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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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依据和目的

为了有效处置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定义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

1.3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4个等级。不同的地质灾害等级对应我市规定的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如下:

1.3.1小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无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属于一般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有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属于较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1.3.2中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中型地质灾害属于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1.3.3大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大型地质灾害属于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1.3.4特大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特大型地质灾害属于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各类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因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是负责应急处置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统一协调深圳各方面资源参与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查和处理中型、大型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的责任事故。

2.1.2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是我市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房产局局长担任副组长。

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地质

灾害应急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做好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产局,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专项预案;会同同级建设、水务、交通等部门查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按规定上报灾情;按规定提请启动本预案;组织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专业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2.1.3各区政府应成立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是处置辖区小型地质灾害的具体指挥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置小型地质灾害;开展辖区内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先期处置工作;制定和完善辖区内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子预案;指导辖区内各单位开展基层应急工作;为现场指挥部提供相关保障;开展辖区内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各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各区的地质灾害日常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特区内各区建设局在市国土房产局直属分局的指导下,负责本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2组织体系框架

2.2.1应急处置分工

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的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国土房产局给予必要的配合和支持。

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由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由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在省政府或者国务院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2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国土房产和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国土房产局局长任副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吸收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市国土房产局负责组织专家组,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决策依据。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执行上级下达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任务;负责提出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实施、指导中型、大型、特大型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灾情确定应急行动方案,开展人员财产转移、医疗救济、疾病控制等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应启动《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12个基本应急组,参与地质灾害的处置。

3 监测和预警预报

3.1市国土房产局、各区政府要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

加强政务值班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对地质灾害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有灾害性天气预报时,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3.2市国土房产局、各区政府在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各环节中要依据自己的职责快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处置动态情况。信息报告要及时、真实、规范。属于中型、大型、特大型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必须在掌握现场情况后立即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并尽快书面报告详细情况。

3.3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迅速通过110、119、120等特服电话以及市国土房产局、市应急指挥中心、各区政府的服务电话报告灾情。其他部门或者居委会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转报。

事发地的区政府、街道办或者市国土房产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3.4各区、街道办、居委会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街道办、居委会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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