岗位已安排其他人员的,按同职级在其他岗位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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