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业行政执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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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法定 职权法定 执法依据法定 执法程序法定
二、盐业违法行为
(一)含义 广义的盐业违法行为包括执法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相对人的
行政违法行为。
狭义的盐业违法行为仅指行政相对人在从事盐 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运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以下讲授的内容涉及盐业违法行为均从狭义上理解】
(二)盐业违法行为的特征
(1)行政违法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中的行政相对人,不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可 能构成行政违法;
(2)行政违法违反的是行政法律规范,侵害的 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
(3)行政违法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 但尚未构成犯罪;
(4)行政违法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三)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所谓行政违法构成是指构成行政违法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和客观条件 的总和,它是确认行政违法行为从而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根据。
——《盐业行政执法办法》第8条
盐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盐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盐业法规、规章,并对其施行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二)制止和纠正盐业违法行为,依法对违反盐业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进行 处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盐业行政复议; (四)受理对盐业违法行为的举报; (五)受理盐业行政纠纷; (六)完成上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盐政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任务。
(四)盐业行政违法行为的种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盐 业违法行为
(1)擅自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的行为
盐业管理制度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2013年修正本)确立的制度: 1.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第2条) 2.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第5条) 3.国家对食盐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第7条) 4.国家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第9条 ) 5.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第10条) 6.食盐零售进货制度(第14条) 7.食盐价格制度(第15条) 8.食盐准运证制度(第18条)
行政违法的构成除了主体要件外,还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是指行政违法主体主观上有过错, 包括故意和过失。
客观要件:行政违法的客观要件是指构成行政违法的客观事实情要的内容。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 为。作为行政违法客观要件的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所以不具有社 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行政违法。当然, 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不意味着必须产生一定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只是某 些行政违法(过失违法)必须具备的要件。在某些情况下,行政违法的确定 并不取决于其是否具有直接的危害结果,而只要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过错 行为就足够了。
盐业行政执法讲座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 安国江
讲授内容
一、盐业行政执法概述 二、盐业违法行为 三、盐业行政执法程序
四、盐业行政执法中应注意的问 题
一、盐业行政执法概述
盐业行政执法简称盐政执法,是指各级盐政执 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对《盐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盐 业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止和纠 正盐业违法行为,以及依法对盐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4.第七条 盐的批发和食用盐零售必须按规定渠道进盐和在指定区域内销 售。
第九条 工业盐及其它行业用盐应当向省内盐业批发单位购进制度
5.第八条 各级盐业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盐的库存定额制度
6.第十三条 盐的价格按国家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擅自 定价或改变作价办法。食用盐零售必须明码标价。
总结
盐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盐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盐业法规、 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依法独立或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本辖区内的盐业违法案件; (三)对盐业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见证人和涉及盐业违法行为的其他单 位或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要求被调查人、被询问人在笔录上签名 或盖章; (四)查阅、抄录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向被检查、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盐业行政执法办法》第10条
盐业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制度:
1.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制度(第3条)
2.对盐的生产经营实行计划管理(第3条)
3.资源开发制度
4.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第20条)
5.第21条 食盐的零售业务,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企业、粮食 企业和供销合作社零售单位负责。需要委托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食盐 的,由县级商业(含粮食、供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零售单位必须 把食盐列为必备商品,保护合理库存,不得脱销。
盐业管理制度
贵州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中确立的管理制度:
1.第五条 全省食用盐、国家储备盐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 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由省盐业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2.第六条第1款 盐业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盐的批发业务和食用盐 零售业务,均须向盐业行政主管机关申报领取许可证。
3.第六条第1款 盐的批发业务,统一由各级盐业公司负责经营。
——《盐业行政执法办法》第1条、第3条
盐政执法主体:盐业执法机构与盐政执法人员
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盐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辖 区内的盐政执法工作。 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在重点盐区(包括产区和销 区)、盐业企业设立盐政执法机构。
——《盐业行政执法办法》第7条
各级盐政执法机构应配备政治素质好,熟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盐政业务,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恪 的人员,从事盐政执法工作。
——《盐业行政执法办法》第10条
盐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执法检查和处罚; (二)佩戴执法标志,主动向被检查、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出示(〈中国 盐政检查证);
(三)为举报盐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和被查阅、复制的文件、资料 保密;
(四)秉公执法、廉洁奉公,承担错误查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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