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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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鲍X伟,男,汉族,1986年XX月28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XX区九门XX房村XX西路X号,身份证号:13018XXXXXXXX0011,电话:133XXXXXXXX。
被申请人:孙X勇,男,汉族,19XX年1月XX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XX区XX乡XX村XX路XX号,身份证号:132325XXXXXXXX461X,电话:177XXXXXXXX.
提请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请抗诉,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冀01民终9XX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驳回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返还550000元借款及相应的利息131175元的诉讼请求。
提请抗诉的依据:申请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向贵院提请抗诉。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本案关联人石家庄市XX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XX行),是一家从事投资理财公司,本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为XX行的投资理财客户,申请人曾投资XX行77万元,2016年5月12日,XX行向被申请人拆借资金95万元,接收人是XX行员工王XX、乐X,用于XX行提前归还申请人投资理财资本金55万元,归还当月利息4400元(本金55万,当月12天计息,月息2%),本息共计554400元,
并重新签订了本金22万元的借款合同。同时,XX行提出利用申请人的房屋向被申请人抵押,并让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三方均认可:1、XX行向被申请人借钱归还申请人投资款的事实,2、XX 行利用申请人房屋向被申请人抵押,以担保XX行向被申请人的借款,3、被申请人并未实际向申请人支付借款,只是签订借款合同。
三方事后相安无事,直至2017年4月XX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立案后,被申请人看到当时支付给XX行的95万元返还无望,便对申请人向藁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还款付息。
注明:1、被申请人没有直接向申请人支付95万元资金,而是支付给了XX行。2、申请人收到的554400元是XX行支付理财款本息,不是55万元借款(证人已出庭证明)。3、申请人没有授权XX行接受合同约定的借款。4、王XX、X杰作为融海行员工,其二人的行为代表的是单位行为。
二、一审审理和判决2
(一)一审认定事实,认定原被告双方成立借贷关系,把XX行归还申请人的554400元本息认定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借款。(二)一审未查清事项,1、未查明被申请人支付XX行95万元的事实关系。2、未查明XX行支付申请人554400万元的事实关系。3、没有王XX、X杰出庭确认款项转入和转出的事实。4、一审申请人正待补交证据时,法庭未说明是否接受而直接做出判决,剥夺了申请人的举证、辩论权力。
(三)一审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在没有申请人授权第三人XX行
(王XX、X杰)接受款项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55万元,缺乏确凿证据,是错误的。
(四)本案涉及刑事犯罪,一审法院应坚持“先刑后民”原则,中止审理,否则95万元、554400元资金,如果刑事事实认定与本案认定不同,势必出现冤假错案。
二、二审及再审裁判
二审中,申请人提交新证据,欲证明案涉95万元为被申请人向XX行支付的事实,法庭没有进一步查明,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样没有具体调查,只是在一审和二审基础上直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综上,本案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关键证据缺乏,以及程序错误。鉴于以上陈请,建议抗诉机关:介入XX行刑事案件,查清事实,准确认定95万元、554400元资金事实关系,依法抗诉,还原本案事实,做出公正判决。申请人期盼贵院能够作为申请人权利救济渠道中的最后一根稻草,还申请人一个公道!
此致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抗诉申请人:
年月日