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业务拓展战略实施及对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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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材料

走出去战略实施及对外经营

施工企业经营风险控制

当前,建筑市场竞争极近惨烈,施工企业面临着日益增大的经营风险。树立风险观念,建立和完善风险机制,加强风险防范,已成为施工企业强化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进一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内容。

施工企业经营风险的主要表现

随着我国加入 WTO ,国内建筑市场的进一步放开,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正面临着许多方面的经营风险。总体来看,经营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一、巨额拖欠款带来的财务风险。近几年,建设领域的工程拖欠款问题日趋严重,愈演愈烈。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字表明,到 2002 年底全国建设单位累计拖欠工程款总额为3360 亿元。而且,越是国有企业,越是大型企业,被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就越是严重。究其原因,一是建筑市场供求的失衡,僧多粥少,竞争激烈,一些建设单位故意拖延工程结算,致使施工企业贻误了及时催讨工程款的最佳时机;二是建筑市场法制不健全,市场交易秩序混乱,企业间经营行为

得不到有效监督和约束,“拖欠有利”的风气盛行,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巨额的工程拖欠款带给施工企业的风险是:利息负担沉重,资金周围困难,坏帐风险增大,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甚至危及社会稳定。

二、低价中标带来的利润风险。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低价中标模式的出现,致使施工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已是不争的事实。在最近两年的工程招投标中,一类工程三类取费,已是司空见惯。在土石方、地基等工程投标中,三类下降 30 个点也很平常。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施工企业没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成本控制措施,不能彻底消化压价让利因素,潜在的利润风险极大。

三、不平等施工合同带来的履约风险。许多工程项目,甲方为了自身的利益,利用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竞争激烈的机会,迫使施工企业签下了不平等的施工合同。比如垫资施工,一些甲方是没有资金争着上,有了资金也尽量不给或少给,施工企业为了争取到工程的施工权,不得不垫资施工,低的30% ,高的可达 50% ,这就为以后拖欠工程款埋下了祸根。垫资已成为投资方降低资金成本、转嫁经营风险,榨取施工企业利润的重要手段。许多情况下,承建方明知施工合同中存在更加苛刻的条件,或有漏洞或“陷阱”,但也难以回避。因为不接工程就是等死,有工程干,或许还有一线生机。

四、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带来的诉讼风险。建设单位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就只能拖欠分包工程款和供料货款。拖欠之风蔓延,一拖再拖,日积月累,数额大了,施工企业随时都面临被分包商和供应商诉讼的风险。据统计,全国建筑市场上的债务链高达 6000 亿元。近两年,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曝光的施工企业也屡见不鲜。这类诉讼危及施工企业的商业信誉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粗放型管理带来的效益风险。相当一部分施工企业基础管理薄弱,机制不活,人员效率低下,管理漏洞较多。比如,现场管理混乱,材料浪费丢失;工程质量管理把关不严,返工现象时有发生;工程预结算工作松散,该向甲方要的要不回来;分包工程管理、材料设备管理不到位,效益流失。粗放型管理是老牌施工企业积久的弊端,它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加大工程成本,利润流失,企业效益低下。

六、企业办社会带来的包袱风险。许多大型施工企业成立时间较早,目前还有幼儿园、子弟学校、门诊部、招待所等,这些机构长期依附企业,创收能力差,剥离起来很难。多年走来,企业的包袱自然是越背越重。

施工企业经营风险控制的对策思考

施工企业经营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施工企业要想生存发展,要想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就得正视上述种种经营风险,把经营风险管理提高到特别重要的位置上来认识。尤其是施工企业的领导体系,要增强风险意识,认真分析经营风险产生的原因,主动采取一系列的应对策略,防范、化解、控制和规避经营风险。

一、笔者建议,人大、政府和企业多管齐下,强力遏制并综合治理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

首先,建设方恶意拖欠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它破坏了社会信用制度,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系统的正常运转,给施工企业带来严重的经营风险。我国的《刑法》、《民法》对恶意拖欠缺乏严格惩罚的规定,人大在适当的时候应该尽快修改相关条款,增加强制性处罚措施,并加大严格处罚的力度,使失信者受到法律严惩,充分发挥法律对社会信用关系的刚性保障作用。其次,政府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立项资本金制度。对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组织审计机关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验资,对资金不到位,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坚决不批准开工;对后续资金到位情况也要定期跟踪检查,从源头上遏制住“拖欠、垫资”现象。再次,施工企业要主动出击,敢于维护自身权益。在承接工程时,要调查清楚甲方的资信状况,对恶意要求大量

垫资的工程不要承接。工程竣工后要尽快尽早做出工程结算报甲方审核,一时不能付清的款项,要求甲方制定还款计划,指派专人负责定期催收。帐龄超过一定期限的,财务部门要及时提取坏帐准备金。对于一些赖皮户,企业应在法定时效内及时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和索赔权,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我们已经幸喜地看到,国务院 [2003]94 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省各级政府采取有效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 2004 年开始利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最后,笔者提倡在全社会要大力加强诚信教育,教育全民形成诚实守信的道德风尚,国家要加强信用建设,逐步对企业、个人、银行的信用进行评级,只有整个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更好地向前发展。

二、施工企业要树立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严格的经营决策程序,防范和化解经营决策风险。

首先,施工企业的领导班子要建立民主科学的经营决策机制,重大投资事项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本单位的经营风险负责。工程招投标是施工企业的重点工作,要充分考虑项目的可行性、可能性和可靠性。建设

项目是否已经正式批准,资金来源是否可靠,要依据企业的承受能力和市场行情合理报价。比如,对于有些外埠工程,资金到位率低、盈利水平不高、风险较大的项目应予放弃。

其次,要建立合同评审制度,完善企业合同管理。合同签订前,企业法律顾问要介入,对合同的风险性进行评估,防止合同中不利条款的出现,把合同的隐患消灭在评审阶段。工程开工时要组织大家进行合同交底,明确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工程范围。在发生合同条件变化时,要及时搜集会议纪要、工程图片、变更通知等重要资料,为合同争议准备证据,也为工程索赔打下基础。

再次,经济担保要慎之又慎。施工企业一般不要为建设单位提供经济担保,也不要为相关联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近几年一些施工企业被莫名其妙送上法庭,许多都与担保有关。对于确需为业主提供担保的,应对业主的资信状况严格审查,详细了解业主目前的经济状况,约定好保证方式,并且力求让业主提供反担保或第三人保证。

三、施工企业要正确处理上下游关系,加强客户关系管理,防范和化解分包商和供应商的诉讼风险。

施工企业要不断创新经营理念,要认识到分包商、供应商是施工企业的利益共同体,他们能与施工企业共同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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