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湿地保护立法评析
江苏湿地资源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渐抬 高 , 加快 了水 域淤 积化 自然进 程 。
23 湿 地 保 护 立 法 不 健 全 .
江 苏 省 湿 地 保 护 有 关 的 法 律 、 规 中 . 级 层 面 有 关 湿 法 省
南 京段 长 江流 域 起 始 于 南京 市江 宁区 的 铜 井镇 , 束 结
于 南 京 市 栖 霞 区 的 龙 潭 镇 , 长 水 线 10k 左 右 , 线 近 全 5 m 岸
22 湿 地 水 域 淤 积 严 重 .
南京 夹长 江 而居 , 十里秦 淮横 穿腹 地 , 又有 玄武 依 山而 在 , 理 上有得 天 独厚 的滨 长江 之 利 。 地 南京 拥有 众 多湖 泊和 发 源于 宁镇 山地 的河 流 , 有令 人 羡慕 的湿地 资 源 , 拥 同时孕
育着丰 富 多样 的湿地 生 物【 根据 拉姆 萨尔 公约 定 义 的湿地 l j 。 分 类 系统 。 可将 湿 地 分 为海 滨 、 岸湿 地 、 陆湿 地和 人 工 海 内 湿 地 3大 类 。 对 南 京 市域 范 围 内湿 地现 状 的初步 调 查 来 从 看. 南京包 括其 中的 内陆湿 地和人 工湿 地 2种类型 。
湿地 . 江岸 作 为 南京 最 大 的湿 地 , 而主 要 以 沿 江滩 涂 为主 ,
南京沿 江湿地 大约 占整 个南京 段长 江岸 线的 15左右 , / 主要
保 护 和管理 , 而且 多是 根据 各部 门 的需 要制定 的 , 有将 湿 没 地 作 为一 个 独 立的 整体 保 护 对 象加 以 考虑 。 关 湿地 各 构 有
焦点。
1 南 京 市 湿 地 概 况
南京七 桥 翁 湿地 公 园 也 有一 定 程 度 的环 境 污 染 。 地 湿
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
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2016年9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湿地资源管理第三章湿地保护与利用第四章湿地修复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江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江河、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水库管理、湖泊保护、防洪、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长江保护、水路交通运输、渔业、海域使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湿地保护应当加强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增进湿地惠民,推进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湿地保护投入,加强湿地保护协调工作,研究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依法予以协助。
第五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的拟定和组织实施、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共享,推进跨区域湿地保护协作和交流。
江苏盐城滨海湿地现状与保护对策研究
2 开发利用和保护现状
2.1 开发利用现状
江苏省人口众多,长期以来将湿地作为耕地的 后备资源,开发利用湿地的历史悠久。尤其是建国 以后,在“以粮为纲”号召下,人们高强度开垦利用 湿地资源,造成湿地面积锐减。据统计,建国以来盐 城滨海湿地大约有 1 432.4 km2 的滩涂湿地被围垦[5] (见表 1)。
了对天然渔业资源的捕捞,但是人工鱼塘面积的增
加,对水草的刈捞强度增大,使许多优良水草如黑
藻等很快耗尽[6(] 见表 2)。
表 2 盐城滨海湿地主要不合理利用方式
海岸湿地环境
人类生产活动
浅海 潮间带沙滩 潮间带泥沙混合滩 潮上带盐篙滩、草滩 围垦后的滩涂
水产捕捞 贝类捕捞 米草、沙蚕 放牧、割柴草和芦苇 鱼池、虾池、盐池、林场、农田
2.2 保护现状
目前,江苏盐城滨海湿地主要有 2 个自然保护 区:江苏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和江苏大丰麋 鹿保护区。江苏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成立于 1983 年,1992 年被升格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同年 11 月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与生物圈协调理事会 批准为生物圈保护区,2002 年 1 月被列入国际重 要湿地名录,它保证了丹顶鹤等濒危物种的越冬安 全,是保护数以百万计水禽迁徙及其生存的滩涂湿 地生态系统。江苏大丰麋鹿保护区始建于 1986 年, 是世界上第一个也是最大的麋鹿保护区。两大保护 区都向集动物保护、生态旅游、科研培训于一体的 科普宣传教育基地方向发展。
Key words: coastal wetland; status quo; protection strategies; Yancheng
湿地保护和利用是生态建设的重要内容,关系 国家的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江苏盐城滨海湿地 是中国最重要的海岸带湿地和生物多样性最丰富 的地域之一。改革开放以来,由于资源的不合理利 用,加上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湿地生态环境出 现严重危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
地方湿地立法保护的思考:以《盐城市黄海湿地保护条例》起草为例
地方湿地立法保护的思考:以《盐城市黄海湿地保护条例》起草为例王华;花德政;田伟;徐海燕【摘要】为保护盐城市黄海湿地资源,以盐城市湿地资源调查结果和盐城市湿地保护现状为依据,分析了《盐城市黄海湿地保护条例》制订的必要性.借鉴省内外湿地立法的成果,针对湿地概念、湿地管理体制、湿地分级体系以及湿地保护利用,结合盐城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盐城市黄海湿地保护条例》的一些立法建议.【期刊名称】《湿地科学与管理》【年(卷),期】2019(015)002【总页数】3页(P26-28)【关键词】盐城市;黄海;湿地保护;立法;思考【作者】王华;花德政;田伟;徐海燕【作者单位】东台市林业中心,江苏东台 224200;盐城市林业局,江苏盐城 224002;盐城市湿地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站,江苏盐城 224002;东台市林业中心,江苏东台224200【正文语种】中文江苏省盐城市人大常委会第29次主任会议将《盐城市黄海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黄海湿地条例》)正式列为2019年立法项目,通过立法保护湿地是建设美丽中国、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体现。
在国家尚未出台湿地保护法的情况下,如何根据《立法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盐城市湿地资源的具体情况,找出切实可行的保护、管理方法,并反映到地方性法规上,值得探讨。
1 《黄海湿地条例》制定的必要性盐城市位于江苏中部沿海,盐城市湿地总面积76.98万hm2,其中近海与海岸湿地53.12万hm2,占全省的53.54%。
盐城市近海与海岸湿地保护对于整个盐城乃至全省的湿地保护至关重要。
盐城市湿地资源丰富,但目前湿地保护管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自然湿地保护率较低,截至2017年底,盐城市自然湿地保护率仅为45.0%,远低于全省48.2%的平均水平;二是围垦等人为干扰因素导致黄海湿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王华等,2018);三是区域水环境仍存在污染,表现为总磷和有机污染,入海河口水质轻度污染;四是湿地生物资源不合理利用导致湿地破坏,外来物种威胁逐渐加重(姚志刚等,2014);五是湿地保护体系虽然初步建立,但部门间矛盾较为突出,部门间职责不清、职能交叉,湿地保护管理低效(龙耀,2014)。
关于《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关于《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1.11.23
•【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
正文
关于《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1年11月23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已经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征求了省人大农委、省政府法制办、农委(林业局)、水利厅等部门以及部分立法咨询专家和省人大法制专业组代表的意见,并与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了沟通,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已经作了相应修改。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10月31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
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保护湿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随意改变湿地用途等现象越来越普遍,苏州市湿地面积正在逐渐减少。
为依法保护湿地和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更好地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苏州市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该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该条例对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方面作了规范,并就湿地资源普查、监测,湿地保护和恢复,湿地资源利用,湿地用途限制以及建立湿地公园做了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尽快制定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关于尽快制定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5.23•【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尽快制定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2011年5月23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贺凤春等13位代表提出的建议尽快制定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议案(第0010号),主任会议决定交我委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为此,我委在听取省林业局关于全省湿地保护工作的情况汇报和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认真研究。
现将处理意见报告如下:我省湿地资源丰富,包括滨海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人工湿地5个类型。
据省林业局统计,全省湿地面积共有275.89万公顷,约占全省国土面积的26%,湿地内共有高等植物520种,脊椎动物893种。
丰富而多样的湿地资源对于维护我省的生态安全和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湿地资源过度开发利用,致使湿地面积不断减少、功能降低、污染加剧,湿地资源遭到了很大破坏,严重影响了我省的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关于湿地保护的专门法律,我省也缺少这样的地方性法规,湿地保护规范的内容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之中,缺乏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由于湿地保护涉及部门众多,管理职责不清,不能适应湿地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
早在2003年,黑龙江、甘肃等省就制定了湿地保护条例。
近年来,不少省区也陆续出台有关湿地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我省苏州市也正在制定湿地保护条例。
因此,贺凤春等13位代表提出的“尽快制定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议案”很有针对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省高度重视湿地保护的立法工作,去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就带领我委和省林业部门的同志赴黑龙江和辽宁两省考察学习了湿地保护立法工作。
江苏省湿地保护现状、问题及对策
江苏省湿地保护现状、问题及对策作者:过春芳来源:《农家科技下旬刊》2018年第08期摘要:江苏省地区湿地面积广阔,生物物种极其丰富,近些年来,因经济的发展,江苏省湿地不断遭受破坏和污染。
为了实现江苏省湿地的复苏,确保江苏省的生态环境稳定,江苏省地区展开了湿地保护行动。
本文以湿地保护现状、湿地保护所存在的问题、解决湿地保护问题的对策三方面,详细论述笔者观点。
希望可以改善我国江苏省湿地保护现状,实现江苏省湿地敏感物种的保护。
关键词:湿地保护;现状;问题及对策江苏省地区湿地内含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可以为江苏省经济发展提供帮助和支持。
所以,江苏省一直对湿地的保护工作给予最高重视。
希望可以寻求到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之间的平衡,既能让湿地为人类的生活提供资源和能源,又能最大程度上确保湿地生态系统的稳定,让人口增长与湿地的发展达到动态平衡,发挥湿地资源的最大潜能。
一、湿地保护现状近几年来,我国江苏省湿地的保护,主要分为近海与海岸湿地和人工湿地的保护。
在近海与海岸湿地方面,我国江苏省沿海岸线,分布了七个湿地类型,其各具特点,并且大小不一,有的海域海底坡度小,有的深达几千米,这跟湿地的自然形成有关系。
在新庄河口至连云港,主要为淤泥质海滩,是江苏省湿地占地面积较大的一型。
在潮间带和潮上的区域,则分布为岩石海岸,是江苏省湿地占地面积较小的一型。
烧香河入海口北部,湿地沉积物以粗砂为主。
人工湿地方面则比较简单,江苏省的人工湿地面积,相比于自然湿地面积小,并且,因为其人工创造性,所以,对其进行的管理和保护更加簡单方便。
近些年来,湿地给江苏省沿海地区的畜牧业,带来了巨大的贡献。
当地的农户,在湿地地区进行农业种植和畜牧业的放养,大大的提升了江苏省区域性的农业经济,并且,由于人工湿地的运用,降低了自然湿地的压力,明显的改善了当地湿地的生态情况,并且,为鸟类的迁徙提供了栖息地。
大大的改善了江苏省地区湿地的生态保护情况,实现了人工湿地实际创造的价值与意义。
《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解读
《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解读湿地作为三大生态系统之一,发挥着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固碳释氧、改善空气质量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的作用。
为了保护这一重要的隐域生态系统,2016年9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
该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9月23-26日第十届国际湿地大会发表了《湿地常熟宣言》,表明“湿地要保护”是世界生态专家的共识。
9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表明“湿地要保护”已经成为全省人民的共识。
从生态专家的共识到成为全省人民的共识,江苏已经完成这一华丽的转身。
条例将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从此,湿地生态保护在江苏这块具有水乡特色的土地上有了明确的地方性法规保障。
确立保护对象——湿地树立湿地保护意识,首先要确定什么是湿地。
在国家法律层面,湿地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因此,条例第三条开宗明义,规定:“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不超过六米的海域,包括湖泊、河流、沼泽、滨海、库塘等湿地”。
这个定义既明确了湿地的内涵,又明确了湿地的外延,即湿地的类型,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沼泽湿地、库塘湿地,都属于条例要保护的范围。
这些湿地既包括自然湿地,也包括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野生保护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明确责任主体——政府谁来保护湿地,这是条例解决的重点问题。
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的湿地保护负总责。
第五条规定,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
这些条文的规定表明,政府责无旁贷,要负总责,要发挥主导作用。
这就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把思想统一到条例的规定上来,树立湿地保护意识,落实湿地保护责任,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划定湿地保护的范围,要建立湿地保护的经费保障。
建立保护机制———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湿地涉及的范围广,覆盖类型多,仅仅采取一个部门管理负责的办法,小马拉大车,难以解决问题。
江苏湿地资源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江苏湿地资源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通过分析南京湿地资源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系统地提出湿地保护的管理对策,以为江苏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提供参考。
关键词湿地;生态系统;现状;问题;对策;江苏湿地生态系统是指介于水、陆生态系统之间的一类生态单元,具有较高的生态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物生产力,城市湿地是湿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由于对湿地的不合理利用和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导致湿地逐渐退化消失,生态功能下降,加强对湿地系统的保护,已成为各省市面临的紧迫任务。
江苏湿地类型多样,拥有目前亚州最大的沿海淤泥质滩涂,具有太湖、洪泽湖及中小型湖泊组成的湖泊湿地,而且有长江、淮河、京杭大运河等河流湿地及里下河水网地区的沼泽湿地,另外还有大面积的人工水库及稻田等人工湿地。
目前,丰富的湿地资源中存在的一些管理问题和环境问题已成为各方人士关注的焦点。
1南京市湿地概况南京夹长江而居,十里秦淮横穿腹地,又有玄武依山而在,地理上有得天独厚的滨长江之利。
南京拥有众多湖泊和发源于宁镇山地的河流,拥有令人羡慕的湿地资源,同时孕育着丰富多样的湿地生物[1]。
根据拉娒萨尔公约定义的湿地分类系统,可将湿地分为海滨、海岸湿地、内陆湿地和人工湿地3大类。
从对南京市域范围内湿地现状的初步调查来看,南京包括其中的内陆湿地和人工湿地2种类型。
南京段长江流域起始于南京市江宁区的铜井镇,结束于南京市栖霞区的龙潭镇,全长水线150 km左右,岸线近300 km。
与秦淮河等城中水域不同,长江段湿地不属于河流湿地,江岸作为南京最大的湿地,而主要以沿江滩涂为主,南京沿江湿地大约占整个南京段长江岸线的1/5左右,主要包括:江南—板桥、江宁和铜井3个镇的沿江湿地,位于栖霞区的靖安镇和龙潭镇的沿江湿地;江北—江浦区的乌江镇、桥林镇至长江三桥、七里河等沿江地区,六合区的龙袍镇沿江一线地区。
洲岛长江横穿南京,上游带来的大量泥沙,在长江下游江湾或河口形成了冲积洲和岛屿湿地,如;兴隆洲、八卦洲、江心洲、新生洲和新济洲等。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30•【字号】苏政办发[2004]123号•【施行日期】200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2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我省是全国湿地资源最丰富的省份之一,素有“湿地大省”之称。
多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湿地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湿地生态价值认识不足,加上保护管理能力薄弱,全省自然湿地面积急剧减少,生态功能逐步退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精神,加强我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提高对湿地保护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湿地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并因其在保持水源、降解污染、净化水质等方面的特殊功能而被称为“地球之肾”。
保护湿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相协调,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近期利益和长远效益的关系,绝不能以破坏湿地资源,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利益。
要广泛开展湿地保护重要意义的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全民生态保护意识,提高保护湿地的自觉性。
要把加强湿地保护,恢复湿地功能,改善生态状况,作为“绿色江苏”和“生态省”建设的重要内容,予以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
二、坚决制止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从维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必须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加强对现有自然湿地资源的普遍保护,坚决制止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
要严格控制建设和开发项目占用自然湿地,凡列入国际重要湿地或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如太湖、洪泽湖、高邮湖、石臼湖和盐城滨海滩涂核心湿地等,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一律禁止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对违法开垦、占用或改变湿地用途的,应责令立即停止,采取各种补救措施,努力恢复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并予以处罚。
《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
《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为了加强湿地爱护,规范湿地利用,制定《江苏省湿地爱护条例(草案)》非常必要,那么,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江苏省湿地爱护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盼望对大家有关心。
一、关于湿地定义与适用范围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三条第一款关于湿地的定义表述不够清楚,建议斟酌。
有的专家提出,定义既要体现湿地的特征,也要涵盖我省主要的湿地类型,表述上要简明扼要。
因此,建议将草案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疆,包括湖泊、河流、沼泽、滨海、库塘等湿地。
”还有些委员提出,草案第三条其次款规定仅爱护列入名录的湿地,不能体现全面爱护的原则,湿地不论是否列入名录,都应当得到爱护。
在详细管理方式上,可以依据不怜悯况实行分级管理,有针对性地予以爱护。
因此,建议删去草案其次款。
二、关于湿地爱护管理体制1、省人大常委会农委提出,湿地爱护涉及部门较多,需要在条例草案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主要部门的职责。
有的专家、有的地方提出,湿地管理单位负责湿地日常管理,在湿地爱护第一线,也应规定相应的职责。
因此,依据湿地爱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建议对草案第七条作三方面修改:一是在第一款中明确林业主管部门“详细负责湿地爱护和管理工作”;二是增加一款作为其次款,明确“水利、海洋与渔业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详细负责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的湿地爱护工作”;三是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明确湿地管理单位的职责。
2、有的委员提出,湿地爱护工作不能仅靠林业部门的综合管理,还需要政府主导推动,建议借鉴浙江、北京等地的做法,建立湿地爱护协调机制。
因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成立湿地爱护委员会,组织、协调、打算湿地爱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湿地爱护委员会由省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进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环境爱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等有关部门组成,日常工作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担当。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解读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苏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5•【分类】其他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解读2014年10月13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府〔2014〕141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1.什么是湿地?《意见》中所提到的“湿地”概念,有别于学术上的定义,根据《条例》第三条,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动植物生存、具有生态调控功能的潮湿地带和水域,包括湖泊、河流、沼泽、滩涂等自然湿地,以及经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永久性水稻田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人工湿地。
根据这个定义,我市的湖泊、河流都是自然湿地,如太湖、阳澄湖和长江等。
2.湿地有哪些功能和效益?生态效益:一是保护生物和遗传多样性。
二是减缓径流和蓄洪防旱。
三是固定二氧化碳和调节区域气候。
四是降解污染和净化水质。
五是防浪固岸的作用。
经济和社会效益:一是提供丰富的动植物食品资源。
二是提供了丰富的工业原料和能量来源。
三是提供了集聚场所、娱乐场所、科研和教育场所。
3.什么是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湿地按照保护级别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重要湿地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市级重要湿地。
目前,国家公布了173个重要湿地,苏州仅有一个——太湖湿地。
省级重要湿地尚未公布。
《意见》中所提的重要湿地是指市级重要湿地。
市级重要湿地由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般湿地由县级市(区)农林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报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市政府于2013年6月公布了第一批102个市级重要湿地名录,一般湿地各县级市(区)政府正在认定中。
4.什么是自然湿地保护率?自然湿地保护率是指受保护的自然湿地面积占自然湿地总面积的百分比,具体计算公式:其中,自然湿地总面积 = 近海与海岸湿地面积(苏州没有) + 河流湿地面积+ 湖泊湿地面积 + 沼泽湿地面积;受保护的自然湿地面积 = 国际重要湿地内自然湿地面积(苏州目前没有) + 自然保护区自然湿地面积(苏州目前没有)+ 湿地保护小区自然湿地面积 + 湿地公园自然湿地面积 + 水源保护区内自然湿地面积+ 其他受保护自然湿地面积。
江苏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苏林规[2012]1号)(江苏省省级湿地公园申报书)
江苏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和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宣教、科研、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湿地公园建设应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湿地公园建设是全省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应享受国家和地方生态建设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和市、县(市、区)级湿地公园。
国家湿地公园由已经完成初步建设的省级湿地公园升级设立,其建立、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建立省级湿地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湿地,可以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特征显著,且具有显著或特殊生态、文化、美学和生物多样性价值。
(二)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且能保持湿地生态完整性,湿地面积比例不低于规划面积40%。
(三)拟建湿地公园区域内无土地和资源使用权属争议,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具有规划区域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经营权。
(四)湿地生态用水权益基本保障。
(五)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没有重叠或者交叉。
第七条建立省级湿地公园,必须提交下列材料:(一)所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的同意函;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需提交相关县及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函。
(二)拟建省级湿地公园申报书及总体规划。
(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经营权证明。
(四)省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八条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应遵照以下程序:(一)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
对《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的评析及完善建议
第3 期
兰 家 丽 : 《 州 市 湿 地 保 护 条例 》 对 苏 的评 析 及 完 善 建 议
3 7
态 调节 功能对 现代 城市 化进程 中的苏州 气候 有很 好
予 以规 范 和解 决 , 分 体现 了环 境 法 的风 险 预 防原 充
以及经 市 、 县级 市 ( ) 民政府 确 定 的永 久性 水稻 区 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 2 次会 议 于 2 1 年 1 5 0 1 1月
2 6日批 准 , 并于 2 1 0 2年 2月 2日即世界 湿 地 日起 施 行 。1自此 , 无 国家 级和 省级 湿地专 门立 法 的情况 _ 在 下, 苏州 市湿地 保护形 成 了以《 例 》 条 为专 门、 直接依
围; 总结行 之有效 的 实践 经验 , 确定 了湿地 生 态补偿 机制 。 从 内容上 看 , 但 它没 能彻底 解 决我 国湿地
行政 管理 体制与 湿地保护 问题 综合 性之 冲突及 湿地保护 违法成 本低 的难题 。建议设 立 苏州市湿地 保护 协调 委 员会 , 并将 湿地违 法行为 的处 罚额度 与苏 州市经济 水平相 结合 。 关键 词 : 湿地 ; 法 ; 来物种 ; 立 外 处罚额度
则 > 通 知 》《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自然 保 护 区条 例 》 、 《 财政 部 关 于 2 1 0 0年湿 地 保 护 补 助 工 作 的实 施 意
随着工 业化 、 市化 的快 速推 进 和农业 产 业 结构 的 城 调整, 近年来苏 州 的水 稻 田面积 大幅减少 , 现有 水稻 田仅为 1 8万亩 。将永 久 性水稻 田纳 入湿地 保 护 的 2
少 于 1 4万 亩 , 0 因此 永久 性 水 稻 田 占全市 总湿 地 的
江苏省湿地保护现状、问题及对策
江苏省湿地保护现状、问题及对策
翟可;徐惠强;姚志刚;袁芳
【期刊名称】《农家科技(下旬刊)》
【年(卷),期】2013(37)3
【摘要】江苏省有大面积湿地,这些湿地具有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和景观资源,是江苏省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笔者依据江苏省湿地资源调查成果,从湿地类型、面积、分布状况、动植物资源等方面分析了江苏湿地资源现状与基本特征,探讨了江苏湿地保护存在的问题,认为可通过制定科学的湿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规划、加快湿地保护立法进程、建立湿地生态补偿保护机制等措施解决江苏省湿地保护过程中的问题。
【总页数】6页(P175-180)
【作者】翟可;徐惠强;姚志刚;袁芳
【作者单位】江苏省湿地保护站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Q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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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王芳【摘要】为进一步保护好湿地资源,加强湿地保护工作,苏州市制定了首部湿地保护条例。
论述了制定《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所取得的成果以及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今后的湿地保护管理提出了建议和对策。
%In order to further protect wetland resources and to strengthen wetland protection, Suzhou Municipality made its first wetland protection regulation.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achievements obtained from and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gulation of Wetland Protection in Suzhou. Recommendations were made for wetland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in future.【期刊名称】《湿地科学与管理》【年(卷),期】2013(000)003【总页数】3页(P34-36)【关键词】湿地保护;地方立法;生态建设;对策【作者】王芳【作者单位】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站,苏州 215000【正文语种】中文苏州湿地资源丰富,全市自然湿地面积占市域面积的31.66%,全省排名第三,内陆湖泊湿地全省第一。
湿地作为苏州重要的城市名片,不仅代表了山水优美和水乡特色的城市形象,还是城市空间布局和生态保障的重要组成,是构建智慧城市、低碳城市、宜居城市的重要元素,是促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进一步保护好苏州的湿地资源,加强湿地保护工作,填补湿地保护法律依据的空白,苏州市于2012年2月2日出台了江苏省首部湿地保护管理地方性法规——《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江苏省滨海湿地现状、问题及保护对策
沿 海 区域 水 污染 治 理 , 建 立 滨 海 湿地 保 护 网络 体 系 , 加 强 对敏 感 物 种 的针 对 性 保 护 。 关键 词 : 滨海湿地 ; 动植物资源 ; 环 境 恶化 ; 保 护 对 策
港淤 长型 淤泥海 岸 , 以及位 于新 洋港 至遥望 港 之间海 域 的辐射 沙洲群 ; 海 域 海底 坡度 小 , 浅 海 水 域 湿 地 向 海辐 射可 达数千 米 。淤泥 质海滩 4 1 8 6 2 2 . 1 2 h m , 占
滨海 湿地 总面 积 4 2 . 1 9 %, 主 要 分 布于 兴 庄河 口至 连
云港 西墅 、 大板 至射 阳河 口 、 射 阳河 口至 东灶港 、 东 灶 港至东蒿 枝 港 、 蒿 枝 港 至 启 东 嘴 。潮 间 盐 水 沼 泽
4 1 9 5 8 . 5 9 h m , 占滨 海湿 地总 面积 4 . 2 3 %, 主要 分 布
发挥, 滨 海湿地 的保 护 、 管理 和 可 持 续性 面临 严 峻 挑 战 。江苏 东 临黄海 , 海岸 线从 省境北 端苏 鲁交 界绣 针
1 江苏省 滨海 湿地 现状
1 . 1 湿 地 概 况
占滨海 湿地 总面积 4 . 8 0 %, 主 要分 布 于 长 江北 支 、 射 阳河 、 海 河人 海水 道 、 废 黄河 、 灌河 等人 海河 口。三 角
洲( 沙洲 、 沙 岛) 2 3 7 6 6 . 0 7 h m , 占滨海 湿地总 面积 2 . 4 %, 主要分 布 于新 洋 港 至 遥望 港 之 间 海 域 。江 苏
江苏省湿地保护立法评析_图文(精)
2期 [ 10] 王艳红 , 温永宁 , 王许岚等: 江苏省湿地保护立法评析 [ J] . 海岸通报 , 2006 , 25 ( 2 : 15 ~ 20. 117 建 , 等 . 海岸滩涂围垦的适宜速度研究 Comm ent on W etland P rotection Legislation in Jiangsu P rovince XU L an , GUO H u i L ing (N anjing Forest Po lice Co llege, N anjing 210046 , J iangsu, P. R. China A bstract : Jiangsu P rov in ce, as a prov ince w ith lots of w et lands , has not yet fo r m ed specia l leg islatio n on the protection o f w etland b io diversity at presen. t The ex ist ing prov inc ial w etland protection lega l prov is ions scatter here and there in a number of lo cal law s , ru les and regu lations and th ere are m any prob le ms . T he d ispersed leg islation overe m phasizes the protection o f ind iv idua l factors of w etland ecosyste m and neg lects the in tegrative pro tection o f w etland b io diversity , w hich w ill in ev itably lead to m ulti- sectora l adm in istration . W etland protection leg islation p laced ex tra emphasis on the econom ic va lu e o f w etland , and ignored th e value o f its eco log ica l func tions . T he lagged leg islat ion and excessiv e re liance on the policy led to severe dam age to the we tland . A t the sam e ti me , the lagged legislation has affected the developm ent o f w etland protection in Jiangsu P rov in ce . In or der to effectively protect the w etlandresources, it is urgent to develop special local law s and regulat io ns to pro tect w etland in Jiangsu prov in ce . Against the phenom enon of excessiv e reclam ation o f beach areas in Jiangsu prov ince , w e propose the appearance o f spec ial lo cal law s and regulat io ns on the m anagem ent of the coasta l w etland reclam ation . M eanw hile , w e suggest the enactm ent o f loca l law s and regulat ions on th e protect io n of specif ic hab itats and spec ific rare w ild an i m a ls , hence to set up a perfect legal fram ew ork to pro tect the w et la nd b io diversity . K eywords : Jiangsu P rov ince ; w etland protection ; leg islat io n ; loca l law s and regu 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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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沙蚕等活动 , 破坏了一些鸟类的栖息地, 使得滨 海湿地的鸟类数量越来越少 , 滨海湿地的生物多样 性不断下降 1 . 3
[ 3]
。 评价
江苏省滩涂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 1998 年 11 月 11 日由江苏省人民政 府第十六次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 自 1998年 11 月 30 日起施行。该办法从立法的根本目的看 , 是鼓 励围垦、 开发利用江苏沿海滩涂 , 与滨海湿地及其 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的条款中, 第 5条规定滩涂开 发利益的原则是 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 , 该原则本身对保护盐城滨海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 有利, 但该管理办法对如何贯彻落实该原则并未有 切实可行的措施; 第 7条涉及了滩涂开发利用的总 体规划, 但滩涂总体规划如何制定、 由谁制定、 如何 实施等一系列问题, 以及滩涂围垦、 开发利用能否 做到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 , 围垦、 开发利用是否 会破坏滨海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等重要问题, 该管 理办法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 1 . 4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评价 本条例是 2000 年 10 月 17 日江苏省第九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九 次会议通过 , 经过 2003年 4 月 21 日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 江苏省土地管理 条例 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 2004 年 4 月 16 日 江 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 土地管理条例 的决定 进行第二次修正, 于 200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本条例的重点保护对象是耕 地 , 基本上没有关于湿地保护的规定 , 本管理条例 中规定的土地占补平衡制度不利于湿地及其生物 多样性保护。 1 . 5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评价 该条例根据 2004 年 8 月 20 日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 改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的决定 修正。总体上, 该条例有利于滨海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该条例 与湿地及其生物 多样性保护有 关的条款中 , 第 3 条、 第 16 条、 第 17 条、 第 18 条规定了渔业资源的 管理制度。渔业资源是湿地生物多样性的重要资
2 江苏省湿地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
2 . 1 湿地保护立法缺乏湿地的整体性保护 由以上与江苏省湿地保护有关的法律、 法规的 评价可知 , 江苏省省级层面有关湿地保护立法是零 星的、 不完整的, 有限的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保护 条款分散在不同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 湿地生态 系统的各种自然要素被肢解到各种相关法律、 法规 中加以保护和管理 , 而且很多时候都是根据各部门 的需要制定的 , 没有将湿地作为一个独立的整体保 护对象加以考虑。有关湿地各构成要素的单行法 规的规定也是从生态保护的一般普遍性出发, 没有 考虑湿地生 态系统中各要素 的特殊性和关联 性。 同时, 有些单行法规还存在与湿地保护背道而驰的 规定。例如,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中 , 为维护、 增加耕地保有量而建立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和基 本农田保护制度, 与湿地保护制度相冲突, 加之土 地规划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对滨海湿地围垦缺乏 应有的法律规范, 容易导致江苏省滨海滩涂湿地被 无节制地占用。 2 . 2 分散立法导致多头管理 与分散立法相对应的 , 是管理机关的多头性。 江苏省现行地方性法律体系下, 不同湿地资源要素 由不同机关管理。例如 : 江苏省盐城滨海滩涂湿地 在行政管理上涉及的部门众多 , 有环保、 土地、 农 业、 林业、 渔政、 水利、 海洋、 交通等部门 , 这易导致 各司其职、 各行其是 , 不仅不利于将湿地作为一个 完整的生态系统资源加以保护, 有时甚至加剧对湿 地资源的破坏。如为土地管理部门所欢迎的围垦 造田等开发耕地的行为 , 可能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 性造成致命威胁, 江苏省滨海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 [ 4] 受到的最大威胁 就是过度的滩 涂围垦活动 ; 又 如 , 受渔政管理部门赞同的渔业规模养殖又可能对 湿地水质造成严 重破坏, 威 胁其他水生生 物的生 存 , 过度的渔业捕捞 , 还威胁着栖息地鸟类等野生 动物的食物源。 2 . 3 湿地保护立法偏重湿地经济价值 , 忽视湿地 生态功能价值 江苏省省级层面有关湿地立法多以自然资源 利用管理为核心, 过多地偏向湿地经济功能的开发 利用, 并非以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为目标。任何自然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 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条例. 1997. 江苏省人民政府 . 江苏省滩涂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 1998.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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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
地
科
学
7卷
源之一, 无限额的捕捞导致渔业资源日益匮乏 , 有 些种已经灭绝或正面临灭绝 , 而禁捕和限额捕捞制 度是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 控制捕捞量, 促进 渔业可持续发展有效措施之一, 严格实行该项制度 有利于滨海湿地生物多样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捕 捞许可证制度是贯彻落实捕捞限额制度的保障措 施之一, 与捕捞限额制度共同构成保护渔业资源 , 实现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渔业管理制度体系, 所 以这些条款对保护渔业资源具有重要意义。第 4 条规定了渔政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侧重了地 方政府对资源的利用 , 弱化了统一管理效能, 其结 果导致有些地方对渔业资源重利用、 轻管理, 缺乏 全局和整体观念, 单纯追求地方渔业产量、 产值, 忽 视了对渔业资源的湿地保护。第 11 条规定了沿海 滩涂养殖生产的规模和措施的依据 , 沿海滩涂围垦 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这对控制沿海滩 涂养殖生产对滨海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具 有积极意义。第 12 条对专业渔业生产者的优先权 问题 , 对专业渔业生产者因海洋渔业资源的匮乏而 产生的生计问题, 给予了优先考虑 , 不失为一种生 计替代措施, 但是, 在实践中 , 由于渔业权被认为是 一种行政许可权, 一些地方政府认为渔业资源是国 家所有的 , 而且养殖权是政府行政授予的, 因此便 认为可以随意调整和收回。 1 . 6 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评价 该条例于 2005 年 5 月 26 日由江苏省第十届
湿地是水域和陆地系统交互接壤地带形成的 一种特殊类型的生态系统, 包括天然的或人工的沼 泽、 湖泊、 江河、 滩涂、 水库及池塘、 稻田等多种 类 型
[ 1]
苏省湿地保护法律体系。本文重点对江苏省省级 层面湿地保护立法进行评析 , 并提出相应建议。
。江苏省地处中国东部沿海, 长江、 黄河横贯
1 江苏省湿地保护立法概况及评价
其中 , 不仅拥有目前亚洲最大的沿海淤泥质滩涂湿 地, 而且有中国五大淡水湖中的太湖、 洪泽湖以及 大面积中小型湖泊组成的湖泊湿地, 还有长江、 淮 河、 京杭大运河等河流湿地及河水网地区的沼泽湿 地, 另外 还 有大 面 积的 水库 和 水稻 田 等人 工 湿 地 。江苏省丰富的湿地生物多样性资源, 为许多 珍稀动、 植物提供了生息繁衍的栖息地, 也为居住 在周边的世世代代居民提供了赖以生存的衣食之 源。随着江苏省人口持续增长和经济快速发展, 人 们热衷于开发利用湿 地, 但忽 视了对它的有效 保 护, 湿地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各种威胁
江苏省地方立法机关制定了若干与湿地生物 多样性 保护有 关的地 方性法 规、 规章, 主要 包括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 、 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条 例 、 江苏省滩涂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 江苏 省土地管理 条例 、 江苏省 渔业管 理条 例 、 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等, 以下就这几部地 方性法规、 规章对江苏省湿地保护和利用所起的影 响予以分析评价。 1 . 1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 评价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 于 1993 年 12月 29 日
[ 2]
, 而许多
威胁源于法律不健全 , 政策不科学 , 保障措施不易 落实 , 政府管理不着力。江苏省虽然分布着众多湿 地, 但目前尚未制订湿地保护的专门法律, 现有的 省级湿地保护法律散见于多个地方性法规、 规章之 中, 加上国家层面的湿地保护法律 , 基本组成了江
由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 , 根据 1997 年 7 月 31 日江苏省第八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该 条例对预防和治理湿地环境污染、 保护湿地生物多 样性提供了具有江苏省特色的法律保障。本地方
第 7卷 第 2期 2 0 0 9年 6月
湿
地 科
学
W ETLAND
SC IEN CE
V ol. 7 N o. 2 June , 2 0 0 9
江苏省湿地保护立法评析
许 岚, 郭会玲
( 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 江苏 南京 210046) 摘要 : 江苏省作为湿地大省 , 目前尚未形成湿地专门立法。现有省级湿地保护法律散见于多个 地方性法规 、 规章 之中 , 且存在不少问题。分散立法过分强调湿地生 态系统中单项因素的保护 , 忽视湿地整体保 护的立法 ; 分散立 法必然导致多头管理 ; 目前 , 湿地保护立法偏重湿地经济价 值 , 忽 视湿地生 态功能价 值 ; 立法滞后 会导致 湿地遭 受严重破坏 ; 也影响了江苏省湿 地保护进展。为了有效保护湿地 资源 , 当 务之急 需要制 定江苏省 省级层 面专门 的湿地保护地方性法规。针对江苏省大面积滩涂湿地被过度围垦现象 , 建议制定江苏省沿海湿地围 垦利用管理 的地方性法规。同时 , 建议制定保护特定 生境的地方性法规 , 共同组建完善的湿地保护法律体 系。 关 键 词 : 江苏省 ; 湿地保护 ; 立法 ; 地方性法规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672- 5948( 2009) 02- 112- 06 中图分类号 : D 922 . 6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修正。 该条例是以对海岸带资源 ( 包括滨海湿地资源 ) 的 利用为立法目的, 同时强调坚持开发利用与治理保 护相结合 , 对滨海湿地资源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其中相关的条款有 : 第 1 条确立了 江苏省海岸带 管理条例 的立法目的 , 并将 合理开发利用 海岸 带资源 放在首位, 保护 放在第二 , 从中可以看 出本条例立法的指导思想是 充分发挥海岸 带在 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 在这样的指 导思想下 , 海岸带湿地资源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 第 12 条、 第 16条、 第 18 条等条款确定了海岸带开发 必须有经过科学论证的总体规划, 至于总体规划的 具体内容以及对滨海湿地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价 没有强制性规定, 因而导致一些开发项目要么没有 总体规划 , 或虽有规划, 但缺少对湿地生物多样性 影响的评价, 从而在实际开发时对鸟类和其他动物 栖息地或迁徙地的侵占或毁坏比较普遍 , 湿地生境 遭到破坏 ; 第 25 条规定了海岸带行政主管部门和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采捕业协同管理的职责 , 这样 的管理方式易导致两部门职责权限不清 , 造成对滨 海湿地资源的利用和管理方面出现推诿和扯皮, 以 致盐城滨海滩涂湿地的贝类资源被过度采捕 , 以滩 涂贝类为食物的水鸟的食物减少, 再加上无节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