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复原乳专项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6]747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复原乳专项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
正文: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复原乳专项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
(2006年9月13日国质检食监函[2006]7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4号)的要求,加强对复原乳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障奶农的根本利益。经征求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工商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意见,总局制定了《复原乳专项监管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复原乳专项监管工作规范
为将液态奶日常监管工作落到实处,确保监管成效,切实维护奶农的利益,促进我国乳制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 [2005]24号)、《关于复原乳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5]75号)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令第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复原乳专项监管工作职责
(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协调复原乳生产加工环节专项监管工作,并对各地实施复原乳专项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督导。
(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复原乳生产加工的专项监管工作。
二、复原乳生产备案制度及基本要求
(三)备案范围。液态奶生产企业凡在生产加工灭菌奶、酸牛乳过程中使用乳粉或者复原乳的,必须在产品正式投产前进行备案。
(四)备案内容。
1.乳粉进货情况:主要包括乳粉进口数量,进货数量、质量、产地及其生产企业(国产乳粉需提供生产许可证);
2.复原乳生产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投产时间和生产周期;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产量,成品中复原乳的比例;
3.含复原乳产品的销售情况:主要包括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的液态奶的销售区域等信息。
(五)备案变更。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书面报告。
(六)备案受理部门。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复原乳生产加工备案工作。企业应当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备案表》(附1),如实填写,加盖公章后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备案。
三、复原乳标识标注的规定
(七)标注范围。对于用乳粉或者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和灭菌乳,其标识标注应当符合《关于复原乳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标委农轻[2005]75号)的有关规定。
(八)标注内容。上述产品标签的标识内容除符合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746-1999《酸牛乳》和GB 5408.2-1999《灭菌乳》等有关规定外,全部用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应当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酸牛乳、灭菌乳,应当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
(九)标注方式。“复原乳”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字样必须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1/5。
四、复原乳生产加工企业禁止性行为
(十)不得使用乳粉或复原乳生产加工巴氏杀菌乳。
(十一)未经备案的企业,不得使用乳粉或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
(十二)应备案而未备案的企业,不得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十三)不按规定标注真实属性的复原乳产品,不得生产销售。
五、液态奶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要求
(十四)监管工作落实到人。各地要在调查摸底和驻厂监管基础上,结合落实以“三员四定、三进四图、两书一报告”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使复原乳监管工作目标明确、任务清楚、措施具体、
责任到人,为确保复原乳日常监管到位提供组织保证和人员保证。
(十五)检查企业做到“四查四核对”。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原料奶、生产过程、生产及销售台账和产品标识标注真实性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1.查原料奶,核对液态奶出厂产品数量。重点检查企业原料奶的验收记录,核对购入、出库、库存原料奶的来源、数量、质量情况,及液态奶出厂产品数量。
2.查乳粉使用情况,核对液态奶中有无使用乳粉。重点检查企业乳粉进货、来源、用途,核对在液态奶中的使用数量。
3.查生产条件,核对是否有在液态奶中添加乳粉的工艺及设备。重点检查企业的标准化工序,检查是否具备闪蒸或浓缩设备,核对是否在标准化等工序使用了乳粉。
4.查备案情况,核对产品是否按规定进行标识标注。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使用乳粉生产液态奶而没有进行备案的情况,核对产品标识标注是否按规定标注了“复原乳”。
(十六)及时掌握液态奶生产企业的情况。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辖区内的每一家液态奶生产企业,每季度要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在下季度开始后的15日内,将上季度的监督检查情况填写 (附2、附3)上报总局。
六、液态奶专项监督抽查制度
(十七)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奶源供求情况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开展液态奶专项监督抽查工作并纳入日常监督抽查计划。
(十八)样品要求和检验项目。
1.抽样品种。每个企业抽取巴氏杀菌乳或灭菌乳产品中的一种规格进行检验。同时生产巴氏杀菌乳和灭菌乳的2种都要抽样检验。
2.检验项目。重点检查糠氨酸和乳果糖2项指标。
3.样品要求。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近期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最小包装。巴氏杀菌乳、灭菌乳抽样数量不少于6个最小包装 (总量不少于3000m1);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在生产企业抽样时,应当在抽样单上注明企业自我声明的产品灭菌温度和灭菌时间。
(十九)检验方法及判定原则。液态奶专项监督抽查按照农业部NY/T939-2005《巴氏杀菌乳和UHT灭菌乳中复原乳的鉴定》方法进行检测和判定。承担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要熟练掌握此方法,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做好抽样和留样工作。
(二十)抽查频次。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原则上对辖区内的每一家液态奶生产企业的产品,每季度要进行一次监督抽查,并在下季度开始后的 15日内,将上季度的监督抽查情况填写(附4、附 5)上报总局。
(二十一)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发现样品糠氨酸和乳果糖2项指标超过标准规定值且未标注复原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