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人员在运输途中被查获大量毒品应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合集下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1.04.13•【字号】•【施行日期】2011.04.1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年4月13日)为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处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毒品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毒品种类、数量的认定问题第一条毒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最新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入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明确管制的其他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

上述毒品品种包括其盐和制剂。

毒品名称的认定应当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及相关国际公约为依据进行规范表述。

第二条认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并以克或千克为计量单位,不以纯度折算;但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

第三条涉案毒品系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可以参照《非法药物折算表》将涉案毒品折算成海洛因后,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

第四条涉案毒品为不同种类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累计后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

洛阳专业刑事律师孙瑞红:毒品类犯罪司法解释总汇

洛阳专业刑事律师孙瑞红:毒品类犯罪司法解释总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1995年11月9日法函〔1995〕14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刑二〔1995〕5号“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并已构成犯罪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

二、对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贩卖了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被告人吸食的,应当按已查明的销售数额确定其贩毒的数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0年4月4日法[200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现将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为了贯彻落实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毒品犯罪案审判工作经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5日至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

出席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也派代表参加了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在座谈会上作了重要讲话。

会议总结交流了近年来各地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经验,分析了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研究探讨了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对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正确适用法律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提出了具体意见。

现纪要如下:一近年来,人民法院始终把打击毒品犯罪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严惩处了一大批毒品犯罪分子,为国家禁毒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由于日趋严重的国际毒品犯罪对我国的渗透。

2015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129号

2015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1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15〕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现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和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水平,推动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更大成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至12日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

出席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及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央对禁毒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总结了近年来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的总体形势和主要特点,明确了继续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审判指导思想,研究了毒品犯罪审判中遇到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并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禁毒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部署。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总体要求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坚决主张。

近年来,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禁毒委员会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全面落实综合治理措施,有效遏制了毒品问题快速发展蔓延的势头,禁毒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2014年6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分别听取禁毒工作专题汇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分别对禁毒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模拟试卷7_真题-无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模拟试卷7_真题-无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模拟试卷7(总分66,考试时间90分钟)1. 单项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关于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招摇撞骗罪只能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罪的诈骗方式是各种各样的B. 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骗取的只能是财物C. 骗取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是法条竞合,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D.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侵犯的法益差异很大2. 高某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通过伪造“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假冒医生身份进行行医活动,虽然多次被施以行政处罚,且其诊所被有关部门予以取缔,但是高某仍然在原址上继续从事非法行医活动。

严重损害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

对高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构成非法行医罪B. 如高某擅自为他人堕胎,情节严重,应构成非法行医罪C. 如高某擅自为他人堕胎,造成就诊人死亡,应构成医疗事故罪D. 不构成犯罪3.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脱逃罪的主体?( )A. 被宣告缓刑、假释并在考验期限内的犯罪分子B. 被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C. 正在服有期徒刑的在押犯D.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4. 某甲见他人贩卖毒品有暴利可图,遂起贩毒之意,但苦于无毒品来源,便用面粉等原料加工制造了大量假毒品卖给他人,获赃款5万余元。

对某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贩卖毒品罪B. 诈骗罪C. 制造毒品罪D. 非法经营罪5. 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 缉毒人员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应认定为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B. 缉毒人员事前通谋,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应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C.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醇酸酐,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D.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6. 关于伪证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 伪证罪只可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B. 伪证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C. 伪证罪的主观方面不需要具有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D. 伪证罪的最高刑是7年有期徒刑7. 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 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对象是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B.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狩猎罪C. 骗取珍贵、濒临野生动物运输证明后,实施运输珍贵、濒临野生动物行为的,应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D.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出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擅自出口固体废物罪8. 梁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2年3月起,便在上海市嘉定区某出租房内开设非法诊所,为孕妇做B超检查、鉴别胎儿性别,并利用引流器等设备为孕妇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因为部分堕胎手术不成功,导致很多女性患上了不孕不育症,其中还有一名女性因为得知自己得不孕不育症后,跳楼自杀。

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

一、关于毒品犯罪的罪名确定问题今天主要给大家介绍一下当前司法实践当中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

关于毒品犯罪法的适用问题最高法院一直在关注这个问题。

最高法院有五个刑庭,分工上刑五庭负责毒品犯罪的调研问题。

我们今年九月份在大连市召开了一个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案件的座谈会。

会后准备出一个审理毒品犯罪的会议纪要。

目前已经准备差不多了,估计今年底或者明年初会下放,我主要给大家介绍一下纪要中的一部分内容。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毒品犯罪的罪名确定问题。

这里面主要想讲四个问题:一是如何确定走私贩卖毒品罪的罪名;第二个是吸毒者在运输毒品的过程当中被查获的定罪问题;第三是为他人代购代买毒品和居间介绍毒品的问题;第四是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定罪问题。

(一)如何确定走私贩卖毒品罪的罪名1.对这个选择性罪名的理解先讲第一个问题,如何确定走私贩卖毒品罪的罪名。

这四个罪名它是一个选择性的罪名,规定在刑法347条当中,应该说这四个罪名在司法实践当中经常遇到的,用得最多的,大量的毒品犯罪案件基本是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另外有一个非法持有罪,其他的罪名用得就比较少。

这四个罪名是选择性的罪名,对于选择性的罪名如何定罪问题最高法院有过明确的规定,但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差异的。

从最高法院审理下级报送的案件中发现:一些法院在定罪的问题上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有的需要定几个罪名的只定一个罪。

比如贩卖又运输的,应该定贩卖运输毒品罪,但只定一个运输毒品罪或者贩卖毒品罪。

也有漏定错定的,这里面我想讲这么几个小问题,一个是对同种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对这个问题最高法院的把握它是有个变化的过程。

在97刑法之前,那时是按主要的行为来定罪,就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一般的情况下被告人为了贩卖毒品而又运输毒品的定贩卖毒品罪,因为这时他的运输行为已经被贩卖行为所吸收。

后来最高法院出台了南宁会议纪要,就明确规定行为人对同一种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的并有相应确凿证据证明的,应该按照他所实施的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那这个时候就是有几个行为定几个罪。

《学习强国》禁毒知识题库

《学习强国》禁毒知识题库

1、2016年6月被中国国家禁毒委聘任为“中国禁毒宣传形象大使”是下列哪位明星?( )A、陈慧琳B、陈慧娴C、成龙D、齐秦正确答案A2、以下哪些是有效的戒毒方法?( )A、药物治疗B、物理治疗C、心理社会治疗D、以上皆是正确答案D3、( ),又称“策划药”或“实验室毒品”,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而对管制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

A、合成毒品B、传统毒品C、新精神活性物质D、冰毒正确答案C4、吸毒人员的“三重属性”是( )。

A、违法者、病人、受害者B、犯罪人、病人、受害者C、违法者、坏人、受害者D、违法者、病人、破坏者正确答案A5、合成毒品“麻古”是泰语的音译,其主要成分是A、甲基苯丙胺B、大麻C、鸦片D、可卡因正确答案A6、“金三角”是指位于东南亚的( )边境地区的三角地带A、泰国、缅甸、老挝B、越南、老挝、柬埔寨C、伊朗、阿富汗、伊拉克D、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正确答案A7、“银三角”是指拉丁美洲毒品产量集中的( )等国家和巴西所在的安第斯山和亚马逊地区,该地区主要出产的毒品原植物是古柯和大麻。

A、拉脱维亚、智利、阿根廷B、古巴、拉脱维亚、玻利维亚C、智利、阿根廷、巴西D、哥伦比亚、秘鲁、玻利维亚正确答案D8、在中国下列哪一种物品是毒品?A、香烟B、茶叶C、大麻D、酒正确答案C9、以下哪种说法不正确?A、心理治疗是帮助成瘾者戒毒的有效方法之一B、冷火鸡疗法是海洛因成瘾者戒毒的方法之一C、美沙酮替代治疗能帮助冰毒成瘾者戒断毒瘾D、杜冷丁是一种药品正确答案C10 、可卡因的原植物是( ),曾经是古代美洲原住民的提神草 A、北美仙人球 B、阿拉伯茶 C、烟草 D、古柯正确答案D11、2015年我国破获的互联网涉毒案件为( )起A、150B、1500C、15000D、150000正确答案C12 、( ),又叫阿片,俗称大烟,源于罂粟植物蒴果,其所含主要生物碱是吗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5.18•【文号】法〔2015〕129号•【施行日期】2015.05.1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15〕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现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和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水平,推动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更大成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至12日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

出席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及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央对禁毒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总结了近年来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的总体形势和主要特点,明确了继续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审判指导思想,研究了毒品犯罪审判中遇到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并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禁毒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部署。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总体要求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坚决主张。

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途中被查获的司法定性

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途中被查获的司法定性

以贩 毒 、 输 毒 品罪 等 重 罪 进 行认 定 。司 法 实践 中 , 运 对 于 行 为人 为 吸毒 者 代 购 毒 品在 运 输 毒 品过 程 中被 查 获
的 .如果 毒 品 为少 量 的情 形 ( 品数 量 未 超过 刑 法 第 毒
3 8条 规 定 的 最 低数 量标 准 的 ) 般 不 定 罪 处 罚 , 一 4 一 这
绍 兴县 钱 清镇 某 宾馆 。因阿 军无 法到 案 , 某某持 有 毒 姚
品 的 动 机 及 用 途 无 法得 到 核 实 。
代 购 仅 用 于 吸食 的 毒 品 , 品 数 量 超 过 《 法 》 3 8 毒 刑 第 4
条规 定 的最低 数 量 标 准 的 , 托 购 者 、 购者 应 以非 法 对 代
重 量 为 1 . 。姚 某 某对 其持 有 上 述毒 品 的 事 实供认 94克
笔者 认 为 , 当前 的 司法 背 景 下 , 院认 定 姚某 某 在 法 的行 为 构成 非 法 持 有毒 品罪 是 适 当 的 ,但 是 法 院 的判
不 讳 . 对 持 有 毒 品 的 动 机 却 辩 称 : 朋友 阿 军之 邀 。 但 应
大部 分 毒 资为 他 人 提供 , 因此 大部 分 毒 品 是 为他 人 代
购 . 为他 人 运输 。 而法 院认 定 : 证 据 证实 被 告 人 姚 且 有
某某 本人 也 吸 食毒 品 , 无证 据 证 实 其 曾贩 卖 毒 品 , 且 亦
无 证 据证 明其 携带 毒 品 是 为 了实 施 贩 卖 等其 他 毒 品 犯 罪行为 , 只是 为他 人 代 买 仅用 于 吸食 的 毒 品 . 当认 定 应
审 理 毒 品犯 罪案 件 工 作 座 谈会 纪要 》 以下 简称 《 会 议 ( “

2024年全国禁毒知识应知应会考试题及答案

2024年全国禁毒知识应知应会考试题及答案

2024年全国禁毒知识应知应会考试题及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30题)1.青少年要远离毒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

A.社会环境B.家庭C.自身D.身边朋友2.吸毒人员既是病人又是()。

A.正常人B.受害者、违法者C.罪犯D.违法者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毒品的数量以()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A.缴获B.检查C.查证D.收缴4.二十世纪(),中国获得近三十年“无毒国”美誉。

()A.40年代末到80年代初B.50年代初到70年代末C.50年代末到80年代初D.40年代末到90年代初5.李某发现儿子小强吸毒后,便将其关在家中,并与家人轮流看守令其戒毒。

起初,断了毒品的小强呼天喊地,半个月后,小强又恢复了正常。

试问小强是否已全部戒除毒瘾?()A.已完全戒断毒瘾B.只戒断生理上毒瘾6.据我国《禁毒法》之有关规定,以下不属于我国目前禁毒模式的是()。

A.家庭戒毒B.自愿戒毒C.强制隔离戒毒D.社区戒毒7.登记参加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备案。

A.药品监督管理部门B.公安机关C.卫生行政部门D.检查机关8.以下属于毒品滥用的高危场所的是()。

A.歌舞厅、夜总会、洗浴中心等公共娱乐场所B.个人家中C.学校、医疗机构及药店D.上班的公司9.长期吸食以后,情绪激昂冲动。

就算是停止复吸,戒断很久以后,都容易出现幻听、幻觉、被害妄想等精神病稽延症状。

这是()类毒品的精神病态特征。

A.麻醉类B.海洛因C.苯丙胺(冰毒)D.杜冷丁10.《禁毒法》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A.巡查B.巡逻C.检查D.清查11.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测试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测试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测试及答案一、选择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下列哪个单位或个人具有反毒工作的权力和义务?A. 公安机关B. 医疗机构C. 社区居民D. 所有上述单位和个人答案:D2. 根据禁毒法,下列哪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A. 贩卖少量毒品B. 经营或管理贩卖毒品的场所C. 拥有大量毒品但未进行贩卖D. 吸食毒品的行为答案:B3. 根据禁毒法,下列哪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A. 拥有小量毒品但未进行持有B. 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并有贩卖、运输等违法目的C. 持有毒品但没有明确的使用目的D. 个人持有毒品不构成犯罪行为答案:B4. 根据禁毒法,下列哪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非法制造毒品罪?A. 个人在家中自种大麻植物B. 强制他人进行毒品生产C. 未经许可在工厂中制造毒品D. 轻微违法制造毒品行为不构成犯罪答案:C5. 根据禁毒法,下列哪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非法引诱他人吸毒罪?A. 利用暴力或威胁方式引诱他人吸毒B. 非法组织聚众吸毒C. 对他人进行毒品骚扰D. 未经他人同意给予他人吸毒物品答案:A二、简答题1. 请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打击为辅、多元共治。

其中,预防为主是指通过宣传、教育、预防措施等手段,提高公众的毒品危害意识和拒绝毒品的能力;综合治理是指通过政府、社会组织、居民等多方参与,共同推动禁毒工作的开展;打击为辅是指通过打击毒品犯罪行为,减少毒品供应和需求;多元共治是指发挥社区、家庭、学校等多个维度的作用,形成禁毒合力。

2. 请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对毒品犯罪的处罚措施。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对于毒品犯罪行为,可以采取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包括对持有、吸食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如罚款、拘留、吊销相关证件等;刑事处罚包括对贩卖、制造、运输、非法持有等严重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青岛法院审判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2021-2022年)

青岛法院审判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2021-2022年)

青岛法院审判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2021-2022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6.20•【分类】其他正文青岛法院审判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2021-2022)目录案例一:陈某诚等贩卖毒品案——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烟油的电子烟案例二:董某兰贩卖、运输毒品、高某义非法持有毒品案——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案例三:郭某龙欺骗他人吸毒案——主观上是否明知涉案物品系毒品的认定案例四:侯某泉贩卖毒品案——非接触式收取毒品(物流寄送)案例五:魏某、臧某等人贩卖毒品案——涉大麻系列犯罪的法律适用案例六:于某贩卖毒品案——末端毒品犯罪(零包贩卖)案例七:张某超贩卖毒品案、张某某贩卖毒品案——新型毒品(0号胶囊、“迷魂药”三唑仑)犯罪案例八:张某某、王某贩卖毒品案——贩卖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案例1陈某诚等贩卖毒品案——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烟油的电子烟基本案情2021年7月1日至9月18日,被告人陈某诚明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被国家列为毒品进行管制,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向他人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烟油的电子烟(俗称“上头电子烟”),向刘某琪、吕某达、孙某、孙某磊、徐某杰、郑某洋、王某、逄某连、王某俊、张某、吴某锟、杜某南、刘某浩等人贩卖200余次。

2021年9月18日21时许,民警抓获陈某诚,并在其带领下找到存放毒品的面包车,在车厢内查获两瓶白色液体(电子烟油)、分装用的吸管和小瓶一宗,在面包车驾驶室内查获电子烟雾化器94个。

裁判结果胶州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陈某诚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陈某诚退缴的毒资人民币5421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2021年7月1日起,我国把“整类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列为毒品进行管制。

在此之前,被告人陈某诚就多次贩卖该类物质,并因此被公安机关告知、教育。

关于毒品的武汉会议纪要相关解读

关于毒品的武汉会议纪要相关解读

关于毒品的武汉会议纪要相关解读关于如何解决毒品问题,每个地方都会定期举办相关会议。

今天小编找来的是关于武汉的毒品犯罪会议纪要的相关内容,供大家查阅!《毒品犯罪武汉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和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水平,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在湖北省武汉市组织召开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就若干法律适用具体问题取得了共识。

会议形成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已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以法〔2015〕129号文件印发,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现就《纪要》的制定背景和经过、指导思想、起草思路及主要内容等问题说明如下。

一、《纪要》的制定背景和经过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较好地解决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面临的一些突出法律适用问题。

近年来,随着毒品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适用问题,部分原有问题也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因而有必要制定新的指导文件对这些问题加以规范。

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了新一轮调研工作,对各地法院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和研究论证。

2014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分别听取禁毒工作专题汇报,、分别对禁毒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中共中央、国务院首次印发了《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下发了贯彻落实分工方案。

国家禁毒委员会时隔十年再次召开全国禁毒工作会议,对全面加强禁毒工作作出部署。

《意见》及其分工方案明确提出,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牵头单位,针对毒品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统一和规范法律适用。

持有大麻多少克判刑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持有大麻多少克判刑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持有大麻多少克判刑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是怎样的大麻油五干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构成犯罪。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毒品。

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

大麻属于毒品的一种,既然是毒品肯定也是我国严厉打击的,同时在管理方面也是很严格。

实践中,要是有非法持有大麻的行为,当达到了一定数量之后,则就会被认定构成犯罪,即非法持有毒品罪。

而说到持有大麻多少克判刑,其实也就是指在非法持有大麻数量多少的时候才会被认定为犯罪。

下文中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持有大麻多少克判刑大麻油五干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12,20 法发[1994]30号)三、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决定》第三条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非法”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构成本罪. 根据已查获的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犯罪的,才构成本罪。

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的,则应当定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罪。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一)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

本罪的对象为毒品,即本法第357条所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犯罪的各罪界限

毒品犯罪的各罪界限

毒品犯罪的各罪界限毒品犯罪涉及12个罪名,刑罚幅度根据其社会危害性的差别各有不同,对于犯罪行为可能符合一个以上罪名的构成要件的案件,在明确此罪彼罪区别的基础上,选择技术性的罪名辩护,从而实际影响量刑的结果,也是毒品犯罪常见的辩护方式。

作为辩护律师,应当准确掌握这些罪名之间的界限。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之间的界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案件中,行为人同时也处于非法持有毒品的状态,两罪存在竞合问题。

1.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最低数量标准,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实际实施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2.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托购者、代购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贩卖毒品罪。

3.代购者从中牟利,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代购者构成贩卖毒品罪,托购者根据毒品数量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者不定罪处罚。

(二)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与制造毒品罪之间的界限制毒物品是指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所以在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过程中,容易与制造毒品产生关联。

行为人自己虽然没有制造毒品的故意和行为,但如果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则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而非走私制毒物品罪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三)制造毒品罪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之间的界限这两罪之间的界限是比较明显的,只是在对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进行加工的行为认定上会存在一定争议。

对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期间的加工行为,应当结合相关证据具体分析加工行为的性质,如果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应按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四)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与贩卖毒品罪之间的界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等要件都不完全相同,但如果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则按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2000年12月28日上海高院《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0年12月28日上海高院《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 字数作文】篇一:《2000.5.18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问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应以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确定罪名。

如行为人准备将毒品带往异地贩卖,在运输途中被抓获的,应当认定运输毒品罪。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如将毒品走私入境后又予以贩卖的,则应认定走私、贩卖毒品罪(罪名排列以刑法条文规定的顺序为准),不实行数罪并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是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关于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问题1.走私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和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俗称一道贩子)的行为。

对于走私毒品入境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将毒品带至我国(边)境线内即为本罪的既遂,而不问是否通过海关检查;对于走私毒品出境的行为,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已将毒品带至运输出境的动态过程即为本罪的既遂,而不问是否已将毒品走私出境。

如行为人在办理邮寄出境手续时被查获毒品的,应当认定走私毒品罪的既遂。

2.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和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只要行为人将毒品现实地带入了交易环节的(即贩毒者已将毒品带到购买者面前着手交易的),不论是否完成交易行为,均应以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论处。

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了毒品或正在向贩毒者购进毒品的,亦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正在购买毒品者在主观上具有贩卖的目的(如系为自己吸食),而涉毒数量达到了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刑。

由于该种处于交易状态下的毒品应当视为在买卖双方的共同控制支配之下,故对于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购买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在火车站携带毒品被查获,定非法持有毒品还是运输毒品?

在火车站携带毒品被查获,定非法持有毒品还是运输毒品?

在火车站携带毒品被查获,定非法持有毒品还是运输毒品?案情:2017年11月XX日XX时许,被告人周某持当日XX至XX 的GXXX次车票进入XX火车站乘车,通过实名制检票口进候车室时,被辅警发现并示意民警对其检查,周某突然往火车站广场外逃跑。

民警和辅警紧追其后并看到周某边跑边抛洒疑似毒品的白色晶状物及包装物,后将其抓获。

经过鉴定,周某携带的毒品共计净重41克。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129号)规定,“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可见,吸毒人员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贩卖毒品罪?区分标准为:若达到刑法第348条最低数量标准的,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若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构成运输毒品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最低数量标准是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数量达到这个区间,就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标准。

由此可知,吸毒人员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时,定罪量刑的标准是:1、若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数量为10克以上不满50克,则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2、若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数量为50克以上,则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2024国际禁毒知识应知应会网络竞赛题及答案

2024国际禁毒知识应知应会网络竞赛题及答案

2024国际禁毒知识应知应会网络竞赛题及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30题)1.因吸毒被查获的人员应当接受()。

A.治安处罚B.刑事处罚C.不处罚D.批评教育2.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

()A.负刑事责任B.不负刑事责任3.下列原因中,在吸毒人群中初次吸毒比例最高的是()。

A.好奇心驱使B.他人引诱C.取乐解闷D.赶时髦4.到民国时期,()已经取代英国成为向中国输入毒品最多的国家。

A.美国B.荷兰C.日本D.意大利5.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

A.应当处罚B.可以处罚C.不予处罚6.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可由各地政府视财政情况自行规定。

A.正确B.错误7.属于()种情形的,处以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A.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B.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C.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D.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以上不满200克8.毒品是使用后能够产生()的物质。

A.危害性B.依赖性C.兴奋性D.抑制性9.登记参加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备案。

A.药品监督管理部门B.公安机关C.卫生行政部门D.检查机关10.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列为()。

A.国家重点工程B.国家禁区C.国家重点警戒目标D.保密单位11.强迫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1年以上3年以下B.3年以上6年以下C.3年以上10年以下D.3年以上7年以下12.身边的亲戚或者朋友与同学家里家长都吸烟,他们递烟给你,你不要,亲戚说偶尔体验一下没关系,你最好的应对方式应该是()。

吸毒人员在运输途中被查获大量毒品应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吸毒人员在运输途中被查获大量毒品应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吸毒人员在运输途中被查获大量毒品应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石海平【案情】2008年3月16日,王某在成都到汉中的高速公路上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行李中收缴海洛因808克及高速公路收费站发票。

王某辩称,其携带的海洛因是自己吸食。

对其尿液检验为阳性。

再未收集到其他证据。

【分歧】对王某行为如何认定产生分歧: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应定运输毒品罪。

理由是:其一,从客观行为来看,王某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现场查获携带毒品,已符合运输毒品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即客观上有自身或利用他人携带,或者伪装后以合法形式交邮政、交通部门邮寄,或者托运毒品的行为。

其二、在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何运输毒品,而行为人又以用于自己吸食辩解的时候,查获毒品的数量是推定行为人主观目的的重要证据。

如果查获的毒品数量在一个吸毒人员个人正常的的吸食量以内的,那么认定其系为了自己吸食而购买、运输毒品,符合常理;如果查获的毒品数量明显大于吸毒人员正常的吸食量的,其辩称所购毒品系自己吸食,而否认实施其他毒品犯罪,不合常理。

尽管按照现有证据不能直接认定王某具有贩卖或制造毒品的目的,但至少可以推定其具有转移或流通毒品的目的。

其三,非法持有毒品罪是补漏性罪名,只有毒品来源和持有目的不清,确实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行为时,才能认定为非法持有。

而对运输途中查获大量毒品的吸毒人员,均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有轻纵犯罪之嫌。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应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理由为: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的案件事实是王某在成都到汉中的高速公路上被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行李中查获海洛因808克;其尿液检验为阳性;王某辩称其运输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

至于王某携带大量毒品的真正目的,是用于贩卖、制造毒品还是准备实施其他有关毒品的犯罪,仅靠从其身上查获大宗毒品来推断,有客观归罪之嫌,不符合证据使用规则和法律规定。

因此,按照有关规定和疑罪从轻、从无的原则,在现有的证据条件下,由王某动态持有毒品并不能推确定其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相反,正因为王某动态持有毒品的主观故意是不明确的、目的是模糊和不可求证的,只能认定王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吸毒人员在运输途中被查获大量毒品应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石海平【案情】2008年3月16日,王某在成都到汉中的高速公路上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行李中收缴海洛因808克及高速公路收费站发票。

王某辩称,其携带的海洛因是自己吸食。

对其尿液检验为阳性。

再未收集到其他证据。

【分歧】对王某行为如何认定产生分歧: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应定运输毒品罪。

理由是:其一,从客观行为来看,王某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现场查获携带毒品,已符合运输毒品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即客观上有自身或利用他人携带,或者伪装后以合法形式交邮政、交通部门邮寄,或者托运毒品的行为。

其二、在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何运输毒品,而行为人又以用于自己吸食辩解的时候,查获毒品的数量是推定行为人主观目的的重要证据。

如果查获的毒品数量在一个吸毒人员个人正常的的吸食量以内的,那么认定其系为了自己吸食而购买、运输毒品,符合常理;如果查获的毒品数量明显大于吸毒人员正常的吸食量的,其辩称所购毒品系自己吸食,而否认实施其他毒品犯罪,不合常理。

尽管按照现有证据不能直接认定王某具有贩卖或制造毒品的目的,但至少可以推定其具有转移或流通毒品的目的。

其三,非法持有毒品罪是补漏性罪名,只有毒品来源和持有目的不清,确实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行为时,才能认定为非法持有。

而对运输途中查获大量毒品的吸毒人员,均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有轻纵犯罪之嫌。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应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理由为: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的案件事实是王某在成都到汉中的高速公路上被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行李中查获海洛因808克;其尿液检验为阳性;王某辩称其运输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

至于王某携带大量毒品的真正目的,是用于贩卖、制造毒品还是准备实施其他有关毒品的犯罪,仅靠从其身上查获大宗毒品来推断,有客观归罪之嫌,不符合证据使用规则和法律规定。

因此,按照有关规定和疑罪从轻、从无的原则,在现有的证据条件下,由王某动态持有毒品并不能推确定其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相反,正因为王某动态持有毒品的主观故意是不明确的、目的是模糊和不可求证的,只能认定王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评析】仔细分析上述两种完全对立的意见,不难看出它们的分歧核心在于动态持有大量毒品是否就等于运输毒品,即由行为人客观方面的运输状态及数量能否推定其主观方面的运输故意,也即王某的行为是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运输毒品罪。

1、从立法上看,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毒品数量上无上限。

79刑法第171条只规定了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

为了弥补打击毒品犯罪上的不足,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颁布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增设了非法持有毒品罪。

97刑法吸纳了这一决定,在第348条设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罪。

2000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也予以明确规定:“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同时,该纪要还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 2000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其他毒品数量大”,该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在“数量大”、“数量较大”中,都只规定“以上”。

200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

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毒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为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最低数量标准,一般不定罪处理;在查获的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

”同时,该纪要还规定:“对同一宗毒品可能实施两种以上犯罪行为,但相应的证据只能认定其中一种或几种行为,认定其他行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则只能按照依法能够认定的行为的性质定罪”。

由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都只对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毒品的数量在够罪的最低标准、“数量大”、“数量较大”上作了明确的规定,而没有设置上限。

因此,仅仅从王某携带的行李中查获的毒品数量来推断其主观故意或目的,显然与法无据。

2、从非法持有和运输毒品罪的区别看,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含有运输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所谓“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

所谓“运输”,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可见,非法持有毒品罪,尤其是动态非法持有毒品与运输毒品罪两者在客观方面常常有许多重合和相似之处,运输毒品罪在客观上必然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

因此,对于刑法规定的运输毒品罪的“运输”,不能简单地从字面含义进行理解,将物品的位移视为运输,运输毒品罪的“运输”在刑法意义上有着特定的含义,它应当包含了运输的目的和意图,而不是单纯的空间上的位移。

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不能以起获毒品是否在运输环节来划线,应当重点考量行为人的“运输”目的和意图,并以此来确定是非法持有毒品还是运输毒品。

因为,动态非法持有毒品和运输毒品在客观方面虽都存在使毒品产生位移的特征,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意图是不尽同的:前者的主观意图和目的具有不可求证的特点或者无充分证据证实行为人有其他毒品犯罪意图;而后者的目的明确,就是希望通过运输行为进行贩卖牟利或者帮助他人运输以实现营利的目的。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运输毒品罪的补充罪名,只有行为人不以进行运输毒品犯罪为目的或者作为运输毒品犯罪的延续而存在的,才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否则应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综上,当行为人的行为既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又符合运输毒品的客观方面表现,也就是所谓的动态持有,只要无法判断行为人的目的或无确实证据证实行为人以运输行为获取非法利益的主观故意,应以非法持有毒品定性。

简言之,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含有运输的行为,动态持有毒品不等于运输毒品。

3、从毒品状态及数量无法推定行为人主观上“运输”的目的刑事诉讼中的推定,是指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一个事实推断出另一个事实的一种举证方法,“推定”作为一种举证方法,为我国立法和司法所共同确认,但是这种方法是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使用的,因此,必须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而其中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排除合理的、可能性的怀疑。

即按照推定方法所得出的结论必须具有唯一性、排他性。

不可否认,毒品是一种易耗费品,根据毒品的状态,尤其是存储量是否明显超过其吸食需求推定持有者是否具有贩卖的目的在很多情况下也是符合情理的,我国澳门地区的法律就是以持有的毒品数量作为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毒罪界限标准的。

《澳门地区禁毒法令第5-91-M号》第二章第9条(少量之贩卖)第3款明确规定:“为本条规定之效力,‘少量’即指违法者支配之物质或制剂之总量,不超过个人三日内所需之吸食量。

”按照上述规定,在澳门,如果在某人的身边或住处查获了大量毒品,当犯罪嫌疑人辨称这些毒品只是供自己吸食而非为了贩卖时,只须扣除该人在三日内的吸食量,对其余毒品则结合全案其他证据,可推定是为了贩卖。

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如此规定,因此这种推定在我国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从现实情况来看,这种推定所得出的结论仍然具有不确定性。

现实中,吸毒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是单个人独自吸食,有的是夫妻双方或非法拼居者共同吸食,有的则是群体聚合在一起吸食,所以个人吸食量的大小不能作为确定行为人存储目的的唯一依据。

因此,以存储者吸食量的大小推定其是否具有贩毒故意,其结论不能排除其他合理的怀疑,不具有唯一性和必然性。

同时,仅仅根据行为人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且在其乘坐交通工具途中被抓获,认定其构成运输毒品罪,也是不确切的。

因为,由随身携带毒品且在其乘坐交通工具途中被抓获的行为可能推出:如果行为人以贩卖为目的而实施上述行为,应成立贩卖、运输毒品罪;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实施上述行为,则应分别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罪的共犯;如果行为人是为毒品犯罪分子转移毒品而实施上述行为,则应构成转移毒品罪;如果行为人是为自己吸食或者为他人代买实施上述行为,则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所以,以王某随身携带并使用交通工具运送大量毒品而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只有“运输”毒品的目的是违背刑事推定基本规则的,由此得出“运输毒品罪”的结论也是不正确的。

4、事实存疑的利益应归于行为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在公诉机关,被告人既无自我归罪的义务,也没有自证无罪的责任。

如果公诉方对控诉的案件事实不能完全排除合理怀疑,自然就应认定轻罪而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即适用“疑罪从轻”原则。

按照刑法第347条、第348条、第349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以及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资罪的最高法定刑分别是死刑、无期徒刑和10年有期徒刑。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虽然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定刑低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而高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资罪,但是无论从证据上或是从犯罪构成要件上,动态持有大量毒品的行为人的行为都比较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

因此,2000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 200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也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

”同时,该纪要还规定:“对同一宗毒品可能实施两种以上犯罪行为,但相应的证据只能认定其中一种或几种行为,认定其他行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则只能按照依法能够认定的行为的性质定罪”。

所以,对吸毒人员王某在运输途中被查获大量毒品定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运输毒品罪是事实存疑的利益应归于行为人的具体体现,也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

综上所述,行为人王某虽然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并且是在交通运输线上被查获的,但是除了非法持有毒品这一事实有充分证据能够证实外,尚无其他证据可以证实王某的行为是为实施其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转移毒品等毒品犯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