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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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与惩戒

体罚与惩戒

当前社会上对惩戒的看法有偏差,认为惩戒就是体罚,所以教师正常的惩戒教育也变成了体罚,在这种社会大气候下,很多体育教师陷入困惑。

学生犯了错误就不能惩戒吗?惩戒怎么就成了体罚?其实,惩戒和体罚两者完全不同。

惩戒是指“实施处罚使犯错误的学生身心感觉痛苦,但不以损害受罚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处罚方式。

惩戒一种权力而非权利,是教师用于惩处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力,是针对学生违反规范的行为。

惩戒权首先来自学校,教师就是一个执行者。

所以,我们认为惩戒是一种教育手段,是学生接受另外方式的教育。

体罚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文化现象,是通过某种手段和方法对学生的身体实行惩罚。

并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

它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即“体罚”与“心罚”。

惩戒与体罚的最根本不同之处,惩戒是一种教育方法,不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体罚则以治人为出发点,对学生的身体实行处罚,往往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

不过惩戒与体罚有时也让人难以区分,甚至有些教师根本就没有把惩戒体罚彻底区别开。

拿报纸上披露的一则体罚学生的事件为例:一名小学五年级的孩子平时特别调皮,一次上课捣乱,体育教师罚他在操场跑20圈,跑到最后孩子摔倒了,累得昏了过去。

经医院抢救才慢慢恢复过来。

假如单独从外在形式看,跑步是一种体育锻炼的方法,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强度下,对人体有益,就属于体育锻炼。

假如像报载所说,在操场上跑20圈,累得昏了过去,这就属于超负荷运动,会严重影响学生的身体健康,就属于体罚。

学校或是教师,负有社会给予的管理学生的职能,这个职能之一就是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的处理。

这个处理涉及如何对学生实行处罚的问题,处罚实行合理合法,就是合法管理,就不应属于体罚的范围。

相反,这样的处理方式还应提倡,并以法律的形式认可。

体罚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明令禁止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不但明确规定了禁止体罚,而且对教师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作了规定。

教师考编知识惩罚与体罚

教师考编知识惩罚与体罚

一、惩罚VS体罚根据斯金纳的操作性条件作用理论,惩罚是当有机体做出某种反应以后,呈现一个厌恶刺激(如体罚、谴责等),以消除或抑制此类反应的过程。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惩罚可以有效的帮助教师及家长改善学生的不良行为,也是一种有效的教育方式,教育想要取得好的效果,离不开惩罚,即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但使用惩罚必须慎重,更需要与体罚做好区分,具体区别如下:出发点不同。

惩罚是一种能促使学生吸取教训,改善学生不良行为,促进其健康成长的教育方式,是在学生身心能够承受的前提下,以尊重关爱学生、帮助学生认识并改正错误为目的,对学生问题行为进行强制性纠正的教育措施,能对学生起警戒和教育作用;而体罚则是教师对违反纪律的学生所实施的身心伤害,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权,破坏了教育的意义。

依据不同。

前者实现的依据是学校教育管理制度和班纪班规,后者则是教育者个人情绪化的行为,缺乏教育的依据。

第三,性质不同。

惩罚是在尊重学生的基础上对学生行为和精神上的具有教育意义的处罚,是一种必要的合法的教育方法;体罚是一种对学生生命健康权的恶意侵犯,是违法行为。

二、体罚VS变相体罚体罚可分为直接体罚和变相体罚。

所谓直接体罚是指教职员用直接殴打的方式来处罚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的错误行为。

直接体罚的特点,就是直接殴打学生身体的某部位,使受殴打者遭受肉体痛苦,人格受到侮辱。

变相体罚,是指教职员要求学生长时间维持特定姿势,如长时间罚站、罚跪等;或进行某种激烈运动,如罚跑步、蹲马步等;不准从事某种行为,如不准参加某些课外活动、不准吃饭等;或者过度从事某种行为,如过度罚抄课文等方式来处罚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的错误行为。

变相体罚不是直接殴打受罚者,而是采用罚做某种行为的方式,使受罚者身心感到痛苦或者疲劳的行为总结:相同点:都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权;都是违反法律;都违反教师的职业道德。

不同点:体罚和变相体罚都是针对身体。

体罚是直接作用,变相体罚是间接的作用于身体。

体罚与惩戒

体罚与惩戒

结束语
习总书记号召广大教师争做“四有”教 师,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做“有仁爱之 心的教师”,县局“一个中心三个抓手” 也明确提出要抓好“贯穿德育思想的教师 队伍建设”。我们只有从自身做起,不断 提高自己的师德修养,走进学生的心灵, 才能真正成为学生的“心灵工程师”。
五、教育惩戒应遵循的原则
• 教育不能没有惩戒,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 教育,教师也拥有合乎规范的惩戒权,但应遵循 以下几个原则: • (1) 惩戒必须合法 • (2) 惩戒必须要有教育性 • (3) 惩戒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 (4) 惩戒必须公正、合情、合理 • (5) 惩戒要以人道主义原则为根本指导原则
二、常见体罚与变相体罚现象
• 1、殴打(打耳光、脚踢、用教鞭抽打等)。 • 2、罚站。罚站是教师普遍采用的一种体罚 方式。 • 3、羞辱。教师训斥、辱骂、讽刺、挖苦和 嘲笑学生。 • 4、威胁。用言语恐吓学生。
三、体罚与变相体罚的危害
• 1、难以转变学生不正确的态度。体罚与变相体罚只能使 学生学会逃避体罚,而不是诚心转变态度,改正错误。 • 2、难以形成良好的教育氛围。“杀鸡儆猴”式的体罚不 利于学生形成积极向上、勤奋学习的思想品质,也不利于 班集体形成文明、和谐、轻松的氛围。 • 3、体罚与变相体罚会给学生带来不必要的焦虑。经常体 罚会提高学生对体罚的极度反感,学生对体罚反应迟钝, 逐渐失去对体罚的敏感。为了达到应有的效果,教师往往 又要加重体罚,这样就导致体罚的恶性循环,带来不堪设 想的教育后果。 • 4、体罚还会导致师生关系紧张,使师生产生冲突乃至对 抗。
四、相关法律法规对体罚的界定与处理
• 1、《未成年人保护法》: • 第13条第2款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 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 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 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 格尊严的行为。” • 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 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对未成年学生和儿 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 给予行政处分。” • 2、《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 3、《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 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教育惩戒”的概念界定?学校治理系列文摘之三

“教育惩戒”的概念界定?学校治理系列文摘之三

“教育惩戒”的概念界定学校治理系列文摘之三“教育惩戒”是学校或教师为了达到教育目的、避免失范行为再次发生,依法对学生违法违规的失范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的一种辅助教育手段,既包括纪律性处罚,也包括学业性处罚。

凡依照法律或校规规定之种类、程序而实施的惩戒行为,都不是体罚。

凡体罚皆属违法行为。

“教育惩戒”概念还不是我国教育立法中通用的法律概念,在学术研究和未来立法中,这一概念与其他概念出现混淆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因此,在分析“教育惩戒”概念的内部要素之后,有必要研究此概念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教育惩戒”与“管教”概念的区别“管教”的字面意思就是管理和教育,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包括奖励、惩罚两种措施。

有学者在研究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有关“管教”的规定后得出结论:“法律上的管教既包括对学生的正向对待,也包括对学生的负面对待。

” 因此,从词源和立法规定的角度来看,“管教”包含正面奖励、负面惩罚两种含义,而“惩戒”一词仅有负面惩罚的含义,并没有奖励的含义。

“管教”的范围要大于惩戒,因此,立法中应当明确二者的区别,不能混同。

二、“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概念的区别“体罚”“变相体罚”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概念,是违法的“处罚行为” (违法行为) ,而“教育惩戒”应当是依法进行的“惩罚行为” (合法合规行为) ,二者从概念上不可混淆。

我们可以从以下角度来认定一种惩罚是否已经构成“体罚”或“变相体罚”——第一,惩罚措施是否有合法依据。

如果教师使用了校规没有明文规定的惩罚手段(比如,本校校规没有规定“到操场跑步”的惩戒措施) ,则该措施就构成体罚。

第二,惩戒程序是否合理。

教师虽然使用了校规规定的惩戒措施,但是如果惩戒程序不合理,也构成变相体罚。

例如,校规规定可以对学生在教室罚站20分钟,如果老师让学生到教学楼门口、操场等公共场合罚站10分钟,这种处罚就是变相体罚。

因为让学生在上述场所罚站,使得该罚站行为成为一种实际的“示众”行为,对学生的心理伤害已经超过了校规的处罚目的。

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区别

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区别

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区别第二章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区别第二十条惩戒是对学生问题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行为,是在学生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教育措施,对学生能够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惩戒按错误大小可分个体性和集体性惩戒方式。

个体性惩戒包括教师惩戒和家长或监护人惩戒,集体性惩戒包括班级惩戒、学校惩戒和国家惩戒。

主要形式是学校惩戒和教师惩戒。

第二十一条惩戒的对象主要是严重违纪、侵犯他人权利、破坏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

对于遵规守纪,但由于基础差、天赋弱等原因而造成学习成绩差,落后的学困生,不能使用惩戒方法。

第二十二条惩戒的目的是让学生对自己的过失有足够的认识,并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从而达到教育目的。

教师需要让学生明白错在哪里,这样做有什么后果,以后应该怎样去避免。

第二十三条惩戒地点的选择。

对学生施行惩戒教育时,最好放在无旁人的办公室或其它空间进行,惩戒的环境要庄严、大小要适宜、无不必要的杂音。

第二十四条过错行为是实施惩戒的第一证据。

要区分故意过错行为和非故意过错行为。

学生的违规行为可分为故意违规和无意违规两种。

教师在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惩戒时,必须考虑其是有意还是无意。

如果学生明知故犯,屡教不改,造成了较坏的影响,就要施以比无意违规更为严厉的惩戒。

无意过错行为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也应受到惩戒。

第二十五条惩戒的细则:(一)每个学校的惩戒措施应制定相应的细则,实现制度化。

学年开始时,家长、学生和学校签订一份声明,表明是否同意对学生实施惩戒;(二)必须在其他教育方法都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惩戒,实施惩戒之前要向学生讲清理由,听取意见和答辩。

(三)一般情况下不要当着其他学生的面惩戒某个学生;(四)惩戒时必须有证人(或老师,或学生)在场,以确保惩戒依法进行;(此条与二十三条、细则第三条矛盾)(五)刚刚与受惩戒的学生发生过冲突的教师不宜实施惩戒;(六)惩戒必须考虑学生的性别、年龄以及身体状况;(七)学生可提出以校内义务劳动来代替惩戒。

合理实施惩戒策略,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合理实施惩戒策略,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236202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文件发布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明确规定了惩戒的定义和教师适当的惩戒方法。

苏联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明确指出:“……在必须惩戒的前提下,惩戒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惩戒教育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

惩戒教育可培养学生坚强的性格,并可教会学生抵挡诱惑和战胜诱惑的能力。

”可见惩戒教育的重要性。

所谓惩戒,是指通过处罚来戒止、教育;所谓的合理惩戒教育,是指教师对学生不良的违纪行为予以适度的否定性批评或者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的一种类似错误的教育方式。

1 合理惩戒教育,必须认清与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区别“惩戒”“体罚'“变相体罚”这三者有着很大的不同。

一是教育目的不同:惩戒教育的根本出发点是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以学生良性成长为前提;体罚和变相体罚主要是通过对存在不良的违纪行为的学生进行精神伤害甚至出现肉体上的折磨,缺少对学生身心健康的关注。

二是教育方式不同:惩戒教育主要是指在充分尊重学生正当的基本权利前提下,对出现不良违纪行为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以促进学生认识和改正自身不良的违纪行为;体罚和变相体罚则是“用触及身体皮肉等有损身体健康和侮辱人格性质的方式来惩罚学生的方法”。

2 合理惩戒教育,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惩戒教育是一种常规的教育管理方法,是对学生违反纪律而进行的一种强制性纠正行为,是在学生身体和心理上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教育行为,对学生能够起到一定的教育效果和警示作用。

但是这种教育如果演变为老师个人情绪化的行为,毫无法律依据的话,则变质为体罚和变相体罚了,那是绝对不可以的。

俗话说“是药三分毒”,用药得当固然对治疗有所帮助,但若用药过猛,不仅不能治病救人,反倒伤人甚至害人。

因此,惩戒教育必须做到以法规为依据,有章可循。

3 合理惩戒策略实施,务必做到六要3.1 要惩戒有度当前高中教育普遍存在教师惩戒无度或惩戒缺失两种失范行为。

剖析教师惩戒权、体罚和变相体罚

剖析教师惩戒权、体罚和变相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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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VS体罚、变相体罚

教育惩戒VS体罚、变相体罚

教育惩戒VS体罚、变相体罚
随着一些影响较大的体罚学生事件在广大的人民群众中产生的恶劣影响,人们一边倒的认为教师的教育惩戒都是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于是,除了各种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领导也把这个问题当成重大责任事故对待,教育惩戒变为无人敢碰的雷区。

于是乎,一方面教师们为了避免麻烦,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视而不见,放任自流。

老师们认为学生学习成绩不好,家长不来找麻烦,可是一旦因为学生学习习惯不好惩罚了他,家长可是会不依不饶的。

另一方面学生眼见所犯下的错误被无视,更加有恃无恐,导致学生状况频出难以管理。

试问,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学生何以培养高尚的人格,何以学出正常的成绩?
我想,根本的原因在于大众把合理的教育惩戒和体罚变相体罚的概念混淆了。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明确班主任有批评学生的权利,体现了对班主任工作权利的尊重。

但是简单的法律法规条文使教育惩戒权具有极大的抽象性,缺乏可操作性。

要想使班主任在工作中真正有效的行使批评教育权,必须从法律法规上明确班主任拥有哪些批评或惩戒权,惩戒的范围和原则有哪些,如何限制班主任滥用批评或惩戒权等等。

否则班主任的批评教育权仍难避免陷入“有名无实”的尴尬境地。

【热点争鸣】体罚或变相体罚与教育惩戒的区别

【热点争鸣】体罚或变相体罚与教育惩戒的区别

【热点争鸣】体罚或变相体罚与教育惩戒的区别原文刊于《教师教育论坛》2015年第8期,欢迎转载。

作者简介:薄建国,男,甘肃武山人,河北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教育基本理论、教育法学;李丹,女,河北望都人,河北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教育基本理论、教育法学。

一、体罚不同于教育惩戒体罚不同于教育惩戒,它超越了正常的教育惩戒的范畴。

教育惩戒是指具有惩戒权的教育主体对于具有不良品德行为的学生做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

教育惩戒权是教育权力的下位权力,是学校与教师惩戒违反校规的学生的权力,是作为教师应有的一项管理和教育学生的权力,它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方式,是教师通过对学生的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学生感受到荣辱、对错、痛苦等,帮助其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增强为自己过失负责的责任感,从而达到矫正和教育的目的。

在我国,由于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体罚,尤其是对所谓“变相体罚”的“零容忍”,教师的惩戒权在理论研究上被悬置,同时,由于适当的合理的教育惩戒也会被当成是体罚或变相体罚,加上学校和教师担心引起事故纠纷,所以教育惩戒在实践上被看作不合法而被取消。

教师因头顶“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利剑威慑而不敢管学生,实际上这是放纵学生,对教育教学和学生的社会化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当前部分中小学生无法无天,社会上流行的暴力欺凌现象层出不穷,这与教育惩戒的缺失,与体罚、变相体罚的规定不完善密切相关。

体罚与教育惩戒有着本质的区别:1.方式和手段不同。

惩戒的方式主要包括心理惩戒和身体惩戒等。

心理惩戒的方式主要有当众批评、心理暗示、与家长沟通等等,心理惩戒只要不造成学生生命健康的损害,我们不认为是体罚;身体惩戒主要有罚站、罚跑、罚学生抄课文等,身体惩戒只要不造成学生生命健康的损害,我们也不认为是体罚;体罚的方式比较单一,我们只认可对学生身体的惩罚才是体罚,它通过直接摧残学生的肉体使学生感到极度痛苦来达到教育效果。

2.程度不同。

厘清教育惩戒与体罚或变相体罚的界限

厘清教育惩戒与体罚或变相体罚的界限

厘清教育惩戒与体罚或变相体罚的界限体罚学生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它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体罚和落后的教育观相联系。

在目前我国的教育工作中,“片追”的恶性膨胀、拜金主义的泛滥,吞噬了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老师对分数的极端追求,各种考试的逼迫,造成学生在极大压力下死记硬背一些知识,并渐渐成为一架考试的机器,连人世间最亲密、最丰富、最复杂的亲子之情、师生之情也被扭曲成一种最简单、最粗暴、最干巴、最没有感情的功利――分数上去。

以民主平等、尊师爱生、教学相长的特殊的新型师生关系为分数、考卷的奴役、什么“有教无类”、什么“因材施教”都一切可以忽略,由于落后的文化背景和经济背景中依然潜藏着旧制度、旧观念的因素,所以才导致教师中出现简单粗暴的教育行为,体罚现象在中小城市比在大城市中更为严重,在农村又比城市更为严重。

近来,教育惩戒成了报章议论的热点。

话题是由前些日子接连发生的校园伤害案引起的。

教育部有关人士表示:教师正当使用的、恰如其分的惩戒不属于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对学生的一切行为都给予包容、甚至迁就的做法。

于是,有人呼吁:现在的教育太宽容,必须重启惩戒;有人担忧:教育惩戒无异于在雷池边行走,一步不慎就会引火烧身。

笔者以为,教育要不要惩戒应该不用争论。

教育理论家早就说过,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需要反思的恰恰是:现在我们为什么不敢正当使用惩戒?为什么一些“恨铁不成钢”的惩戒效果常常适得其反?有人说,惩戒总会让人怨恨。

我说,不然。

你看,自古以来,多少严父慈母惩戒过自己的儿女,日后有几个孩子怨恨父母的严厉;同样,许多英才志士在成长的过程中都受过不同的惩戒,而这每每就成了他们成熟的契机。

如果说,儿女不怨恨父母,那是因为血缘亲情的维系;那么,那些产生积极成效的惩戒,其前提必然是彼此有一定的信任存在。

许多优秀的老师都有这样的体会:学生毕业以后,和老师最亲近的往往是当年受罚最多的捣蛋鬼,因为他们知道老师是真心为他好。

如何界定惩戒与体罚

如何界定惩戒与体罚

每个老师的必修课:如何界定“惩戒”与“体罚”“33岁的我要为那个13岁的我讨回公道”,2018年12月,一则男子怒掴初中老师的视频在网上疯传,唤醒了万千网友被老师“体罚”记忆。

20 11年11月广西省钦州市,中学生吴某某因违纪被老师罚跑,两圈半后晕倒不治身亡;2018年10月青海省互助县,五年级小学生因听写生字正确率低,被班主任用教鞭抽打腿部,致全身淤青。

一方面,教师的体罚行为成为众矢之的;另一方面,因公众对教师惩戒的过激反应,法律法规对体罚的明令禁止,老师又对调皮顽劣的孩子无计可施。

那么如何厘清教师“惩戒”、“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区别和边界呢?教师怎样运用自己的惩戒权才算合理呢?教育法学对“惩戒”和“体罚”有着较为明确的理论界定。

如何区分“惩戒”和“体罚”?从学生是否意识到错误和惩罚力度判定从广义上讲,我们平时所说的“惩戒”和“体罚”,其实都属于惩戒范畴之内。

广义上的“惩戒”,是通过一系列的惩罚措施,使学生不再犯错。

而日常生活中更狭义的“惩戒”,是教师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合法合理且有效的行为干预,使得学生自发摒弃旧习。

实际教学中,“惩戒”和“体罚”的区别主要在于两点:一是学生是否意识到错误,二是惩罚力度是否适中。

“惩戒”和“体罚”在字面上的意义就有所不同。

教育法学对二者进行了明确的阐述:“‘惩戒’,即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与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

在惩戒过程中,惩戒行为直接针对失范行为,其严厉程度与失范行为偏离社会规范的严重程度相一致。

’惩戒’中,’惩’是惩处、惩罚,是其手段,‘戒’即戒除、防止,是其目的。

”[1]教师惩戒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目的,通过惩处措施,让学生不会再犯相同或类似的错误;二是过程手段,通过与学生错误程度相合的措施,对学生进行惩处。

“惩戒”强调学生在接受合理的惩罚后,主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是一种偏向主动的改正过程。

而“体罚”作为广义惩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惩戒的一种极端形式。

惩罚与体罚变相体罚有区别吗?

惩罚与体罚变相体罚有区别吗?

惩罚与体罚变相体罚有区别吗?我们先看几个案例:【案例1】一位特级教师班级的门锁眼被人塞进东西。

这位教师在细致调查后,确认是邻班两个被他批评过的男生所为。

一天放学后,这两个男生又往他们教室门锁里塞火柴梗。

这位特级教师不动声色地走了过去,两个学生慌张起来,以为老师会大发雷霆,可这位特级教师装作没事的样子说:“请你们帮我把锁眼里的东西掏出来。

”两个学生没办法,只好帮他掏,掏了很久才掏出来。

这位教师说:“这是谁干的,他这轻轻一塞,却还得你们掏了半天。

”说完,他还谢谢两位男生。

【案例2】三亚二中初一学生小华,由于迟到,被班主任罚做500次下蹲起立,最后呕吐,出现尿血症状。

【案例3】甘肃某中学初二学生小明由于上课没写作业,被老师在32度以上的情况下暴晒一个小时后,中暑倒在学校。

青少年教育专家孙云晓明确指出:“孩子犯错的时候,恰恰是教育的良机…此时明白的道理可能使他刻骨铭心。

”教育不是改造人,是唤醒人,孩子是在体验中长大的,不是在说教中长大的。

这位教师巧妙地运用惩罚的手段,让学生自己承担做坏事的后果,既维护了学生的面子,又运用体验法唤醒沉睡在孩子心中的内疚,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真可谓一举两得。

如果对学生只表扬不批评,只赏识不惩罚,那是一种残缺教育。

苏霍姆林斯基说:“在目前的社会道德状态下无论实行什么样的纪律都离不开惩罚。

”作为说服教育的一种辅助手段,惩罚也是一种教育,它是说服教育的必要补充。

惩罚教育:是指在学生犯了错误或出现缺点毛病时,针对他们的思想实际,向他们指出一些合理的并带有强制性的、处罚性的要求或处分,监督他们去完成,以达到惩前毖后、引以为戒的目的。

惩罚与体罚、变相体罚的本质区别:体罚、变相体罚是“以侮辱人格,损伤人体为手段对学生进行惩罚的方法”(分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

如罚站、罚跪、打手心、拧耳朵、脸上写字、嘴上贴封条等。

其结果是学生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妨碍正常教育的实施。

而惩罚教育能使学生更深刻地分析自己的性格和操行,迫使他们更认真地思考自己的行为,有利于锻炼他们的抵制能力。

教师惩戒和体罚

教师惩戒和体罚
总的来说,根据法律,教师拥有教育惩戒权,惩戒属于惩罚的一种, 但是有别于体罚和变相体罚。教育惩戒与表扬、鼓励、批评一样,都 是教育的手段,手段本身无好坏,在使用的时候需要慎重和适度。
第二部分:
什么是体罚,关于体罚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体罚,《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中有这样的界定和解 释:“用罚站、打手心等方式来处罚。”其含义包括 (1) 体罚必须是惩罚,不为惩罚而实施的不是体罚。 (2) 体罚必须诉请身体。不诉诸身体的惩罚,不是体罚,如语言羞 辱、罚款等。 (3) 体罚必须造成身体或心理的痛苦,不造成这两种痛苦的惩罚, 不是体罚。但“痛苦”之有无,应考量罚则本身的合理性、受罚者 的身心状况、施罚者的执行态度等,例如明知学生脚伤,却罚他站 两分钟,是体罚。 (4) 未造成身体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又系借由控制身体而行之 者,是体罚,如强迫学生当众罚站两分钟等。 (5)身体上的痛苦不以痛楚为限,所有胜利感官上的不舒适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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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教师应该怎么使用教育惩戒权?
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曾说:“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 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 权力,而且是一种义务”但是如今,面对调皮捣蛋的学生, 有时教师连适度惩戒都不敢进行,更别说严格管教了。面对 家长、社会,左右为难的学校和老师只能不求有功,但求无 过。事实上,学校教师肩负着立德树人的时代重任,要担当 起重任,教师应该有足够的底气,适度行使教育管理学生的 权力,安心施教。但进行教育惩戒也需要一个度。
1.惩戒措施透明化,符合程序正当 2.教师实施惩戒权最需要的是明确界限。 3.教师应当对班上的学生“把脉诊断”。
The End
to be continute
案例四:永州市零陵的姜老师班上有个学生只考了三分, 老师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对该生进行了教育。结果家长听闻 此事,找到学校,对姜老师拳脚相向,直接把姜老师打进了 医院。

论教育惩戒的理论基础和有效运用

论教育惩戒的理论基础和有效运用

论教育惩戒的理论基础和有效运用尹晗*【内容摘要】规范学生行为需要教育惩戒,学界对于教育惩戒的认识却还没有达成共识。

要有效地运用教育惩戒,首先要厘清教育惩戒的内涵,明晰教育惩戒的学理依据,采取有效的惩戒手段和措施。

破解教育工作者不敢和不会教育惩戒的措施是尽快加强立法,赋予教育惩戒权,明确教育惩戒实施策略,指导教师更好地教育学生。

【关键词】教育惩戒体罚强化理论惩戒权惩戒一直以来都是教育的一种手段,教育惩戒亦是教育学界、法学界关注的一个重要领域。

近年来,随着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深入人心,赏识、激励的教育手段逐渐成为主流,且因为媒体报道了多起教师滥用惩戒的案例,致使公众对教育惩戒的作用产生误解,也让众多一线教师对惩戒讳莫如深,不敢管、不愿管学生。

但是,在学生成长发展的过程中,惩戒依然有存在的必要意义。

在推动教育惩戒规范化的进程中,青岛市于2017年3月开始实施《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首次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提出了“教育惩戒”的概念;广东省司法厅于2019年6月公布了《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明确提出“学校教育惩戒与违纪处理”的若干规定。

2019年11月,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重新引起学术界对于教育惩戒的广泛探讨。

基于此,笔者选择以多学科的观察视角,探讨教育惩戒是什么,教育惩戒的必要性和教育惩戒如何有效实施。

一、教育惩戒内涵的界定厘清教育惩戒的内涵,就要理解惩戒是什么,教育惩戒与体罚的区别,构成教育惩戒的基本要素。

对于教育惩戒内涵的探讨不应局限于概念的区分,还应关注教育惩戒的实践,辨析作为实践中重要概念的教育惩戒权。

(一)相关词语辨析1.惩戒与惩罚。

惩戒在《汉语大词典》的词义解释为:1.以前失为戒;2.惩罚以示警戒。

《大辞海》解释为:惩治过去,警戒未来。

亦指引以为戒,即以过去的失败作为教训。

对惩罚,《汉语大词典》解释为:惩戒;责罚;处罚。

《大辞海》解释为:惩戒处罚。

体罚与惩戒的区别

体罚与惩戒的区别

体罚与惩戒的区别体罚是对学生给予身体上感到痛苦或极度疲劳的惩罚,并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

它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即“体”罚与“心”罚。

它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明令禁止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不仅明确规定了禁止体罚,而且对教师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做了规定。

因此,体罚是违法的,不仅不应当提倡,而且应该严格禁止。

惩戒,是指“施罚使犯过者身心感觉痛苦,但不以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惩罚方式,在《辞海》中解释为“惩治过错,警戒将来”。

它在目的、手段、方式和产生后果上都与体罚有本质区别,其中最关键的在于,体罚损害了受罚者的身心健康。

惩戒与体罚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伤害了学生的身体或心理。

惩戒虽然表现为以惩罚为手段,但它是以尊重为前提,以法律为保障的,它适合未成年学生的心理特点和身体条件,是对学生的错误言行采取的强制性纠正行为,是在学生的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能够迅速引起犯规学生的反省,从而马上改过、走向正途的教育措施,是警示他人健康成长的教育手段。

惩戒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生,而不是伤害学生。

在具体的操作中要注意掌握惩戒的“度”,合理的惩戒是教育,超过一定的“度”就会变成体罚。

例如:某学生已连续两次不完成作业,班主任责令其利用课余时间补上,这就是合理的惩戒,但是如果强制其抄写10遍,就变成了变相体罚;上体育课违反纪律不听劝阻,老师加罚训练10分钟,对体质好的学生是合理的惩戒,但如果体质比较弱,就变成了体罚。

虽然二者不易区分,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而忽视惩戒的作用,其实二者在目的、手段、方式等方面都存在本质的区别。

随着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合理的惩戒肯定会越来越清晰,体罚现象会越来越少,最终消失。

“惩戒”与“体罚或变相体罚”

“惩戒”与“体罚或变相体罚”

浅谈“惩戒”与“体罚或变相体罚”从前,先生管教学生,可用戒尺打手、罚跪、饿肚等方式,这样看来都是天经地义的,并且流传下来了“严师出高徒”“玉不琢,不成器”等教育至理名言。

但是现在却行不通,被认为是体罚学生,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制裁。

依法治教要求各个法律主体都要依法办事,要求学校和教师都要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并且在培养学生各种能力的同时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于是,教师的心理往往陷入矛盾痛苦之中,不敢管教问题学生,尽管从法律意义上说是“不作为”行为,是违法的,但是不管学生,学生不会上告、举报,这样就能保全自己。

我认为,这不是教师存在的价值所在。

需要指明的是,管教是指教师在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为了达到所规定的教育教学目标所采取的行动。

法律应当成为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保障,应当成为教师进行教学管理的依据和规范,应当成为学生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学生动辄就把教师的管教行为等同于体罚这种违法行为,以“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为理由来对抗教师,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

当然也不乏极少数素质低下的教师对待学生以管教为名泄私愤,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如媒体报道的在偷他人物品的学生脸上刻“贼”字等,这些是玷污“教师”形象的败类,是不折不扣的“假冒伪劣”。

同时教师还应该看到,由于我国传统的人才观念、独生子女家庭教育的失误、学校市场化办学竞争压力的增大、学生的思维方式以及道德认知的畸形等因素,尤其是对那些学习上有困难、道德上有缺陷的问题学生。

又由于在宣传上,对教师转化学习上有困难、道德上有缺陷的问题学生的工作有误导,因此教师心理上有所顾忌,从不敢管逐渐演变到不愿意管,就怕“体罚学生”。

是的,谁都不愿意看到因为管教学生或者管教不当而被举报,甚至被诉诸法律,一旦发生了诉讼事件,作为教师就算胜诉了在心理上也不好受,败诉了更是抬不起头,甚至葬送于自己一生热爱的教育事业。

弄清“惩戒”与“体罚或变相体罚”法律意义,可以为教师解除一些困惑。

惩戒与体罚的联系

惩戒与体罚的联系

体罚的概念:目前国内外对体罚还没有统一的概念,但许多研究者认为体罚的界定应该限制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围内。

从以往研究中可以看出,对于体罚的界定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教师体罚的界定更是没有依据,体罚更多是强调对学生身体上的伤害。

变相体罚的定义:惩戒的定义:它在目的、方式、性质和行为后果上都与体罚有着本质区别。

体罚与惩戒的区别(一)二者的目的不同表现为:(二)二者的方式的区别表现为:1.威胁。

一些教师经常用言语来威胁、恐吓学生。

这种言语上的威胁表面上看学生似乎无所谓,但其内心却是非常痛苦的,势必会造成学生各种反抗心理的产生,给学校教育带来负面的影响。

2.羞辱。

部分教师,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往往会对不遵守课堂纪律的学生任意地训斥、辱骂、讽刺、挖苦和嘲笑学生,不顾学生的人格和自尊心。

这样的羞辱势必会损伤学生的自尊心。

关于羞辱、辱骂属不属于体罚的讨论:在我们小组讨论的过程中,对这个问题产生了分歧,有同学认为不属于,因为体罚是要造成身体上的伤害,有同学认为属于,是属于变相体罚的一种,在我们请教了老师和查阅了资料后有了明确的答案,羞辱是属于变相体罚的,当一个人被辱骂的时候,情感刺激引发焦虑,压抑,紧张,这些情绪会导致血压升高,心率过快,精神倦怠等问题,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所以辱骂是属于体罚的。

举个例子,童话大王郑渊洁是小学都没毕业的,原因他在一个节目上说过,在上小学的时候,有一次他和班上一个女孩子作业没做完,老师就先辱骂那个女孩子说:“你长大了吃屎,也接不到热的。

”郑渊洁第二天就没再去学校了,被这样骂的不是他,但都给他造成了这么大的伤害,更别说那个小女孩了。

3.罚站。

相对而言,罚站是教师普遍采用的一种体罚方式。

这种体罚方法,虽然不仅对施罚老师而言承担风险的可能性较小,而且对受罚的学生而言较能接受和理解,但效果甚微。

4.殴打(打耳光、刮脸、下蹲等)。

教育惩戒方式:与体罚或变相体罚惯用的方式相比,教育惩戒方式的力度明显要温和和合法,采用适当的一些强制手法1、言语责备。

惩戒不等同于体罚

惩戒不等同于体罚

---------------------------------------------------------------最新资料推荐------------------------------------------------------惩戒不等同于体罚惩戒不等同于体罚不怕父母怕老师,曾是很多人的记忆。

在家不听话,到学校很规矩是许多家长向老师的诉求。

在传统观念中,教师享有很高的权威,惩戒学生是天经地义,比如罚站、面壁等,学生接受,家长也认可。

然而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人们法权意识的不断加强,家长对教师惩戒表现出不同的态度。

要求教师严格管教自己的孩子,但方式方法上稍有过之,就算是正常必要的惩戒,也会引起家长的非议、纠缠,甚至是愤怒,教师大呼上当,随之对学生轻管、带管或不管。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情况出现,我想与一个错误的观念有关教育法中确实有不允许老师体罚学生的表述,所以很多人都被误导:老师不能惩戒学生。

但应该澄清的是,不体罚学生和不能惩戒学生是两个事情,不体罚不等于不能惩戒。

实际上,各国的老师都有对学生进行惩戒的权力,只不过采取的惩戒方式不同而已。

老师有惩戒权,就有如一把剑悬在墙上,但是何时使用、是否使用、怎样使用,是教师需要掌握且是最难掌握的工作技巧。

教育确实需要一定的惩戒,没有惩戒就没有教育,这应该是一种震慑,如果没有这个震慑,老师也很难进行日常的管理。

1 / 5当然惩戒不等同于体罚。

虽然很多人错误地把它们混为一谈。

目前,学校管教顽劣学生的功能越来越弱化,导致近些年学校欺凌和暴力多发。

原因就是老师不敢管学生,教育本身包含的惩戒,由于理解的偏差,而被教师放弃。

教师的明哲保身、放弃责任确实不对,但教师保护自己、游离生存的做法也无可厚非。

有惩戒权这个问题其实不需要争议,但是真正需要注意的是惩戒过程中如何把握度,这个度一个文件或是法规确实说不明确、说不清楚。

因此我觉得标出雷池、画好红线外,还应该有一个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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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区别
第二十条惩戒是对学生问题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行为,是在学生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教育措施,对学生能够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惩戒按错误大小可分个体性和集体性惩戒方式。

个体性惩戒包括教师惩戒和家长或监护人惩戒,集体性惩戒包括班级惩戒、学校惩戒和国家惩戒。

主要形式是学校惩戒和教师惩戒。

第二十一条惩戒的对象主要是严重违纪、侵犯他人权利、破坏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

对于遵规守纪,但由于基础差、天赋弱等原因而造成学习成绩差,落后的学困生,不能使用惩戒方法。

第二十二条惩戒的目的是让学生对自己的过失有足够的认识,并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从而达到教育目的。

教师需要让学生明白错在哪里,这样做有什么后果,以后应该怎样去避免。

第二十三条惩戒地点的选择。

对学生施行惩戒教育时,最好放在无旁人的办公室或其它空间进行,惩戒的环境要庄严、大小要适宜、无不必要的杂音。

第二十四条过错行为是实施惩戒的第一证据。

要区分故意过错行为和非故意过错行为。

学生的违规行为可分为故意违规和无意违规两种。

教师在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惩戒时,必须考虑其是有意还是无意。

如果学生明知故犯,屡教不改,造成了较坏的影响,就要施以比无意违规更为严厉的惩戒。

无意过错行为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也应受到惩戒。

第二十五条惩戒的细则:
(一)每个学校的惩戒措施应制定相应的细则,实现制度化。

学年开始时,家长、学生和学校签订一份声明,表明是否同意对学生实施惩戒;
(二)必须在其他教育方法都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惩戒,实施惩戒之前要向学生讲清理由,听取意见和答辩。

(三)一般情况下不要当着其他学生的面惩戒某个学生;
(四)惩戒时必须有证人(或老师,或学生)在场,以确保惩戒依法进行;
(此条与二十三条、细则第三条矛盾)
(五)刚刚与受惩戒的学生发生过冲突的教师不宜实施惩戒;
(六)惩戒必须考虑学生的性别、年龄以及身体状况;
(七)学生可提出以校内义务劳动来代替惩戒。

(八)必须备有惩戒记录簿,列明惩戒的原因、处理过程及处理方法或结果,并接受监督。

(九)不得任意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惩戒持续的时间不能过长。

不是说学生只要一犯错误,就一定要对学生实施惩戒。

对不同的情况,要区别对待。

要分析学生违规行为产生的后果、造成的影响及其程度,再决定惩戒的方式和程度。

第二十六条惩戒与体罚的区别。

惩戒,是指教育机构、教师依法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进行惩戒,它以教育为前提,以惩罚为手段,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以不再犯同样的错误为结果;体罚是指对学生直接施以肉体痛苦,
或是用言词伤害学生自尊、侮辱学生人格的侵权行为。

它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即“体”罚与“心”罚。

“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学生承受程度不同,个体差异不同,无衡量标准。

对惩戒的解释二十条已有,此处显得啰嗦
第二十七条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区别。

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侵权行为。

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侵权行为。

变相体罚分为两类,即任务性和侮辱性的变相体罚。

体罚和变相体罚二者的实施方式不同。

体罚是显性的,变相体罚则是隐性的;二者实施后的危害不同。

体罚一般是短暂性的伤害,变相体罚造成的伤害往往是持续性、潜伏性的。

第二十八条衡量教师的惩戒行为是否体罚和变相体罚:一是看是否对学生的身心健康确实造成了伤害,损害了学生的正当权益;二是看是否确实违背了教育性的原则,实施的惩戒是否是为了有效地教育学生;三是看是否缺乏合理的惩戒依据,导致惩戒有失公允。

“是否对学生的身心健康确实造成了伤害”学生承受程度不同,个体差异不同,无衡量标准。

第二十九条教师常用体罚和变相体罚方式列举:
(一)长时间的罚站、罚跑、罚跪、面壁、罚重体力劳动、罚抄写;
(二)直接的肉体攻击有揪耳朵、扇耳光、脚踢、器具抽打;
(三)心理攻击则有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
(四)其它对学生造成身心伤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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